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汇丰人寿[2021]护理保险 005 号
汇丰汇享无忧长期护理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1.6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5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5.2
❖ 您有退保的权利 7.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我们对免责条款和与您保单利益有关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灰色背景标注的内容。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4.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11.3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11.4 医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单贷款 11.5 鉴定机构
1.3 合同终止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11.6 专科医生
1.4 保险期间 5.4 减额交清 11.7 意外事故
1.5 投保年龄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11.8 保单周年日
1.6 犹豫期 6.1 效力中止 11.9 保单周月日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2 效力恢复 11.10 现金价值
2.1 基本保险金额 7. 合同解除 11.11 毒品
2.2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1.12 酒后驾驶
2.3 长期护理状态及认定 8. 如实告知 11.1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4 长期护理状态的争议处理 8.1 如实告知 11.14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2.5 保险责任 8.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11.1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2.6 责任免除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16 遗传性疾病
3. 保险金的申请 9.1 年龄性别错误 11.17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
3.1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9.2 未还款项 异常
3.2 保险事故通知 9.3 合同内容变更 11.18 保单年度
3.3 保险金申请 9.4 联系方式变更 11.19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3.4 保险金给付 9.5 争议处理 11.20 贷款利率
3.5 失踪处理 10. 疾病定义 11.21 利息
3.6 诉讼时效 | 10.1 疾病定义 | 11.22 | 肢体 | ||
4. 保险费的交纳 | 11. 释义 | 11.23 | 肌力 | ||
4.1 保险费的交纳 | 11.1 周岁 | 11.24 |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 | ||
4.2 | 宽限期 | 11.2 | 有效身份证件 | 11.25 11.26 |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永久不可逆 |
汇丰汇享无忧长期护理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汇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汇丰汇享无忧长期护理保险合同”。
❶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x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视为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代码 LTA。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要求,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即合同生效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本公司对本合同项下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当日 24 时开始,但须以投保人交付约定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1.3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 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
(2) 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身故;
(3) 本合同效力中止且未能按本合同第 6.2 条办理复效的;
(4)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1.4 保险期间 自保险合同生效日的当日 24 时起至保障满期日 24 时止。本合同的保障满期日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障满期日为准。
1.5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11.1)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25 周岁至 70 周岁。
1.6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所有保险费。
撤销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11.2)。自接到您有效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 保险责任。
但如果您、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保险金申请,或本合同 是由其他犹豫期已届满的保险合同约定或变更而来的,则不得再依据犹豫期的相关约定撤销本合同。
❷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x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基本保险金额的
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本合同尚未进入长期护理保险金领取期间,您可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同意且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 分视为退保。
2.3 长期护理状态及
认定
长期护理状态指自主生活能力持续完全丧失,在无他人扶助情况下,即使使用特殊辅助工具(如轮椅、各种拐杖、助行器等)也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 11.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持续依赖他人监护和照顾。本合同所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须经本合同约定的医院(见 11.4)或鉴定机构(见 11.5)鉴定并出具证明。
2.4 长期护理状态的争议处理
x我们、被保险人或相关权利人对医生诊断结果或鉴定结果有异议,则由双方共同指定另外一家本合同约定的医院或鉴定机构进行再次鉴定。
2.5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本公司仅对本合同下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及疾病身故保险金中的一项承担给付 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被专科医生(见 11.6)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 |
任何一种疾病(具体疾病定义见本合同第 10.1 条),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达到 |
x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无论达到该长期护理状态之日与生效日(或最后 |
一次复效之日)之间是否间隔超过 90 日,我们不承担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的 |
责任,将无息退还您已缴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 |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 24 时起 90 日及本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 24 时起 90 日为等待期。
外事故(见 11.7)导致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疾病,则不受等待期限制。长期护理保险金 x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并因此
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且该状态不间断持续 180 天观 察期的,自此 180 天观察期结束后次日起进入长期护理保险金领取期间,我们按您选择的领取方式(除另有指定外,默认为年领)承担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1)若选择年领的,从观察期结束后的次日起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见 11.8)开始,我们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直至给付次数达到 10 次,长期护理保险金领取期间结束,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选择月领的,从观察期结束后次日起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我们在每个保单周月日(见11.9)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二分之一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直至给付次数达到120次,长期护理保险金领取期间结
束,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长期护理保险金领取期间内身故,尚未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予以一次性给付。您或相关权利人知道被保险人身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我们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将尚未领取完毕的长期护理保险金予以提前一次性给付于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长期护理保险金领取期间提前结束,本合同效力终止。
进入长期护理保险金领取期间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11.10)降为零,且我们将同时豁免本合同在进入长期护理保险金领取期间后的各期保险费。
疾病身故保险金 x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不限于本合同第10.1条约定的疾病)身故,且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保险金责任的,我们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总额。
疾病身故保险金中已交保险费总额为:
若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期交保险费及保险费的已交期数确定。
