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GY
衛生福利部
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學生(第二期)契約書及保證書修正說明會
111年3月21日 地點:線上視訊會議報告單位:醫事司
大綱
壹
貳
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學生(第二期)契約書及保證書修正說明
重點科別公費醫師分發訓練及服務
整體規劃
参
第二期(110年度至114年度入學者)規劃重點
第2頁
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學生 (第二期)契約書及保證書修正說明
第3頁
壹、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學生(第二期)契約書及保證書修正對照表
修正後 | 修正前 | 說明 |
五 x契約書未約定事項,或非屬第四條 內容變更事項,而有變更必要時,經雙方合意後,乙方應依甲方提出之內容於所定期限內換約或簽訂補充協議 修正時,亦同。 | 五 x契約書未約定事項,或內容有變更 必要時,乙方應依甲方提出之內容於所定期限內換約或簽訂補充協議。修正時,亦同。 | 1.xxxx修正2.新增雙方合意文字並敘明非第四條內容若需變更時,需進行雙方合意之程序,以維護公費醫學生權益。 |
八 因本契約所定事項涉訟時,以甲方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或行政法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八 因本契約所定事項涉訟時,簽約各方 均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或行政法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1. xxxx修正 2. 依據行政訴訟法不採合意管轄制度,故刪除「各方均同意」文字。 |
第4頁
壹、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學生(第二期)服務簡則修正對照表
修正後 | 修正前 | 說明 |
第五章 服務 | 第五章 服務 | |
二十九、 第二十二點服務醫院之範圍如下: (一)本部不具專科醫師訓練資格之醫院。 (二)本部指定支援偏遠及離島地區之醫學中心或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 (三)本部指定偏遠及離島地區之醫院。 (四)其他本部指定服務醫院或由其支援之衛生所、醫療機構。 醫學系畢業之公費醫師,於服務期間之前二分之一,應分發至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醫院服務,後二分之一得依其意願選擇分發於前項 第三款及第四款衛生所、醫療機構服務。 | 二十九、 第二十二點服務醫院之範圍如下: (一)本部不具專科醫師訓練資格之醫院。 (二)本部指定支援偏遠及離島地區之醫學中心或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 (三)本部指定偏遠及離島地區之醫院。 (四)其他本部指定服務醫院或由其支援之衛生所、醫療機構。 醫學系畢業之公費醫師,於服務期間之前五年,應分發至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醫院服務後五年得依其意願選擇分發於前項第三款及第 四款衛生所、醫療機構服務。 | 1.配合學士後醫服務年限之不同,本條文字修正,採一致性為原則。 2.因應公費醫學生,所受領公費年數不同(例如:提前畢業),影響其服務年數,規範可服務醫療地點之服務年限 |
(本表續)
第5頁
壹、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學生(第二期)服務簡則修正對照表
修正後 | 修正前 | 說明 |
第五章 服務 | 第五章 服務 | |
三十、公費醫師分發至前點第一項第二款醫療機構服務 者,該醫院應指派公費醫師至其支援之偏遠及 離島地區醫院(以下稱被支援醫院)服務;服 務年數,以實際至被支援醫院之服務期間計算, 未滿一個月者,不予採計。 | 三十、公費醫師分發至前點第二款醫療機構服務者,該醫院應指派公費醫師至其支援之偏遠及離島地區醫院(以下稱被支援醫院)服務;服務年數,以實際至被支援醫院之服務期間計算,未滿一個月 者,不予採計。 | 酌修文字,已臻明確。 |
(本表續)
第6頁
壹、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學生(第二期)服務簡則修正對照表
