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寄养服务(紧急照顾)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简介
寄养服务(紧急照顾)为 18 岁以下有紧急住宿照顾需要的儿童提供家庭式照顾,旨在为因突发或紧急事故(例如家人突然患病、入院留医、离弃或离世等)而父母未能在家中照顾的儿童,提供即时及短期的照顾服务。
目的及目标
紧急情况指「突如其来、无法预见及突发」的家庭危机,而寄养服务(紧急照顾)为有紧急住宿照顾需要的儿童提供即时家庭式照顾。一般而言,住宿时间由 1 天
至最多 6 周,务求在儿童获得其他生活安排前,为他们提供临时或过度性家庭照顾。
服务性质
提供的服务包括:
(a) 基本照顾:
⚫ 一般家庭的起居照顾
⚫ 24 小时的家居照顾,较理想是由一对已婚夫妇(称为「寄养家长」)提供,寄养家长须在寄养服务工作员的紧密督导及指导下,负起照顾寄养儿童的整体责任
⚫ 充足及各类的食物以满足寄养儿童的需要
⚫ 基本的衣物
1 这份《津贴及服务协议》样本只供参考之用。
⚫ 切合儿童年龄的玩具、书籍及设施。
(b) 满足个别儿童需要的服务:
⚫ 督导日常活动及起居生活,例如:学业和家课等
⚫ 联系涉及寄养儿童住宿安排的其他重要人士,例如学校、家人/监护人及转介机构等,以确保个别寄养儿童的福利计划得以完成
⚫ 鼓励及协助寄养儿童与家人/监护人保持联络,为他们日后和家人团聚作准备。
(c) 福利计划及辅导:
⚫ 透过个案讨论或会议,与涉及寄养儿童住宿安排的其他相关人士,制订个别儿童的福利计划
⚫ 按寄养儿童的成长需要作出辅导和支援。
(d) 社交及康乐活动:
⚫ 为寄养儿童安排各项适合他们年龄的社交及康乐活动,包括参与家庭式的小组活动
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是因家庭面对紧急或危急情况而未能得到家人适当照顾的 18 岁以下儿童。当中或包括有轻微行为或情绪问题的儿童,或有轻微健康问题并经医生评估为适合在一般家庭生活的儿童。
转介文件须送交提供寄养服务(紧急照顾)的寄养服务机构,及副本送交中央寄养服务课。
紧急寄养家庭照顾寄养儿童的数目
紧急寄养家庭接收的寄养儿童数目,须视乎该家庭的能力及寄养儿童的需要而定。
II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服务量
服务量 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 水平 |
1 | 一年内的宿位平均使用率 注 1 | 80% |
2 | 一年内在指定处理时间(即 3 日)内完成的比率 注 2 | 80% |
3 | 一年内接受转介的比率 注 3 | 100% |
4 | 一年内完成议定住宿安排计划个案的百分比 注 4 | 90% |
5 | 一年内完成家庭评估报告的数目 注 5 | 2 |
(如未能达到目标水平,社署会考虑到中央寄养服务课发出的申请数目及要求完成的家庭评估数目。) | ||
6 | 一年内提供服务前培训项目的数量 注 6 | 3 |
(如未能达到目标水平,社署会考虑到新注册的家庭数量。) | ||
7 | 一年内提供服务期间培训项目的数量 注 7 | 1 |
服务成效
服务成效 标准 | 服务成效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接受住宿服务后儿童情绪转为较稳定的百分比注8 | 80% |
2 | 接受照顾儿童的满意率注9 | 80% |
3 | 亲生父母或监护人的满意率注10 | 80% |
(定义索引载于本协议结尾) |
备注: 个别营办者承诺的额外服务量/服务成效标准各有不同。基本服务规定
⚫ 注册社工 注 11
⚫ 为寄养儿童提供每天 24 小时的照顾
⚫ 充足及各类切合儿童年龄的食物
⚫ 服务运作须符合寄养服务程序手册的规定。质素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通用章节》的规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此外,社署会符合以下特定服务的表现标准。社署履行本责任的实际表现,预期会影响服务营办者符合本身规定表现标准的能力。
⚫ 审批寄养家庭,并确保提供不同及充足的紧急寄养家庭。
IV 资助基准 2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津贴
在社署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信中指定时限内,服务营办者将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资助(只适用于有时限的项目)。整笔拨款已考虑个人薪酬,包括供聘用注册社工及支援人员的公积金,以及其他适用于服务单位营运的「其他费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关运作开支,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及认可收费(如
2这份《津贴及服务协议》(下称「协议」)样本只供参考之用,有些协议就段落 IV、V、VI 有较短的版本。
有的话)。获社署认可提供资助活动处所的租金及差饷,将按实际费用另行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整笔拨款手册》及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就使用资助所载列的指引。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以及因应政府整体物价调整因素而调整「其他费用」。政府不会承担因计划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如服务营办者接纳《津贴及服务协议》,将会每月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系统及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及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订明的规定,提交经《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查的周年财务报告及年度财务报表。周年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
