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線上申辦金融業務服務約定條款
為確保您的權益,進行線上申辦各項金融業務(包括但不限於信用卡、個人信用貸款申請,實際得申辦項目以渣打國際 商業銀行網站所顯示之內容為準)前,請詳細閱讀本約定條款所載事項,當您勾選畫面下方「我已閱讀並同意渣打銀行 線上申辦金融業務服務約定條款」即表示您已同意遵守本約定條款所載之規範事項。惟關於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提 供之服務項目,應另行申請始得使用。
壹、線上申辦金融業務服務特別約定條款
一、 立約人(即申請人,以下稱立約人)同意進行線上申辦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稱貴行)提供之各項金融業務(包括但不限於信用卡、個人信用貸款申請,實際得申辦項目以貴行網站所顯示之內容為準),並同意遵守貴行『線上申辦金融業務服務約定條款』(以下稱本約定條款)。本約定條款包含「壹、線上申辦金融業務服務特別約定條款」及
「貳、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服務條款」共計二章,除第壹章另有約定者外,各項名詞以第貳章之定義為準,惟立約人瞭解並同意如須使用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須另行向貴行申請,且關於線上申辦金融業務相關事宜,
應優先適用第壹章之約定條款辦理。
二、 立約人使用線上申辦金融業務服務時,應依照貴行網頁上之指示輸入及上傳立約人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身分證字號、行動電話號碼、往來帳戶帳號、簡訊密碼、辦理相關業務所需資料,實際需輸入及上傳之資料依貴行網頁顯示之內容為準),以供貴行進行認證或後續處理。
三、 貴行接收含經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之簽章或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貴行將提供該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立約人再次確認後,進行檢核及處理 ,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該次線上申辦時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四、 貴行所提供之線上信用卡或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為信用卡或個人信用貸款契約之一部分,與書面契約具有相同的效力。於線上申辦信用卡之案件,貴行並應提供信用卡契約予立約人閱覽或下載。 於線上申請個人信用貸款之案
件,立約人同意約定書由貴行以電子通路(含電子郵件、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或雙方約定之其他電子通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提供收執,如以電子通路提供者亦視同實體契約文件之交付,並同意以貴行保存或列印之資料作為雙方借款之憑證。
五、 立約人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立約人與貴行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六、 立約人應確保所發送至貴行之電子文件均為完整且真實。貴行對前項電子文件及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信用卡電子文件及紀錄之保存期限至持卡人停卡結清或註銷卡片起五年以上;授信電子文件及紀錄之
保存期限至少為授信全數清償後五年。但其他法令就保存期限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七、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立約人得以符合電子簽章法之簽章,或以「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所訂之安全規範,做為立約人之身分識別與同意依據進行線上金融業務服務申辦,無需於申請書或約定書另行簽名
或蓋章。但如立約人不符合貴行認定之既有客戶者,為保障立約人權益,貴行仍將請立約人簽署相關文件,立約人同意配合辦理。
八、 立約人同意線上申辦金融業務服務之相關通知,以寄送至立約人線上提供予貴行之電子郵件信箱方式為之,倘立約人電子郵件位址變更,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貴行提供之方式通知貴行,如立約人未通知貴行變更,貴行仍依立
約人提供或最後一次通知並紀錄於貴行之電子郵件位址為送達處所。立約人應自行確保所提供予貴行之電子郵件位址為有效及可正常收送郵件(包括但不限於將貴行列入合法收件人名單、確保信箱容量),貴行所發送之通知進入立約人之電子郵件主機之時間為送達之時間。
九、 為維護立約人權益,立約人對線上申辦金融業務服務有所疑義時,除書面外,亦得透過本約定條款第貳章第三條銀行資訊所載之申訴及客服專線、網址、電子信箱,以及營業時間中親洽營業單位方式向貴行提出申訴或反映意
見。貴行受理申訴後,將由專人與立約人溝通說明釐清原因,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立約人。
貳、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服務條款
一、契約之適用範圍
x契約係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契約之約定。本契約未約定事項,悉依一般約定事項及相關銀行規定辦理,但個別契約對立約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立約人之解釋。
二、 名詞定義
1.「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係指立約人端電腦或智慧型手機經由網際網路與 貴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 貴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 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行動銀行」係指以智慧型手機使用 貴行行動銀行 APP 中網路理財內之網路銀行服務。
2.「電子文件」:係指 貴行或立約人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3.「帳戶」係指訂約雙方以書面或 貴行同意之方式約定,作為立約人收付相關款項之各種銀行帳戶。
4.「使用者名稱」係由立約人自行設定一組 6~12 位英文字母及數字,作為立約人登入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時,身分驗證的資料之一。