修正後 | 修正前 | 說明 |
第五章 服務 | 第五章服務 | |
三十一、公費醫師分發至第二十九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醫療機構服務者,得於至服務醫療機構服務滿二年後,向本部申請至醫學中心或專科醫師訓練醫院進修;第一次進修期間不得超過一年,之後每服務滿六個月,得再申請進修,每次以六個月為限;進修期 間不計入服務年數。 | 三十一、公費醫師分發至第二十九點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醫療機構服務者,得於至服務醫療機構服務滿二年後,向本部申請至醫學中心或專科醫師訓練醫院進修;第一次進修期間不得超過一年,之後每服務滿六個月,得再申請進修,每次以六個月為限;進修期間不計 入服務年數。 | 酌修文字,已臻明確。 |
(本表續)
第7頁
壹、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學生(第二期)服務簡則修正對照表
修正後 | 修正前 | 說明 | ||
第六章 | 訓練與服務階段之登記事項異動 | 第六章 | 訓練與服務階段之登記事項異動 | |
三十五、 | 公費醫師於服務階段申請轉院服務,申請轉入之醫院,除前點第一款外,應為第二十九點之服務醫院。 前項轉院之申請,應於接受分發服務滿六個月後,檢具公費醫師轉院(科)申請書及轉入醫院錄取通知,報本部同意後,連同醫師證書影本,辦理執業登記事項變更;其服務年數予以併計。 | 三十五、 | 公費醫師於服務階段申請轉院服務,以一次 為限;申請轉入之醫院,除前點第一款外,應為第二十九點之服務醫院。 前項轉院之申請,應於接受分發服務滿六個月後,檢具公費醫師轉院(科)申請書及轉入醫院錄取通知,報本部同意後,連同醫師證書影本,辦理執業登記事項變更;其服務年數予以併計。 | 1.本點文字修正。 2.刪除第一項 「以一次為限」文字,公費醫學生得彈性調整其服務地點,已達挹注偏鄉醫療及妥善利用醫療人 力之目的。 |
第8頁
重點科別公費醫師分發訓練及服務整體規劃
第9頁
*105年重啟「辦理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105~109學年(第一期)共招收506名;第二期公費生自110學年開始招收,110年度已招收99名,招收率為86% 。
第一期期程:
✓招生期程:105至109學年度,共計5年。
✓培育期程:105年9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止,計10學年整。
110年起「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第二期)期程:
✓招生期程:110至114學年度,共計5年。
✓培育期程:110年9月1日至120年6月30日止,計10學年整。
在學
(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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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
專科醫師訓練
(2~4年)
下鄉服務
(6年)
118年8月進入專科訓練
111年6月畢業
110年11月分體系
113年8月進入專科訓練
130年8月期滿
最快120年下鄉服務
第一期期程
121年8月期滿
105年入學
最快115年下鄉服務
在學
(6年)
PGY
(2年)
專科醫師訓練
(2~4年)
下鄉服務
(10年)
110年入學
116年6月畢業
115年11月分體系
第二期期程
第10頁
貳、重點科別公費醫師分發訓練及服務整體規劃
◼ 為解決過去一般公費醫師常見之問題:下鄉服務期間缺乏進修機會,專業技術無法維持,薪資收入偏低,影響執業生涯規畫。
◼ 重點科別公費醫師分發服務之精進策略:
⮚ 公費醫師自行尋覓訓練醫院及服務醫院。
⮚ 服務期間可分期履約、中斷返回醫學中心或教學醫院進修,使職涯得以延續。
⮚ 規劃分發至本部所屬醫院之公費醫師,保障薪資。
第11頁
貳、分發訓練及服務簡則-分章規範
◼ 簡則分為七章,包括: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待遇第三章分發第四章訓練第五章服務
第六章訓練與服務階段之登記事項異動
第七章附則
第12頁
貳、分發訓練及服務簡則重點
培育科別
◼ 培育科別:內科、外科、婦產科、兒
科、急診醫學科及其他本部指定之科別,並逐年檢討培育科別。
◼ 至於指定之科別將於公費醫師接受專科醫師訓練之前一年由本部公布。
第13頁
貳、分發訓練及服務簡則重點
訓練方式
◼ 自行尋覓一般醫學訓練及專科醫師訓練醫院,非統一分發,遇有困難者,由本部輔導分發。
◼ 得展緩訓練:
(一 )服兵役 。
