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震局(甲方)所需山西省巨灾防范工程项目地震监测预报体系微震监测与风险预警系统采购,经并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以 1499002024AGK00566招标文件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包2确定太原市兴华岩土工程勘察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
合同编号:晋震合同[2024]079 号
山西省巨灾防范工程地震监测预报体系微震监测与风险预警系统(包 2)
采购及安装合同书
采购人(甲方): 山西省地震局
中标人(乙方): 太原市兴xx土工程勘察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签订日期: 2024 年 6 月 24 日
合同条款
山西省地震局(甲方)所需山西省巨灾防范工程项目地震监测预报体系微震监测与风险预警系统采购,经并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以 1499002024AGK00566招标文件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包2确定太原市兴xx土工程勘察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双方另行签署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附件)中,下述词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 “项目”指 山西省巨灾防范工程项目地震监测预报体系微震监测与风险预警 系统采购。
2. “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附件、附录和其他一切文件等,还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负偏离除外)及其有效补充文件。
3. “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4. “合同货物”指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报价货物数量、价格表,下同)中所规定的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
5. “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所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货物的办妥清关、运输、保险、测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合同中约定的其他类似的义务,上述合同义务产生费用均须乙方支付。
6. “验收”指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对合同货物到货、安装以及试运行进行验收。
7. “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说明、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结构图件、产品演示等文件)。
8. “保修期”或“质量保证期”指双方签署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免费对所卖给甲方货物更换整件或零部件,维修、保养,并以乙方承担费用的方式保证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
9. “第三人”是指本合同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0. “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公)约的有关规定。
11. “招标文件”指招标代理发布的本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12. “投标文件”指乙方按照招标代理发布的本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投递,并在开标时被确认为合格供应商参与的投标文件。
13. “合同标的”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本合同合同货物清单中所列未曾销售并未曾使用过的、未曾返修过且新下线的、崭新的、正品合格品货物及相关服务。
第二条 合同价格及标的
2.1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1643590.00 元(大写:壹佰陆拾肆万叁仟xx玖拾元整)。
2.2 本合同价格包括设备金额及运输、安装、观测设施建设、青苗与场地占用补偿、财产及第三方人身损害赔偿保险等费用,是在货物交付前、交付时所发生或引起的本合同相关的全部成本、费用等,以及依约在交付后、最终验收完成前、进入质保期内所需承担的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价格的总和,且为完税后价格。
2.3 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下表所列设备:
序号 | 货物名称及规格 | 数量 | 产地 及品牌 | 含税单价 (元) | 税率 | 含税总价 (元) | 不含税金额 (元) | 税额(元) | 备注 |
1 | 地应变仪(钻孔四分量)采购、观测设施建设、设备安装、系统集成及运维 | 3 | 上海/国尊 | 409284 | 6% | 1227852 | 1154180.88 | 73671.12 |
2 | GNSS接收机采购、观测设施建设、设备安装、系统集成及运维 | 4 | 上海/华测 | 103934.5 | 6% | 415738 | 390793.72 | 24944.28 | |
合同含税总价为人民币:1643590.00元(大写:壹佰陆拾肆万叁仟xx玖拾元整) | |||||||||
合同签订后120日历天内完成设备供货、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等。 |
货物及观测设施建设清单
序号 | 货物名称 | 生产厂家 | 设备型号 | 技术规格 | 产 地 | 数量 | 供货地点 | 备注 |
1 | 地应变仪高频数据采集控制器 (含 AC 交流适配器) | 国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YRY-4 | 详见投标文件 | 上海 | 3 | 太原 | 2U 标准机箱 |
2 | 地应变仪传感器探头(含备用传感器) | 国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YRY-4 | 详见投标文件 | 上海 | 3 | 太原 | 含 65 米电缆,探头内含十万分之 一分辨率温度计 |
3 | 高精度水位辅助传感器 | 国尊科技(上海)有 限公司 | YRY | 详见投标文件 | 上海 | 3 | 太原 | 含 50 米电缆 |
4 | 高精度气压辅助传感器 | 国尊科技(上海)有 限公司 | YRY | 详见投标文件 | 上海 | 3 | 太原 | |
5 | 北斗授时天线 | / | 配套 | 详见投标文件 | 上海 | 3 | 太原 | 含 10 米线缆 |