5. 「網銀密碼」:係由立約人自行設定與使用者名稱不同的一組 6~12 位英文字母及數字,作為立約人登入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以及透過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進行特定交易或服務時,身分驗證的依據之一。得透過網銀密碼進行之特定交易與服務內容,應以 貴行網站公告為據。
6.「簡訊密碼(SMS OTP)」:係指立約人進行特定交易或服務時,系統將自動發送一組「簡訊密碼」(僅當次有效且具有時效性)至立約人所約定之一組行動電話號碼,確保網路交易之安全性,有關OTP 之交易機制,以 貴行網站所載規定為準。簡訊密碼此項服務之提供與發送,以 貴行簡訊廠商與各電信業者簽定的服務範圍(如國際漫遊協議等)為限。
7.指紋辨識:係指立約人利用其經認證之行動裝置內建的指紋辨識功能於行動銀行進行身分確認。
8.臉部辨識:係指立約人利用其經認證之行動裝置內建的之臉部辨識系統於行動銀行上進行身分確認。
9.圖形密碼:係指立約人利用 貴行行動銀行內之圖形密碼功能,以自行繪製之圖形密碼於行動銀行進行身分確認。
三、銀行資訊
1.銀行名稱: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2.申訴及客服專線:客服專線:全省市話請撥:0000-0000(行動電話加 02); 貴行免付費申訴專線 0800-051234 3.網址:xxxxx://xxx.xx.xxx/xx/
0.xx:xxxxxxxxx 000 x
0. xxxx: 00-0000-0000
四、 網頁之確認
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前,請先確認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如有疑問,請致電客服。貴行須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 式,告知立約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應用環境之風險。 貴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立約人之權益受損。
五、服務項目
當立約人申請核准後, 貴行提供之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服務內容以 貴行網站與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公告揭露為主, 貴行應確保該網站訊息之正確性,對立約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之內容。
未來 貴行若有新種業務開辦或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服務內容有變動(含新増、調整、變更或取消),除 貴行開戶總約定書、個別契約另有約定,或法令或 貴行業務作業規範另有規定外, 貴行於 貴行網站與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公告揭露後,即可提供相關服務。
立約人同意於使用網路銀行服務時, 貴行依法令或業務作業規範會有需要立約人另行申請後始得開放之服務如「台幣非約定轉帳」及「外幣原幣匯款」等,將依 貴行業務作業規範與帳務限制規定辦理。同時針對信託交易,立約人須先於 貴行申請開立信託帳戶後,始得使用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進行國內外共同基金之申購、轉換、贖回、異動等交易。
六、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使用雙方各自約定之相關網路業者,雙方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七、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貴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 貴行須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立約人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網頁即時呈現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貴行接收立約人或立約人接收 貴行之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 貴行可確定立約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網頁即時呈現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立約人所發送之電子訊息,若為非發送日所須立即處理者,立約人同意以發送時與 貴行所約定之情況為準。八、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 貴行將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1. 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2. 貴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3. 貴行因立約人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立約人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貴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網頁即時呈現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受通知後得透過客服電話或親臨分行或以其他雙方約定方式向 貴行確認。
九、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之電子文件係由 貴行資訊系統自動處理,立約人發出電子文件,經立約人依第七條第一項 貴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 貴行後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 貴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撤銷或修改。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 貴行後,於 貴行資訊系統自動處理中已逾官網公佈之營業時間時, 貴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立約人,該筆交易將依約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如因突發狀況或特殊因素(如系統暫停或結帳期間等),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暫停提供服務。十、 費用
