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2019
宏利環球基金
售股章程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December 2019
宏利環球基金
(一家在盧森堡註冊的開放式投資公司)
香港說明文件
2019 年12 月20 日
請注意:如閣下對香港提呈發售文件(定義見下文)或所附財務報告的內容有任何疑問,應尋求獨立的專業財務意見。
本文件含有向香港投資者提供的額外資料(「本說明文件」或「HKCD」)並構成宏利環球基金(「本公司」)2019 年
12 月20 日的售股章程(「售股章程」)的一部分,而且,除非附有售股章程並必須與售股章程一起閱讀,不可派發
(本文件與售股章程一起合稱「香港提呈發售文件」)。
列名於售股章程第2 節的本公司各董事,為對本香港說明文件所含資料負責之人士。各董事對本香港說明文件所含資料之準確性負全責,並確認,經其作出所有合理的查證,其確知並深信,沒有遺漏會使任何xx有誤導作用的任何其他事實。
香港說明文件旨在列明與本公司及其各子基金(「子基金」)有關、尤其是與在香港向投資者提呈發售各子基金有關的資料。
可供投資的各子基金
x公司是根據盧森堡法律註冊成立的開放式投資公司,並已根據日期為2019 年4 月11 日的管理公司服務協議(可不時修訂)而委任Carne Global Fund Managers (Luxembourg) S.A. 擔任其管理公司。本公司及28 項子基金中之26項已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按照不時修訂、補充及替代的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 條認可在香港向公眾提呈發售。縱使給予該項認可,證監會對本公司之財政狀況是否良好,或就此作出的任何聲明或表達的意見是否正確並不承擔任何責任,證監會的認可不是對產品的推薦或認許,亦不擔保產品或其表現在商業上有優點。此項認可不表示產品適合所有投資者,亦不表示證監會認許產品適合任何特定投資者或特定類別的投資者。證監會對本香港說明文件所作出的xx或表達的意見是否準確概不負責。
請注意:就售股章程所載述子基金而言,只有以下26 項獲證監會按照證券期貨條例第104 條認可在香港向公眾提呈發售:
股票基金:
亞 洲 威 力 股 息 股 票 基 金 拉 丁 美 洲 股 票 基 金
亞 太 房 地 產 投 資 信 託 產 業 基 金 台 灣 股 票 基 金
亞 洲 股 票 基 金 美 國 股 票 基 金
亞 洲 小 型 公 司 基 金 美 國 小 型 公 司 基 金
中華威力基金
巨 龍 增 長 基 金 債 券 基 金 :
新 興 東 歐 基 金 亞 洲 總 回 報 基 金
歐 洲 增 長 基 金 中 國 總 回 報 債 劵 基 金
環 球 股 票 基 金 策 略 收 益 基 金
環 球 房 地 產 基 金 美 國 債 券 基 金
環 球 資 源 基 金 美 國 特 別 機 會 基 金
大中華機會基金
x x 護 理 基 金 混 合 基 金 :
印 度 股 票 基 金 環 球 多 元 資 產 入 息 基 金
日 本 股 票 基 金 優 先 證 券 收 益 基 金
i
請留意,售股章程乃全球性提呈發售文件,因此亦包含以下未經證監會認可的子基金之資料:
• 東協股票基金
• 亞洲高收益基金
不得就以上任何未經認可之子基金在香港向公眾提呈發售。證監會僅就在香港向公眾提呈發售經證監會認可之子基金,授權發佈香港提呈發售文件。中介人須注意此限制。除非獲應用證券期貨條例第103 條之豁免,否則在香港向公眾提呈發售該等未經證監會認可的子基金乃屬違法。
敬請留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全球網站」)並非以香港零售投資者為對象,香港零售投資者亦不應以該網站作參考。若售股章程提及某些文件或資料可透過全球網站取得,香港零售投資者則可在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香港網站」)或向香港代表索取該等文件或資料。全球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 和香港網站均未經證監會審閱,並可能載有未經證監會認可的基金的資料。此等網站所包括的資料及材料並不構成香港提呈發售文件的一部分。
各子基金可自行發售超過一個系列的股份(各「類別」)。
投資者應注意,在本公司或任何子基金持續獲證監會認可期間,香港提呈發售文件將提供英文及中文翻譯。就香港投資者而言,香港提呈發售文件的中文文本應具有與其英文文本相等的地位。
雖然本公司按其投資權力獲准從事證券借出、回購及類似的場外交易,但是本公司現時無意就任何證監認可的子基金作出如此的交易,惟本公司會因應通行市場情況不時檢討此一政策。如因政策改變以致有最終的計劃從事此等交易,本公司將於改變生效以前給予所有股東一個月事先通知。本香港說明文件屆時亦將作出更新以按證監會要求提供有關任何該等交易的安排之詳情。
為了與本公司可向投資者提供的服務,及╱或與為無論何種目的核對投資者其個人資料有關的任何目的,及╱或為了促進、改善及增進本公司、宏利金融集團其他成員公司及╱或本香港說明文件項下的任何服務供應商通常向投資者提供的服務之目的,本公司認為有需要的人士(包括,但不限於,宏利金融集團的任何成員)可使用、儲存、披露及轉讓投資者在申請表上提供的個人資料及投資者與本公司之間的交易或買賣的詳情。股東有權要求索取及改正任何個人資料或要求避免將個人資料用於直接推銷。
本公司確認,只要本公司及任何子基金在香港仍獲證監會認可,而且除非證監會另行批准,本公司之意圖是按照證監會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手冊第七章、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守則及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守則的相關的一般投資原則來經營證監會認可的各項子基金。
策略收益基金可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作投資用途,而不限於有效管理投資組合及對沖用途。
如將來本公司建議改變此一政策,本公司將就此尋求證監會事先批准,並將於該等變更生效前至少一個月向有關子基金的全體股東發出通知。如股東不認同有關變更,可於此通知期間贖回或轉換所持股份,而毋須支付任何贖回或轉換費。
環球房地產基金與亞太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並未獲證監會根據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給予認可。
申請程序
香港投資者申請程序如下文第3 節所述,而開戶表格連同本提呈發售文件派發。若需更多香港提呈發售文件及開戶表格,可在下列香港分銷商及香港代表的辦事處索取:
香港分銷商
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香港特別行政區
銅鑼灣希慎道33 號利園一期16 樓
香港代表
花旗銀行香港分行xxxxxxx xxxxx0 x xxxx00 x
ii
目錄
1. 詞 彙 集 iv
2. 風 險 因 素 iv
3. 交 易 程 序 iv
4. 宏 利 投 資 儲 蓄 計 劃 ix
5. 費 用 及 收 費 ix
6. 利 益 衝 突 ix
7. 派 息 和 稅 項 x
8. 香 港 服 務 供 應 商 xii
9. 報 告 的 語 文 xiii
10. 查 詢 及 投 訴 的 處 理 xiii
11. 重 要 協 議 xiii
12. 可 供 查 閱 的 文 件 xiii
iii
1. 詞彙集
售股章程中定義的詞語,除非本說明文件另有定義,否則用於本說明文件應有相同的的意義。如售股章程與本說明文件之間內容有任何歧異,應以後者所含資料為準。
交易日,按本說明文件文義,就任何子基金的股份而言,是指交易日(有與售股章程中獲的涵義)兼為香港銀行開門從事正常銀行業務的日子(星期六及星期日除外),惟因惡劣天氣銀行開門時間減少之日,除非董事會另有決定,否則不應作為交易日。
2. 風險因素
公司投資之價值及連隨公司股份的價值可升可降,而且投資者可能不能收回其投資的款額。
一般風險因素列載於售股章程第5 節中。金融衍生工具風險因素載列於售股章程第5.15 及5.16 節。各子基金有關的特定風險因素列載於售股章程附錄一。
風險管理
管理公司風險管理程序摘要載於售股章程附錄四。售股章程第5.11 節並載有流通性及波動風險的概況。投資者亦應留意,若子基金接獲大量贖回股份要求,子基金可能須要為投資變現而接受投資價值的大幅折讓,以滿足該等要求,而子基金或會因買賣該等投資而蒙受虧損。有關子基金及其投資者或會因而蒙受不利影響。
管理公司已制訂流通性風險管理政策,令其能夠識別、監控及管理各子基金的流通性風險,並確保各子基金投資的流通性狀況有助其履行有關子基金應付贖回股份要求的責任。該項政策結合可採用的流通性管理工具,同樣力求達到公平對待各股東。
管理公司的流通性風險管理政策已顧及各子基金的投資策略、流通性狀況、贖回股份政策及交易頻率。
流通性風險管理政策涉及持續監控各子基金所持投資的情況,以確保該等投資並同售股章程第8.4 節所載的贖回程序適合,並有助履行有關子基金應付贖回股份要求的責任。再者,流通性風險管理政策包含管理公司定期進行壓力測試、以管理各子基金在正常與特殊市況下的流通性風險的詳情。
管理公司或會運用以下工具來管理流通性風險:
• 本公司可將某子基金於任何交易日贖回的股份限制為該子基金當時已發行股份的10%。有關進一步詳情,請參閱售股章程第8.4.3 節。
• 本公司可將任何交易日向任何單一股東支付的贖回金額限制為500,000 美元。有關進一步詳情,請參閱售股章程第8.4.3 節。
本公司可於若某些情況下暫停計算子基金任何股份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以及發行、贖回及轉換股份。有關進一步詳情,請參閱售股章程附錄三第9 節。
3. 交易程序
3.1 認 購 及 贖 回 價
各類別每股股份的認購價及贖回價由按有關交易日有關子基金有關類別每股的資產淨值確定。
交易價格(四捨五入到小數點後四位),即認購及贖回A、AA、AA(澳元對沖)、AA(加元對沖)、AA(港元)、AA 累積、AA 收益、AA(澳元對沖)收益、AA(加元對沖)收益、AA(港元)收益、AA(美元)每月派息 (G)、AA(澳元對沖)每月派息(G)、AA(加元對沖)每月派息(G)、AA(港元)每月派息(G)、R(美元)每月派息(G) 及R(港元)每月派息(G) 類別股份的價格,將每日刊登於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亦可向本公司註冊辦事處索閱。請注意,上述網頁可能含有與未獲證監會認可、不可向香港零售大眾提呈發售的基金有關的資料。該網頁所含資料及材料不構成香港提呈發售文件的一部分,而且未經證監會審閱。
香港大眾散戶不得認購的類別股份的價格不會公布。
公布的交易價不包括售股章程第9.5.1 節所述應付的任何初始、贖回或轉換費用的款額。
iv
3.2 申 請
3.2.1 申 請 程 序
申請表應交給香港分銷商,而所有關於本公司的查詢亦應向其提出。投資者切勿將任何款項支付給按照證券期貨條例附表5 不是持牌或註冊從事第1 類受規管活動的香港營業員或中介人。
各子基金各類別的最低初始投資額、最低隨後投資額及最低持股額列載於售股章程附錄一。
除非已與香港分銷商事先作出安排,否則,首次購買股份的投資者應填妥隨香港提呈發售文件派發之開戶申請表,簽署妥當後交回給香港分銷商。香港分銷商可酌情決定接受以圖文傳真提交的開戶申請表,但簽妥的開戶申請表正本須隨後即時補交。
如未收到經簽署的開戶申請表之原件及本公司可要求的任何進一步的詳細身份證明,本公司保留取消有關股份的配售之權利。在此情況下,本公司有權向申請人追討原來的認購價超出取消當日通行的贖回價的差額(如有),連同本公司可能遭受的任何其他損失及贖回費用。
對於其後的申請,股東可以圖文傳真(風險自負)或書面申請。對因以傳真發送但未被香港分銷商收到的申請而發生的任何損失,無論本公司、香港代表,香港分銷商或是過戶處均概不負責。
本公司及╱或香港分銷商保留拒絕全部或部份申請之權利。若申請被拒,本公司將在拒絕申請日後五個交易日之內退回申請款項或其餘額,但不會補付利息,且退款引起之一切風險概由申請人承擔。退款將採用支票方式或電匯方式,電匯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3.2.2 交 易 時 限