若一次性交清保险费的,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2.6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 长期护理状态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 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1.11);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1.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1.13),或驾 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11.14)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11.15);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见 11.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11.17)。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并达到本合同约定 的长期护理状态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 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前款责任免除情形第(2)、(4)、(5)、(7)、(8)项;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被保险人疾病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退 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被保险人疾病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 x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条款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1.6 犹 豫期”、 “2.5 保险责任”、“3.2 保险事故通知”、“6.1 效力中止”、“8.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9.1 年龄性别错误”、 “10.1 疾病定义”以及“11.4 医院”中灰色背景标注的内容。
❸ 保险金的申请
3.1 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 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长期护理保险金申请
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表,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完整的病史资料(包括门诊病历卡、出院小结等);
(3) 由专科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及相关所必需的检查结果证明(如病理检查报告、血液检查报告、超声波、影像学及其它医学诊断检查报告等);
(4) 本合同所列疾病定义中明确要求的其他医疗证明;
(5) 本合同约定的医院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第 2.3 条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的证明;
(6)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疾病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表,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1)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2)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表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表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若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情形的,我们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6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疾
❹ | 保险费的交纳 | 病身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 日起计算。 |
4.1 | 保险费的交纳 | 本合同的保险费是按保单年度(见 11.18)计算的。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 |
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 | ||
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1.19)即保险费到 | ||
期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 ||
4.2 | 宽限期 |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到期日的当日 24 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 |
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 | ||
欠交的保险费。 | ||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当日 24 时起 | ||
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❺ | 现金价值权益 | |
5.1 | 现金价值 |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及保单年度内现金价值的计算方法会在保险单 |
上载明。 | ||
5.2 | 保单贷款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须满足以 |
下两个条件: | ||
1)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 | ||
2)每次申请新的贷款之前,须将之前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还清; | ||
贷款利率(见 11.20)将在服务完成通知书中予以注明。 | ||
每次贷款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若您逾期未偿还全部贷款及利息,则从逾期 | ||
之日起,所欠的贷款及累计利息将构成新的贷款本金。 | ||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见 11.21)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当日 24 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 ||
5.3 | 保险费自动垫交 | 您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 |
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 | ||
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贷款。 | ||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本合 | ||
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计算本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合同 | ||
在此期间继续有效。 | ||
5.4 | 减额交清 | 您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减额交清。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以保 |
险费到期日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之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 | ||
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重新计算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 | ||
额会相应减少。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各项保险责任均按照减少后的基本保险 |
金额进行计算。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必须符合相关减额交清最低基本保险金额的标准。
减额交清后,您不需要再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您申请减额交清后,疾病身故保险金中的已交保险费总额为减额交清后的基本 保险金额对应的期交保险费乘以以下两者的较小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保单所处的保单年度;
(2)保单减额交清前的交费期间。
❻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x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您应填写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按我们的要求提供被保险人的相关证明文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我们审核同意复效后将在本合同上批注。本合同自我们同意复效申请且您付清欠款及利息之日 24 时起复效,我们重新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❼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随时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简称退保),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1)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其他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证明和资料。
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❽ 如实告知
8.1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合同时会在投保文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申请复效及变更时,您也应当如实告知。
8.2 不如实告知的后
果
❾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变更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 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有关法律法规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1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本合同“不如实告知的后果”中第二款、第五款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 x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9.2 未还款项 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前,需先按保单年度扣除所有应交未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
9.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在收到长期护理保险金或疾病身故保险金申 请后,我们不接受本合同的任何内容变更申请。
9.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如有关通知与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有关,您应将有关通知转交相关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9.5 争议处理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❿ | 疾病定义 | |
10.1 | 疾病定义 | 本合同第 2.5 条“等待期”和“长期护理保险金”所指的疾病为符合下列定义 的 20 种疾病或疾病状态,其中第 1 至第 8 种采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2020 年 11 月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重度疾 病规定的疾病名称及定义,第 9 种至 20 种为本公司以合理性依据增加并制定的疾病定义。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 |
