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泰顺月湖小微企业创业园一期项目(M2- YH02-12 地块二期)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新xx(温州市)实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温州鹿城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泰顺月湖小微企业创业园一期项目(M2-YH02-12 地块二期)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工程名称: 泰顺月湖小微企业创业园一期项目
(M2-YH02-12 地块二期) 。
2.工程地点:泰顺县xx镇水尾村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2011-330329-04-01-166143 。
4.资金来源: 业主自筹 。
5.工程内容: 总建筑面积约 81047.92 平方米(具体以施工图为 准),总用地面积约 13156.96 平方米,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图中所包含的桩基工程、主体结构工程、水电、消防、暖
通 、 室 外 附 属 及 景 观 绿 化 工 程
等 。
计划开工日期: 2021 年 7 月 20 日。计划竣工日期: 2024 年 7 月 20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1095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合格,竣工验收一次性通过。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壹亿玖仟贰佰零柒万元整 (¥ 192070000 元);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 大写) 肆佰零叁万叁仟肆佰柒拾元整
(¥ 4033470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 。
承包人项目经理: x x 。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
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x合同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签订。
x合同在 xx轻工小微园销售楼会议室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x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后正式
生效。
x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肆
份,承包人执 肆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