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单客户买入科创板股票后的维持担保比例(W) 科创板股票总体集中度 2019 年7 月22 日-2019年 7 月 26 日 W<180% 0 180%≤W<220% <10% 220%≤W<260% <15% W≥260% <30% 2019 年7 月29 日-2019年 10 月 21 日 W<160% 0 160%≤W<200% <10% 200%≤W<260% <20% W≥260% <30% 2019 年 10 月 22 日及之后 W<150% 0 150%≤W<200% <15%...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补充协议
原协议编号: 客户编号:
甲方(投资者):
姓名(个人或机构全称):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机构投资者):
甲方授权代理人(机构投资者)(书面授权另附):授权代理人姓名: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乙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 95351
本补充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甲乙双方签订的《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下称“原合同”)的定义相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就原合同中有关内容进行如下新增及变更。
一、对原合同新增“科创板股票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交易控制指标”内容:为适应科创板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和防范信用账户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
特有风险,乙方制定了科创板股票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交易控制指标,甲方参与科创板融资融券交易,知悉并同意遵守乙方制定的以下相关交易控制指标规则:
(一) 科创板股票融资融券业务规模
关于科创板股票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甲方同意遵守乙方在融资融券业务科创板股票业务总规模、融资融券业务单一科创板股票业务融资规模的控制措施。
(二) 科创板股票开仓维持担保比例及集中度控制
1、乙方对科创板股票开仓维持担保比例控制规则如下:
(1)科创板股票总体集中度控制
时间 | 单客户买入科创板股票后的维持担保比例 (W) | 科创板股票总体集中度 |
2019 年7 月22 日-2019 年 7 月 26 日 | W<180% | 0 |
180%≤W<220% | <10% | |
220%≤W<260% | <15% | |
W≥260% | <30% | |
2019 年7 月29 日-2019 年 10 月 21 日 | W<160% | 0 |
160%≤W<200% | <10% | |
200%≤W<260% | <20% | |
W≥260% | <30% | |
2019 年 10 月 22 日及之后 | W<150% | 0 |
150%≤W<200% | <15% | |
200%≤W<260% | <25% | |
W≥260% | <30% |
(2)单一科创板股票集中度控制
上市阶段 | 单客户买入科创板股票后的维持担保比例 (W) | 科创板股票集中度 |
上市前 5 个交易日 | W<180% | 0 |
180%≤W<220% | <10% | |
220%≤W<260% | <15% | |
W≥260% | <30% | |
上市第 6-60 个交易日 | W<160% | 0 |
160%≤W<200% | <10% | |
200%≤W<260% | <20% | |
W≥260% | <30% | |
上市 61 个交易日及之后 | W<150% | 0 |
150%≤W<200% | <15% | |
200%≤W<260% | <25% | |
W≥260% | <30% |
注:①上(1)表中“科创板股票总体集中度”是指甲方持有的所有科创板股票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②上(2)表中“科创板股票集中度”是
指甲方持有的单一科创板股票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③单一客户信用账户普通买入或融资买入时需同时满足“科创板股票总体集中度”和“科创板股票集中度”的控制指标要求。
2、单一客户单一科创板股票持仓市值≤该股票流通市值的 1%
(三) 科创板股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标的证券范围和折算率、保证金比例 1、科创板股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标的证券范围
(1)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纳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同时纳入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
(2)科创板股票出现以下情况时,乙方有权决定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标的证券名单作相应调整,将其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标的证券名单:
①发生重大违法、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②连续 90 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 150 万股;
③连续 1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④连续 10 个交易日股票市值均低于 3 亿元;
⑤连续 10 个交易日股东数量均低于 400 人;
⑥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定的及乙方认为其他必要的情形。
(3)出现以下情况时,乙方有权决定将科创板股票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标的证券名单:
①乙方全体融资融券客户的单一科创板股票融资规模超过该股票流通市值的 2%;
②乙方全体融资融券客户的单一科创板股票融券规模超过该股票流通市值的 2%;
③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定的及乙方认为其他必要的情形。
(4)乙方有权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变化、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变化、市场风险情况变化等因素不定期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标的证券范围进行评估及调整。
