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段编号:WXHS202105002-X08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017 年版 适用于资格后审)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使用说明
一、《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017 年版适用于资格后审)》(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由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编制。 适用于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施工招标项目。
二、《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无需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以“□”标识的,由招标人根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勾选。
三、招标人按照《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一章“招标公告”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编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和前附表,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可补充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填空、选择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五、《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合理低价法三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招标人选择使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投标被否决的全部
条款。
六、《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编制。
七、《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相衔接。
八、《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六章“图纸”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相衔接。
九、《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
十、《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为 2017 年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反映。
无锡惠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变配电工程(项目名称及标段)施工招标
招标文件
标段编号:WXHS202105002-X08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无锡市惠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编制人(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xxx
2022-12-30
目 录
招标公告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招 标人 | 名称:无锡市惠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市惠山区奥凯商业广场 7-603联系人:桑工、 韩工 电话:0000-00000000 电子邮箱:/传真:/ | ||
1.1.3 | 招 标 代 理机构 | 名称:江苏通汇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无锡市锡山区万马广场 59-102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电子邮箱:000000000@xx.xxxxx:/ | ||
1.1.4 | 招 标 项 目 及 标 段 名称 | 无锡惠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变配电工程 | ||
1.1.5 | 建 设 地点 | 惠山区钱皋路西侧、欧派北侧 | ||
1.2.1 | 资 金 来源 | 自筹 | ||
1.2.2 | 出 资 比例 | 国有资金 100% | ||
1.2.3 | 资 金 落 实情况 | 已落实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2.4 | 工 程 款 支 付 方式 | 按合同条款“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规定 | ||
1.3.1 | 招 标 范围 | 施工图纸及清单范围内的变电所内设备及照明、接地的安装、总站的进出线管 沟及电缆敷设 | ||
1.3.2 | 要 求工期 | 要求工期:6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3-02-01计划竣工日期:2023-04-01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节点工期(如有): 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停工,停工工期不计入上述总工期内 | ||
1.3.3 | 质 量 要求 | 质量标准:合格 | ||
1.4.1 | 投 标 人 资 格 要求 | 见招标公告 | ||
1.4.2 |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标 | 见招标公告 | ||
1.9.1 | 踏 勘 现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 | ||
1.10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
1.11 | 偏 离 | 不允许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2.1.1 (9) |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料 | 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招标文件附件、招标文件答疑澄清等 | ||
2.2.1 | 投 标 人 要 求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的 截 止时间 | 2023-01-10 10:00 | ||
2.2.2 |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发 布时间 | 2023-01-10 16:00 | ||
2.4 | 招 标 控 制价 | 金额:7110475.40 元 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0.00 元暂列金额(含税金):650028.04 元 | ||
3.1.1 | 构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材料 | ☑ 投标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 施工组织设计; □ 拟分包计划表(如有);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 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 / 需从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 ☑ 企业营业执照; ☑ 企业资质证书; □ 企业开户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注册建造师证书; ☑ 安全生产考核 B 证; □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含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如有) □ / □ / 需提供扫描件的材料: ☑ 投标保证金;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2019 年-2021 年); (如投标人成立时间迟于要求开始的时间,则时间要求为投标人成立时间至截止时间) ☑ 项目负责人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2022 年 9 月-2022 年 11 月) (如投标人成立时间迟于要求开始的时间,则时间要求为投标人成立时间至截止时间;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和相关劳动关系证明) ☑ 授权委托人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2022 年 9 月-2022 年 11 月) (如投标人成立时间迟于要求开始的时间,则时间要求为投标人成立时间至截止时间) □ 企业业绩、项目经理业绩其他证明材料 ☑(1)信用承诺书:①自 2020/12/30 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②自 2021/12/30 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③自 2022/9/30 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④企业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企业没有隐瞒,虚假,伪造等弄虚作假行为;企业不曾因其自身违约或不恰当履约造成与本次招标人之间存在合同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等行为;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提供上述信用承诺书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否则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按无效标处理。(2)品牌承诺书:投标人须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招标人设置的推荐品牌中选择;投标人拟增加厂家或品牌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答疑期限结束之前提出,满足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并须经过招标人同意。具体品牌于后期合同履行时选择其中一种品牌并由甲方确认后进行采购、施工,价格按中标价格不变,合同签订前须提供所选品牌表交由招标人确认。提供上述品牌承诺书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否则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按无效标处理。(3)项目管理机构配备表(格式自拟):提供项目管理机构配备表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包括项目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等),否则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按无效标处理。(4)项目负责人承诺书:我公司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公司拟派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 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提供上述项目负责人承诺书加盖投标人公章 的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否则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按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无效标处理。 | ||||
3.3.1 | 投 标 有 效期 | 投标截止日后 90 日历天 | ||
3.2.3 | 合 同 价 格形式 | ☑单价合同 □总价合同 | ||
3.4.1 | 投 标 担 保递交 | 1、投标担保的形式:(投标人不按下列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投标保证金 ☑保函(保险) 2、投标保证金金额或投标保函担保金额:人民币 14 万元 3、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汇到指定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保函保费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缴纳。 4、投标担保递交要求: (1)采用投标保证金的专用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惠山分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xxxxxx xxxx: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下载页面—保证金信息”查看本标段对应的相关信息 (2)以电子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须将有效的电子保函(保单)文件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3)以纸质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须将有效的保函(保单)文件扫描成电子版本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4)其他要求:开标时,将在符合性检查阶段查看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如有单位提供纸质保函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系统中未显示或显示异常的,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将把该情况如实记录并递交评标委员会,由评 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 ||
3.4.3 | 投 标 担 保退还 | 详见招标文件;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3.5 |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 投 标方案 | 不允许 | ||
3.6.5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暗 标 编 制要求 | □采用。 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文字均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名等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等。 | ||
