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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二〇一九年八月
目 录
释 义 11
第一部分 加审期间重大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 13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3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13
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13
四、发行人的设立 1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9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20
八、发行人的业务 20
九、发行人的子公司、分公司 39
十、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57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61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70
十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75
十四、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76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76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80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82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劳动用工 92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10
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110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10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 113
二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13
第二部分 关于第一次书面反馈回复的更新 114
一、书面反馈问题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1)发行人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未缴纳情况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如需补缴,说明并披露需要补缴的金额和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发行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并披露拟采取的具体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发行人缴纳“五险一金”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2)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其他公司采购劳务派遣服务的具体情况,包括采购该等服务的原因、如何选定劳务派遣方、劳务派遣人员在发行人处从事的具体工作和岗位分布、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3)报告期内劳务派遣人员和正式员工的岗位差别、薪酬差别,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广州建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注销原因,结合报告期内其为发行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占比,其为无关联第三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价格和收入占比,进一步补充说明发行人向其采购劳务派遣服务价格的公允性;(5)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群体性劳务纠纷或严重的个体性劳务纠纷。 114
二、书面反馈问题 5:招股说明书披露,目前发行人共拥有 30 家子公司,2 家参股公司。请发行人:(1)结合上述公司的业务定位、业务布局、业绩规模、与发行人之间的交易情况等,说明上述公司在发行人业务体系中的作用、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情况;(2)说明上述公司中自然人股东近五年的个人履历、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和入股资金来源;法人股东的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和入股资金来源,法人股东所投资的企业项目最近三年与发行人在业务经营、采购销售、资金资产、技术、人员等方面的往来情况,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3)说明上述公司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提供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各期主要财务指标(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和净利润等),结合目前资产、人员、业务等方面说明上述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未来规划;(4)说明部分子公司亏损的原因,报告内部交易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通过转移利润减少纳税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131
三、书面反馈问题 10:发行人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获取政府或相关单位的服务合同。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的中标项目数量、金额、项目类型;(2)是否存在应招标而未招标、与公开招标信息不符、转包或分包的项目情况;(3)报告期内主要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情况,投标方参与情况;(4)报告期内主要项目是否需招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中标前是否己开工、合同签订前是否确认收入、合同金
额、履约保证金的缴纳、项目开始时间及合同期限、各期进度、各期收入确认金额及款项回收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24
四、书面反馈问题 23:请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章节补充分析并披露:(1)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如存在,则需进一步核查公司采取的具体解决措施,并说明相关措施的有效性。(2)说明发行人和关联方拆入/拆出资金、银行贷款受托支付的用途,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资金占用时间和利息支付情况,利率是否公允;发行人向关联方是否提供委托贷款,若存在,该行为的内部控制措施和执行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已建立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利益不受侵害。(3)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关联方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242
五、书面反馈问题 2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1)公司部分固定资产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存在不能取得权属证书的风险,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使用相关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使用农用地,是否存在纠纷争议,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明确核查意见。(2)公司及其子公司租赁的 79 处房屋建筑物的出租方是否涉及集体土地,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房产租赁合同的稳定性、租赁的持续性,租赁房产产权瑕疵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对上述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发表意见。 248
六、书面反馈问题 25:请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存在无证生产经营的情况、相关情况的合法和合规性、有无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一节中更新披露发行人上述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续期情况,是否存在到期无法续期的风险,并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已取得与其业务经营相关的全部资质发表核查意见。 257
七、书面反馈问题 2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的违法违规情形及行政处罚是否披露充分,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发行人是否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因涉嫌犯罪或证券违法行为被立案侦查,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并就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75
八、书面反馈问题 27:关于安全生产。(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2)说明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公司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补充说明该等事故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所受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279
九、书面反馈问题 28:实际控制人三人为家庭成员关系,xxx与xx为母女关系,xxx与xx为夫妻关系,三人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76.67%,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治理情况,特别是关联交易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及回避措施,并对控股权高度集中是否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282
十、书面反馈问题 3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并披露:(1)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2)公司最近 3 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具体原因,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290
十一、书面反馈问题 3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对其曾任职单位是否负有竞业禁止或保密义务,是否因竞业禁止、保守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事项被曾任职单位主张过权利,是否存在产权纠纷和劳动纠纷。 300
第三部分 关于补充反馈意见回复的更新 304
一、补充反馈问题 12: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内部控制。请发行人在招股书中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转贷”、为获得银行融资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进行票据贴现后获得银行融资、与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的情形,如存在,请补充披露具体发生金额、频率等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如相关交易形成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等。请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1)对前述事项是否构成违法违规进行认定,说明是否存在被处罚情形或风险;(2)关注前述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由中介机构对公司前述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如《票据法》、《贷款通则》、
《外汇管理条例》等)的事实情况进行说明认定,是否存在被处罚情形或风险,是否满足相关发行条件的要求,如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情形需由相关主管机构出具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说明等;(3)核查发行人对前述行为财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与相关方资金往来的实际流向和使用情况,是否存在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的情形;(4)核查并披露相关资金往来行为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
(5)核查相关资金占用行为的整改措施,发行人是否已通过收回资金、改进制度、加强内控等方式积极整改,是否已针对性建立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申报后是否未发生新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行为。请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针对以上核查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304
二、补充反馈问题 19: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管理人员与主要客户及客户的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说明是否有发行人的员工(含离职员工)、发行人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包括与上述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或上述客户或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任职或担任股东,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如无,也请明确说明。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308
三、补充反馈问题 25:关于发行人控股公司架构问题。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拥有 41 家子公司。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分公司家数和名录,设置子公司负责具体项目经营是否符合行业特征和项目合同约定,说明分公司和子公司存在地域重合的原因,重复设置分支机构的必要性;(2)结合子公司公司章程和三会运作情况,说明发行人对子公司是否具备控制力;(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对子公司管理不善而导致的经营风险;(4)结合各子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收益分配机制,说明发行人能否从子公司获取持续分红,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的情形;(5)补充说明发行人子公司少数股东是否存在未来股权回购安排;(6)补充说明发行人子公司少数股东是否持股或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业务往来的公司,是否控制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的公司;(7)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发生重要并购交易,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16
四、补充反馈问题 2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员工人数众多,截止 2018 年 12 月末公司员工总数 28,731 人,报告期内员工人数增幅较大,人工成本在主营业务成本中的占比较高。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部分人员存在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请发行人:(1)按照岗位构成细化披露员工的具体岗位、工作区域、平均薪酬、劳动关系、是否是原市政环保工作人员等,说明发行人员工、尤其是一线员工的招聘途径、来源;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流动情况、离职率等;(2)说明发行人劳务派遣、劳务外包、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已达退休
年龄员工等相关劳务用工是否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3)说明各分、子公司的人员、岗位配置是否与业务规模相匹配,一线员工人均作业量、人均服务费等经营数据是否符合行业水平和业务发展水平;(4)说明部分员工不同意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并向公司出具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书面声明的合法性,截止报告期末尚未为全部适龄全日制员工缴纳城镇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合理性,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是否存在因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被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为非全日制员工和已达退休年龄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险种、保障范围、参保人数、保费支出金额、保险期间等,是否足以覆盖所有非全日制员工、已达退休年龄员工并足以保障其合法权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47
五、补充反馈问题 27:关于发行人采购。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采购内容主要包括车辆设备、油料、作业工具、工程施工服务等。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年度,发行人前十大供应商中均存在有政府客户的情形。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设备、物料和服务采购金额变动的原因及与业务规模变化的匹配性;(2)补充说明供应商中存在政府客户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相应政府客户是否能对应发行人具体业务项目,是否存在政府回购约定,说明相关交易的交易实质及将其界定为采购的原因、合理性;(3)补充说明政府客户交付的相关环卫运营资产的具体内容、类别、用途、数量、账面价值及占对应业务项目投资金额的比重,是否已完成交割手续,是否为发行人开展具体业务项目所需资产,是否履行国资审批备案程序和评估程序,说明相关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4)分采购内容披露前十大供应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称、成立时间、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金额及占比、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并分析主要供应商采购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业务由来、合作情况及合作的稳定性,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5)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向贸易(中间)商采购的情形,如是,说明贸易(中间)商的基本情况及产权控制关系,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通过贸易(中间)商采购的主要内容以及最终供应商名称,说明未直接向最终供应商采购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81
六、补充反馈问题 28:报告期发行人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项目。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合同投标和中标过程中,是否发生与招投标相关的费用;(2)过往及正在履行的招标合同中存在招标程序瑕疵的业务合同,相关款项的回收期及回收情况,是否存在后续无法回收款项等情形;(3)客户未履行招投标程序或未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人是否需承担相应责任,发行人是否涉及不正当竞争或其他不规范事项;(4)是否存在配合发包方通过分拆等形式规避招投标程序承接业务的情形;(5)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是否有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是否存在合同被撤销风险,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相关内控机制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28
第四部分 结论性意见 438
附件:
附件一:发行人在运营的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项目情况 440
附件二:项目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业务证明情况 450
附件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房屋租赁情况 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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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00, 00, 00/X, XX Xxxxx, 0X Xxxxxxxxxxxxx Xxxxxx, Xxxxxxxx Xxxxxxxx, Xxxxxxx 000000, 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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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司法部第 41 号令)、《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证监会、司法部〔2010〕33 号)等有关规定,于 2018 年 6 月 13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等文件。
鉴于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2016 年、2017 年、2018 年、2019 年 1-6 月,以下简称“报告期”)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广会审字[2019]G15025040441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以下简称“加审期间”)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形、财务会计报告期间调整后发行人是否继续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同时,本所律师对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8 月 10 日出具的 180906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第一次书面反馈意见”)及中国证监会后续作出的补充反馈意见(以下简称“补充反馈意见”)中要求解释和说明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本所律师现根据前述核查与验证的相关情况,就加审期间已发生变化或新发生之事项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并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含义均与《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合称“原申报文件”)中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
本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释 义
对原申报文件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部分简称的含义作出如下补充和修订:
简称 | 指称 | |
阜阳侨易 | 指 | 阜阳侨易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
凭祥琅科 | 指 | 凭祥市琅科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有限公司 |
侨银正信 | 指 | 广州侨银正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姚安侨投 | 指 | 姚安县侨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铅山侨盈 | 指 | 铅山县侨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韶关侨凯 | 指 | 韶关市侨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韶关侨睿 | 指 | 韶关市侨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侨银绿保 | 指 | 广州侨银绿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
禄丰侨信 | 指 | 禄丰侨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兰州侨银 | 指 | 兰州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玉山侨腾 | 指 | 玉山县侨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广州侨阳 | 指 | 广州侨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广丰侨阳 | 指 | 上饶市广丰区侨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定远侨银 | 指 | 定远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广州腾达 | 指 | 广州腾达供应链有限公司 |
淮安侨腾 | 指 | 淮安侨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汕头侨盈 | 指 | 汕头市侨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蒙自分公司 | 指 |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蒙自分公司 |
广西分公司 | 指 |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
启明供应链习水分公司 | 指 | 广州启明供应链有限公司习水分公司 |
报告期 | 指 |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2019 年 1-6 月 |
简称 | 指称 | |
加审期间 | 指 |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 指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五)》 |
审计报告》 | 指 | 正中珠江于 2019 年 8 月 12 日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广会审字[2019]G15025040441”《审计报告》 |
内控鉴证报告》 | 指 | 正中珠江于 2019 年 8 月 12 日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广会专字[2019]G15025040456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招股说明书》 | 指 |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制作的《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
第一次书面反馈意见 | 指 | 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8 月 10 日出具的 180906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 |
《
《
《
第一部分 加审期间重大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依照法定程序获得发行人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并依法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事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本所律师认为,除尚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外,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经得到了有效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属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继续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股具有同等的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下列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
