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广海镇 110kv 南湾站 10kv 圩镇线
台山市广海镇 110kv 南湾站 10kv 圩镇线
#6-#16 杆线路迁改电气安装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台山市广海镇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台山市广海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台山市广海镇 110kv 南湾站 10kv 圩镇线#6-#16 杆线路迁改电气安 装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台山市广海镇 110kv 南湾站 10kv 圩镇线#6-#16 杆线路迁改电气安装工程。
2.工程地点:台山市广海镇海港路。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台发改审批【2022】74 号 。
4.资金来源:镇自筹资金。
5.工程内容:项目全长 0.48 公里,管径 HDPEφ160σ=10mm,线路起于 10kV 圩镇线#6 塔,途径 广海圩镇海港路,终点位于 10kV 圩镇线#16 塔,共设置开关箱 1 台,分接箱 1 台,配变台架 1 套。。具体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全部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所包括的范围和内容为准。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个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要求:必须由招标人及相关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国家颁发的现行有关验收标准和验收规范进行验收评定,必须达到合格的质量标准。若未能达到该标准,则不予以工程验收,并应对存在的质量缺陷问题及时进行修整。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
(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本工程以固定综合单价方式承包,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安全与xx 施工、包工程保险、包检测、包竣工验收、包风险因素等等。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x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x合同在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x合同自 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地 址: | 地 址: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账 号: |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使用广东省建设厅印发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 2009 年版》的“合同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定义
1.53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 文书;
□ 信件;
□ 电报;
□ 传真;
□ 电子邮件;
□ 其他: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2(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3)中标通知书;(4)承包
人响应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
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工程量清单;(9)专用条款约定的
其它文件。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3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现行的国家、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广东省及江门
市有关施工等规定的相关建设标准、规范文件。
5.施工设计图纸
5.1 施工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
(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 签订合同后7天内
(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 提供三套图纸。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由承包人自行复印
并承担相关费用。
5.2 施工设计图纸由承包人提供 (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 /
(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 /
(3)监理工程师答复的时间: /
6.通讯联络
6.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 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发包人:
通讯地址:收件人: 邮政编码:承包人: 通讯地址:收件人: 邮政编码:监理单位:通讯地址:收件人: 邮政编码:
造价咨询单位: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2)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其它(主要指见证送达)送达方式。
7.工程分包
7.5 (1) 指定分包工程:/
(2) 分包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 13.交通运输
13.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
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
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13.2 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
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
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13.4 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和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
梁临时加固道路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
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9.发包人
19.2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 开工前 (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 开工前5天内;施工用地红线50米范
围内。
(3)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 发包人负责协调有关工作
(4)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 开工前5天内
(5)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 开工前5天内
(6)现场交验的时间: 具备开工条件后5天内完成
(7)提供施工设计图纸、设计文件的时间: 工程开工前
(8)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开工前7天内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的约定: 承包人提出具体方案,发包人负责协调工作,由发包人
及相关部门签字同意后由承包人实施,施工过程中如有损毁,由承包人负责。
(10) 接收已完工程支付工程相关价款的约定: /
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 /
(11)发包人应将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措施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列属不可竞争费用,并确保专款专用。(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标函〔2018〕106号)
(12)发包人应办理工程渣土消纳处置手续,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运输处置工作,办理工程渣土消纳处置手续。(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3)发包人应组织竣工验收
(14)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款项,如发包人未合同约定付款,每逾期支付一天,承担支付千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承包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5)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完成发包人工作约定,未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
施工条件、基础资料、支付进度款等,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9.3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 在现场交验后5天内
19.4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名称、及技术要求的约定
(1) 提供的时间:
(2) 提供的份数:
19.5 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1) 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 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期限支付。
■ 其他:按专用条款相关规定
(2) 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账号转账。
□ 支票支付。
□ 其他方式: 20.承包人
20.2 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签订合同5天内提供相关资料。
(2) 承担施工安全保护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按有关规定在施工场地内设置
安全设施及护栏、标志及灯光,确保行人、施工人员及车辆交通安全,如发生安全事故,
属施工方责任的由承包人负责处理;所需费用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如因发生工程安全事故
而导致工程停工,应赔偿因此而造成发包人的经济损失。
(3)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在本工程完成并办理竣工验收前,本工程施