1.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见 11.22)肌力(见 11.23)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见 11.24),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见 11.25);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
2. 多个肢体缺失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 |
3.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
4. 严重xx茨海默病 |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xx茨海默病之外的其它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 |
5. 严重脑损伤 |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 |
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6.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7. 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8.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 7 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 非xx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指因xx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 (见 11.26)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10. 脊髓小脑变性症
指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2)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xx异常;
(3)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1. 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是麻疹或麻疹样病毒所致的一种中枢神经系统慢性感染。中枢神经系统呈现灰质和白质破坏为特征的慢性和急性混合存在的炎症。必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 由三级甲等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临床检查证实脑电图存在周期性复合波、脑脊液 Ƴ 球蛋白升高、脑脊液和血清中麻疹抗体滴定度升高;
(2) 疾病确诊 180 天后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2. 肾上腺脑白 指一种过氧化物酶体病,主要累及肾上腺和脑白质。主要表现为进行性的精神
质营养不良 运动障碍,视力及听力下降和(或)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等。须经专科医生诊断,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 天。
13. 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
指一种严重的神经退化性代谢病,主要表现为行走困难、智力低下、废用性肌萎缩、四肢痉挛性瘫痪、视神经萎缩、失语等。须经专科医生诊断,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 天。
14. xxxx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退行性病变,特点为脑白质营养不良。临床表现为惊厥发作、智力下降、球麻痹、共济失调、痉性瘫痪。xxxx病必须被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须经专科医生诊断,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 天。
未明确诊断的疑似病例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15. 严重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
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本合同所指的严重脊髓灰质炎必须经明确诊断已造成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6. 肌营养不良症
指骨骼肌对称地进行性无力和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电图显示典型肌营养不良症的阳性改变;
(2)肌肉活检的病理学诊断符合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7. 严重多发性硬化
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多发性硬化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移动到另一个房间;或者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18. 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9. 严重巨细胞动脉炎
又称颅动脉炎、颞动脉炎、肉芽肿性动脉炎。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并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双侧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或双眼失明。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
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失明指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须满足下列 | ||
至少一项条件: | ||
(1)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 | ||
换算); | ||
(2)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 ||
20. 严重强直性 | 指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须经专科医生明确 | |
脊柱炎 | 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
(1)严重脊柱畸形; | ||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且持续至少 180 天以上,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 | ||
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
11 | 释义 | |
11.1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11.2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
11.3 |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 0-3 周岁幼儿。 |
11.4 | 医院 | 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之机构: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住院治疗; (3) 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 24 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 非主要作为诊所,或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院。在中国大陆境内需为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 |
11.5 | 鉴定机构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设置的有资格进行残疾鉴定的非营利性的事业性单位,包括司法鉴定机构、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工伤职业病鉴定机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不包括医院等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 |
11.6 | 专科医生 |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 |
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 | ||
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 | ||
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 | ||
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
11.7 意外事故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因素导致的事故,并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的其身体的伤害。
11.8 保单周年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1.9 保单周月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月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对应日是保单周月日。如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1.10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11.11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12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1.1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1.14 无合法有效行驶
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依法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1.15 感染艾滋病病毒
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1.16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1.17 先天性畸形、变形
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11.18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24 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周年日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1.19 保险费约定交纳
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1.20 贷款利率 x公司每年宣布两次贷款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适用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作相应的浮动,贷款利率按服务完成通知书中载明的贷款利率执行。在利率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我们保留修改贷款利率计算方法的权利。
11.21 利息 x合同所指的利息自保单贷款或欠交保险费发生之日起,根据本公司当时公布的贷款利率按年复利计算。该利率自保单贷款或欠交保险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保持不变,超过一年将根据本公司公布的最新贷款利率按照上述方式计算利息。
11.22 肢体 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11.23 肌力 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0-5 级,具体为: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5级:正常肌力。
11.24 语言能力完全丧
失
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11.25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11.26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