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採購標的:產創計畫專案辦公室空調設備汰換及新設 (案號:110DS004 )
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採購契約書
立約人: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以下稱甲方)
(以下稱乙方)
緣甲方委託乙方提供本契約之採購標的,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以資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第一條 採購標的
一、採購標的:產創計畫專案辦公室空調設備汰換及新設 (案號:110DS004 )
二、乙方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詳如附件,甲方欲瞭解本專案之執行情形,乙方應盡力協助,詳予說明,並提供參考資料。
三、甲方辦理事項:乙方於專案執行過程中需要甲方提供行政支援時,應盡力協助。第二條 履約期間
自決標次日起至 110 年 月 日止,完成履行所有採購標的之供應;本契約執行期間,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計入。
第三條 契約價款
一、本契約經雙方議價訂定為新臺幣 萬 元整(內含乙方及其人員為履行本契約所需負擔之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乙方依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各類保險之保險費)。
二、契約價金結算方式:總包價法。第四條 價款之調整
一、驗收結果與約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甲方檢討不必調整或修改者,得於必要時減價驗收。
二、採減價驗收者,甲方得視工作之瑕疵狀況按契約總價款減價之。
三、未列入工作範圍之項目,其為乙方完成履約所必須包含者,仍應由乙方負責完成,不得據以請求加價。
第五條 付款方式
一、本契約依下列約定辦理付款:
■一次付款:於乙方完成全部專案執行且無應完成而未完成之事項,經甲方驗收合格後撥付契約總價金。
□分期付款:各期之付款條件:
(一) 第一期款:乙方於依約執行,完成需求說明書項次一細部設計及施工相關圖說,經甲方查驗合格後,由乙方提出請款單據(統一發票或收據)後,
甲方撥付契約價金總額 30%之第一期款,計新臺幣 元。
(二) 第二期款:於乙方完成履約標的,經甲方確認完成所有交付及驗收合格後,撥付契約價金總額 %之第二期款,計新臺幣 元。
二、上述各期款均於甲方收到一切必要憑證,並完成甲方經費結報程序後之 30 日內依
乙方所提供之帳戶電匯付款,若第 30 日適逢週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或休息之日,則以放假或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三、乙方同意若提供之帳戶資料有誤,致甲方無法完成付款或付款有遲延時,其損害概由乙方自行負擔,甲方不負違約或付款遲延責任。(倘乙方提供之帳戶資料有誤,致甲方無法完成付款或付款遲延時,其損害由乙方負擔,甲方不負違約或付款遲延責任)
第六條 交付與驗收
一、乙方應依下列方式進行交付與驗收:
(一) 本契約履約標的之交付與驗收,悉依本案附件內容之約定辦理。
(二) 驗收:乙方交付之履約標的由甲方進行驗收,乙方應確保交付之履約標的符合本案附件之要求。
二、交付延期:
(一) 乙方除因天災或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外,不得遲延交付,如因特別情況應以書面說明理由,經甲方同意後不計入遲延責任,否則其遲延部份依本契約罰則辦理。
(二) 契約履約期間,發生確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須延遲交付者,乙方應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儘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經甲方書面同意者得不計算逾期違約金。
第七條 違約罰則
乙方如有違約,除附件另有約定應從其約定外,依下列條款辦理:
一、乙方未於約定期限交付履約標的或交付之履約標的不符甲方之要求者,每逾一日甲方得按契約總價款 1%計罰懲罰性違約金,迄乙方依甲方要求完成履約標的之交付為止。逾 7 日仍未交付者,視為無能力交付,甲方得逕行終止或解除契約,並依前述約定計罰懲罰性違約金,如乙方繳有履約保證金者,甲方除得請求懲罰性違約金外,並得沒收乙方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無履約保證金者,甲方得自尚未給付之價金中直接扣除上述懲罰性違約金。
二、甲方因乙方違約而遭受之損害,概由乙方負責賠償,甲方得在應付契約價款內扣抵乙方應繳之違約金或賠償款項,如有不足,仍得向乙方追償。
第八條 履約保證金
一、乙方於簽約時:
■無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乙方於本契約簽訂時,應繳納履約保證金新臺幣○○○元整,以保證履行本契約各項條款。
二、履約保證金俟甲方於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無息退還。
三、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甲方同意將履約保證金無息退還予乙方。
第九條 瑕疵及保固責任
乙方就本契約:
■負保固服務責任:依需求說明書於保固期間內,就正常使用下之損害,負責回復原狀,但乙方能證明該損害係出於甲方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者,不在此限。
□不負保固責任。第十條 侵權責任
乙方依本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標的,其資料、內容應保證不侵害第三人所擁有任何形式之智慧財產權,甲方若因乙方而涉及任何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之侵權訴訟,乙方應自費為甲方提供辯護,並負擔甲方所需支付之賠償費用,乙方應負全責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用或所需支付之賠償費用)。
第十一條 保密責任
一、乙方因本契約或執行契約期間獲知甲方指明為機密之資訊,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運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工作,且應防止遭第三人知悉、獲取。但上述機密之公開,非可歸責於乙方時,例如:機密已由甲方或第三人公開、或公開因法令之要求,不在此限。
二、乙方應使其受雇人、受聘人、代理人或履行輔助人遵守xxxx義務。
三、契約效力消滅時,保密義務於契約效力消滅後一年內不消滅。乙方應依甲方要求銷毀或返還機密文件、物品、設備,不留存任何備份。甲方未於契約消滅後三個月內為前述要求,乙方不負保管之責。
第十二條 個人資料保護
乙方因執行本契約需要,而蒐集、處理或利用第三人個人資料時,應符合個人資利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範,若有違反,致第三人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情事者,應對該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及承擔相關民、刑事及行政責任;如致甲方遭受損害或遭第三人提起訴訟時,亦應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及因涉訟所應支付之費用,包含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及對第三人之賠償。