3.6.6 | 其 他 编 制要求 |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xxx字[2017]1 号)、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企业信用考核结果应用、评标入围与投标报价评审规则》的通知(锡建建市〔2018〕8 号)要求,本工程采用二合一评标法。投标单位在计算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以及影响总价的各种因素,现有招标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在施工过程及结算阶段不因任何情况变化而增加费 用,除非有招标人的另行指令或特殊要求。 | ||
4.2.1 | 投 标 截 止时间 | 2023-01-16 09:30 | ||
4.2.3 | 递 交 投 标 文 件地点 | 电子投标文件由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传; 投标备份文件递交地点:本次招标无须递交投标备份文件 | ||
5.1.1 | 开 标 时 间 和 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惠山分中心开标室(政和大道 209 号建设 局大楼 3 楼)。开标当日,投标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无锡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不见面开标系统与现场开标主持人(项目招标人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或招标代理)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文件传送等活动。(无锡不见面开 标 大 厅 地 址 : xxxx://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
5.1.2 |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投 标 人 代表 | 项目开标不需要授权委托人及项目负责人出席开标会议,请各投标人于“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中按时递交投标文件即可(注:招标文件的授权委托书中需明确授权委托人的联系方式(手机),否则如由于无法及时联系相关授权委托 人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 | ||
5.2.1 | 开 标程序 | 详见附件“远程不见面开标要求和说明”及“无锡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手册” | ||
5.2.2 | 解 密 时间 | 投标人应当在 60 分钟内解密投标文件 | ||
6.1.1 | 评 标 委 员 会 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3 人或以上单数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评标专家库里随机抽取。 | ||
6.3 | 评 标方法 | □三合一综合评估法 ☑二合一合理低价法 | ||
7.1 | 是 否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定 中标人 |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 ||
7.3.1 | 履 约 保 证金 | ☑是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含税价款的 10%,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 10日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比例范 围 1%-10%,下拉菜单选择,间隔 1%)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否 | ||||
8.5.1 | 异 议 提 出 的 时间 |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3日前提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 | ||
8.5.2 | 异 议 提 出 的 方式 | 实行网上受理与处理异议,除开标现场的异议外,异议人必须在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依法提出异议,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视为无异议。 | ||
8.5.3 | 招 投 标 监 督 管 理 部门 | 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 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本标段的危大工程清单如下:/ 10.2 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严格遵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与工程招投标联动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69 号)、《关于补充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及应用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锡建质安〔2018〕31 号)、《关于进一步补充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及应用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锡建质安〔2018〕37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通知》(锡建建市〔2018〕14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锡建建市〔2019〕 12 号)、《关于无锡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分应用的通知》(锡政园绿〔2018〕21 号)、 《关于调整无锡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及应用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锡建质安〔2020〕31号)、《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入围、投标担保和评标基准价等方法的通知》(锡建建市〔2021〕26 号)、《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建规发〔2021〕3 号)、《锡建建市〔2022〕23 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保函(保险)在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应用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10.3 各类系数值的抽取由招标人在评标时通过计算机系统随机抽取。 抽取规则: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 5 个系数值,在计算机系统中分五次依次抽取 1 个系数,一个权重。(权重值 1-100%)。在抽取权重过程中,前几次权重累加已满足 100%,则不继续抽取。如前 4 次未满足 100%则最后一次补足。最后按多次(最多 5 次)抽取的系数和权重对应合成本次系数值。 10.4 本系统评标过程中,运算过程及运算结果均保留 2 位小数。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0.5 本工程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中标人必须严格遵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建规发〔2018〕4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锡建建市〔2019〕25 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锡建建市〔2020〕3 号)等有关规定。实名制费用由投标人根据现场管理要求在总价措施费中自行报价,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的购买、安装及维护均由投标人负责。 10.6 1、本工程按照《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 120号)第 22 条要求,招标人在开标结束后开展评标准备工作。2、本工程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审后,在开标室确定 ABC 合成法的各类系数或数值(各投标人按开标会上主持人规定时间前往开标室参加,未参加者视为认可该程序和结果)。3、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存在疑问,授权委托人须在接到电话或短信通知 30 分钟内做出回复,回复方式如下:(1)授权委托人现场书面签字确认,(2)短信回复确定,回复内容中须注明单位名称及回复人姓名。若授权委托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相应回复,则视为默认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4、根据【2018】6 号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xx函建管〔2019〕233 号)及《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2022〕2 号)的规定,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本次招标中需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否则按无效标处理。5、本工程不组织集体踏勘,但各投标单位需自行踏勘。投标人应认真充分踏勘施工现场,熟悉现场地形、道路、地下和周围环境,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施工、投标报价的因素(包含一切安全责任险),且投标人应对自行获得的资料、信息的正确性负全部责任,因此所需费用自行承担。一旦投标人中标,中标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施工现场为由,而提出额外的赔偿、补偿、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等要求,对此招标人可不予采纳。6、本项目为远程不见面开标项目,招标文件中如有不适用于不见面开标模式的内容以“远程不见面开标要求和说明”为准。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8、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在开标结束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所有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被列入失信执行人的,根据查询结果,交由评审委员会依法评审。9、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如 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的投标,如已中标,取消投标人的中标资格,同时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0、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所有承诺书(信用承诺书、品牌承诺书、项目负责人承诺书)、项目管理机构配备表(包括项目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等)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1 条款)。未提供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按无效标处理。11、疫情防控要求:疫情防控以最新通知为准。12、本工程为不见面开标,签到不作强制性要求,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相关系数(如有)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13、本次招标文件合同含以下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书、廉政承诺书、项目施工单位履约考核评分表(现场管理、xx施工、质量及安全管理)(考核费费率按照合同价的 0.3%计取)。14、本工程中标人须确保通过供 电部门的相关验收。 |
投标人须知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 本招标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要求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xx(xx);
(0)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
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发布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2.2.3 澄清文件按本章第 2.2.2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1 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2.3.2 修改文件按本章第 2.3.1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
及本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本次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本工程招标控制价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控制价文件随本项目招标文件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同步发布。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布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修改的,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3.1.1 投标文件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有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1)中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编制投标报价。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充分考虑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所列合同价格风险。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担保。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③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自行增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 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编制、签章和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期前上传至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