V. 有效期 (只适用于有时限的项目)
本《协议》在社署发予服务营办者的要约及通知信所指定时限内有效。如服务营办者违反协议条件的任何条款而又未有按社署发出的书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补救,社署可在该通知到期后,向服务营办者发出通知期为 30 天的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协议》。
如服务表现标准在协议期内有任何改变,社署会寻求与服务营办者达成共识,而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指定的推行时间表达至新的要求。
服务营办者是否可继续提供下一期服务,须视乎当时的政策指引、服务需要及服务营办者的表现等相关考虑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编配项目的权利。
VI. 其他资料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相关《服务规格》所载列的规定/承诺,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和补充资料的内容(如有的话)。如这些文件内容出现矛盾,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
注及定义:
索引 | 说明/定义 | ||
注 1 | 使用宿位指由入住日期起至正式离开当日所使用的宿位数目。 | ||
一年内宿位使用率的计算方法 | |||
= | @ 年内每日入住人数总和 | x 100% | |
名额 x 年内营运日数 | |||
@ 每日入住人数包括因患病/返家渡假而暂时离开的儿童,及离开寄养家庭前回家试住的儿童。 | |||
注 2 | 指定处理时间指向转介人明确回复转介结果前的最长许可时间。 | ||
在指定处理时间内完成的比率是在指定处理时间内,就转介个案给予明确回复的百分比。计算方法是: | |||
=(在指定处理时间内给予明确回复的转介数目 ÷ 期内接获的转介总数)x 100% | |||
注 3 | 接受转介比率指原则上接受的合资格转介百分比,但因额满 *或没有合适家庭#而未获接受的个案则不计算在内。计算方法是: | ||
= {原则上接受的合资格转介数目 ÷(期内接获的转介总数 - 因额满或没有合适家庭而未获接受的转介数目)} x 100% | |||
*「额满」指全部服务名额/津贴用完。 | |||
#「没有合适家庭」指以下情况: (1) 在紧急寄养家庭库内可供配对的寄养家庭对儿童年龄的取向及其居住区域与转介儿童的情况不配合;及 (2) 在紧急寄养家庭库内可供配对的寄养家庭未能满足儿童的需要。 | |||
注 4 | 住宿安排计划指紧急寄养照顾的整体目标,其中包括在住宿期及离 |
宿后对儿童的安排,例如:与家人团聚、转往其他儿童住宿照顾的 安排等。住宿安排计划应于入宿前或入宿初期制订,其后可于个案讨论/会议上,在有关人士同意下作出调整。有关人士包括转介工作员、亲生父母、寄养服务工作员及儿童,除非有关儿童不足 4 岁或被认定为精神上能力不足。 | |||
完成议定住宿安排计划指当儿童离开寄养家庭时能完成寄养照顾的整体目标 | |||
完成议定住宿安排计划的个案的百分比计算方法: | |||
= | 离开寄养家庭并完成议定住宿安排计划的儿童人数 | x 100% | |
期内离开寄养家庭的儿童总数 | |||
注 5 | 完成家庭评估报告的数目指撰写完毕并转送至社署中央寄养服务课的家庭评估报告数目。 | ||
注 6 | 提供服务前培训项目的数量指完成为新登记的紧急寄养家长而设的服务前培训项目的数量。中央寄养服务课负责设计培训项目的内容及登记参与者。 | ||
注 7 | 提供服务期间培训项目的数量指由营办机构自行筹办及/或协助中央寄养服务课向正在照顾寄养儿童的寄养家长提供培训项目的数量,有关寄养家长或正接受营办者或其他非政府机构督导。 | ||
注 8 | 儿童情绪状况是透过儿童于入住及离开寄养家庭时填写的专用问卷EFCQ1 衡量 | ||
在接受住宿服务后儿童情绪转为较稳定的百分比计算方法: | |||
= | 儿童离开寄养家庭时整体情绪表现获评为 「改善很多」或「稍有改善」的儿童人数 | x 100% | |
期内离开寄养家庭的儿童总数 | |||
注 9 | 儿童对紧急寄养服务的满意程度是透过每名寄养儿童于离开寄养家庭时填写的专用问卷EFCQ2衡量。经转介工作员与寄养服务工作员协商后,年幼或被认定为心智能力不足的儿童不须填写问卷。 |
接受照顾儿童的满意率计算方法: | |||
= | 儿童离开寄养家庭时对整体寄养生活表示「满意」或 「非常满意」的人数 | x 100% | |
期内完成EFCQ2的儿童总数 | |||
注 10 | 亲生父母对寄养服务的满意程度是透过在儿童离开寄养家庭时,亲生父母填写的专用问卷EFCQ3衡量。每次接受寄养服务只需填写一份问卷,而亲生父母应互相协调以给予整合的回复。 | ||
亲生父母的满意率计算方法: | |||
= | 当儿童离开寄养家庭时亲生父母对寄养服务表示 「满意」或「非常满意」的人数 | x 100% | |
期内完成EFCQ3的亲生父母总数 | |||
注 11 | 注册社工指香港法例第505章《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规定的定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