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ZZCG2024P-GK-108
省公安警务航空队
2024-2025年直升机航空保险项目
项目编号:ZZCG2024P-GK-108
公
开
招
标
文
件
浙 江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地 址:xxxxxxxxxx0x
目 录
第一章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下列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前来投标:
一、项目编号:ZZCG2024P-GK-108
二、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三、采购项目内容、数量及预算
标项序号 |
标项名称 |
数量 |
单位 |
预算金额(万元) |
简要规格描述或标项基本概况介绍 |
0 |
0000-0000年直升机航空保险 |
1 |
项 |
420 |
详见招标文件 |
四、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投标人的特定条件:无
标项1: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五、获取采购文件
1.获取时间:[项目采购-报名开始日期] 至 2024-05-21 09:00:00。
2.获取方式:本项目招标文件实行网上获取。供应商登录浙江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进入政采云系统“项目采购”模块“获取采购文件”菜单,进行网上获取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免费获取。
六、投标截止时间、地点和形式
投标截止时间:2024-05-21 09:00:00。
本项目实行电子投标。投标文件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规定电子交易平台完成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电子交易平台拒收。
如认为需要,投标人可以选择递交备份投标文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以U盘或DVD光盘形式存储,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指定地点,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被拒收。
备份文件收件人:陶老师,联系方式:0571-88901836,收件地址:xxxxxxxxxxxxx0x省政府采购中心。(收件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双休日除外,推荐使用中国邮政速递和顺丰快递,快递人员投递时须同时登记邮寄单号等相关信息。)
本项目拒绝接受纸质投标文件。
七、开标时间及地点:
本次招标将于2024-05-21 09:00:00时整在xxxxxxxxxxxxxxxx0x000xxx开标,301评标室评标。
本项目实行“不见面开评标”,投标人无须派人员到现场出席开标会议。
开评标现场咨询电话 |
203开标室: 0571-88901816 |
301会议室: 0571-88907719 |
302会议室: 0571-88907720 |
303会议室: 0571-88901873 |
|
306会议室: 0571-88907751 |
|
八、电子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登录方法
(一)网络地址:浙江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xx/
(二)登录方法:投标人须先完成供应商注册并申请CA,再下载客户端编制、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最后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政采云用户登录窗口登录,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传输递交(具体详见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九、其他:
(一)本项目采用“电子交易/不见面开评标”,供应商可进入电子卖场服务中心采云学院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xx0000x.0.0.0000x000x0xx00xx000xx00x000xxx00)自行提前学习。
十、业务咨询
机 构 |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
|||
地 址 |
xxxxxxxxxxxxx0x |
|||
网 站 |
浙江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文件下载、公告查询) |
|||
咨询事项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传真 |
备注 |
项目联系人 (A岗) |
xxx |
0571-88906928 |
|
四楼 |
项目协办人 (B岗) |
xxx |
0571-88907706 |
|
|
部门负责人 |
xx沁 |
0571-88907717 |
|
|
项目监督 |
邵女士 |
0571-88907750 |
|
四楼(采购监督部) |
网站系统问题 |
客 服 |
95763 |
/ |
注册、账号、系统操作等 |
十一、采购需求咨询
采购单位 |
浙江省公安警务航空队 |
地址 |
浙江省杭州xx国际机场内 |
咨询事项 |
采购需求等 |
联系人 |
xx |
联系方式 |
0571-87287505 |
传真 |
|
备注 |
|
十二、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杭州)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新业路市民之家G03办公室
传 真:/
联系人 :xxx、王女士
监督投诉电话:0000-00000000
预算金额未达10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处理采购争议。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序号 |
内 容 |
要 求 |
1 |
项目名称及数量 |
详见《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三 |
2 |
信用记录 |
根据财库[2016]125号文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以开标当日网页查询记录为准。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 |
3 |
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情况 |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本项目否属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
4 |
中小企业优惠措施 |
采购标的:2024-2025年直升机航空保险, 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根据财库〔2020〕46号财库、〔2022〕19号的相关规定,在评审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 (10%-20%)(工程项目为(5%))的扣除,取扣除后的价格作为最终投标报价(此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价格分计算)。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 (4%-6%)(工程项目为(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 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 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4.根据财库[2017]141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属于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满足财库[2017]141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 5.根据财库[2014]68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自拟)。” (注:未提供以上材料的,均不给予价格扣除)。 |
5 |
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
投标产品若属于节能(环保)产品的,请提供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或证书发布平台的投标产品认证证书查询截图;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详见《市场监督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第16号);证书发布平台详见《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品目的(详见《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投标人须按上款要求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规定网站证书查询截图。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的,投标人未提供节能产品的,其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本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
6 |
促进绿色发展有关政策 |
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其包装要参考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印发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文件)。提倡供应商优先采购绿色包装产品、绿色物流配送服务以及循环利用产品。 |
7 |
首台套政策 |
首台套产品被纳入《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之日起3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业绩分值为满分。 |
8 |
质疑 |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具体格式及内容要求详见总则(五)质疑。 |
9 |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
不允许进口产品。 |
10 |
是否允许转包与分包 |
转包:否 分包:不允许分包。 鉴于本项目内容多技术含量高而复杂,且承担着公安和应急处置保障任务,要求供应商能快速准确响应,尤其是遇到紧急、特情形时,如响应出现问题,将影响到本项目任务保障等关键职责的正常履行,进而导致因相关灾害防御工作不力而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所以对供应商的集中统一管控能力有较高要求,以避免因其内部因素引发服务不及时,不到位问题。基于上述原因,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 |
11 |
联合体投标 |
标项1: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鉴于本项目内容多技术含量高而复杂,且承担着公安和应急处置保障任务,要求供应商能快速准确响应,尤其是遇到紧急、特情形时,如响应出现问题,将影响到本项目任务保障等关键职责的正常履行,进而导致因相关灾害防御工作不力而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所以对供应商的集中统一管控能力有较高要求,以避免因其内部因素引发服务不及时,不到位问题。基于上述原因,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 |
12 |
是否现场踏勘 |
不组织现场踏勘。 |
13 |
是否提供演示 |
不进行演示。 |
14 |
是否提供样品 |
不要求提供样品。 |
15 |
投标文件组成 |
投标文件均由资格文件、技术商务文件、报价文件组成。 投标人提供备份投标文件(正本)的,数量为1份。 |
16 |
电子交易平台登录方法 |
第一步:供应商登记 投标人应在投标前登记成为浙江政府采购网的正式供应商(注册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二步:申请CA 投标人应在投标前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办理流程详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000.xxxx)。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预计一周左右,建议各投标人抓紧时间办理; 第三步:下载客户端 投标人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制作投标文件,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并安装(下载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000.xxxx); 第四步:具体流程 详见浙江省“电子交易/不见面开评标”学习专题(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提醒: 1.请各投标人合理安排时间,尽快完成第一、二、三步骤,避免影响投标。 2.为避免页面存在兼容性等问题,投标人须使用谷歌Chrome浏览器或360浏览器极速模式,涉及视频会议等功能的,还应安装摄像头和麦克风。 |
17 |
投标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电子投标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电子交易平台拒收。 投标文件的接收以本项目公告要求的时间、地点和“第二章”的“投标文件的编制”等要求为准。 投标人递交备份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拒收: 1、未按规定密封或标记的; 2、由于包装不妥,在送交途中严重破损或失散的; 3、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送达的。 |
18 |
投标撤销(撤回) |
1.在投标截止时间起至投标有效期届满,供应商投标文件不可撤销。 2.供应商撤销(撤回)投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采购人利益、代理机构利益、其他供应商利益,否则,供应商撤销(撤回)投标无效。 |
19 |
中标结果公告 |
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人为中小企业的,其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
20 |
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赔偿责任 |
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导致重新采购的,应当承担支付专家评审费等费用在内的赔偿责任(不可抗力除外)。 |
21 |
履约保证金 |
合同签订时,采购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自行收取项目履约保证金。采购人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 |
22 |
付款方式 |
国库集中支付(采购人自行支付)详见各标项的商务要求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等规范要求,采购人须在第四部分《招标需求》付款条件中,明确对相关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备注: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40%,不高于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7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20%。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 |
23 |
投标文件有效期 |
90天 |
24 |
合同签订时间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 |
25 |
招标方代理费用 |
0元 |
26 |
解释权 |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
一、总 则
(一)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本次招标文件中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定义
1.招标方:指组织本项目采购的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2.投标人: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采购人:指委托招标方采购本次货物、服务项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4.货物: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材料、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工具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文字材料。
5.服务: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劳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6.项目: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需求总称。
7.电子交易平台: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平台,即政采云平台。
8.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三)投标人及委托有关说明
1.如授权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投标人委派不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的人员作为授权代表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具体原因、授权代表缴纳社保的单位,并附列该授权代表缴纳社保清单。