《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2.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股票上市的下列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为 36,777 万元,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
币 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4,089 万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10%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由民生证券担任保荐人
(主承销商),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 发行人由侨银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自侨银有限设立之日计算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 发行人设立时的出资及历次增资均按规定办理了验资,并办妥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由侨银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侨银有限的所有资产均由发行人承继,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 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的情形外,发行人已领取了经营其业务所需的执照、批准和许可证,其生产经营符合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主要从事城市保洁、垃圾清运等市政环卫服务,属于公共设施管理行业,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第十一条规定。
5.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提供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管理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城乡环卫保洁、生活垃圾处置、市政环卫工程和其他环卫服务。报告期内未发生变更;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郭倍华、刘少云、韩丹三人,未发生变更;发行人最近 3 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 发行人由侨银有限整体变更而来,其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变动均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7.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规范运作,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规则,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8. 发行人已聘请民生证券为其本次发行并上市提供辅导工作,并已通过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的辅导验收,本所律师在辅导期内亦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相关的法律培训,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其已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9.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③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0. 经核查,发行人已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正中珠江就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表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1. 经核查发行人有关工商、税收、土地、环保等资料,根据前述各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本所律师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查询,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① 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 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 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常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⑤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12. 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发行人制订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发行人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决策及风险防范等作了明确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发行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3. 发行人制订了内部资金管理制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发行人的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4.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15. 根据发行人承诺及《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6.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正中珠江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7.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系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类似的经济业务,适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进行随意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8.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其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19.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声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①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2019 年 1-6 月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95,364,187.57 元、89,744,712.12 元、102,035,690.01 元、60,171,500.04 元,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6 年、2017 年、2018、2019 年 1-6 月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862,197,603.54 元、1,186,953,823.30 元、1,575,903,222.85 元、
993,917,381.95 元,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③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36,777 万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4,089 万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10%;
④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
用权、特许经营权后)为 10,601,223.04 元,净资产为 970,763,295.09 元,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⑤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20. 根据相关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发行人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1.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2.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和发行人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其他重要信息;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不存在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等情形。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2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①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⑤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 其他可能对发起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核查,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对发行人的设立事宜进行了完整披露,不存在需要就发行人的设立事宜进行补充披露的事项。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导致其丧失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性及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能力和完整的业务体系的情形。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实际控制人之郭倍华、韩丹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现有股东中,卓辉冠瑞地址变更为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皖兴路与和睦路交汇处东北角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集聚区一期 5 号办公楼
(4 层)840-B。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股本总额及结构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业务和经营方式与《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2.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方式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类型之一为城乡环卫保洁业务,该类业务内容涉及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经核查,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运营的生
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的项目共 125 个,具体项目情况详见附件一《发行人在运营的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项目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正在运营的主要项目系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项目的取得方式合法合规。
(二)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许可和资质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各分公司、子公司取得的开展业务所需的资质和许可的变化情况如下:
1. 城乡环卫保洁业务资质
(1)经核查,报告期末发行人在运营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项目原已取得的注册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发的《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发生变化,仍处于有效期内。
(2)经核查,2019 年 1 月至 2019 年 6 月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
运营的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项目共增加了 21 个,发行人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就该等项目取得以下许可、备案及证明:
① 发行人已就其中 5 个新增项目取得了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证件情况如下:
序号 | 持证单位 | 项目名称 | 证件编号 | 核发机关 | 有效期 |
1 | 发行人 | 惠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局道路保洁服务采购项目 | 垃圾清运处许可 HW0013 号 | 惠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 2018.04.28- 2021.04.27 |
2 | 发行人 | 镜湖区环卫作业项目 (五包) | 20190306010 | 芜湖市城市管理局 | 2019.03.06- 2021.12.31 |
3 | 发行人 | 濉溪县城区道路环卫作业 市场化项目(二次) | 2019002 | 濉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2019.03.01- 2020.03.01 |
4 | 发行人 | 蒙自市市政综合管理一体 化(环卫及绿化管养)特许经营管理项目 | 蒙住建环证 201901 号 | 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19.03.18- 2020.03.18 |
5 | 安福侨银 | 江西省安福县城乡环卫一体化 PPP 项目 | 安福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 0002 号 | 安福县城市管理局 | 2019.07.01- 2020.06.30 |
② 发行人已就广州市范围内运营的 5 个新增项目在发行人注册地的城市管理局办理了备案手续。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无须再就该类项目分别单独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前述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采购方 | 项目名称 | 合同期限 |
1 | 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 政府 | 增城区中新镇中新片城区环卫保洁及垃圾 清运项目 | 2019.05.01- 2022.04.30 |
2 | 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 | 跨区河涌越秀段水域保洁项目 | 2019.01.01- 2021.12.31 |
3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东 环街道办事处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东环街道办事处河 涌保洁服务项目(重招) | 2019.01.01- 2019.12.31 |
4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白 云游街道办事处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白云湖街道办事处 白云湖街河涌水域保洁采购项目(重招) | 2019.01.01- 2020.12.31 |
5 |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农业 技术服务中心 | 2018-2019 年沙湾镇河涌维修养护及河涌 保洁服务采购项目 | 2019.02.11- 2020.02.10 |
③ 根据发行人取得的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下 7 个新增项目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尚未开展核发或已停止核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业务:
经发行人与当地主管部门沟通,发行人已就其中 6 个项目取得了当地市政环卫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具体的项目及证明内容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证明单位 | 合同期限 | 证明内容 |
1 | 阳江高新区清扫保洁及农村 垃圾清运项目 |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所 | 2019.06.01- 2024.05.31 | 项目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尚未开展核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业务 |
2 | 沧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环卫 市场化项目二标段 | 沧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 2019.03.01- 2022.02.28 | |
3 | 芦溪县宣风镇、银河镇农村生 活垃圾专项治理市场化购买服务项目 | 芦溪县农业农村局 | 2019.02.20- 2027.02.19 | |
4 | 玉山县六都乡等 5 个乡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市场化”服务外 包项目 | 玉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 2018.11.27- 2024.12.31 | |
5 | 玉山县怀玉乡等 5 个乡镇农村 生活垃圾治理“市场化”服务外包项目 | 玉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 2019.03.01- 2025.02.28 | |
6 | 中山市中心城区道路清扫保 洁项目(第二次) | 中山市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19.02.01- 2020.02.29 |
经核查,发行人运营的“深圳市龙华区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服务项目 A 类龙华 A 标段”项目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已停止核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国务院已于 2011 年 7 月 27 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停止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批复》(国函[2011]90 号),批准深圳市停止实施“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故发行人无须就该项目取得许可证。
④ 经核查,报告期末新增的在运营项目中,以下 1 个项目因服务内容为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经业务主管部门确认,无须办理许可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采购方 | 有效期 |
1 | 阜阳市颍泉区农村及国省道路生活垃 圾清扫保洁市场化项目第一包四标段 | 阜阳市颍泉区城市管 理行政执法局 | 2019.06.01-2022.05.31 |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资料,上表所列项目的服务范围在农村区域,不涉及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经项目所在地的业务主管部门确认,上述项目不属于依法须办理许可证的业务范围,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无须就该等项目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⑤ 发行人另有 3 个新增项目暂未取得当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采购方 | 合同期限 |
1 | 四会市城区环卫清运保洁服务采购项目 | 四会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 执法局 | 2019.03.01- 2024.02.29 |
2 | 祖庙街道村居环卫绿化一体化服务项目 | 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和城 市管理局祖庙分局 | 2019.06.01- 2022.05.31 |
3 | 瑞安市“一把扫帚”环卫保洁一体化招标 (塘下镇)项目(标段二:鲍田、场桥、海安办事处) | 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瑞安市塘下镇人民政府 | 2019.03.18- 2022.03.17 |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项目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正在办理的过程中。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将继续与项目所在地当地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按照其要求申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如因未取得相应的许可而导致发行人受到行政处罚的,实
际控制人愿意承担由此对发行人产生的经济责任,确保不会因此而导致发行人产生任何经济损失。
(3)经核查,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有 104 个非新增的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项目仍在运营。
①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中 7 个非新增的在运营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项目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该等项目的许可证续展情况具体如下:
A. 发行人已就其中 3 个项目取得了主管部门换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具体的项目及新取得的证件信息如下:
序号 | 持证单位 | 项目名称 | 证件编号 | 核发机关 | 有效期 |
1 | 发行人 | 云浮市城区安塘街道环卫服务项目 | 云区综执许卫字 (2019)第 3 号 | 云浮市云城区 城镇综合管理和执法局 | 2019.05.01- 2020.04.30 |
2 | 发行人 | 云浮市城区河口街道办 环境卫生清洁保洁及垃圾清运项目 | 云区综执许卫字 (2019)第 4 号 | 云浮市云城区 城镇综合管理和执法局 | 2019.05.01- 2020.04.30 |
3 | 发行人 | 蚌山区城市生活垃圾转 运服务项目 | 2019001 | 蚌埠市城市管 理行政执法局 | 2019.05.31- 2020.05.30 |
B. 发行人报告期末在以下 3 个非新增项目的许可证已到期,发行人正在办理许可证续展手续,该等项目的有关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期限 | 原证件编号 | 原许可证有效期 |
1 | 龙子湖区老旧小区环卫作 业服务项目 | 2014.08.01-2021.07.31 (注 1) | 20180001 | 2014.08.01- 2019.05.31 |
2 | 端州区环卫清运保洁服务 采购项目 | 2017.03.01-2027.02.28 | 粤建环证 IH0010 | 2018.04.24- 2019.04.23 |
3 | 东阳市城区白云西片环卫 保洁项目(歌山路以西) | 2016.01.01-2020.12.31 (注 2) | 东阳市行政执 法局 0001 号 | 2016.01.01- 2018.12.31 |
注 1:根据项目合同的内容及发行人的说明,龙子湖区老旧小区环卫作业服务项目的原合同期限为 2014 年 8 月 1 日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2019 年 8 月 1 日,蚌埠市龙子湖区城市管理局与发行人签署了《龙子湖老旧小区环卫作业服务续签合同》,项目期限延续至 2021 年 7 月 31 日。
注 2:根据项目合同的内容及发行人的说明,东阳市城区白云西片环卫保洁项目(歌山路以西)的原合同期限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4 月 15 日,
东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发行人签署了《东阳市政府采购合同》,项目期限延续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资料,发行人正在办理前述项目许可证的续展手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暂未取得新换发的许可证。蚌埠市龙子湖区城市管理局、肇庆市端州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及浙江省东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已分别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2019 年 7 月 15 日、2019 年 7 月 31 日出具《证明》,确
认发行人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未受到该等单位的行政处罚。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将继续与项目所在地当地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按照其要求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续展手续;如因相应的许可未及时延期而导致发行人受到行政处罚的,实际控制人愿意承担由此对发行人造成的经济责任,确保不会因此而导致发行人产生任何经济损失。
C. 发行人报告期末在运营的以下项目的许可证及项目服务期限均已届满:
项目名称 | 项目期限 | 业主方 |
南海区里水镇农村大市政(南部 片区二)环卫保洁项目 | 2017.06.05-2019.06.30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经核查,上表南海区里水镇农村大市政(南部片区二)环卫保洁项目的服务期限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均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同日届满,项目运营期间,许可证处于有效状态。鉴于项目已因服务期限届满而结标终止,故发行人无须就该项目办理许可证续展手续。
②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末在运营的 1 个非新增项目取得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该等项目及对应的许可证件情况如下:
持证单位 | 项目名称 | 证件编号 | 有效期 | 核发机关 |
衢州侨银 | 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城乡综 合运维项目(东港片区) | 33080007 | 2019.03.29-2020.03.29 | 衢州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项目名称 | 采购方 | 合同期限 |
靖安县生活垃圾分类及乡镇环境整治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 靖安县城市管理局 | 2018.12.26-2028.12.26 |
③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末在运营的 1 个非新增项目取得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确认发行人子公司具备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条件但无须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靖安县城市管理局出具的《证明》,靖安侨兴为该项目的运营主体,具备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许可的条件,但因项目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尚未开展核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业务,故靖安侨兴无须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该局不会因为靖安侨兴尚未取得许可证而无故限制或禁止靖安侨兴从事该业务。
④ 经核查,报告期末非新增的在运营项目中,有 1 个项目的服务内容为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业务,项目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采购方 | 有效期 |
1 | 驻马店市驿城区农村垃圾治理项目 | 驻马店市驿城区城市 管理局 | 2018.08.15-2026.08.14 |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资料,上表所列项目的服务范围在农村区域,不涉及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经项目所在地的业务主管部门确认,上述项目不属于依法须办理许可证的业务范围,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无须就该等项目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⑤ 经核查,前述项目中,“固始县城乡一体化生活垃圾综合治理 PPP 项目”
