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维亚大厦6F 推广内容:指由第三方广告主或广告代理提供的,通过SDK向合作产品推送并通过合作产品发布的广告内容。 乙方平台:乙方旗 下的Sigmob移动广告交易平台,该平台帮助甲方管理合作产品、接入丰富的广告资源,具备广告竞价、投放和管理的功能,并利用乙方开发的算法帮助甲方提升合作产品、甲 方自身和第三方广告的推广、分发、触达和变现效率。 SDK:指乙方平台涉及的软件开发工具包。 《创智汇聚流量业务合作规范》:指在甲方为乙方提供流量服务时,必须遵...
企业开发者合作协议
甲方:【公司全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乙方:北京创智汇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x0X
以上双方单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定义,在本协议中:
适用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法律、法令、法规和规定及其不时的修改,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合作产品:指甲方自行研发或有权代理运营的各类网站、软件、移动应用或其他类型产品,甲方合作产品明细以附件形式体现或由双方以邮件方式确认。
推广内容:指由第三方广告主或广告代理提供的,通过SDK向合作产品推送并通过合作产品发布的广告内容。
乙方平台:乙方旗下的Sigmob移动广告交易平台,该平台帮助甲方管理合作产品、接入丰富的广告资源,具备广告竞价、投放和管理的功能,并利用乙方开发的算法帮助甲方提升合作产品、甲方自身和第三方广告的推广、分发、触达和变现效率。
开发者后台:乙方平台给甲方使用的后台。
最终用户:指为自身用途而非为转售之目的使用产品和/或服务的任何人。
展示:在本协议中是指合作产品出现在客户端屏幕中且让最终用户完整清晰看到。推广内容未出现在手机屏幕中,包括但不限于被遮挡、被隐藏、没有显示、展示在屏幕外部用户不可见区域等,视为未展示。在符合展示定义下,展示时长符合平台要求的展示视为有效展示。
关联公司:指与一方有关的任何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中介或协议安排)控制该方或被该方控制、或与该方共同受控制的任何个人、合伙、组织或实体。“控制”指对受控或共同受控机构选举董事(或其它管理负责人)的股份或其它证券,直接或间接地拥有至少百分之三十(30%)的投票权。
SDK:指乙方平台涉及的软件开发工具包。
《创智汇聚流量业务合作规范》:指在甲方为乙方提供流量服务时,必须遵守的内容投放行为规范。《创智汇聚流量业务合作规范》内容见【xxxxx://xxxxxxx.xxxxxx.xxx/#/%X0%XX%00%X0%0X%00%X0%00%00%X0%00%00%X0%XX%0X%X0%X0%00%X0%0X%00/】。
《创智汇聚移动广告交易平台开发者协议》:指在甲方在使用乙方平台并注册为乙方平台用户时,须阅读并接受的线上协议。《创智汇聚移动广告交易平台开发者协议》内容见【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0.xxxx】。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以及中国法定节假日外的其他公历日。
日:指自然日。
合作事项与相关约定
合作内容
甲方拥有指定合作产品App(Android系统/iOS系统)的运营权或代理权,有权提供推广内容展示服务。
乙方拥有乙方平台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或经营权,通过专业数据处理算法在已接入平台的甲方合作产品上向最终用户展示推广内容并提供多种展示投放形式。
甲方同意按照乙方要求,在乙方平台设置媒体信息后,并在其合作产品中嵌入SDK,通过调用SDK相关接口进行聚合广告请求,发布推广内容。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负责合作产品的开发、运营、升级及维护工作,甲方应充分利用自有平台和渠道,以达到合作产品良好的运营状态。甲方有义务尽量减少合作产品升级及维护对乙方的影响,如合作产品升级及维护恢复会导致合作产品服务中断的,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将中断时间限制在最短时间内,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合作。
甲方承诺和保证,其享有对合作产品及其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声音、影像、图片、编码、系统、程序等)的完整的著作权、邻接权或已取得充分且合法的授权,以保证甲方可以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合理时间内提交与所提供的合作产品内容相关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游戏版号批文、商标权证明或授权文件、著作权证明或授权文件、批准文号、检验报告等有效证明材料。
甲方承诺和保证,对依照本协议提供给乙方的合作产品及其组成部分提前进行严格审查,保证其安全性、合法性、一致性、稳定性。甲方保证依本协议提供给乙方的合作产品及其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声音、影像、图片、编码、系统、程序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监管机关的规定及电信运营商的有关规定,且不会违反甲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合同中的约定。甲方如违反以上保证,由甲方自行负责解决相关争议纠纷及引发的赔偿,与乙方无关。
甲方作为推广内容的发布主体,应当对提供推广内容的广告主信息(如有)及所发布的推广内容进行法律法规要求的必要审查。如甲方发现广告主信息、推广内容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根据与乙方商定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合作期间,甲方应对推广内容进行完整的、不间断的展现,不得对乙方投放内容的展示进行干扰、篡改、负面引导等,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对推广内容进行任何增加、修改或删减等任何处理。
甲方应保证合作产品产生的用户流量真实、合法、有效,不得存在本协议附件一约定的任何一种流量作弊情形。
乙方在数据统计过程中或统计完成后,只要有证据证明甲方流量存在作弊的均可认定为流量作弊数据。只要存在流量作弊数据,乙方即有权对甲方合作产品的收益进行扣除,停止/取消结算作弊产品的全部收益分成,并追加扣除或追诉合作期间内已结算的收益分成的权利,乙方认为必要时可单方终止合作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如《创智汇聚流量业务规范》对上述流量作弊行为有处置细则的,从其规定执行。
