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劳动合同
(家务工作外地雇员)xx
xx︰
1) 本合同范本仅适用于家务工作外地雇员的劳动合同( 属具确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文及具体内容可 因应不同性质及劳资双方的协议而作适当的增加及删减,且本模板仅作为双方的参考,一切涉及双方的劳资纠纷,均是按第 8/2020 号法律修改的第 7/2008 号法律《劳动关系法》及第 21/2009 号法律《聘用外地雇员法》的规定处理。
2) 载于本合同范本脚注的规定是根据第 8/2020 号法律修改的第
7/2008 号法律《劳动关系法》及第 21/2009 号法律《聘用外地雇员法》。
雇主及雇员资料︰
雇主
姓名: ( 以下简称“ 甲方”)
住所地址:
手提电话: 电邮地址:
雇员
姓名: ( 以下简称“ 乙方”)
性别: 出生日期:
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编号:
住所地址:
来澳前常居地:
手提电话: 电邮地址:
甲乙双方经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 1( 以下简称“ 合同”) , 双方并承诺认真遵循善意原则以履行本合同。
1 甲乙双方透过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令有关规范、习惯及协议更清晰及明确, 以便甲乙双方得以遵守。
第一条
(合同生效日期及期限)
1) 本合同自甲方获发聘用许可及乙方获发以雇员身份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临时逗留许可之日起( 即 年 月 日) 开始生效2, 且双方自此建立劳动关系。
2)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期限为 , 并于自上款之日起生
效。
第二条
(职级或职务及工作地点) 3
1) 甲方聘用乙方以担任家务工作一职。
2) 乙方被安排的工作地点为
。
第三条
(基本报酬)
1) 乙方有权因提供工作而获取月薪金额为 澳门元4。
2) 甲方须透过以乙方名义开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银行存款户 口支付报酬5, 并须向乙方给予一份支付报酬的单据 6。
2 见《聘用外地雇员法》第 22 条。
3 甲方仅可安排乙方从事聘用许可批示所述的职业活动及在相关工作地点内工作, 违例者可被科处罚款、 废止聘用外地雇员配额及剥夺申请新聘用许可的权利( 见《聘用外地雇员法》第 32 条第 2 款第 6 及 7 项及第 33 条)。
4 甲方须向乙方支付不低于聘用许可申请中拟提供予雇员的基本报酬( 见《聘用 外地雇员法》第 23 条第 7 款);并须以作为法定货币的澳门元支付报酬( 见《 劳动关系法》第 63 条第 4 款); 而《聘用外地雇员法》第 26 条规定住宿权利确保和返回常居地交通费并不属基本报酬范围。
5 见《聘用外地雇员法》第 27 条。
6 报酬单据须载有以下的内容︰ i)甲方的身份资料;ii)乙方的姓名及职位;iii)社会 保 障 基 金 受 益 人 编 号 或 倘 有 的 法 律 规 定 给 予 乙 方 的 编 号 ; iv) 与 报 酬 相 应 的 期间; v) 以分条缕述的方式叙述的报酬项目; vi) 所有扣除的金额; vii)应收的 净金额( 见《 劳动关系法》 第 63 条第 6 款),另可参考“ 支付报酬单据( 范本)”。
第四条
(住宿)
甲方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提供住宿保证( 请在🞏内以“🗸” 选择下列其中一项内容) ︰
🞏- A. 直接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7提供
具适当卫生及居住条件的住宿;
🞏- B. 每月向乙方支付 澳门元8作为住宿津贴。
第五条
(不受上下班时间限制)
甲乙双方就工作时间方面协议选择按以下的方式处理( 请在🞏内以“🗸” 选择下列其中一项的协议内容) ︰
🞏- A. 乙方无须受上下班时间的限制;但乙方仍有权享有法定的休息时间、每周休息日、强制性假日、年假及其他保障的权利;