2、科创板股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
(1)科创板股票的折算率上限不超过 40%。
(2)科创板股票的折算率确定方式如下:
上市期限 | 折算率确定标准 | 折算率(%) |
上市首日起 5 个交易日以内 | 无 | 20 |
上市期限 大于 5 个交易日 | 静态市盈率*(1+涨跌幅)≤20 | 40 |
静态市盈率*(1+涨跌幅)≤60 | 30 | |
静态市盈率*(1+涨跌幅)≤120 | 20 | |
静态市盈率*(1+涨跌幅)≤200 | 10 | |
静态市盈率*(1+涨跌幅)>200 或静态 市盈率超过 300 或为负 | 0 | |
静态市盈率≤0 且为研发型上市公司 | 20 (维持固定折算率至上市起三个会计年度,持续期限依据上交所对研发型上市公 司规定制定) |
注:①涨跌幅为自上市首日起截止当前的涨跌幅;科创板股票停牌时,涨跌幅根据所在申万二级行业指数涨跌幅确定;涨跌幅计算口径的调整由乙方根据市场风险和业务开展情况等因素决定;②科创板静态市盈率(折算率)调整于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进行。
(3)乙方有权在综合考虑监管要求、合法合规、市场规则变化、市场风险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进行调整,调整后将重新通过公告形式通知甲方。
3、科创板股票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1)科创板股票融资保证金比例=200%-折算率并且不得低于 150%。
(2)科创板股票融券保证金比例=200%-折算率并且不得低于 130%。
(3)乙方有权在综合监管要求、合法合规、市场规则变化、市场风险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对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进行调整,调整后将重新通过相关营业部营业场所、乙方网站等方式进行公告方式通知甲方,并自公告注明的生效日起开始执行。证券交易所将证券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标的证券范围且该证券在乙方相关范围内的,或者证券交易所折算率调低且低于乙方相应折算率的,若证券交易所规定以上调整当日生效,乙方将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调整进行调整,并当日生效。
(四) 科创板股票持仓客户的展期条件
1、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 150%。
2、近半年无平仓记录。
3、风险承受能力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且征信得分在 70 分(含)以上(信用
等级 BB 级及以上)。
4、信用账户科创板股票持仓集中度满足乙方集中度要求。
5、其他负债不得展期。
6、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定的或乙方认为其他必要条件。
(五) 科创板股票持仓客户提取担保物条件
甲方提取担保物后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 300%,且科创板股票板块集中度不超过 30%。
二、对原合同中的即时平仓线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变更为紧急平仓线。按当日收市价计算,当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紧急平仓线时,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期限内补充担保物,使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在次一交易日上午 9:15 前不低于警戒线,否则乙方有权在次一交易日开盘后对甲方信用账户中的任何证券实施强制平仓措施。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1、原合同第二十七条
修订为:紧急平仓线:为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等于 120%时的状态。按当日收市价计算,当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紧急平仓线时,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期限内补充担保物,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在次一交易日上午 9:15 前不低于警戒线,否则乙方有权在次一交易日开盘后对甲方客户信用账户中的任何证券实施强制平仓措施。乙方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范围内调整紧急平仓线,该业务参数以乙方公告为准。
2、原合同第十二条
修订为:乙方有权在符合证券交易所公布标准的基础上,确定标的证券名单、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警戒线、追保平仓线和紧急平仓线等,并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标准的调整和市场情况的变化随时做出调整。上述名单、比例等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乙方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
3、原合同第二十八条
修订为:乙方根据维持担保比例设定的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警戒线为 150%,追保平仓线为 130%,紧急平仓线为 120%。乙方有权根据交易所规定和市场情况随时调整警戒线、追保平仓线和紧急平仓线的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公告,具体比例以乙方公告的为准。调整后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同样予以适用。
4、原合同第三十条
修订为:日终清算后(T 日),当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追保平仓线时,乙方将根据本合同约定发出补充担保物通知。甲方应在两个交易日内
(T+2 日)追加担保物或采取相应措施,使其信用账户日终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警戒线,或自行了结相关合约。甲方既未在约定时间内补足担保物或采取相应措施,使其信用账户日终的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警戒线,又未自行了结相关合约的,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甲方信用账户实施强制平仓。日终清算后(T 日),当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紧急平仓线时,乙方将根据本合同约定发出补充担保物通知。甲方应在次一交易日上午 9:15 前追加担保物或采取相关措施,使其信用账户日终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警戒线,或自行了结相关合约。甲方既未在约定时间内补足担保物或采取相应措施,使其信用账户次一交易日上午 9:15前的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警戒线,又未自行了结相关合约的,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甲方信用账户实施强制平仓。