(二 )罹患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之重大傷病。
(三 )懷孕或育嬰 。
(四 )公費留學 。
(五 )其他重大事由,難以接受訓練 。
第14頁
服務地點
貳、分發訓練及服務簡則重點
◼ 結合醫中計畫,挹注偏鄉醫師人力。
◼ 服務地點:
(一)本部指定支援偏遠及離島地區之醫學中心或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
(二)本部指定偏遠及離島地區之醫院。
(三)不具專科醫師訓練資格之本部醫院。
(四)其他本部指定服務醫院或由其支援之衛生所、醫療
機構。
第15頁
服務方式
貳、分發訓練及服務簡則重點
◼ 於期限內自行尋覓上開服務地點之醫療機構,非統一分
發,遇有困難者,由本部輔導分發。
◼ 得展緩服務:
(一)服兵役 。
(二)罹患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之重大傷病。
(三)懷孕或育嬰 。
(四)接受次專科訓練 。
(五)公費留學。
(六)全職攻讀國內、外研究所。
(七)其他重大事由,難以履行服務義務 。
第16頁
貳、分發訓練及服務簡則重點
得中斷服務進修、分期完成履約
◼ 公費醫師分發至本部指定支援偏遠及離島地區之醫學中心或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者,其進修依醫院規定辦理。
◼ 公費醫師分發至非上述醫院者,得於服務醫院服務滿二年後,申請至教學醫院進修;第一次進修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之後每服務滿六個月,得再申請進修,每次以六個月為限;進修期間不計入服務年數。
第17頁
參、第二期重點
第18頁
參、第二期重點
第19頁
參、第二期重點
第20頁
參、第二期重點
第21頁
重點科別公費醫師制度計畫比較
第22頁
重點科別公費醫師制度計畫比較
項目 | 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 (第一期) | 重點科別培育 公費醫師(第二期) | |
學制 | 一般醫學系 | 一般醫學系 | 學士後醫學系 |
執行年份 | 105-109 | 110-114 | 111-114 |
在學培育年限 | 6 | 6 | 4 |
訓練科別 1.PGY皆為2年 2.專科3、4年 | 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及急診醫學科及其他本部指定之科別 | 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及急診醫學科及其他本部指定之科別 | 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及急診醫學科及其他本部指定之科別 |
服務地點 | 1.醫中支援偏鄉醫院 2.本部不具專科醫師訓練資格之醫院 3.本部指定離島及偏遠地區醫 院 | 1.位於偏遠地區之本部所屬醫院為主 2.綜合醫學中心支援計畫,醫中計畫支援對象不限於 本部所屬醫院 | 1.位於偏遠地區之本部所屬醫院為主 2.綜合醫學中心支援計畫,醫中計畫支援對象不限於 本部所屬醫院 |
(本表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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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科別公費醫師制度計畫比較
項目 | 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 (第一期) | 重點科別培育 公費醫師(第二期) | |
服務年數 (專科醫師訓練完成後) | 服務6年 得中斷服務返回醫學中心或教學醫院進修,採分期履約完成公費服務 | 服務10年 得中斷服務返回醫學中心進修,採分期履約完成公費服務 | 服務8年 得中斷服務返回醫學中心進修,採分期履約完成公費服務 |
保障 | 保障五大科訓練容額 | 1.提供公職醫師正式職缺, 薪資保障。 2.專科訓練容額保障、可選擇次專科進修 | 1.提供公職醫師正式職缺, 薪資保障。 2.專科訓練容額保障、可選擇次專科進修 |
次專科訓練服務年資採計 | 不採計 | 經同意後採計兩年 | 經同意後採計兩年 |
未取得醫師資格者應 返還公費之期限 | 未規定 | 12年 | 12年 |
轉換服務醫療機構 | 需報本部同意後,始得轉院 | 需報本部同意後,始得轉院 | 需報本部同意後,始得轉院 |
第24頁
敬請指教
第2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