香港分銷商於香港時間下午五時以前接納以港元、美元或相關類別結算貨幣提出的有效申請將按於該日稍後按盧森堡時間下午四時計算的認購價辦理,惟該日應為交易日。有關認購價按評估有關基金的有關類別股份於有關交易日的每股資產淨值計算。董事會已按章程規定的其酌情權決定,現時不在認購價中為稅項和收費撥備。
3.2.3 逾時交易、及市場選時交易
逾時交易被董事會定義為接受於相關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如本文所列)後的交易(即認購、轉讓或贖回)指示,而有關指示亦會以根據截止時間前適用的資產淨值計算的價格執行。逾時交易是被嚴格禁止的。
市場選時交易被董事會定義為一種套戥方法。投資者利用相關子基金資產淨值釐定方法的時差及╱或不完善或不足之處,於短時間內有系統地認購及贖回或轉換股份。市場選時交易行為會影響投資組合管理,及對相關子基金表現構成不利影響。
為防止以上行為,股份會以未知價格的方式發行,而本公司及分銷商亦不會接受截止時間後的交易指示。
本公司保留拒絕任何懷疑進行市場選時交易人士之認購及轉換子基金股份的指示的權利。
3.2.4 結 算 貨 幣
申請人可以下列方式支付其認購款項:
(a) 以香港銀行開出的港元或美元支票或銀行匯票支付;或
(b) 以美元或港元或相關類別結算貨幣銀行轉賬存入開戶表格指明之適用賬戶之一。
倘申請人希望以其他主要貨幣付款,請先與香港分銷商聯絡。該等認購申請將在香港代表確認收到已結算妥當之資金,並將資金兌換為相關類別結算貨幣當日作收訖論。申請將按相關交易日的估值時間計算的認購價辦理。
股東可填妥有關的申請表格以當日自動轉賬的方式(在其首次申請以後)申請購買股份。
v
3.2.5 支 付 詳 情
x公司概不接受現金或第三方付款。如以支票或銀行匯票支付:
支票和銀行匯票抬頭人為「Citibank N.A., Hong Kong Branch – MGF A/C」(具有「ACCOUNT PAYEE ONLY NOT NEGOTIABLE」劃線)背面書明子基金名稱及申請人姓名。
若以銀行轉賬支付,付款應以下列方式作出:
(i) 如以電匯付款(美元):
收 款 銀 行 : 花 旗 銀 行 香 港 分 行
SWIFT 編 碼 : XXXXXXXX
收 款 賬 號 : 000-000-00000000
收 款 人 名 稱 : CITIBANK NA HK BRANCH — MGF A/C
參照資料 :〔子基金名稱及投資者姓名〕
代 理 銀 行 : Citibank N. A., New York
(ii) 如以電匯付款(澳元):
收 款 銀 行 : 花 旗 銀 行 香 港 分 行
SWIFT 編 碼 : XXXXXXXX
收 款 賬 號 : 5108013046
收 款 人 名 稱 : CITIBANK NA HK BRANCH — MGF A/C
參照資料 :〔子基金名稱及投資者姓名〕
代 理 銀 行 : Citibank N. A., Sydney
(iii) 如以電匯付款(加元):
收 款 銀 行 : 花 旗 銀 行 香 港 分 行
SWIFT 編 碼 : XXXXXXXX
收 款 賬 號 : 2070094005
收 款 人 名 稱 : CITIBANK NA HK BRANCH — MGF A/C
參照資料 :〔子基金名稱及投資者姓名〕
代 理 銀 行 : Royal Bank of Canada, Toronto
(iv) 如通過香港自動結算轉賬系統付款(「HK CHATS」)(美元):收款銀行 : 花旗銀行香港分行
SWIFT 編 碼 : XXXXXXXX
收 款 賬 號 : 000-000-00000000
收 款 人 名 稱 : CITIBANK NA HK BRANCH — MGF A/C
參照資料 :〔子基金名稱及投資者姓名〕
vi
(vi) 如通過香港自動結算轉賬系統付款(港元):
收 款 銀 行 : 花 旗 銀 行 香 港 分 行
SWIFT 編 碼 : XXXXXXXX
收 款 賬 號 : 000-000-00000000
收 款 人 名 稱 : CITIBANK NA HK BRANCH — MGF A/C
參照資料 :〔子基金名稱及投資者姓名〕
以港幣支付的隨後認購有關的付款,股東可選擇以當日自動轉賬方式支付,惟當日自動轉賬銀行賬戶須已在參與服務提供的銀行開立,而且已填妥有關的申請表格作出有關的自動轉賬安排。股東應確保當日自動轉賬銀行賬戶中有足夠的資金供有關的交易日香港時間下午三時以前結算,而且認購的款額不超過銀行賬戶所規定的支賬限額。
3.2.6 股 份 之 配 發
對於以港元、美元或相關類別結算貨幣付款的認購申請,如申請於香港時間下午五時前獲香港分銷商接納,有關股份將於申請獲接納的同一交易日配發。如以港元、美元或相關類別結算貨幣認購必須於申請提交後三個交易日內完成結算交至香港代表。凡支票或匯票未能成功結算,或者電匯款項未能於限期內匯到,或當日自動轉賬銀行賬戶內沒有足夠的資金,本公司可在款項全數收妥前對欠款按日計息,利率由本公司釐定。不論徵收利息與否,本公司均有權取消配售股份。在該情況下,本公司有權向投資者追討原來認購價加上應計利息超過取消配售當日之贖回價的差額。此外,本公司保留權利就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收到或根本未有收到投資者支付完成結算的款項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損失(包括贖回費)追討賠償。
為確定將予發行之股份數目,本公司將按本公司認為適當的匯率計算認購款項之相關類別適用結算貨幣(如認購並非以該貨幣支付)等值。兌換相關結算貨幣引起之一切銀行費用和支出將從認購款項中扣除,而扣除後的相關結算貨幣餘額則作投資本公司之用。
3.2.7 成 交 單 據
各項申請將以成交單據認收(由過戶處或香港代表代其發出),提供個人客戶號碼的詳情。如以港元、美元或相關類別結算貨幣以外的貨幣申請,成交單據將於收到已結算妥當的資金並將其兌換為相關結算貨幣後發出。
其後與本公司的所有通訊中都必須引用個人客戶號碼。
3.3 轉 換
3.3.1 轉 換 程 序
唯有在同一類別或分類內,股東方可將其在一個子基金中的部份或全部股份轉換成為另一子基金的股份,惟就轉換而言,任何子基金的AA、AA(澳元對沖)、AA(加元對沖)、AA(港元)、AA 累積、AA 收益、AA(澳元對沖)收益、AA(加元對沖)收益、AA(港元)收益、AA(美元)每月派息 (G)、AA(澳元對沖)每月派息(G)、AA(加元對沖)每月派息(G)、AA(港元)每月派息(G)、R(美元)每月派息(G) 及╱或R(港元)每月派息(G) 股份類別(統稱「AA/R 類別」)的股份須被視為屬於同一分類,並可轉換成為同一子基金或另一子基金任何AA/R 類別的股份。一個類別的股份不可轉換成為另一類別的股份(不論是在同一還是另一子基金),惟就轉換而言,AA/R 類別的股份須被視為屬於同一分類。由於不同子基金的最低初次投資額不同,因此,茲提醒股東在提出任何轉換要求以前檢查其持有量。轉換股份的指示可以傳真或書面發送給香港分銷商,但必須由股東或
(如為多於一名股東)所有聯名股東給予。傳真傳送的風險概由有關的股東承擔。
本公司及╱或香港分銷商保留權利全部或部分拒絕任何無效或不適當的轉換股份申請(包括本公司知悉或有理由認為屬與市場擇時有關或來自其認為是過度交易人士的任何申請)。股東僅可將其所持股份轉換成為同一類別的股份(惟就轉換而言,AA/R 類別的股份須被視為屬於同一分類),而且該等股份是依照售股章程規定在香港提呈發售或出售的,而轉換受所有適用的最低初始投資額及最低持股要求的限制,並須符合投資者資格的標準。
於2007 年12 月29 日前認購股份的股東若於上述日期以後將其全部或部份現有股份轉換為新子基金股份應注意,附錄一中適用新子基金有關表格所列明的新的最低持股額將適用其對新子基金的持股。
vii
持有記名有股票股份或不記名股份之股東如以傳真給予轉換指示應立即將妥為背書(如為聯名股東,必須由所有股東背書)的股票退還給香港分銷商。
至於持有記名無股票股份的股東,除非其已使用開戶申請表中的轉換指示選項,否則,如其以傳真發出轉換股份指示,須隨即向分銷商發送經簽署的書面指示正本,其上應載明股東姓名、地址、其有關個人客戶號碼、轉換涉及的子基金名稱和股份數目等全部詳情。使用開戶申請表中的轉換指示選項的股東可自負風險以傳真發出轉換指示(不必補交書面指示的正本),亦可通過電話發出轉換指示,但必須隨即以書面正本或傳真確認。無論本公司、香港代表、香港分銷商還是過戶處,對因以傳真發送但香港分銷商沒有收到的申請而發生的任何損失,概不負任何責任。
3.3.2 股份轉換交易時限
香港分銷商於香港時間下午五時以前接納的轉換指示將通常按該日稍後盧森堡時間下午四時計算的有關價格辦理,惟該日應為交易日。轉換股份的價格,按使用原有基金的贖回價參照轉換日通行的新基金的認購價購買新基金股份之方式確定。轉換成交單據將由香港代表代公司過戶處發出。
投資者應注意,如本公司先後收到兩套指示,其間隔時間不夠長,而前一個交易尚未完成,就按前一個交易轉換的股份收到的指示將不會處理。
3.4 贖 回
3.4.1 股份贖回程序
贖回股份之指示應以書面正本或圖文傳真之方式提交香港分銷商,並必須載明股東名稱、地址、其有關的個人客戶號碼、有關子基金及股份類別之名稱、贖回股份數目以及贖回所得款項應存入之銀行帳戶資料、貨幣、戶名、帳號等全部詳細資料。簽署必須經銀行、股票經紀或律師核實。圖文傳真傳送任何失敗的風險將由股東承擔。
持有有股票記名股份或不記名股票的股東如已通過圖文傳真發出贖回股份指示,應隨即將適當背書的股票交回香港分銷商。如屬聯名股東,所有股東均應在股票上背書。
至於持有無股票記名股份的股東,除非其已使用開戶申請表中的贖回指示選項,否則,倘股東選擇以圖文傳真發出贖回股份指示,須隨即向香港分銷商發出正確地簽署的贖回表格或等同的書面指示的正本,當中應載明上述詳細資料。採用開戶申請表中的贖回指示選項的股東可自負風險通過圖文傳真發出贖回指示(不必補交書面指示的正本)。採用該選項的股東亦可通過電話發出贖回指示,惟必須隨即以書面正本或圖文傳真確認。本公司、香港代表、香港分銷商或過戶處將不會就因經圖文傳真發送但香港分銷商沒有收到的申請所引致的任何損失負上任何責任。
雖然A 類別股份倘於其認購日期後兩年內贖回,仍須支付最高為贖回所得金額1% 的贖回費,但 AA/R 類別股份免收任何贖回費。
3.4.2 股份贖回時限
香港分銷商於香港時間下午五時以前接納的贖回指示將通常按該日稍後盧森堡時間下午四時計算的有關價格辦理,惟該日應為交易日。
贖回價按售股章程附錄三題為「認購及贖回價」的副節中所述方式計算。
3.4.3 贖 回 限 制
x公司無義務於任何交易日贖回超過任何子基金當時已發行的股份10% 的股份。如本公司於任何交易日收到多於有關子基金當時已發行股份總數10% 的贖回要求,可將超過10% 限額的贖回順延到下一個交易日,屆時辦理上述贖回要求將優先於其後的要求。
此外,如單一股東贖回金額超過US$500,000,可延遲到有關結算日以後最多七個交易日支付。
3.4.4 贖回款項的結算
贖回款項通常會以電匯方式支付,但如贖回款項金額少於四萬港元(或等值之任何其他主要貨幣),則通常會以支票支付。付款貨幣通常為美元,但亦可為香港分銷商批准的任何貨幣。匯款或兌換貨幣之任何費用應由有關投資者承擔。
贖回款項一般於香港代表收到所有要求的贖回文件後三個交易日內支付,無論如何不超過三十日。茲因此提醒投資者,如不遵照上文所述的贖回程序,將會延誤支付贖回款項的時間。
viii
投資者應注意如本公司先後收到兩套指示,其間隔時間不夠長,而前一個交易尚未完成,就前一個交易所得的贖回款項收到的指示將不會處理。
除非獲有關股東事先同意及香港分銷商另行酌情允許,並符合香港分銷商不時決定的所有相關程序,否則本公司概不向任何第三方支付贖回款項。
3.5 初次、贖回及轉換費
就特定子基金應付的初次、贖回及轉換費(如有),請參閱售股章程第9.5.1 節及附錄一。
4. 宏利投資儲蓄計劃
宏利投資儲蓄計劃使投資者能定期投資於本公司股份又毋須為參與投資儲蓄計劃而支付額外費用。A、 AA、AA(澳元對沖)、AA(加元對沖)、AA(港元)、AA累積、AA收益、AA(澳元對沖)收益、AA(加元對沖)收益、AA(港元)收益、AA(美元)每月派息(G)、AA(澳元對沖)每月派息(G)、AA(加元對沖)每月派息(G)及AA(港元)每月派息(G) 類別的股份均可提供給宏利基金投資儲蓄計劃,但須符合各類別的最低初次投資額及最低隨後投資額之要求。開立投資儲蓄計劃戶口需時約一個月,然後首筆每月投資額將從投資者的賬戶轉賬付款。款項通常於每月第二個交易日(或分銷商可決定並通知有關投資者的另一日期)從投資者的賬戶轉賬收取。收到款項並結算至本公司賬戶(正常需時六個交易日)時,投資即已作出,而股份即已分配。直接付款授權(「DDA」)詳情有任何改變須書面通知香港分銷商。如香港分銷商未就提交給指定作直接付款安排的銀行DDA 之改變接獲通知,宏利投資儲蓄計劃的安排會中止或取消,而投資者將負責由此發生的任何費用和損失。取消或改變直接付款賬戶及子基金分配通常需要約七個交易日(或較短時期)的事先書面通知,視乎投資者的賬戶所在有關銀行的政策而定。茲提醒投資者,此一計劃僅向香港的投資者提供,而直接付款的安排只可由香港的銀行賬戶作出。