(项目期限为 2018 年 4 月 26 日至 2034 年 4 月 25 日,项目运营单位为固始侨盈)暂无须办理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项目分为两期,第一期服务内容为农村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服务,第二期服务内容为城区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服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项目尚处于第一期服务阶段。鉴于固始侨盈暂未开展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固始侨盈暂无须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⑥ 经核查,除上述项目外,报告期末非新增的在运营项目的其他 93 个项目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前已在发行人注册地进行备案或取得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或证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许可证、证明及备案情况仍处于有效期内,未发生变化。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 6 个项目正在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或因许可证已过期正在办理续展外,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分公司报告期末在运营的涉及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清扫、运输服务的项目均已在发行人注册地进行备案或取得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或证明,已具备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必要条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经营该等项目符合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项目运营合法合规。
2.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业务资质
经核查,2019 年 1 月至 2019 年 6 月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新增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项目,发行人原有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项目仍在运营,该等项目已取得的许可证或证明持续有效。
3. 其他资质、许可、认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取得的其他开展业务所需的资质、许可及认证持续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了 6 个项目正在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或因许可证已过期正在办理续展外,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分公司开展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或证明,符合业务所在地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业务运营合法合规。
4. 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
2019 年 7 月 29 日,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出具了《广州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守法证明的函》,确认侨银环保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7 月 1 日期间,没有违反广州市城市管理方面(含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记录,也未曾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7 月 29 日,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出具了《广州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关于广州侨银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守法证明的函》,确认侨银投资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7 月 1 日期间,没有违反广州市城市管理方面(含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记录,也未曾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7 月 29 日,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出具了《广州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关于广州绿瀚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守法证明的函》,确认绿瀚环境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7 月 1 日期间,没有违反广州市城市管理方面(含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记录,也未曾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7 月 29 日,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出具了《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广州侨绿固废循环利用科技有限公司守法证明的函》,确认侨绿固废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7 月 1 日期间,没有违反广州市城市管理方面(含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记录,也未曾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7 月 15 日,德令哈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出具了《证明》,确认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德令哈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7 月 5 日,高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出具了《证明》,确认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高州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7 月 3 日,息烽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了《证明》,确认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贵州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7 月 5 日,茂名市电白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出具了《证明》,确认自 2017
年 8 月 4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电白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7 月 1 日,霍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出具了《证明》,确认自 2019 年 1
月 1 至《证明》出具日期间,霍邱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7 月 12 日,淮北市相山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出具了《证明》,确认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淮北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7 月 11 日,大名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了《证明》,确认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大名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7 月 15 日,肇庆市端州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出具了《证明》,确认肇
庆侨银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暂未发现有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未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7 月 3 日,池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出具了《证明》,确认池州侨银自
2017 年 5 月 31 日成立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8 月 1 日,长沙县㮾梨街道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出具了《证明》,确认
长沙侨兴自 2017 年 3 月 28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7 月 19 日,珠海市金湾区市政园林管理服务中心出具了《证明》,确
认珠海侨港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道路、水域垃圾清理;市政设施管理;绿化管理;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等新兴市政环保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7 月 3 日,张家界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出具了《证明》,确认张家界侨
盈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7 月 18 日,官渡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出具了《证明》,确认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云南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7 月 1 日,官渡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出具了《证明》,确认昆明侨飞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7 月 18 日,官渡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出具了《证明》,确认昆明侨腾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8 月 2 日,固始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了《证明》,确认固始
侨盈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7 月 1 日,韶关市曲江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出具了《证明》,确认韶关
侨盈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7 月 11 日,习水县城镇管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习水侨盈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7 月 25 日,永丰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出具了《证明》,确认永丰侨银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7 月 10 日,峡江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出具了《证明》,确认峡江侨银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7 月 1 日,宜春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出具了《证明》,确认宜春侨银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7 月 8 日,赣州市章贡区城市管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赣州侨银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成立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
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7 月 1 日,安福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了《证明》,确认安福侨银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7 月 15 日,项城市城市管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项城侨银自 2018
年 10 月 2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7 月 4 日,衢州侨银出具了《情况说明》,确认衢州侨银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情况说明》出具日期间,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出现因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同日,衢州市环境保护局绿色产业集聚区分局认为前述情况属实,对《情况说明》进行了盖章确认。
2019 年 7 月 11 日,兴安县城市管理监督局出具了《证明》,确认兴安侨盈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7 月 1 日,靖安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出具了《证明》,确认靖安侨兴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7 月 9 日,玉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出具了《证明》,确认玉山侨银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7 月 9 日,玉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出具了《证明》,确认玉山侨腾自
2019 年 4 月 21 日成立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7 月 1 日,阜阳市颍州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了《证明》,确认
阜阳侨银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7 月 4 日,芦溪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出具了《证明》,确认萍乡侨
银自 2019 年 3 月 6 日成立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7 月 1 日,沧州市环境管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沧州侨银自 2019
年 2 月 2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没有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的特许经营权情况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没有新取得的特许经营权项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的特许经营权项目持续有效。
(四)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五)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六)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七)经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持续经营,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发行人从事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批准、许可
或认证均在有效期内;发行人具备自主经营的能力;发行人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令其不能继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签订有关合同令其不能继续经营的情形;发行人主要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查封、扣押、拍卖等被处以强制性措施的情形。
2019 年 7 月 17 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7 月 1 日期间,该局暂未发现发行人有被其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2019 年 7 月 17 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该局暂未发现侨绿固废有被其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2019 年 7 月 8 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自 2019
年 1 月 5 日至 2019 年 7 月 2 日期间,该局暂未发现广州绿瀚有被其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2019 年 7 月 17 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7 月 1 日期间,该局暂未发现侨银投资有被其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2019 年 7 月 4 日,珠海市金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该局经查询信用监管系统和质量监督业务信息系统,未发现珠海侨港有违法行为记录。
2019 年 7 月 15 日,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经通过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查询,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淮北侨银没有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记录。
2019 年 7 月 16 日,海西州德令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经
查询企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德令哈侨银能遵守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相关投诉,没有因违反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被该局处罚。
2019 年 7 月 5 日,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经查询该局企
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贵州侨银能遵守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相关投诉,没有因违反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被该局处罚。
2019 年 8 月 7 日,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经查询该局企
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青海侨银没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未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7 月 1 日,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经查询该局企业
登记监管业务系统,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霍邱侨银能遵守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受到因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
2019 年 7 月 1 日,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经查询该局企
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大名侨银没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记录,未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7 月 22 日,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7 年 3
月 28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在该局管辖区域内,暂未发现长沙侨兴有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9 年 7 月 12 日,肇庆市端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8
年 7 月 12 日至 2019 年 7 月 12 日期间,在该局业务信息系统中未发现肇庆侨银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
2019 年 7 月 3 日,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7 年 5 月
3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池州侨银没有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7 月 8 日,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经查询
该局企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该局未发现电白侨银因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而被该局查处的记录。
2019 年 7 月 3 日,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高州侨银暂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记录。
2019 年 7 月 1 日,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张家界侨盈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在市工商、质监执法监管领域,没有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被该单位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7 月 10 日,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韶关侨盈没有因违反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被该局处罚。
2019 年 4 月 16 日,成都市青羊区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该局未查询到成都侨银自成立之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该局对成都侨银违反市场
(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记录。
2019 年 7 月 7 日,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云南侨银
自设立以来有效存续,自 2017 年 3 月 28 日至 2019 年 7 月 9 日,未在该局有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9 年 7 月 9 日,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昆明侨飞
自设立以来有效存续,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至 2019 年 7 月 9 日期间,未在该局有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9 年 7 月 9 日,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昆明侨腾
自设立以来有效存续,自 2017 年 9 月 13 日至 2019 年 7 月 9 日,未在该局有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9 年 7 月 15 日,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出具《证明》,
确认经该局在企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查询,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开具日期间,沈阳侨银没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记录,未受到该局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7 月 17 日,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出具《证明》,
确认经该局在企业登记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查询,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开具日期间,沈阳钧侨没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未受到该局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7 月 9 日,广州市黄埔区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经查询
该局业务系统,确认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暂未发现广州银利存在被该局辖区工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2019 年 7 月 1 日,广州市黄埔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7 月 1 日期间,暂未发现启明投资存在被该局辖区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2019 年 7 月 1 日,广州市黄埔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7 月 1 日期间,暂未发现启明供应链存在被该局辖区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2019 年 7 月 3 日,永丰县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经查询,确认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开具日期间,未发现永丰侨银有违规、违法记录。
2019 年 7 月 4 日,峡江县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经查询该局企
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确认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开具日期间,峡江侨银无因违反工商行政、技术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被该局处罚。
2019 年 7 月 1 日,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证明》,
经查询该局企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确认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开具日期间,宜春侨银没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记录,未受到该局行政处罚。
2019 年 7 月 15 日,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经查询该局企业登
记监管业务系统,确认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开具日期间,未发现固始侨盈因违反工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记录,未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7 月 3 日,安福县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经查询该局企
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确认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开具日期间,安福侨银能遵守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相关投诉,没有因违反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被该局处罚。
2019 年 7 月 4 日,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自衢州侨银成立至《证明》开具日期间,未发现有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处罚记录。
2019 年 7 月 19 日,兰州市安宁区市场监督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9
年 3 月 27 日至 2019 年 7 月 19 日期间,兰州侨银正常经营,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存在违反市场监管方面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和记录。
2019 年 7 月 1 日,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经查询该局企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确认自玉山侨银成立之日至《证明》开具日期间,云山侨银及时参加企业年报,该局未接到相关投诉、举报,也未见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记录。
