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申請展契約書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下簡稱「乙方」),為依「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展場使用管理要點」辦理展出相關事宜,經雙方同意,共同簽訂本契約,以玆遵守。
第一條 展覽事項
一、展覽名稱:(中文):
(英文):
二、展出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展出時間為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前述展期之前一日為布展時間;展期之最後一日下午為卸展時間,如遇週一休館日則提前至上午九時,若有特殊需求,則另行商訂。
三、展出地點: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第 展覽室。
四、展出作品須經裝裱完善;未加裝裱者及立體作品無安全防護措施者,不得展出。 五、開展前一個月,乙方應依檔期天數繳交場租費給甲方,每日(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算)場租為新臺幣 元,政府機關(構)及各級學校非營利使用者,場地使用費五折計費。
(一)第一展覽室:2,500 元 (二)第二展覽室:1,700 元
(三)其同時申請使用第一、二展覽室,場地使用費依收費基準八折計費。 (四)第三展覽室與美學空間:1,200 元
第二條 作品運輸
一、展品之包裝及運輸,由乙方負責。
二、作品布置完成時,需與甲方人員共同檢視並簽署展覽作品數量登記表。第三條 作品保險
展品運輸及展覽期間之保險,均由乙方負責。第四條 展覽布置
一、乙方應在甲方指定之場地進行布置,如因展出效果之需要,甲方有調整作品數量及擺設之權利。
二、乙方於展覽現場不得陳列花籃或放置與展出無關之物品。
三、乙方展覽布置範圍僅限於甲方規定之展覽區域內,館內外各項公共設施,如大門、空調冷氣系統、空地走道、樓梯、公共牆面、大廳、安全門、消防栓、監視器、防火及防盜系統等,均不得拆卸、阻擋、佔用或張貼宣傳品。
四、展場地面、牆面、柱面、天花板及門窗等不得挖掘、打洞、改變或使用鋼釘、或使用黏著劑、雙面膠直接粘貼。
五、大型展品如雕塑、或布展所需鐵條、台架等重物,搬運時應提離地面,避免刮損地面,如有毀損,乙方應負責賠償,另本館不提供展示台,請自備。
六、布置完成後及展畢拆除之廢棄物,乙方應於當日運離本館。 七、展覽布置應顧及作品之安全性,使其免於損害、遺失、被竊。
八、展出單位如欲於展場辦理配合活動者,應提前於上班時間內會勘本館現有燈光、音 響、設施、器材、數量、放置地點及其取用方式等。臨時要求增加設施、設備或有
關要求者,本館得不予受理。第五條 安全維護
一、乙方請自負展覽開放期間之展品看顧,甲方如發現展品有毀損狀況,應通知乙方。二、相關之展品及活動等安全防護,由展出單位自行負責;展出期間,若禁止觀眾攝錄 影者,須自行派員管理,並且於開展前妥於明顯處告示,以維護對觀眾服務之品質。
三、館內禁止搬入危險品、危禁品及其他有危公共安全之物品,並嚴禁煙火。四、布卸展時,乙方及相關工作人員須遵守本館相關之規定。
第六條 宣傳推廣
一、展出之請柬、海報、說明書及專輯之設計印製均由乙方負責。 二、甲方如需辦理印製本展覽之文宣資料,乙方須協助內容之提供。
三、基於藝術教育推廣,乙方所有展出作品甲方有攝影、錄影、播放、宣傳、教育、推廣等非營利性使用之權利。
四、乙方如需辦理茶會活動,所產生之垃圾應自行清理完畢,經勸說仍不遵守者,甲方有權視情況作必要之處置或停止展出。
第七條 展覽結束
一、乙方應於展期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前,負責將展品運離本館,逾期甲方不負保管責任,並得逕行處置,乙方不得異議。
二、乙方應於展覽結束後,應負責將花籃等及垃圾清理完畢,經勸說仍不遵守者,永久取消展出資格。
第八條 取消展覽
一、展出期間現場禁止任何標價或商業行為,如有違反,永久取消展出資格,一切損失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二、不得作危及本館及參觀民眾安全之展示,如有該項顧慮時,甲方得結束該項展示。三、乙方如有違反本契約所訂之展覽布置規定,經勸說仍不遵守者,甲方有權視情況作
必要之處置或停止展出。第九條 其他注意事項
一、契約註明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如有其他特殊情形未於契約規範者,得由雙方另行協議之。
二、「展場使用管理要點」於簽訂契約後如有修正者,雙方同意適用最新修正之規定。三、乙方如無故不履行以上所載之規定,甲方有權立即停止該項展出。
四、本契約如發生訴訟,雙方同意以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五、本契約正本二份於甲乙雙方簽署後始生效力,並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立契約人
甲 | 方: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 乙 方: | |
法定代表人: | 代表人簽章: | ||
身分證字號: | |||
地 址:00000 xxxxxx 00 x | x x: | ||
x x:(00)23110574 中 華 民 國 | 年 | 電 話: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