6 | 太阳能专用稳压电源 | 国尊科技(上海)有 限公司 | YRY | 详见投标文件 | 上海 | 3 | 太原 | |
7 | GNSS 接收机 |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P5-BD | 详见投标文件 | 上海 | 4 | 太原 | |
8 | GNSS 天线 |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 HX-CGX601A | 详见投标文件 | 上海 | 4 | 太原 | |
9 | GNSS 天线罩 |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 | 配套 | 详见投标文件 | 上海 | 4 | 太原 |
份有限公司 | ||||||||
10 | 强制对中器螺纹杆 |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 配套 | 详见投标文件 | 上海 | 4 | 太原 | |
11 | 太阳能电池板 | 星火 | XH-800W | 800W xx硅,其余参数详见投标 文件 | 东莞 | 3 | 太原 | |
12 | 太阳能电池板 | 星火 | XH-400W | 400W xx硅,其余参数详见投 标文件 | 东莞 | 4 | 太原 | |
13 | 太阳能控制器 | AMPINVT | MPPT5040 | 参数详见投标文 件 | 广州 | 4 | 太原 | |
14 | 太阳能控制器 | AMPINVT | APC2019 | 参数详见投标文 件 | 广州 | 3 | 太原 | |
15 | 太阳能专用蓄电池 | 光合天狮 | NPP | 400AH,其余参 数详见投标文件 | 广州 | 7 | 太原 | |
16 | 室内蓄电池柜 | 启xx | OLL-FBG-16 | 详见投标文件 | 江苏 | 3 | 太原 | |
17 | 室外蓄电池柜(地埋专用) | 启xx | OLL-FBG-8 | 详见投标文件 | 江苏 | 4 | 太原 | |
18 | 第一级电源避雷器 | 恒立信 | HM1-40 | 详见投标文件 | 深圳 | 7 | 太原 | |
19 | 第二级电源避雷器 | 恒立信 | HM2-20 | 详见投标文件 | 深圳 | 7 | 太原 | |
20 | 信号避雷器 | 恒立信 | RS485 | 详见投标文件 | 深圳 | 7 | 太原 | |
21 | 集装箱观测室 | 贝xx | BT | 详见投标文件 | 上海 | 3 | 太原 | |
22 | 室外机柜 | 华镁中电 | 室外机柜 | 详见投标文件 | 浙江 | 4 | 太原 | |
23 | 机柜 | 华镁中电 | 47U-JL-001 | 详见投标文件 | 浙江 | 3 | 太原 |
24 | 海康监控器 | 海康威视 | E 系列 | 详见投标文件 | 杭州 | 7 | 太原 | |
25 | 物联网卡 | 移动 | / | 提供 5 年流量服务,流量 300G/ 张/年 | / | 21 | 太原 | |
26 | VPN 工业无线路由器 | H3C | MSR3600 | 详见投标文件 | / | 7 | 太原 | |
27 | 三要素气象仪 | 富奥通 | FWS300 | 详见投标文件 | 北京 | 4 | 太原 | |
28 | GNSS 数据处理软件及部署 |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HCMonitor HCSIM HCMAS | 包含解算、采集和展示等功能 | 上海 | 4 | 太原 | |
29 | 围栏 | / | / | 高度不低于 1.7m,其余参数详见投标文件 | 7 | / | ||
30 | 土石清理(包括场地占用) | / | / | 地应变台占地面积不小于 16m2/个,GNSS 台占地面积不小于 3 m2/个,场地占用 费 35000 元。 | 7 | / | ||
31 | 标识标牌及警示牌 | / | / | 详见投标文件 | 7 | / | ||
32 | 系统集成 | / | / | 详见投标文件 | 2 | / | ||
33 | 地面硬化 | / | / | / | 148m3 | / | ||
34 | 太阳能板安装 | / | / | / | 7 | / | ||
35 | 钻孔施工 | / | / | 钻孔深度≥ 50m,安装孔径 | 3 | / |
130mm,孔斜度 ≤1°,其余参数详见投标文件 | ||||||||
36 | 地应变仪观测室基础施工 | / | / | 观测室下浇筑长 ×宽×高为 2.1m ×2.1m×0.5m 的 水泥墩,其余参数详见投标文件 | 3 | / | ||
37 | 地应变仪避雷接地网 | / | / | 接地电阻小于 4 Ω,其余参数详见投标文件 | 3 | / | ||
38 | GNSS 观测墩施工 | / | / | 浇筑基础尺寸不小于 800mm× 800mm× 800mm,其余参 数详见投标文件 | 4 | / |
第三条 合同范围和各方责任
乙方参照《地震台站建设规范 地形变台站第 2 部分:钻孔地倾斜和地应变台站》(DB/T8.2-2020)、《地震台站建设规范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基准站》(DB/T 19-2020)等标准,配套设备应满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高标准为准),对甲方 3 个地应变台站和 4 个 GNSS 台站提供以下服务。
3.1 乙方提供全部设备。
3.2 乙方负责设备安装、观测设施建设、场地堪选与租赁以及系统集成联调。
3.3 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试运行后,甲方组织竣工验收。
3.4 以上一切相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支付和结算方式
4.1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
4.2 双方的账号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以本合同提供的资料为准。
4.3 付款方式:
(1)首付款:双方签订合同后 7 个工作日内,乙方须提供合同金额的 5%,即捌万贰仟壹佰柒拾玖元伍角(¥82179.5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甲方在收到履约保证金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40%,即陆拾伍万柒仟肆佰叁拾xx整(¥657436.00 元)的货款,乙方须先向甲方提供等额发票。
(2)进度款:全部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乙方完成安装、入网、集成和调试,经经双方以及监理方签字确认后,7 日内乙方提供等额正规发票,1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30%,即肆拾玖万叁仟零柒拾柒元整(¥493077.00元)的货款。
(3)尾款:项目验收合格且 7 日内乙方提供等额正规发票后,甲方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30% , 即肆拾玖万叁仟零柒拾柒元整
(¥493077.00 元)余款,乙方须先向甲方提供等额发票