工范围内的成品、半成品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及承担相应费用。如发包人要求提前交付使用,
应办理工程中间验收手续,中间验收后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单位)、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保护好工程施工范围内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含
文物保护单位)、古树名木、市政道路设施及有关管线,如有损坏,由承包人负责恢复及承
担相关费用。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做好保护措施,不得污染、损坏现有建筑物、构筑物
(含文物保护单位)、古树名木、市政道路设施及有关管线及一切建(构)筑成品。如发包
人要求提前交付使用,应办理工程中间验收手续,中间验收后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办完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xx施工等手续的时间:开工前5天。
(6) 核对工程量清单的时间和要求: 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对采购文件提供的工程量
清单中的项目特征、工程量进行复核,如有异议,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天内书面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并视作承包人放弃核对工程量清单,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承包人必须按其合同价款完成采购文件规定范围内规定的所有工程
项目。
(7)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按要求实施平安卡制度,并按平安卡制度的有
关规定实施施工。
(8)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分包企业应书面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 23.3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1)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2)设计变更涉及工程
投资或承包合同造价的变化;(3)索赔的支付;(4)涉及改变原设计意图或影响设计结构的
补充指标等。
28.工程担保
28.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
履约担保的金额:签约合同价的2%
银行保函必须为 广东省内的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或江门市行政区域内
具有办理保函业务资格的其他商业银行提供。
□ 签订本合同时。
■ 其他时间: 在签订合同前
(3)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应金额的履约担保,并须在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前保
证其有效性。若承包人完成工程的期限发生顺延,承包人须在已提交履约担保有效期结束
前30日内,重新补办有效期不少于顺延时间的履约担保提交给发包人。
(4)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账号由采购人另行提供)
①采用银行转账的,按规定金额一次性转入或汇入到以下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台山市广海镇财政所
开户银行:台山市农商银行广海支行银行账号:80020000000990870
②银行保函必须为广东省内的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或江门市行政区域
x具有办理保函业务资格的其他商业银行提供。
③出具履约保证保险担保的,履约保证保险具体按照《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江建函〔2018〕1343号)的要求执行。
28.2 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成交供应商完成工程量 100%后,经交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
无息退还。
保证保险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 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经发包
人审批后办理退回履约保证金手续。
31.不可抗力
31.1(4)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项目所在地(台山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统一发
布的悬挂红色暴雨信号(包括红色暴雨信号)以上的大雨,或悬挂黄色台风信号(包括黄色台
风信号)以上的大风,或地震等自然灾害。
32.保险
32.1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按通用条款执行。
32.8 担保内容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工程开工前,承包人须按有关规定办理保险业务,承包
人未按规定办理保险的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33.进度计划和报告
33.3 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 签订本合同后5天内提供人员、
材料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及施工进度计划;每月20日前提供月度工程进度报表给监理单位审
核。
34.开工
34.2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内签发开工令。
□ 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42 天。
■ 其他时间:按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 35.暂停施工和复工
35.4 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情形: 36.工期及工期延误
36.1 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日历天。 (1)(工程名称)单项(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天。 (2)(工程名称)单项(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天。 38.提前竣工
38.1 计划竣工日期: 42.质量目标
42.1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本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立即
承担费用采取补救措施,直到达到合格的质量标准为止,发包人不为此支付任何额外款项。
因此发生工期延误等其他损失将全部由承包人承担赔偿,发包人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承包
人的责任。
45.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安全xx施工的内容:按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使用的具体要求执行。
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49.1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
标准,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或材料检验单,并向监理单位报验合格后方准使用;②工程所
需各种材料、要求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付款、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可以根据采购文件要求
和有关说明,在施工中使用的材料、设备品牌、质量等级、价格报监理单位批准,经发包
人确认同意后方可进货。
49.2 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
49.2.1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材料设备的责任:(1)承包人必须根据设计
技术文件和发包人的具体要求采购材料设备,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进场前需按合同约定
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即进场施工的,除承包人每次需向发包人支付 1000 元的违约金之外,
发包人并有权要求承包人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进行更换。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要求的时
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采购的同一材料设备,连续2次不符合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决定将该材料设备的
供应变更为由发包人采购或发包人指定承包人采购的方式,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承
包方承担。
49.2.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及采购文件要求。
到货后经工程监理单位、发包人确认及相关检验合格后,符合工程要求,方可使用。发生
货不对版,发包人有权拒用,由承包人承担损失。承包人对半成品、成品及发包人供到场
物品验收后的保护必须做好,发包人不承担验收后产生的一切费用 。
49.8 发包人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不指定 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50.2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时间和地点: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对运至现场的材料和
工程设备按规定须实行见证取样,送法定部门检测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1.1 承包人配置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
■ 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
投入本项目的机构设备必须满足本工程的施工生产需要,否则由于施工机械设备不到位而引
起的质量或工期影响,发包人将保留追究承包人的相关经济责任的权利。
51.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53.1 中间验收部位有:
56.工程变更
56.1 对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可能造成投资扩大,或需改变支付方式等情形,须建立建设单位、审计、监察、建设、发改、财政、监理等部门联席会议共同审查、确认。
56.4承包人提出合理建议应得的奖励:/
57.竣工验收条件