所有申請均須承擔預期至少12 個月的承諾期,並須經本公司最終批准。如申請被拒絕,本公司將在拒絕日期後五個交易日內不計利息以支票形式向申請人退回申請款項,風險由申請人承擔。如投資者的銀行未能安排直接付款授權,或者如在其後連續兩次由於資金不足而未能安排直接付款授權,按宏利投資儲蓄計劃投資本公司的申請將被拒絕。宏利投資儲蓄計劃的各參與者將收到顯示其持股的期初和期末結餘及最新交易詳情的月結單。
如果某一子基金被全部贖回及╱或轉出,或者該子基金的餘額少於該子基金的有關股份類別要求的最低持股量,則除非緊接贖回及╱或轉出以後的月份作出的定期每月投資等於或超過必要的最低初次投資額,宏利投資儲蓄計劃對於該子基金將自動終止。來自宏利投資儲蓄計劃終止的任何收入應退回給有關投資者的銀行賬戶。由於作出投資及分配股份通常需時六個交易日,因此投資者應注意如收到兩套指示之間隔時間不夠長,而前一個交易尚未完成,就前一個交易的贖回收入收到的指示將不獲辦理。
5. 費用及收費
5.1 香 港 分 銷 商
分銷商負責香港分銷商及如此委任的任何其他分銷商的收費。
5.2 香 港 代 表
託管人將負責香港代表的收費和費用。
5.3 現 金 佣 金 等
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或投資顧問或其任何關連人士如收到由買賣本公司的投資項目而衍生的現金佣金,均會存入該投資管理人管理的或該投資顧問擔任顧問的有關子基金之賬戶。但是,若有關規則許可,包括
(但不限於)證監會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手冊、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守則及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守則,此等人士可從經紀及通過其進行投資交易的其他人士收取並有權保留明顯地對股東有利的貨品及服務及其他非金錢利益(對此,上述人士不作任何直接的付款)。這些貨品及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預選研究服務,為加強投資決策而獲得的電腦硬件及軟件,以及適當的執行交易服務。
6. 利益衝突
股東及有意的投資者應注意,分銷商、任何分銷商、投資管理人及投資顧問可以是宏利集團的成員。部分該等實體可互相或與本公司有共同的管理層及╱或共同的董事。該等實體之間可能會發生利益衝突(潛在或非潛在的)情況。如發生如此的衝突,董事會、分銷商、任何分銷商、投資管理人、分投資管理人及╱或投資顧問將盡合理努力確保與有關子基金的有關的交易按公平原則進行、符合股東最佳利益且股東獲公平對待。
ix
分銷商、任何分銷商、投資管理人、分投資管理人、投資顧問、存管處及執行人可應不時需要及就任何子基金相同或相類似的投資目標的其他基金、集體投資計劃及客戶有關的或涉及該等其他基金、計劃或客戶擔任分銷商、存管處、受託人、支付代理、執行人、轉讓代理、過戶登記處、秘書、投資管理人或投資顧問或其他職能。因此,分銷商、任何分銷商及投資管理人、分投資管理人、投資顧問、存管處、及執行人及任何與其相關的人士中任何人可能在業務過程中與本公司或任何子基金有潛在的利益衝突。各提供服務者在一切時候均會在如此事件中顧及其對本公司及股東的義務,並將盡力確保如此的衝突得到公平解決。
投資管理人、分投資管理人、投資顧問或與其相關的人士可收購、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買賣與任何子基金的投資相類似或相同的證券或證券的衍生工具,並可發行其價值與該等證券的價值掛鈎的投資工具。由投資管理人、分投資管理人或投資顧問構成其一部分的公司集團的任何成員可從事涉及上述證券的交易(買賣、對沖或其他),並有權就此收取費用。此等活動會影響該等證券的市值或受歡迎程度,或者造成該公司集團與股東中的那些人有利益衝突。任何上述公司集團還可在提呈發售股份(或其他證券)時擔當各種角色,例如擔任包銷商或保薦人或發行商的財務顧問。上述證券可能有某種利益衝突並會影響有關子基金的資產值。投資管理人、分投資管理人及投資顧問在上述情況下將於一切時候顧及其各自對本公司及股東的義務,並將努力保證上述衝突得到公平解決。如交易是由投資管理人、分投資管理人、投資顧問或其相關人士負責,預期按正常市場收費率收費。
7. 派息和稅項
除累積類別外,本公司的政策是每年向各子基金的股東派發有關子基金可供分配淨投資收入(或按英國法團稅務原則計算的「英國等同溢利」,若其高於前者)至少85%。然而,如就各類別支付給股東的股息款額少於 50 美元,則儘管股東先前有任何收取現金股息的指示,股息卻可在該股東的賬下再投資於該類別的股份。
任何該等股份將於派付股息之日發行。按照董事會酌情決定,亦可就任何子基金宣派中期股息,但以不抵觸章程的規定為限。
在香港分銷商不時決定的相關程序的規限下,任何宣派及應付股息將以港元、美元或相關類別結算貨幣支付。支付股息時所產生的任何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與電匯及匯兌交易有關的費用)以及與支付股息有關的任何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外匯匯兌風險)將由相關股東承擔。
類別 | 股息支付類型 |
AA 累積 | 該類別不會派發股息。 |
A | 除非股東曾以書面向香港分銷商另外提出要求,否則其股息將會自動再投資於有關類別的額外股份。 |
AA | |
AA(澳元對沖) | |
AA(加元對沖) | |
AA(港元) | |
AA 收益 | 除非該等股東曾以書面向香港分銷商表示要求將其應收的任何股息再投資於其投資的相關股份類別的額外股份,否則有關類別的股息將以現金支付予相關股東。 |
AA(港元)收益 | |
AA(澳元對沖)收益 | |
AA(加元對沖)收益 | |
AA(美元)每月派息(G) | |
AA(港元)每月派息(G) | |
AA(澳元對沖)每月派息(G) | |
AA(加元對沖)每月派息(G) | |
R(美元)每月派息(G) | |
R(港元)每月派息(G) |
x
派息類型 | 類別 | 股息成份 |
累積 | AA 累積 | 該類別不會派發股息。 |
每年淨額派息 | A | 扣除屬各子基金的費用、收費及其他費用後,各子基金的至少85% 的可提供投資收益淨額會分派給股東。 |
AA | ||
AA(澳元對沖) | ||
AA(加元對沖) | ||
AA(港元) | ||
每月淨額派息(非對沖) | AA 收益 | 董事可酌情從收益、已變現資本增值及╱或資本撥付股息。從資本中撥付的股息等於歸還或提取投資者原本投資額的一部分或該原本投資額應佔的任何資本增值。 就對沖類別股份而言,股息或會按股份類別貨幣對沖所產生的息差計算。該等股息或因而包括股份類別貨幣對沖盈虧所產生的息差,或會令派付的任何股息增加或減少。 |
AA(港元)收益 | ||
每月淨額派息(對沖) | AA(澳元對沖)收益 | |
AA(加元對沖)收益 | ||
每月總額派息(非對沖) | AA(美元)每月派息(G) | 董事會可酌情從已變現資本收益、資本及╱ 或總收益撥付股息,並從資本扣除全部或部分費用及開支(即從資本撥付費用及開支)。此舉將導致可供派發股息的可分派收入增加。此等類別因而可從或實際上從資本撥付股息,等於退回或提取投資者原本投資額的一部分或該原本投資額應佔的任何資本收益。 就對沖類別股份而言,股息或會按股份類別貨幣對沖所產生的息差計算。該等股息或因而包括股份類別貨幣對沖盈虧所產生的息差,或會令派付的任何股息增加或減少。 |
AA(港元)每月派息(G) | ||
每月總額派息(對沖) | AA(澳元對沖)每月派息(G) | |
AA(加元對沖)每月派息(G) |
xi
派息類型 | 類別 | 股息成份 |
董事會可酌情從已變現資本收益、資本及╱ | ||
或總收益撥付股息,並從資本扣除全部或部 | ||
分費用及開支(即從資本撥付費用及開支)。 | ||
此舉將導致可供派發股息的可分派收入增 | ||
R(美元)每月派息(G) | 加。此等類別因而可從或實際上從資本撥付 股息,等於退回或提取投資者原本投資額的 | |
一部分或該原本投資額應佔的任何資本收益。 | ||
釐定適用於該類別的分派率時,董事會將考 | ||
慮有關子基金投資組合所持證券及該等證券 | ||
可能產生的總投資收益,以計算每股資產淨值的恰當收益率(百分比(%))。 | ||
特別每月派息(非對沖) | 除該收益率外,子基金並會按每股資產淨值* 的2% 至5% 固定年率(該固定比率將由董事會於有關子基金推出該類別當時釐定,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披露)從已變現資本收益及╱或資本作額外分派,以達致高於預期總投資收益的整體派息率。 | |
R(港元)每月派息(G) | * 根據成立當年的初次認購價,以及其後每曆年首個營業日的每股資產淨值,或在市場極 端波動或嚴重不利市況下,則根據董事(或其 | |
代表)在事先通知投資者的前提下,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進一步披露的其他營業日每股資產淨值。 | ||
股東務請留意,若已變現資本增值不足以支 | ||
付額外分派,不足之數將從資本撥付。 |
從子基金的資本作出涉及支付或實際上支付股息的任何分派,可能導致該子基金上述相關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即時減少。過去12 個月就相關子基金上述類別支付的股息(如有)組成(即從可分派淨收入與資本撥付的相對金額),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上查閱。在獲得監管機構事先批准並向相關股東發出一個月的事先通知下,本公司董事可取時修訂子基金的股息政策。
本公司毋須就收取來自香港之股息扣除預扣稅或香港其他稅項。隨著本公司及相關子基金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 條繼續獲許可在香港從事零售投資,本公司毋須就出售投資所得收入繳納香港利得稅或其他稅項。
居住在香港之股東毋須因購買、持有或出售本公司股份繳納香港稅項,除非該等股份交易構成在香港從事的買賣、專業或業務之一部份,而因此須就有關收益繳納香港利得稅。各股東亦無須就其股份繳納任何香港印花稅或遺產稅。
8. 香港服務供應商
8.1 香 港 分 銷 商
香港分銷商為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一家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其註冊地址為香港特別行政區銅鑼灣希慎道33 號利園一期16 樓。
分銷商(作為環球總分銷商)已委任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為香港分銷商就本公司在香港的分銷活動向其提供支援。
xii
8.2 香 港 代 表
香港代表為花旗銀行香港分行,一家香港註冊的海外公司,其註冊地址為香港特別行政區中環花園道3 號冠君大廈50 樓。香港代表已由本公司及分銷商委任其作為在香港的代表。
根據委任香港代表的協議,香港代表同意履行證監會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手冊第9 章、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守則及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守則規定的代表的職責。
8.3 香港法律的法律顧問
x公司香港法律事宜的法律顧問為xx,其註冊地址為香港特別行政區中環康樂廣場1 號怡和大廈31 樓。
9. 報告的語文
香港投資者須注意,本公司的(i) 未經審核半年度報告,以及(ii) 年度報告(連同本公司的賬目及投資管理人報告)只會提供英文版。不會刊發任何中文版報告。
10. 查詢及投訴的處理
如有關於本公司的查詢,請向本公司(向其位於31, Z.A. Bourmicht, L - 8070 Bertrange,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的註冊辦事處)或香港分銷商(向其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銅鑼灣希慎道33 號利園一期16 樓的註冊辦事處)提出。
如有關於本公司的投訴,請向香港分銷商(向其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銅鑼灣希慎道33 號利園一期16 樓的註冊辦事處)提出。