立約人自使用本契約服務之日起,願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並授權 貴行自立約人之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 貴行不得收取。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 貴行應於 貴行網站上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使立約人得知調整之內容。若配合 貴行優惠活動,得依較優惠之價格收取費用,並於活動開始後公告即可。
前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 貴行應於網頁上提供立約人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立約人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 貴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一部或全部之服務。立約人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 貴行應立即恢復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契約相關服務。
前項 貴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為之,且調高之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十一、立約人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立約人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智慧型手機之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前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 貴行所提供, 貴行僅同意客戶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 貴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立約人於契約終止時,如 貴行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契約特別約定者為限。十二、 立約人連線準備及其責任
1. 若 貴行與立約人有特別約定者,立約人必須與 貴行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2. 立約人對 貴行所提供或授權使用之使用者名稱、網銀密碼或簡訊密碼、約定接收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及其行動電話號碼之SIM 卡之軟硬體及相關文件,應負保管之責,未妥善保管而發生遺失、毀損、滅失所致之損失,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貴行不負任何賠償責任。約定接收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號碼或 SIM 卡如有變更、遺失、被竊等情形者,立約人應親臨各分行或依其他經 貴行同意之方式辦理變更或掛失,於完成變更或掛失手續前,使用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各項服務,概視為立約人有效之指示,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前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 貴行所提供, 貴行僅同意立約人於約定服務之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倘因立約人之行為致侵害貴行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因不當之操作使用導致損害時,應自負其責任。
立約人輸入使用者名稱、網銀密碼、簡訊密碼或身分驗證之資料連續錯誤達三次時, 貴行得停止立約人申請、登入或使用本契約之服務。立約人應至 貴行任一分行或依 貴行同意之方式辦理相關手續。
十三、交易核對
貴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 貴行及立約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交易完成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透過客服電話或親臨分行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 貴行查明。
貴行應於每月對立約人以平信或其它雙方約定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月結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立約人核對後如認為交易月結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透過客服電話或親臨分行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 貴行查明。
貴行對於立約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 貴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式覆知立約人。
十四、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立約人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如其電子文件因不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貴行應協助立約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貴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 貴行及立約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立約人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立約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立約人通知 貴行, 貴行應即辦理以下事
