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 华辉证券有限公司 (“华辉”)香港上环干诺道中 122-124 号海港商业大厦 1 楼 A 室
统一现金客户协议书浅白语言版本
致: xx证券有限公司 (“xx”)香港上环干诺道中 122-124 号海港商业大厦 1 楼 A 室
(为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注册的证券商,CE 编号ABF139,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的交易所参与者))。
本 人 / x 等 ( 请 填 写 姓 名 / 名 称 ) 兹 要 求 阁 下 根 据 下 列 条 款 及 条 件 为 本 人 / 吾 等 运 作 一 个 现 金 证 券 买 卖 户 口 ( 「 户 口 」 ):
条款及条件 - 主板及创业板
1. 户 口
1.1 本人/x等确认「开户资料表格」所载资料均属真实,完整及正确。倘该等资料有任何变更,本人/x等将会在三个工作天内通知 阁下。本人/x等特此授权 阁下对本人/x等的信用进行查询,以核实上述表格所载资料。
1.2 阁下将会对本人/吾等户口的有关资料予以保密,但 阁下可以根据联交所及证监会的规定或应其要求,将该等资料提供予联交所及证监会。
2. 法 例 及 规 则
阁下按本人/吾等的指示而进行的一切证券交易(「交易」),须根据适用于 阁下的一切法例,规则和监管指示的规定而进行。这方面的规定包括联交所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中央结算公司])的规则。 阁下根据该等法例、规则及指示而采取的所有行动均对本人/吾等具有约束力。
3. 交 易
3.1 除 阁下(在有关交易的成交单或其他合约单据内)注明以自己本身名义进行交易外,阁下将 以本人/x等的代理人身份进行交易。
3.2 倘沽盘是有关非由本人/吾等拥有的证券,即涉及卖空交易,本人/吾等将会通知 阁下。本人/x等亦明白应该预先通知阁下,如果该发出之沽盘指示为已由本人/吾等承诺经备兑(借贷)之沽盘,并已向阁下提供相关文件以兹保证。
3.3 本人/x等将会支付所有阁下通知本人/吾等的交易佣金和收费,缴付联交所征收的适用征费,并缴纳所有有关的印花税。 阁下可以从户口中扣除该等佣金、收费、征费及税项。
3.4 就每一宗交易,除另有协议外或除非 阁下已代本人/吾等持有现金或证券供交易交收之用,否则本人/吾等将会在 阁下就该项交易通知本人/吾等的期限之前
- 向 阁下交付可即时动用的资金或可以交付的证券,或
- 以其他方式确保 阁下收到此等资金或证券。
倘本人/吾等未能这样做, 阁下可以
- (如属买入交易) 出售买入的证券﹔及
- (如属卖出交易) 借入及/或买入证券以进行交易的交收。
3.5 本人/x等将会负担 阁下因本人/x等未能进行交收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及开支。
3.6 本人/x等同意就所有逾期未付款项(包括对本人/吾等裁定的欠付债务所引起的利息),按 阁下不时通知本人/吾等的其他条款支付逾期未付款项之手续费。
3.7 就买入交易而言,倘卖方经纪未能于交收日内交付证券,导致 阁下须买入证券进行交收,本人/吾等毋须为买入该等证券的费用向 阁下负责。
3.8 阁下应尽力为本人/吾等提供相关资料作为记录,包括(a)阁下已就户口进行的每一项交易的成交单据;(b)阁下认为和该户口有关资料的月结单,除非在相关时间内该户口并没有任何交易、收入和支出、亦没有未清缴的结余或仓盘。上述之成交单据最迟应在相关交易后的下一个交易日结束时提供给本人/x等,如果本人/吾等在第二个交易日结束时仍未收到相关成交单据,本人/x等将立即以电话通知 阁下,并在两天内发出书面通知。如果本人/x等未能按上述程序通知 阁下,本人/吾等将被认为已于下一个交易日结束时收到该成交单据。由 阁下发给本人/x等的成交单据和月结单对本人/吾等双方都有约束力。
