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识别号:CN20085033763 船舶检验机构:中国船级社建造完工日期:2010年07月29日
船 舶 买 卖 合 同
标 的 名 称:“浙海157”散货船
甲方(转让方):xxxxxxxxxxx
xx(xxx):
xx:浙江省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000xxxxxxx0x
xx:xx:
xxx双方充分协商,同意就甲方所属的“浙海157”轮散货船(以下简称“该轮”)售予乙方事项,特订立合同如下:
一、船舶概况
船名:“浙海157” 船舶类型:散货船
船籍港:上海 船级社:中国船级社
船舶识别号:CN20085033763 船舶检验机构:中国船级社建造完工日期:2010年07月29日
建造厂:浙江海丰造船有限公司
参考载货吨:27177.3吨 总吨/净吨:15819/8859
总长/型宽/型深:166.8米/23.6米/14.3米 满载排水量:33079吨
二、船舶产权
“浙海157”轮的所有权持有单位为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9月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甲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交银租赁字20160084-4号),由浙江海运集团公司承租经营使用,租期至2024年12月止。2022年5月20日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为此出具了《同意函》。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由浙江海运集团公司以其名义委托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及其联合体成员方,采取组织网络竞价或其他我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公开竞价交易方式出售本船舶,并为此目的,由浙江海运集团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与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签署出售本船舶的相关文件并落实相关交船条件。
三、船价
根据公开拍卖结果,该轮出售总船价合计人民币 x元整,大写:人民币整。
四、付款方式
受让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五、交船时间和地点
交船期限:2022年7月14日至 2022年7月28日,由甲方选择。
交船地点:浙江省内港口安全锚地,由甲方指定。
若由于乙方及相关原因导致该船无法按时在甲方指定港口锚地进行交接及船员换班,则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并约定新的交船地点(国内沿海港口)和交船时间,该船航行至 新的交船地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油耗、人工成本等)需由乙方承担,因此所产生的 时间延误(如有)亦不能视作为甲方违约。
甲方在确认乙方已付清全部“浙海157” 散货船船款和油款后,应及时通知乙方接船代表接船,交接船工作不得拖延,双方应予以密切配合。交接后,该轮产生的费用、风险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六、交船条件
1、 乙方已于2022年 月 日在甲方的安排下在 锚地或码头勘船,并同意按现状接船,因此本交易是完全的和肯定的,仅受本合同条款约束。
2、 该轮交接时一切以该轮抵交船地点的现状交船。本合同所指现状包括船舶及机械设备的现状,属于该轮现存的物品、现有的设备、图纸、船检证书、产品证书、说明书及清单、物料、备件等,但该轮甲方规定必须收回的船章、货物交接章、服务簿签注章、照相机、公用手机、网卡、劳保用品、船员私人物品和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甲方必须收回的文件、证书除外。
3、 甲方应将该轮的稳性计算书或其他可以证明该船船舶空船重量的文件交予乙方,以证明该轮的空船重量数。
4、 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船款。
5、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提前 1 天的确切交船通知。
6、 交船时甲方在确认乙方已付清全部“浙海157”船款和油款后,甲乙双方代表即可签署《船舶交接确认书》。《船舶交接确认书》签署后甲方立即通知甲方船员撤离该轮。
7、 交接时乙方应配备符合海事部门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船员接船,配合转让方船员及时在海事任解职系统顺利解职离船完成交接工作。若接船船员未到位,甲方有权终止交接,此后船舶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8、 船舶交接后乙方应向海事部门报备并另行申请船舶锚地。乙方独立承担交接后一切责任和义务。
七、标识与燃料
1、乙方不得使用原有船名、标识等甲方相关标志符号。
2、船舶剩余燃润料另行结算,转让方提供剩余燃润料买卖的一般货物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率13%)。甲方预计剩余:重油(120#)85吨左右,轻油(0#)15吨左右,主机系统油
(4030)3.6 吨左右,副机系统油(4008)1.0 吨左右,液压油(HM68)0.6 吨左右,齿轮
油0.2吨。剩余数量以交船现场实测并由双方代表共同签字确认为准,油价均以转让方最后一次加油发票(含税单价)结算。在交接船当日、《船舶交接确认书》签署之前,燃润料价款由买
方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户名:xxxxxxxxxxx,xx:00000000000000000000,xxxx: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宝石支行),该价格不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八、文件
该轮的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船舶保险单、电台执照、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安全检查记录簿、营运证、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垃圾管理计划、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DOC 副本、SMC 正本、SMS 文件和相关资料等应由甲方收回,但乙方有复印的权利(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和 SMS 文件不提供复印)。
交船时,甲、乙双方应互相交换下述文件: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二、授权书原件。交接后,乙方应提供船舶注销所需要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乙方船舶用途声明等相关资料,资料需加盖公章(乙方为自然人需按手印)。如由于乙方不能及时按照海事部门要求提供资料导致船舶无法注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在甲、乙双方资料提供齐全的前提下,甲方应在交船后20个工作日内办妥该轮在原登 记机关的注销登记,并提供该轮的船舶所有权和国籍注销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及卖船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乙方。若由于新冠疫情防控原因以及其它不可抗力原因而影响注销登记,则相应顺延。
九、责任、风险划分
1、双方确认,具有船舶买卖交易及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并已获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应授权或批准。
2、以该轮《船舶交接确认书》签署之时为界,交船前该轮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费用由甲方承担;交船后该轮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费用由乙方负担。交船后,甲方对任何误述或船舶状况不负任何责任。
3、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地政府及码头方有关新冠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十、 违约和纠纷的处理
x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支付船款,或未能在收到交船确报后 1 日内接船,甲方 有权解除合同。已付船款及其利息归甲方所有。若已付船款及其利息收入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费用,并承担甲方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按年利率 8%计
算)。
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通知乙方接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收到乙
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在 3 个银行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到的全部船款及其利息(按年利率 8%计算)。
十一、不可抗力
x合同在执行中若由于有关地方政府或港口新冠疫情防控原因以及其它特殊原因如台风、大于该轮抗风能力的大风等其他不可抗力而致使乙方不能履行合同,则交船时间相应顺延。
十二、管辖
x合同及该轮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下产生的纠纷由宁波海事法院管辖。
十三、合同的签署和生效
x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壹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