A.按年度委托:甲方选择全年统一签订一份委托协议,具体项目不再另行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22 年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委托代理协议 20220101 版
委托代理协议
(编号:2022— )
甲方 (委托人):
乙方 (受托人):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签 订 地 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 32 号)《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合政〔2020〕25 号)《关于印发<合肥市产权交易项目交易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公业〔2018〕384 号)《关于转发<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合价服〔2017〕3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甲、乙双方就资产交易及招标采购委托代理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委托方式( )
甲方可按下述两种委托方式自行选择:
A.按年度委托:甲方选择全年统一签订一份委托协议,具体项目不再另行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B.按项目委托:具体事项为
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完成或终止。
如有特殊需求,可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委托协议,不再适用本协议。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委托项目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公正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2.指定专人作为甲方项目负责人,代表甲方处理与乙方在委托项目对接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3.甲方有权就委托的项目提出合法、合理的要求,但不得提出含有倾向性、限制性或排斥潜在意向方(投标人)的要求;不得在招标采购项目中指定投标人(邀请招标、邀请谈判、单一来源谈判项目除外)或指定品牌;不得擅自提高投标人资格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
4.在委托期限内,无正当理由,甲方不得随意撤回委托项目、自行交易(招标采购)或另行委托他方交易(招标采购)。
5.在项目公开交易(招标采购)期间,甲方不得随意提出终止交易。如发生特殊情况,甲方坚持要求终止的,应向乙方书面来函终止交易,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或法律责任。
6.配合乙方共同编制交易文件,对交易文件(交易公告及其附件、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变更和答疑文件等)及时书面确认。甲方如需补充或变更资料,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
7.配合乙方按照规定的交易(招标采购)程序和方式实施交易(招标采购)活动,保守交易(招标采购)活动中的有关商业秘密;
8.在招标采购项目中,委托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按照合法程序及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人及中标(成交)人,甲方完全接受该评审结果,并在中标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人签订采购合同。
9.委托并积极配合乙方做好委托项目的答疑、异议和投诉事项的处理。
10.甲方应当按照交易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交易合同的签订、交易
鉴证以及交易合同的备案。
11.如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乙方或意向方(投标人)等有关主体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2.甲方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交易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参见本协议第四条。
1.乙方在甲方委托的范围内依法组织交易(招标采购)活动,在交易(招标采购)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操作项目;
2.保守交易(招标采购)活动中的有关商业秘密,以及与委托代理项目相关的应予保密的资料和信息;
3. 乙方协助甲方拟定交易(招标采购)文件,经甲方确认后发布交易信息;当甲方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甲方补充相关资料。
4.乙方负责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文件的约定协助甲方组织交易(如发布项目信息、进行意向方登记、组织竞价、抽取专家、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等)。
5.乙方负责向中标(成交)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协助交易双方办理合同签订、鉴证、备案。
6.按相关规定归档和保管与项目有关的交易(招标采购)文件。
7.乙方按照约定收取相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参见本协议第四条。第三条 交易保证金管理
乙方负责在交易(招标采购)活动中做好项目投标保证金的收退工作。按甲方要求在交易(招标采购)文件中合理设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缴纳方式、处置方法及不予返还的情形等内容。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存在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情形的,乙方扣除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后,余款转至甲方指定账户;此外,不存在不予返还规定情形的,乙方应自收到调查认定结果后 5 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当事人,不计利息。
(1)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项目,涉及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情形的(如中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等且经监管部门认定),乙方在接到监管部门认定结果后,函告甲方投标保证金上缴市级财政账户等事宜。乙方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费用(如招标代理费等)从投标保证金中获得补偿后,办理剩余投标保证金上缴市级财政账户(委托人另有要求的或其他特殊情形,另行议定);
(2)非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项目,涉及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情形的,乙方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费用(如招标代理费)从投标保证金中获得补偿后,将剩余投标保证金转至委托人指定账户(委托人另有要求的或其他特殊情形,另行议定)。
第四条 交易服务费(招标代理费)及其支付方式
(一)交易服务费(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 )
A.乙方依据本合同附件收取交易服务费(招标代理费)。
B. 按照甲、乙双方协商的结果, 甲方向乙方支付交易服务费 。
此外,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甲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招标代理费)自交易(招标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或由乙方从甲方交易价款中直接划取。中标(成交)人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招标代理费)在交易(招标采购)文件中约定。
第五条 其他事项
(一)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和解或者向有关部门、机构申请调解。甲、乙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约定以下 A 方式解决争议:
A.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附件:
一、资产交易项目 | |||
项目类别 | 执行标准 | ||
产权转让及企业增资 | 成交价/增资额(万元) | 差额计费率 | |
100 及以下 | 5000 元(定额) | ||
100-500(含) | 5‰ | ||
500-1000(含) | 4‰ | ||
1000-5000(含) | 3‰ | ||
5000 以上 | 1.5‰ |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按上述标准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企业增资项目增资方以实际总增资额为计算基数,投资方以其 对标的企业的增资额为计算基数。 | |||
资产转让 | 动产转让 (车辆、船舶、机械设备等实物资产,不含债权、知识产权) | 成交价(万元) | 差额计费率 |
500 及以下 | 2% | ||
500-1000(含) | 1.5% | ||
1000-5000(含) | 1% | ||
5000-50000(含) | 0.5% | ||
50000 以上 | 0.125% |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按上述标准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 500 元。 | |||
不动产转让 (房产、土地、在建工 程等) | 按成交金额 0.5%的标准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 1000 元。 | ||
债权 | 参照产权转让收费标准执行。 | ||
经营权转让 | 成交总价(万元) | 差额计费率 | |
100 及以下 | 1.2% |
100-500(含) | 0.8% | ||
500-1000(含) | 0.51% | ||
1000-5000(含) | 0.29% | ||
5000-10000(含) | 0.16% | ||
10000 以上 | 0.06% |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按上述标准分别向交易双方 收取。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 2000 元。 | |||
资产租赁 | 采用公开竞价方式成交的, | 按第一年实际月租金的 10%的标 准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 500 元。 | |
采用场内协议方式成交的, | 按照总租金的 2‰分别向交易双 方收取。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 200 元。 | ||
用能权(节能量)交易 | 线上竞价交易 | 成交金额的 1% | |
线下协商交易 | 成交金额的 5‰ | ||
交易服务费按上述标准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 200 元。 | |||
资产交易项目(不含资产租赁)采用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的,按交易额 2‰的标准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费。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 200 元。 | |||
二、招标采购项目 | |||
中标金额(万元)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
100 以下 | 1.2% | 1.2% | |
100-500 | 0.88% | 0.6% | |
500-1000 | 0.6% | 0.36% | |
1000-5000 | 0.4% | 0.2% | |
5000-10000 | 0.2% | 0.08% | |
10000-100000 | 0.04% | 0.04% | |
100000 以上 | 0.008% | 0.008% |
服务费单项向中标人/成交人收取,交易服务费不足 4000 元的,按定额 4000 元收取。 |
三、其他事项说明 |
一、项目未成交但委托方委托继续交易的,不收取交易服务费。项目未实施(未发布交易公告)委托方撤回项目的,不收取交易服务费。项目已实施(已发布交易公告)委托方撤回项目的,按交易服务费下限标准向委托方收取基本服务费;若撤回项目已组织评审的,交易服务费下限标准不够支付评审费用(每次评审费用 2500 元)的,按评审费用(2500 元/次×评审次数)的标准向委托方收取交易服务费。 二、项目标的涉及多个类别的,按照标的所占金额较多的项目类别进行收费。 三、本文件未涉及到的其他交易类别,根据委托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