香港投資者如欲透過電話查詢或投訴可致電x000 0000 0000 聯絡香港分銷商。
11. 重要協議
與本公司有關的其他重要協議,請參閱售股章程附錄二第8節。與香港服務供應商有關的重要協議列載如下:
11.1 分銷商與香港分銷商於2006 年11 月15 日訂立的香港分銷協議,根據該協議,後者同意擔任本公司股份的香港分銷商(可由該兩方之間不時改變);及
11.2 本公司、分銷商及花旗銀行香港分行之間於2005 年11 月21 日訂立的香港代表委任協議(可由該三方之間不時改變)。
12. 可供查閱的文件
可提供的文件
下列文件於任何周日(星期六及公眾假期除外)之一般辦公時間在31, Z.A. Bourmicht, L-8070 Bertrange,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的本公司註冊辦事處和香港代表的辦事處可供免費查閱。
12.1 重要協議(詳情如售股章程附錄二第8 節所述)及上述文件的副本;
12.2 本公司的組織章程(經修訂);
12.3 管理公司風險管理程序;
12.4 盧森堡1915 年8 月10 日法律(經修訂)及2010 年12 月17 日法律;及
12.5 本公司最新的半年報告和年報。
此等文件的副本亦可於支付合理費用後從香港代表處獲得。本公司無意向香港投資者派發有關各子基金的
KIID 的副本,惟該文件於當地一般辦公時間內在上述本公司之註冊辦事處可供免費查閱。
xiii
宏利環球基金
(一家在盧森堡註冊的開放式投資公司)
售股章程
2019 年12 月20 日
請注意:如閣下對本售股章程的內容有任何疑問,請徵詢閣下的股票經紀、銀行經理、律師、會計師或其他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
本公司已按2010 年12 月17 日盧森堡法律(經修訂)(「2010 年法律」)第一部份登記。無論對本售股章程之充分性或準確性,還是對本公司所持有的證券投資組合,該登記並未要求任何盧森堡當局加以批准或不予批准。與此相反的任何xx均為未獲認可而且非法。本公司具有從事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UCITS」)的資格並按照歐洲議會及歐洲共同體委員會第 2009/65 號指令獲得承認。 本公司已委任Carne Global Fund Managers (Luxembourg) S.A. 擔任其管理公司(「管理公司」)(以2010 年法律附件二涵義為準)。
管理公司設有遵照2010 年法律規定而建立的薪酬框架及相關政策(「薪酬政策」)。
最新薪酬政策的詳情(包括但不限於有關薪酬福利的計算方法及負責發放薪酬福利的人士的身份說明(包括薪酬委員會的組成),xxxxx.xxxxxxxxxx.xxx 網站的「政策及程序」項下查閱。薪酬政策的印刷文本將可供免費索閱。
薪酬政策符合並促進健全和有效的風險管理,並不鼓勵承擔風險以致抵觸本公司風險取向和組織章程。
薪酬政策符合管理公司及其所管理各項UCITS 基金以及該等UCITS 基金的投資者的業務策略、目標、價值及利益,並包括避免利益衝突的措施。
表現評估乃按實施多年、適合向管理公司所管理UCITS 基金的投資者持有期間的架構,以確保評估過程乃依據 UCITS 基金的長遠表現及其投資風險,以及薪酬當中按表現衡量部分的實際付款乃在相同期間分期支付。
管理公司已實施薪酬架構;據此,總酬金當中的固定和可變部分已作出恰當xx,固定部分在總薪酬當中佔有足夠比例。由於任何可變酬金部分屬全權酌情決定,管理公司對彈性薪酬部分的運作保留全面彈性,因其有可能完全不發放可變薪金。此處意味著只有在按管理公司及Carne集團的整體財政狀況衡量能夠支持持續發展兼根據管理公司及相關個別人士的表現而言乃屬合理的情況下才支付可變薪酬。若管理公司表現xx或失利,是否發放可變薪金將會考慮個別人士現行總薪酬。可變薪金不會透過有助迴避適用法例及監管規定的工具或方法來支付。
申訴處理
申訴可以書面方式向管理公司提出,地址為6B route de Trèves, L-2633 Senningerberg, Luxembourg。接獲任何申訴後,管理公司將會處理來自投資者的任何查詢或申訴,又或將之轉介有關人士,並就此回覆投資者。
本公司乃為維持長期投資而設計及管理。短期或過度買賣本公司的子基金的交易會破壞投資組合管理的策略並增加費用,而因此有損本公司的表現。按照CSSF 04/146 通告,本公司、管理公司及分銷商承諾不准許其知悉為或其有理由認為屬與市場選時有關的交易。因此,本公司及分銷商可拒絕接受股份申請或轉換,尤其是若交易被視為有破壞性的,特別是申請來自市場選時交易的人,或者來自本公司及分銷商認為屬有短期或過度交易模式或其交易曾經或可能破壞子基金的投資者的情況。為此,本公司、管理公司及分銷商可考慮投資者在子基金或共同擁有或控制的其他基金及帳戶的交易歷史。
唯有根據附有本公司最近期的年度報告及於年度報告後公佈的中期報告(如有)的、最新完整版本的售股章程及有關各子基金的KIID 作出的認購才是有效的。
列名於本售股章程第2 節的本公司各董事,為對本售股章程所含資料負責之人士。各董事對售股章程所載資料之準確性負全責,而且確認,經其作出所有合理的查證,其確知並深信,沒有遺漏會使任何xx有誤導作用的任何其他事實。
本公司由下列28 xx基金組成:
股票基金:
東 協 股 票 基 金 台 灣 股 票 基 金
亞 洲 威 力 股 息 股 票 基 金 美 國 股 票 基 金
亞 太 房 地 產 投 資 信 託 產 業 基 金 美 國 小 型 公 司 基 金 亞 洲 股 票 基 金
亞 洲 小 型 公 司 基 金 債 券 基 金 :
中 華 威 力 基 金 亞 洲 總 回 報 基 金
巨 龍 增 長 基 金 亞 洲 高 收 益 基 金
新 興 東 歐 基 金 中 國 總 回 報 債 劵 基 金
歐 洲 增 長 基 金 策 略 收 益 基 金
環 球 股 票 基 金 美 國 債 券 基 金
環 球 房 地 產 基 金 美 國 特 別 機 會 基 金
環球資源基金
大 中 華 機 會 基 金 混 合 基 金 :
x x 護 理 基 金 環 球 多 元 資 產 入 息 基 金
印 度 股 票 基 金 優 先 證 券 收 益 基 金
日本股票基金
拉丁美洲股票基金
x公司之股份乃根據本售股章程載述的資料及xx提呈發售。任何證券交易商、營業員或其他人士提供的任何其他資料和該等人士所作出的任何其他xx均不得被視為獲本公司、董事會或執行人授權發出。除了本售股章程及本文提及之文件載明的資料和xx外,絕無其他人士獲授權給予任何資料或作出任何xx。以上股份將按本售股章程載明的資料和xx以及所隨附的任何財務資料發行。在任何情況下,本售股章程的派發以及股份的配售或發行概不代表本公司的事務自本售股章程刊發日期以來並無變動。
本售股章程並不構成任何人士在任何未獲授權提出此類發售要約或招攬的司法管轄區提出的發售要約或招攬,或向任何人士提出發售要約或招攬而此類發售要約或招攬並不合法。本售股章程的派發及以上股份的提呈發售在若干國家內可能受法律限制。有意根據本售股章程申購以上股份的人士有責任主動留意和遵守該等限制,以及遵守在其為公民、居住、原居住或本籍的國家有關的外匯管制規例及應繳稅項規例。
股份未曾而且不會按1933 年美國證券法(經修訂)(「證券法」),或美國任何州或其他政治分區的證券法註冊,而不可直接或間接在美國、其領土或屬地、其任何州或哥倫比亞特區或直接或間接向任何美國人士(由美國證券法 S 規則所定義)或為任何美國人士的利益提呈發售、出售、轉讓或交付,但根據登記或任何適用的豁免如此做則不在此限。無論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還是美國境內的其他規管機構都未對股份或本售股章程之充分性或準確性表示贊同。本公司未曾而且不會按經修訂的1940 美國投資公司法(「1940 年法律」)登記。
儘管有上述規定,股份將來可向有限數目或種類的美國人士提呈發售及出售,但唯有依照董事會授權並按美國或其任何州的法律規定毋須登記本公司、任何子基金、或股份的方式方可提呈發售或出售。除非某人士應書面向本公司提出除其他事項外下列聲明和同意,股份不得向其發行或轉讓:(A) 聲明該人士不是美國人士亦不是為美國人士帳下購買該等股份,(B) 同意如果於他們仍為任何股份的持有人或者為某美國人士的帳下或利益持有任何股份期間任何時候,該人士變成美國人士,其將迅速通知本公司,以及(C) 同意就與違反上述聲明及同意有關發生的任何損失、損害、費用或支出賠償本公司。
股份現時未曾亦不會具有根據加拿大或加拿大任何省份或屬地的證券法律出售的資格,不可在加拿大亦不可向加拿大任何居民直接或間接提呈發售或出售。
茲提請美國人士及加拿大國民或居民注意附錄三第7 段關於本公司某些強制贖回權的內容。本公司保留權利,於發現身為本公司股東的加拿大國民已經不再居於加拿大境外,而再度以加拿大為居住地時,行使上述贖回權。
茲忠告股東及有意的投資者,就其註冊、成立、為公民或居民或作為住所的國家之法律項下購買、持有、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股份可能的稅收或後果徵詢專業顧問的意見。
亞洲威力股息股票基金及中華威力基金可能投資的一些證券,而該等證券是不允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的國民、居住在中國的個人、(如為公司或合夥業務)在中國成立之公司或合夥業務、或最終受益人為中國國民╱居民之公司╱合夥業務擁有的。因此,該等子基金將不會向該等類別的投資者提呈發售。現有股東如屬以上任何一個類別人士,會被提供強制贖回的事先通知。
本公司是根據英國2000 金融服務及市場法(「法令」)第235 條規定設立的匯集投資計劃。本公司不在英國經營投資業務,因此其投資業務無需受該法令監管。根據法令第264 條本公司是法令界定的認可計劃(在其他EEA 成員國組成之計劃)。由於該項認可,股份可以由法令允許的人士在英國境內向公眾推廣。
與法令第264 條項下的認可有關,本公司在下列地址維持FCA 所認可的計劃所要求的設施: c/o Manulife Investment Management (Europe) Limited
One London Wall London EC2Y 5EA United Kingdom
分銷商可獲得及持有股份,而且可完全由其酌情決定以向任何股東出售及╱或從股東購買股份的方式以滿足出售,發行、贖回及轉換股份的任何申請或請求,惟申請的股東同意該交易,而且交易是按與股份相應的出售、發行、贖回或轉換的情況下適用的相同的條款實行。分銷商有權保留來自該等交易的任何利潤。分銷商將定期將有關其實行的交易的任何資料送交本公司以更新股份登記冊並使本公司能發出任何股票(如適用)。
董事會已批准本售股章程的英文文本全文。此售股章程可翻譯成其他文字。如本售股章程被翻譯成另一文字,譯文應盡可能接近英文文本的直接翻譯,對英文文本的任何偏離應僅為遵守其他司法管轄區監管當局的要求所需。如任何譯文的任何詞語之意義有任何不一致或糢糊不清,應以英文文本為準,但下列情況(而且唯有下列情況)不在此限:特定司法管轄區的法律要求本售股章程的英文及當地語言的文本應具有同等效力,或者要求本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法律關係在該司法管轄區應適用本售股章程的當地語言的文本。
投資者應充分瞭解,股份之價值及股份收入(如有)可跌亦可升,因此,投資者贖回股份時實際所收可能少於原來的投資額。
投資者還應充分瞭解,不同貨幣之間匯率的變化亦可能導致股份的價值較股東所在國家的貨幣有所減少或增加。
在投資前,請小心仔細閱讀本售股章程產品特點及風險因素之詳情。在為投資選擇基金時,若閣下於任何時刻對任何子基金是否適合閣下有疑問,應尋求獨立專業財務意見。
本公司提醒投資者注意,任何投資者,只有當其本人以其自己的名字登記在股東名冊時方能直接對本公司充分行使其投資者權利,特別是參加股東大會的權利。在投資者通過中介人以其名字但是代表投資者投資於本公司的情況下,投資者並不總是能夠直接對本公司行使某些股東權利。建議投資者聽取關於其權利的意見。
本公司曾遵照盧森堡有關個人資料處理的個人保障的2002 年8 月2 日法例(經修訂)、有關個人資料處理及該等資料的自由轉移而對自然人的保障的歐洲規例(EU)2016/679(一般資料保障規例)及任何其他就實施或補充上述規定的歐盟或國家法例,就本公司及代表其收集、記錄、改編、傳輸及以其他方式處理及使用個人資料的事宜發出私隱通告(「私隱通告」)。該私隱通告載列可處理的個人資料種類、個人資料所涉及的人士及如何取得個人資料,可處理或收取該等個人資料的有關人士及其目的,以及解釋為確保該等個人資料的私隱而已實施的某些政策和做法。私隱通告進一步闡述股東有權要求:(i) 查閱其個人資料、(ii) 糾正或刪除其個人資料、(iii) 限制處理其個人資料、及(iv) 將其個人資料傳輸給第三者;以及股東就資料保障相關問題而向有關監督當局提出投訴的權利、撤回其對處理個人資料的同意的權利以及反對處理其個人資料的權利。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內「私隱通告」。私隱通告如有任何變更,股東將於該變更實施前最少一個月獲本公司正式通知。