3.6.3 投标文件中涉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见本章第 3.1.1 项,投标人应在相应章节中建立相应链接(点击后可自动进入企业诚信库查看相应原件彩色扫描件,并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对已在投标文件中链接的企业诚信库材料进行更新的,投标文件须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投标人有义务核查投标文件中相应链接,以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扫描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如存在扫描件无效、不清晰、不完整或链接无效等情形的,投标人应及时更新企业诚信库相关材料,并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未按本项要求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在评标时该材料不予认可。
3.6.4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5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6 补充内容:投标文件编制的其它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 投标备份文件
3.7.1 投标备份文件是指投标人用专用工具编制的、与上传的投标文件一致的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3.7.2 投标备份文件应当存储于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中。
3.7.3 投标备份文件在出现本章第5.3.1项规定的特殊情况时使用。
4.1.1 投标备份文件应放入封袋内,并在封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1.2 投标备份文件的封袋上应标明招标人名称、标段名称。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备份文件。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递交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并同时递交密封后的投标备份文件。投标备份文件是否提交由投标人自主决定。
4.2.2 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故障导致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投标人未提交投标备份文件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投标人自负。
4.2.3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逾期上传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5.1.2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开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2.1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2 每个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可现场使用 CA 证书解密,也可在线解密),解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将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数据导入。
5.3.1 因“无锡市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
“无锡市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是指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的情形。部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不适用该条款。
5.3.2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该投标将被拒绝。
5.3.3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予以答复。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1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6.4.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拒不答复的,投标人可按照本章第
8.5 条的规定程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
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7.4.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7.4.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1 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
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8.5.2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第 8.5.1 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评标入围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评标入围条件 | 投标文件存在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未满足银行规定的申请条件;采用保险公司保险单方式提交的,未满足保险公司规定的申请条件和信用要求; ☑投标函中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质量标准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期望值:招标人期望值=招标 控制价*95% | |
2.1.2 | 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 | 1.评标入围方法: 当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少于等于 20 家时,采用全部入围法。 当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超过 20 家时,开标时从以下方法中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一:全部入围法;方法二:低价排序法;方法三:均值入围法方法四:抽签入围法。 2.评标入围方法具体细则见附件 A,R 取值为:15(R 的取值范围为 15-20), 其中: 均值入围法中,平均值以上 7 家、平均值以下 8 家; | |
初步评审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 子印章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1 项规定 | ||
/ | / | ||
2.2.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证书 |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1 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拟派项目负责人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的其他要求 | ||
2.2.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工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 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担保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 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2 项规定 ①投标报价不低于工程成本或者不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设置的投标限价的;②未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的;③未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④未改变不可竞争费用 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的 | ||
承诺书及项目管理机构配 备表 | ①信用承诺书、(2)品牌承诺书、(3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表、(4)项目负责人 |
承诺书。提供上述内容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否则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按无效标处理(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3.1.1 条款) | |||
其他要求: | 无评标办法第 3.3.6 条所列情形 | ||
详细评审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
2.3.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投标报价:100 分投标人业绩:0 分 投标报价合理性:0 分 | |
2.3.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评标基准值计算方法的确定直接确定:ABC合成法; 2、评标基准值计算具体细则见本章附件B,参数设置如下: K 值取值范围:96%,96.5%,97%,97.5%,98%随机抽取确定; Δ值取值范围:9%、10%、11%、12%、13%随机抽取确定;(当 招标人所选值不在下列范围中,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K 值的取值范围为: 96%、96.5%、97%、97.5%、98%、98.5%、99% Δ值取值范围为: 房屋建筑工程:3%、4%、5%、6%、7%、8%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及钢结构工程: 5%、6%、7%、8%、9%、10%、11%、12% 机电安装工程:6%、7%、8%、9%、10%、11%、12%、13% 市政工程:12%、13%、14%、15%、16%、17%、18%、19%、20%绿化工程:12%、13%、14%、15%、16%、17%、18%、19%、20%轨道交通主体土建工程:2%、3%、4%、5%、6%、7%) 3、特殊情形下,评标基准价调整方式:(从下列三条中选择一条否则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除确认存在评委评审和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除确认存在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 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 |
2.3.3(1) |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 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低 1% |
扣分范围:0.6、0.65、0.7、0.75、0.8 分,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每高 1%扣分值为负偏离扣分的 1.5 倍;偏离不足 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 ||
2.3.3(2) |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 / |
2.3.3(3) | 报价合理性得分标准 | 1.报价合理性分析基准值的确定。招标控制价各子目综合单价下浮比率:/%,乘以权重系数/%(50%及以上),加所有通过评标入围的投标报价中相应子目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剔除超过招标控制价中相应价格正负 20%的综合单价)乘以权重系数/%(50%及以下)确定报价合理性分析基准价。 2.将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金额与报价合理性分析基准值进行比较,其偏差率的绝对值>10%且该子目的合价金额 超过该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的,有一项扣 0.1 分,最多扣 1 分。 |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1.1 投标文件存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入围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2.1.2 当满足评标入围条件的投标文件超过 20 家时,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载明的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确定进入后续评标程序入围投标人。
2.2.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1 评审因素及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以投标报价为唯一评审因素的,本章中关于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的条款不适用。
2.3.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3 评分标准