3.9 此外,在不损害一切留置权或法律赋予 阁下权力的情况下,阁下有权在任何时候,不用事先通知本人/吾等,运用本人/吾等在 阁下、阁下之控股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和任何 阁下与上述相联公司(不论是直接或间接)拥有 35%或以上权益股本的公司,统称为[集团公司]所持有的账户内的任何币值的结余。如果此结余不足,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则与条例,阁下有权代表本人/x等出售任何由 阁下或阁下的代理持有的证券(阁下有权处理类似出售事宜,无需承担任何从而导致的损失,除非这种损失是由 阁下的严重疏忽和故意失责造成的),在不违背上述规定的情况下,本人/吾等不会向 阁下就有关出售或时间方式提出索赔),并使用所得款项抵销及履行所有或部份本人/吾等对 阁下的责任,无论其他人是否拥有该证券的权益。阁
下有权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将本人/吾等存放在 阁下和任何集团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份户口合并及/或综合。由 阁下支付款项以抵销和履行的本人/x等对任何集团公司的责任,只要是按上述集团公司的要求,有关责任是否存在与 阁下无关。
4. 网 上 服 务
4.1 电子交易服务为免费服务(免月费和年费)。xx保留收取服务费的权利。
4.2 使用服务:本人/x等将依照本协议的规定使用网上服务及所有其他附加服务。
4.3 登入密码:本人/x等将是本协议下唯一获授权使用该服务的使用者。本人/x等将确保使用登入密码的保密和安全,并承诺:
(a) 不向第三者透露登入密码;
(b) 不会泄露、不当使用或欺诈的情况下记录登入密码;
(c) 对任何遗失、擅自泄露或不当使用登入密码,应立即书面或电话通知xx;并且
(d) 本人/吾等了解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电子方式或设施接受或获得服务、通讯和进行交易的风险。
本人/x等将全权负责所有使用登入密码进入服务系统的指令(不论是否由 阁下授权)。无论是 阁下或其职员、雇员或代理人都不会承担由于疏忽或其它情况所造成的操作、错误处理或遗失指令产生的责任。
4.4 确认指令和执行
(a) xx将不会被认为接受或执行本人/吾等的指令,除非本人/x等收到确认(无论是书面、口头或通过互联网)。本人/x等同意xx可以提供相关交易商的最近期实况报告或交易,本人/x等也将以这些报告为准。xx有权更正任何确认错误,包括执行价格中的错误,而不用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责任。
(b) 本人/x等同意立刻通知xx,如果:
(i) 本人/x等通过服务发出一项指令后未收到指令编号(无论是书面、口头或通过互联网);
(ii) 本人/x等通过服务发出一项指令或执行该指令后未收到明确确认
(无论是书面、口头或通过互联网);或者
(iii) 本人/吾等收到一项执行指令的确认(无论是书面、口头或通过互联网),但实际上贵公司并未执行该指令或有类似错误出现或是产生互相矛盾的报告或信息。
(iv) 本人/x等同意并承认xx有最终决定权不执行任何指令,但包括及不限于,下列各项:
- 户口没有足够资金;和/或
- 户口没有足够证券以结算相关指令。
如果本人/x等没有如上所述及时通知xx,xx或其职员、雇员或代理人都不会承担操作、错误处理或遗失指令产生的责任。
4.5 没有相应损失赔偿责任。此外本人/x等还同意xx或其职员、雇员或代理人都不会承担任何由于不便、延误或暂停使用服务而造成相应、附带、特殊或间接损害(包括利润损失和交易损失)所产生的责任。
电子交易服务 – 资讯的准确性
电子交易服务提供的资讯是基于“一如现状”,“一如现有”的原则,xx不保证该类资讯的及时、有序、准确、充足或完整性,xx对该类资讯不提供明示或暗示的保
证(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商业或其他特别用途的保证)。