項:
1. 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2. 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3. 回報處理情形。
十五、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雙方同意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雙方同意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經合法授權之使用者名稱及密碼,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貴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 貴行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1. 貴行能證明立約人有故意或過失。
2. 貴行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四十五日。惟立約人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 貴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 貴行負擔。十六、資訊系統安全
雙方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或毀損業務記錄及客戶個人資料。
第三人破解 貴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 貴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因第三人入侵 貴行資訊系統所造成之損害,由 貴行負擔。
十七、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 貴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契約服務而取得立約人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目的,且於經立約人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十八、損害賠償責任
雙方同意依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十九、紀錄保存
雙方應保存所有經由本服務所提供之相關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紀錄之真實性及完整性。
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十、電子文件之效力
雙方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二十一、客戶終止契約
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親臨 貴行分行或以雙方約定方式辦理。二十二、 貴行終止契約
貴行欲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但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貴行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並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
1. 立約人未經 貴行同意,擅自將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2. 立約人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
3. 立約人違反本契約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之規定者。
4. 立約人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5. 立約人違反本約定書下I、開戶約定事項,壹、一般約定事項第 26 條第 6 項之規定。
6. 立約人於貴行已無有效之帳戶亦無有效之信用卡者,本行得不通知立約人,隨時終止本契約。二十三、契約修訂
x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 貴行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或於 貴行營業廳處所或網站公告方式通知立約人後,立約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並於該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立約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立約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立約人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銀行終止契約:
1. 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 貴行或立約人通知他方之方式。
2.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二十四、文書送達
立約人同意以契約中載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 貴行仍以契約中立約人載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 貴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二十五、法令適用
x契約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二十六、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而涉訟者,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或與立約人有業務往來的貴行分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規定者,從其規定,亦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二十七、標題
x契約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契約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二十八、契約分存