2.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投标人员工(或投标人控股公司正式员工)。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文件有其他相反规定除外)。
(五)质疑
1.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及评分细则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招标方提出质疑。
2.投标人认为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资格审查”等由采购人负责的环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招标方提出质疑。
3.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格式见《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附件范本,下载网址:浙江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位置:“首页-下载专区-质疑投诉模板”。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b.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c.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d.事实依据;
e.必要的法律依据;
f.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质疑应明确阐述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质疑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的,招标方自收到补齐材料之日起受理;逾期未补齐的,按自动撤回质疑处理。
4.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六)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发现其中有误或有不合理要求的,投标人应当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限满第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方提出。招标方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逾期提出招标方将不予受理。
2.招标方主动进行的澄清、修改:招标方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主动对招标文件中的相关事项,用补充文件等方式进行澄清和修改。
3.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答复、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二、投标文件的编制
(一)投标文件编制工具
投标文件编制工具为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000.xxxx,请自行下载并安装。
(二)投标文件的组成
本项目所称投标文件系指电子投标文件或备份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制作、加密并递交。
“电子投标文件”系指通过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完成投标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文件扩展名为.jmbs),“备份投标文件”系指与“电子投标文件”同时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文件(文件扩展名为.bfbs)。
电子投标文件每个标项由资格文件、技术商务文件、投标报价文件三部份组成,具体详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备份投标文件的组成和内容等同电子投标文件。
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声明书、开标一览表必须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正确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文件中所须加盖公章部分均采用CA签章。
(三)投标文件的效力
电子投标文件未按时解密,投标人提供了备份投标文件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作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电子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
(四)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1.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方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简体字书写。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投标文件中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部分视同未提供。
2.投标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否则将作无效标处理。
(五)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自投标截止日起90天内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不足的投标文件将作无效标处理。
2.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自开标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应保持有效。
(六)投标文件的签署和包装
1.电子投标文件部分:
(1) 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并进行关联定位,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关联错误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投标人的责任。
(2)投标文件须由投标人在规定位置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署,投标人应写全称。
(3)投标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2.投标人选择递交备份投标文件的,备份投标文件另须满足以下条件:
(1)储存形式:U盘、DVD
(2)密封要求:外包装封面上应注明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地址、投标人联系方式(授权代表手机)、投标文件名称(备份投标文件)、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项及“开标时启封”字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七)投标报价
1.投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报价应按招标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报,该投标报价应与明细报价汇总相等,且不允许出现报价优惠等字样。投标总价不为零,报价明细表中部分产品、服务单价为零的,视作已包含在总价中。
2.投标报价应包含项目所需全部产品、服务,不得缺漏,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含货款、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税金、货到就位以及安装、调试、培训、保修等一切税金和费用)。
3.投标报价金额到元为止,如投标报价总价出现角、分,将被抹除。
4.资格文件、技术商务文件中不得出现投标报价信息,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5.投标人不得进行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的恶意报价。投标人在项目评审前准备好报价核算、报价明细、报价说明等材料,以备评审专家核查。供应商报价低于项目预算50%的,应当在报价文件中详细阐述不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的具体原因。
(八)串通投标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同一IP地址上传;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九)投标无效的情形
在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投标人未能提供合格的资格文件、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2.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3.仅提供备份投标文件的;
4.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的;
5.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虽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备份投标文件,但是备份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或者无法读取或者不符合本招标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要求的;
6.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7.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未满足带“▲”号实质性指标的投标文件;
8.招标需求中要求提供的产品属于节能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的,投标人未提供该清单内产品的;
9.未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
10.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11.标项以赠送方式投标的、对一个标项提供两个投标方案或两个报价的;
1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13.投标人不接受报价文件中修正后的报价的;
14.未按本章“二、投标文件的编制”第七点投标报价要求报价的;
1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6.投标人被视为串通投标的;
17.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十)错误修正
电子交易平台客户端里开标一览表录入的投标报价信息与扫描上传的报价文件不一致的,以扫描上传的报价文件为准。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经投标人加盖公章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十一)采购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及处理措施
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招标方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招标方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
三、开、评标程序及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程序
(一)组织开标
招标方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组织开标,各投标人授权代表及相关人员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开标现场。投标人如未准时在线参加的,事后不得对采购相关人员、开标过程和开标结果提出异议。
1. 落实工作场地、设施,检查录音录像采集设备运行情况,验证电子交易平台是否能正常登录,并开启直播(如直播信号出现问题,不影响项目开标程序)。
2. 开标由招标方主持,主持人介绍开标现场的人员情况,宣读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递交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开标纪律、应当回避的情形等注意事项。
3.投标截止时,电子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电子投标文件。招标方点击[开始解密]按钮后,投标人可以在线解密,解密时限为30分钟。
4.投标人应当在解密时限内完成解密,如所有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都已经解密完成的,则电子交易平台自动结束解密。如有任一投标人未解密,电子交易平台会在解密时限截止时自动结束解密。
解密时限内未完成解密且按规定提供了备份投标文件的,招标方将在开标直播间拆封其备份投标文件,并导入电子交易平台。
5.评标委员会在商务和技术评审结束后,主持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宣告商务和技术评审无效投标人名称及理由,有效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情况。
6.招标方在电子交易平台开启投标人的报价文件信息,投标人对报价信息进行确认。投标人对报价信息不予确认的不影响后续评标过程。
7.评标委员会经商议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或说明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评标委员会给予投标人提交澄清或说明的时间为半小时,投标人已经明确表示澄清或说明完毕的除外。澄清说明环节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视频会议”邀请,与相关供应商以视频会议形式进行,并在平台“讨论”组件中进行数据电文交换。为避免页面存在兼容性等问题,投标人须使用谷歌Chrome浏览器或360浏览器极速模式,并安装摄像头和麦克风。如若评审过程中,电子交易平台出现视频会议连接失败等情况,按原方式在电子交易平台与供应商交换数据电文。
8.在电子交易平台上公布评审结果。
特别说明:政采云公司如对电子化开标及评审程序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程序操作。
(二)组织评标程序
招标方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组织评标,各评审专家及相关人员应参加评审活动并接受核验、签到,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
1、开启开标场地录音录像采集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
2、按规定统一收缴、保存评标现场相关人员通讯工具。
3、介绍评审现场的人员情况,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告知评审人员应当回避情形;组织推选评标委员会组长。
4、宣读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组织评标委员会各位成员签订纸质形式的《政府采购评审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
5、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6、根据需要简要介绍招标文件(含补充文件)制定及质疑答复情况、按书面陈述项目基本情况及评审工作需注意事项等,让评审专家尽快知悉和了解所评审项目的采购需求、评审依据、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等;提醒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审项目应统一评审依据和评审标准,对主观评审项目应确定大致的评审要求和评审尺度;对评审人员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说明、解释或讨论。
7、采购人代表对投标人资格文件进行审查并以开标当日为准对投标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记录情况进行核实,资格不符合的,应组织相关投标人代表进行陈述、澄清或申辩。
8、评标委员会组长组织评审人员独立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拟认定为投标文件无效,应组织相关投标人代表进行陈述、澄清或申辩;招标方可协助评标委员会组长对打分结果进行校对、核对并汇总统计;对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其商务技术主观分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评标委员会组长应提醒相关评审人员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审人员拒绝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据实记录;评审人员的评审、修改记录应保留原件,随项目其他资料一并存档。
9、做好评审现场相关记录,协助评标委员会组长做好评审报告起草、有关内容电脑文字录入等工作,并要求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签字确认。
10、评审结束后,招标方应对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评价;同时按规定向评审专家发放评审费,并交还评审人员及其他现场相关人员的通讯工具。
11、招标方将在《中标公告》中,公开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的《评分明细》以及《得分汇总表》情况。
(三)评审程序
1、在评审专家中推选评标委员会组长。
2、评标委员会组长召集成员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以及相关补充、质疑、答复文件、项目书面说明等材料,熟悉采购项目的基本概况,采购项目的质量要求、数量、主要技术标准或服务需求,采购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无效情形,评审方法、评审依据、评审标准等。