(1)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3.1.2 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3.1.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 2.1 条规定的方法确定进入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3.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2.2.1 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3.2 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2.2.2 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3.3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2.2.3 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3.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3.3.5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进行。
3.3.6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WXJSZBYQDHYJNEW
(6)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7)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8)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9)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
(10)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资料,与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公示的实质内容不一致的;
(11)投标文件中未提交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诚信承诺书》的。
3.4.1 按本章第 2.3.2 规定的方法确定评标基准价。
3.4.2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3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3.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3.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计算出得分 B。
3.4.3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4 投标人得分=A+B。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5.2 xx、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4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3.6.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推荐 1-3 名中标候选人。
3.6.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判断:有竞争性的,按有效投标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3.6.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入围方法
方法一:全部入围法。
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全部进入后续评标程序。方法二:低价排序法。
先按报价由低到高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1(G1 值为 10%、15%、20%、25%、 30%)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和由高到低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 量×G2(G2 值为 10%、
15%、20%)最高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去高、去低的数量分别四舍五入后取整,末位报价相同的均去除),G1 和 G2 在开标时抽取;再按报价由低到高取不少于 R 家(R 一般不少于 15 家,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排序第 R 位存在两个及以上报价并列相同的,同时入围;不足 R 家时,按实际数量计取。
方法三:均值入围法。
先按报价由低到高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1(G1 值为 10%、15%、20%)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和由高到低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2(G2 值为 10%、15%、 20%、 25%、30%)最高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去高、去低的数量分别四舍五入后取整,末位报价相同的均去除),G1 和 G2 在开标时抽取;计算剩余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取平均值以上和以下若干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取平均值以上的具体数量和以下的具体数量,平均值以下投标人应多于取平均值以上的投标人,合计数量不少于 R 家(R 一般不少于 15 家,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足 R 家时,按实际数量计取)。评标入围过程中,当投标人平均值以上(或以下)的数量不足时按实际数量计取,但不因此增加平均值以下(或以上)的数量。按顺序取平均值以上的投标人时,末位报价相同的投标人均不入围;按顺序取平均值以下的投标人时,末位报价相同的投标人同时入围。
方法四:抽签入围法。
采取随机抽取法确定 R 家(R 一般不少于 15 家,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ABC 合成法。
评标基准价=(A×50%+B×30%+C×20%)×K
A=招标控制价×(100%-下浮率Δ);
序号 | 范围 | 抽取个数(抽取前系统随机确定) |
1 | A 值的 95%-92%(含) | 0、1、2 |
2 | A 值的 92%-89%(含) | 0、1、2 |
3 | A 值的 89%-86%(含) | 0、1、2、3 |
4 | A 值的 86%-83%(含) | 0、1、2、3 |
5 | A 值的 83%-80%(含) | 0、1、2、3 |
6 | A 值的 80%-77%(含) | 0、1、2 |
7 | A 值的 77%以下 | 0、1、2 |
B=在规定范围内的评标价除 C 值外的任意一个评标价,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抽取方式:若评标价在A 值的 95%(及以上)范围内,则该类评标价不纳入B 值抽取范围;若在A 值的 95%以下则按下表系统随机确定各范围内评标价抽取个数后抽取评标价组成 B 值的抽取范围。
若按上述办法未能抽取B 值,则在规定范围内的任意一个评标价(除C 值外)中随机抽取B
值;
C=在规定范围内的最低评标价;规定范围内:评标价算术平均值×70%与招标控制价×30%
之和下浮 20%以内的所有评标价;
下浮系数K、下浮率△,评标时在规定的取值范围内随机抽取。
分类 | 取值范围 |
下浮系数K | 96%、96.5%、97%、97.5%、98%、98.5%、99% |
下浮率Δ | 房屋建筑工程 | 3%、4%、5%、6%、7%、8% |
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及钢结构工程 | 5%、6%、7%、8%、9%、10%、11%、12% | |
机电安装工程 | 6%、7%、8%、9%、10%、11%、12%、13% | |
市政工程 | 12%、13%、14%、15%、16%、17%、18%、19%、20% | |
绿化工程 | 12%、13%、14%、15%、16%、17%、18%、19%、20% | |
轨道交通主体土建工程 | 2%、3%、4%、5%、6%、7% |
上述招标控制价和评标价均应扣除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和暂列金额(含税金)后参与计算和抽取;应扣除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 和暂列金额(含税金)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开标时不再另行计算。
2.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低 1%的所扣分值范围为:0.6-0.8分,随机抽取确定;每高 1%的所扣分值为负偏离扣分的 1.5 倍;偏离不足 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3.评标时有效标少于等于 3 家的,不再采用 ABC 评标基准价办法,采用最低评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
4.评标价指有效投标文件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GF—2017—0201)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无锡惠山循环经济产业园。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承包人项目经理:。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x合同于签订。
x合同在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x合同自生效。
x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 (公章) | 承包人: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签字) |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地 址: | 地 址: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账 号: |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招标文件(含澄清答疑);(5)投标书及其附件(包括询标承诺);(6)本合同通用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场
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本项目红色范围内建设用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无。1.1.4.5 将通用条款第 1.1.4.5 目修改为:保修期:是指承
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履行保修义务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 30 号令)、《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发
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和无锡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如地方法规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规执行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如有涉及,双方另行协商约定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如有涉及,双方另行协商约定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如有涉及,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招标文件、(3)中标通知书、(4)投标书及其附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谈、书面变更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文件的构成部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 3 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施工图纸三套 (不含业主竣工图三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建筑、结构、水电等全套施工图纸。注: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外借使用;否则承包人应当对发包人进行赔偿,数额相当于支付设计机构的费用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材料、设备、人员进场计划及工程总进度、月进度计划;工程造价月报表;项目月报(现场质量、安全、xx、进度等管理现状);分包单位合同及其他对分包单位管理文件;项目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二套(城建档案备案及建设单位备案,竣工资料另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一周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3 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按有关规定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开工之前 3 天提供施工图纸三套 (不含业主竣工图三套)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工程现场发包人项目部或发包人公司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指定的人员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现场办公室或承包人公司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必须遵守甲方出入现场的相关规定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本项目红线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无限制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在竣工结算审核时,工程量清单上所列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按实调整。在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应或类似子目,投标单位应在招标答疑中提出,投标人在招标答疑中未提出视为让利或已经综合在其他报价中,发包人不予结算;投标人提出答疑,并得到发包人回复认可的为漏项,在后续过程中可以提出核价签证申请,核定完成程序后可作为新增内容进入结算;有相应清单子目但项目特征描述不完整的,而该内容在图纸中已描述清楚或按规范必须有的内容,招标答疑未书面提出,视为已自行考虑在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内,结算时不另行增加费用;招标清单有对应的子目,投标人报价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发包人将不予支付。合同签订后,视为承包人对清单和图纸符合性确定无误,并将所有问题已在答疑中全部解决。涉及到工程价款的签证,应由监理单位审核签署,跟踪审计单位复核,发包人签署才能作为结算依