(4)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交付等义务的,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如履约保证金不足则可从未付货款)中进行相应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不足合同金额 5%,乙方应当 5 日内补足;否则属于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应付款中直接扣除。
(5)履约保证金在尾款支付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6)特别约定:如受财政预算经费下达时间影响,甲方支付时间也顺延,并以预算经费下达为准,因此产生的延迟支付不视为甲方违约。
4.4 如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有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其它赔偿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上述付款中扣除该等款项并于事后通知乙方,该情形下应当视为甲方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所扣乙方的款项金额未达到乙方依照其责任所应当向甲方支付的金额时,乙方仍应向甲方补足。同时,xxx对甲方的扣款有异议而不能协商解决时有权依照本合同关于解决争议的约定方式解决。但在解决相关争议期间,乙方不得停滞或减缓其合同的履行,否则对因停滞或减缓合同的履行所引起的任何及所有责任均应当全部给予赔偿。
第五条 交货
5.1 运输和装卸:乙方所供货物按照甲方要求运抵交货地点,并负责运输和装卸。有关运输、装卸和检测等一切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交货前乙方应与中国地震局第一监测中心联系确认地震系统专业设备检测机构,对专业设备进行 100%测试,并提供检测报告。设备检验合格后方可供货。
5.2 保险:乙方应办理合同货物从出厂至项目验收期间的保险,保险应按照发票金额的 110%办理“一切险”。即便实际办理的保险与该要求存在不一致的情形,货物在合同验收前产生损坏的相关风险后果亦均应由乙方承担。
5.3 货物应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卸货至甲方指定位置,开箱清点时各方应派人员参加。乙方需承担起保管责任,直至所有货物运抵现场并且安装完毕经合同验收合格交付甲方。
5.4 所有货物运抵现场并且安装完毕经合同验收合格后交付甲方,该日期为交货日期。双方签署交付收货单后为交货完毕。该交付收货单或其它名称的该等收货单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交货完毕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此前货物毁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5.5 乙方应在货物运到甲方地点 7 日前,向甲方提供货物卸车、清点计划(内容包括:合同号、设备名称、数量、价格、箱数、型号规格、重量和体积、拟发运的时间及其他必要的说明),并于发运的同时通知甲方。
5.6 在现场交货方式下,乙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乙方应对超运部分的数量或重量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5.7 交货地点:由甲方指定。
5.8 交货时间即合同验收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 150 日历天内。
第六条 包装和标记
6.1 乙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于运输的坚固包装,并且乙方应根据货物的不同特性和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到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
6.2 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相对的二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印刷以下标记:收货单位
设备名称箱号/件号
毛重(千克)
尺码(长×宽×高)发货单位
发货单位详细地址
乙方应根据货物的不同特性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相对的二个侧面上印刷“勿倒置”、“小心轻放”、“防潮”等字样和装卸搬运时应注意的通用图案。
6.3 下列资料包装在设备的包装箱中:
(1) 装箱单2份
(2) 数量和质量证书2份
(3) 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全套的技术资料(如非中文,在提供外文原版本的基础上,也应当提供中文翻译版本)
6.4 凡由于乙方对合同货物包装不善、标记不明、防护措施不当或在合同货物装箱前保管不良,或因乙方其它原因,致使合同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质量标准和验收方式
7.1 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的合同货物是货物制造厂商一年内生产的全新仪器,每台设备必须提供相应期间内的仪器出厂测试报告,仪器内部无损坏,外表无磨损,外部包装无破损,并完全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性能和规格的要求。
7.2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合同货物应通过货物制造厂商的出厂检验,并提供质量合格证书。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合同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本项目招标文件中 “技术参数要求与性能指标”部分中的规定及投标文件中《投标货物技术应答及
偏离表》相一致,若无相应技术规范,合同货物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颁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
7.3 乙方保证提供的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环 保标准中之较高者。上述标准为已发布的且在货物交付时有效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7.4 若检验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开箱时虽然货物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货物短缺或损伤,双方应签署书面形式的货损证明,乙方应根据该证明及时补足或更换。补足或更换的货物应在签署货损证明之日起10日内运达甲方指定地点,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7.5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令甲方满意的性能,并对由于合同货物的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故障负责。