57.1.(2) 在本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前三天,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2 套。
58.竣工验收
58.11合同工程需在施工期运行的约定: 在本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前三天,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两套。
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59.6 缺陷责任期的约定: 按保修书进行处理。
缺陷责任期:2年
59.8 工程质量保修的约定:
质量保修期: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63.暂列金额
63.1 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以工程量清单为准)元。
63.2 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承包人实施第63.1款规定的工作发出书面指令。造价工程师就此项指令提出所需价款,经发包人确认后可依据合同进度款支付条款作为支付进度款的基础,但此项指令最终结算价款须以财政部门审核定案金额为准。
65.暂估价
65.3 非招标专业工程的暂估价金额为 元。
65.4 对于所有暂估价范围内经造价工程师确认的金额,可依据合同进度款支付条款作为计算支付进度款的基础,但对暂估价部分的最终结算金额须以财政部门审核定案金额为准。
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66.1 提前竣工奖的约定:
■ 没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 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 元,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元。
66.2 误期赔偿费的约定:
(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日历天应赔付1000元,发包人可直接在结算中予以扣除。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根据监理报告的当月施工实际进度在当月应付工程进度款中按人民币1000元/天暂扣。
(2) 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 元(签约合同价的1%)。 74.费用索赔事件
74.6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告与有关资料后的28天内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并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承包人有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造价工程师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费用索赔报告已经被认可。被造价工程师确认的金额,可依据合同进度款支付条款作为计算支付进度款的基础,但对最终费用索赔金额须以财政部门审核定案金额为准。
75.现场签证事件
75.1工程签证范围:
1)合同外增加的工程事项(含工程数量、机械台班、计时工日);
2)因变更产生的拆改工程(返工);
3)合同范围内清单漏项的工程;
4)非乙方原因的工期延误及按合同约定应予补偿的停窝工数量确认;
75.2 现场签证报告确认约定的时间:确认时间按通用条款约定。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经发包人确认的签证价款可依据合同进度款支付条款,作为计算支付进度款的基础,但对每一项签证工作的最终结算单价及结算金额须以财政部门审核定案为准。
76.物价涨落事件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否 。
79.预付款
□ 没约定预付款的,本款不适用。
■ 约定预付款的,预付款的金额为 签约合同价款的30% 。其支付办法及抵扣方式按本条有关规定确定。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已包含项目开工前由发包人划入承包人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款项,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9%(其中包含发包人应交4%的相应费用)。
80.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施工扬尘污染治理费、用工实名管理费
80.1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
(1) 安全xx施工的内容和范围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
□ 合同双方的其他要求:
(2)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总金额为 元。
81.进度款
81.1 支付期间
□ 以月为单位。
□ 以季度为单位。
■ 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工程结算方式: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报送结算资料,结算书由监理单位、发包人及台山市财政局审核后, 工程款支付至台山市财政局审定结算价的 97%,剩余 3%的用作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从 交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缺陷责任期满后复检达原定的质量标准时一次性付清质量保证金)。
(2) 承包人凭以下有效文件与采购人结算:
①合同;
②中标人开具的正式发票;
③项目验收书;
④中标通知书。
(工程量清单及设计图纸另册发出)
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不因工程量的偏差而调整,其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结算价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算方法,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经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调整。其中施工设计图没有标示或尺寸标示不明确的项目、隐
蔽工程或增加项目签证须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三方测量验证。
81.2 期中付款的最低限额为/元。(本款不适用) 82.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82.1 结算的程序和时限: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
■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档案验收的有关规
范及其行业规定,收集、整理、移交工程项目档案给发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报送结
算资料,结算书由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核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价的97%,剩余3%的用作质
量保证金。
84.质量保证金
84.2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
(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即按合同价款的3%。
■其他为 台山市财政局审核确定的项目工程总结算金额的3% 。
(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为 3%。
□ 保证保险担保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定案后,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担保额度为结算定案价的3%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发包人要求的质量保证保险。经发包人确认质量保证保险符合发包人要求并接收后,发包人向承包人一次性付清所有工程结算款。
■ 其他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定案后,从工程结算款中一次性扣留,扣留的比例为结算定案价的3%。
84.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
质保期满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在专用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第59.2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并验收合格后的30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或质量保证保险返还(退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或质量保证保险的退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85.最终清算付款
85.1 最终结清申请报告
提交份数:1份
提交期限:缺陷责任期满后复检达到原定的质量标准35天内。
86.合同争议
86.4 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合同双方认可为:
(1) 请 调解。
(2)
(3)
86.6 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 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向台山市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91.保密要求
91.1 提供保密信息的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94.合同份数
94.1 提供合同文本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由发包人提供。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提供方式为承包人应按第94.2款规定的份数免费为发包人提供
合同文本。
94.2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98.补充条款
98.1 若“工程量清单”在评标过程中没有发现擅自修改、删除等情况,但在合同实施中发现响应文件有擅自修改、删除等情况的,视为被修改、删除的部分报价已含在投标总报价中不作签证补价。
98.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须交付竣工验收相关存档资料二套给发包人。
98.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台山市广海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
{采购项目名称}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 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有关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1) 本工程保修期为 年;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