3、评审人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有效性、符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4、评审人员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依法独立对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评估、比较,并给予评价或打分,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5、评审人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非实质性内容有疑议或异议,或者审查发现明显的文字或计算错误等,及时向评标委员会组长提出。经评标委员会商议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或说明的,应通知该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或说明。授权代表未按时确认或拒绝澄清说明或澄清说明的内容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对该投标文件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判。书面通知及澄清说明文件应作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归档留存。
6、评审人员需对招标方工作人员唱票或统计的评审结果进行确认,现场监督员应对评审结果签署监督意见。如发现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评分不一致以及存在评分畸高、畸低情形的,应由相关人员当场改正或作出说明;拒不改正又不作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如实记载后存入项目档案资料。
7、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汇总情况和招标文件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名单。
8、起草评审报告,所有评审人员须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
四、评审原则
1.评标委员会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标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
2.评审专家因回避、临时缺席或健康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评审工作的,应按规定更换评审专家,被更换的评审人员之前所作出的评审意见不再予以采纳,由更换后的评审人员重新进行评审。无法及时更换专家的,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评审资料,并告知投标人择期重新评审的时间和地点。
3.评审人员对有关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样品或现场演示(如有)的说明、解释、要求、标准存在不同意见的,持不同意见的评审人员及其意见或理由应予以完整记录,并在评审过程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执行。对招标文件本身不明确或存在歧义、矛盾的内容,应作对投标人而非采购人有利的解释;对因招标文件中有关产品技术参数需求表述不清导致投标人实质性响应不一致时,应终止评审,重新组织采购。评审人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中签字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或理由的,由现场监督员记录在案后,可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4.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5.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五、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原则
1.项目由评标委员会根据第三章《评标办法与评分标准》规定提出中标候选人排序。
2.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的总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在采购结果确认环节,中标候选人撤销投标文件不能成为采购人不确认采购结果的正当理由。
3.采购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后,招标方将于2个工作日内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公告,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统一签发《中标通知书》。
六、合同授予
(一)签订合同
1.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中标人拖延、拒签合同的,将被取消中标资格。
3.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履约保证金
1.合同签订时,采购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自行收取项目履约保证金。采购人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
2.按合同约定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
七、货款的结算
货款由采购人按采购文件规定的付款方式自行支付。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付款。
资金支付进度:采购人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自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供应商可要求采购人支付逾期利息。
预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等相关规范,对预付款支付要求如下:
1.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
2.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40%,不高于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70%;
3.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20%。
4.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
备注: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单位可不适用前述预付款比例的规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合格投标人的评标得分为各项目汇总得分,中标候选资格按评标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评分过程中采用四舍五入法,并保留小数2位。
中标候选人数量: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等于3家时,中标候选人数量为1家;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等于4家时,中标候选人数量为2家;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大于等于5家时,中标候选人数量为3家。
二、分值的计算
技术、资信、商务及其他分按照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分结果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分计算,计算公式为:
技术、资信商务及其他分=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评分合计数/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数
投标人评标综合得分=价格分+(技术分+资信商务及其他分)
特别提醒: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的评分明细以及得分汇总表情况在中标公告中公布。
三、评标内容及标准
序号 |
评分类型 |
评分标准 |
分值 |
打分 方法 |
1 |
报价 |
(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最大分值 |
25 |
/ |
1 |
技术 |
不符合(负偏离)技术要求中标注“▲”条款(不可偏离)的投标无效; 满足招标文件明确的全部技术条款要求的该项得满分; 技术条款低于技术要求(负偏离)的每项扣1分;标★技术条款低于技术要求(负偏离)的每项扣3分; 负偏离7项及以上的视为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其响应无效。 |
21 |
客观分 |
2 |
技术 |
投标人在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保障范围基础之上对保障条件进行改善,每一项实质性优化得1分(需提供优化内容,未提供不得分),此项最高得分5分。 |
5 |
主观分 |
3 |
技术 |
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内容丰富度、合理性,以及投保理赔程序清晰简便迅速,各类培训和增值服务丰富实用程度,再保安排合理性。 |
5 |
主观分 |
4 |
技术 |
投标人对于飞行安全预防服务措施针对性和及时性。 |
5 |
主观分 |
5 |
技术 |
结合采购人工作实际,根据应急保障响应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 |
5 |
主观分 |
6 |
技术 |
结合采购人工作实际,根据应急保障响应可提供的服务网点、服务工具。 说明:投标人须提供服务网点、服务工具情况汇总表并备注在附件的页码;营业执照及保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列入附件,不按规定提供不得分。 |
5 |
客观分 |
7 |
技术 |
投标人(含其国内分支机构)近10年(2014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出险日期为准) 1.有同类保险项目理赔情况的,得1分,此项得分最高为3分; 2.有通用航空险保险项目理赔情况的,每个得0.5分,此项得分最高为3.5分。 须同时提供:(1)保单复印件;(2)赔款计算书;(3)赔款支付凭证或银行回款凭证(被保险人出具的赔款收据、责任解除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收到赔偿的证明材料作为辅助证明)作为证明材料。此外如为共保项目须为首席承保人并提供共保协议复印件,同一理赔事件只计一次分数。 |
6.5 |
客观分 |
8 |
技术 |
争议案件处理方面,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给予解决方案的:按照方案说明详细性、准确性、符合性。 |
5 |
主观分 |
9 |
技术 |
本项目专业服务团队配置(含项目负责人)方案整体情况。 按照团队配置的方案内容完整性、措施有效性、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性。 |
5 |
主观分 |
10 |
商务资信 |
根据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综合实力情况(2024年第一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1)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或等于220%的,得4分; (2)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或等于210%(含)-220%(不含)的,得3分; (3)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或等于200%(含)-210%(不含)的,得2分; (4)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或等于190%(含)-200%(不含)的,得1分; (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90%的,得0分; 证明材料:提供各保险公司经审计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
4 |
客观分 |
11 |
商务资信 |
根据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综合实力情况(2024年第一季度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 (1)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或等于190%的,得4分; (3)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或等于180%(含)-190%(不含)的,得3分; (4)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或等于170%(含)-180%(不含)的,得2分; (5)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或等于160%(含)-170%(不含)的,得1分; (5)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60%的,得0分; 证明材料:提供各保险公司经审计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
4 |
客观分 |
12 |
商务资信 |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银保监消保发【2023】2号)万张保单投诉量(件/万张)进行评审;万张保单投诉低于0.1(含)得2分,0.1(不含)一0.5得1分,其余不得分。 |
2 |
客观分 |
13 |
商务资信 |
经验或业绩要求(详见商务要求表) |
2.5 |
客观分 |
第四章招标需求
特别说明:
1.除采购文件明确的品牌外,欢迎其他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且性能与所明确品牌相当的产品参加。
2.需求中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号标明,如投标人未响应的,将被视为无效。
3.核心产品在各标项内容中明确,如出现同品牌情况的,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原则第4条规定执行。
4.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品目的,(详见《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需按《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要求执行,但无对应细化分类或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采购人应当在详细需求中标明并说明理由,否则按照前附表第三点要求执行。
5. 投标人投标产品规格型号与官网公布的产品规格型号一致,但技术参数不一致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阐述技术参数不一致的原因,以及通过何种技术路线来实现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投标人未作说明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对该投标文件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判。
6.供应商承诺提供赠品、回扣、采购预算中本身不包含的其他商品或服务,视作无效承诺。
一、服务要求
注:针对本部分保险方案,投标人提供的保险条款和保障内容可以覆盖保险方案中的保障需求,即被视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保险保障条件。
一、项目背景、概况
1.1项目背景
浙江省公安警务航空队现有4架直升机,所有直升机主要承担两项职能:一是警务工作,主要包括空中巡逻、警戒、侦察、指挥、警力投送、缉私禁毒和追捕逃犯等;二是应急救援,主要包括抢险救灾、紧急救援、应急指挥等。
1.2 保险安排
通过本次保险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具体安排参见项目内容。
二、项目内容
2.1 保险险种
2.1.1 直升机航空器综合险
机身及零备件一切险
第三者责任险
乘客责任险(包括飞行员及机组人员)
航空机身战争及相关风险保险
2.1.2 人身保险
飞行员、机组、机务人员及保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期间)
飞行员、机组、机务人员及保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临时上机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期间)
2.2 保险方案
2.2.1直升机航空器综合险
2.2.1.1投保人
浙江省公安警务航空队
2.2.1.2 被保险人名称及地址
名称:浙江省公安警务航空队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国际机场浙航路西
2.2.1.3 保险标的
直升机机身:
序号 |
直升机机身 |
座位数 |
直升机 所有权 |
|||||||
型号 |
注册号 |
生产序列号 |
协议价值: 人民币 |
制造年份 |
引进时间 |
乘客 |
机组 |
购买 |
租赁 |
|
1 |
AW119MKII |
3***2 |
*** |
39,998,991.23 |
2012 |
2012.3 |
6 |
2 |
购买 |
|
2 |
AW139 |
3***1 |
*** |
123,416,520.50 |
2012 |
2012.5 |
12 |
2 |
购买 |
|
3 |
AW139 |
3***5 |
*** |
130,811,236.20 |
2016 |
2016 |
12 |
2 |
购买 |
|
4 |
AW139 |
3***6 |
*** |
127,999,533.27 |
2016 |
2016 |
12 |
2 |
购买 |
|
“机身”是指直升机整体,包括但不限于旋翼、尾翼和发动机等。
机载设备:
加装机载设备直升机注册号:3***1
设备名称 |
数量 |
保险金额(重置价值) |
备注说明 |
|
总价(原币 USD) |
总价(CNY) |
|||
*** |
1 |
28785.90 |
190620.23 |
汇率为 1:6.62 以人民币金额为准 |
*** |
1 |
83097.86 |
550274.03 |
|
*** |
1 |
882569.70 |
5844376.66 |
|
|
合计 |
人民币6,585,270.92 |
|
加装机载设备直升机注册号:3***5
设备名称 |
数量 |
保险金额(重置价值) |
备注说明 |
|
总价(原币 USD) |
总价(CNY) |
|||
*** |
1 |
28785.90 |
190620.23 |
汇率为 1:6.62 以人民币金额为准 |
*** |
1 |
153478.44 |
1016334.23 |
|
*** |
1 |
83122.97 |
550274.03 |
|
*** |
1 |
737191.71 |
4880209.12 |
|
*** |
1 |
882569.70 |