7.6 乙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要满足甲方需求及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并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做到保质保量,便于使用维护。
7.7 设备安装完毕后须经过为期1个月的试运行,甲方按照不超过招标设备技术 指标要求的内容对该型号设备在试运行期间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为合格的,双方签署验收报告,视为验收完毕。如果试运行期间发现货物有缺陷,乙方应限 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7.8 本项目的验收包括到货验收、安装验收和合同验收。到货验收:乙方收到甲方的验货通知后3日内到现场参加开箱清点与测试,并编制测试报告,视为到货验收完毕。安装验收:乙方将设备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安装部署,观测设施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技术要求验收,全部实现系统建设目标,逐项测试软硬件功能,并编制安装报告,双方签署安装验收报告,视为安装验收完毕。合同验收:试运行1个月,运行率达到95%以上,提供设备安装、试运行等相关技术报告及关键环节档案照片,合同验收完毕。如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7.9 地应变仪井孔由第三方单位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如发现不足乙方应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15日内整改。
7.10 若甲方经进一步检验或在使用中发现货物内在的、非显而易见的损坏或缺陷,或者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但并非在验收时属于显而易见(下称“A情形”);或者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下称“B情形”)、合理使用寿命期限结束前6个月内(下称“C情形”)证实货物或零部件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更换成没有缺陷的货物或零部件,并且,经过该项处理后甲方待遇不得低于国家部委级别发布的“三包”规定的标准。其中:对属于A情形的货物应当用崭新且尚未拆封、未曾使用也未曾展示过
的正品合格品整机、整件货物更换而不得仅更换零部件;对属于B情形的货物应当用崭新且尚未拆封、未曾使用也未曾展示过的正品合格品更换;对属于C情形的货物应当用不低于需更换货物成新的正品合格品更换。甲方可以在发现该情形后尽快并且至迟应当在上述各对应期限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免费完成更换,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项规定交付及验收。
7.11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均包括全部中文版本且均是清晰的、正确的、完整的。如发现缺失或其它有误的情形,乙方应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7日内将需补足的资料交付到甲方指定地点,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项规定交付及验收。
7.12 本合同各相关条款中凡与乙方责任或义务相关及由乙方原因所引起涉及各项货物、零件、部件、配件及资料的更、换、补、退等情形,所发生活相关的任何价款、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服务、维修等,以及保险、税、费等,均应当由乙方承担。
7.13 甲方应将货物验收单同发票一起入账,作为甲方执行了政府采购的凭证。
第八条 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8.1 乙方须提供完整的、清晰准确的设备技术文档资料及相关备件,包括软硬件操作手册、软硬件技术说明书、仪器关键参数、仪器原理图和电路原理图等技术文档。
8.2 乙方承诺在正式签订合同后,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随时响应甲方使用设备的人员有关技术培训或指导的需求,达到最终用户技术人员能够自行安装调试、集成、采集数据、数据处理分析以及常见故障维护的培训目标。
8.3 乙方须现场解决在设备安装、集成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8.4 在合同货物免费质保期届满后,乙方保证继续为甲方提供设备的维修服务,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不差于任何第三方的优惠价格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乙方保证在合同货物使用期内以不高于本合同货物、相关配件及服务的价格,并且不高于任何第三方的优惠价格,向甲方提供备品、备件及维修服务。
8.5 乙方承诺终身免费为甲方提供主产品设备(即分量式钻孔应变仪、GNSS接收机)的技术指导和服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提出的技术服务要求后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如甲方有要求或必要时,乙方将派员到场予以指导,本合同有特别约定的严格按照约定执行。
8.6 乙方对合同货物的免费质保期为项目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 4 年。虽有该期限的约定,但仅为兜底约定;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免费质保期或与质量相关的其它期限均自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完成最终验收并由甲方签署了货物最 终验收单之日起算;本合同甲方、乙方特别约定对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包退、免费包换、免费包修、负责保修等期限,应当在约定质量保证期限、约定使用寿命、甲方在招标时所要求的期限或行业认可的平均使用寿命、国家部委以上文件所规定的强制适用的期限等不同的期限中,自动适用其中最长的期限;若各方对该类期限不能达成一致则应当通过本合同中所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裁决出相关期限。
8.7 乙方保证订货合同执行完毕后 5 年内可以继续提供所有部件和整套设备,
10 年内提供维修维护服务。
8.8 乙方承诺在合同货物的质量免费质保期内免费为甲方提供合同货物的技术指导和维修服务,提供此项服务的时间是:每周(7)天×(24)小时。
8.9 在合同质保期内,乙方保证在合同货物出现故障和缺陷时,或接到甲方提出的技术服务要求后 2 小时内予以响应,远程指导甲方排查故障;若无法排除故障,则配合甲方更换备用设备,故障设备寄送回乙方维修,乙方接到寄回的设备 72 小时内修复并寄给甲方;如果无法修复,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派人员到现场排查故障或提供备机。
