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有價證券借貸契約書
【向客戶借入有價證券】
公 | 司 | 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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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日期: .
(普通戶)
第五版 110.08
委託人身分證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身分證正面浮貼處 | 身分證反面浮貼處 |
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正面浮貼處 | 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反面浮貼處 |
連帶保證人、被授權人、代理人、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身分證正面浮貼處 | 身分證反面浮貼處 |
各項證明文件如以影本留存應加蓋『經核確由本人或代理人親自申請開戶且與原本無誤』字樣戳記。
國泰綜合證券風險預告書簽署紀錄 | ||
帳 號 | 簽名及原留印鑑 | |
姓 名 | ||
□ 風險預告書(委託人x此聲明貴公司確曾指派專人向委託人解說風險預告書所載之內容並已交付,且委託人已充分了解借貸交易之風險。)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風險預告書 │ 交付客戶 聯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風險預告書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2項、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授權子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 7 條第 8 項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業務操作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之。 台端在從事有價證券借貸前,應充分瞭解下列事項: 一、出借人與借券人約定有價證券借貸標的配發現金、股票股利或其他收益 採權益補償者,借券人即有借券取得配發現金、股票股利或其他收益相關賦稅問題之風險。 二、出借人要求提前還券之風險:出借人得依借貸雙方契約之約定,要求提前還券,若借券人需至市場再借入或買回以供還券,則有市場價格或流 動性風險。 三、借券人被追繳之風險:借券人所提供之有價證券擔保品需每日進行洗價,如有市場價格波動劇烈,導致擔保品比率降至擔保維持率以下時,借券 人將有被追繳擔保品差額或被迫了結借券部位之風險。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例示性質,對所有有價證券借貸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 台端於交易前除需對本風險預告書詳細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需有所預警,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
交易帳號: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客戶基本資料詳如開戶契約書中委託人基本資料,申請人身分證影本(證券商應確實核對身分證正本)
壹、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契約書(向客戶借入有價證券)
茲就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申請在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及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事宜,簽訂本契約如后:
第一條(法源)
甲乙雙方間基於中央登錄公債及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所生權利義務,悉依證券交易法令、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以下簡稱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業務操作辦法(以下簡稱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操作辦法)、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授權子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相關章則、辦法、公告、函示及本契約之規定辦理;上開規定嗣經修訂變更者,亦同。
甲方同意乙方、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及證券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蒐集、處理或國際傳輸及利用甲方個人有價證券借貸相關資料,並由乙方將甲方個人資料傳送至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及證券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第二條(借貸標的)
甲方得出借中央登錄公債及有價證券予乙方。
甲方出借中央登錄公債及有價證券予乙方時,應填具註有「出借」字樣之申請書;於借貸交易完成後,乙方應填製註有相同字樣之借貸報告書。
前項借貸報告書應記載出借人姓名、帳號、成交日期、成交序號、申請書編號、交易型態別、標的證券或公債名稱、借貸數量、成交費用、借券費用、擔保品種類及數量等事項。
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七款至第十款及第八十條第四項至第六項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之二之規定,於第二項之規定準用之。
第一項有價證券之範圍,限於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
第三條(借貸期間)
甲方出借中央登錄公債予乙方者,其借貸期間為成交日起算六個月。
前項借貸期間跨越該借入公債付息日之前二營業日者,以該營業日為借貸期限屆滿之日。但雙方已就中央登錄公債本息支領之稅負及相關費用另於事前以書面約定者,得從其約定。
甲方出借有價證券予乙方者,其借貸期間為成交日起算不得超過六個月,但於期限屆滿前,乙方得經甲方之同意予以展延,其期間最長為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且不得變更借貸條件。
第四條(借券費用)
乙方應給付借券費予甲方;借券費以借貸標的面額或每日收盤價格,自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交易所確認成交之日起計至還券前一日止之營業日,依借貸數量及成交費率計算之。