除雙方另有約定以電子郵件傳送或其他合意之方式,視為交付實體文件外,本契約壹式貳份,由 貴行及立約人各執壹份為憑。
二十九、 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使用
1.「網路銀行申請」: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得以下列方式申請:
(1)立約人已開立 貴行台幣活存帳戶者,得親至 貴行任一分行申請使用網路銀行服務,經 貴行核可後,至網路銀行登入頁面上完成線上啟用程序。
(2)立約人已開立 貴行台幣活存帳戶且滿 20 歲之本國自然人者,得線上申請使用網路銀行服務,經完成身分驗證後,完成線上申請程序。立約人以此方式申請之網路銀行服務,其開放服務項目依 貴行規定。
(3)立約人為 貴行信用卡正卡持卡人且無 貴行台幣活存帳戶者,得以信用卡資料透過線上申請網路銀行服務,立約人以此方式申請之網路銀行服務,其開放服務項目依貴行規定。
如信用卡正卡持卡人申請網路銀行服務後,開立 貴行台幣活存帳戶,自 貴行台幣活存帳戶開立之次日起,立約人即可使用銀行業務相關之網路銀行服務,其開放服務項目依 貴行規定。
(4)其他經 貴行同意之方式辦理網路銀行申請之手續。
2.「網路銀行約定異動/註銷」:申請網路銀行服務約定事項異動,需至 貴行任一分行辦理,經 貴行核可後,即可變更與貴行約定之服務項目,或經 貴行同意之方式辦理網路銀行約定異動/註銷之手續,該異動服務內容同步適用於行動銀行服務。
3.「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登入及使用」
(1)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登入時,立約人需輸入正確之身分證字號、使用者名稱及網銀密碼。登入後即可使用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服務。
(2)若立約人於貴行無留存行動電話號碼者,同意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服務之交易服務僅限使用網銀密碼得進行之約定性帳務交易,無法使用須輸入簡訊密碼之各類交易服務。後續如有與 貴行新約定接收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號碼,須依簡訊密碼解除鎖定之相關規定辦理後,始得進行使用簡訊密碼之各類交易服務。
(3) 貴行對使用立約人身分證字號、使用者名稱與網銀密碼登入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使用的各項服務,均視為立約
人本人所為之有效指示。同一時間內,系統只允許一人登入使用,若同一時間有二人以上以同一身分證字號登入使用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 貴行將強制登出此身分證字號所有使用者,並於十分鐘內暫停此使用者登入之權利。
(4)立約人登入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後,若超過十分鐘未執行任何指令, 貴行會自動將立約人自系統登出。
(5)立約人使用智慧型手機或平板裝置登入網路銀行者,不得進行網路銀行非約定轉帳交易。 4.行動銀行服務:
(1)行動裝置之認證(最多以三組為限),需輸入正確之立約人身分證字號、使用者名稱及網銀密碼, 貴行再將行動裝置認證之簡訊密碼傳送至立約人約定接收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號碼,待立約人於行動裝置輸入正確之簡訊密碼,即完成行動裝置之認證。
(2)快速登入服務:
a.擬設定快速登入服務者,立約人須先登入行動銀行,依據立約人之行動裝置功能設定快速登入服務;經認證之行動裝置未內建或未設定指紋辨識或臉部辨識登入服務者,於登入行動銀行後可設定圖形密碼登入服
務。立約人得隨時關閉或開啟快速登入服務,或變更快速登入之方式。
b. 使用指紋/臉部辨識進行快速登入或交易身分驗證:行動裝置未存有辨識資訊或錯誤次數累計已達行動裝置原生作業系統錯誤次數上限(所有行動銀行服務合併計算,包括但不限於掃碼支付),系統將自動關閉使用指紋/臉部辨識進行快速登入服務或交易身分驗證,如擬重新啟用,立約人需重新設定快速登入服 務。
c. 使用圖形密碼進行快速登入或交易身分驗證:如累計發生 3 次以上錯誤(所有行動銀行服務合併計算,包括但不限於掃碼支付)或行動裝置未存有辨識資訊,系統將自動關閉使用圖形密碼進行快速登入服務或交易身分驗證,如擬重新啟用,立約人需重新設定快速登入服務。
d.立約人之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服務遭停止時,快速登入服務亦將自動關閉。
e. 貴行對透過快速登入服務後使用的各項行動銀行服務, 均視為立約人本人所為的有效指示。
f.立約人切勿與他人共用經認證之行動裝置(或儲存他人之指紋或臉部辨識資訊)、任意破解行動裝置、並慎防駭客攻擊以確保帳戶安全。立約人於發現第三人冒用或盜用快速登入服務時,應立即以電話或其他貴行同意之方式通知 貴行停止行動銀行服務。 貴行接獲前述通知前,第三人利用快速登入服務所為之指示均視為立約人有效之指示,由立約人自行負責,倘致 貴行受有損害,立約人並應負賠償之責。
g.如行動裝置內建之辨識功能發生任何問題,應由行動裝置製造廠商負責處理。 h.得設定快速登入服務之行動裝置以貴行官網公告為主。
(3)如因不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致行動銀行服務中斷、遲延、資料傳輸或貯存上之錯誤,或造成立約人行動裝置損壞、資料流失或其他損失, 貴行無須負任何賠償責任。
(4) 若註銷網路銀行,即無法再使用行動銀行相關服務。
(5)行動銀行【即享即付】服務功能約定事項:
a.立約人應於網路銀行已設定非約定轉帳功能方可使用「即享即付」功能。
b.「即享即付」功能僅提供消費者一付款平台,其使用規範及注意事項同網路銀行之「非約定轉帳」服務。立約人對特約商店提供商品/服務內容有任何爭議及商品退貨或服務取消之退款事宜,應逕洽特約商店。
c. 貴行保留同意、變更、終止及所有參與「即享即付」之特約商店及其提供之優惠內容之權利,任何補充說明以 貴行網站公佈為準。
(6)行動銀行「登入前預覽服務」約定事項:
a. 行動銀行「登入前預覽服務」(下稱預覽服務)係指立約人於未登入行動銀行之狀態下,得快速預覽行動銀行預設或立約人自行設定之帳戶相關資訊。預覽服務預設為關閉,立約人首次使用前須先登入行動銀行並完成啟用預覽服務之相關設定。立約人得自行設定或修改預覽服務之項目。
b. 如同一台行動裝置曾使用不同身分證字號登入行動銀行且均同意開啟使用預覽服務,貴行將依最後登入者之身分及其設定項目提供預覽服務。
(7)行動銀行「推播通知服務」約定事項:
a.立約人如授權超過1台之行動裝置接收推播通知服務,推播通知項目以立約人最後設定者為準,且推播通知僅發送至立約人最後設定之行動裝置。
b.如立約人同一台行動裝置曾使用不同身分證字號登入行動銀行且均開啟「推播通知服務」功能,貴行僅發送推播通知予最後登入者。
c.若因不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導致無法接收推播通知,概與 貴行無涉,貴行亦不重新發送推播通知。
5. 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全球帳戶連結】約定事項