🞏- B. 乙方须受上下班时间的限制,尤其是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每日上下班时间。
第六条
(正常工作时间)
如属本合同第五条 B 项规定的情况,甲乙双方就每日的上下班时间方面协议选择按以下的方式处理( 请在🞏内以“ 🗸” 选择下列其中一项的协议内容) ︰
🞏- A. 乙方每日的正常工作时间为 小时9, 每周
小时10; 上下班时间由甲方订定。
7 见《聘用外地雇员法》第 26 条第 3 款及第 88 / 2010 号行政长官批示第 1 及 2
款。
8 见《聘用外地雇员法》第 26 条第 3 款及第 88 / 2010 号行政长官批示第 3 款。
9 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八小时( 见《 劳动关系法》第 33 条第 1 款),但甲乙双方另有协议者除外( 见《劳动关系法》第 33 条第 2 款)。
10 正常工作时间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见《劳动关系法》第 33 条第 1 款)。
🞏- B. 由 时 分至 时 分。
第七条
(试用期)
1) 甲乙双方就试用期方面协议选择按以下的方式处理( 请在🞏内以“🗸” 选择下列其中一项的协议内容) ︰
🞏- A.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计首三十日为试用期;
🞏- B.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计首 日11为试用期;
🞏- C. 免除试用期。
2) 如选择 A 项或 B 项, 则甲乙任一方在试用期内均可无须提出理由而终止本合同,并无权收取终止合同的任何赔偿,且甲乙双方就预先通知期方面协议选择按以下的方式处理( 请在🞏内以“ 🗸” 选择 下列其中一项的协议内容) ︰
🞏- i) 双方无须遵守任何的预先通知期;
🞏- ii) 属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则其须提前 日12通知乙方;属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 则其须提前 日13通知甲方。
第八条
(每周休息日)
1) 乙方每xxx享受 14的休息时间,甲方应至少提前
三日通知乙方有关其可享有的每周休息时间。
2) 在法定的情况下 15, 甲方可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而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 而乙方有权在提供工作后三十日内享受由甲方指定
11 如甲乙双方自定试用期限, 则请填上经双方协议的试用期限, 并遵守《劳动关 系法》第 18 条第 3 款第 3 项规定的日数限制。
12 甲乙双方可透过书面协议在试用期内终止合同之预先通知期, 但甲方之预先通知期不得超过十五日(见《劳动关系法》第 18 条第 5 款第 1 项, 第 72 条第 3款第 1 项之规定)。
13 甲乙双方可透过书面协议在试用期内终止合同之预先通知期, 但乙方之预先通知期不得超过七日( 见《劳动关系法》 第 18 条第 5 款第 1 项,第 72 条第 3款第 1 项之规定)。
14 除非属《 劳动关系法》 第 42 条第 2 款规定的情况, 否则, 乙方有权享受每周连续二十四小时的法定休息时间。
15 法定的情况是指《劳动关系法》 第 43 条第 1 款所指的情况。
的 日16补偿休息时间,及有权收取额外的 日17基本报酬或在三十日内享受 日18补偿休息时间19;
3) 乙方因自愿申请 20而在每周休息日提供工作后,有权在工作后的三十日内享受由甲方指定的 日 21补偿休息时间; 如乙方未能享受该补偿休息时间, 则有权收取额外的 日22基本报酬;
4) 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仅完成部分工作时间, 不论该情况属合理或不合理缺勤,相应的补偿休息时间或基本报酬根据其已提供工作的时数按比例计算 23。
第九条
(强制性假日)
1) 乙方有权在法定的十日强制性假日 24被豁免提供工作,且不丧失基本报酬25。
2) 在法定的情况下 26,甲方可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而安排乙方在法定的强制性假日工作,而乙方有权在提供工作后三个月内享受 由甲方指定的 日27补偿休假, 以及有权收取额外的 日28基本报酬或在三个月内享受 日29补偿休假30;
