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信泰麒麟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2008 年 7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信泰麒麟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申请投保。
第三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和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明于本合同上。本合同对每个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生效日也在本合同中列明。
本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本合同对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该被保险人的生效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年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日生存的,本公司按年金领取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给付年金,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年金受益人选择一次性领取年金的,在年金受益人领取全部年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年金受益人选择分期领取年金的,具体的领取方式及金额根据当时本公司提供的领取方式及费率确定。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日前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日前全残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全残时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给付全残保险金,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日前遭受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每个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但不得超过首期保险费中属于该被保险人支付部分的百分之二。
对每个被保险人,本公司对年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项为限。
第五条 保险费
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日前,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地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通过投保人支付保险费。
第六条 账户设立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本公司为投保人设立公共账户,为每个被保险人设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分为个人支付部分和单位支付部分。
第七条 结算利率
每月一日为结算日,本公司将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上个月万能账户实际投资状况,确定本合同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其对应年利率不低于本合同的保证利率。
本合同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每年的保证利率由本公司在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宣告,并保证不低于零。
第八条 账户价值计算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保险费中属于投保人支付的部分,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分别计入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的单位支付部分;保险费中属于被保险人支付的部分,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的个人支付部分。
二、在本合同每月结算日,本公司按公布的结算利率分别对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分别计入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
三、当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账户价值时,本公司将按照投保人的申请,从公共账户、个人账户的单位支付部分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帐户价值。
第九条 费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收取以下费用:
一、初始费用:保险费进入公共账户、个人账户之前,本公司收取该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初始费用最高为每次所交保险费的百分之五。
二、保单管理费:本公司为维护本合同有效而收取的固定金额的费用,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本公司对投保人和每一被保险人分别收取保单管理费,每人每年最高为六十元。
三、退保费用:本公司在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或被保险人离职并选择直接领取帐户价值时收取的费用。本公司按下表计算并收取退保费用:
退保保单年度 | 第 1 | 第 2 | 第 3 | 第 4 | 第 5 | 第 6 及以后各 保单年度 |
保单年度 | 保单年度 | 保单年度 | 保单年度 | 保单年度 | ||
退保费用最高占当时可 以领取账户价值的比例 | 5% | 4% | 3% | 2% | 1% | 0% |
若投保人与本公司有产品转换或其它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四、部分领取费用:本公司在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的单位支付部分的帐户价值时收取的费用。本公司按下表计算并收取部分领取费用:
部分领取费用保单年度 | 第 1 | 第 2 | 第 3 | 第 4 | 第 5 | 第 6 及以后各 保单年度 |
保单年度 | 保单年度 | 保单年度 | 保单年度 | 保单年度 | ||
部分领取费用最高占部分领取的账户价值的比例 | 5% | 4% | 3% | 2% | 1% | 0% |
第十条 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部分领取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的单位支付部分的账户价值,本公司将部分领取的账户价值在扣除部分领取费用后退还投保人。
投保人部分领取帐户价值的权利行使及部分领取的账户价值金额需符合申请部分领取时本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权益归属
公共账户的权益归属于投保人。
个人账户的个人支付部分的权益,归属于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单位支付部分的权益归属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按权益归属计划决定。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变动
投保人发生被保险人变动时,应书面通知本公司,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投保人新增人员时,经投保人书面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本合同于批注凭证载明的生效日零时起对新增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因人员离职需要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离职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书面通知到达之日或另行约定的日期终止,本公司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离职被保险人选择直接领取个人帐户价值的,本公司将应归属该被保险人权益部分的账户价值在扣除相对应的退保费用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经离职被保险人书面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本公司可以将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转为保留账户,并将应归属该被保险人权益部分的账户价值自动转入保留账户。未归属该被保险人权益部分的账户价值由投保人决定。