电子交易服务纯粹提供参考之资讯,而由协助的第三者发布的有关证券、衍生产品、互惠基金或其他投资产品的资料。由于市场波动和资料传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延误,相关产品的资料可能不是即时市场报价。虽然xx认为这些资料是可靠的,但它没有独立依据核实或反驳这类资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任何人士不得从该等资讯而推断xx对该等资讯作出的推荐或认可。
4.6 服务的拥有权
本人/吾等同意该服务、xx网站及其软件组合为xx和/或协助第三者服务供货商所有。本人/x等同意不篡改、修改、反编译、反向工程或其他任何方式更改,或未经授权访问该服务以及xx网站或软件组合,并不会试图进行上述行为。如果本人/x等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包括xx怀疑本人/x等违反条款,xx可以在没有事先通知本人/x等的情况下立即暂停或终止本人/吾等的登入密码并/或关闭任何本人/吾等的户口。本人/x等承诺立即通知xx如果本人/x等发现其他人正违反上述任何一项。
充足的资金和证券
除非已有xx的书面同意,xx没有义务执行本人/x等的指令除非本人/吾等的户口有充足的资金或证券来结算本人/吾等的交易。
5. 证券的保管和处置
5.1 由 阁下代为保管的任何寄存证券,阁下可以酌情决定:
- (如属可注册证券) 以本人/吾等的名义或以 阁下的代理人名义注册;或
- 存放于 阁下的往来银行或提供保管设施的任何其他机构妥为保管。如属香港的证券,该机构应为证监会认可的提供保管服务机构。
5.2 倘证券未以本人/吾等的名义注册, 阁下于收到该等证券所获派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利益时,须按本人/吾等与 阁下的协议记入本人/吾等的户口或支付予或转账予本人/吾等。倘该等证券属于 阁下代客户持有较大数量的同一证券的一部份,本人/吾等有权按本人/吾等所占的比例获得该等证券的利益。
5.3 本人/x等并无以书面授权 阁下:
- 将本人/x等的任何证券存放在银行业机构,作为 阁下所获垫支或贷款的抵押品,或者存放在中央结算公司,作为履行 阁下在结算系统下之责任的抵押品
- 借贷本人/x等的任何证券
- 基于任何目的以其他方式放弃本人/x等的任何证券之持有权(交由本人/x等持有或按本人/吾等的指示放弃持有权除外)。
5.4 阁下可以处置或促使处置任何证券,以解除由本人/吾等对贵公司所有应付款项之责任。
6. 代本人/x等保管的现金
x本人/吾等保管的现金须依照适用法律不时的规定,存放于一家持牌银行所开立的一个客户信托账户内(此等现金不包括 阁下就交易取得,而且须为交收而转付或转付予本人/吾等的现金)。本人/x等明白该客户信托账户是一个一般性保存客户款项之信托账户,本人/吾等亦明白所有来自该信托账户之利息都是拨归贵公司。
7. 披露最终客户
7.1 如果本人/x等代表一个集体投资计划,授权账户或授权信托帐户执行的交易,而本人/x等就有关交易的酌情权被否决,根据下述第 7.3(b)条,本人/x等将就此种情况立刻通知阁下并确认 阁下有权获得所提及的资料资讯。
7.2 如果本人/x等知悉本人/x等的客户乃以背后客户(最终客户)的中介人身份行事,并且本人/x等不知该最终客户的身份、地址、职业或联络方式,本人/吾等确认本人/吾等会根据要求立即安排本人/吾等的客户向xx提供下述第 7.3(c)条所提及资料。
7.3 如果xx收到香港任何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监会和联交所,统称“监管机构”)有关本人/吾等户口关联交易的资料的要求;
(a) 本人/x等将向监管机构提供该类资料,他们可能要求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供。该类资料可能包括身份、地址、职业、联络方式及其他识别的资料:
(i) 受该笔交易影响的户口(迄今为止根据本人/吾等所知的户口);
(ii) 该笔交易的最终受益客户;以及
(iii) 任何最初指示交易的第三者。