5844376.66 |
|
*** |
1 |
314199.40 |
2080000.00 |
|
|
|
合计 |
人民币14,561,814.27 |
|
库存零备件及机载设备:
名称 |
保险金额(CNY) |
库存零备件及机载设备 |
30,000,000.00 |
合计 |
人民币30,000,000.00 |
以上投保直升机机身、机载设备、零备件协议价值共计: RMB473,373,366.39。
★2.2.1.4 保险标的用途
执行警务飞行以及政府下达的其他飞行任务。包括但不限于:训练飞行、飞行演练、空中巡察与指挥、空中侦察和追捕逃犯、反恐支援和空降突袭、快速运送人员和装备、城市消防救援、公务视察、贵宾接送、医疗急救、抢险救灾、应急救援、野外搜救、环境保护、缉私禁毒、交通疏导、航拍、飞行展示、静态展示、大修后的试飞、地面试车等。
★2.2.1.5 飞行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2.2.1.6 保险项目、免赔额及赔偿限额
险种 |
免赔额 |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包括免赔额) |
一、机身、机载设备及零备件一切险 |
无免赔 |
按协议价值赔付 |
二、第三者法定责任险 +第三者法定责任险超额保险 |
人身伤亡:无 物质损失:无 |
第三者法定责任险:每架直升机:¥5,000万元/每次事件及年累计; 第三者法定责任险超额保险: 4架直升机(以及在本保单年度内加入的直升机)在各自保险期限内共同适用的每次事件及累计赔偿限额为¥20,000万元 |
三、乘客责任险 (包括飞行员及机组人员) |
人身伤亡:无 行李及个人物品:无 |
人身伤亡:¥25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 行李及物品:¥1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 |
四、航空机身战争及相关风险保障 |
无 |
同第一部分 |
注:以上包括航空责任战争及相关风险保障AVN52E
★2.2.1.7 保险期限
3***1:2024年06月26日零时起,至2025年06月25日二十四时止;
3***2:2024年06月26日零时起,至2025年06月25日二十四时止;
3***5:2024年06月26日零时起,至2025年06月25日二十四时止;
3***6:2024年06月26日零时起,至2025年06月25日二十四时止。
具体保险日期以投保人最终确认为准(北京时间)
★2.2.1.8 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2.2.1.9特别约定
★2.2.1.9.1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本保单承保的直升机属于国家航空器并主要用于执行警务飞行和政府下达的其他飞行任务,因此被保险直升机不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的相关规定,而适用于中国公安警航系统的相关管理规定。
★2.2.1.9.2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中的“乘客”指直升机上或处于与直升机相连的任何设备或装置上的任何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飞行员及机组人员;
—在直升机上履行或者不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责的被保险人工作人员;
—在受雇佣前需要进行飞行检查的被保险人的预聘工作人员;
—处于滑索上的或通过绞机和滑索上下直升机的人员;
—各级领导人、外国专家及被救援人员;
—其他相关人员。
★2.2.1.9.3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对于整个保单的除外责任中“乘客数量”除外条款修改如下:当直升机所载乘客总数超过最大乘客座位数时,但在不超过该直升机规定的最大起飞重量前提下,以下情况不在此限:
参与处置恐怖、暴力案件及重大突发事件;
参加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
参加追捕逃犯、禁毒缉私;
组织空中侦查、监控警戒;
协助治安管理、交通管理;
协助或实施消防灭火;
实施警力、物资紧急投送;
参加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城市规划、安全监管、环境监测等执法活动;
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同时,当发生此处列明承保的超员不超载的情况时,本保单的乘客责任险(包括飞行员及机组人员)赔偿人数以实际人数为准,每人赔偿标准以保单约定的赔偿限额为准。
★2.2.1.9.4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直升机的修理费用加上施救费用及从事故地点运往修理地点及返回经营地的运输费用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的75%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宣布推定全损,保险人可按直升机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经过双方协商,保险人可以获得受损直升机的残值及其相关利益。直升机的残值可由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专家确定或经保险双方协商认定。上述被保险直升机如加装高价值机载设备,推定全损计算时损失及保险金额均不考虑机载设备,机载设备是否具备经济维修的可能性另行协商。
★2.2.1.9.5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当乘客责任险保险事故发生后,不论死伤者是否属于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或聘任的其他人员,保险人均将其视为普通乘客(而非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或聘任的其他人员)依法赔偿死亡或残疾赔偿金。除死亡和残疾赔偿金之外的项目依照《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2.2.1.9.6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赔付乘客在直升机上,或者上、下机时由于保险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者疾病而发生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药费、治疗费、救护车费用、医院使用费(含床位费)、护理费、营养费、就医交通费、丧葬及葬礼费用。赔偿限额CNY500,000/每人每次事故,此限额在乘客责任险赔偿限额基础之上额外计算。
★2.2.1.9.7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直升机在维修中涉及航材、维修部件或机身拆解部分等材料的运送和相关人员的运送时,保险人同意将空运作为最经济的运送方式之一。
★2.2.1.9.8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直升机系国家航空器并包含军事装备,涉及相应保密的需要,保险人同意并负责赔偿由于保密需求导致的被保险直升机在发生承保事故后的维修等相关费用的增加。
★2.2.1.9.9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中的失踪天数为10天。
★2.2.1.9.10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在同一存放场地内因正常运营所需被保险直升机被拖车或其他交通工具运输、移动期间遭受的损失。
★2.2.1.9.11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保单载明的附加设备/机载设备由于被保险直升机发生保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失、损坏或灭失,同时本保单扩展承保保单载明的附加设备/机载设备在被拆离或安装至被保险直升机的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损坏或灭失,但需以被加载设备的直升机的保险有效为前提条件。
2.2.1.9.12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本保单明确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直升机涉及推定全损中的修理费用是指受损直升机整体维修费用而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维修费用。
2.2.1.9.13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直升机系国家航空器,当直升机发生全损(含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及协议全损)事故后,当因直升机售价波动、税费原因导致机身险协议价值不足以按崭新状态重置相同型号(当该型号停产后为性能最接近的替代型号)时,保险公司同意按照保单投保协议价值的110%扣除免赔额及残值后赔偿。上述内容同样适用于机载设备发生全损的情况。
★2.2.1.9.14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期间内,如果一架被保险直升机上的机载设备或在库机载设备临时转到另一架被保险直升机上使用,本保单自动承保,转入设备被保险直升机的机载设备保额自动增加,保险人不得加收保费。但如果转入机载设备的保额超过转入设备被保险直升机机身保额的10%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2.2.1.9.15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警用航空器执行任务的特殊性,如涉及警犬搭乘投保警用直升机时因保险事故导致死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扩展同意按照遇难警犬在警犬所属单位固定资产表上所列金额进行赔偿。
★2.2.1.9.16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为避免争议,本保单第三者法定责任险超额保险所约定的¥200,000,000.00的限额,是项目编号为xxx的公开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所载明的保险标的4架直升机(以及在本保单年度内加入的直升机)的共用累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该累计赔偿限额所适用的保单为投保人根据招标文件的招标结果针对上述4架直升机(以及在本保单年度内加入的直升机)所投保的一份或多份航空保险单(“航空器保险单”)。该累计赔偿限额附加在“航空器保险单”各自的第三者法定责任险赔偿限额之上。在“航空器保险单”中任何一份保单的第三者法定责任险赔偿限额耗尽之后,由第三者法定责任险超额保险在累计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如果“航空器保险单”项下发生两起或两起以上可能引起第三者法定责任险超额保险赔偿的保险事故,由被保险人选择任意一起或多起保险事故在第三者法定责任险超额保险项下索赔,但保险人在第三者法定责任险超额保险项下承担的累计赔偿责任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2.2.1.9.17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涉及加收及退还保费时均按照日比例计算保费。
★2.2.1.9.18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明确承保被保险飞机在训练或执行任务等情况下,因意外事故造成合作单位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可在第三者责任险项下获得保险公司赔偿。
★1.2.2.1.9.19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时拥有本保单保险标的之外的其他警用航空器(包括直升机和无人机,以下称“其他警用航空器”),并分别购买了航空器综合险,当本保单保险标的与其他警用航空器发生相互事故时,保险人同意:(1)针对航空器机身保障,无论责任如何,被保险人可以分别在发生事故的警用航空器(包括直升机和无人机)各自投保的航空器综合险的机身险下进行索赔,并且保险人同意在本保单机身险项下放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追偿权;(2)在不违反前述第(1)款约定的前提下,就责任险保障(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责任险),被保险人按照发生事故的警用航空器(包括直升机和无人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在各自投保的航空器综合险的责任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责任险)下进行索赔。但是,如果其他警用航空器未投保责任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责任险)或投保的责任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责任险)不足以赔偿的,本保单对未得到赔偿部分的金额进行赔偿。
★2.2.1.9.20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当本保单保险标的与浙江省公安系统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对方单位”)的警用航空器(包括直升机和无人机)发生相互事故时,保险人同意对方单位仅在其投保的航空器综合险保单(如有)的赔偿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对方单位未投保航空器综合险或投保的航空器综合险不足以赔偿的,本保单对未得到赔偿部分的金额进行赔偿并放弃向对方单位的追偿权。
★2.2.1.9.21除法律规定情形外,保险公司不得随意注销保单;如果保险公司注销保单,需要提前60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上述情况仅适用于完全交付保费的情况,如果保费尚未结清,参照附加条款“保单撤销条款”执行。
2.2.1.10 特别条款
投保方案中应至少包含如下特别条款:
★扩展飞行员、机组人员赔偿条款AVN73/LSW700
★额外赔付条款 AVN76/LSW705(10%)
★预付赔款条款(60%)
★预定损失理算师条款
★协议价值条款(AVN61)
★飞机的加保和退保条款(AVN19A)
★错误与遗漏条款
★专业费用条款(10%)
★迫降条款(AVN78)
非授权使用条款(AVN77)
★保单撤销条款
★租赁发动机或部件扩展保障条款
★零备件一切险条款(LPO344C 10/96)
★机载设备扩展保障条款
★附加其他航空责任扩展保障批单(100万元人民币赔偿限额)(AVN 59)
★战争、劫持及其他相关风险扩展责任条款(AVN52E)
★日期识别风险有限保障条款(AVN2001A/AVN2002A)
★交叉责任条款(AVN63)
★经纪人条款(航联10%)
★扩展医疗及相关费用条款
★以上所列条款为基本扩展条款,投标人可自行增加条款作为服务方案的一部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特别条款具体措词(格式自拟,未提供视为负偏离)。
附:飞行员信息和直升机数据
★飞行员情况(截止到2023年12月 31日)
姓名 |
现飞机型 |
技术等级 |
总飞行小时数(小时) |
本机型飞行小时数 (小时) |
*** |
AW119MKII AW139 |
HU-269 R-22 EC-135 初教六 歼教五 歼教六 歼六 强五ABCD AW119MKII AW139 |
3346 |
1722(AW119MKII 951;AW139 771 ) |
*** |
AW119MKII AW139 |
HU-269 AS-350B2 EC135 AW119MKII AW139 |
1972 |
1784(AW119MKII 670;AW139 1114) |
*** |
AW119MKII AW139 |
HU-269 AS-350B2 EC135 AW119MKII AW139 |
1866 |
1681(AW119MKII 676;AW139 1005) |
*** |
AW139 |
HU-269 R-22 EC-135 初教六 歼教六 歼七 AW139 |
3325 |
AW139 2068 |
*** |
AW139 |
米8 直9 麦道600 麦道902 AW139 |
2655 |
AW139 1229 |
*** |
AW139 |
直9 直11 HC120 松鼠 |
4148 |
AW139 773 |
*** |
AW139 AW119MKII
|
AW139 AW119MKII |
803 |
620(AW119MKII 175;AW139 445) |
*** |
AW139 AW119MKII |
AW139 AW119MKII |
783 |
605(AW119MKII 33;AW139 572) |
*** |
AW139 |
直11 米171 AW139 |
2009 |
AW139 689 |
*** |
|
飞行学员 |
|
|
*** |
|
飞行学员 |
|
|
★(1)上述飞行员在完成了本机型的转机型培训并获得相应资质认证后,可以担任本机型相应资质的驾驶员。
★(2)被保险人使用或后续培养的飞行员,在完成了本机型的转机型培训并获得相应资质认证后,可以担任本机型相应资质的驾驶员。
★(3)警航飞行员(含警航飞行学员)在改装和见习阶段可以在有机长或教员资质的飞行员带领下操作直升机,警航飞行员(含警航飞行学员)可以进行为通过机型改装或为取得飞行资质所必须的单独操作直升机的飞行。
★(4)列明的飞行员及其他的经浙江省警务航空队授权同意并具备驾驶保险标的一览表所列机型的相应资质的飞行员(含飞行学员)不需承保人事先同意也可以驾驶本保单项下承保的直升机。
预计本年度总飞行小时数,总起降架次(2024-2025年度)
|
航空器 |
|
|
||||
型号 |
注册号 |
生产序列号 |
制造年份 |
飞行开始时间 |
本年度预计总飞行小时数 |
本年度预计起降架次 |
|
1 |
AW119MKII |
3***2 |
*** |
2012 |
|
60 |
250 |
2 |
AW139 |
3***1 |
*** |
2012 |
|
160 |
500 |
3 |
AW139 |
3***5 |
*** |
2016 |
|
160 |
500 |
4 |
AW139 |
3***6 |
*** |
2016 |
|
160 |
500 |
合计 |
|
|
|
|
|
540 |
1750 |
★飞行员飞行小时数,年度飞行计划,起落架次和飞行总时间等信息仅作为参考,不能作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依据。
2.2.2飞行员、机组、机务人员及保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期间)
注:特定期间指被保险人在航空器上或处于与航空器相连的任何设备或装置上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
2.2.2.1投保人
浙江省公安警务航空队
★2.2.2.2 被保险人
浙江省公安警务航空队空勤人员及地勤人员共53人。
其中,空勤人员14人,地勤人员39人。投保名单以被保险人最终确认为准。
★2.2.2.3 保障地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人员 |
保险项目 |
人数 |
保额 |
免赔额 |
空勤人员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特定期间) |
14 |
RMB2,500,000.00/人 |
无 |
地勤人员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特定期间) |