合作期间,如甲方合作产品有更新或修订,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合作产品的版本更新情况,甲方应在更新或修订的同时在更新或修订的合作产品内嵌入SDK。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移除合作产品的SDK;如甲方计划移除合作产品的SDK的,需提前15个工作日以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在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移除。
甲方不得对SDK进行反向工程、反向编译或反汇编;不得对SDK进行内容、功能、逻辑及界面等任何方面的修改;不得将SDK用于本协议以外目的。
如甲方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导致任何第三方向乙方提起投诉、索赔要求、诉讼或其他侵权指控行为,或相关政府机关对乙方作出质询、处理/处罚,甲方应当负责进行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损失,并赔偿对于乙方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和解金额、罚款或损害赔偿金额等全部损失。如果前述诉讼、指控、处罚必须由乙方直接处理,则甲方应当无条件地给予最大支持,并在乙方处理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和解金额、罚款或损害赔偿金额等全部损失。乙方有权在发生上述情况后暂停向甲方支付产品收益,并有权以甲方应得产品收益抵扣乙方受到的损失和应得的赔偿款。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应依约提供乙方平台的SDK及投放的推广内容。
对于推广内容,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若因为广告主提交的广告素材的原因,导致甲方受到任何第三方索赔或者国家机关处罚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广告主索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供相应的协助措施。
乙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的安全性、合法性在合理范围内负责。
乙方有权依据相应的技术手段,对甲方提供的合作产品的流量进行监测分析,并在异常情况下提出异议。
乙方负责提供乙方平台运营的统计数据,包括推广收入数据、有效显示、点击等推广效果数据等,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乙方应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合法、完整。
乙方有权了解合作产品的运营情况,了解相关的数据及用户属性,用以分析调整合作产品展示内容,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第3条的约定履行必要的授权程序取得用户同意,予以配合。
乙方有将此次合作作为案例进行市场宣传的权利。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基于运营需要对乙方平台的SDK、接入方式、推广内容等进行调整或更新,甲方承诺对此不持异议并随时配合乙方进行相应的调整。
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在其市场推广、名片、文件、网站建设以及其他任何方面使用乙方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和网站等。
结算与付款
乙方依据开发者后台收益数据100%向甲方分成。
乙方按月向甲方结算。每月15日前,乙方在开发者后台向甲方提供上一自然月的结算数据,甲方应在乙方提供结算数据后的5个工作日内登录开发者后台进行核对,如甲方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发送邮件至supplygroup@sigmob提出异议,双方进行协商。如甲方未在乙方提供结算数据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确认该结算数据无误,双方核对数据完毕,乙方将根据该结算数据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对账单。
甲方应于每个月收到乙方纸质或电子版对账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对账单上显示的甲方上月应获分成数额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在收到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上一个月的分成费用。甲方需向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为“【广告发布费】”。
乙方向甲方结算的收益起付金额为人民币壹仟元(¥1,000.00),如某一月份产生的甲方应得收益低于此金额的,将自动累计至下个结算周期,直至达到前述最低结算限额方开始结算。如甲方要求支付低于前述金额的收益,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手续费。
甲方账户信息:
开 户 行:【】
开户名称:【】
开户账号:【】
乙方开票信息及邮寄地址:
数据合规
甲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建立并维护自己的隐私政策,不得实施跟踪用户活动、泄露、传播、干扰和破坏用户个人数据等侵害个人数据和隐私,且不为当地生效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行为。甲方确保从用户侧收集、存储的所有用户个人数据只能按照本协议限定目的进行处理。
甲方保证并声明根据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或授权乙方获取的任何个人信息来源合法,获取了用户的明示授权,按照应适用的隐私法规和任何监管机构不时发布的所有相关要求和指导说明进行控制、收集和转让。甲方应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与风险相当的安全水平,保护用户个人数据,免于任何个人数据泄露。未经用户同意,甲方不得将对方用户个人数据跨境转移至第三国或地区,且数据跨境转移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必要的安全评估或认证等。
双方承诺遵守任何可能适用的旨在保护最终用户个人信息、隐私的安全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任何可能适用的网络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禁止参与任何损害、未授权访问任何终端设备、服务器、网络或者任何第三方(包括用户、合作方以及任何移动网络运营商)的产品和服务的活动。对于发现或暴露的安全风险,双方有义务相互配合、情况互通、积极改进,将影响降到最低。双方需保证处理对方用户数据的员工接受了隐私培训,并对用户个人数据有保密义务。