尤須注意:一經認購股份,即代表每名股東同意本公司及╱或任何股份分銷商及╱或本公司正式指定的任何其他實體(各自稱為「資料收受人」)不時向歐洲經濟區、根據不時在經合組織的資訊自動交換共同匯報標準下參與司法管轄區(「CRS 司法管轄區」)的任何國家或美國的任何政府或監管機構(包括稅務機構)(「監管機構」)收集、儲存、使用、處理、披露及報告該股東向任何資料收受人所提供的任何資料(「相關資料」),以就(但不限於)分享資料及稅務報告及預扣本公司應付股東的任何款項,符合相關監管機構可能不時適用於本公司及╱或子基金的規定以及其他適用法律責任(統稱「監管及法律規定」)。
每名股東進一步同意:(a) 如向任何相關資料收受人提供的任何資料有任何更改(包括造成該股東的納稅人地位變更的任何情況),盡快通知該資料收受人;(b) 豁免該股東根據任何適用司法管轄區的任何相關法律或法規而享有的任何及一切將妨礙任何相關資料收受人符合適用監管及法律規定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專業或銀行保密規則;及(c) 如該股東未能提供獲要求的任何相關資料,或如該股東於任何時間就上文列出的豁免提出反對,則本公司可根據適用法例就該股東所持有的股份預扣應付該股東的任何款項及╱或強制贖回該股東所持有的股份。
按有關設立實益擁有人名冊的2019 年1 月13 日盧森堡法律(「實益擁有人名冊法律」)規定,任何自然人若直接或間接擁有本公司超過25% 的股份或本公司投票權或透過其他控制方式最終擁有或控制本公司(「實益擁有人」),該自然人的實益擁有人身份必須登記於實益擁有人名冊。一經認購股份,任何股東若為實益擁有人表示同意其遵照實益擁有人名冊法律規定而向本公司、管理公司、執行人及╱或本公司正式指定的任何其他實體提供本公司所規定的進一步資料,以遵從實益擁有人名冊法律。
目錄
1. 詞 彙 集 6
2. 地 址 一 覽 表 10
3. 結 構 12
4. 投 資 目 標 及 投 資 策 略 14
5. 一 般 風 險 因 素 16
6. 經 營 管 理 24
7. 股 份 類 型 27
8. 交 易 程 序 28
9. 費 用 及 收 費 36
10. 派 息 和 稅 項 40
11. 會 議 和 報 告 48
附 錄 一 - 關 於 子 基 金 資 料 49
附 錄 二 - 法 定 和 一 般 資 料 146
1. 本 公 司 146
2. 投 資 及 借 貸 限 制 146
3. 投 資 技 巧 和 工 具 150
4. 權 益 的 披 露 154
5. 核 數 師 154
6. 其 他 154
7. 重 要 協 議 155
附 錄 三 - 組 織 章 程 摘 要 及 公 司 慣 例 156
1. 一 般 摘 要 156
2. 類 別 權 利 和 限 制 157
3. 資 產 淨 值 157
4. 認 購 價 和 贖 回 價 158
5. 轉 換 股 份 159
6. 股 份 交 易 的 結 算 159
7. 強 制 贖 回 159
8. 子 基 金 的 終 止 ╱ 合 併 159
9. 暫 停 交 易 160
10. 股 份 轉 讓 160
11. 股 息 160
附 錄 四 - 風 險 管 理 程 序 摘 要 161
1. 總 則 161
2. 預 期 最 高 風 險 承 擔 淨 額 161
1. 詞 彙 集
x售股章程中,下列詞語應分別有下文右欄中列明的意義:
「 AA 類 別 組 」 指 所 有 標 示 著「 AA 」的 股 份 類 別 。
「 累 積 類 別 」 指 所 有 標 示 著「 累 積 」的 股 份 類 別 。
「 ABS 」 指 資 產 抵 押 證 券 。
「執行人」或「過戶處」 指Citibank Europe plc, Luxembourg Branch 及其職務繼承人或可能不
時獲委任為本公司及其子基金執行人的其他實體。
「章程」或「組織章程」 指日期為2014 年12 月16 日並可不時修訂的本公司重申組織章程。
「澳元」、「AUD」或「A$」 指澳洲法定貨幣。
「董事會」或「各董事」 指本公司的董事會,包括其任何委任的委員會。
「債券通」 指於2017 年7 月為建立香港與中國內地兩地之間債券市場互聯互通而由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中債結算、上海結算、港交所及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推出的措施。
「營業日」 就每項子基金而言,指盧森堡的銀行開門營業的一整日,但營業日不包含(i) 根據有關子基金投資目標及策略,該子基金絕大部分投資進行買賣的任何交易所或市場休市的日子;及╱或(ii)董事指定的其他日子。
「加拿大元」、「CAD」或「CDN$」 指加拿大法定貨幣。
「中債結算」 指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其職務繼承人。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 指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及其職務繼承人。
「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 指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
「中國結算」 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其職務繼承人。
「類別」 指子基金內一個股份系列,其在收費結構、分派策略、對沖策略、投資策略或本售股章程所述其他具體特點方面可能與其他類別不同。
「 CMBS 」 指 商 業 抵 押 擔 保 證 券 。
「 CMOs 」 指 抵 押 按 揭 債 務 產 品 。
「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 指香港金管局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及其職務繼承人。
「 本 公 司 」 指 宏 利 環 球 基 金 。
「中國證監會」 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職務繼承人。
「 CSSF 」 指 盧 森 堡 金 融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Commission de Sur veillance du Secteur Financier) 及 其 職 務 繼 承 人 。
「交易日」 就每項子基金而言,指屬該子基金營業日(及子基金可透過分銷商以外的經銷商可接受投資認購申請的司法管轄區當地的營業日)的任何一日,但交易日不包含(i) 子基金暫停定值期間的任何一日,及╱或(ii) 董事會可不時指定的任何其他日子。就某些子基金不時被視作為非交易日的營業日列表,可於本公司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取得。
「存管處」 指Citibank Europe plc, Luxembourg Branch 及其擁有相同職銜的繼任人又或其他不時獲委任為本公司及其子基金存管處的實體。
「分銷商」 指Manulife Investment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及其職務繼承人或可能不時獲委任為本公司及其子基金分銷商的其他實體。
「 歐 盟 」 指 歐 洲 聯 盟 。
「房利美」 指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一家美國政府資助的企業)及其職務繼承人。
「 FCA 」 指 英 國 金 融 行 為 監 管 局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及 其 職 務 繼 承 人 。
「 FDIs 」 指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
「房地美」 指聯邦住房抵押貸款公司(一家美國政府資助的企業)及其職務繼承人。
「 FSC 」 指 台 灣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及 其 職 務 繼 承 人 。
「創業板」 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創業板及其職務繼承人。
「Ginnie Mae」 指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一間美國政府機構)及其職務繼承人。
「對沖」 指(如類別名稱中包含「對沖」一詞)該類別將其淨資產的基礎貨幣價值與其結算貨幣進行對沖。
「 港 交 所 」 指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職 務 繼 承 人 。
「 香 港 金 管 局 」 指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及 其 職 務 繼 承 人 。
「 香 港 結 算 」 指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職 務 繼 承 人 。
「香港」或「香港特區」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港元」、「HKD」及「HK$」 指香港的法定貨幣。
「 I 類 別 組 」 指 所 有 標 示 著「 I 」的 股 份 類 別 。
「 I2 類 別 組 」 指 所 有 標 示 著「 I2 」的 股 份 類 別 。
「 I3 類 別 組 」 指 所 有 標 示 著「 I3 」的 股 份 類 別 。
「 I4 類 別 組 」 指 所 有 標 示 著「 I4 」的 股 份 類 別 。
「 收 益 」 指 收 益 , 而 類 別 名 稱 中 的「 收 益 」表 示 收 息 產 生 類 別 。
「機構投資者」 指在2010 年法律第174、175 及176 條意義範圍內界定的機構投資者。
「投資顧問」 指列名於本售股章程第2 節的實體,各自已獲委任就相關子基金向相關投資管理人提供非全權委託投資顧問服務。
「投資管理人」 指列名於本售股章程第2 節的實體,各自已獲委任按其酌情權而管理相關子基金資產於任何證券或其他投資的投資及再投資。
「 KIID 」 指 投 資 者 資 料 概 要 文 件 。
「 管 理 公 司 」 指 Carne Global Fund Managers (Luxembourg) S.A. 。
「 宏 利 實 體 」 指 宏 利 金 融 集 團 內 任 何 實 體 。
「主要貨幣」 指美元、英鎊、瑞士法朗、歐元、日元、港元、新加坡元、加拿大元及澳元中任何一種貨幣。
「 MBS 」 指 抵 押 擔 保 證 券 。
「資產淨值」或「NAV」 指按組織章程及本售股章程所述規定決定的各子基金的各類別的股份
的金額。
「 經 合 組 織 」 指 經 濟 合 作 與 發 展 組 織 及 其 職 務 繼 承 人 。
「 P 類 別 組 」 指 所 有 標 示 著「 P 」的 股 份 類 別 。
「支付代理」 指Citibank Europe plc, Luxembourg Branch 及其職務繼承人或可能不時獲委任為本公司及其子基金支付代理的其他實體。
「 人 民 銀 行 」 指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及 其 職 務 繼 承 人 。
「業績表現期」 對於計算業績表現費(請參見第 9.5.2 節),除非董事會另有決定(就此股東應收到一個月事先書面通知),否則是指本公司的財政年度。
「PRC」、「中國」或「中國內地」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而且,除非文義另行規定或允許,並且僅就本售
股章程而言,「PRC」或「中國」不包括香港、澳門或台灣。
「 QFII 」 指 根 據 相 關 的 中 國 法 律 及 規 則 之 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
「 R 類 別 組 」 指 所 有 標 示 著「 R 」的 股 份 類 別 。