39 |
RMB2,500,000.00/人 |
无 |
★2.2.2.5保险期限
2024年06月26日零时起,至2025年06月25日二十四时止,具体保险日期以投保人最终确认为准。(北京时间)
2.2.2.6特别约定
★2.2.2.6.1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仅承保被保险人在航空器上或处于与航空器相连的任何设备或装置上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身故、残疾或烧伤,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航空器仅指投保人拥有或运营的航空器)。
★2.2.2.6.2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职业的特殊性,被保险人执行警务飞行和政府下达的其他飞行任务期间不视为本保单中除外条款中“战争、军事活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或恐怖袭击”。
★2.2.2.6.3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10%新增的空勤人员和地勤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飞行员、任务员、机务人员及地面保障管理人员)自动免费纳入本保单保险保障范围内,被保险人须在新增人员到岗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保险人。
★2.2.2.6.4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的被保险人包括空勤人员、地勤人员及列明的所有人员。
★2.2.2.6.5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中涉及伤残等级评定均以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为准。
★2.2.2.6.6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在执行警务飞行以及政府下达的其他飞行任务,包括但不限于:空中巡察与指挥、空中侦察、缉私禁毒和追捕逃犯、反恐支援和空降突袭等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2.2.6.7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本保单保险条款之间存在冲突,统一按照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赔偿标准进行赔付。
2.2.2.7附加条款
★意外伤害烧伤保险条款
★经纪人条款(航联10%)
以上所列条款为基本扩展条款,投标人可自行增加条款作为服务方案的一部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特别条款具体措词。
★2.2.2.8保险合同条款措辞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和/或
机上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条款须满足投保人上述保障需求。
★请投标单位提供具体条款措辞(格式自拟,未提供视为负偏离)。
2.2.3飞行员、机组、机务人员及保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2.3.1投保人
浙江省公安警务航空队
★2.2.3.2 被保险人
浙江省公安警务航空队空勤人员及地勤人员共53人。
其中,空勤人员14人,地勤人员39人。投保名单以被保险人最终确认为准。
★2.2.3.3 保障地域范围
全球范围
★2.2.3.4 保险项目、保险金额及免赔额
人员 |
保险项目 |
人数 |
保额 |
免赔额 |
空勤人员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14 |
RMB3,000,000.00/人 |
无 |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RMB600,000.00/人 |
无 |
||
地勤人员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39 |
RMB3,000,000.00/人 |
无 |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RMB600,000.00/人 |
无 |
★2.2.3.5保险期限
2023年06月26日零时起,至2024年06月25日二十四时止,具体保险日期以投保人最终确认为准。(北京时间)
2.2.3.6特别约定
★2.2.3.6.1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包括滑索上的或通过绞机和滑索等设备上下直升飞机过程)、维修与保养航空器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身故、残疾或烧伤,以及由此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2.2.3.6.2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职业的特殊性,被保险人执行警务飞行和政府下达的其他飞行任务期间不视为本保单中除外条款中“战争、军事活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或恐怖袭击”。
★2.2.3.6.3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10%新增的空勤人员和地勤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飞行员、任务员、机务人员及地面保障管理人员)自动免费纳入本保单保险保障范围内,被保险人须在新增人员到岗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保险人。
★2.2.3.6.4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境外的风险,境外医疗费用赔偿标准按照实际发生金额为准,赔偿限额以本保单约定为准。
★2.2.3.6.5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中涉及伤残等级评定均以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为准。
★2.2.3.6.6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员在非航空飞行期间和非航空作业期间的意外事故风险。
★2.2.3.6.7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在执行警务飞行以及政府下达的其他飞行任务,包括但不限于:空中巡察与指挥、空中侦察、缉私禁毒和追捕逃犯、反恐支援和空降突袭等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2.3.6.8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员在全天24 小时的意外事故风险。
★2.2.3.6.9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地勤人员的意外事故风险。
★2.2.3.6.10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赔付被保险人因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而导致发生的意外医疗费用中非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赔付比例为实际发生费用的50%,但单次及累计最高赔付限额不超过本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免赔额与主保单一致。
★2.2.3.6.11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本保单保险条款之间存在冲突,统一按照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赔偿标准进行赔付。
2.2.3.7附加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扩展保险期间条款(24小时)
★意外伤害烧伤保险条款
★经纪人条款(航联10%)
以上所列条款为基本扩展条款,投标人可自行增加条款作为服务方案的一部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特别条款具体措词。
2.2.3.8保险合同条款措辞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或机上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须满足投保人上述保障需求。
请投标单位提供具体条款措辞(格式自拟,未提供视为负偏离)。
※2.2.4 临时上机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期间)
注:
1.特定期间指被保险人在航空器上或处于与航空器相连的任何设备或装置上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
2.临时上机人员指因投保人执行飞行任务期间所涉及的有临时上机需求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飞行员及机组人员,在直升机上履行或者不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各级领导人,外国专家,被救援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由于投保人执行的任务性质特殊,涉及保密要求,因此无法提前申报。具体申报方式以保险方案要求为准。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对临时上机人员的具体信息承担举证责任。
2.2.4.1投保人
浙江省公安警务航空队
★2.2.4.2被保险人
浙江省公安警务航空队确认投保的登机人员,投保名单以投保人最终确认为准。
★2.2.4.3保障地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2.2.4.4投保需求
全年预计投保人次为500人次,每人次为每人投保一天,保险金额为250万元/每人每天,无免赔。
★2.2.4.5保险期限
2024年06月26日零时起,至2025年06月25日二十四时止期间,具体保险日期以投保人最终确认为准。(北京时间)
2.2.4.6特别约定
★4.2.4.6.1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仅承保被保险人在航空器上或处于与航空器相连的任何设备或装置上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身故、残疾或烧伤,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航空器仅指投保人拥有或运营的航空器)。
★2.2.4.6.2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职业的特殊性,被保险人执行警务飞行和政府下达的其他飞行任务期间不视为本保单中除外条款中“战争、军事活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或恐怖袭击”。
★2.2.4.6.3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中涉及伤残等级评定均以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为准。
★2.2.4.6.4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在执行警务飞行以及政府下达的其他飞行任务,包括但不限于:空中巡察与指挥、空中侦察、缉私禁毒和追捕逃犯、反恐支援和空降突袭等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2.4.6.5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本保单保险条款之间存在冲突,统一按照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赔偿标准进行赔付。
★2.2.4.6.6投保人于每月10日前向保险人书面申报上一月的被保险人信息;本保单保费,投保人将与本招标文件所涉项目中其他险种一起向保险人一次性支付保费,保费不做调整。
2.2.4.7附加条款
★意外伤害烧伤保险条款
★经纪人条款(航联10%)
★以上所列条款为基本扩展条款,投标人可自行增加条款作为服务方案的一部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特别条款具体措辞(格式自拟,未提供视为负偏离)。
★2.2.4.8保险合同条款措辞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和/或
机上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和/或
其他可以提供相同保障保险产品条款
条款须满足投保人上述保障需求。
★请投标单位提供具体条款措辞(格式自拟,未提供视为负偏离)。
★三、支付方式:
被保险人应在每架直升机保单起期日60天内向保险人缴纳保费。
★四、承保要求
本项目指定经纪人为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声明不做主承保或者只承保部分份额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中标服务商须与业主签订包含所有保险保障内容的正式合同。
★注:在此次项目服务时间到期后至浙江省公安警务航空队完成2025年招标工作前的保险等相应服务工作,必须由本次中标服务商延续完成,服务费用按本次保费日比例标准,要求下次中标服务商支付。
如果本次招标工作结束前,现有保单已经到期,则采购人可以选择按照2023-2024年度的条件由2023-2024年度的中标服务商暂保。计费标准为2023-2024年度保费日比例标准。付款方式由采购人和2023-2024年度的中标服务商协商确认。
商务要求表
▲项目工期(交货期)及地点 |
项目工期;2024年6月26日-2025年6月25日 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国际机场浙航路西 |
|
▲付款条件(明确是否需要履约保证金) |
付款方式:项目结束后一次性支付所有款项。 1.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价1%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约期间无违约情形的,项目验收结束后,于一周内退还(不计息); 2.提交方式: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
|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
无特别说明,按“第五章 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指引”相关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内容。 |
|
售 后 服务 |
项目维护计划 |
若有,请提供 |
响应情况 |
若有,请提供 |
|
技术培训 |
若有,请提供 |
|
履约能力 |
投标人技术力量情况 |
若有,请提供 |
经验或业绩要求 |
投标人(含其国内分支机构)近3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保单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有警航同类保险项目承保业绩情况,每个得0.5分,此项得分最高为2.5分; 上述项目须提供保单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此外如为共保项目须为首席承保人并提供共保协议复印件,同一客户不同年份项目只计一次分数。 |
第五章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指引
合同编号:
确认书号:
甲方(采购人):
乙方(供应商):
甲、乙双方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项目编号为 的(标项及名称)项目公开招标的结果,签署本合同。
一、项目内容及合同价格
金额单位:元
项目名称 |
技术需求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
详见项目对应招投标文件 |
|
|
|
合 计 |
|
|
||
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 |
注:1.项目具体技术需求及采购人地址等详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询标记录。
2.以上合同总价包含项目达到预期使用效果所需的一切费用。
二、技术资料
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项目的有关技术资料。
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三、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四、产权担保
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五、转包或分包
不允许转包。
允许分包部分 。
如乙方将项目转包或将不允许分包部分就行了分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六、质保期和履约保证金
1.质保期年。(自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计)
2.履约保证金元。[履约保证金交至采购人处,在合同约定交货验收合格满( )个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七、项目工期及实施地点
1.交货期:
2.实施地点:
八、货款支付
付款方式:(根据采购文件“第四部分商务要求表付款条件”内容填写)
九、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十、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详见招标文件。
十一、调试和验收
详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十二、货物包装
详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十三、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验收项目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收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违约金。
2. 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发票,结合验收情况,验收合格的,在15日内将采购资金支付到乙方约定账户。