若一方违反前述条款而致使对方(包括其关联公司)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者最终用户索赔的,该方应负责消除对方所遭受到的市场不良影响,并赔偿对方(包括其关联公司)因此而支付的罚款、用户赔偿以及因此而遭受的其他所有经济损失。此外,受不良影响方亦有权解除本协议。
创智汇聚流量业务合作规范
甲方同意遵守乙方以电子邮件、网站公告或在乙方平台以公告、通知等方式发布的《创智汇聚流量业务合作规范》,该规范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该规范与本协议存在不一致之处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乙方有权对该规范做出适时修改,甲方收到更新通知后3日内未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接受该规范,更新后的《创智汇聚流量业务合作规范》对双方合作产生效力。
如甲方存在违反本协议或乙方《创智汇聚流量业务合作规范》的违规行为,乙方有权按照该规范约定实施救济措施,包括按不限于单方面暂停与甲方的合作,停止支付相关费用和/或追回已支付的全部分成费用。同时,甲方应当承担因此给乙方带来的所有损失,乙方保留进一步向其追索责任的权利。
保密及知识产权条款
任何一方应对本协议内容、以及因订立及履行本协议所知悉、了解到的对方的任何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信息披露相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将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或实体披露这些专有信息,不得以履行本协议以外的目的使用专有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协议的义务需要或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披露行为除外,前提是一方应确保因前述原因知悉专有信息的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
单位名称 |
北京创智汇聚科技有限公司 |
税号 |
91110107MA018CGKXB |
地址、电话 |
xxxxxxxxxxx00xx0xx0x815 010-52817668 |
开户行及账号 |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建国门支行 631149630 |
发票邮寄地址 |
xxxxxxxxx00xxxxx0x |
本协议的终止、解除、撤销或无效均不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有效性及对双方的约束力。
双方就本协议所涉知识产权进行如下确认:
合作产品的完整的知识产权归属于甲方,甲方保证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平台的完整的知识产权归属于乙方,甲方不因乙方平台SDK被嵌入合作产品而对乙方平台所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平台代码、甲方在乙方平台注册的账户、甲方在乙方平台产生的数据及该平台所推广内容)享有任何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
违约与终止
如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xx和保证存在瑕疵,或者未充分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承诺,或者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其违约行为,并在5个工作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经济损失、延迟付款利息、调查费用支出、诉讼费用、仲裁费用、聘请诉讼仲裁代理人的费用以及其他因违约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为免疑义,任何一方在《创智汇聚移动广告交易平台开发者协议》项下的违约将被视为对本协议的违约。
在一方正常履行情况下,若另一方擅自终止本协议或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合作内容履行义务,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免责条款
为保证乙方平台正常运行,在必要情况下,乙方需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网站、服务器等进行停机维护。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乙方平台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将给予充分的谅解,但乙方有义务尽力避免服务中断或将中断时间限制在最短时间内,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
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导致部分或全部迟延或不能履行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造成的损失。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管制、国家政策调整、恐怖袭击、黑客攻击、自然灾害、战争、停电、电信部门技术调整以及病毒入侵等。
因以下原因发生的乙方服务终止视为情势变更;发生情势变更的,乙方可以单方决定中止提供推广平台的信息发布及推广服务,但乙方应当在该情形发生后12小时内通知甲方:
紧急服务设备维护、检修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不可抗拒情况;
由于基础电信业务故障;
平台的线路服务终止的情况。
合作期限
本协议合作期有效期为【24】个月,即从【】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作期限”)。合作期限届满后,双方可延续签订本协议或另行约定。
协议的终止
在合作期限内如一方要求终止协议,须提前两个月向另一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并经双方一致同意,则协议终止。
如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因素持续20日或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累计超过30日,则任何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虽有以上规定,如果一方出现违约行为且在另一方要求后无法及时、有效的终止和纠正该等行为的,另一方可以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终止本协议。
除本协议有明确约定外,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应该影响双方于本协议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费用结算)。