2019 年 7 月 1 日,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经查询该局企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确认玉山侨腾自成立日至《证明》开具日期间,该局未接到相关投诉、举报,也未见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记录。
2019 年 7 月 1 日,芦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萍乡侨银自
2019 年 3 月 6 日成立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没有相关投诉,没有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被该局处罚。
2019 年 7 月 24 日,沧州市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沧州
侨银自 2019 年 2 月 21 日成立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相关投诉,没有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被该局处罚。
2019 年 7 月 1 日,靖安县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开具日期间,靖安侨兴能遵守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相关投诉,没有因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而被该局处罚。
2019 年 7 月 4 日,阜阳市颍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经查询该局企
业登记监管业务系统,确认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阜阳侨银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记录,未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7 月 1 日,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9
年 5 月 21 日成立起至 2019 年 7 月 1 日期间,暂未发现侨银正信存在被该局辖区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九、发行人的子公司、分公司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新设立全资子公司阜阳侨易、凭祥琅科、定远侨银、广州腾达,新设控股子公司兰州侨银、玉山侨腾、侨银正信、姚安侨投、铅山侨盈、韶关侨凯、韶关侨睿、侨银绿保、禄丰侨信、广州侨阳、广丰侨阳、淮安侨腾、汕头侨盈。发行人新设子公司、分公司及原子公司、分公司的变更与注销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新设立的子公司
1. 阜阳侨易
阜阳侨易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4 日在安徽省阜阳市设立,现
持有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6 月 4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1204MA2TRQ7694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阜阳侨易的基本登记信息如下:
项目 | 内容 |
企业名称: | 阜阳侨易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住所: |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周棚街道周棚办事处颍东路 99 号阜阳·临沂商城 C18-2#楼 612 室 |
法定代表人: | 赖寿华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300.00 万元 |
实收资本: | 人民币 105.00 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环境保洁管理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环保技术推广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养护服务;公路养护服务;垃圾压缩站运营与管理服务 |
成立日期: | 2019 年 6 月 4 日 |
营业期限: | 2019 年 6 月 4 日至 2023 年 6 月 3 日 |
经核查,阜阳侨易依法设立,其存续合法有效,不存在依照《公司法》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 凭祥琅科
凭祥琅科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4 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凭
祥市设立,现持有凭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9 年 6 月 24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51481MA5NWKG75W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凭祥琅科的基本登记信息如下:
项目 | 内容 |
企业名称: | 凭祥市琅科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有限公司 |
企业住所: | 凭祥市祥河东街凭祥东盟商业港二层 A017 号 |
法定代表人: | 曾智明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980.00 万元 |
实收资本: | 人民币 0 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环保技术推广服务;对动物尸骸、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生物有机肥料的生产及销售;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
成立日期: | 2019 年 6 月 24 日 |
营业期限: | 2019 年 6 月 24 日至无固定期限 |
经核查,凭祥琅科依法设立,其存续合法有效,不存在依照《公司法》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3. 定远侨银
定远侨银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6 日在安徽省滁州市设立,
项目 | 内容 |
企业名称: | 定远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现持有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8 月 16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 1125MA2U17BY0X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定远侨银的基本登记信息如下:
项目 | 内容 |
企业住所: | 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丰收村小李组东郊加油站西侧老村部房屋 |
法定代表人: | 赖寿华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1,000.00 万元 |
实收资本: | 人民币 0 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环保技术推广服务;道路货物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公厕保洁服务;景观和绿地设施工程施工;绿化管理、养护、病虫防 治服务;路牌、路标、广告牌安装施工;花草树木修整服务;公路养护 |
成立日期: | 2019 年 8 月 16 日 |
营业期限: | 2019 年 8 月 16 日至 2028 年 8 月 7 日 |
4. 广州腾达
广州腾达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在广东省广州市设立,
项目 | 内容 |
企业名称: | 广州腾达供应链有限公司 |
企业住所: | 广州市荔湾区龙溪中路 94 号 506 房(仅限办公) |
法定代表人: | 曾智明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4,500.00 万元 |
实收资本: | 人民币 0 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投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物流设施;仓储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塑料制品批发;专用设备安装(电梯、锅炉除外);工程环保设施施工;环保设备批发;专用设备销售;汽车销售;物流代理服务;场地租赁(不含仓储);其他仓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气仓储、危险品仓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打包、装卸、运输全套服务代理;运输货物打包服务;仓储代理 服务;自有设备租赁(不含许可审批项目);汽车租赁;建材、装饰材料批发 |
现持有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1MA5CXBAK4C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广州腾达的基本登记信息如下:
项目 | 内容 |
成立日期: | 2019 年 8 月 20 日 |
营业期限: | 2019 年 8 月 20 日至长期 |
5. 侨银正信
侨银正信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在广东省广州市设立,现持有广州市黄埔区市
场质量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1MA 5CR0R22B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侨银正信的基本登记信息如下:
项目 | 内容 |
企业名称: | 广州侨银正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住所: | 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峻锦街 8 号 1404 房(仅限办公用途) |
法定代表人: | 曾智明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200.00 万元 |
实收资本: | 人民币 3.00 万元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环保技术开发服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环保技术咨询、交流服务;农业技术开发服务;农业技术咨询、交流服务;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批发;有机肥料及微生 物肥料零售 |
成立日期: | 2019 年 5 月 21 日 |
营业期限: | 2019 年 5 月 21 日至 2049 年 5 月 20 日 |
经核查,侨银正信的股东与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序号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侨银环保 | 150.00 | 75.00% |
2 | 北京中环元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50.00 | 25.00% |
合 计 | 200.00 | 100.00% |
经核查,侨银正信依法设立,其存续合法有效,不存在依照《公司法》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6. 姚安侨投
姚安侨投于 2019 年 7 月 1 日在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设立,现持有姚安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7 月 1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32325MA6NY B9A3G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姚安侨投的基本登记信息如下:
项目 | 内容 |
企业名称: | 姚安县侨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住所: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栋川镇东片区荷城福苑 1 栋 |
法定代表人: | 韩霜铭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500.00 万元 |
实收资本: | 人民币 0 万元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清运、转运、处理和处置(含餐厨垃圾);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冲刷,喷物压尘,冬季除雪,清除非法小广告、移动厕所服务;环卫清洁服务;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机动车维修;渣土运输;生活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处理、工业固体废物处理;生活垃圾处理;汽车检测、维修;环卫技术开发,咨询;环卫工程设计;环卫设备租赁;销售汽车 (不含小轿车)、汽车配件、机械电器设备、工程机械;环卫基础设施建设; 园林绿化管理、养护,路灯管理、维护 |
成立日期: | 2019 年 7 月 1 日 |
营业期限: |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50 年 6 月 30 日 |
经核查,姚安侨投的股东与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序号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侨银环保 | 400.00 | 80.00% |
2 | 姚安县城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100.00 | 20.00% |
合 计 | 500.00 | 100.00% |
经核查,姚安侨投依法设立,其存续合法有效,不存在依照《公司法》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7. 铅山侨盈
铅山侨盈于 2019 年 7 月 7 日在江西省上饶市设立,现持有铅山县巿场和质量监
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7 月 7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1124MA38P9QC49 的
《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铅山侨盈的基本登记信息如下:
项目 | 内容 |
企业名称: | 铅山县侨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住所: |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碧桂园 3 号楼商铺 106 室 |
法定代表人: | 赵宇祥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458.00 万元 |
实收资本: | 人民币 0 万元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垃圾处理的技术研究、开发;城市水域垃圾清理;环保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环保技术推广服务、公厕保洁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城乡市容管理;造林、育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环保设备批发;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 |
成立日期: | 2019 年 7 月 7 日 |
营业期限: | 2019 年 7 月 7 日至 2029 年 7 月 6 日 |
经核查,铅山侨盈的股东与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序号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侨银环保 | 366.40 | 80.00% |
2 | 铅山县信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91.60 | 20.00% |
合 计 | 458.00 | 100.00% |
经核查,铅山侨盈依法设立,其存续合法有效,不存在依照《公司法》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8. 韶关侨凯
韶关侨凯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在广东省韶关市设立,现持有韶关市浈江区工商
行政管理局于2019 年7 月15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204MA53GNNPX6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韶关侨凯的基本登记信息如下:
项目 | 内容 |
企业名称: | 韶关市侨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住所: | 韶关市浈江区启明北路 19 号莱斯大酒店贵宾楼二层 29 号商铺 |
法定代表人: | 郭志华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500.00 万元 |
实收资本: | 人民币 202.14 万元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环保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推广及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建筑物清洁,公厕保洁,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城市水域垃圾清除服务;保洁、消毒服务;土壤修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园林绿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租赁服务;普通道路货物运输 |
成立日期: | 2019 年 7 月 15 日 |
营业期限: | 2019 年 7 月 15 日至 2029 年 7 月 15 日 |
经核查,韶关侨凯的股东与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序号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侨银环保 | 350.00 | 70.00% |
2 | 韶关市世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150.00 | 30.00% |
合 计 | 500.00 | 100.00% |
经核查,韶关侨凯依法设立,其存续合法有效,不存在依照《公司法》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9. 韶关侨睿
韶关侨睿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在广东省韶关市设立,现持有韶关市武江区工商
行政管理局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203MA53GT0J0Q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韶关侨睿的基本登记信息如下:
项目 | 内容 |
企业名称: | 韶关市侨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住所: | 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冲下管理区黄岗岺西面岺脚企业办办公楼二楼 208 室 |
法定代表人: | 郭志华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500.00 万元 |
实收资本: | 人民币 0 万元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环保技术推广服务;垃圾处理的技术研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城乡市容管理;建筑物清洁服务;公厕保洁服务;水污染治理;造林、育林;土壤修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绿化管理、养护;病虫防治服务;固体废物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清洁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环保设备批发;机械设备租赁;道路货物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 清扫、收集、运输服务 |
成立日期: | 2019 年 7 月 15 日 |
营业期限: | 2019 年 7 月 15 日至 2029 年 7 月 15 日 |
经核查,韶关侨睿的股东与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序号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侨银环保 | 350.00 | 70.00% |
2 | 韶关市世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150.00 | 30.00% |
合 计 | 500.00 | 100.00% |
经核查,韶关侨睿依法设立,其存续合法有效,不存在依照《公司法》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10. 侨银绿保
侨银绿保于 2019 年 7 月 24 日在广东省广州市设立,现持有广州市黄埔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于2019 年7 月24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MA5CW52B80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侨银绿保的基本登记信息如下:
项目 | 内容 |
企业名称: | 广州侨银绿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住所: | 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峻锦街 8 号 1404 房 |
法定代表人: | 张建飞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1,700.00 万元 |
实收资本: | 人民币 22.00 万元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环保技术转让服务;环保技术咨询、交流服务;环保技术开发服务;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环保设备批发;能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工程环保设施施工;公共关系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不含汽车发动机制造);汽车蓄电池制造;太阳能光伏供电系统的研究、开发、设计;太阳能光伏供电系统的安装及售后服务;风 力发电 |
成立日期: | 2019 年 7 月 24 日 |
营业期限: | 2019 年 7 月 24 日至 2069 年 7 月 23 日 |
经核查,侨银绿保的股东与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序号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侨银环保 | 952.00 | 56.00% |
2 | 中机绿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748.00 | 44.00% |
合计 | 1700.00 | 100.00% |
经核查,侨银绿保依法设立,其存续合法有效,不存在依照《公司法》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11. 禄丰侨信
禄丰侨信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在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设立,现持有禄丰县市
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32331MA6P0NG T25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禄丰侨信的基本登记信息如下:
项目 | 内容 |
企业名称: | 禄丰侨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住所: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一平浪镇一平浪煤矿抗八井 |
法定代表人: | 韩霜铭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980.00 万元 |
实收资本: | 人民币 0 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环保技术推广服务、对动物的尸骸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生物有机肥的生产和销售;环境卫生管理 |
成立日期: | 2019 年 7 月 31 日 |
营业期限: | 2019 年 7 月 31 日至 2049 年 7 月 30 日 |
经核查,禄丰侨信的股东与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序号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广州侨银正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980.00 | 100.00% |
合 计 | 980.00 | 100.00% |
经核查,禄丰侨信依法设立,其存续合法有效,不存在依照《公司法》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12. 兰州侨银
兰州侨银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在甘肃省兰州市设立,现持有兰州市工商行政管
项目 | 内容 |
企业名称: | 兰州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住所: |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富强路 157 号(银滩路街道怡元小区综合楼三楼中区 08 号工位) |
法定代表人: | 谢文军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1,000.00 万元 |
理局安宁分局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20105MA71JLT0 6L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兰州侨银的基本登记信息如下:
项目 | 内容 |
实收资本: | 人民币 5.00 万元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环保技术推广服务;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市政设施管理;保洁服务;清洁服务;建筑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环保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路牌、路标、广告牌的安装;病虫害防治服务;生物有机化肥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城市生活垃圾清运服务;环境卫 生管理;城乡市容管理 |
成立日期: | 2019 年 3 月 27 日 |
营业期限: | 2019 年 3 月 27 日至 2039 年 3 月 26 日 |
经核查,兰州侨银的股东与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序号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侨银环保 | 610.00 | 61.00% |
2 | 甘肃隆晟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390.00 | 39.00% |
合 计 | 1,000.00 | 100.00% |
经核查,兰州侨银依法设立,其存续合法有效,不存在依照《公司法》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13. 玉山侨腾
玉山侨腾于 2019 年 4 月 21 日在江苏省上饶市设立,现持有玉山县市场和质量
项目 | 内容 |
企业名称: | 玉山县侨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住所: | 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武安西路 89 号春丰万柳江南 1 号楼 59 号商铺 |
法定代表人: | 赵宇祥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300.00 万元 |
实收资本: | 人民币 300.00 万元 |
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4 月 21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1123MA38JKU17B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玉山侨腾的基本登记信息如下:
项目 | 内容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垃圾处理的技术研究、开发;城市水域垃圾清理;环保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环保技术推广服务、公厕保洁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城乡市容管理;造林、育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环保设备批发;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城市生 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 |
成立日期: | 2019 年 4 月 21 日 |
营业期限: | 2019 年 4 月 21 日至 2025 年 4 月 20 日 |
经核查,玉山侨腾的股东与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序号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侨银环保 | 153.00 | 51.00% |
2 | 深圳市富海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117.00 | 39.00% |
3 | 江西民投实业有限公司 | 30.00 | 10.00% |
合计 | 300.00 | 100.00% |
经核查,玉山侨腾依法设立,其存续合法有效,不存在依照《公司法》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14. 广州侨阳
广州侨阳于 2019 年 8 月 8 日在广东省广州市设立,现持有广州市黄埔区市场
项目 | 内容 |
企业名称: | 广州侨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住所: | 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峻熙街 1 号 3002 房 |
法定代表人: | 黄金玲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100.00 万元 |
实收资本: | 人民币 0 万元 |