16 法定的补偿休息时间是一日( 见《 劳动关系法》 第 43 条第 2 款)。
17 法定的额外补偿基本报酬是一日( 见《 劳动关系法》 第 43 条第 2 款第 1 项)。
18 法定的额外补偿休息时间是一日( 见《 劳动关系法》 第 43 条第 2 款第 1 项)。
19 倘由甲方指定补偿休息时间的具体日期, 则须至少提前三日指定( 见《劳动关 系法》 第 43 条第 7 款)。
20 须备有可证明乙方自愿在每周休息日工作的记录( 见《劳动关系法 》第 43 条第
6 款),请参考“ 周假工作协议书( 模板)”。
21 法定的补偿休息时间是一日( 见《 劳动关系法》 第 43 条第 4 款)。
22 法定的额外补偿基本报酬是一日( 见《 劳动关系法》 第 43 条第 5 款第 1 项)。
23 见《劳动关系法》第 43 条第 8 款。
24 《劳动关系法》 第 44 条第 1 款规定的强制性假日。
25 须根据《劳动关系法》第 44 条第 2 款至第 3 款规定而支付法定的基本报酬。
26 法定的情况是指《劳动关系法》 第 45 条第 1 款所指的情况。
27 法定的补偿休假是一日, 但该休假得透过甲乙双方协商以一日基本报酬作为补偿代替( 见《 劳动关系法》 第 45 条第 2 款)。
28 法定的额外补偿基本报酬是一日( 见《 劳动关系法》 第 45 条第 2 款第 1 项)。
29 法定的额外补偿休假是一日( 见《 劳动关系法》 第 45 条第 2 款第 1 项)。
30 倘由甲方指定补偿休假的具体日期 ,则须至少提前三日指定 ( 见《劳动关系法》 第 45 条第 4 款)。
3) 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仅完成部分工作时间, 不论该情况属合理或不合理缺勤,相应的补偿休假或基本报酬根据其已提供工作的时数按比例计算31。
第十条
(每周休息日与强制性假日重叠)
如乙方享受每周休息日与强制性假日出现重叠, 则重叠的假日按强制性假日处理,甲方须在紧接的三十日内安排乙方享受重 叠的有薪每周休息日32。
第十一条
(年假)
乙方有权在劳动关系满一年后, 于翌年享受 个 33工作日的
有薪年假, 倘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在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 则乙方工作每满一个月于翌年可享有按上述日数比例计算的年假,余下时间满十五日亦可享有按上述日数比例计算的年假。
第十二条
(产假) 34
1) 乙方在分娩时可享受 35日产假, 其中六十三日必须在 分娩后立即享受,其余日数可由乙方决定全部或部分在分娩前或分娩后享受; 如乙方拟在分娩前享受部分产假, 须至少提前五日, 将该意愿通知甲方。
31 见《劳动关系法》第 45 条第 5 款。
32 见《劳动关系法》第 42 - A 条。
33 法定的年假日数是六个工作日( 见《 劳动关系法》 第 46 条第 1 款),此外,如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的年假最多可累积两年,请参考“年假协议书( 模板) ”。
34 只适用于女性雇员。
35 女性雇员有权因分娩而享受不少于七十日产假( 见《 劳动关系法》第 54 条第 1款), 且在女性雇员诞下死婴或属怀孕超过三个月的非自愿流产之情况, 亦有权享受产假( 见《 劳动关系法》 第 54 条第 5 款)。
2) 在乙方分娩之日,其与甲方建立的劳动关系超过一年时,乙方才有权收取产假期间的基本报酬。
3) 如乙方在享受产假期间, 其与甲方建立的劳动关系才满一年, 则乙方有权收取在劳动关系满一年后仍享受的产假期间的基本报酬。
第十三条
(侍产假) 36
1) 乙方有权因成为父亲可享受 个工作日37侍产假。该侍产假可连续或间断地于婴儿母亲怀孕超过三个月至婴儿出生后三十日内享受。如乙方拟在婴儿母亲怀孕超过三个月,至婴儿出生前的期间内享受部分侍产假,则至少须提前五日通知雇主,或如属不可预见的情况, 则须尽早通知甲方。
2) 在乙方成为父亲之日,其与甲方建立的劳动关系超过一年时,乙方才有权收取侍产假期间的基本报酬。
3) 如乙方在享受侍产假期间, 其与甲方建立的劳动关系才满一年,则乙方有权收取在劳动关系满一年后仍享受的侍产假期间的基本报酬。