「贖回價」 是指按附錄三第4 段所述規定決定的可贖回各類別的每一股股份的價格。
「受監管的市場」 指遵照規則經營、經認可並對公眾開放的受監管的市場。
「 REITs 」 指 房 地 產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 人 民 幣 」 指 中 國 當 時 及 不 時 的 法 定 貨 幣 。
「RQFII」 指根據相關的中國法律及規則之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 S 類 別 組 」 指 所 有 標 示 著「 S 」的 股 份 類 別 。
「 外 管 局 」 指 中 國 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及 其 職 務 繼 承 人 。
「 SAT 」 指 中 國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及 其 職 務 繼 承 人 。
「 SEC 」 指 美 國 證 券 交 易 委 員 會 及 其 職 務 繼 承 人 。
「 聯 交 所 」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職 務 繼 承 人 。
「證監會」 指香港特別行政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其職務繼承人。
「滬港通」 指由中國證監會及香港證監會聯合執行的計劃,計劃准許境外投資者透過聯交所投資上交所,並允許中國投資者透過上交所投資聯交所。
「股份」 指代表本公司資本的各個別的子基金內所含無面值完全繳足的股份。
「 股 東 」 指 x 公 司 股 東 。
「 上 海 結 算 」 指 上 海 清 算 所 及 其 職 務 繼 承 人 。
「深港通」 指由中國證監會及香港證監會聯合執行的計劃,計劃准許境外投資者透過聯交所投資深交所,並允許中國投資者透過深交所投資聯交所。
「 SICAV 」 指 société d’investissement à capital variable 。
「新加坡元」、「SGD」及「S$」 指新加坡法定貨幣。
「 上 交 所 」 指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職 務 繼 承 人 。
「 互 聯 互 通 」 指 滬 港 通 及 深 港 通 。
「子基金」 指本公司的股份之類別(及其後創立的股份的任何類別),而就其中每一類別分別維持一個獨立的證券投資組合。
「分投資管理人」 指列名於本售股章程第2 節的實體及其各自的職務繼承人或可能不時獲
委任為相關子基金分投資管理人的其他實體。
「認購價」 指按附錄三第4 段所述規定決定的可認購類別每一股份的價格。
「 深 交 所 」 指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職 務 繼 承 人 。
「UCITS」 指在會不時修訂的歐洲議會及歐洲共同體委員會2009 年7 月13 日指令第2009/65 號之意義範圍內的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
「 美 國 」 指 美 國 。
「美元」、「USD」及「US$」 指美國的法定貨幣。
「估值時間」 指各營業日盧森堡時間下午四時(或董事會另行決定的其他時間)。
「2010 年法律」 指2010 年12 月17 日關於集體投資計劃的盧森堡法律或取代或修訂該
法律的任何立法。
請注意,本售股章程所提述的信用評級未經審核,而且除非另有指明,均為標準普爾或惠譽之信用評級,若無標準普爾評級,則為穆迪評級。
2. 地址一覽表
註冊辦事處
31, Z.A. Bourmicht L - 8070 Bertrange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本公司董事
• Paul Smith(主席)
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代收香港特別行政區
銅鑼灣希慎道 33 號
利園一期 16 樓
• Xxxx Xx
19, rue de Bitbourg L-1273 Luxembourg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 Xxxxxxxxxx Xxxxxxxxxxx
29-31 Kasou Street
Flat 402
CY – 1086 Nicosia Cyprus
• Xxxx Xxxxxx
19, rue de Bitbourg
L - 1273 Luxembourg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 Xxxxxx Xxxxxx
香港特別行政區 銅鑼灣希慎道33 號利園一期16 樓
• Xxx Xxxxxxx
200 Berkeley St Boston
MA 02116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管理公司
• Carne Global Fund Managers (Luxembourg) S.A.
6B, route de Trèves
L-2633 Senningerberg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分銷商
• Manulife Investment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The Goddard Building
Haggatt Hall St. Xxxxxxx Barbados
存管處、執行人、過戶處及支付代理
• Citibank Europe plc, Luxembourg Branch 31, Z.A. Bourmicht
L - 8070 Bertrange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不記名股票存管處
• Arendt Services S.A.
19, rue de Bitbourg
L - 1273 Luxembourg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核數師
• PricewaterhouseCoopers Société coopérative
Reviseur d’Enterprises 2, rue Xxxxxxx Xxxxxxxx
B.P. 1443, L - 1041 Luxembourg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投資管理人
• Fiera Capital (UK) Limited 39, St. Xxxxx’ Street London SW1A 1JD
United Kingdom
(新興東歐基金及拉丁美洲股票基金的投資管理人)
• Manulife Investment Management (US) LLC
197 Clarendon Street Boston
MA 02116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環球股票基金、環球多元資產入息基金、環球房地產基金、環球資源基金、xx護理基 金、優先證券收益基金、策略收益基金、美國債券基金、美國股票基金、美國小型公司基金及美國特別機會基金的投資管理人)
• T. Rowe Price International Ltd 60 Queen Victoria Street London EC4N 4TZ
United Kingdom
(歐洲增長基金的投資管理人)
• 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Manulife Investment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特別行政區
銅鑼灣希慎道33 號利園一期16 樓
(東協股票基金、亞洲總回報基金、亞太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亞洲股票基金、亞洲高收益基金、亞洲小型公司基金、中國總回報債劵基金、中華威力基金、巨龍增長基金、大中華機會基金、印度股票基金、日本股票基金及台灣股票基金的投資管理人)
• 盛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Sensible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香港特別行政區皇后大道中99 號中環中心43 樓
(亞洲威力股息股票基金的投資管理人)
分投資管理人
• 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Manulife Investment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特別行政區
銅鑼灣希慎道33 號利園一期16 樓
(環球多元資產入息基金的分投資管理人)
• 惠理基金管理公司(Value Partners Limited)
香港特別行政區皇后大道中99 號中環中心43 樓
(亞洲威力股息股票基金的分投資管理人)
投資顧問
• 宏利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Manulife Investment Management (Taiwan) Co. Ltd.)
中華人民共和國
台灣
台北市11073
松仁路89 號9 樓
(台灣股票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投資顧問)
法律顧問
• 盧森堡
Linklaters LLP
Avenue J.F. Kennedy 35 L - 1855 Luxembourg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 香 港
德杰律師事務所(Dechert)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中環康樂廣場一號怡和大廈31 樓
3. 結 構
3.1 子 基 金 及 類 別
x公司在保留單一公司實體的管理優勢的同時向投資者提供國際範圍的投資機會。本公司符合2010 年法律第一部份項下作為SICAV 的集體投資計劃的資格。本公司的股份現時由28 項子基金組成,如附錄一所述,每一項子基金分別與一個獨立的投資組合相連繫。各子基金可發行多於一個受不同的發行條款規限的股份類別。各類別受不同的條件規限,包括(但不限於)不同的貨幣結算單位、最低認購額、最低持股額、認購、贖回或轉換股份應付的收費、本公司各服務供應商的收費及應付給股東的股息及其他利益(如有)。
可供投資的類別如下:
類別: | 可供以下投資者投資: |
A AA 類別組R 類別組 | 零售投資者 |
HI | 符合分銷商不時指定的要求的機構投資者 |
I 類別組 | 機構投資者 |
I2 類別組 | 高淨值的個人、機構及符合分銷商指定的要求或獲分銷商全權酌情豁免要求的其他投資者 |
I3 類別組 | (i) 由宏利實體管理的任何集體投資計劃或互惠基金; (ii) 於收到認購要求時就費用事宜已與宏利實體訂立協議的機構投資者; 上述投資者亦須符合分銷商指定的要求或獲分銷商全權酌情豁免要求。 |
I4 類別組 | 由宏利實體管理以及符合分銷商指定的要求或獲分銷商全權酌情豁免要求的任何集體投資計劃或互惠基金。 |
J | 日本投資信託或日本基金中基金 |
P 類別組 | 私人銀行經銷商、私人財富及其他類似的經銷商的客戶以及符合分銷商指定的要求或獲分銷商全權酌情豁免要求的其他投資者 |
S 類別組 | 新加坡零售投資者 |
T | 台灣零售投資者 |
類別 | 結算貨幣 | 最低初次投資額 (或等值的任何其他主要貨幣) | 最低持股額 | 最低隨後投資額 (或等值的任何其他主要貨幣) | 初次收費 | 轉換費 | 贖回費 |
A | 美元(USD) | HK$1,560,0001,* | HK$1,560,000 (或等值的任何其他主要貨幣)2,* | HK$1,000 | 不適用 | 最高為就贖回的股份應付的總贖回價的1% | 認購後最初2年內最高為贖回價的1% |
AA | 美元(USD) | HK$20,0001 | HK$20,0002 | HK$1,000 | 最高為認購金額的5%3 | 不適用 | |
AA 累積 | 美元(USD) | HK$20,0001 | HK$20,0002 | HK$1,000 | |||
