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688418 证券简称:震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3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日常经营合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合同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3 月 27 日,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五冶集团”)签署了《工程物资购销合同》
(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公司为兰州新区大数据产业园(二期)项目提供数据机房电力模块及锂电柜等设备,以及安装、调试与验收等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xxx.xxx.xxx.xx)披露的
《关于签署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二、合同的进展情况
鉴于对原合同履行情况的综合考虑,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原合同项下款项支付相关事宜进行了补充调整。公司于近日收到双方签署的《工程物资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三、《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原合同第六条“结算支付方式及期限”第 1 款第(2)项约定:“合同签订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 20%作为定金。定金支付前,乙方提供对
应金额的满足甲方财务部门要求的银行保函原件给甲方;设备到场后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到货金额的 60%(包含前期已支付的 20%定金)。合同产品安装完毕调试验收合格并经过业主单位及监理验收合格后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到货金额的 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工程结算审计 2 个月内付至到货金额的 95%。x 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 2 个月内无息付清”。
变更为:
“甲方于本补充协议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设备款 920 万元,支付后,剩余款项按照甲方与业主单位(兰州新区科技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签订的《兰州新区大数据产业园(二期)项目 4#数据机房设备采购集成与安装合同》(以下简称“《采购与安装合同》”)第九条之约定的付款方式按同节点、同比例支付。甲乙双方关于设备款的支付具体为:项目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 30%,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等额的预付款保函;设备到场后经业主单位、甲方及监理单位确认后一个月内,甲方支付到货设备合同金额的 50%(即支付至到货设备合同金额的 80%);设备安装完毕并通过业主单位、甲方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甲方支付至合同金额的 90%;竣工验收合格后 60 天内,甲方递交结算资料,业主单位应在甲方递交结算资料之日
起 1 年内完成结算审计。其余合同款项待甲方与业主单位结算完毕且甲方与业主单位无异议并经甲方与业主单位验收合格后 2 个月内付至结算价款的 97%,x 3%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 2 个月内无任何违约情形后无息支付。若因业主单位未按《采购与安装合同》所约定的比例及时限足额向甲方支付设备款,则甲方以实际收到业主款项金额的收款比例向乙方等比例支付。”
2、原合同第六条“结算支付方式及期限”第 3 款约定:“付款方式:a、转 账 b、电子银行承兑 c、供应链融资付款(仅供应链支付货款产生的贴息费用由 买方(甲方)承担)。本合同款项支付的前提是甲方(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业主单位(兰州新区科技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对应的工程款项后。”
变更为:
“付款方式:a、转账 b、电子银行承兑 c、供应链融资付款(仅供应链支付货款产生的贴息费用由买方(甲方)承担)。本合同款项支付的前提是甲方(中
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业主单位(兰州新区科技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对应的工程款项后。若因业主单位未按《采购与安装合同》所约定的比例及时限足额向甲方支付款项,导致甲方无法按本补充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及时并足额支付款项,甲方应及时、积极向业主单位进行款项催收,不得怠于行使对业主单位的债权,同时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共同向业主单位催讨款项。”
3、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与《工程物资购销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补充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补充协议》是在双方友好协商下共同签署,是为了保障项目正常履约。本次《补充协议》仅修订补充了结算支付方式及期限的相关事宜,不改变《工程物资购销合同》中合同内容、合同金额、违约责任等其他要素,也不妨碍原合同的执行。
本次签署的《补充协议》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进展。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