8.10 如因甲方在使用中自行变更货物的硬件或软件而引起的缺陷,或因甲方人 员维护不当而损坏的货物或零部件,乙方不负免费保修的责任,但乙方应按照或 比照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提供更换或保修服务,但只收取维修所发生的成本费用。
8.11 如因乙方提供的货物硬件或软件有缺陷,或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错误,或乙方在现场的技术人员指导有错误而使货物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指标和技术 性能,乙方应负责按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更换或修理,使货物运行指标和技术性能达到合同规定 , 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因软件或硬件缺陷导致或引起甲方损失及导致或引起第三方受到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应由乙方承担。
8.12 在合同货物免费质保期内,如果由于乙方更换、修理和续补货物,而造成本合同货物不得不停止运行,货物免费质保期应依照停止运行的实际时间加以延长,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8.13 在合同货物免费质保期届满后,若因合同货物硬件或软件的固有缺陷或瑕疵出现紧急故障和事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即提供电话支持、远程支持,必要时到达现场,迅速排除货物故障。
8.14 在合同货物免费保修期届满后,若因合同货物硬件或软件的固有缺陷或瑕疵出现紧急故障和事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即提供电话支持、远程支持,必要时到达现场,迅速排除货物故障。
8.15 本合同签订后及货物使用中,如涉及增加或改进安全性的软件升级问题,无论甲方是否知晓或是否向乙方提出,乙方均应当在其刚开始应用该等软件时的第一时间内,立即主动地、无条件地给与免费更新并调试完好。
8.16 乙方保证在合同执行完毕后按照新颁布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终身免费提供本次合同采购的有关授时设备及模块的硬件、软件更新升级服务。乙方提供工作软件终身升级,超过质保期将按照相应收费标准收取不高于任何第三方的优惠费用。
8.17 若由于甲方提出增加并不涉及安全性的新功能而引起的软件升级,相关成本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得赚取利润或拒绝、拖延。
8.18 若由于乙方增加并不涉及安全性的新功能引起软件升级,而且甲方愿意增加该新功能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8.19 乙方保证,乙方依据本合同提供设备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乙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对本合同的任何违反均构成违约。当一方认为对方的违约属于严重违约时,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按照通常的理解或认识,确属对合同的履行有重大影响,则应当被认为属于严重违约。若双方对某一违约是否属于严重违约仍有争议,可以由争议解决机构裁决认定。
9.2 若乙方未如期按照合同约定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内容之要求交付合同货物或提供服务、补足或更换货物且符合合同规定要求,或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甲方有权按约定通讯方式直接向乙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乙方应按照甲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
9.2.1 在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
的直接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9.2.2 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完成相应的更换或修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此时,相关货物的质量保修期及相关的其它期限也应相应顺延或重新起算。
9.2.3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以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并由乙方承担赔偿甲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9.2.4 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甲方所退货物的已支付货款全部退还给甲方,并由乙方承担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相关费用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9.2.5 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并由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及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9.2.6 此外,上述情形下甲方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邮寄费、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公证费、保全费、差旅费及其他因防止损失扩大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均应由乙方承担。
9.3 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违约通知书后 10 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甲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甲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9.4 延期交货、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如乙方延期交货或甲方延期付款,每逾期 1 天,违约方应按延期交货所折合的金额或延期付款金额每天 2‰ 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特别约定,因甲方付款受到国家预算经费下达时间影响,因此,因国家预算经费下达时间导致的甲方付款延误,不属于甲方违约。
9.5 其它违约责任