前項借券費給付之方式、費率及貨幣,得由雙方另行約定。
甲方出借中央登錄公債及有價證券予乙方時,乙方得向甲方收取手續費。
第一項及第三項證券出借之費率及手續費,乙方應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布。
甲方出借有價證券而有租賃所得時,乙方應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代為扣繳所得稅
款。
第五條(轉讓方式)
甲方出借中央登錄公債者,其交付及返還應依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規定採轉讓登記方式辦理,但分割公債之交付及返還,應採帳簿劃撥方式辦理。
甲方出借有價證券者,其交付及返還應採帳簿劃撥或轉讓登記方式辦理。
第六條(到期還券)
乙方應於每筆借券期限屆滿時還券。
第七條(期前還券)
乙方得於借券期限屆滿前,提前全部或部分還券。
甲方自出借成交日起屆滿十個營業日且經乙方同意後,得於借券期限屆滿前請求乙方提前全部或
部分還券。
第八條(權益補償)
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甲方出借之中央登錄公債或有價證券於借貸期間所生之股息、紅利或其
他利益等,乙方應償還甲方並配合辦理相關事宜,或由雙方另行約定以現金償還。
甲方於有價證券出借期間,欲行使新發行有價證券認購權利時,如認購股份為有價證券發行公司
之特別股或未上市(櫃)證券發行公司之新股時,甲方應於最後過戶日前提出提前還券要求,自行參
與認購,否則視同放棄新股認購權利。
第九條(履約保證金)
甲方同意乙方按借券餘額總金額百分之十繳交履約保證金,並同意指定證券交易所保管乙方繳
存之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之繳存方式以新台幣現金或銀行保證為之。
乙方未繳存足額履約保證金時,由證券交易所暫停乙方辦理借入有價證券之新增及展延交易。
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由證券交易所自次一營業日起,將乙方為甲方繳存
之履約保證金現金或保證銀行撥付之保證金額,交付甲方:
一、已屆期或經雙方約定或依規定提前還券時,未能在約定期限內返還有價證券。
二、已屆權益補償給付日,仍未給付權益補償。
三、未依約定給付相關費用。
第十條(其他約定)
乙方有前條第三項第一款情事之一者,甲方同意乙方得於本契約約定還券期限後二個營業日內於
交易市場買回該借貸標的還券,且不適用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惟因整體市場或借貸標的之交易情況,
致乙方於本契約約定還券期限後連續二個營業日無法以漲停價格買足該借貸標的時,甲方同意乙方
就其不足額部分,按本契約約定還券期限次二營業日之收盤價格以現金償還之。
第十一條(權利義務之移轉)
甲乙雙方基於本契約所生債權債務,除乙方因合併、營業讓與外,不得移轉由第三人承受負擔。第十二條(契約之終止)
甲方死亡者,本契約當然終止。第十三條(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爭議,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
甲方如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甲乙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爭議,甲方應先向乙方
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提出申訴之甲方;甲
方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乙方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甲方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
日內,向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甲方如對乙方有申訴之需求,可洽原服務人員或客服專線 0000-000-000、(00)0000-0000。
第十四條(保密義務)
甲乙雙方若依第十三條循金融消費爭議處理程序者,任ㄧ方當事人就他方當事人於爭議過程所提出之申請及各種說明資料或協商讓步事項,除已公開、依法規規定或經該他方當事人同意者外,不得公開。
第十五條(其他)
本契約分繕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聲明書:
甲方於簽訂本契約時,茲聲明非屬操作辦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稱之借貸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股份),或前開身分之人所利用直接間接設立之境內外公司等他人者。如嗣後具有前開身分時,應立即通知乙方,並同意不得從事該標的證券之借貸交易及借券賣出,如有違反,應自負其責,因此致生乙方權益受損者,並應負賠償之責。
(簽名)
※一:請注意本金融服務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二:本契約顯著字體部分為金融消費者需特別留意之重要內容請消費者詳閱。
貳、有價證券借貸期限展延申請書/同意書
甲方向乙方出借有價證券時,甲方同意乙方各筆借券交易之期限展延如下,不另逐案同意,並同意展延期間雙方權利義務悉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契約書(向客戶借入有價證券)」內容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不同意展延 (期限半年)
□ 同意展延一次,半年 (期限一年)
□ 同意展延二次,每次半年,最高一年 (期限一年半)
(倘未勾選,視為甲方同意展延二次)
參、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風險預告書
x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2 項、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及相關授權子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 7 條第 8 項
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業務操作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之。
台端在從事有價證券借貸前,應充分瞭解下列事項:
一、出借人與借券人約定有價證券借貸標的配發現金、股票股利或其他收益採權益補償者,借券人即 有借券取得配發現金、股票股利或其他收益相關賦稅問題之風險。
二、出借人要求提前還券之風險:出借人得依借貸雙方契約之約定,要求提前還券,若借券人需至市場再借入或買回以供還券,則有市場價格或流動性風險。