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合同款项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逾期交付项目的,乙方应按逾期交付项目总额每日千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合同款项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交付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交付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该货物,乙方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乙方拒绝更换货物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5.解除合同应按《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向财政备案。
十四、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五、诉讼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十六、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甲、乙两方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双方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5.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6.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两方各执二份。
甲方(盖章):
地址:
法定(授权)代表人:
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地址:
开户行:
开户帐号:
法定(授权)代表人:
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本合同为合同样稿格式,最终稿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合同编号:
确认书号:
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投保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保险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投保人就以下项目投保航空器相关险种:
项目名称:
投保险种:机身及零备件一切险
第三者责任险
乘客责任险(包括飞行员及机组人员)
航空机身战争及相关风险保险
飞行员、机组及机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相关扩展保障)
无人机机身及零备件一切险
无人机第三者责任险
二、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航空器保险单(AVN1C、AVN52E等)
2、航空机身“战争及相关风险”保险单(LSW555D)
3、飞行员、机组及机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相关扩展保障)保险单
4、无人机保险条款
5、扩展条款内容
三、保险公司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保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航空器综合一切险业务。
四、投保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保险人支付酬金。
五、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终结。
六、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投 保 人:(盖章) 承 保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英文条款仅供参考,投标单位应提供相应的中文条款,签订合同以中文条款为准。
AVN1C合同条款
LONDON AIRCRAFT INSURANCE POLICY
Headings and marginal captions are inserted for the purpose of convenient reference only and are not to be deemed part of this Policy.
Certain words and phrases used in this Policy have special meanings which can be found in Section IV(D) Definitions.
The Insurers agree to insure against loss, damage or liability, arising out of an Accident occurring during the Period of Insurance to the extent and in the manner provided in this Policy.
SECTION I LOSS OF OR DAMAGE TO AIRCRAFT
1. Coverage
The Insurers will at their option pay for, replace or repair, accidental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Aircraft described in the Schedule arising from the risks covered, including disappearance if the Aircraft is unreported for sixty days after the commencement of Flight, but not exceeding the Amount Insured as specified in Part 2(5) of the Schedule and subject to the amounts to be deducted specified in Condition 3(c).
If the Aircraft is insured hereby for the risks of Flight, the Insurers will, in addition, pay reasonable emergency expenses necessarily incurred by the Insured for the immediate safety of the Aircraft consequent upon damage or forced landing, up to 10 per cent of the Amount Insured as specified in Part 2(5) of the Schedule.
2.Exclusions applicable to this Section only
The Insurers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Wear and Tear,
wear and tear, deterioration, breakdown, defect or failure Breakdown caused in any Unit of the Aircraft and the consequences thereof within such Unit;
damage to any Unit by anything which has a progressive or cumulative effect but damage attributable to a single recorded incident is covered under paragraph1(a) above. Howsoever HOWEVER accidental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Aircraft consequent upon 2(a) or (b) above is covered under paragraph 1(a) above
3.Conditions applicable to this Section only
Dismantling (a) If the Aircraft is damaged
Transport and (i) no dismantling or repairs shall be commenced without the
Repairs consent of the Insurers except whatever is necessary in the interests of safety, or to prevent further damage, or to comply with orders issued by the appropriate authority;
(ii) the Insurers will pay only for repairs and transport of labour and materials by the most economical method unless the Insurers agree otherwise with the Insured.
Payment or (b) If the Insurers exercise their option to pay for or replace the Aircraft
Replacement (i) the Insurers may take the Aircraft (together with all documents of record, registration and title thereto) as salvage;
the cover afforded by this Section is terminated in respect of the
Aircraft even if the Aircraft is retained by the Insured for valuable consideration or otherwise;
the replacement aircraft shall be of the same make and
type and in reasonably like condition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with the Insured.
Amounts to be (c) Except where the Insurers exercise their option to pay for or
Deducted from replace the Aircraft, there shall be deducted from the the Claim
claim under paragraph 1(a) of this Section
the amount specified in Part 6(B) of the Schedule and
such proportion of the Overhaul Cost of any Unit repaired or replaced as the used time bears to the Overhaul Life of the Unit.
No (d) Unless the Insurers elect to take the Aircraft as salvage the
Abandonment Aircraft shall at all times remain the property of the Insured who shall have no right of abandonment to the Insurers.
Other (e) No claim shall be payable unde r this Section if other
Insurance insurance which is payable in consequence of loss or damage covered under this Section has been or shall be effected by or on behalf of the Insured without the knowledge or consent of the Insurers.
See also Section IV
SECTION II LEGAL LIABILITY TO THIRD PARTIES
(OTHER THAN PASSENGERS)
1. Coverage
The Insurers will indemnify the Insured for all sums which the Insured shall become legally liable to pay, and shall pay, as compensatory damages (including costs awarded against the Insured) in respect of accidental bodily injury (fatal or otherwise) and accidental damage to property caused by the Aircraft or by any person or object falling therefrom.
2. Exclusions applicable to this Section only
The Insurers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Employees (a) injury (fatal or otherwise) or loss sustained by any director
and Others or employee of the Insured or partner in the Insured's business whilst acting
in the course of his employment with or duties for the Insured;
Operational (b) injury (fatal or otherwise) or loss sustained by any member of the
Crew flight, cabin or other crew whilst engaged in the operation of the Aircraft;
Passengers (c) injury (fatal or otherwise) or loss sustained by any passenger whilst entering, on board, or alighting from the Aircraft;
Property (d) loss of or damage to any property belonging to or in the care, custody or control of the Insured;
Noise and (e) claims excluded by the attached Noise and Pollution and Other
Pollution and Perils Exclusion Clause.
Other Perils
3.Limit of Indemnity applicable to this Section
The liability of the Insurers under this Section shall not exceed the amount stated in Part 6(C) of the Schedule, less any amounts under Part 6(B). The Insurers will defray in addition any legal costs and expenses incurred with their written consent in defending any action which may be brought against the Insured in respect of any claim for compensatory damages covered by this Section, but should the amount paid or awarded in settlement of such claim exceed the Limit of Indemnity then the liability of the Insurers in respect of such legal costs and expenses shall be limited to such proportion of the said legal costs and expenses as the Limit of Indemnity bears to the amount paid for compensatory damages.
See also Section IV
SECTION III LEGAL LIABILITY TO PASSENGERS
1.Coverage
The Insurers will indemnify the Insured in respect of all sums which the Insured shall become legally liable to pay, and shall pay, as compensatory damages (including costs awarded against the Insured) in respect of
accidental bodily injury (fatal or otherwise) to passengers whilst entering, on board, or alighting from the Aircraft and
loss of or damage to baggage and personal articles of passengers arising out of an Accident to the Aircraft.
Provided always that
Documentary (i) before a passenger boards the Aircraft the Insured shall
Precautions take such measures as are necessary to exclude or limit liability for claims under (a) and (b) above to the extent permitted by law;
if the measures referred to in proviso (i) above include the issue of a passenger ticket/baggage check, the same shall be delivered correctly completed to the passenger a reasonable time before the passenger boards the Aircraft.
Effect of In the event of failure to comply with proviso (i) or (ii) the
Non-Compliance liability of the Insurers under this Section shall not
exceed the amount of the legal liability, if any, that would have existed had the proviso been complied with.
2.Exclusions applicable to this Section only
The Insurers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Employees (a) director or employee of the Insured or partner in the Insured's
Others business whilst acting in the course of his employment with or
duties for the Insured;
Operational ( b) member of the flight, cabin or other crew whilst engaged in the
Crew operation of the Aircraft.