AA(澳元對沖) | 澳元(AUD) | HK$20,0001 | HK$20,0002 | HK$1,000 | |||
AA(加元對沖) | 加元(CAD) | HK$20,0001 | HK$20,0002 | HK$1,000 | |||
AA(港元) | 港元(HKD) | HK$20,0001 | HK$20,0002 | HK$1,000 | |||
AA 收益 | 美元(USD) | HK$20,0001 | HK$20,0002 | HK$1,000 | |||
AA(澳元對沖) 收益 | 澳元(AUD) | HK$20,0001 | HK$20,0002 | HK$1,000 |
AA(加元對沖) 收益 | 加元(CAD) | HK$20,0001 | HK$20,0002 | HK$1,000 | 最高為認購金額的5%3 | 最高為就贖回的股份應付的總贖回價的1% | 不適用 |
AA(港元)收益 | 港元(HKD) | HK$20,0001 | HK$20,0002 | HK$1,000 | |||
AA(新加坡元對沖) 收益 | 新加坡元(SGD) | HK$20,0001 | HK$20,0002 | HK$1,000 | |||
AA(美元)每月派息(G) | 美元(USD) | HK$20,0001 | HK$20,0002 | HK$1,000 | |||
AA(澳元對沖) 每月派息(G) | 澳元(AUD) | HK$20,0001 | HK$20,0002 | HK$1,000 | |||
AA(加元對沖) 每月派息(G) | 加元(CAD) | HK$20,0001 | HK$20,0002 | HK$1,000 | |||
AA(港元)每月派息(G) | 港元(HKD) | HK$20,0001 | HK$20,0002 | HK$1,000 | |||
AA(新加坡元對沖) 每月派息(G) | 新加坡元(SGD) | HK$20,0001 | HK$20,0002 | HK$1,000 | |||
R(美元)每月派息(G) | 美元(USD) | HK$20,0001 | HK$20,0002 | HK$1,000 | |||
R(港元)每月派息(G) | 港元(HKD) | HK$20,0001 | HK$20,0002 | HK$1,000 | |||
S | 新加坡元(SGD) | S$1,0001 | S$1,0002 | S$100 | |||
S對沖 | 新加坡元(SGD) | S$1,0001 | S$1,0002 | S$100 | |||
S 收益 | 新加坡元(SGD) | S$1,0001 | S$1,0002 | S$100 | |||
S(對沖)每月派息(G) | 新加坡元(SGD) | S$1,0001 | S$1,0002 | S$100 | |||
S 每月派息(G) | 新加坡元(SGD) | S$1,0001 | S$1,0002 | S$100 | |||
T | 美元(USD) | HK$20,0001 | HK$20,0002 | HK$1,000 | |||
P(美元)收益 | 美元(USD) | US$100,0001 | US$100,0002 | US$10,000 | |||
P(澳元對沖)收益 | 澳元(AUD) | A$100,0001 | A$100,0002 | A$10,000 | |||
P(港元)收益 | 港元(HKD) | HK$1,000,0001 | HK$1,000,0002 | HK$100,000 | |||
P(新加坡元)收益 | 新加坡元(SGD) | S$100,0001 | S$100,0002 | S$10,000 | |||
P(新加坡元對沖) 收益 | 新加坡元(SGD) | S$100,0001 | S$100,0002 | S$10,000 | |||
P(美元)每月派息(G) | 美元(USD) | US$100,0001 | US$100,0002 | US$10,000 | |||
P(澳元對沖) 每月派息(G) | 澳元(AUD) | A$100,0001 | A$100,0002 | A$10,000 | |||
P(港元)每月派息(G) | 港元(HKD) | HK$1,000,0001 | HK$1,000,0002 | HK$100,000 | |||
P(新加坡元)每月派息(G) | 新加坡元(SGD) | S$100,0001 | S$100,0002 | S$10,000 | |||
P(新加坡元對沖) 每月派息(G) | 新加坡元(SGD) | S$100,0001 | S$100,0002 | S$10,000 |
J | 美元(USD)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最高為就贖回的股份應付的總贖回價的1% | 不適用 |
HI | 美元(USD) | US$100,0001 | US$100,0002 | US$10,000 | 不適用 | ||
I | 美元(USD)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I 累積 | 美元(USD)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I2 | 美元(USD)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最高為認購金額的 5% | ||
I2(新加坡元對沖) | 新加坡元(SGD)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I3 | 美元(USD)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I3累積 | 美元(USD)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I3(新加坡元)累積 | 新加坡元(SGD)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I3 收益 | 美元(USD)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I4(人民幣對沖) 收益 | 人民幣(RMB)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1 或董事(或其代表)可(酌情)接納的較低款額。 2 除非董事(或其代表)另行訂明則作別論。 3 亞洲總回報基金及策略收益基金的S(對沖)類別股份的初次收費最高為認購金額的3.5% * 2007年12月29日之前作出的認購:HK$5,000(或等值的任何其他主要貨幣) 2007年12月29日或之後作出的認購:HK$1,560,000(或等值的任何其他主要貨幣) |
董事會可不時增設具有不同專門投資目標的子基金及為各子基金設立一種或多種類別。所有各子基金及其可供認購的類別之詳情列載於本售股章程附錄一。任何子基金及╱或類別唯有在就提呈發售或出售給予某一司法管轄區適當的當地政府、監管或規管當局通知並於必需的通知期屆滿而且╱或者必需的註冊、批准或認可已經實現或獲得後,而且在一切情況下均已經符合所有適用的法律和規管要求後,方會在該司法管轄區提呈發售或出售。
4. 投資目標及投資策略
x公司的目的是向投資者提供廣泛國際系列的多元化積極管理的子基金。透過它們各自特定的投資目標及策略,向投資者提供參與符合其投資宗旨的選擇的地區或常規設立的多元化投資組合的投資機會。本公司的總策略是透過主要為對廣泛系列的股票及可轉讓債務證券的投資達致多元化的效果。
在其投資限制中所設定的限度的規限下,而且與各子基金的特定投資目標和策略相一致,各子基金(除非另有具體註明)作為其部份投資策略可投資於或利用FDIs,包括證券、證券指數及貨幣期權、關於貨幣的遠期、金融期貨合約及相關的期權,以及掉期。FDIs 可以是在交易所交易的,亦可是場外交易的,惟其須為與專門從事此類交易而且在特定市場活躍的第一流的機構訂立的。所有子基金均可在輔助基礎下持有流動資產。
本公司可對某些股份類別的股份就有關的子基金的基礎貨幣尋求對沖。如作出了對沖,其效果可能反映在上述子基金的資產淨值上,並因此反映在該類別的業績表現上。同樣,上述對沖交易所發生的任何費用將由發生該等費用的有關股份類別承擔。
請注意,不論基礎貨幣相對於其他貨幣貶值還是升值,都可作出上述對沖交易。如已作出上述對沖,則對於相對於基礎貨幣的貨幣貶值的風險,有關類別的投資者可得到重大保護,但是這亦可能妨礙投資者從貨幣相對基礎貨幣升值而獲利。
不能保證所採用的貨幣對沖會完全消除相關投資貨幣的貨幣風險。
各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請參閱附錄一。本公司的投資及借貸限制列載於附錄二第2 段。
4.1 一 般 投 資 目 標
4.1.1 股 票 基 金
由於各股票基金的主要目標是資本增長,預期派息金額不會大-請參閱第10 節適用於有關子基金及類別的派息政策。
4.1.2 債 券 基 金
各債券基金的主要目標是透過主要投資於固定收入的證券盡量擴大現時收入及資本增值的總回報。在第10 節中所述適用於有關子基金及類別的派息政策的規限下,財政年度內從基礎證券收到的股息應再投資於有關的子基金。
4.1.3 混 合 基 金
各混合基金的主要目標是透過主要投資於一項多元化的固定收益及股本證券投資組合,以尋求賺取收入並提供長遠資本增值潛力。請參閱第10 節適用於有關子基金及類別的派息政策。
4.2 一 般 投 資 策 略
在選擇投資時,投資管理人將着重以由上而下方法將資產分配到各個國家,按經濟和地區的總體宏觀經濟環境評估市場的價值。然後對公司進行詳盡的分析以決定所持有的投資組合。此一方式廣泛地被稱為「以價值為本之增長」,其做法是仔細考慮價格高低及入市時機以後才作出追求增長的投資。
4.2.1 股 票 基 金
在任何適用規則的規限下,子基金將投資於有關國家或地區內尚未在各投資管理人批准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之股份,但唯有在各投資管理人認為該等證券有合理預期將會上市的情況下方可如此。子基金可投資於在其有關國家或地區境內的、但在該國家或地區外上市及交易的公司的債務證券(不論是否屬於投資級的)及預託證券。可能在有些時期按各投資管理人建議,子基金持有大量現金是合適的,包括(但不限於)在下列情況下:各投資管理人認為證券價格並不有效地反映其公平價值;市場流動性令人憂慮;及╱或缺乏投資機會。
4.2.2 債 券 基 金
債券基金投資組合是按「由上而下」及「由下而上」的雙重策略管理。據此在進行國家╱經濟範疇分配過程中,投資管理人有機制決定哪一個國家╱行業將從現時及將來的經濟變化得益。同時,這也方便投資管理人經考慮發行機構的財務情況及證券作擔保之情況及其他特點選擇被低估價值的個別證券。
為了增加總回報,在不抵觸子基金各自的投資目標及策略的範圍內,凡是看到最佳投資機會,子基金均可利用所有各種有供應的債務證券。因此,各子基金將投資於許多不同的發行機構的所有質量等級及期限的債務證券,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以美元結算的非美國政府和公司證券、按揭相關的證券、市政債務產品、資產抵押證券、抵押擔保證券、實物支付債券、高息債券、非美國發行機構的債務╱股權證券、新興市場債務及美國國庫抗通脹證券。
為免發生疑問,雖然各子基金將主要投資於政府、政府及超國家代表機構、地方及地區機構及公司發行機構發行的債券及其他固定及浮動利率的證券之投資組合,但是各子基金可不時由投資管理人酌情決定為按市場通行情況部署其投資組合,亦投資於證券化或結構性的債務╱信貸票據。此等票據可包括ABS、MBS、CMBS、CMOs 及轉付證券1。
對任何上述票據(下一句所述類型的MBS 及轉付證券除外)的投資總計不可超過有關子基金資產淨值的25%。在美國提供及由美國Ginnie Mae 或房利美及房地美發行的MBS 及轉付證券總計不可多於有關子基金資產淨值的50%。
各子基金可由其投資管理人酌情決定,為子基金股東的最佳利益,繼續持有在購買後其信用評級降低到低於其平均信用評級的債務證券,但是,(i) 這應是與本售股章程規定之有關子基金的個別投資目標和策略相一致的,而且(ii) 投資管理人應正在履行其受託義務,監察對子基金相關投資項目有影響的表現及重大事件及由其酌情決定採取適當行動以保護子基金股東的利益。
1 ABS、MBS、CMBS、CMOs 及轉付證券的基本特點及與其相關的投資風險的進一步資料,請參見下文第5.20.6 節「抵押╱證券化產品風險」題下所述。
4.2.3 混 合 基 金
若子基金為混合基金,其有關投資管理人或分投資管理人將設法在附錄二所訂明投資限制及適用法規規限下投資於一系列核准股本及債務證券(直接及╱或透過其他UCITS 及╱或UCIs),以達致投資目標。
