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理财(B 款)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xx人寿[2015]终身寿险 002 号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 理财(B 款)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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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10 日( 即犹豫期) 内您若要求退保, 我们全额退还保险费 1.4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 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有选择领取方式的权利 3.7
❖ 您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 5.6
👉
❖ 您有退保的权利 6.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2.5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6.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7.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
👉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条款目录
8 释义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8.1 保单年度 | |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 5 保单账户及结算 5.1 保单账户 | 8.2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8.3 周岁 | |
1.4 犹豫期 | 5.2 账户利息 | 8.4 有效身份证件 | |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 5.3 初始费用 | 8.5 意外伤害 | |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 5.4 保单管理费 5.5 风险保障费 5.6 部分领取 | 8.6 斗殴 8.7 毒品 8.8 酒后驾驶 | |
2.4 保险责任 | 6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8.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
2.5 责任免除 |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8.10 无有效行驶证 | |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8.11 机动车 | |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3.7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3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7.4 未还款项 7.5 合同内容变更 7.6 联系方式变更 7.7 争议处理 | 8.12 潜水 8.13 攀岩 8.14 探险 8.15 武术比赛 8.16 特技表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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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理财(B 款)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E 理财(B 款)终身寿险(万能型)”简称“E 理财 B”。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E 理财(B 款)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
1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 签订的书面协议。电子保险单、电子投保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电子 文件具有与纸质文件同等效力。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
1.3 | 投保年龄 |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
1.4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 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承保时的趸交保险费。按本条款 5.6 的约定发生部分领取后,基本保险金额按申请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但最低不低于零。 |
2.2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2.3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
2.4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申请“身故保险金”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2)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 “身故保险金”中已经包含保单账户价值,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同时被注销,本合同终止。 | |
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 年满 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 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 |
故保险金”后,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对于同一被 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本产品合同,我们给付的“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以人民币 40 万元为限。 | ||
2.5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 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3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3.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申请 |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申请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的,提供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若受益人与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 |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3.4 | 保险金的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 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3.5 | 宣告死亡处理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退还后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和您依法协商确定。 |
3.6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3.7 |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转换时我们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用于转换的保险金金额不得低于转换时我们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 |
4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
趸交保险费 | 本合同的趸交保险费需要您在投保时一次交清,每份为人民币 1000 元。 |
追加保险费 | 在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本合同未发生过部分领取的情况下,在本合同 的第 2 个保单年度及以后的各个保单年度,您可申请交纳追加保险费,每次 追加保险费为人民币 1000 元的整数倍。 | |
5 | 保单账户及结算 | |
5.1 | 保单账户 | 我们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您建立保单账户。初始的保单账户价值为您支付的趸交保险费扣除按本条款 5.3 约定收取的初始费用和按本条款 5.5 约定收取的首期风险保障费后的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因下列情形而增加: (1)按本条款 4.1 的约定追加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 (2)按本条款 5.2 的约定结算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利息等额增加。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因下列情形而减少: (1)按本条款 5.4 的约定收取保单管理费后,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2)按本条款 5.5 的约定收取风险保障费后,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3)按本条款 5.6 的约定发生部分领取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申请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若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单管理费及风险保障费,本合同终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因下列情形降为零,本合同终止: (1)按本条款 2.4 的约定发生保险事故的; (2)按本条款的约定退还现金价值的。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情况。 |
5.2 | 账户利息 | 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指每月第 1 日)或本合同终止时根据实际经过天数和日结算利率按单利结算。 在每月结算日结算的,实际经过天数为上个月实际经过的天数,我们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上个月的日结算利率(对应的年利率不低于年保证利率,年保证利率之上的部分是不保证的),并在结算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公布。本合同的年保证利率为 3%。 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的,实际经过天数为当月实际经过的天数,日结算利率为本合同上期公布的日结算利率。 |
5.3 | 初始费用 | 指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若我们收取初始费用,则在您支付保险费时收取。本合同不收取初始费用。 |
5.4 | 保单管理费 | 指为维护本合同而收取的费用,若我们收取保单管理费,则在每月结算日从保单账户中扣除。本合同不收取保单管理费。 |
5.5 | 风险保障费 | 指根据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应收的保障成本,若我们收取风险保障费,则在合同生效日及以后每月结算日从保单账户中扣除。本合同不收取风险保障费。 |
5.6 | 部分领取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您每次申请领取的金额及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 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请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 列证明和资料: |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我们自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在扣除部分领取手续费后向您退还部分领取金额。部分领取手续费指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按申请领取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具体收取比例上限如下(具体比例载明于保单上):
保单年度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第四年 | 第🖂年 | 第六年 及以后 |
部分领取手 续费比例上限 | 5% | 4% | 3% | 2% | 1% | 0% |
部分领取每个保单年度至多两次。
6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 您解除合同的 |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 |
手续及风险 | 资料: | |
(1)保险合同; | ||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 ||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 ||
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 | ||
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 | ||
分金额。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减去退保手续费后的金额。退 | ||
保手续费指合同解除时按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具体收取比 | ||
例上限如下(具体比例载明于保单上): |
保单年度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第四年 | 第🖂年 | 第六年及以后 |
退保手续费 比例上限 | 5% | 4% | 3% | 2% | 1% | 0% |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的金额后剩余的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7.2 |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本保险条款“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7.3 |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
7.4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单账户价值、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利息,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
7.5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7.6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7.7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
8 | 释义 | |
8.1 | 保单年度 |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的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
8.2 |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8.3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8.4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
8.5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本合同所述的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关于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
8.6 | 斗殴 | 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关于斗殴的认定,如 |
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 ||
8.7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8.8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8.9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8.10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8.11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臵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8.12 | 潜水 |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8.13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8.14 | 探险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臵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8.15 |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8.16 | 特技表演 |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