(b) 在不违反第 7.3(a)条的情况下,如果本人/吾等为集体投资计划、全权委托户口或全权信托发出该笔交易,本人/吾等将有义务在两个工作日内根据阁下要求,告知监管机构有关该计划、户口或信托的身份、地址和联络方式,如果可能,告知代表该计划、户口或信托指示本人/吾等发出该笔交易的个人的身份、地址、职业和联系方式。此外,如果本人/x等关于任何影响集体投资计划、全权委托户口或全权信托的交易的自选决定权被替代,本人/吾等将根据阁下的要求,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监管机构关于发出最终指示人士的身份、地址、职业和联系方式。以及
(c) 在不违反第 7.3(a)条的情况下,如果本人/吾等的客户乃代表一个最终客户的中介人,而且本人/吾等不知道该最终客户的身份、地址、职业或联络方式,本人/吾等将根据 阁下的要求,要本人/吾等的客户立刻提供本人/吾等户口相关交易指令的最终客户的资料,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供给监管机构。
7.4 本人/x等根据第 7 条规定的义务将持续有效即使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
8. 联 合 签 署
8.1 本协议由超过一人或代表超过一人签署(这些人将在下文中被称为“原签署人”),所有原签署人将对本合同以下所有责任付共同责任。
8.2 如果本协议由超过一人或代表超过一人签署,假如其中任何一个或多个签署人不再受本协议约束(无论是因为其缺乏能力或执行协议不当或任何其他原因),其他签署人将继续受本协议的约束,即使上述签署人不再属于协议签署方。
8.3 协议由超过一人或代表超过一人签署,除非另有由原签署人明确书面通知,阁下被授权(但不是被迫使)接受和遵照任何一个原签署人有关户口的所有事宜,包括且不限止于:
(a) 管理和运作户口;并且
(b) 提取户口中资金、证券、商品或其他财产到任何一个原签署人或任何第三者。
(c) xx不会承担由于执行此类指令所产生的任何责任。阁下无义务查究从任何原签署人发出任何指令的目的,或从户口中提取任何财产资金的用途。xx保留其要求所有原签署人书面指令的处理权。
8.4 协议由超过一人或代表超过一人签署时,涉及“本人”、“本人的”、“我本人”在适当地方可修正为“吾等”、“吾等的”、“吾等亲自”。
9. 监控指令和电话记录
本人/x等同意xx可以(但并无义务)监控和/或记录本人/x等的指令(包括所有本人/吾等购买或出售证券的指令,无论是口头或xx准许的其他方式,以及所有随后被xx接受的修改或撤销指令)以及与xx的电话交谈内容。任何这样的录音(或誊本)将作为有关指令和电话交谈的确凿证据。
10. 风险披露声明书
10.1 证券交易的风险
(a) 本人/x等知悉证券价格有时可能会非常波动。证券价格可升可跌﹐甚至变成毫无价值。买卖证券未必一定能够赚取利润,反而可能会招致损失。
(b) 本人/x等确认此风险披露声明书并不能申述所有证券交易的风险。本人/x等明白在进行买卖活动之前须自行进行资料搜集及研究有关证券的买卖。
(c) 本人/x等明白如本人/x等对此风险披露声明书的任何方面或对买卖证券的性质及风险有不明确或不明白之处,本人/吾等须取得独立专业的意见。
10.2 买卖创业板证券的风险
(a) 本人/x等知悉创业板证券价格可能会波动,任何个别证券的价格皆可上升或下跌,甚至可能变成毫无价值。买卖创业板证券不一定获利,而且存在着可能损失的风险。
(b) 本人/吾等明白创业板之市场设计乃为可能附有高风险的公司而设,本人/x等尤其明白公司可在没有往绩纪录及在不需负责预测未来表现的情况下在创业板上市。本人/x等清楚了解,因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新兴发展性质,其营运的业务行业或国家而所引致的风险。
(c) 本人/x等知道投资在此类公司的潜在风险,故此本人/x等明白必须经过审慎考虑后才作出投资决定。本人/x等亦明白创业板的较高风险性质及其他特点,应当更适合专业及其他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
(d) 基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新兴发展性质,本人/吾等明白于创业板进行买卖将可能面对比较于主板买卖证券为高的市场波幅及不确保于创业板买卖得到一个有流通量的市场。