应归属被保险人权益部分的账户价值是指在被保险人离职时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应该归属该被保险人权益部分所对应的账户价值。
第十三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
第十四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调整年金的领取金额。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年金受益人实领年金高于应领年金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年金受益人退回多领的年金,或者在以后给付年金时扣除,直至扣清后再按正常年金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年金受益人实领年金低于应领年金的,本公司将应领年金与实领年金的差额无息退还年金受益人。
第十五条 受益人
在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被保险人生存时的年金受益人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本合同中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天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迟延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各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一、年金的申请
由年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年金: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合法退休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依法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本公司要求的且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如果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保险金,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全残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全残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
3、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证明书;
4、本公司要求的且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如果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保险金,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第十八条 保险金的给付
受益人将上述证明、资料完整提交本公司后,对属于保险责任且不需要调查的案件,本公司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并向受益人反馈,并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十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的案件,本公司将在第十个工作日之前和受益人沟通有关进展情况;若虽属于保险责任但在收到完整的证明、资料后六十日内不能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的,本公司将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最迟将在六十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受益人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但资料不齐全或资料不准确的,本公司在收到资料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需要补充的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条 宣告死亡的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宣告死亡判决书所确定的身故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由本公司在本合同中批注或出具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被保险人已身故或全残的,则本公司不接受对该被保险人的变更合同内容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未能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被保险人知悉解除合同事宜的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将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的单位支付部分的现金价值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投保人。对于个人账户的个人支付部分的账户价值,如被保险人选择直接领取,本公司将个人账户的个人支付部分的现金价值退还该被保险人;如被保险人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本公司可将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转为保留账户,并将个人账户的个人支付部分的账户价值直接转入保留账户。
第二十四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释义
一、本公司: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日:指年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的生日(户籍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年金领取年龄为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被保险人提前退休的,年金领取年龄为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确定的退休年龄。
三、保单年度:对投保人而言,自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的前一日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对被保险人而言,自本合同对每个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生效日或生效周年日起至下一个生效周年日的前一日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四、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导致身体受到伤害。
五、全残:
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项或多项者: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本公司认可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六、周岁:指以户籍证明或其他法定的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若户籍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其他法定的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以户籍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七、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八、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九、现金价值:指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本页内容结束>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泰麒麟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
2008 年 7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为便于您了解信泰麒麟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保险产品,本公司就该产品作如下说明:
【产品特征】
⚫ 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申请投保。
⚫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和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明于本合同上。本合同对每个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生效日也在本合同中列明。
⚫ 保险费的支付: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日前,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地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通过投保人支付保险费。
⚫ 保险责任:年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年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日生存的,本公司按年金领取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给付年金,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年金受益人选择一次性领取年金的,在年金受益人领取全部年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年金受益人选择分期领取年金的,具体的领取方式及金额根据当时本公司提供的领取方式及费率确定。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日前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日前全残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全残时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给付全残保险金,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日前遭受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每个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但不得超过首期保险费中属于该被保险人支付部分的百分之二。
对每个被保险人,本公司对年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项为限。
【费用收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收取以下费用:
一、初始费用:保险费进入公共账户、个人账户之前,本公司收取该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初始费用最高为每次所交保险费的百分之五。
二、保单管理费:本公司为维护本合同有效而收取的固定金额的费用,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本公司对投保人和每一被保险人分别收取保单管理费,每人每年最高为六十元。
三、退保费用:本公司在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或被保险人离职并选择直接领取帐户价值时收取的费用。本公司按下表计算并收取退保费用:
退保保单年度 | 第 1 | 第 2 | 第 3 | 第 4 | 第 5 | 第 6 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
保单年度 | 保单年度 | 保单年度 | 保单年度 | 保单年度 | ||
退保费用最高占当时可以领取账户价值的比例 | 5% | 4% | 3% | 2% | 1% | 0% |
若投保人与本公司有产品转换或其它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四、部分领取费用:本公司在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的单位支付部分的帐户价值时收取的费用。本公司按下表计算并收取部分领取费用:
部分领取费用保单年度 | 第 1 | 第 2 | 第 3 | 第 4 | 第 5 | 第 6 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
保单年度 | 保单年度 | 保单年度 | 保单年度 | 保单年度 | ||
部分领取费用最高占部分领取的账户价值的比例 | 5% | 4% | 3% | 2% | 1% | 0% |
【结算利率与最低保证利率】
每月一日为结算日,本公司将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上个月万能账户实际投资状况,确定本合同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其对应年利率不低于本合同的保证利率。
本合同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每年的保证利率由本公司在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宣告,并保证不低于零。
【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保险费中属于投保人支付的部分,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分别计入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的单位支付部分;保险费中属于被保险人支付的部分,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的个人支付部分。
二、在本合同每月结算日,本公司按公布的结算利率分别对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分别计入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
三、当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账户价值时,本公司将按照投保人的申请,从公共账户、个人账户的单位支付部分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帐户价值。
【现❹价值】
本合同现金价值等于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被保险人知悉解除合同事宜的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将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的单位支付部分的现金价值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投保人。对于个人账户的个人支付部分的账户价值,如被保险人选择直接领取,本公司将个人账户的个人支付部分的现金价值退还该被保险人;如被保险人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本公司可将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转为保留账户,并将个人账户的个人支付部分的账户价值直接转入保留账户。
【保单状态报告】
本公司每年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次万能保险保单状态报告,保单状态报告包含以下内容:一、报告期;
二、前一报告期末及本报告期末的公共账户价值和个人账户价值;
三、本报告期收取的各项费用和记入的各项收益(包括结算利息、费用及附加险保险费
(若有));
四、本报告期末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全残保险金额、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五、本报告期末的现金价值;