(1)立約人可以在台灣或提供「全球帳戶連結」運作國家透過登入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查詢其於其他提供「全球帳戶連結」運作國家之渣打銀行帳戶餘額。
(2)提供「全球帳戶連結」運作國家依 貴行官網公告為準。
(3)如立約人使用外幣存款帳戶與提供「全球帳戶連結」運作國家同名帳戶間進行同幣別匯出匯款服務,相關費用依照 貴行公告收費標準規定收取。如立約人從提供「全球帳戶連結」運作國家同名帳戶匯入款項至其外幣存款帳戶,則依其與提供「全球帳戶連結」運作國家間之約定收費。
(4)立約人同意「全球帳戶連結」會受到提供全球帳戶連結運作國家實際運作情況以及當地法令條款所限制。
(5)貴行保留變更「全球帳戶連結」項目之權利,且不保證提供「全球帳戶連結」運作的國家內所有服務或產品。 6.立約人利用本契約之服務所進行之各項交易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排除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7.立約人同意 貴行進行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使用者行為追蹤分析。
三十、帳戶約定與交易限額
1.立約人於 貴行之所有台、外幣活存帳戶將自動設定為約定轉帳帳號(指轉出帳號及轉入帳號),惟聯名帳戶(夫妻聯名戶限取款印鑑樣式為貳式憑貳式)除外,支存帳戶自動設定為約定轉入帳號,立約人無須特別約定,透過分行申請或客服中心申請者,該約定帳號將於立約人完成線上啟用流程後翌日(日曆日)生效,透過線上申請者,該約定帳號將於申請完成後翌日(日曆日)生效。該約定帳號生效後同步適用於行動銀行服務。
2.立約人透過分行臨櫃辦理新約定或變更約定轉帳帳號者,立約人於 貴行之所有台、外幣活存帳戶亦將自動設定為約定轉帳帳號(指轉出帳號及轉入帳號),惟聯名帳戶(夫妻聯名戶限取款印鑑樣式為貳式憑貳式)除外,支存帳戶自動設定為約定轉入帳號,立約人無須特別約定,該約定帳號將於申辦日翌日起二個營業日內生效。該約定帳號生效後同步適用於行動銀行服務。
3.立約人如欲申請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約定轉帳」功能(指轉入帳號係開立於 貴行之第三人帳戶轉帳及跨行轉帳服務)須向 貴行以書面申請,並依 貴行之規定辦理。又轉帳交易區分為「約定轉帳」與「非約定轉帳」兩類,約定轉帳之轉入帳號須事先以書面申請約定完成後始可轉帳,非約定轉帳之轉入帳號則無須事先約定,即可轉
帳。
4.立約人同意轉帳限制、相關服務功能適用及交易限額依 貴行官網公告之相關規定辦理。
其他:ALMA 及綜合存款帳戶執行活期存款轉定期存款所產生的無單摺定期性存款,因具有質借與透支功能,於辦理中途解約時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有權得拒絕立約人中途解約之申請:(1)立約人使用質借服務;(2)立約
人已透支金額大於透支額度;(3)立約人發生違約情事 (4) 其他因法令規定、法院或其他有權機關之命令或處分而不得解約之事由。
5.因 貴行作業錯誤而入帳,或電腦設備故障,或其他因素等原因,致發生誤入立約人帳戶或溢付情事者, 貴行一經發覺得無須事先通知立約人,而逕自帳戶內扣還並更正之,倘該存款款項已被領用,立約人應負返還款項責任。
6.國內跨行匯款或國內外外幣匯款交易,須配合財金股份有限公司或受款金融機構之營業時間處理。
7. 貴行收到立約人外幣匯款指示後,於特定時間內完成匯款交易,若有資料不符或轉出帳戶有存款不足支付匯款金額及手續費之情形,或 貴行對該項匯款指示有任何疑問時, 貴行有權不執行該筆匯款指示,立約人絕無異議。
8.立約人得隨時將其預約交易於該匯款日之前一日取消交易。若 貴行未於前述時間前接到立約人為取消之指示,貴行得毋須另與立約人確認,即於該匯款日逕執行該預約交易。但若有資料不符或於約定轉帳生效日之轉出帳戶
有存款不足之情形,或 貴行對該項預約交易有任何疑問時, 貴行有權不於該匯款日執行該筆預約交易,立約人絕無異議。
重要內容如下 | 對應文件 | 項目 | |
一 | 金融消費者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 | 開戶總約定書「III、其他事項」之「伍.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服務」 | 四、網頁之確認 六、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十二、 立約人連線準備及其責任十三、交易核對 十七、保密義務 二十一、客戶終止契約 二十九、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使用三十、帳戶約定與交易限額 |
二 | 金融服務業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 | 開戶總約定書「III、其他事項」之「伍.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服務」 | 五、服務項目 七、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八、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十五、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二十二、 貴行終止契約 二十三、契約修訂 二十九、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使用 |
三 | 金融消費者應負擔之費用及違 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 | 開戶總約定書「III、其他事項」 之「伍.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服務」 | 十、 費用 十八、損害賠償責任 |
四 | 金融商品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 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 不適用 | |
五 | 因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 訴之管道。 | 開戶總約定書 「III、其他事項」之 「壹.一般約定事項」 | 二十四、紛爭處理及申訴管道。 |
貴行與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向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如下,請參照「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服務約定條款」及開戶總約定書各項條款內容,並確認您已充分瞭解下述契約重要事項之內容:
六 | 其他法令就各該金融商品或服 務所定應說明之事項。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