(e) 本人/x等亦明白创业板的主要资讯发放管道是透过联交所连作的互联网网页刊登消息。创业板上市公司一般不须在宪报所登的报章上刊登付费公告。因此,本人/x等知悉本人/x等须获取经由创业板网页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最新资料。
(f) 本人/x等确认此风险披露声明书并不能申述所有风险及其他创业板的主要
内容。本人/x等明白在进行买卖活动之前须自行进行资料搜集及研究有关证券的买卖。
(g) 本人/x等明白如本人/x等对此风险披露声明书的任何方面或对买卖创业板证券的性质及风险有不明确或不明白之处,本人/吾等须取得独立专业的意见。
10.3 存放证券的风险
本人/吾等确认存放证券予贵公司代为保管,或授权贵公司将证券作为抵押品以取得财务通融或要求贵公司代为借出或贷入证券,都存在一定之风险。
10.4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风险
本人/吾等明白一间持牌或注册之机构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属于客户的资产,是受到有关海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及规例所监管的。这些法律及规例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571 章)及根据该制订的规则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关的资产将可能不会享有赋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资产的同保障。
10.5 提供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第三者的授权书的风险
假如本人/x等向xx提供授权书,允许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予第三者,本人/吾等将尽速亲身收取所有关于本人/吾账户的成交单据及结单,并加以详细阅读,以确保可及时侦察到任何差异或错误。
10.6 结构性产品的风险
(a) 发行商失责风险
倘若结构性产品发行商破产而未能履行其对所发行证券的责任,本人/吾等只被视为无抵押债权人,对发行商任何资产均无优先索偿权。因此,本人/吾等须特别留意结构性产品发行商的财力及信用。
注意 : 香港交易所公司网站的「衍生权证」及「牛熊证」内的「发行商与流通量提供者资料」均载列「发行商之信贷评级」,显示个别发行商的信贷评级。
(b) 非抵押产品风险
非抵押结构性产品并没有资产担保。倘若发行商破产,本人/吾等可能损失其全数投资。要确定产品是否非抵押,本人/吾等须细阅上市文件。
(c) 杠杆风险
结构性产品如衍生权证及牛熊证均是杠杆产品,其价值可按相对相关资产的杠杆比率而快速改变。本人/x等须留意,结构性产品的价值可以跌至零,届
时当初本人/x等的资金将会尽失。
(d) 有效期的考虑
结构性产品设有到期日,到期后的产品即一文不值。本人/x等须留意产品的到期时间,确保所选产品尚余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e) 特殊价格移动
结构性产品的价格或会因为外来因素(如市场供求)而有别于其理论价,因此实际成交价可以高过亦可以低过理论价。
(f) 外汇风险
x本人/吾等所买卖结构性产品的相关资产并非以港币为单位,其尚要面对外汇风险。货币兑换率的波动可对相关资产的价值造成负面影响,连带影响结构性产生价格。
(g) 流通量风险
联交所规定所有结构性产品发行商要为每一只个别产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职责为产品提供两边开盘方便买卖。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责或停止履行职责,有关产品的投资者或就不能进行买卖,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委任出来止。