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8 月 8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1MA5C WT0788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广州侨阳的基本登记信息如下:
项目 | 内容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生活清洗、消毒服务;垃圾处理的技术研究、开发;环保设备批发;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工程环保设施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道路货物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服务 |
成立日期: | 2019 年 8 月 8 日 |
营业期限: | 2019 年 8 月 8 日至长期 |
经核查,广州侨阳的股东与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序号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侨银环保 | 70.00 | 70.00% |
2 | 广州踏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30.00 | 30.00% |
合 计 | 100.00 | 100.00% |
经核查,广州侨阳依法设立,其存续合法有效,不存在依照《公司法》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15. 广丰侨阳
广丰侨阳于 2019 年 8 月 13 日在江西省上饶市设立,现持有上饶市广丰区市场
项目 | 内容 |
企业名称: | 上饶市广丰区侨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住所: |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永丰南大道 199 号锦绣花园 35 号楼 |
法定代表人: | 黄杰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200.00 万元 |
实收资本: | 人民币 0 万元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垃圾处置的技术研究、开发;水域垃圾清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
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8 月 13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1122MA38RGDH2 Y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广丰侨阳的基本登记信息如下:
项目 | 内容 |
收集、运输服务;公共场所保洁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环保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环保技术推广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城乡市容管理;造林、育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环 保设备、机电设备销售及安装服务;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 |
成立日期: | 2019 年 8 月 13 日 |
营业期限: | 2019 年 8 月 13 日至 2025 年 8 月 12 日 |
经核查,广丰侨阳的股东与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序号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侨银环保 | 102.00 | 51.00% |
2 | 江西民投实业有限公司 | 49.00 | 24.50% |
3 | 玉山县佰盛科技有限公司 | 49.00 | 24.50% |
合 计 | 200.00 | 100.00% |
16. 淮安侨腾
淮安侨腾于 2019 年 8 月 23 日在江苏省淮安市设立,现持有淮安市清江浦区市
项目 | 内容 |
企业名称: | 淮安侨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住所: | 淮安市清江浦区漕运西路 88 号 1 幢 101 室 |
法定代表人: | 赖寿华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3,643.00 万元 |
实收资本: | 人民币 0 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环保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建筑物外墙清洗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城市害虫防治;标识标牌、广告牌制作、安装;绿化养护;保洁 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环境卫生管理;汽车及零配件销售 |
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8 月 23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811MA1YYGC 05D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淮安侨腾的基本登记信息如下:
项目 | 内容 |
成立日期: | 2019 年 8 月 23 日 |
营业期限: | 2019 年 8 月 23 日至 2025 年 8 月 12 日 |
经核查,淮安腾达的股东与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序号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侨银环保 | 1,857.93 | 51.00% |
2 | 安庆中易科技有限公司 | 1,785.07 | 49.00% |
合 计 | 3,643.00 | 100.00% |
17. 汕头侨盈
汕头侨盈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在广东省汕头市设立,现持有广东省汕头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500MA53NNPW8 4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汕头侨盈的基本登记信息如下:
项目 | 内容 |
企业名称: | 汕头市侨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住所: | 汕头市龙湖区榕江路 14 号环碧花园 1-8 幢 210 号房之 01 |
法定代表人: | 尹国华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200 万元 |
实收资本: | 0 万元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环保技术推广服务;垃圾处理的技术研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建筑物清洁服务;公厕保洁服务;水污染治理;造林、育林;土壤修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绿化管理、养护;病虫防治服务;清洁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销售:环保设备;机械设备租赁;货运经营;城市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 |
成立日期: | 2019 年 8 月 29 日 |
营业期限: | 2019 年 8 月 29 日至 2025 年 8 月 29 日 |
经核查,汕头侨盈的股东与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序号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侨银环保 | 102.00 | 51.00% |
2 | 广东汇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98.00 | 49.00% |
合 计 | 200.00 | 100.00% |
(二)发行人新设立的分公司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新设立的分公司情况如下:
序号 | 城市 | 分公司全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经营场所 | 负责人 | 成立日期 |
1 | 云南省红河州 |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蒙自分公司 | 91532522M A6NPH589E | 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护国路西段南侧 | 韩霜铭 | 2019.03.27 |
2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 |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 91450325M A5NT4D17B | 兴安县兴安镇爱民路 32号(湘商物流园贤达城 B2 幢 1-4 层 02 号房) | 曾智明 | 2019.05.16 |
3 | 广东省广州市 | 广州启明供应链有限公司习水分公司 | 91520330M A6GT9T500 | 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镇杉王街道大榜村城西区 113-117 号 | 谢文军 | 2019.07.09 |
4 | 北京市朝阳区 |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91110105MA 01M8AC16 | 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 101 号 1 幢 9 层 2 座 1018 | 黄金玲 | 2019.08.23 |
(三)发行人原子公司、分公司的变更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原子公司、分公司的变更情况如下:
1. 启明投资
2019 年 4 月 2 日,经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启明投资注册资
本变更为 4,500 万元。
2. 启明供应链
2019 年 4 月 2 日,经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启明供应链注册
资本变更为 4,500 万元。
3. 广州银利
2019 年 4 月 30 日,广州银利股东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资凭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州银利的实收资本增加至 12,750.00 万元。
4. 肇庆侨银
2019 年 5 月 4 日,经肇庆市端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肇庆侨银住所变更为端州区端州一路 28 号(南国小镇)3 栋 3207、3208 室。
5. 侨银投资
2019 年 6 月 20 日,经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广州侨银环境投资有
限公司住所变更为广州市荔湾区龙溪中路 94 号 506 房。
6. 靖安侨兴
2019 年 4 月 18 日,经靖安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靖安侨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与股权结构等发生变更,变更后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 内容 |
企业名称: | 靖安县侨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住所: | 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百塘路 6 号海力华庭 1 号楼商铺 10、11 号 |
法定代表人: | 赵宇祥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8,823.50 万元 |
实收资本: | 人民币 0 万元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环保技术研发;环保技术推广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造林、育林;机械设备租赁;病虫害统防统治;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城乡市容管理;环保设备批发;物业管理、保洁服务;固体废物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普通货物运 输;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 |
项目 | 内容 |
成立日期: | 2018 年 12 月 13 日 |
营业期限: | 2018 年 12 月 13 日至 2029 年 12 月 12 日 |
经核查,靖安侨兴的股东与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序号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侨银环保 | 4,500.00 | 51.00% |
2 | 江西亿声工程有限公司 | 4,323.50 | 49.00% |
合 计 | 8,823.50 | 100.00% |
7. 昆明侨飞
2019 年 5 月 9 日,经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昆明侨飞的经营范围变更为“环保科学技术的研究及推广;道路清扫保洁;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置;新能源充电桩运营、管理;停车场服务;绿化垃圾处置;垃圾中转站及配套设备的运营管理维护和更新;垃圾分类;垃圾房管理维护和更新;环卫设备和设施的建设、维护与更新;环卫设备租赁;公共厕所运营管理维护(包括广告位和配套商铺经营);化粪池清掏及清洁处置等作业服务;绿化、行道树管养维护;入湖河道的清淤和河面保洁、河堤保洁及生态河堤的管护(含保洁和绿化管养);湿地运营管理维护;道路及道路周边主要建筑物等景观亮化工程的管理维护;餐厨垃圾和可回收资源(含废旧家具、电子产品)收集、清运、处置服务;施工工地代保洁服务;家政服务;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
2019 年 8 月 19 日,经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昆明侨飞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韩霜铭。
8. 昆明侨腾
2019 年 7 月 30 日,经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昆明侨腾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韩霜铭。
9. 安福侨银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资凭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安福侨银的实收资本增加至 1,300.00 万元。
10. 萍乡侨银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资凭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萍乡侨银的实收资本增加至 102.00 万元。
11. 永丰侨银
2019 年 8 月 8 日,经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永丰侨银公司住所变更为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恩江镇新城区国际都会 1 栋楼 T 单元 2018-2020 号商铺。
12. 蒙自分公司
2019 年 6 月 6 日,经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蒙自分公司负责人由谭强变更为韩霜铭。
(四)发行人注销的子公司、分公司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原子公司、分公司的注销情况如下:
1. 深圳侨阳
2019 年 4 月 15 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深圳侨阳完成注销登记。
2. 成都侨银
2019 年 4 月 18 日,经成都市青羊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成都侨银完成注销登记。
3 沈阳侨银
2019 年 7 月 15 日,经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沈阳侨银完成注销登记。
十、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1.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新增或发生变更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前述人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1 | 张春 | 公司副总经理 |
2 |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张春担任董事的企业 |
3 | 广州市佳乐福贸易有限公司 | 张春持股 40%并担任执行董事、张春的亲属刘大春持股 60%的企业,已于 2002 年 12 月吊销 |
4 | 广州谷蜂广告有限公司 | 李卓欣持股 44%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正在注销,已完成清算组备案 |
5 | 广州欣丰广告有限公司 | 李卓欣持股 45%并担任监事的企业,正在注销,已完成税务注销 |
6 | 广州叶华置业有限公司 | 高建民持股 100%的企业 |
经核查,除上述关联自然人与关联法人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无其他新增关联方。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关联状态 |
1 | 广东林柏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 张春曾持股 26%并担任经理的企业 | 已于 2018 年 10 月注销 |
2 | 广东赢信定制家居 有限公司 | 张春曾持股 10%并担任经理的企业 | 已于 2019 年 1 月注销 |
3 | 广州诺元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 张春曾持股 5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张春配偶陈健洪持股 50%的企业 | 已于 2019 年 2 月注销 |
4 | 中国钦州外轮代理 有限公司 | 吴豪之配偶李莉霞曾担任董事的企业 | 李莉霞已于 2019 年 7 月辞去该公司职务 |
5 |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 李建辉曾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 李建辉已于 2019 年 6 月辞去该公司职务 |
6 | 广州市越秀区威笑 皮革商行 | 陈春霞之配偶黄杰雄曾经营的个体户 | 已于 2019 年 6 月注销 |
2.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披露的发行人的部分关联方与发行人已不存在关联关系,具体情况如下:
(三)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关联担保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关联担保的情况如下:
(1)为发行人银行授信、借款或开立保函提供的担保
单位:万元
序号 | 债权人 | 债务人 | 最高担保额 | 担保人 | 担保类型 | 履行 情况 |
1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广州天誉支行 | 发行人 | 24,000.00 | 刘少云、韩丹郭倍华、韩选举 | 保证担保 | 正在履行 |
2 | 融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发行人 | 2500.00 | 刘少云、韩丹郭倍华、韩选举 | 抵押担保 (注 1)保证担保 | 履行完毕 |
3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发行人 | 45,000.00 | 刘少云、韩丹 郭倍华、韩选举、 侨银投资 | 保证担保 | 正在履行 |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 | 发行人 | 5,000.00 | 刘少云、韩丹 郭倍华 | 保证担保 | 正在 履行 |
刘少云、韩丹 | 抵押担保 (注 2) | 正在 履行 | ||||
5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 | 发行人 | 5,000.00 | 刘少云、韩丹 郭倍华 | 保证担保 | 正在 履行 |
刘少云、韩丹 | 抵押担保 (注 3) | 正在 履行 | ||||
6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白云支行 | 发行人 | 5,000.00 | 刘少云、韩丹郭倍华、韩选举 | 保证担保 | 正在履行 |
注 1:根据刘少云、韩丹与债权人签署的编号为 2019 年广融保字第 B008(3)号之一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刘少云、韩丹以其名下产权编号为“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0266604 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0266605 号”项下位于“天河区天河北路
76 号 10 楼”,价值为 1500 万元的房:提供抵押担保。
注 2:根据刘少云、韩丹与债权人签署的编号为 GDY477560120190012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刘少云、韩丹以其名下产权编号为“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0266604 号、
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0266605 号”项下位于天河区天河北路 76 号 10 楼,评估价
值为 851.82 万元的房产为发行人与债权人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注 3:根据刘少云、韩丹与债权人签署的编号为兴银粤抵字(东风)第 201905210001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刘少云、韩丹以其名下产权编号为“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0033501 号”项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灏景街 27 号 904 房”,现值为 1540.49 万元
的房产为发行人与债权人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至 2022 年 5 月 20 日期间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2)为发行人开立保函委托担保提供的反担保
加审期间,因发行人和池州侨银委托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盈盛达”)为其向保函开立行提供担保,发行人关联方存在为发行人向中盈盛达提供反担保的情形,具体的担保情况如下:
保函开立行 | 保证人 | 保证本金 (万元) | 担保期限 | 反担保方 | 反担保类型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佛山市分行 | 中盈盛达 | 2,000.00 | 2019.06.27- 2020.06.26 | 郭倍华、 刘少云 | 保证担保 |
(3)为发行人售后回租及保理业务提供的担保
单位:万元
序号 | 出租人 | 承租人 | 担保余额 | 担保人 | 担保 类型 | 履行 情况 |
1 |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1,087.81 | 郭倍华、韩丹 刘少云 | 保证 担保 | 正在 履行 |
2 | 科学城(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 司 | 发行人 | 3,240.00 | 郭倍华、韩丹 刘少云、韩选举 | 保证 担保 | 正在 履行 |
3 | 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5,044.00 | 郭倍华、韩丹 刘少云 | 保证 担保 | 正在 履行 |
4 | 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3,000.00 | 郭倍华、韩丹 刘少云 | 保证 担保 | 正在 履行 |
5 |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2,000.00 | 郭倍华、韩丹 刘少云 | 保证 担保 | 正在 履行 |
2.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 2019 年 1-6 月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
300.49 元。
经核查,前述关联交易已经过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确认,确认前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对发行人发生的前述关联交易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其生产经营所需,交易定价以市场定价为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该等交易履行正常,不存在争议或纠纷;发行人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酬符合法律及有关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规定;郭倍华、刘少云、韩丹等为发行人及子公司提供借款和无偿担保,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制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文件中规定的关联方界定、交易表决程序以及决策权限未发生变化。
(六)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均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相类似业务的情形,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不存在需要依赖主要股东或者其他关联方方能开展业务的情形。
(七)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向发行人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承诺持续有效,各承诺人均严格履行承诺。
(八)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最近三年内主要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及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土地与房产
1. 自有土地与房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名下的自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情况如下:
权利人 | 不动产权证号 | 坐落 | 土地面积 (m2) | 建筑面积 (m2) | 规划 用途 | 他项 权利 |
发行人 | 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9207361 号 | 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福从路 82 号 | 3,015.50 | 15,159.37 | 工业用地 | 抵押 (注) |
侨银投资 | 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5800049 号 | 广州市荔湾区北至龙溪大道、南至珠江水产研究所,西达花地河,东 以广钢铁路支线 | 7,500.00 | —— | 工业 | 无 |
注:根据发行人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长沙银行广州分行”)签订的编号为“042020181016100891”《最高额抵押合同》,发行人以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为其与长沙银行广州分行之间在 2018 年 10 月 8 日至 2023 年 10 月 7 日期间发
生的债权向长沙银行广州分行提供最高额为 5,000.00 万元的抵押担保。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自有土地使用权与房产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名下无其他自有土地使用权或房产。
2. 租赁房产
(1)新增租赁房产、土地情况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产权证书/权属证明编号 | 房屋位置 | 面积 (m2) | 租赁期限 |
1 | 肇庆侨银 | 肇庆市端州区南国置业有限 公司 | 粤(2017)肇庆市不动产权第 0026492 号 | 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一路 28 号(南国小镇)3 栋 3207、3208 室 | 89.00 | 2019.05.01- 2024.04.30 |
2 | 蒙自分公司 | 红河金城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云(2017)蒙自市不动产权第 0003257 号 | 护国路西段南侧 | 230.48 | 2019.03.23- 2020.03.23 |
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分公司新增租赁房产、土地共 15 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产权证书/权属证明编号 | 房屋位置 | 面积 (m2) | 租赁期限 |
3 | 玉山侨腾 | 郑晨龙 | 赣(2018)玉山县不动产权第 0001918 号 | 玉山县冰溪镇武安西路 89 号春丰万柳江南 1 号 楼 59 号商铺 | 37.72 | 2019.04.01- 2020.03.31 |
4 | 发行人 | 安徽合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20151121800799WD2 0150149(《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 合肥市滨湖区庐州达到与贵阳路交口万达亲湖苑 17 幢办 3209 室 | 73.21 | 2019.04.01- 2020.03.30 |
5 | 兰州侨银 | 潘春报 | 甘(2018)兰州市不动产证明第 0019754号(所有权预告登记 号) | 甘肃省七里河区西津西路 16 号第 45 幢 1 单元 兰州中心 3002 室 | 86.22 | 2019.04.01- 2020.03.31 |
6 | 侨银投资 | 曾小红 | 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 00021314 | 荔湾区龙溪中路 94 号 5 06 房 | 50.45 | 2019.06.01- 2020.05.31 |
7 | 阜阳侨易 | 孙占东、刘勤 | 房地权证阜字20150 09817、房地权证阜字 2015009818 |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临沂商城 C18-2#612 室 | 101.44 | 2019.04.29- 2020.04.28 |
8 | 铅山侨盈 | 陈雪云 | 赣(2019)铅山县不动产权第 0001444号 | 河口镇城西席山路 500 号铅山碧桂园 3 号商铺 106 室 | 87.75 | 2019.07.01- 2024.06.30 |