据。所有索赔签证承包人必须在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报出索赔签证申请,逾期作为让利;监理、
跟踪审计与发包人应当在接到索赔签证后 28 天内作出答复,无正当理由拖延答复的视为认可签证内容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 GB50500-201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
9.6.2 条执行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如发包人委托进行集中建设的,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根据代建合同履行发包人相应权责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前 7 天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到位。(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在开工前提供施工用水水源和用电电源接入点,施工范围内的电路、水路实施由施工单位自理。施工用电用水费用由施工单位含在合同价中。承包人应承担恢复场地义务和相应的费用。(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到位。(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已提供地质勘探报告和地下管线等资料。(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按法律法规执行。(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正式开工前,现场交接。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正式开工前或图纸交接完成施工单位消化审图后一周内。(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将召集相关单位,对地下管线及其它需保护物进行现场交底。交底后由施工单位对地下管线及其它需保护物进行保护。(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如涉及,双方现场协商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提供符合本地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规范要求的竣工图纸及资料,并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电子版及完整的点位资料及编号。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前提交竣工资料,竣工验收通过后,承包人的竣工报告才被认可。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与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单位办理正式书面移交手续,书面手续办理结束前,由承包人承担工程保管和意外责任)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各三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竣工图含电子版)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为发包人、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如有)、项目管理公司(如有)、监理人提供满足工程管理的办公室;遵守发包人关于项目管理的制度、办法流程等,服从发包人、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如有)、项目管理公司(如有)的管理;办理涉及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及费用: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统一考虑总分包专业进场及进度安排和协调,履行总包单位管理和协调责任;对项目范围内其他单位的成品保护义务;发包人或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或项目管理公司需要承包人进行深化或完善的专业方案、策划、综合进度安排(含其他发包人或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或项目管理公司(如有)平行分包单位);甲供材或设备的搬运、保管的义务;配合发包人或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或项目管理公司或项目管理公司安排的各项检查抽查等活动;具备工程创优条件的工程创优业务;支付劳务单位、工人、分包单位工程款及工资的义务;承担承包人工程纠纷等给发包人或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或项目管理公司造成的物质和名誉损失;同意发包人代为支付工人工资、分包人工程款等费用(产生纠纷,产生上访、信访、法律纠纷、受到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要求整改的行为);同意发包人代为支付应由承包人实施而承包人拒绝实施事项产生的费用;承包人自担外部障碍给承包人带来经济损失(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已将该风险因素考虑进去);承包人负责门窗、管道洞口的收边、收口、封堵(含消防封堵)及费用;承包人承担设备运输、安装及试车直至交付过程中需要由承包人承担的零星工作及费用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合同工期期间常驻施工现场,及时参加例会,特殊情况向发包人或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或项目管理公司书面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开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中标价的百分之一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 2000 元\天;如连续 5 天或
2 个月内累计 10 天不在现场,承担中标价的百分之五\次,同时报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工程
例会日未在现场 4000 元\次或中标价的千分之一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常驻现场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须与投标承诺相符,如需变更项目经理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并向发包人交纳 10 万元\次的违约金;无论任何时间,只要现场有施工活动,管理人员应 24 小时监管。本工程项目经理只能担任本工程项目经理,不得担任其他工程的一切职务,如违反规定视为违约,违约金 10 万元,拒不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场,承包人还应按中标总价的 30%承担违约金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技术负责人、安全员 5 万元\次的违约金;项目经理 10 万元\次违约金;施工单位并应进行整改,若承包人拒绝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场,承包人还应按中标总价的 30%承担违约金,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书面请假并提供书面证据原件
(医院证明、离职证明、伤亡证明等)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常驻现场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安全员、项目经理等)须与投标承诺相符,如需变更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并向发包人交纳每人 5 万元\次的违约金,如需变更项目经理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并向发包人交纳 10 万元\次违约金;施工单位并应进行整改,若承包人拒绝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场,承包人还应按中标总价的 30%承担违约金,并上报
行政主管部门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分包的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分包的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须经发包人同意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不允许承包人将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发现违反本条约定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 20%的违约金直至解除施工合同,并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开工日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形式:见索即付银行保函或现金;金额:合同含税价款的 10%。期限:覆盖项目全周期,且至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为止。各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无锡建设工程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要求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影响工程相关手续办理(履约保函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应由银行开具以招标人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保函。二、索赔条件一般只需索赔函及索赔金额证明材料,需附加其他条件的,应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且不得出现以下要求:1、要求提供法院生效判决或仲裁生效裁决;2、要求提供违约方已确认违约金额或同意索赔的证明;3、要求提供违约方已不能履行债务的证明;4、要求提供已穷尽其他追偿手段的证明。三、保证责任应为连带保证责任。四、保证期限应能覆盖项目全周期,且至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为止,项目周期不定或过长导致单一保函无法完全覆盖的,投标人承诺无条件接续保函期限并出具相应的承诺书)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中标的工程范围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施工期间的“五控”、“二管”、“一协调”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①.调整批准的监理规划;
②.调换总监代表或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③.签发开、停工令;④.处理施工索赔问题,审批工期延长;⑤.审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费用;⑥.其他在监理合同中明确而在本合同中未明确事项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根据通用条款中相关约定执行(2)根据通用条款中相关约定执行(3)根据通用条款中相关约定执行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双方约定隐蔽验收部位:所有隐蔽工程均需报监理验收,涉及需要计量、签证等影响造价的隐蔽验收须提请跟踪审计单位、发包人四方共同计量验收,履行相关手续。未经四方共同验收,涉及以后计量和签证等影响造价的事项发包人可以不予认可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施工范围及施工影响区域内由承包人负责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承包人制定,并报监理人批准,发包人同意