六、本报告期末的保单借款余额(若有)。
【投保示例】(注:保险利益测算书备案文稿)
账户名称 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初始费用率 | 个人账户 50000 1000 3.00% | 性别 投保年龄 年金领取年龄 保证利率(假设) | 男 35周岁 60周岁 2.00% | ||||||||||||||||
保单 年度末 | 已达 年龄 | 累积 保费 | 费用 | 结算利率(保证) | 结算利率(中) | 结算利率(高) | |||||||||||||
初始 费用 | 保单 管理费 | 个人 账户价值 | 年金 | 身故/全残 保险金 | 意外身故 保险金 | 现金 价值 | 个人 账户价值 | 年金 | 身故/全残 保险金 | 意外身故 保险金 | 现金 价值 | 个人 账户价值 | 年金 | 身故/全残 保险金 | 意外身故 保险金 | 现金 价值 | |||
1 | 36 | 50000 | 1500 | 60 | 49409 | 0 | 49409 | 50409 | 47433 | 50378 | 0 | 50378 | 51378 | 48363 | 51104 | 0 | 51104 | 52104 | 49060 |
2 | 37 | 50000 | 0 | 60 | 50336 | 0 | 50336 | 51336 | 48826 | 52331 | 0 | 52331 | 53331 | 50761 | 53851 | 0 | 53851 | 54851 | 52235 |
3 | 38 | 50000 | 0 | 60 | 51282 | 0 | 51282 | 52282 | 50256 | 54362 | 0 | 54362 | 55362 | 53275 | 56750 | 0 | 56750 | 57750 | 55615 |
4 | 39 | 50000 | 0 | 60 | 52246 | 0 | 52246 | 53246 | 51724 | 56474 | 0 | 56474 | 57474 | 55909 | 59808 | 0 | 59808 | 60808 | 59210 |
5 | 40 | 50000 | 0 | 60 | 53230 | 0 | 53230 | 54230 | 53230 | 58671 | 0 | 58671 | 59671 | 58671 | 63034 | 0 | 63034 | 64034 | 63034 |
6 | 41 | 50000 | 0 | 60 | 54233 | 0 | 54233 | 55233 | 54233 | 60955 | 0 | 60955 | 61955 | 60955 | 66438 | 0 | 66438 | 67438 | 66438 |
7 | 42 | 50000 | 0 | 60 | 55256 | 0 | 55256 | 56256 | 55256 | 63331 | 0 | 63331 | 64331 | 63331 | 70029 | 0 | 70029 | 71029 | 70029 |
8 | 43 | 50000 | 0 | 60 | 56300 | 0 | 56300 | 57300 | 56300 | 65802 | 0 | 65802 | 66802 | 65802 | 73817 | 0 | 73817 | 74817 | 73817 |
9 | 44 | 50000 | 0 | 60 | 57365 | 0 | 57365 | 58365 | 57365 | 68372 | 0 | 68372 | 69372 | 68372 | 77814 | 0 | 77814 | 78814 | 77814 |
10 | 45 | 50000 | 0 | 60 | 58451 | 0 | 58451 | 59451 | 58451 | 71044 | 0 | 71044 | 72044 | 71044 | 82030 | 0 | 82030 | 83030 | 82030 |
11 | 46 | 50000 | 0 | 60 | 59559 | 0 | 59559 | 60559 | 59559 | 73823 | 0 | 73823 | 74823 | 73823 | 86478 | 0 | 86478 | 87478 | 86478 |
12 | 47 | 50000 | 0 | 60 | 60689 | 0 | 60689 | 61689 | 60689 | 76714 | 0 | 76714 | 77714 | 76714 | 91171 | 0 | 91171 | 92171 | 91171 |
13 | 48 | 50000 | 0 | 60 | 61842 | 0 | 61842 | 62842 | 61842 | 79720 | 0 | 79720 | 80720 | 79720 | 96122 | 0 | 96122 | 97122 | 96122 |
14 | 49 | 50000 | 0 | 60 | 63018 | 0 | 63018 | 64018 | 63018 | 82846 | 0 | 82846 | 83846 | 82846 | 101345 | 0 | 101345 | 102345 | 101345 |
15 | 50 | 50000 | 0 | 60 | 64217 | 0 | 64217 | 65217 | 64217 | 86097 | 0 | 86097 | 87097 | 86097 | 106856 | 0 | 106856 | 107856 | 106856 |
16 | 51 | 50000 | 0 | 60 | 65440 | 0 | 65440 | 66440 | 65440 | 89478 | 0 | 89478 | 90478 | 89478 | 112670 | 0 | 112670 | 113670 | 112670 |
17 | 52 | 50000 | 0 | 60 | 66688 | 0 | 66688 | 67688 | 66688 | 92995 | 0 | 92995 | 93995 | 92995 | 118804 | 0 | 118804 | 119804 | 118804 |
18 | 53 | 50000 | 0 | 60 | 67961 | 0 | 67961 | 68961 | 67961 | 96652 | 0 | 96652 | 97652 | 96652 | 125275 | 0 | 125275 | 126275 | 125275 |
19 | 54 | 50000 | 0 | 60 | 69259 | 0 | 69259 | 70259 | 69259 | 100456 | 0 | 100456 | 101456 | 100456 | 132102 | 0 | 132102 | 133102 | 132102 |
20 | 55 | 50000 | 0 | 60 | 70583 | 0 | 70583 | 71583 | 70583 | 104412 | 0 | 104412 | 105412 | 104412 | 139304 | 0 | 139304 | 140304 | 139304 |
21 | 56 | 50000 | 0 | 60 | 71933 | 0 | 71933 | 72933 | 71933 | 108526 | 0 | 108526 | 109526 | 108526 | 146902 | 0 | 146902 | 147902 | 146902 |
22 | 57 | 50000 | 0 | 60 | 73310 | 0 | 73310 | 74310 | 73310 | 112805 | 0 | 112805 | 113805 | 112805 | 154918 | 0 | 154918 | 155918 | 154918 |
23 | 58 | 50000 | 0 | 60 | 74715 | 0 | 74715 | 75715 | 74715 | 117255 | 0 | 117255 | 118255 | 117255 | 163375 | 0 | 163375 | 164375 | 163375 |
24 | 59 | 50000 | 0 | 60 | 76148 | 0 | 76148 | 77148 | 76148 | 121883 | 0 | 121883 | 122883 | 121883 | 172297 | 0 | 172297 | 173297 | 172297 |
25 | 60 | 50000 | 0 | 60 | 77610 | 77610 | 77610 | 78610 | 77610 | 126696 | 126696 | 126696 | 127696 | 126696 | 181710 | 181710 | 181710 | 182710 | 181710 |
说明:该演示纯粹是描述性的,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由本公司在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宣告,并保证不低于零。
【特别提示】
本产品说明书仅供客户参考,具体内容以《信泰麒麟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为准。
投保人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本产品说明书
投保人(签名):
签 署 日 期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