9 | 发行人 | 唐强 | 赣(2018)永丰县不动产权 0005896 号、赣(2018)永丰县不动产权 0005909 号、赣(2018)永丰县不 动产权 0005906 号 | 永丰县恩江镇新城区国际都会 1 栋T 单元 2018 -2020 号 | 159.02 | 2019.07.01- 2021.06.30 |
10 | 固始侨盈 | 固始县三利朗肯节能装备制造有限公 司 | 豫(2018)固始县不动产权第 0004473号 | 河南省固始县产业集聚区大棚社区黄河路与周小河路西南综合办公楼第 5 层 | 994.62 | 2019.06.01- 2022.05.31 |
11 | 姚安侨投 | 姚安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 姚房权证栋川镇第2 0140633 号 | 云南省姚安县栋川镇东片区荷城福苑 1 栋 | 261.89 | 2019.06.01- 2022.12.31 |
12 | 发行人 | 韶关市莱斯物业服务有限公 司 | 粤房地权证韶字第 0 100174483 号 | 韶关市浈江区启明北路 19 号莱斯大酒店贵宾楼 二层 29 号商铺 | 160.30 | 2019.07.01- 2022.06.30 |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产权证书/权属证明编号 | 房屋位置 | 面积 (m2) | 租赁期限 |
13 | 发行人 | 杨培英 | 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6050489号 | 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峻熙街号 30 02 房 | 73.72 | 2019.07.26- 2020.07.25 |
14 | 发行人 | 陈友富、毛美菊 | 广房权证字第 S201 102103 号 | 广丰县丰溪街道永丰南大道 199 号锦绣花园 35 号楼二层 | 131.48 | 2019.08.01- 2024.07.31 |
15 | 发行人 | 杨希勇 | X 京房权证朝字第 9 47624 号 | 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 101 号 1 幢 9 层 2 座 1 018 | 67.86 | 2019.08.01- 2020.07.31 |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租赁的上述房产中。除前述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租赁的其他房产均已依法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表第 10 项至第 15 项房产的租赁备案手续尚在办理过程中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依法就其他新增的租赁房产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2)原房产到期续租及相应的备案情况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或其分公司、子公司原租赁的部分房产期限届满,期限届满后发行人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再次租赁原房产共 15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产权证书/权属 证明编号 | 房屋位置 | 面积 (m2) | 租赁期限 | 备案 情况 |
1 | 赣州侨银 | 赖国红 | 赣房权证字第 S 00266883 号 | 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 16 号蓝天华景 D 栋 807 室 | 57.14 | 2019.07.16- 2020.07.15 | 已备案 |
2 | 清远分公司 | 雷清凤 | 粤房地权证清字第 0200086388 号 | 清远市经济开发区百嘉工业园 3 号小 区创兴三路 41 号华 美居首层 04 号 | 57.15 | 2017.06.01- 2020.03.31 | 已备案 |
3 | 侨银环保 | 黄子荣、丘元辉 | 粤房地权证河字第 010001026 号 | 河源市源城区河源贸易城 M 栋 4 号 | 88.00 | 2019.07.01- 2019.12.31 | 已备案 |
4 | 霞山分公司 | 广东民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湛房商字第 201 227694 号、湛国 用(2008)第 10 088 号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 45 号民大商 贸大厦 905 号公寓 | 128.00 | 2017.06.16- 2021.06.15 | 已备案 |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产权证书/权属 证明编号 | 房屋位置 | 面积 (m2) | 租赁期限 | 备案 情况 |
5 | 高州侨银 | 梁远斌 | 粤房地权证高州字 0200011505 号 | 高州市桂圆路 32 号 1 0 楼 | 132.00 | 2019.07.17- 2020.07.16 | 已备案 |
6 | 宜春侨银 | 刘太生、张玉川 | 宜房权证宜春字第 2-20132253 号 | 宜春市经发大道 1 号 2 幢 4 层 456 号 | 46.85 | 2018.06.01- 2020.05.31 | 已备案 |
7 | 侨银环保 | 广东省广业创意产业园投资 有限公司 | 粤房地权证穗字第 0950108898 号 | 广州市天河区龙怡路 91 号 | 46.00 | 2019.04.20- 2020.03.31 | 已备案 |
8 | 侨银环保 | 李婷、陈国 | 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 2240657 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华南理工大学南 秀村 41 栋 802 房 | 88.65 | 2019.06.21- 2020.05.20 | 已备案 |
9 | 侨银环保 | 陈家乐 | 粤房地证字第 C 3335560 号 | 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创丰商业大厦1 26 号铺之一 | 79.80 | 2019.08.01- 2020.11.30 | 已备案 |
10 | 合肥分公司 | 王爱平、刘观林 | 房地权证合产字第 110166377 号 | 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 4948 号滨湖世纪城琼林苑 A 幢 28 03 | 77.86 | 2019.04.10- 2020.03.31 | 已备案 |
11 | 侨银环保 | 黄玉龙 | 房权证 2001 字 第 00311 号 |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施集镇街道健康路 141 号 | 318.12 | 2019.07.11- 2020.07.10 | 已备案 |
12 | 侨银环保 | 何美霞 | 粤(2016)佛三不动产权第 000 3508 号 |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康岗路 28 号全 信大厦 520 | 46.66 | 2019.05.01- 2019.12.31 | 未备案 |
13 | 侨银环保 | 莫晓萍、李延平 | 川(2017)青白江区不动产权第 0003352 号 | 成都市青白江区风凰西六路 1 号 1 栋 3 单元 14 层 1418 号 | 36.31 | 2019.07.20- 2019.10.20 | 未备案 |
14 | 侨银环保 | 吴云 | 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 0 013716 号 | 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中路 169 号利嘉 城二期 16#10 层 02 室 | 58.07 | 2019.05.15- 2019.11.14 | 未备案 |
15 | 蚌埠分公司 | 王国锁 | 房地权证蚌私字第 193247 号 | 安徽省蚌埠市火车站广场东侧5 号区B楼 7-702 号 | 45.55 | 2019.08.01- 2020.07.31 | 未备案 |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续租的上述房产均已依法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了第 12 项至第 15 项房产因备案手续尚在办理过程中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依法就其他续租的租赁房产办理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
(3)原租赁房产的终止情况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原租赁的以下房产的租赁合同到期终止或提前解除: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房屋位置 | 面积(m2) |
1 | 发行人 | 刘星辰 | 永丰县恩江镇迎宾大道迎宾苑 B 幢单 元 14-13 号 | 97.55 |
2 | 发行人 | 宋品超 | 沈阳市浑南区天坛南街 12-8 号 | 143.90 |
3 | 吴川分公司 | 吴川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梅菉锦绣华景景盛苑 4 栋 146 号商铺 | 44.92 |
4 | 吴川分公司 | 吴川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梅菉锦绣华景景盛苑 4 栋 147 号商铺 | 47.01 |
5 | 滁州分公司 | 胡文国 | 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南路 281 号(滁州长江商贸城皖东国际车城 B 区)8 幢 314 号 | 143.02 |
6 | 启明供应链 零陵分公司 | 邓保财 |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潇湘中路 | 65.00 |
7 | 启明供应链 习水分公司 | 习水飞腾商业运营 管理有限公司 | 习水国际汽车博览城项目 1 期 2 栋 2 层 1、2、3 号 | 136.50 |
8 | 青海侨银 | 邢晓荣 |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 14 号 1 号楼 1086 室 | 52.00 |
9 | 肇庆侨银 | 刘娟 | 肇庆市建设二路 28 号市粮贸大院内 第 5 幢第三层 301 室 | 140.00 |
10 | 永丰侨银 | 永丰县李氏钢构厂 | 永丰县恩江镇县工业园北区 | 693.99 |
(4)备案变化情况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就其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前已租赁的以下 6 处房产补充办理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
序 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产权证书 | 房屋位置 | 面积 (m2) | 租赁期限 |
1 | 侨银环保 | 刘忠华 | 粤房地证字第 C46 85877 号 | 云浮市云安区白沙塘 行政区安居楼 B1-32 | 64.00 | 2019.02.17- 2020.02.16 |
序 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产权证书 | 房屋位置 | 面积 (m2) | 租赁期限 |
2 | 沧州侨银 | 沧州市速达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 | 冀(2018)沧州市不动产权第 00236 91 号 | 沧州市运河区开元大道沧州市速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综 合楼 401 | 479.70 | 2019.03.01- 2022.03.01 |
3 | 侨银环保 | 陈敏仪 | 粤房地权证佛字第 0200394100 号 |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广路 115 号糖果雅 苑 26 栋商业 06 号 | 29.93 | 2019.03.01- 2020.02.28 |
4 | 湛江开发区分公司 | 张钦亮、杨洁 | 粤房地权证湛江 C Q 字第 020001722 2、0200017223 号 | 湛江开发区绿华路 2 8 号城市假日花园五 期 5 号楼 1616 号商务公寓 | 45.71 | 2019.03.13- 2021.03.12 |
5 | 大名侨银 | 沈胜彪 | 大名县房权证字 第 00903 号 | 大名县城东京府商 贸城 D 区 2 号 | 230.58 | 2019.02.10- 2020.02.09 |
6 | 侨银环保 | 李树源 | 深房地字第 50000 78416 号 |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华联社区大浪南路海荣豪苑 103 第 1 层 | 73.09 | 2018.12.26- 2022.12.31 |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租赁的其他房产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针对租赁房产所做的承诺持续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也不影响租赁关系的持续;且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系物业承租方,并非《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的义务人;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部分租赁房产未能办理租赁备案登记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无形资产情况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商标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新取得的境内注册商标情况如下:
序号 | 注册号 | 商标 | 类别 | 有效期 | 权利人 |
1 | 26394406 | 11 | 2019.05.14-2029.05.13 | 侨银环保 |
经核查,发行人已取得前述注册商标的权利证书,注册商标合法有效。除上述商标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注册商标未发生其他变化。发行人的商标专用权未被设置担保负担,亦不存在其他权利受限情况。
2.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新取得共 2 项发明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权人 | 专利类型 | 申请日期 | 授权公告日 |
1 | 2017102 36386X | 一种可自动倒垃圾的 撮箕 | 发行人 | 发明专利 | 2017.04.12 | 2019.06.25 |
2 | 2017102 148276 | 一种离心式双层垃圾 存储一体机 | 发行人 | 发明专利 | 2017.04.01 | 2019.04.26 |
经核查,发行人已取得前述专利的权利证书,各专利权合法有效。
根据发行人与科学城(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签署的编号为 KXCHZ2019013《融资租赁合同》、编号为 KXCHZ2019013-01《知识产权转让协议》及编号 KXCH2019013-04《权利质押合同》,发行人以其持有的下列 10 项专利权(评估价值合计 42,156,800.00 元)向科学城(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进行售后回租,用于向该公司进行融资:
序号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权人 | 专利类型 |
1 | 2017201079217 | 厨余垃圾堆放装置 | 发行人 | 实用新型 |
2 | 2017201068833 | 能干燥固体废弃物的垃圾箱 | 发行人 | 实用新型 |
3 | 201720100906X | 一种带防尘板的伸缩式垃圾收集装置 | 发行人 | 实用新型 |
4 | 2017201079185 | 一种电动地板清洁装置 | 发行人 | 实用新型 |
5 | 2017201068867 | 一种防治雾霾的空气净化器 | 发行人 | 实用新型 |
6 | 2017201008353 | 一种节能除尘车载空气净化器 | 发行人 | 实用新型 |
7 | 2017201008601 | 一种具有报警功能的除尘空气净化器 | 发行人 | 实用新型 |
8 | 2017201052784 | 一种透气性好的建筑施工用头具 | 发行人 | 实用新型 |
9 | 2017201009106 | 用于固废处理垃圾车的压板装置 | 发行人 | 实用新型 |
10 | 201720107919X | 用于固体废物清理的垃圾耙 | 发行人 | 实用新型 |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并未就上述事宜办理转让登记或质押登记手续。
3.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著作权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无新增软件著作权。发行人各项著作权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利受限情形。
4.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域名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域名未发生变化。各域名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利受限情形。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固定
资产的账面原值为 81,300.89 万元,账面净值为 62,946.59 万元。根据发行人提供
的数据,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主要生产设备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名称 | 数量(辆) | 账面原值(万元) | 净值(万元) |
1 | 垃圾压缩车 | 563 | 17,501.15 | 13,326.45 |
2 | 扫路车 | 455 | 18,045.50 | 14,539.28 |
3 | 洒水车 | 326 | 7,388.75 | 5,670.15 |
4 | 垃圾运输车 | 826 | 12,469.84 | 9,986.76 |
5 | 巡查车 | 262 | 2,122.56 | 1,613.42 |
6 | 路面养护车 | 166 | 1,484.90 | 1,190.24 |
7 | 工程车 | 54 | 721.11 | 520.09 |
8 | 吸污车 | 21 | 382.39 | 276.54 |
9 | 高空作业车 | 7 | 193.52 | 155.78 |
10 | 高压清洗车 | 60 | 1,539.49 | 1,194.07 |
经核查,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尚有 69 辆车未办妥产权证书,该等未办妥产权证书的车辆账面价值为 1,568.30 万元,占发行人资产总额的 0.61%。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针对未办妥产权证书车辆设备所做的承诺持续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使用该等未办产权证书的机动车辆存在被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但是鉴于该等车辆价值占发行人资产总额的比例较小,且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全额补偿因此对公司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保证公司不会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因此该等情况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经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设备使用状态持续良好,产权清晰,均由发行人占有、使用,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加审期间,发行人对外投资设立了阜阳侨易、凭祥琅科、定远侨银、广州腾达四家全资子公司,投资设立了兰州侨银、玉山侨腾、侨银正信、姚安侨投、铅山侨盈、韶关侨凯、韶关侨睿、侨银绿保、禄丰侨信、广州侨阳、广丰侨阳、汕头侨盈、淮安腾达十三家控股子公司。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对发行人经营、发展或财务状况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如下:
1. 借款及相应的担保合同情况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借款合同及其对应的担保合同
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借款人 | 贷款人 | 贷款金额 | 贷款期限 | 担保人 | 担保方式 |
1 | 发行人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天誉支行 | 2,000.00 | 2019.04.23-2020.04.30 | 刘少云、韩 丹、郭倍华、韩选举 | 保证担保 |
序号 | 借款人 | 贷款人 | 贷款金额 | 贷款期限 | 担保人 | 担保方式 |
2 | 发行人 | 融捷投资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2500.00 | 2019.04.24-2019.05.23 | 刘少云、韩 丹、郭倍华、韩选举 | 抵押担保 (注 1)保证担保 |
3 | 侨绿固废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 | 1,307.00 | 2019.05.15-2033.06.05 | 发行人、侨绿固废、北京洁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质押担保 (注 2)保证担保 |
4 | 357.18 | 2019.06.06-2033.06.05 | ||||
5 | 1,000.00 | 2019.06.18-2033.06.05 | ||||
6 | 1,000.00 | 2019.07.09-2033.06.05 | ||||
7 | 1,000.00 | 2019.07.26-2033.06.05 | ||||
8 | 191.80 | 2019.08.09-2033.06.05 | ||||
9 | 1,000.00 | 2019.08.22-2033.06.05 | ||||
10 | 发行人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345.00 | 2019.05.24-2020.05.23 | 发行人、侨银投资、郭倍 华、韩选举、韩丹、刘少云 | 抵押担保 (注 3)保证担保 |
11 | 940.00 | 2019.08.15-2020.08.14 | ||||
12 | 发行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 | 995.00 | 2019.05.17-2020.05.16 | 郭倍华、韩丹、刘少云 | 抵押担保 (注 4)保证担保 |
13 | 500.00 | 2019.06.21-2020.06.20 | ||||
14 | 500.00 | 2019.08.07-2020.08.06 | ||||
15 | 发行人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 支行 | 1,700.00 | 2019.06.21-2020.06.20 | 郭倍华、韩丹、刘少云 | 抵押担保 (注 5)保证担保 |
16 | 发行人 | 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 1,000.00 | 2019.06.23-2020.06.23 | 刘少云、韩 丹、郭倍华、韩选举 | 保证担保 |
17 | 发行人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分行 | 3,000.00 | 2019.07.26-2020.07.25 | 刘少云、韩丹、郭倍华、 韩选举 | 保证担保 |
18 | 发行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 支行 | 1,000.00 | 2019.08.20-2020.08.20 | 郭倍华、刘少云、韩丹、 发行人 | 质押担保 (注 6)保证担保 |
注 1:根据刘少云、韩丹与债权人签署的编号为 2019 年广融保字第 B008(3)号之一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刘少云、韩丹以其名下产权编号为“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0266604 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0266605 号”项下位于“天河区天河北
路 76 号 10 楼”,价值为 1500 万元的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注 2:根据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与侨绿固废签订的编号为“2016 广银白云权质字 001 号”的《权利质押合同》,侨绿固废以广州市李坑综合处理厂垃圾收费处理费收费权为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注 3:根据贷款人与发行人签订的编号为“042020181016100891”《最高额抵押合同》,发行人以其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9207361 号”
项下的自有房产,为双方 2018 年 10 月 8 日至 2023 年 10 月 7 日期间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
额为 5,000.00 万元的抵押担保。
注 4:根据刘少云、韩丹与债权人签署的编号为 GDY477560120190012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刘少云、韩丹以其名下产权编号为“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0266604
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0266605 号”项下位于“天河区天河北路 76 号 10 楼”,
评估价值为 851.82 万元的房产为发行人与债权人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注 5:根据刘少云、韩丹与债权人签署的编号为“兴银粤抵字(东风)第 201905210001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刘少云、韩丹以其名下产权编号为“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0033501 号”项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灏景街 27 号 904 房”,现值为 1540.49 万
元的房产为发行人与债权人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至 2022 年 5 月 20 日期间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注 6:根据发行人与贷款人签署的编号为“2019 建穗海珠应收账款质押字第 03 号”
《中国建设银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发行人以增城区中新镇城区环卫保洁及垃圾清运项目项下对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享有的 43,810,784 元的应收账款债权、湛江市赤坎
区环卫作业服务项目项下对湛江市赤坎环境卫生管理处享有的 45,873,945 元的应收账款
债权、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享有 16,330,550 元的应收账款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根据发行人与贷款人签署的编号为“2019 建穗海珠保证金质押字第 03 号”的《保证金质押合同》,发行人以其开设的保证金专户下的 20.00 万元保证金提供质押担保。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借款及相关担保合同目前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2. 重大项目合同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的总额为 1 亿元以上的重大业务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名称 | 合同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 | 合同期限 |
1 | 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 和城市管理局祖庙分局 | 祖庙街道村居环卫绿化一体化服务项目 | 19,727.94 | 2019.06.01- 2022.05.31 |
2 | 铅山县城市管理局 | 铅山县城乡环卫一体化PPP项 目(B标段) | 21,973.60 | 2019.06.10- 2029.06.09 |
3 | 韶关市浈江区城市管理 和综合执法局 | 浈江区城区环卫市场化项目 | 67,553.22 | 2019.06.30- 2028.06.29 |
4 | 四会市城市管理和综合 行政执法局 | 四会市城区环卫清运保洁服务采购项目 | 18,594.20 | 2019.03.01- 2024.02.29 |
5 | 韶关市武江区城市管理 和综合执法局 | 武江区城区环卫作业市场化项目 | 49,926.46 | 2019.06.30- 2028.06.29 |
汕头市龙湖区金霞街道 | 汕头市龙湖区道路清扫保洁及 | |||
6 | 办事处/汕头市龙湖区珠 池街道办事处/汕头市龙 | 垃圾收集作业服务采购项目(第 一标段:金霞、珠池、新津街道 | 27,884.39 | 2019.09.01- 2024.08.31 |
湖区新津街道办事处 | 网络) | |||
7 | 云浮市云城区城市管理 和综合执法局 | 云浮市云城区(中心城区)第八 轮环卫服务项目(第一标段) | 18,159.02 | 2019.08.01- 2024.07.31 |
8 | 淮安市城市管理局 | 淮安市环卫市场化政府购买服 务项目 | 106,695.01 (注) | 2019.08.01- 2027.07.30 |
注:表格所列为中标价格,实际结算金额根据各项业务单价与实际业务量计算。
经核查,发行人前述正在履行的重大项目合同正常履行,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3. 采购合同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金额为 5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采购方 | 销售方/服务提供方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签署日期 |
1 | 安福侨银 | 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 | 环卫作业车辆 | 848.60 | 2019.04 |
2 | 靖安侨兴 | 北京沁润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渗滤液处理设 备 | 800.00 | 2019.05 |
3 | 启明供应链 |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销售有限公司 | 环卫作业车辆 | 624.00 | 2019.06 |
4 | 启明供应链 |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销售有限公司 | 环卫作业车辆 | 1,071.00 | 2019.06 |
序号 | 采购方 | 销售方/服务提供方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签署日期 |
5 | 启明供应链 | 淮安市江淮智慧出行有限公司 | 环卫作业车辆 | 3,450.00 | 2019.07 |
6 | 启明供应链 |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销售有限公司 | 环卫作业车辆 | 1,443.90 | 2019.07 |
7 | 侨银环保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雇主责任保险 | 1,236.00 | 2019.08 |