后执行;承包人不得使用社会闲、散、游及身份不明人员,所有施工人员凭身份证造册登记,并向当地派出所备案。技术、安全及特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服从监理人和总包方的统一管理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应符合无锡市有关工程施工现场的xx施工要求。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一)加强封闭式管理。各工地可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围栏,加强封闭式管理。封闭围栏高度应大于 1.5 米,并做到整洁、美观、安全可靠。(二)防止抛洒滴漏。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飞扬、洒落或者流溢,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主要出路口道路要硬化处理,车辆驶出工地前坚持冲洗。(三)科学合理地确定交通组织方案。不封锁交通或半封锁交通施工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和人行道,封锁交通施工的路段,要有特种车辆和沿线单位车辆通行的通道和人行道。凡是在施工道路的交叉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置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四)施工过程中做到不扰民。降低噪音污染,并杜绝夜间违规施工。废水的排放必须经过沉淀,严禁泥浆乱排放(如向河道、下水道排放)。(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堆放位置与施工总平面图相符,并做整齐有序,不得任意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土方集中规范堆放,并有护栏设施,余土应及时外运。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清除、拆除并外运。(六)承包人在实施本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临近建筑物、构筑物、构作物的安全与正当使用,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由此导致的索赔、责任、赔偿、费用和其他开支,均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七)承包人所有运输车辆必须符合要求,从工地行驶到公共沥青道路必须冲洗干净,严禁将泥土带上公共沥青道路。若由于未保持公共沥青道路清洁而受到有关部门处罚,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因未尽上述义务而导致的纠纷、处罚和责任,保证发包人免受追索、处罚或纠纷。如由于承包人未及时清除施工车辆沿途散落的污物,发包人可无需通知承包人而另雇人打扫,承包人应按所发生全部费用的 1.5 倍支付给发包人。承包人施工方法不能产生尘土公害。必要时对工地内的路面以及沿承包人使用的公共沥青道路路面洒水以减低尘土公害。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文件合理使用安全xx施工措施费,发包人对该项费用具有支配权。承包人应按照上述规定做到安全、xx施工。否则,发包人将适当扣除甚至完全拒绝支付安全xx施工措施费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纳入合同总价支付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总进度计划、部署、专业方案或预案中应包含其他专业分包的合理安排和建议;实施过程中应根据监理人或发包人或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或项目管理公司的要求进行及时适当调整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签订施工合同后或正式进场后3天内提交,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或项目管理公司要求调整,承包人应按要求提交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监理人 7 天内,
发包人 7 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监理人 7 天内,
发包人 7 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 3 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3 天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3 天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日期前 7 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不在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上的,则不予工期顺延。工期顺延须符合“通用条款”中允许工期顺延的条件,并均须经监理、跟踪审计核定和发包人或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或项目管理公司批准方可计算顺延天数;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承包人承诺放弃工期延误相应的费用索赔。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停工,停工工期不计入本合同总工期内。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应扣除报价中的赶工措施费,并按每延误一天处以合同价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无上限或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发包人或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或项目管理公司移交给承
包人的地下管线、地勘报告等资料已经反映的物质条件为非不利物质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工程所在地省以上权威气象部门认定发布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2)/(3)/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按赶工措施费执行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1、承包人应提前 30 天提供准确规格和数量,如因承包人提供的规格和数量不准而带来的费用损失由承包人负责;2、承包人按实提供规格、数量后,因发包人临时变更或改变设计而带来的损失费用由发包人负责;3、甲供的材料和设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支付材料设备价格 1%的保管费;4、承包人应对甲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有效的管理,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损坏或失效,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包含经济和工期)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另行处理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工程师共同参与设计文件核对确定符合性和数量、质量等清点,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场并办理相关手续。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为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发包人有权对本工程中不利于工程推进或影响工程使用而又需要使用的主材及设备进行品牌的选定及变更。对承包人采购的一般要求:(1)承包人应根据采购量在其项目部中配置有专门的、熟悉业务的采购人员;(2)承包人在中标后向发包人提供本公司在项目中使用的采购程序和质量控制办法报发包人批准;(3)承包人采购材料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加工制造、检验、运输;投标人须认识到本工程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所使用的材料符合国家消防、环保规定,并通过环保检测和消防验收。除对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如幕墙、预制桩、门窗)做破坏性试验所发生的试样费用和根据国家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对材料、构配件和建筑物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发生的第三方检测费用外,其余所有材料检测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但对承包人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支付。(4)发包人有权对材料供应商进行考察,并保留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供应商的否决权;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材料采购的任一环节进行监控,并行使最终的质量检验认可权和否决权;如果发包人在监控过程和检验中发现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此时承包人应督促供应商进行整改直至发包人满意
为止,由此造成的工期推迟和费用的增加由承包人承担责任;(5)设备材料按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书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其他相关技术文件应要求供应商与货物同时交付,并作为交工文件的一部分妥善保存,以备竣工时移交发包人。(6)发包人的上述要求并不免除承包人对所采购的设备材料按合同应承担的责任。(7)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主要材料有推荐品牌的,合同履行过程中,投标人必须在推荐品牌表指定的三个选择一进行施工,如遇特殊情况,招标人有权指定使用推荐品牌中的任一品牌,价格不作调整。(8)为保证工程品质,承包人承诺本工程主要材料品牌必须按承诺品牌并在订货前30天送审样品,样品获发包人批准后承包人方可订货,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直接扣除该部分材料款。对于未承诺品牌的材料,承包人在使用时必须事先供发包人审批,只有经发包人审批通过的质量合格的材料才允许使用。否则,视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扣除该部分材料款。原则上应优先采用本地材料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国家、省、市及相关行业强制标准要求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设计人、监理人、发包人、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超出设计图纸、招投标清单、规范标准、合同外的指令导致工程量变化或新增的内容,上述指令不包括承包人违法、违规、违约导致的质量、安全、xx、进度、治安等问题而上述相关人对承包人提出的整改指令和要求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由现场跟踪审计按相同子目、类似及参考子目核算确定;无上述或相
关类似参考子目的,由现场跟踪审计市场核价,报监理人、发包人或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或项目管理公司认可后执行;承包人与跟踪审计、发包人或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或项目管理公司无法达成一致的,暂按发包人或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意见执行,最终交由结算审计单位最终确定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后 7 天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后 7 天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双方协商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招标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招标或双方协商种方式确定。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由现场跟踪审计按相同子目、类似及参考子目核算确定;无上述或相关类似参考子目的,由现场跟踪审计市场核价,报监理人、发包人或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或项目管理公司认可后执行;承包人与跟踪审计、发包人或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或项目管理公司无法达成一致的,暂按发包人或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意见执行,最终交由结算审计单位最终确定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经发包人同意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参照锡建价(2008)5 号文:一类材、二类材按第二条中明确的材料执行;主材价格调范围为《无锡工程信息造价》的信息指导价的材料,无信息指导价的材料不在调整范围之x
x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参照锡建价(2008)5 号文:一类材、二类材按第二条中明确的材料执行;主材价格调范围为《无锡工程信息造价》的信息指导价的材料,无信息指导价的材料不在调整范围之内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承包人已充分考虑工程建设周期内(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通过)市场价格的波动、居民关系的协调等风险因素。人工费调整按照江苏省住建厅调价文件进行涨幅差价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在投标时纳入报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未发生设计变更的计价: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措施费根据 GB50500-2013 清单计价规范 4.3.2(含条文说明)认定为总价措施,实际发生时按投标价总价包干;以其他具体计量单位计量的措施费认定为单价措施费,计量时工程量可按实计量,相关施工方案应得到监理人、发包人的书面认可,分部分项工程数量根据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实际计算。2、发包人指令和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变更可产生造价变更。由于施工图纸不全、变更、投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或工作内容发生变化时、工程量清单漏项引起新增的分部分项工程,其综合单价确定方式:㈠合同中已有适用综合单价,经跟踪审计确认不存在不xx报价,执行已有综合单价;㈡合同中有类似综合单价的,经跟踪审计确认不存在不xx报价,参照类似综合单价;㈢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和类似的综合单价,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按以下规定(重新组价)提出,①没有市场指导价格的,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跟踪审计审核确认后,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作为结算依据。②有市场指导价格的,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组成新的综合单价,然后进行同等让利(让利标准为:中标价/最高限价),经跟踪审计审核确认后,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作为结算依据;㈣经跟踪审计确认存在不xx报价的,按本项㈢条款执行;㈤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10%的综合单价,或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30%可界定为不xx报价。承包人应提供变更项目综合单价和相应的措施项目费分析表,其计价标准(工、料、