9.5.1 如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合同或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情形均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就每一单项违约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5% 的违约金。
9.5.2 除合同第十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赔偿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不足 1 日的,按 1 日计算。逾期达 20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已经收取了甲方的定金(即签约后付款金额)则同时还应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该等解除并不免除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当承担的上述违约责任。此外,因任一阶段工作迟延而使甲方额外增加的各项费用以及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
依据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各项违约金及损失赔偿,甲方均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从应支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如乙方对前述扣款事项有异议,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3 日内提出。
9.5.3 若因 7.4 条款导致合同解除或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其中包括假冒伪劣的零、部件),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2 倍向甲方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若该赔偿未达到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2 倍,则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2 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且并不当然免除其依法应受的其它处罚。
9.5.4 若发生上述情形之外的任何违约时,违约方在接到对方关于违约的通知时,均应当就每一项违约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金额 5%的违约金。当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全部损失。当构成严重违约时,对方可以单方面决定解除或终止合同履行,违约方同时还应当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9.5.5 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质保服务,每逾期 1 日,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 2‰ 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不足 1 日的,按 1 日计算。
9.5.6 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并不当然地减少或免除违约方的合同义务。
9.6 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
9.7 若乙方通过协议、设立控股或分支机构或其它方式就供货或服务等与任何独立或非独立的第三方构成联合、分属或其它关系,相关责任义务等均由乙方与该等组织机构自行协商约定,但在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情形下,乙方与其任何一家该等机构二者之间的约定仅属于其内部分担权利义务及其内部约定分担对外责任的办法,乙方与该等机构二者对甲方、用户、相关第三方则应承担连带责任,而乙方依据本合同原所应承担的对甲方、用户或第三方的责任均不因此被减、免。
9.8 本次采购的合同项下的任何合同、文件等均应当符合有关环保、知识产权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童工禁用、劳动保护待遇等法律规定。乙方已清楚本次政府采购招标中的政府或其部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或使用人等,均已尽声明、提示、审慎核查等注意义务及相关责任,若仍发生任何相关违反法律、法规之情形均属乙方单方面之因素、原因、责任。乙方在相关的报价活动中、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其报价及签署、履行合同均意味着其已承诺,任何情况下,均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且应当独立承担全部及任何法律责任,包括对招标人、采购人、甲方、最终用户或任何第三方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上述该等责任同时亦均属严重违约责任。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指下列事件:战争、骚乱、瘟疫、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潮水或其他自然灾害,以及本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防止并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一切其他因素和事件。
10.2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对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的说明。就上述不可抗力的发生须由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负责同时提供由公证机关做出的公证证明。
10.3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对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10.4 合同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是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一条 联系方式
