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证券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 T-2 日(T 日为网上网下申购日)15:00前向本所提交发行公告或者中止发行公告,并在公 告中说明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否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 第十九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应当在 T 日 21:00 前向本所提交发行价格及网上中签率公告。未按上述规定提交的,应当中止发行。中止发行后,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重新启动发行。 第三十七条 T-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