10.7 买卖衍生权证的风险
(a) 时间损耗风险
假若其他情况不变,衍生权证愈接近到期日,价值会愈低,因此不能视为长线投资。
(b) 波幅风险
衍生权证的价格可随相关资产价格的引申波幅而升跌,本人/吾等须注意相关资产的波幅。
10.8 买卖牛熊证的风险
(a) 强制收回风险
本人/吾等买卖牛熊证,须留意牛熊证可以即日「取消」或强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证的相关资产值等同上市文件所述的强制收回价/水平,牛熊证即停止买卖。届时,本人/x等只能收回已停止买卖的牛熊证由产品发行商按上市文件所述计算出来的剩余价值 (注意 : 剩余价值可以是零)。
(b) 融资成本
牛熊证的发行价已包括融资成本。融资成本会随牛熊证接近到期日而逐渐减少。牛熊证的年期愈长,总融资成本愈高。若一天牛熊证被收回,本人/吾等即损失牛熊证整个有效期的融资成本。融资成本的计算程式载于牛熊证的上市文件。
10.9 交易所买卖基金的风险
(a) 市场风险
交易所买卖基金主要为追踪某些指数、行业/领域又或资产组别(如股票、债券或商品)的表现。交易所买卖基金经理可用不同策略达至目标,但通常也不能在跌市中酌情采取防守策略。本人/吾等必须要有因为相关指数/资产的波动而蒙受损失的准备。
(b) 追踪差误
这是指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表现与相关指数/资产的表现脱节,原因可以来自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交易费及其他费用、相关指数/资产改变组合、交易所买卖基金经理的复制策略等等因素。(常见的复制策略包括完全复制/选具代表性样本以及综合复制,详见下文。)
(c) 以折让或溢价交易
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价格可能会高于或低于其资产净值,当中主要是供求因素的问题,在市场大幅波动兼变化不定期间尤其多见,专门追踪一些对直接投资设限的市场/行业的交易所买卖基金亦可能会有此情况。
(d) 外汇风险
x本人/吾等所买卖结构性产品的相关资产并非以港币为单位,其尚要面对外汇风险。货币兑换率的波动可对相关资产的价值造成负面影响,连带影响结构性产品价格。
(e) 流通量风险
证券庄家是负责提供流通量、方便买卖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交易所参与者。尽管交易所买卖基金多有一个或以上的证券庄家,但若有证券庄家失责或停止履行职责,本人/吾等或就不能进行买卖。
(f) 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不同复制策略涉及对手风险
i. 完全复制及选具代表性样本策略
采用完全复制策略的交易所买卖基金,通常是按基准的相同比重投资于所有
的成份股/资产。采取选具代表性样本策略的,则只投资于其中部份(而不是全部)的相关成份股/资产。直接投资相关资产而不经第三者所发行合成复制工具的交易所买卖基金,其交易对手风险通常不是太大问题。
ii. 综合复制策略
采用综合复制策略的交易所买卖基金,主要透过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去追踪基准的表现。现时,采取综合复制策略的交易所买卖基金可再分为两种 :
- 以掉期合约构成
总回报掉期 (total return swaps)让交易所买卖基金经理可以复制基金基准的表现而不用购买其相关资产。
以掉期合约构成的交易所买卖基金需承受源自掉期交易商的交易对手风险。若掉期交易商失责或不能履行其合约承诺,基金或要蒙受损失。
- 以衍生工具构成
交易所买卖基金经理也可以用其他衍生工具,综合复制相关基准的经济利益。有关衍生工具可由一个或多个发行商发行。
以衍生工具构成的交易所买卖基金需承受源自发行商的交易对手风险。若发行商失责或不能履行其合约承诺,基金或要蒙受损失。
交易所买卖基金即使取得抵押品,也需依靠抵押品提供者履行责任。此外,申索抵押品的权利一旦行使,抵押品的市值可以远低于当初所得之数,令交易所买卖基金损失严重。