3.Limits of Indemnity applicable to this Section
The liability of the Insurers under this Section shall not exceed the amounts stated in Part 6(C) of the Schedule, less any amounts under Part 6(B). The Insurers will defray in addition any legal costs and expenses incurred with their written consent in defending any action which may be brought against the Insured in respect of any claim for compensatory damages covered by this Section, but should the amount paid or awarded in settlement of such claim exceed the Limit of Indemnity then the liability of the Insurers in respect of such legal costs and expenses shall be limited to such proportion of the said legal costs and expenses as the Limit of Indemnity bears to the amount paid for compensatory damages.
See also Section IV
SECTION IV
(A)GENERAL EXCLUSIONS APPLICABLE TO ALL SECTIONS
This Policy does not apply
Illegal Uses 1. Whilst the Aircraft is being used for any illegal purpose or for any purpose other
than those stated in Part 3 of the Schedule and as defined in the Definitions.
Whilst the Aircraft is outside the geographical limits
Geographical stated in Part 5 of the Schedule unless due to force majeure.
Limits 3. Whilst the Aircraft is being piloted by any person other than as stated in Part 4 of the Schedule except that the Aircraft may be operated on the ground by any person competent for that purpose.
Whilst the Aircraft is being transported by any means of
conveyance except as the result of an Accident giving rise to
Transportation by a claim under Section I of this Policy.
other Conveyance 5. Whilst the Aircraft is landing on or taking off or attempting to do so from a place which does not comply with the recommendations laid down by the manufacturer of the
Landing and Aircraft except as a result of force majeure.
Take-off Areas 6. To liability assumed or rights waived by the Insured under any agreement (other than a passenger ticket/baggage check issued under Section III hereof) except to the extent that
Contractual such liability would have attached to the Insured in the absence
Liability of such agreement.
Number of 7. Whilst the total number of passengers being carried in
Passengers the Aircraft exceeds the declared maximum number of passengers stated in Part 2(4) of the Schedule.
Non- 8. To claims which are payable under any other policy or Contribution policies except in respect of any excess beyond the amount
which would have been payable under such other policy or policies had this Policy not been effected.
Nuclear Risks 9. To claims excluded by the attached Nuclear Risks Exclusion Clause.
War, 10. To claims caused by
Hi-jacking, (a) War, invasion, acts of foreign enemies, hostilities
and Other (whether war be declared or not), civil war, rebellion,
Perils revolution, insurrection, martial law, military or usurped
power or attempts at usurpation of power.
(b) Any hostile detonation of any weapon of war employing atomic or nuclear fission and/or fusion or other like reaction or radioactive force or matter.
(c) Strikes, riots, civil commotions or labour disturbances.
(d) Any act of one or more persons, whether or not agents of a sovereign Power, for political or terrorist purposes and whether the loss or damage resulting therefrom is accidental or intentional.
(e) Any malicious act or act of sabotage.
(f) Confiscation, nationalisation, seizure, restraint, detention, appropriation, requisition for title or use by or under the order of any Government (whether civil military or de facto) or public or local authority.
(g) Hi-jacking or any unlawful seizure or wrongful exercise of control of the Aircraft or crew in Flight (including any attempt at such seizure or control) made by any person or persons on board the Aircraft acting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Insured.
Furthermore this Policy does not cover claims arising whilst the Aircraft is outside the control of the Insured by reason of any of the above perils. The Aircraft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been restored to the control of the Insured on the safe return of the Aircraft to the Insured at an airfield not excluded by the geographical limits of this Policy, and entirely suitable for the operation of the Aircraft (such safe return shall require that the Aircraft be parked with engines shut down and under no duress).
(B) CONDITIONS PRECEDENT APPLICABLE TO ALL SECTIONS
It is necessary that the Insured observes and fulfils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before the Insurers have any liability to make any payment
under this Policy.
Due Diligence 1. The Insured shall at all times use due diligence and do and concur in doing everything reasonably practicable to avoid accidents and to avoid or diminish any loss hereon.
Compliance 2. The Insured shall comply with all air navigation and
with Air airworthiness orders and requirements issued by any
Navigation, competent authority affecting the safe operation of
Orders etc. the Aircraft and shall ensure that
(a) the Aircraft is airworthy at the commencement of each Flight;
(b) all Log Books and other record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Aircraft which are required by any official regulations in force from time to time shall be kept up to date and shall be produced to the Insurers or their Agents on request;
(c) the employees and agents of the Insured comply with such orders and requirements.
Claims 3. Immediate notice of any event likely to give rise to a claim
Procedure under this Policy shall be given as stated in Part 8 of the Schedule. In all cases the Insured shall
(a) furnish full particulars in writing of such event and forward immediately notice of any claim with any letters or documents relating thereto;
(b) give notice of any impending prosecution;
(c) render such further information and assistance as the Insurers may reasonably require;
(d) not act in any way to the detriment or prejudice of the interest of the Insurers.
The Ins ured shall not make any admission of liability or payment or offer
or promise of payment without the written consent of the Insurers.
(C) GENERAL CONDITIONS APPLICABLE TO ALL SECTIONS
Claims Control 1. The Insurers shall be entitled (if they so elect) at any time and for so long as they desire to take absolute control of all negotiations and proceedings and in the name of the Insured to settle, defend or pursue any claim.
Subrogation 2. Upon an indemnity being given or a payment being made by the Insurers under this Policy, they shall be subrogated to the rights and remedies of the Insured who shall co-operate with and do all things necessary to assist the Insurers to exercise such rights and remedies.
3. Should there be any change in the circumstances or nature
Variation in of the risks which are the basis of this contract the Insured shall
Risk give immediate notice thereof to the Insurers and no claim arising
subsequent to such change shall be recoverable hereunder unless such change has been accepted by the Insurers.
This Policy may be cancelled by either the Insurers or the
Cancellation Insured giving 10 days notice in writing of such cancellation.
If cancelled by the Insurers they will return a pro rata portion of the premium in respect of the unexpired period of the Policy. If cancelled by the Insured a return of premium shall be at the discretion of the Insurers. There will be no return of premium in respect of any Aircraft on which a loss is paid or is payable under this Policy.
This Policy shall not be assigned in whole or in part except
Assignment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Insurers verified by endorsement hereon.
Not Marine 6. This Policy is not and the parties hereto expressly agree that
Insurance it shall not be construed as a policy of marine insurance.
Arbitration 7. This Policy shall be construed in accordance with English Law and any dispute or difference between the Insured and the Insurers shall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in Lond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atutory provision for arbitration for the time being in force.
Two or More 8. When two or more Aircraft are insured hereunder the terms of this
Aircraft Policy apply separately to each.
9. Notwithstanding the inclusion herein of more than one
Limit(s) of Insured, whether by endorsement or otherwise, the total liability of
Indemnity the Insurers in respect of any or all Insureds shall not exceed the
Limit(s) of Indemnity stated in this Policy.
10. If the Insured shall make any claim knowing the same to be
False and false or fraudulent as regards amount or otherwise this Policy
Fraudulent shall become void and all claims hereunder shall be forfeited.
Claims
(D)DEFINITIONS
1. "ACCIDENT" means any one accident or series of accidents arising out of one event.
2. "UNIT" means a part or an assembly of parts (including any sub-assemblies) of
the Aircraft which has been assigned an Overhaul Life as a part or an
assembly. Nevertheless, an engine complete with all parts normally attached
when removed for the purpose of overhaul or replacement shall together
constitute a single Unit.
3. "OVERHAUL LIFE" means the amount of use, or operational and/or calendar
time which, according to the Airworthiness Authority, determines when overhaul
or replacement of a Unit is required.
4. "OVERHAUL COST" means the costs of labour and materials which are or
would be incurred in overhaul or replacement (whichever is necessary) at the
end of the Overhaul Life of the damaged or a similar Unit.
5. "PRIVATE PLEASURE" means use for private and pleasure purposes but
NOT use for any business or profession nor for hire or reward.
6. "BUSINESS" means the uses stated in Private Pleasure and use for business or
professional purposes but NOT use for hire or reward.
7. "COMMERCIAL" means the uses stated in Private Pleasure and Business and
use for the carriage by the Insured of passengers, baggage accompanying
passengers and cargo for hire or reward.
8. "RENTAL" means rental, lease, charter or hire by the Insured to any person,
company or organisation for Private Pleasure and Business uses only, where the
operation of the Aircraft is not under the control of the Insured. Rental for any
other purpose is NOT insured under this Policy unless specifically declared to
Insurers and the detail of such use(s) stated in Part 3 of the Schedule under
SPECIAL RENTAL USES.
Definitions 5, 6, 7 and 8 constitute Standard Uses and do not include instruction, aerobatics, hunting, patrol, fire-fighting, the intentional dropping, spraying or release of anything, any form of experimental or competitive flying, and any other use involving abnormal hazard, but when cover is provided details of such use(s) are stated in Part 3 of the Schedule under SPECIAL USES.
9. "FLIGHT" means from the time the Aircraft moves forward in taking off or
attempting to take off, whilst in the air, and until the Aircraft completes its
landing run. A rotary-wing aircraft shall be deemed to be in Flight when the
rotors are in motion as a result of engine power, the momentum generated
therefrom, or autorotation.
10."TAXIING" means movement of the Aircraft under its own power other than in
Flight as defined above. Taxiing shall not be deemed to cease merely by reason
of a temporary halting of the Aircraft.
11. "MOORED" means, in the case of aircraft designed to land on water, whilst the
Aircraft is afloat and is not in Flight or Taxiing as defined above, and includes
the risks of launching and hauling up.