8 | 启明供应链 |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销售有限公司 | 环卫作业车辆 | 1,072.20 | 2019.08 |
经核查,发行人前述正在履行的采购合同合法有效,目前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4. 特许经营合同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新增的正在履行的特许经营合同。
5. 融资租赁合同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具体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租金总额 | 租赁期限 | 担保人 | 担保方式 |
1 | 发行人 | 科学城(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2,830.52 | 2019.03- 2020.09 | 郭倍华、韩丹、 刘少云、韩选举 | 保证担保 |
发行人 | 质押担保 (注) | |||||
2 | 发行人、淮北侨银 | 海尔融资租赁股份 有限公司 | 2,511.18 | 2019.07- 2020.07 | 郭倍华、韩丹、刘少云 | 保证担保 |
3 | 发行人 | 广东一创恒健融资 租赁有限公司 | 1452.58 | 2019.08- 2022.08 | 郭倍华、韩丹、刘少云、韩选举 | 保证担保 |
注:根据发行人与科学城(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 KXCH2019013-04
《权利质押合同》,发行人以其持有的评估价值为 42,156,800.00 元的 10 项专利权为其在该项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向出租方提供质押担保。
经核查,发行人前述正在履行售后回租融资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6. 保理合同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的保理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 | 委托方 | 保理商 | 应收债权金额 (万元) | 转让金额 (万元) | 担保人 | 担保方式 |
1 | 发行人 | 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3,199.82 | 3,000.00 | 郭倍华、韩丹、刘少云 | 保证担保 |
2 | 发行人 |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3,966.81 | 2,000.00 | 郭倍华、韩 丹、刘少云 | 保证担保 |
发行人 | 质押担保 (注) |
注:根据发行人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 2019PAZL0102098-ZY-01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发行人以“化州市城乡环卫市场化服务项目”项下对化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已形成和将形成的全部应收账款以及“茂名市电白城区环卫保洁项目”项下对茂名市电白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已形成和将形成的全部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
经核查,发行人前述正在履行保理合同合法有效,目前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7. 对外担保合同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新增对外担保合同。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已披露的债权债务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属于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发生的往来款项,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清楚,合法有效。
十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行为。
(二)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没有拟进行对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十四、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未修改《公司章程》。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未修改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符合现行《公
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完备,合法有效。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结构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规范运作情况
1. 股东大会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召开了 4 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会议时间 | 会议名称 | 会议主要内容 |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
1 | 2019.04.05 |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1)《关于为广州启明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设备及材料购置提供担保的议案》;(2)《关于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申请融资及担保事宜的议案》;(3) 《关于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综合 |
序号 | 会议时间 | 会议名称 | 会议主要内容 |
授信及担保事宜的议案》;(4)《关于向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事宜的议案》;(5) 《关于向融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申请 借款及担保事宜的议案》 | |||
2 | 2019.05.13 |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保理业务及担保事宜的议案》;(2)《关于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申请融资及担保事宜的议案》 |
3 | 2019.05.31 |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向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售后回租业务及担保事宜的议案》;(2)《关于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授信及担保事宜的议案》;(3) 《关于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申请授信及担保事宜的议案》;(4)《关于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事宜的议案》;(5)《关于与广东一创恒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 租赁的议案》 |
4 | 2019.06.26 |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2)《关于选举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3)《关于选举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4)《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董 事及监事成员变更相关工商登记手续事宜的议案》 |
2. 董事会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召开了 8 次董事会,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会议时间 | 会议名称 | 会议主要内容 |
1 | 2019.03.21 |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为广州启明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设备及材料 购置提供担保的议案》;(2)《关于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申请融资及担保事宜的议 |
序号 | 会议时间 | 会议名称 | 会议主要内容 |
案》;(3)《关于参与投标澧县城乡垃圾处理一体化 PPP 项目的议案》;(4)《关于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事宜的议案》; (5)《关于向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事宜的议案》;(6)《关于向融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申请借款及担保事宜的议案》;(7)《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 | |||
2 | 2019.04.26 |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审议公司 2019 年度 1-3 月财务报表的议案》;(2)《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3)《关于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保理业务及担保事宜的议案》;(4)《关于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东风支行申请融资及担保事宜的议案》 |
3 | 2019.05.16 |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为靖安县侨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2)《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凭祥市郎科农业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的议案》;(3)《关于向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售后回租业务及担保事宜的议案》;(4)《关于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授信及担保事宜的议案》;(5)《关于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申请授信及担保事宜的议案》;(6)《关于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事宜的议案》;(7)《关于公司为孙公司广州启明供应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8)《关于与广东一创恒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9)《关于 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
4 | 2019.06.11 |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2)《关于选举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3)《关于提请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董事及监事成员变更相关工商登记手续事宜的议案》;(4)《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
序号 | 会议时间 | 会议名称 | 会议主要内容 |
5 | 2019.06.29 |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议案》;(2)《关于选举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3)《关于聘任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议案》;(4)《关于聘任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5)《关于聘任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6)《关于聘任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7)《关于选举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
6 | 2019.08.07 |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淮安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2)《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定远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3)《关于为广州银利环境服务有 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7 | 2019.08.12 |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审议公司 2019 年度 1-6 月财务报表的议案》;(2)《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3)《关于聘任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4)《关于向子公司提供经营性借款的议案; (5)《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及前期差错追溯调整的议案》;(6)《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 |
8 | 2019.08.21 |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为孙公司广州启明供应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2)《关于追认 2017 年孙公司为母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3)《关于孙公司为母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4)《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广州腾达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议案》;(5)《关于公司委托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支行申请保函及担保事宜的议案》;(6)《关于公司与子公司铅山县侨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委托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支行申请 保函及担保事宜的议案》 |
3. 监事会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召开了 4 次监事会,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会议时间 | 会议名称 | 会议主要内容 |
1 | 2019.04.26 |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审议公司 2019 年度 1-3 月财务报表的议案》 |
2 | 2019.06.11 |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选举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
3 | 2019.06.29 | 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选举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
4 | 2019.08.02 |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审议公司 2019 年度 1-6 月财务报表的议案》; (2)《关于向子公司提供经营性借款的议案》;(3)《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
经审查发行人存档的会议文件资料,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召集、召开方式、会议提案、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及签署等方面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为增强管理层经营决策能力、完善公司管理层结构,增设了一个副总经理职位,该职位由张春方出任。张春的简历如下:
张春先生,出生于 1969 年 7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
2010 年 2 月至 2013 年 3 月,任侨鑫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总经理;2013 年 3 月至 2014
年 2 月,任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公司总经理;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8 月,任广东登洪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2014 年 8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广州万大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8 年 10 月,任广东林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经理;2014 年 7 月至今,任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 4 月至 2019 年 2 月,任广州诺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 7 月至 2019
年 1 月,任广州赢信定制家具有限公司经理;2017 年 7 月至 2019 年 2 月,任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总裁;2019 年 2 月,加入侨银环保,2019 年 8 月至今,担任侨银环保副总经理。
(二)经核查,张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聘任,其任职程序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亦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列举的情形,任期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序号 | 兼职单位 | 兼任职务 | 兼职单位与本公司关系 |
1 |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关联方 |
2 | 广州市佳乐福贸易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 关联方,已于 2002 年 12 月吊销 |
自张春入职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张春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兼职行为,其兼职情况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张春的任职情况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其他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新增的兼
职情况如下:
姓名 | 在发行人处的任职情况 | 兼职单位 | 兼任职务 | 兼职单位与本公司关系 |
周丹华 | 副总经理 | 阜阳侨易 | 监事 | 全资子公司 |
凭祥琅科 | 监事 | 全资子公司 | ||
定远侨银 | 监事 | 全资子公司 | ||
侨银正信 | 监事 | 控股子公司 | ||
兰州侨银 | 董事 | 控股子公司 | ||
姚安侨投 | 董事 | 控股子公司 | ||
铅山侨盈 | 董事 | 控股子公司 | ||
韶关侨凯 | 监事 | 控股子公司 | ||
韶关侨睿 | 监事 | 控股子公司 | ||
禄丰侨信 | 监事 | 控股子公司 | ||
黄金玲 | 董事、副总经理 | 广州侨阳 | 执行董事 | 控股子公司 |
刘丹 | 监事会主席 | 侨银绿保 | 监事 | 控股子公司 |
广州侨阳 | 监事 | 控股子公司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情形。
(二)2019 年 6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郭倍华、刘少云、黄金玲、周丹华、李适宇、李建辉、余向阳为第二届董事会成员。
(三)2019 年 6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刘丹、
吴豪为公司监事。2019 年 6 月 11 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梁爱容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与刘丹、吴豪共同组成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
(四)2019 年 6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续聘。
(五)2019 年 8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聘任张春为公司副总经理。
(六)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未发生变化。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所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序号 |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1 | 增值税 | 营业收入 | 17%、16%、13%、11%、10%、 9%、6%、3% |
2 | 营业税 | 营业收入 | 3%、5% |
3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应交流转税额 | 5%、7% |
4 | 教育费附加 | 应交流转税额 | 3% |
5 | 地方教育附加 | 应交流转税额 | 2% |
6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25%、20% |
(二)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税收优惠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19 年 1 月至 2019 年 6 月期间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1.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 [2009]166 号)等有关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前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具体包括公共垃圾处理项目。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其部分子公司在 2019 年 1-6 月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及公共垃圾处理业务取得的收益符合上述税收政策相关标准的,享受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部分子公司在 2019 年 1-6 月期间从事的多项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项目属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依法可享受免征或减半征收项目所得税。
2.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规定,公司从事符合条件的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的所得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退税比例为 70%。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有关说明,发行人 2019 年 1 月至 6 月期间取得广州市从化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退税款。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惠州市运营的“惠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区生活垃圾填埋场扩容库区填埋作业购买专业服务采购项目”服务内容为生活垃圾填埋服务,该项目的运营收入所得属于垃圾处理劳务所得,依法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3.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 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13 号)等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有关的说明,张家界侨盈、电白侨银、韶关侨盈、赣州侨银 2019 年度享受了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经核查,张家界侨盈、电白侨银、韶关侨盈、赣州侨银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有关条件,上述公司 2019 年度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合法合规。
4. 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下发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的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许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经核查,发行人及其部分分公司、子公司提供生活服务中的市容市政管理服务取得的收入,依法符合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扣除优惠的有关条件,上述公司 2019 年度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合法合规。
5.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 号)的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符合相关条件免征增值税。根据公司的说明及其提供的资料,公司的部分子公司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相关标准的,享受该增值税优惠政策。经核查,公司的部分子公司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相关条件,公司的部分子公司 2019 年度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合法合规。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 2019 年 1 月至 2019 年 6 月取得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号 | 文件依据 | 项目 | 补贴金额(元) | 批准部门 |
1 | 从府办[2015]25 号、 从府办[2017]25 号 | 从化区总部及优 质企业发展奖励 | 584,200.00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 政府 |
2 | 市委办[2018]19 号、《官渡 区精准帮扶东川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施方案》 | 就业贫困人员转移补贴 | 392,402.93 | 昆明市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 | 昆政发[2012]12 号 | 吸纳安置劳动者 就业奖励 | 208,000.00 | 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 |
4 | 云财社〔2016〕193 号、昆人 社通[2017]290 号 | 社会保险补贴 | 2,521,895.00 | |
5 | 皖人社发[2017]31 号、皖人 社秘[2018]215 号 | 2018 年度稳岗补 贴 | 7,773.00 |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6 | 皖人社发[2017]31 号、皖人社秘[2018]215 号、池政 〔2017〕102 号 | 2018 年度稳岗补贴 | 45,547.00 |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池州市 劳动就业管理局 |
7 | 佛人社[2016]165 号 | 稳岗补贴 | 67,723.73 |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 社保基金局 |
8 | 青人社厅发[2015]129 号、青 人社厅发[2015]63 号 | 医疗保险公益性 岗位社保补贴 | 105,395.58 | 德令哈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
9 | 茂人社[2015]163 号 | 稳岗补贴 | 15,427.50 | 茂名市社会保险基 金管理局电白分局 |
10 | 人社部发(2018)35 号 | 失业保险基金 | 4,056.00 |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合 计 | 3,952,420.74 | ——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取得的上述主要财政补贴均有法规依据或获得了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认可,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自 2019 年 1 月至 2019 年 6 月期间依法纳税,不存在偷税、欠税、漏税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也不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 2019 年 1 月至 2019 年 6