本人/x等是否了解并能审慎评估不同的交易所买卖基金结构及特色会有何影响极为重要。按此参考现时于香港交易所旗下证券市场上市的交易所买卖基金的分类摘要。
10.10 电子交易的风险
如果xx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执行交易,可能面临和系统风险相关的包括硬件和软件故障等风险。系统故障可能导致本人/x等的命令没有按照本人/吾等的指示被执行或根本未被执行。
10.11 人民币证券的风险
人民币证券受汇率波动影响,而汇率波动可能产生机会或风险。本人/x等如将人民币兑换为港币或其他外币时,可能受人民币汇率波动影响而招致损失。目前人民币并
非完全自由兑换,而通过银行进行人民币兑换亦受每日限额限制及不时适用的其他限制。本人/x等须留意不时适用的有关兑换的限制及其变动。如本人/吾等需兑换人民币金额超过每日限额,须预留时间以备兑换。结单及成交单据所示任何与人民币证券交易有关的人民币兑换乃基于交易所在有关交易日上午十一时正或交易所不时规定的其他时间就该货币所提供的现行汇率而进行。但是,实际于交收或者其他兑换日进行的人民币兑换将由xx按市场当时通行汇率而决定之汇率进行。
人民币证券将以人民币交易及交收。如本人/吾等提供用于交收之款额为人民币以外之货币,xx将按市场当时通行汇率以其所决定之汇率将交收之款额兑换为人民币。本人/x等如希望透过银行收取人民币款项(例如售卖收益及股息),应开立人民币银行户口作交收之用。
所有交易相关费用(包括印花税,证监会交易征费及交易所交易费)均会由xx代表本人/吾等以港币支付予税务局,证监会及交易所(视情况而定) 。在人民币交收款额中,xx会将相当于交易相关费用的款额兑换成港元以作交收之用。就交易相关费用的外汇兑换所产生的任何收益或亏损应由xx(而非客户)负责。本人/x等无权就上述货币兑换产生的任何收益作出任何索偿。
10.12 供股权的风险
x投资者要行使及买卖供股权,应留意有关的期限。未被行使的供股权在到期时将没有任何价值。但若投资者决定不行使供股权,除非投资者打算在市场上转让这项权利,否则无须采取任何行动。如要转售供股权,应留意认购期内设有指定的买卖期,在此之后供股权将会变得毫无价值。若投资者决定放弃供股权,其持股比例将会因公司增发新股而被摊薄。
11. 一 般 规 定
11.1 所有本人/吾等户口的证券均受制于 阁下的全面留置权,以确保本人/x等履行对阁下代本人/吾等买卖证券而产生的责任。
11.2 倘 阁下没有依照本协议书的规定履行对本人/x等的责任,本人/吾等有权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成立的赔偿基金索偿,惟须受赔偿基金不时的条款制约。
11.3 倘 阁下的业务有重大变更,并且可能影响 阁下为本人/吾等提供的服务,阁下将会通知本人/吾等。
11.4 本人/x等确认本人/x等已详阅并同意本协议书的条款,而且该等条款已用本人/吾等明白的语言向本人/吾等解释。
11.5 本协议书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并且可以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执行。
由(客户名称/姓名)
签 署 )
)
)
见证人
(见证人姓名、地址及职业)
授权签名/公司印章
由xx证券有限公司
签 署 )
)
确 认 及 接 受 )
(见证人签名)
授权签名/公司印
***此中文译本与英文本之xxx有歧异,以英文本为准。***
xx证券有限公司
香港上环干诺道中 122-124 号海港商业大厦 1 楼 A 室
敬启者:
客户不会给予卖空指示之声明
本人/x等确认,除非阁下收到本人/吾等书面通知,否则本人/x等(不论是作为委托人或代理人)要求阁下在联交所执行之每项卖盘指示,将会是长仓沽售。即是本人/x等永不会给予阁下卖盘指示:除非
1. 已拥有作为卖盘指示之证券,或
2. 已行使美国预托证券、盈富基金单位、已完成股票交收之认购期权、或其他可转换为证券以交付给买方的类似金融工具。