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由双方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通知与送达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因订立和履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的通知、文件、资料等,文件名称可能有所变化,以届时实际采用的文件名称为准)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前述通知、文件、资料可以以下列传真、邮寄、电子邮件方式或《创智汇聚移动广告交易平台开发者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方式送达。
甲方:
联系人:【】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邮寄地址:【】
乙方:
联系人:【xxx】
电子邮箱:【xx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邮寄地址:【xxxxxxxxxxxxx0x】
对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通过上述联系人电子邮箱予以确认。
一方变更传真号码、邮寄地址或电子邮箱的,应当在变更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
以邮寄方式的,投送到邮寄地址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自发出时起24小时视为送达。
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通知,以多种方式通知的,以对方最早接收到通知的日期为通知送达日期。
其他
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决定。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应有双方协商进行,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完全受本协议条款约束。
本协议未在双方之间构成任何形式的合伙、代理、合资或合营关系,双方也并未将其商标、商号、名称或其他知识产权授予对方。
甲方同意,在使用乙方平台前将注册为乙方平台用户,阅读并接受乙方平台上公示的《创智汇聚移动广告交易平台开发者协议》。经甲方注册成为乙方平台用户,该《创智汇聚移动广告交易平台开发者协议》将与本协议互为补充,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当参照《创智汇聚移动广告交易平台开发者协议》执行,《创智汇聚移动广告交易平台开发者协议》与本协议存在不一致之处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平台其他功能的使用问题,甲方可访问乙方平台开发者帮助中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企业开发者合作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 【】 代表人: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乙方:北京创智汇聚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一
流量作弊
流量作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在息屏、锁屏状态下,或合作产品处于关闭、后台运营状态时,向合作平台请求广告弹出展示等行为;或最终用户未解锁设备情况下触发广告交互行为;
2. 无效展示: a) 遮挡、隐藏推广内容显示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对推广位进行伪装、遮挡正常合作产品界面;b) 同一界面同时展示多条不清晰/不完全展示的推广内容;c) 广告未清晰展示广告标题、描述、创意素材、合作平台logo、广告标识等内容;d) 通过遮挡、扭曲、模糊广告图片和内容导致广告展示内容不全。
3. 篡改推广内容:改变推广内容属性,比如:编辑、修改、筛选或截取广告中所含的信息,改变推广位置、推广内容大小、或者更改广告元素的顺序或任何属性;
4. 使用程序或插件等任何方式劫持第三方的点击或归因,包括已在合作平台注册的其他媒体流量;
5. 将广告投放在第三方媒体,即广告实际投放的媒体与在合作平台注册的媒体不一致;
6. 对请求到的推广内容任一部分、副本或衍生信息以任何方式加以存储或长时间缓存;
7. 脚本控制点击:通过程序或脚本模拟访问最终用户的点击,制造无效广告展示、点击量,包括但不限于自动化点击和检索产生工具、第三方产生点击或检索(例如付费点击、自动浏览、点击机,代理服务器IP点击,假IP点击,相互点击,自动刷新);
8. 伪造用户点击的行为:通过人工操作的方式(如:重复手动检索、自行点击、煽动他人检索等行为)伪造最终用户点击数据;在特殊加载区域进行业务代码投放;在距离特殊内容20像素范围内进行业务投放:特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翻页按钮、导航链接、视频播放窗口、在线小游戏加载区域;将推广内容伪装成为论坛帖子、新闻、下载链接等正文内容;
9. 通过病毒程序、强行设置首页、强制劫持地址栏、虚增展示次数等非常规手段进行推广;将约定的业务代码放置在约定位置以外的其他地方;
10. 恶意点击:通过重复手动检索、自行点击、通过他人检索产生的点击;或以资源交换为条件、强制最终用户点击;或无休止弹出搜索结果窗口;或同行互点;或通过误导性提示最终用户点击广告;或将广告与原生内容重叠或遮挡等,造成最终用户误点;
11. 诱导转化:向包括最终用户在内的任何第三方发布点击或下载广告的任务,承诺为这类行为提供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励用户在广告上点击及点击后的转化行为上,奖励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积分、礼品、虚拟货币;
12. 恶意爬虫:采用“抓取”、“spider”、索引或任何其他方式爬取推广内容;
13. 强制和虚假曝光:通过病毒程序、强设首页、强制劫持地址栏、强制重复刷新页面等手段虚增展示次数。通过Log日志发现某几个IP产生大量的点击或者曝光数;
14. 在合作产品内存在通过产品内容、功能等诱导下载/付费下载/误导下载等非正常用户下载行为,使用静默下载、安装激活产品/软件;
15. 在数据传输过程中错传,篡改或伪造字段取值,伪造无效数据;
16. 设置或发布任何违反相关法规、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等的玩法、内容等;
17. 其他自主设置违法违规广告位样式的行为;
18. 其他未知违规行为导致数据严重异常的行为;
19. 通过其他违规手段进行广告请求及展示或伪造点击量获取收益的行为;
20.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或严重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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