第十三條 人員管理
一、乙方應自行約束其受雇人、受聘人、代理人或履行輔助人履約時之紀律、行為、操守。
二、乙方若有為履行本契約而將其受雇人、受聘人、代理人或履行輔助人派至甲方之情
形時,乙方應對前述人員盡管理之責,並承擔前述人員因違反法令或不當行為致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權利歸屬
一、乙方因履行本契約所完成之著作,應以下列方式將著作財產權於著作完成時讓與甲方,並承諾以甲方為著作人格權人:
(一) 該著作係乙方所完成者,以甲方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甲方所有。
(二) 該著作係xxx受雇人職務上所完成者,xxx與其受雇人約定由xxx著作人,並由xxx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讓與甲方。
(x) 該著作係xxx受聘人所完成而其受聘人為自然人者,乙方應予該受聘人約定,由xx為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乙方並應將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讓與甲方。
(四) 該著作係乙方之受聘人所完成而其受聘人為法人者,xxx與該受聘人約定,由該法人與其受雇人或受聘人約定由法人為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並將其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讓與甲方。
二、乙方履約結果涉及產生著作權以外之智慧財產權者,甲方享有該智慧財產權之全部權利;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為任何形式之複製或主張。
第十五條 權利保留
任一方因權宜措施而未行使本契約權利,不得認為放棄權利、或免除他方義務、或影響其他權利之行使。
第十六條 移轉禁止
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轉讓他人,或為他人設定任何質權或做為向他人借款之擔保。
第十七條 契約生效與修改
x契約於雙方簽訂後自本契約第二條履約期間之始日起生效,取代契約簽訂前雙方所有以口頭或書面之建議、協議或會談。本契約及其附件任何修改,應以書面為之。
第十八條 契約終止或解除
一、甲方認為本契約之繼續執行不能達到預期之目的或因情勢變更而無繼續進行本契約之必要時,甲方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
二、乙方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甲方得逕行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並得向乙方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一) 乙方違反第七條第一項之約定者;
(二) 乙方違反本契約之約定或交付之履約標的有瑕疵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本契約之義務,經甲方限期改善而仍未逾期限內改善者;
(三) 乙方拒絕履行、他遷不明、停止營業、重整、解散、合併、破產,有主要資產被查封,或有無法償還債務之虞者;
(四) 乙方對甲方人員或與甲方合作廠商之受雇人、受聘人、代理人或xxxx
人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五) 有其他法定終止或解除事由者。第十九條 終止或解除之效果
一、契約效力自終止之時起消滅,但不影響契約失效前已生之權利義務,且於乙方履行契約所生之義務前,甲方得拒絕履行自己因契約所生之一切義務。契約經解除者,乙方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二、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有屬於甲方之文件、設備等乙方應於終止或解除後 7 日內
歸還甲方,所有屬乙方之文件、設備等,乙方應於甲方通知函到 7 日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概由甲方全權處理,甲方不負保管之責,乙方不得異議。
三、甲方因前條第 2 項約定終止或解除契約,得以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概由乙方負擔。
第二十條 爭議處理
一、履約爭議發生後,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乙方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雙方因本契約所引起之爭議,應先自行協商解決,若仍須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一條 不可抗力
任一方對於因天災、地變、戰爭、政府禁令或其他非雙方所能控制之不可抗力因素所生之事故無法履行本契約時,不負遲延或為約之責任,但應於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日起 15 日內通知他方。
第二十二條 契約附件
一、本契約附件包括:
(一) 需求說明書(含交付與驗收程序等)。
(二) 決標紀錄。
(三) 決標金額明細表。
(四) 廠商資格、規格文件
(五) 投標須知
二、本契約之附件視為契約之一部份,與本契約有同一效力,但附件與契約牴觸時,除開標紀錄或該附件係修改或補充契約條款外,以契約條款為準。
第二十三條 通知
任一方關於本契約之通知,如以書面按下列簽署處標明之他方地址送達,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變更未即通知、停止營業、他遷不明),致送達不到時,自通知發出之翌日期第 7 日,視為送達他方。但明知或可得而知他方變更後之連絡人或地址時,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條 其他
一、本契約第 7 條、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4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23
條之約定,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因本契約之消滅而受影響。二、本契約正本壹式貳份,甲、乙以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約人:
甲 方: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代 表 人:xxx
xx編號:04140067
x x:(00000)xxxxxxxxx 0 x 0 x
專案聯絡人:xxx 小姐 電話:(02)00000000 分機:119
乙 方:代 表 人:統一編號:地 址:
專案聯絡人: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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