本人/x等明白直至阁下收到此声明,又或在任何时间,本人/x等以书面通知阁下取消此声明,阁下有责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571 章「第 171 条」),向本人/吾等索取书面信,以确认该沽盘指示为已经备兑,此等备兑是通过向股权借出人借入股票来平仓的话,则股权借出人拥有可供出借或交付予本人/吾等的证券。
此 致
签 署
户口名称:户口号码:日期:
常设授权
日期 :
xx证券有限公司
香港上环干诺道中 122-124 号海港商业大厦 1 楼 A 室
敬启者,
除另有定义外,所有本授权书所用之条款具有证券的相同释义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及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与不时修订之相同。
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下的常设授权
该客户款项常设授权涵盖代表本人/吾等(「款项」)在香港或别处一个或多个独立账户持有或收到的款项。
本人/x等授权阁下:
a) 可将款项转账到由阁下或阁下的任何联营公司开立的合并或任何综合或所有独立账户和任何性质的个人或联名账户,以补充本人/吾等对阁下或阁下的任何联营公司的负债;
b) 抵销或转让以互换任何款项于阁下或阁下的任何联营公司以补充任何本人/x等的负债;和
c) 转让任何常设资金到任何本人/x等与阁下或阁下的任何联营公司开立的账户
(如标准条款和条件进行证券交易定义修订时)和/或到阁下或阁下的任何联营公司开立的其它账户;和
d) 可由阁下转账本人/吾等在香港持有或收到的款项到香港以外的账户。
e) 存入任何本人/吾等在银行或其它财务机构所开立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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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下的常设授权
客户证券常设授权是有关就客户证券的处理载列如下:
本人/x等授权阁下:
a) 将证券存放在香港结算,作为履行阁下的结算义务和清偿结算责任的抵押品。本人/x等明白香港结算因应阁下的责任和义务而对客户的证券设定第一固定押记;及
b) 将本人/x等任何有关证券存放于认可的结算所或另一获发牌或获注册进行证券交易中介人,作为解除阁下在交收上的义务和责任。
此赋予阁下之授权乃鉴于阁下同意继续维持本人/x等之账户。
本人/x等完全明白及保证在本授权之有效期内本人/吾等是可为客户证券之绝对拥有人及其不会受制于任何种类的留置权、抵押或产权负担。
本人/x等完全明白客户的证券可能受制于第三者之权利,阁下必须于抵偿该等权利后,方将客户的证券交还本人/吾等。
本人/x等谨此同意阁下,因执行上述授权而可能产生、蒙受及/或承受的一切亏损、损失、利息、费用、开支、法律诉讼、付款要求索偿程序等等向所属公司作出赔偿,并保障阁下免受损害。
本人/x等确认,给予本常设授权并不会损害阁下就有关客户款项及客户证券而可能有的其它授权或权利。本常设授权将于本公布日期起计十二(12)个月有效。
本人/x等可给予阁下 14 日的预先书面通知,撤销此常设授权。书面通知可交给阁下的行政部门于上面指定的地址或书面通知本人/吾等用作此用途的其它地址。然而在阁下收到撤销的书面通知之前,任何阁下按本授权所达成的任何交易均不受该项撤销所影响。
本人/x等明白,阁下若在本常设授权的有效期届满前 14 日之前向本人/x等发出通知,提醒本人/x等本授权即将届满,而本人/x等没有在授权届满前反对此授权续期,本人/吾等以书面同意下按接续的基准已被续期。
本人/x等已被完全解释有关这封信,及本人/x等明白及同意其内容。
此致
客 户 签 署 客 户 授 权 人 士 签 署 及 公 司 印 章
( 个 人 / 联 名 账 户 ) ( 公 司 账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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