第十四条
(非由工作导致的因病或意外受伤之缺勤)
完成试用期后,乙方于每一历年xx病或意外受伤缺勤而有权收取报酬的日数为 日38。
36 只适用于男性雇员。
37 男性雇员有权因成为父亲而享受五个工作日侍产假 ( 见《劳动关系法 》第 56 - A条第 1 款) ,且 在婴儿出生时已死亡或婴儿母亲怀孕超过三个月的非自愿流产之情况, 亦有权享受侍产假( 见《劳动关系法》第 56 - A 条第 6 款)。
38 法定的日数是六日,且应遵守《劳动关系法》第 53 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的预先通知期)
甲乙任一方均可不以合理理由主动提出解除本合同,但提出解除的一方须遵守以下规定︰
a) 属甲方主动提出解除本合同, 甲方须提前 日 39通知乙
方;
b) 属乙方主动提出解除本合同, 乙方须提前 日 40通知甲
方。
第十六条
(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的赔偿)
如甲方在合同期限未届满前不以合理理由主动解除本合同, 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按《劳动关系法》第七十条第六款 41所规定的赔偿。
第十七条
(返回常居地) 42
无论以任何原因终止劳动关系时, 甲方需支付乙方返回常居地的交通费用。
39 甲方须遵守的预先通知期可透过与乙方协议而订定; 如合同中没有规定预先通知期或所定的预先通知期少于十五日, 则甲方须遵守的预先通知期为十五日 ( 见《劳动关系法》第 72 条第 3 款第 1 项)。
40 乙方须遵守的预先通知期可透过与甲方协议而订定, 但乙方须遵守的预先通知期间不应超过甲方须遵守的期间; 如合同中没有规定预先通知期或所定的预先通知期少于七日, 则乙方须遵守的预先通知期为七日( 见《 劳动关系法》 第 72 条第 3 款第 2 项)。
41 该条文规定, 如雇主在合同期限届满前, 并非以合理理由解除具确定期限合同, 须向雇员支付一项赔偿, 该赔偿按解除日至合同到期日之间的时间计算,每满一个月或不足一个月须支付相应于三日的基本报酬。
42 见《聘用外地雇员法》第 26 条第 4 款。
第十八条
( 合同之届满及续期)
1) 于本合同的期限届满时合同终止, 且本合同不得转换成不具期限的合同43。
2) 本合同的续期, 甲乙双方协议选择按以下的方式处理( 请在内以“ ” 选择下列其中一项的协议内容) ︰
🞏- A. 在甲方聘用许可具自动续期条款的情况下,双方同意自本合同期限届满后, 以相同条件及期限自动续期;
🞏- B. 在甲方具备聘用许可的情况下,双方可透过书面声明续期本合同。
第十九条
(工作意外及职业病保险)
甲方须按现行《工作意外及职业病所引致之损害之弥补之法律制度》第六十二条规定为乙方购买工作意外及职业病保险。
第二十条
(其他补充) 44
43 见《聘用外地雇员法》第 24 条第 1 款。
44 本条文的空白位置是让甲乙双方填写其他经协议的工作条件, 但该协议所定的工作条件不得低于现行《 劳动关系法》 及《 聘用外地雇员法》 中对乙方的工作条件的规定, 否则, 该协议条款视为不存在, 并以上述法律的规定代替。
第二十一条
(法律的适用)
1) 对于在本合同未被列明的事项及情况, 双方另有约定且不与其他法律或法规相抵触者, 按约定处理; 双方没有约定, 则按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劳动范畴法律法规处理。
2) 对于本合同已列明的事项及情况, 若对乙方之保障较双方另有约定的内容为低, 则以双方另有约定的内容为准。
3) 对于本合同已列明的事项及情况, 若对乙方之保障较双方另有约定的内容为高, 则以本合同内相关条文为准。
4) 对于本合同已列明或双方另有约定的事项及情况, 若有关内容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劳动范畴法律法规相抵触, 则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劳动范畴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最后条款)
本合同一式两份, 经甲乙双方签署作实后, 各执一份为据。
甲方︰ 乙方︰
( 签署) ( 签署)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