12. "GROUND" means whilst the Aircraft is not in Flight or Taxiing or Moored as
defined above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附件1:
省公安警务航空队2024-2025年直升机航空保险项目
项目编号:ZZCG2024P-GK-108(标项 )
资
格
文
件
投标人全称:
地 址:
时 间:
1、资格文件目录
(1)声明书 (格式见附件2);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非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格式见附件3-1)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代表投标人投标的提供,格式见附件3-2)或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格式见附件5);
(3)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事业单位的,则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的,则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
(4)联合投标协议书(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须提供,格式见附件4);
(5)分包意向协议(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须提供,格式见附件6)
(6)提供采购公告中符合投标人特定条件要求的有效的其他资质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及需要说明的资料。
▲投标人须知(九)投标无效的情形中“1.投标人未能提供合格的资格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声明书:
以非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未提供声明书或声明书未盖投标人公章;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未分别提供联合体各方声明书或声明书未盖投标人公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
以非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委托书无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未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代表投标人投标的,未提供身份证或身份证不在有效期内或未签章;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未提供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或委托书无联合体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未盖联合体各方公章;
3.营业执照:
以非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未提供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不在有效期内或未盖投标人公章;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未提供联合体各方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不在有效期内或未盖投标人公章;
事业单位投标的,未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在有效期内或未盖投标人公章;自然人投标的,未提供身份证或身份证不在有效期内或未签章;
4.联合投标协议书: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未提供联合投标协议书或未盖联合体各方公章或未列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义务、合同金额占比;
5. 投标人的特定条件证明材料:
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中有投标人的特定条件的,未提供符合投标人特定条件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在有效期内或未盖投标人公章;
6.中小企业声明函:
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未完整填写标的名称、企业名称、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或未盖投标人公章;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未盖投标人公章;监狱企业投标的,未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7.分包意向协议:
项目要求以合同分包形式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未提供分包意向协议或未盖投标人与分包供应商公章或未列明分包供应商承担的工作、合同金额占比。
附件2:
声 明 书
致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省公安警务航空队2024-2025年直升机航空保险项目(编号为ZZCG2024P-GK-108)的投标,为此,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同意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
2.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3.若中标,我方将按招标文件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4.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
5.投标文件自开标日起有效期为90天。
6.我方承诺已经具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我方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8.我方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
9.我方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况。
10.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投标人全称(公章): 日 期:
附件3-1: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职工 (姓名)为授权代表,以我方的名义参加项目名称:省公安警务航空队2024-2025年直升机航空保险项目 项目编号:ZZCG2024P-GK-108 项目的投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开标、评标、签约等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我方对授权代表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授权代表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授权代表: 联系方式: 邮箱:
授权代表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名章):
联系方式:
投标人全称(公章): 日 期:
附件3-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有效的身份证件扫描件、复印件:
正面:
反面: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名章):
联系方式: 邮箱:
投标人全称(公章): 日 期:
附件4:
联合投标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如果有的话,可按甲、乙、丙、丁…序列增加)
各方经协商,就响应 组织实施的编号为 ZZCG2024P-GK-108的招标活动联合进行投标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各方一致决定,以 为主办人进行投标,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分别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文件(声明书、营业执照、投标人特定条件)。
二、在本次投标过程中,主办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及投标内容而对招标方和采购人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包括书面澄清及响应等均对联合投标各方产生约束力。如果中标并签订合同,则联合投标各方将共同履行对招标方和采购人所负有的全部义务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联合投标其余各方保证对主办人为响应本次招标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提供全部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支持。
四、本次联合投标中,甲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乙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甲方 )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乙方 )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
五、有关本次联合投标的其他事宜:
六、本协议提交招标方后,联合投标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上述实质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
七、本协议签约各方各持一份,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甲方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乙方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附件5:
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根据 与 签订的《联合投标协议书》的内容,现授权 为联合投标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在投标、开标、评标、签约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这有关的一切事务, 联合投标各方均予以认可并遵守。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授权代表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授权代表: 联系方式: 邮箱:
授权代表身份证号码:
联合体甲方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联合体乙方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附件6:
分包意向协议
(投标人名称 )若成为(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的中标供应商,将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投标人名称 )与(所有分包供应商名称 )达成分包意向协议。 (投标人名称 )负责签署投标文件,(投标人名称 )的所有承诺均认为代表了(所有分包供应商名称 )意愿。
一、分包内容在采购文件分包要求的范围内,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等
二、分包标的及数量
(投标人名称 )将 工作内容 分包给(分包供应商名称 ),(分包供应商名称 ),具备承担 工作内容 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
三、分包工作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的办法
八、其他
(分包供应商名称 )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以上。当分包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100%时,视为转包。此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文件第七十二条规定,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分包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
省公安警务航空队2024-2025年直升机航空保险项目
项目编号:ZZCG2024P-GK-108(标项 )
技
术
及
商
务
文
件
投标人全称:
地 址:
时 间:
2、技术及商务文件目录
(1)评分对应表(格式见附件,主要用于评委对应评分内容)
(2)投标项目明细清单(含货物、服务等);
(3)技术响应表(格式见附件);
(4)项目总体解决方案(可包含且不限于对项目总体要求的理解、项目总体架构及技术解决方案等);
(5)项目实施计划(可包含且不限于保证工期的施工组织方案及人力资源安排、项目组人员清单等);
(6)列入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清单的证明资料(若有);
(7)商务响应表(格式见附件);
(8)售后服务计划(可包含且不限于对用户故障的响应、处理、定期巡检、备品备件、常用耗材提供、驻点人员情况等);
(9)技术培训计划(若有);
(10)投标人履约能力(可包含且不限于技术力量情况、投标人各项能力证书);
(11)案例的业绩证明(投标人业绩情况一览表、合同复印件等);
(12)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附件8:
评分对应表
投标人全称(公章): 标项:
评分项目 |
投标文件对应资料 |
投标文件页码 |
对应第三章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报价除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附件9:
投标项目明细清单
投标人全称(公章): 标项:
货物类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 |
规格 型号 |
单位及 数量 |
性能及指标 |
产地 |
|
|
|
|
|
|
|
|
|
|
|
|
|
|
服务类
序号 |
服务内容 |
服务人员数量 |
工作量 |
|
|
|
|
|
|
|
|
注:在填写时,如上表不适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可在确保投标明细内容完整的情况下,根据上表格式自行划表填写。
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附件10:
技 术 响 应 表
投标人全称(公章): 标项: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响应 |
偏离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设备的性能指标、对照招标文件要求在“偏离情况”栏注明“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
授权代表签名: 日 期:
附件11:
项目组人员清单
投标人全称(公章): 标项:
姓名 |
职务 |
专业技 术资格 |
证书 编号 |
参加本单位工作时间 |
劳动合 同编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在填写时,如本表格不适合投标单位的实际情况,可根据本表格式自行划表填写。
授权代表签名: 日 期:
附件12:
商务响应表
投标人全称(公章): 标项:
项目 |
招标文件要求 |
是否 响应 |
投标人的承诺或说明 |
项目工期(交货期)及地点 |
|
|
|
付款条件 |
|
|
|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
|
|
|
项目维护计划 |
|
|
|
响应情况 |
|
|
|
技术培训 |
|
|
|
投标人技术力量情况 |
|
|
|
经验或业绩要求 |
|
|
|
…… |
|
|
|
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附件13:
投标人业绩情况一览表
投标人全称(公章):
采购单位名称 |
设备或项目名称 |
采购 数量 |
单价 |
合同 金额 (万元) |
附件页码 |
采购单位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
|
合 同 |
验收 报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
提供投标人同类项目合同复印件、用户验收报告(如有)。 |
授权代表签名: 时 间:
附件14:
省公安警务航空队2024-2025年直升机航空保险项目
项目编号:ZZCG2024P-GK-108(标项 )
报
价
文
件
投标人全称:
地 址:
时 间:
3、报价文件目录
开标一览表(见附件15);
(2)中小企业声明函(若需要,格式见附件16);
(3)残疾人福利企业声明函(若需要,格式见附件17);
(4)监狱企业证明文件(若需要);
(5)投标人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
附件15:
开 标 一 览 表
投标人全称(公章):
招标编号及标项:
货物类 |
||||||||||
货物 名称 |
品牌 |
产地 |
规格 型号 |
数量 |
单价 (元) |
总价(元) |
制造商情况 |
|||
是否中小企业 |
企业全称 |
中小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 |
||||||||
… |
|
|
|
|
|
|
|
|
|
|
投标总价合计金额大写: 小写: ¥ |
||||||||||
备注 |
1.此表应按项目的明细情况列项填报,在填写时,如上表不适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可在确保投标明细内容完整的情况下,根据上表格式自行划表填写。 2.报价要求:项目费用包括项目实施所需的工程费、工时费、服务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税费及其他一切费用。 3.报价中不允许出现报价优惠等字样,投标总价合计金额应与明细报价汇总相等。投标总价不为零,报价明细表中部分产品、服务单价为零的,视作已包含在总价中。 4.开标时,招标方在电子交易平台公开投标人的报价信息,投标人对报价信息进行确认。投标人对报价信息不予确认的不影响后续评标过程。 5.报价低于项目预算50%的,应当在报价文件中详细阐述不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的具体原因。 |
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开 标 一 览 表
投标人全称(公章):
招标编号及标项:
服务类 |
||||||||
服务内容 |
服务人员数量 |
工作量 |
单价 (元) |
总价(元) |
承接服务的企业情况 |
|||
是否中小企业承接 |
企业全称 |
服务人员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 |
||||||
… |
|
|
|
|
|
|
|
|
投标总价合计金额大写: 小写: ¥ |
||||||||
备注 |
1.此表应按项目的明细情况列项填报,在填写时,如上表不适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可在确保投标明细内容完整的情况下,根据上表格式自行划表填写。 2.报价要求:项目费用包括项目实施所需的工程费、工时费、服务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税费及其他一切费用。 3.报价中不允许出现报价优惠等字样,投标总价合计金额应与明细报价汇总相等。投标总价不为零,报价明细表中部分产品、服务单价为零的,视作已包含在总价中。 4.开标时,招标方在电子交易平台公开投标人的报价信息,投标人对报价信息进行确认。投标人对报价信息不予确认的不影响后续评标过程。 5.报价低于项目预算50%的,应当在报价文件中详细阐述不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的具体原因。 |
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附件16: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 (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盖章):
日 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盖章):
日 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附件17: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盖章):
日 期:
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