机、管理费、利润)应与原投标报价的计价标准相一致,经监理、跟踪审计与发包人审核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在清单中以综合暂定价形式和预留金形式列入的所有对造价作调整的项目均按此计价方法计算。3、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按照投标报价的计价原则和相关规定报请发包人审核,经发包人审核、无锡市有权部门认定后可列入决算。但承包人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48 小时内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并立即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否则,该损失发包人不予确认。 4、承包人所交竣工决算,核减额低于 5%(含 5%)时,审计费由发包人支付;核减额超过 5% 时,审计费由承包人支付。审计核减额超过 15%时,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支付审减额 5%的违约金;核减额超过 20%时,承包人应支付审减额 10%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中不含审计费用。审计费及违约金发包人或集中建设单位可在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5、结算总价以最终审计部门审计价为准,工程结算审计中不再增加任何引起发包人费用增加的结算内容,承包人送审的结算书中若有遗漏项目均作为让利给发包人,不作增加调整。对此,承包人接纳且无异议。6、除上述约定的调整项目外,发包人可以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决定增加子目或取消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并可以将清单中的项目内容分割,而无需向承包人解释,对此,承包人应无异议。承包人不应因项目内容调整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请求。7、对于招标文件中(包括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的释义,承包人应在开标前向发包人提出答疑,招标完毕后发包人的解释,作为工程计量、计价依据,发包人不受理承包人提出的异议。8、在疫情期间施工需要采取的防治、消杀毒等措施必须符合防疫部门要求和满足现场施工的要求;由此产生的防疫费用和可能对现场施工产生降效等所有费用及影响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并将其纳入报价中,结算时不再另行调整。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根据工程实际发生情况,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9、施工过程中搭设的脚手架需满足政府相关文件要求,费用自行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金额的 10%(比例范围:10%-30%,招标文件中的其他约定与此条款不一致的,按此条款执行)。
预付款支付期限:本合同完全响应上述 12.2.1 预付款支付比例(按照规定选取 10%),针对上述 12.2.1 预付款支付金额,补充说明如下:上述 12.2.1 中合同金额的 10%修改为合同金额(扣除含税暂列金额、含税专业工程暂估价)的 10%(以此条为准)。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预付款担保后 30 日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金额在支付第二次工程进度款时开始起扣,按照每次扣回预付款
金额的 25%(若预付款扣回金额大于当期进度款,剩余部分顺延至下月扣回,扣除比例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支付额进行调整),直至最后一次进度款支付前扣回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7 日历天内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合同金额(扣除含税暂列金额、含税专业工程暂估价)的 10%,见索即付,银行保函。(预付款保函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应由银行开具以招标人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保函。二、索赔条件一般只需索赔函及索赔金额证明材料,需附加其他条件的,应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且不得出现以下要求:1、要求提供法院生效判决或仲裁生效裁决; 2、要求提供违约方已确认违约金额或同意索赔的证明;3、要求提供违约方已不能履行债务的证明;4、要求提供已穷尽其他追偿手段的证明。三、保证责任应为连带保证责任。四、保证期限应能覆盖预付款扣回全周期,项目周期不定或过长导致单一保函无法完全覆盖的,投标人承诺无条件接续保函期限并出具相应的承诺书)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清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xx价【2014】448 号文、2014 版《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营改增后)、xx价(2016)154 号文、xx函价 [2019]178 号文、锡建建市(2019)8 号文、省住建厅[2018]第 24 号文、省住建厅[2019]第 19 号文等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承包人每月 20 日提交工程量计量报告,由工程师、跟踪审计和发包人代表进行审核(招标文件中的其他约定与此条款不一致的,按此条款执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按实调整;单价措施以具体计量单位计量的,工程量按实调整,以项为计量单位的,实际发生时,以项包干,价格不调整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比例为计量工程价款的 60%(比例范围: 60%-90%)。发包人须将不低于计量工程价款 20%(比例范围: 10%-30%)且不低于同期发生农民工工资的资金存入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招标文件中的其他约定与此条款不一致的,按此条款执行)。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报审面表(金额、时间等)、工程计量单、工程量清单申请产值表;双方约定进度款付款申请单及其附件按照发包人或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的相应表格和要求执行。本工程设置考核费,项目施工单位履约考核具体详见“项目施工单位履约考核办法与项目施工单位履约考核评分表”(考核费费率按照合同价的 0.3%计取)。工程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审定价的70%,余款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两年付清,第一年支付结算审定价的15%,第二年支付结算审定价的 15%。付款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具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增值税发票
(如出具假发票,后果由出具方负责),竣工结算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 11.1.2 条执行;承包人逾期提交结算资料汇编的或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完成结算资料核对的,工程竣工结算计划按照发包人或其委托人的安排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承包人每月 20 日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承包人每月 20 日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承包人每月 20 日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10 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7 个工作日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31 个工作日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施工单位申请进行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发包人或集中建设实
施单位或项目管理公司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承包人承诺与发包人或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或项目管理公司约定工程移交计划,并按计划完成培训、移交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按上述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上述书面移交完成即为颁发接收证书完成,双方另行友好商议违约金计算方法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 2 周内或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发包人或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或项目管理公司批准的期限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承诺接受,违约金为中标金额(全部或部分工程)的万分之一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中标价的万分之五\天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单机无负荷试车(如有)、无负荷联动试车(如有)、综合联动试车(如有)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发包人组织,承包人配合,产生的产品收益归发包人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通过工程移交完成后 15 天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90 天内完成结算书的编制并将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送交发包人或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或项目管理公司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发包人的规定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自结算审定书双方书面确认完成后 30 工作日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60 工作日内或双方友好协商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若承包人在收到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定单 30天内,未提出异议,又未在审定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则该工程审定价以审定单上的审定金额为准,并出具审计报告
14.4 最终结x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3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申请 28 工作日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60 工作日内或双方友好协商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或根据双方签订的后附质量保修书的期限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工程项目竣工后扣留结算核定金额的 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由承包人自主选择)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的工程款; (比例范围0%-3%,下拉菜单选择,间隔 0.5%)
(2)3%的工程款;(比例范围0%-3%,下拉菜单选择,间隔0.5%,与上面的百分比同步)
(3)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双方友好协商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 小时或在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紧急事项需要接到通知,立即赶赴现场或委托发包人或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或项目管理公司立即处置。将通用条款 15.4.4 项修改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或者在工程保修期内发生的
工程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但因承包人迟延履行或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同意相应的工程延期或双方友好协商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应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如有变化,发包人需向承包人书面解释。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合同价款超过 30 个工作日,按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按本合同订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逾期利息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条执行。但承包人不得擅自停工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同意延期同时支付保管费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同意延期或双方友好协商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同意延期或双方友好协商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72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
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不按期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不按期足额按期支付合法分包单位合同