11.1 各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方 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地或通讯联络地 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 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该地址亦为 司法送达地址,法院、仲裁等机构的法律文书(包括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 序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及其他程序中相关文件的送达),因任何一方 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按下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该方或其指定的联系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协议、法律文书等各类文件 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对于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 址,仲裁机构、法院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仲裁机构、法院邮寄 送达的文件,由于上述约定,也应视为送达。
11.2 各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山西省地震局 联系人:xxx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旧晋祠路二段 69 号
邮编:030021
电话:15834180352
开户银行及账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义井支行,
14001835408050500067
履约保证金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义井支行,
14001835408050502779
税号:12100000012184089F
乙方:太原市兴华岩土工程勘察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联系人:岳侠鹏
地址、邮编: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北河湾路 64 号院内南楼 1-2 层、030013电话、传真:19903511989、0351-3280078
开户银行及账号:华夏银行太原五一路支行、63390180810000928税号:911401007259179673
11.3 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一方承担。
第十二条 保密条款
12.1 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及附件中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2.2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其他各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释
13.1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13.2 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13.3 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第十四条 合同的终止
14.1 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4.1.1 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4.1.2 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4.1.3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
14.1.4 任何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合同。
14.2 对本合同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合同终止而受到的损失。对合同终止双方均无过错的,则各自承担所受到的损失。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
15.1 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5.2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双方同意将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效力的有关条款。
第十六条 权利的保留
16.1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6.2 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双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17.1 因解释﹑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在诉讼期间,除了存在争议须诉论解决的条款,其余应依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的补充、修改和变更
18.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
18.2 对本合同的补充、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乙方自签订补充合
同之日起 5 日内报招标代理备案。补充、修改或变更的协议的签署及生效方式与本合同的签署及生效方式相同。
18.3 招投标书及其全部条款与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修改或变更的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合同的生效
19.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
20.1 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0.2 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及/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有关分包事项或服务委托等须事先取得招标人书面同意并且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联合报价须在本次招标允许的情况下并须符合本次招标的全部规定。
20.3 鉴于属于同一次采购相关的主要合同,双方在此特别约定,本合同中的条款内容与若存在的本合同项下所安装的货物的安装合同中相应的或相类似的条款内容规定不一致时,包括但不限于例如两个合同中关于违约条款、法律管辖条款、质量、保修相关条款等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本合同中相应的或相类似的条款内容规定。
20.4 本合同一式6份,甲方4份、乙方2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