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追保平仓线时,乙方有权限制甲方信用账户除提交担保物和偿还融资融券负债外的其他账户权限。
5、原合同第三十一条
修订为:乙方有权在符合证券交易所公布标准的基础上,确定标的证券名单、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警戒线、追保平仓线和紧急平仓线,并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标准的调整和市场情况的变化随时做出调整。上述名单、比例等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以乙方公告的为准。甲方应随时关注乙方相关公告,及时了解上述名单、比例等标准的调整情况,并进行相应处置,以避免引发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追保平仓线、紧急平仓线、被乙方实施限制交易、强制平仓等不利后果。
6、原合同第三十二条(二)
修订为:日终清算后(T 日),当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紧急平仓线时,甲方既未能在次一个交易日(T+1 日)上午 9:15 前补足担保物或采取相应措施,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警戒线,又未能自行了结相关合约的,乙方有权在次一交易日(T+1 日)开盘后对甲方信用账户实施强制平仓,平仓至维持担保比例上升到警戒线为下限。
7、原合同第四十八条(四)
修订为:警戒线、追保平仓线、紧急平仓线及客户补交差额期限。三、变更通知及送达条款
1、除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已有明确约定外,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记载的甲方提供的任一联络方式均可作为甲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接收乙方文件、信函、通知、电子信息及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送达诉讼、仲裁文书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
2、甲方确认并认可,乙方或司法机关法院选择以甲方提供的任一联络方式通知甲方或送达诉讼文书至,均视为乙方或司法机关法院已经履行或满足对甲方的通知义务或司法送达规定,甲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3、甲方应确保其提供的所有联络方式真实有效,如有错误,导致的信函、通知等和诉讼文书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甲方知悉,因甲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乙方和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和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4、甲方同意在发生诉讼时相关司法机关可以按照原合同中记载的甲方电子邮箱地址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在此情形下,以电子邮件等到达甲方电子邮箱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甲方提供的任一联络方式发生变动的,应自变动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客服电话、网上交易操作软件、或乙方指定的营业场所等乙方认可的方式办理资料变更手续。若因甲方未及时办理联络方式变更手续,导致甲方无法及时接收乙方通知或乙方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络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四、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修订,本合同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办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本协议相关条款需要
进行修改或增补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予以公告,无须另行通知,相关修改和增补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除以上情形外,本协议如需修改或增补,乙方将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在乙方网站或乙方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公告约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甲方若在前述时间内提出异议的,应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乙方接到甲方异议后,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有权要求甲方限期了结合约解除协议。
3、在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以及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协议成立、协议期限、协议份数
1、本协议自甲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表明甲方同意并遵守本协议的各项内容。本协议应由甲方本人签署,当甲方为机构投资者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有约定的,以原合同为准。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增补和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2、本协议终止的情形包括:
① 双方签署的原合同终止时,本协议同时终止。
② 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③ 因甲方资信情况变化、发生违约行为、被乙方强制平仓的,乙方有权在通知甲方后终止本协议。
3、本协议壹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