用年限;
(2)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工程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约定的保修范围 和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的,应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本保修书所称的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施工验收规范、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4) 本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5)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6) 本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 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 派人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他人维修,维修所需费用在工程保修金中扣减。
(7)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工程规定的保修范围: a、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b、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本项目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 政 合 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 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项目法人 台山市广海镇人民政府(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 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 本合同一式 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 份。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
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台山市广海镇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 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 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
《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 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 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 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 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 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
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 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 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 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 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 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 本合同正本—式 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
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四 履约担保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鉴于台山市广海镇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交工验收证书之日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xx理由。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五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书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书
致:
鉴于(以下简称“承包人”)拟与 台山市广海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发包人”)
签订项目
的施工承包合同,为规范本项目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施工承 包人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项目建设管理的具体情况,承包人在此承诺:
一、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和相关规定与农民工或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签订劳 动合同,按照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及时进行用工备案。严格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 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且不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若因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办法而引发的民工工资纠纷等,承包人承 担所有的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
二、决不违反有关规定,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并 独自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引发的民工工资纠纷等所有民事及刑事的法律连带责任。
三、承诺开展劳动法、建筑法等普法学习教育活动,建立健全承包人农民工用工制 度,制定农民工劳动保护措施,实施劳动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建立劳动用工的举报投诉制 度,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受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及投诉,监督并认真查处合同 范 围内的侵害农民工按劳取酬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承诺在工地现场宣传栏中公布发包人关于农民工工资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公开发包人的投诉电话。
五、承诺在本项目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抄报监理、发包人,同时告知全体农民工。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 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等。支付程序也将明文规定,且严格按章办事。工资支付管理接受监理、发包人及上级主
管单 位的监督和检查。
六、承诺指定专人负责对农民工工资进行发放,实行专户管理,以银行转账方式按月 直接支付工资(原则上是当月支付,最多不超过拖欠两个月)。
七、在合同工程范围内,一旦承包人发现任何下属单位、分包单位、施工班组等在劳 动用工与工
资结算支付活动中存在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承包人将以最快的速度、 采取最得力的措施就地予以纠正,同时将有关问题抄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在监理人、发包 人或劳动监察部门有要求或规定时, 将处理结果上报备案。
八、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且合同签署前,按规定向发包人缴纳工资保障金,金额为人民币,按
照本项目合同额的 1.5%,原则上不超过 100 万,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如工资保
障金不足,发包人有权利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或是履约保证金中划扣支付。该保障金余额发包人将于本项目施工完毕,并交工验收合格后退还。
九、承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台帐,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 支付情况,并于每月申请支付计量款时将上期工资表及工资支付台帐上报监理和发包人。若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两个月以上且一直未得到解决的,发包人有权利不给予承包人当月 计量的工程款,直至拖欠的民工工资得到支付,或者发包人有权利直接从承包人按规定缴 纳的工资保障金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或是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费用后向民工 进行支付,承包人均无异议。
十、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 (1)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不规范情况;或 (2) 拖欠农民工工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农民工劳动安全保护欠缺的情况;或 (3)因欠薪导致的闹事、打斗、死伤、上访事件, 承包人愿接受监理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或下发的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如果发生上述情况是因为我方违法分包、转包或出让资质、挂靠投标造成的,承包人对发包人或发包人 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机构提出的取消中标资格、终止合同、通报批评等处罚表示理解并 无条件接受。
十一、本保证书作为本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纳入合同一并签署,在承 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并保证在施工承包合同有效期内一 直保持有效。
承 包 人(xx):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