款;与其他第三人、单位存在的纠纷或承包人的违法犯罪等给本项目造成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同意扣留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或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或项目管理公司另行追偿;误期违约金为中标价金额的万分之五每天,其他违约金为实际损失的同额赔偿金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履约保证金全额没收,同时支付发包人或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或项目管理公司损失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工程所在地省级以上权威部门的认定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4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办理第三方责任保险、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和法律规定其他应当投保的保险,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工程所在地省、市规定应由承包人购买的其他保险,保险费用承包人承诺已在投标报价中计算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运输保险,否则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社会保障费规费予以全额扣除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自行办理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无锡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
9 本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地方规定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本条第 1.1 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5 本条与本章第 2 条和第 3 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2.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
(1) 本招标文件;
(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及其 9 本计算规范;
(3)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5)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9)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 其他的相关资料。
2.2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
2.3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
2.4 “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
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5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5.1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确定综合单价。
2.5.2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计入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2.5.3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含材料保管费)应计入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2.5.4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项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项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管理费费率、利润费率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
2.5.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现场保管等全部费用。“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投标文件中的“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的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2.6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 总价措施项目中,以费率计算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自主报价;其他总价措施项目,按项计取,综合单价按实际或可能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
2.6.2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xx施工费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6.3 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增补总价措施项目,但不应更改招标人已列措施项目。
2.6.4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2.7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7.1 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并不包括本章第 2.8.3 项的计日工金额。
2.7.2 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 2.5.2 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
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 3.3.3 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2.7.3 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项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2.7.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
2.8 规费和税金应按“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9 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2.10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2.11 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2.12 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2.13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14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3.1 词语和定义
3.1.1 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
3.2 工程量差异调整
3.2.1 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列项、特征描述、工作内容以及“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3.2.2 投标人可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也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项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标人按第二章 2.4 款规定的程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3.2.3 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 2.7.3 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项目增补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项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
3.3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3.3.1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中。
3.3.3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但不含规费和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中。
3.4 其他补充说明
。
第六章 图 纸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本节由招标人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工程名称)
(标段名称)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根据你方项目编号为 (招标编号) 的 (工程名称) 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RMB
¥ 元)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如有时)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我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标准,工期 日历天。
2、我方承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3、我方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中对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工程的相关要求。
4、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5、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6、投标诚信承诺:
6.1 我方承诺我单位及我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授权代表人在参加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管理规定,我单位承诺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均不存在、也未参与任何围标串标活动,也不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我单位如被查实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的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以及授权代表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相应行政、刑事及失信惩戒等处罚;
6.2 我方承诺我单位如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国家、省、市现行规定的失信行为或不良行为的,愿意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指定媒介上的公示,并扣除企业信用分,在公示期间,其他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拒绝我单位投标。不良行为的认定及信用分的扣除包括并不限于以下规定:
(1)除不可抗力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无故不获取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或者在投标截止后无故撤销投标文件等,公示 2 个月,并扣除企业信用分 2 分(扣分有效期
6 个月);
(2)递交无竞争力的投标文件的(无竞争力投标是指不以中标为目的的投标,包括投标报价畸高、投标文件漏项缺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不符合篇幅要求,以及违反招标文件中的无效投标条款等情形);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应出席开标会而缺席或迟到的;项目负责人缺席答辩、消极答辩的(答辩得分低于扣除一个最高分及一个最低分后平均分的 60%,评标委员会需进行判定),公示 1 个月,并扣除企业信用分 1 分(扣分有效期 6 个月);
(3)一年内 2 次在无锡市(含江阴、宜兴)投诉反映情况不属实,缺乏事实、法律依据的
或者被驳回投诉的,公示 1 个月,并扣除企业信用分 3 分(扣分有效期 12 个月);
(4)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进行恶意投诉的,公示 3 个月,并扣除企业信用分 3 分(扣分有效期 24 个月)。
6.3 我方承诺我单位所有企业信息(包括业绩和获奖情况等)以“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诚信信息库”内信息为准,并及时维护和更新;我单位投标所使用的诚信库信息均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
7、 。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投 标 人:单位性质: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注册建造师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注:联合体各方分别填写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建造师证号 | 专 业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项目经理年限 | ||||
项目负责人简历 | |||||
序号 | 发包人名称 | 工程名称及建设地点 | 建设规模 | 项 目负责人 | 合同金额 (万元) | 开竣工日 期 |
序号 | 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 | 拟选分包人 | 备注 | ||||
拟选分包人名称 | 注册地点 | 企业资质 | 有关业绩 | ||||
1 | |||||||
2 | |||||||
3 | |||||||
1 | |||||||
2 | |||||||
3 |
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