月期间的合法合规性出具了以下证明文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从化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穗从税电征信[2019]69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发现发行人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穗南税电征信[2019]492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发现侨绿固废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穗天税电征信[2019]992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发现广州绿瀚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穗荔税电征信[2019]144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发现侨银投资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珠金税电征信[2019]55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发现珠海侨港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局淮北市相山区税务局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淮北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德令哈市税务局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德令哈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息烽县税务局西山税务分局于 2019 年 7 月 5 日出具的《证
明》,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贵州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霍邱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于 2019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证
明》,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霍邱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名县税务局大街税务分局于 2019 年 7 月 2 日出具的《证
明》,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大名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县税务局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17
年 3 月至 2019 年 7 月期间,暂未发现长沙侨兴欠税信息和违法违章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官渡区税务局小板桥税务分局于 2019 年 7 月 17 日
出具的《证明》,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云南侨银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正常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端州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肇端税电征信[2019]121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发现肇庆侨银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于2019 年7 月3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17 年 5 月 3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池州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
的法律、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电白区税务局于 2019 年 7 月 5 日出具的《涉税征信
情况》(电白税电征信[2019]16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发现电白侨银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高州税电征信 [2019]16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发现高州侨银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习水县税务局于 2019 年 8 月 2 日出具的《证明》,习水侨
银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穗埔税电征信[2019]614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发现启明投资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永定区税务局于 2019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证明》,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张家界侨盈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曲江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曲税电征信[2019]17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发现韶关侨盈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青羊区税务局于 2019 年 2 月 25 日出具的《清税证明》(青羊税金[2019]3094 号),成都侨银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注:成都侨银已注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习水县税务局马临税务分局于 2019 年 7 月 11 日出具的《证
明》,习水侨盈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出具的《清税证明》(沈经开税税企清(2019)54431 号),沈阳侨银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出具的《涉
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沈阳钧侨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穗埔税电征信[2019]617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发现广州银利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官渡区税务局六甲税务分局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出具
的《证明》,昆明侨腾经该局金三系统查询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正常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官渡区税务局六甲税务分局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出具
的《证明》,昆明侨飞经该局金三系统查询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正常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穗埔税电征信[2019]615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发现启明供应链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固始县税务局秀水税务分局于2019 年7 月3 日出具的《证明》,
固始侨盈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
的法律、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永丰县税务局于 2019 年 7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永丰
侨银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峡江县税务局于 2019 年 7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峡江
侨银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章贡区税务局水西税务分局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出
具的《证明》,赣州侨银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福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 2019 年 7 月 3 日出具的《证
明》,安福侨银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项城市税务局光武税务分局于 2019 年 7 月 19 日出具的《证
明》,项城侨银自 2018 年 9 月 26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衢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于 2019 年 7 月 19 日出具的《证
明》,衢州侨银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无被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无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兴安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证
明》,兴安侨盈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没有拖欠税款,未发现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没有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兰州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安宁西路税务所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
出具的《证明》,兰州侨银自 2019 年 3 月 27 日成立至《证明》出具日期间,按时缴纳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尚未发现存在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靖安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2019 年7 月1 日出具的《证明》,
靖安侨兴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玉山县税务局冰溪镇税务分局于2019 年7 月1 日出具的《证
明》,玉山侨银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玉山侨银能依法按时纳税申报,暂未发现欠税,在系统中没有因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收到该局处罚的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玉山县税务局冰溪镇税务分局于2019 年7 月1 日出具的《证
明》,玉山侨腾自 2019 年 4 月 21 日成立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按时纳税申报,暂未发现欠税,在税收管理系统中没有因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于 2019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证
明》,宜春侨银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运河区税务局小王庄税务分局于2019 年7 月1 日出具
的《证明》,沧州侨银自 2019 年 2 月 21 日成立至《证明》出具日期间,沧州侨银
按时纳税申报,暂未发现欠税,在系统没有因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芦溪县税务局宣风税务分局于 2019 年 7 月 3 日出具的《证
明》,自 2019 年 3 月 15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萍乡侨银申报无欠税,遵守税法规定且没有受到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穗埔税电征信[2019]622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发现侨银正信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颍川区税务局颍西税务分局于 2019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
《证明》,阜阳侨银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依法按时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发生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依法纳税,没有因为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税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劳动用工
(一)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
1.发行人业务对环境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办函〔2008〕373 号)的规定,重污染行业是指“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酿造、造纸、发酵、纺织、制革”类行业。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业务属于 N78“公共设施管理业”;根据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17),发行人业务属于 N7820“环境卫生管理业”,发行人从事的业务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管理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城乡环卫保洁、生活垃圾处置、市政环卫工程和其他环卫服务。
2.发行人取得的环保手续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在建 “广州东部固体资源再生中心(萝岗福山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 BOT 项目”和“广州市李坑综合处理厂 BOT 项目”所取得的必要环保审批手续未发生变化,持续有效。
经本所律师通过登陆环保主管部门网站及公开网络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分公司不存在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安全生产情况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未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已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发生变化,持续有效。
2019 年 7 月 8 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了《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诚信情况的复函》,确认发行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在建筑工程设计、施工中未有因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被广东省住房和建设厅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9 年 7 月 5 日,广州市从化区应急管理局出具《安全守法证明》,确认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7 月 2 日,发行人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未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通过登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及公开网络查询,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分公司不存在违反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劳动用工情况
1.劳动用工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本所核查,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在册
员工为 34,148 人,其中全日制劳动用工 15,259 人、非全日制用工 2,429 人、劳务用工(含已达退休年龄)16,460 人。
经核查,发行人根据不同的用工类型与在册员工签订了用工合同,与全日制用工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与非全日制员工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与已达退休年龄员工签订了《劳务协议》。
经核查,发行人制定了具体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和员工福利薪酬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员工福利、工作行为规范、考勤制度、工资发放、奖惩条例、安全生产管理、保密制度等。经核查,上述制度条款完备,内容合法合规。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 2019 年 1-6 月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2016 年度 |
平均劳务派遣人数(人) | 1 | 25 | 134 | 93 |
平均用工总人数(人) | 33,407 | 24,659 | 19,060 | 14,448 |
比例 | - | 0.10% | 0.70% | 0.64% |
注:上述平均人数为各月员工人数的算术平均数。
根据 2014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1)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2)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 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 2 年内降至规定比例。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前,公司的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用工总量的 10%。该规定施行后,发行人已按照要求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了规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不存在劳务派遣超额用工的情形,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在部分市政环卫工程项目存在劳务外包情况。为提高施工效率,发行人于 2017 年向广州市晋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吴川市华庭建
筑有限公司采购劳务外包服务,采购金额分别为 136.00 万元和 97.45 万元,总采购金额的比例为 0.28%和 0.20%。发行人 2018 年向广州隆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和广州天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采购过劳务外包服务,采购金额分别为 201.94 万元和
144.13 万元,占 2018 年总采购金额的比例为 0.18%和 0.13%。2019 年 1-6 月,发行人向广州隆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和广州天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采购过劳务外包服务,采购金额分别为 50.49 万元和 197.66 万元,占 2019 年 1-6 月总采购金额的比例为 0.08%和 0.30%。
工程施工项目中,发行人设计施工方案,按方案向劳务外包服务商提出具体需求,服务商报价,双方协商后确定最终价格并签署协议,劳务外包服务商按协议约定提供劳务,发行人派驻工作人员现场监管。发行人管理人员与劳务外包服务商的现场管理人员对劳务作业的现场进度和质量进行双重管理。施工中的原材料、设备、相关费用等均由发行人承担。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分公司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不存在违反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19 年 7 月 15 日,广州市从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暂未发现发行人在从化区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2019 年 7 月 8 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证明》,确认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该局未收到过有关侨绿固的社保投诉事项和仲裁申请,也无侨绿固废因违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9 年 7 月 25 日,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广州绿瀚未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2019 年 7 月 4 日,珠海市金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暂未发现珠海侨港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7 月 4 日,德令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德令哈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社保的各项法律、法规,没有发生违反劳动和社保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7 月 1 日,霍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霍邱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社保的各项法律、法规,没有发生违反劳动和社保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7 月 11 日,大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大名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社保的各项法律、法规,没有发生违反劳动和社保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7 月 2 日,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池州侨
银自 2017 年 5 月 31 日至该证明出具日,没有发生违反企业劳动用工及社保方面
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2019 年 7 月 2 日,池州市劳动保障
监察综合执法支队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7 年 5 月 3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池州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企业用工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存在违反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8 月 1 日,茂名市电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
自 2017 年 8 月 4 日至该证明出具日,茂名市电白区侨银环保有限公司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企业用工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存在违反企业劳动用工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7 月 2 日,高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该局没有收到高州侨银员工关于公司违反劳
动保障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费、拖欠工人工资等方面的投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7 月 23 日,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守法信息在线验证报告》,确认长沙侨兴近五年无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记录。
2019 年 7 月 9 日,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张家界侨盈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企业用工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没有发生违反企业劳动保障和社保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7 月 3 日,韶关市曲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
自 2019 年 1 月至《证明》出具日期间,该局没有收到关于韶关侨盈拖欠工人工资的投诉,也未对韶关侨盈就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处罚。
2019 年 7 月 2 日,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习水侨盈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企业用工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未发现违反企业劳动用工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7 月 17 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证明》,确认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40 日,未收到关于广州银利的社保投诉事项和仲裁申请,不存在因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9 年 7 月 10 日,昆明市官渡区劳动监察大队出具《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处
罚)记录》,确认自 2016 年 7 月 10 日至 2019 年 7 月 10 日期间,昆明侨飞无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处罚)记录。
2019 年 7 月 23 日,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
证明沈阳钧侨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日,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社保的各项法律、法规,没有发生违反劳动保障和社保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7 月 11 日,永丰县劳动监察局、永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
明》,确认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永丰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社保的各项法律、法规,没有发生违反劳动和社保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7 月 11 日,峡江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日,峡江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企业用工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存在违反企业劳动用工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7 月 24 日,赣州市章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证明
赣州侨银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违反企业劳动用工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7 月 12 日,安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证明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日,安福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社保的各项法律、法规,没有发生违反劳动和社保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7 月 11 日,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出具《证明》,证明自 2019
年 1 月 24 日至该《证明》出具日,项城侨银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社保的各项法律、法规,没有发生违反劳动保障和社保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7 月 24 日,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证明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日,衢州侨银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欠缴社保(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7 月 9 日,兴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出具《证明》,证明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日,兴安侨盈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企业用工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