三、借券人被追繳之風險:借券人所提供之有價證券擔保品需每日進行洗價,如有市場價格波動劇烈,導致擔保品比率降至擔保維持率以下時,借券人將有被追繳擔保品差額或被迫了結借券部位之風 險。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例示性質,對所有有價證券借貸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 台端於交易前除需對本風險預告書詳細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需有所預警,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委託人承諾有價證券借貸之風險應自行負責,且經 貴公司指派專人 解說,對上述交易之各類風險及契約書業已充分明瞭,特此聲明。
肆、印鑑使用約定書
甲方同意與乙方訂立『有價證券借貸契約書』等契約文件,留存印鑑式樣與普通開戶契約書之原留印鑑相同。但法人留存之印鑑式樣應與經濟部登記之印鑑相同。
伍、免簽章同意書
甲方同意乙方於受理甲方採非當面方式申請出借、借券、續借、還券或擔保品申請、更換、提領、退還或抵充,經乙方確認並留存紀錄時,得免經甲方於相關申請書及報告書等文件上簽章。
甲方對本契約書之(壹)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契約書(向客戶借入有價證券)、(貳) 有價證券借貸期限展延申請書/同意書、(參)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風險預告書、(肆)印鑑使用約定書及(伍)免簽章同意書均已詳細審閱且充分瞭解,並同意遵守全部內容,如法令函釋有所變更,該修訂變更之內容將視為本契約書內容之一部分,且甲方願對所填寫及提供資料之正確性及真實性負全責。
法 人 專 用 簽 約 章(經濟部登記用章)
特此聲明。
委 託 人: (簽章)
代理(表)人: (簽章)
授信業務額度與徵信審核表
申請業務種類:□信用交易業務 □借貸款項業務 □不限用途業務 □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出借 □借入)申請類別: □新增、□變更 □新增、□變更 □新增、□變更 □新增、□變更
帳號 | 客戶姓名 | ||||||||
一、徵信內容: 1.□年滿 20 歲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依中華民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 □境內華僑及外國人 □外國法人(非機構投資人) □專業機構投資人 2.是否有退票記錄: □是 □否 3.是否曾有違約記錄:□是 □否 4.是否開設受託買賣帳戶滿三個月:□是 □否【僅適用開立信用戶、有價證券借貸戶】 5.最近一年累計交易筆數達十筆以上,且累計成交金額達 萬元。【僅適用開立信用戶】 6.財力證明文件:(各種財產合計是否逾所約定之級數之百分之三十) □(1)不動產價值:座落 縣市 鄉鎮市區 段;土地 坪; 建物 坪;每建坪市價 萬元;合計市值 萬元;扣除他項權利 萬元;實際剩餘價值約 萬元。 不動產之所有人:□本人 □父母 □配偶 □成年子女。【已簽具連帶保證】 □(2)最近一個月內金融機構存款之平均餘額,新台幣 萬元。 □(3)持有有價證券:市值 萬元。 □(4)金融機構出具之黃金帳戶餘額,新台幣 萬元。 □(5)信託業出具之金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或不動產信託,新台幣 萬元。 □(6)財務報表 □(7)其他: 。【請詳細說明並檢附相關文件】以上(1)~(7)財產總金額 萬元 7.聯合徵信記錄: (1)□正常、□異常,說明: (2)查詢日期: 年 月 日。 (3)已開信用戶數達 戶、已開證券借貸戶數達 戶 已開借貸款項戶數達 戶、已開不限用途款項借戶數達 戶 二、投資經驗: 投資經歷:□新開戶 □1 年以下 □1 年至 2 年 □2 年至 5 年 □5 年以上投資期限:□短期 □中期 □長期 □不定期 交易頻率:□每日 □每週 □每季 □半年 □一年以上 三、已於本公司申請授信額度總計: (本人) (關聯戶) □信 用 交 易 額 度 : 萬元; 萬元 □借 貸 款 項 額 度 : 萬元; 萬元 □不限用途款項借貸額度: 萬元; 萬元 □有價證券借貸額度 : 萬元; 萬元;□依本公司淨值 %【僅限外資】 | |||||||||
依資料審核評等:(本人) 信用額度:融資額度 萬元、融券額度 萬元 借貸款項額度: 萬元,不限用途款項借貸額度: 萬元有價證券借貸額度:□ 萬元; □依公司淨值 %【僅限外資】 ※總 授 信 額 度: 萬元(本人); 萬元(含關聯戶) | |||||||||
總經理 | 處長/ 經管副總 | 督導 | 部室主管 /經理人 | 營業員 | |||||
法定代理人 | 後台主管 | 開 戶 及 核 對 身 分 證 件 經 辦 | 本 戶 | 申請日期 | 有效日期 | ||||
簽約日期 | 註銷日期 | ||||||||
核准日期 | 違約日期 | ||||||||
開戶日期 | 備註 |
註:1.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定義係符合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六”規定條件之一者。 2.專業機構投資人授信額度依公司淨值%核定者請檢附相關核准文件及近一期財報。
提供不動產證明價值評估表
申請人 | ||||
所提供不動產 座落地址 | ||||
坪數 | 土地(坪/平方公尺) | 如附件 | 建物(坪/平方公尺) | 如附件 |
不動產市值 (新台幣) | 750,000~1,500,000(不含)元 | |||
1,500,000~3,000,000(不含)元 | ||||
3,000,000~4,500,000(不含)元 | ||||
4,500,000 元以上(不含)元 | ||||
備 註 |
連帶保證聲明書
茲聲明本人願為委託人 身分證字號 在 貴公司因有價證券借貸所生之一切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恐口說無憑,特出具聲明書如上。
此 致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連 帶 保 證 人 : (本人簽章)身分證統一編號 :
戶 籍 地 址 :通 訊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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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委任授權/受任承諾 代理有價證券借貸授權書(法人戶專用) 委任人茲授權受任人代理本人與 貴公司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訂立有價證券借貸契約書及簽署與開戶有關之各項文件,受任人之行為悉由委任人負責,委任人絕無異議。 因代理委任人處理上開特別委任事務,對於上開代理範圍內所生之責任,受任人願對 貴公司與委任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受任人與委任人間有任何爭執,概與貴公司無涉。為昭信守,特聯名出具本授權書,證明如上。 此 致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委 | 任 | 人 | : (簽章) | 受 | 任 | 人 | : (簽章) | |||
統 | 一 | 編 | 號 | : | 身 | 分 | 證 | 字 | 號 | : |
地 中 | 華 | 址 | : 民 國 | 地 年 | 址 | :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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