此外,若子基金為混合基金,可在附錄二所訂明投資限制及適用法規規限下間接尋求投資於另類資產,包括主要透過(但不限於)房地產及商品相關可轉讓證券(包括REITs)、金融指數衍生工具,以及透過投資於該等資產類別的UCITS 或UCIs(包括交易所買賣基金及封閉式基金)。每項該等子基金對上文所列各個資產類別的投資(如有)多寡,將由有關投資管理人或分投資管理人按照為子基金訂明的投資目標釐定。子基金可按照各自的投資目標而在此等資產類別之間作動態配置以達致各自的投資目標,以及主動管理資本虧損風險。子基金並可在若干情況(包括正物色適當投資機會或基於市場或經濟狀況普遍不利)下暫時投資於現金、現金工具或短期貨幣市場證券或持有持倉。
5. 一般風險因素
5.1 投 資 風 險
各子基金均會涉及重大市場波動並有所有投資所固有的風險,而投資者應明白,股份的價值可升亦可跌。投資者可能不能收回其原有的投資。對子基金的投資是為產生長期回報而設計,不適合短期投機。
對子基金的投資涉及風險。這些風險可包括或關於,除別的外,股票市場、債務證券市場、貨幣、利率、信貸、流動性及不穩定性的風險及政治風險,以及該等及其他風險的任何組合。茲亦提醒投資者,風險因素會同時發生及╱或互相結合,對股份的價值產生不可預見的影響。對於風險因素的任何組合可能對股份價值產生的影響,不能提供任何保證。
投資於股票的子基金會有一般與股票投資相關的風險,即證券的市值可跌亦可升。影響證券的作價的因素眾多,包括(但不限於)當地及環球市場的商業信心、投資情緒、商業周期、政府及中央銀行的政策、政治環境、經濟環境以及商業及社會條件等的改變。在某些情況下,證券交易所通常有權將在有關交易所交易的任何證券暫停或限制交易。暫停或限制交易意味著該等證券不可能變現,而投資於該等證券的子基金可能會遭受損失。
5.2 本公司的傘子結構,及交互負債風險
各子基金無論其盈利能力高低,將負責支付其費用和支出。本公司是各子基金之間的法律責任分開的傘子基金。儘管有上述規定,不能保證在另一司法管轄區的法院對本公司提出訴訟時,各子基金的分開的性質一定得以支持。另外,不論各子基金之間是否有交互法律責任,涉及一項子基金的訴訟可能將本公司作為一個整體捲入,而有可能影響所有子基金的運作。
5.3 國 際 投 資
投資於不同國家的公司及政府發行的證券涉及某些風險。這些風險包括利率及匯率波動、地區政治及經濟發展及可能實施的外匯控制或對該等投資適用的其他當地政府法律或限制。集中投資於單一國家證券的子基金的投資者將完全承受該國經濟及股市的週期。與投資於幾個國家或地區的子基金相比,其風險及潛在的回報均可能有所增加。如子基金專注於特定的行業,缺乏分散風險,該子基金的價值比廣為分散投資於各行各業的子基金,價值波動會大很多。
由當地代理人、結算╱交收系統或證券代理人所持有的證券可能未能受到與盧森堡境內持有的證券所獲得的同樣好的保護。尤其是會有因當地代理人或系統無償債能力造成的損失。在某些市場,是不可能將實益所有人的證券分開或區別認定的,或者其分開或區別認定的做法可能與較發達市場的做法不同。
5.3a 英國脫歐導致的變動
英國選民在2016 年6 月23 日舉行的公投中議決脫離歐盟。公投結果導致英國及廣泛歐洲的國家政治及經濟不穩以及金融市場波動。隨著英國落實其脫離歐盟的條款,事件亦可能導致該等市場的消費者、企業和金融市場信心削弱。影響範圍將部分視乎英國與歐盟隨最終脫歐協議落實後所作各項安排的性質,以及英國繼續引用以歐盟法律為依據的法律的程度。英國與歐盟所協定的政治、經濟和法律框架的長期執行,有可能導致英國及廣泛的歐洲市場局勢持續不明朗,並且導致長時間波動的加劇。英國脫離歐盟、脫歐預期或脫歐條款亦可能導致英國(並有可能全球)金融市場嚴重不明朗,可能對投資於在英國及╱或歐盟擁有重大業務及╱或資產的投資組合公司的子基金的表現、資產淨值、該子基金的盈利及股東回報構成重大及不利影響。脫歐亦有可能加大在歐盟集資的難度及╱或加強監管合規負擔,令任何該等子基金日後的活動有所限制從而對回報構成負面影響。
此不明朗局面造成的波動或會意味著任何有關子基金及其投資的回報會因為市場走勢、英鎊及╱或歐元的價值可能下跌、以及任何英國信貸評級下調而蒙受不利影響,亦可能導致任何該等子基金執行審慎貨幣對沖的政策更加困難或成本更高。
5.4 未上市證券的風險
這是與未上市公司的股票等,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相關的風險。該等投資的價格可能不穩定,而且由於流通量的限制,出售未上市證券可能會有延誤及╱或損失。對於集中投資特定市場、行業、行業組合、工業部門或資產類別的證券的子基金,這可能會增加股價的波動。
5.5 新 興 市 場 風 險
投資者應注意,任何子基金的投資組合可投資於一般所稱的新興經濟體系或市場,該等經濟體系或市場之特殊風險(包括較大股價波動、較低股票流通量、政治及社會不明朗因素及貨幣風險)會遠較世界上成熟的經濟體系或主要股票市場一般相關的風險為高。另外,某些新興經濟體系有高通脹、高利率及大量外債的風險,這些因素可能影響整體經濟的穩定。有關某些子基金的市場╱特點的具體風險之詳情列載於附錄一。
在本公司可投資的某些新興經濟體系或市場,本公司可能承受比已發展的經濟體系或市場高的風險,尤其是由於對其服務供應商、代理人、聯絡人或代表之清盤、破產或無力償債的保護,子基金因此而承受對該等人士的行為或不行為的風險。從上述服務供應商、代理、聯絡機構或代表收集或收到的資料,與報導標準及要求較嚴的發達經濟體系或市場關於代理、聯絡機構或代表的類似資料相比,較不可靠。
投資者應注意,適用於該等子基金會投資的新興經濟體系或市場中的某些公司之會計、核數和財務報告標準、慣例和資料披露要求可能有別於金融市場發展較完備的國家,因此投資者能獲得的資料可能會較少,也可能已經過時。
各子基金之資產價值亦可能受不明朗因素影響,例如政府政策的改變、稅務法例、貨幣匯返原國之限制,以及子基金可能投資的新興經濟體系或市場的政治、法律或條例的發展,特別是某些新興經濟體系或市場對外資擁有公司權益上限的法律的改變、該等行業可能被國有化、資產被沒收及被徵收沒收性賦稅。
5.6 政 治 及 監 管 風 險
子基金所投資的市場的政府政策或法律之改變會對該等市場的政治或經濟的穩定有不利影響。子基金據以投資於某些市場的影響外商投資業務的法規繼續以不可預測方式演變。另外還有政府可能阻止或限制外資匯出或透過法院獲得補救的風險。雖然已經有基本商業法律,它們經常是不清晰或自相矛盾的,受不同的解釋規限、而且可隨時作出對子基金利益不利的修訂、修改、廢除或取代。
在某些市場的投資還可能需要大量執照、許可、監管上的同意、證明書及批准,包括本公司的執照和許可、供子基金在有關的證券交易中心或市場從事證券交易的相關證券交易代號的註冊及稅務當局的結清證明。不能獲得特定執照、許可、監管同意、證明書或批准會對本公司或子基金的經營有不利影響。
5.7 天然資源行業風險
某些子基金因專注於天然資源行業而比投資於較多種類的工業的子基金承受大得多的不利發展的風險。天然資源行業的公司的證券會經受比其他工業的公司證券較大的價格波動。該等公司用作原料或生產的某些商品,由於全行業的供求因素,價格波動很大。因此,天然資源行業的公司對影響其盈利能力的來料供應或其出售的產品只有有限的議價能力。集中投資於大量天然資源資產的公司的證券會使該等子基金比較廣泛多元化的互惠基金受天然資源價格變動較大影響。該等子基金有在經濟逆轉或天然資源需求不景氣時表現很差的風險。
5.8 託管、結算及交收風險
某些新興經濟體系或市場缺乏適當的託管、結算及交收系統,可能會阻礙在該等市場的部分或全部投資,或者要子基金為作出任何此種投資時接受較大的託管、結算及╱或交收風險。由於制度不完全而有不能確保證券轉讓、估值、賠償及╱或登記、證券登記過戶、證券託管及交易變現的風險。此等風險不會如此頻繁地發生於發達市場或經濟體系。
在某些經濟體系或市場,過戶處不總是受有效的政府監督,資產的登記有特定的風險,證券的託管和保管亦如此。在一些那樣的新興經濟體系或市場內,投資組合的資產的登記可能會出現困難。在如此情況下,子基金的持股登記可能會因為違約、疏忽或擁有權不獲承認等原因而喪失,導致子基金蒙受損失。有時投資項目會以當地過戶處發給的確認形式作為證明,但該等當地過戶處不受到有效的監管或者並非獨立於發行人。存在欺詐、疏忽或拒認擁有權的可能,進而可能導致投資登記完全喪失。投資者應注意到該等子基金可能會因這些登記問題蒙受損失。
新興市場或經濟體系可供實現交易的結算和交收系統與已發展的市場或經濟體系的系統相比發展可能十分不完備,致使交易的結算及證券轉讓的過戶登記延誤及有其他重大困難。在某些經濟體系或市場,有些時候,結算及交收跟不上證券成交量,使交易難以作出。這些市場的結算及交收問題可能影響子基金的價值及變現能力。子基金因結算及交收問題而不能購買其欲購買的證券會使其失去有吸引力的投資機會。由於上述問題而不能出售投資組合內的證券會使子基金因該證券其後價值下跌而遭受損失,或者如子基金已簽訂出售證券的合同,會因此而對買方有潛在的法律責任。
另外,上述經濟體系或市場有不同的結算及交收程序。子基金會承受與其交易的各方或其交易所透過的各方的信用風險,而且還會承擔交收不到的風險。子基金會投資的某些新興市場或經濟體系的有關證券交易的結算及交收的市場常規可能會增加該等風險。在某些證券市場,交易不是按付款交割╱付款收貨(DVP/ RVP) 的原則實施,而現金及證券的交收日期不相同會造成交易對手風險。
5.9 小 型 公 司 風 險
某些子基金可(但不限於)投資於相關市場的中小型公司。此舉較投資於規模較大、基礎較穩之公司會面對更大的風險,特別是小型公司之生產線、市場或財政資源通常都比較有限,可獲得與公司有關的資料亦較少,而且公司可能只靠少數個別人士管理。
5.10 貨 幣 風 險
子基金的資產可主要投資於不是以其有關的記帳貨幣為單位的證券,因此該等子基金將按該等貨幣收取投資收益。其中某些貨幣兌換成記帳貨幣時價值可能會下跌。該等子基金將以有關的記帳貨幣計算資產淨值和分派股息,因此有貨幣兌換風險。由於有關子基金的記帳貨幣與任何其他貨幣之間的匯率波動,該風險將視乎子基金作出該等投資的程度,影響該等股份之價值。另外,股份類別的指定幣值有可能並非子基金的基礎貨幣,而該等股份類別的股東可能因該指定貨幣與子基金基礎貨幣之間匯率的波動而蒙受不利影響。另外,任何國家的外匯控制會對從該國匯回資金造成困難。
5.10.1 人民幣貨幣及兌換風險
投資於以人民幣計價類別之投資者務須參閱下文。人民幣採用以市場供求為基礎並參考一籃子外幣的有管理浮動匯率,而人民幣波動乃受到政策控制約束。人民幣兌其他主要貨幣在銀行間外匯市場的每日成交價可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中間價的狹窄範圍內浮動。由於匯率受到政府政策及市場力量影響,所以人民幣兌其他貨幣(包括美元及港元)的匯率容易受外來因素影響而波動。
非人民幣投資者須承擔外匯風險,亦不保證人民幣兌投資者的基礎貨幣(例如港元)的價值不會下降。人民幣一旦貶值,有可能對投資者於有關子基金的投資的價值構成不利影響。
香港離岸人民幣(「CNH」)與中國內地在岸人民幣(「CNY」)雖屬同一種貨幣,但卻在不同兼互不相連而且獨立運作的市場上買賣,亦因此基於不同匯率買賣。就此而言,CNH的匯率未必與CNY相同,兩者亦未必向同一方向波動。CNH 與CNY 若有任何表現分歧,可能會對投資者構成不利影響。
此外,人民幣目前並非可自由兌換的貨幣。人民幣的供應及將外幣兌換為人民幣均受到中國內地當局的外匯管制政策及限制約束。人民幣流動性有機會因為政府管制及限制而收緊,這會對投資者將人民幣兌換為其他貨幣的能力以及人民幣兌換率構成不利影響。由於人民幣不可自由兌換,貨幣兌換會受制於人民幣當時的供應情況而定。就此而言,在接獲大量贖回人民幣計價類別要求的情況下,若投資管理人確定當時並無足夠人民幣可供有關子基金進行貨幣兌換以作結算用途,有關投資管理人可就此擁有絕對酌情權押後就任何贖回人民幣計價類別的要求付款。
5.10.2 人民幣類別相關風險
x基金將會採用CNH 匯率來計算人民幣計價類別的價值。CNH 匯率與CNY 匯率相比可能存在溢價或折讓,買價或賣價之間並可能會存在顯著差價。
按此計算的人民幣計價類別價值將匯率受波動影響。人民幣匯率可升可跌,並無法確保人民幣不會貶值。人民幣一旦貶值,可能會對投資者對有關子基金以人民幣計價類別所持投資的價值構成不利影響。以非人民幣基礎(例如香港)投資者在投資以人民幣計價類別時,或須將港元或其他貨幣兌換為人民幣。投資者其後亦可能須將贖回有關類別時所得人民幣兌換回港元或其他貨幣。投資者在此等過程中將會承擔貨幣兌換費用,若人民幣兌港元或該等其他貨幣在收取贖回所得款項時貶值,可能會承擔虧損。亦不保證人民幣的價值兌投資者的基礎貨幣(例如港元)不會下降。
就對沖人民幣計價類別而言,投資者須承擔附帶的對沖費用,而該等費用可能很大,視乎當時市場情況而定。為對沖而運用的工具的對手方一旦違約,對沖人民幣計價類別投資者可能承受非對沖的人民幣貨幣兌換風險,亦不保證對沖策略將會奏效。
再者,倘若人民幣兌相關投資的貨幣及╱或基礎貨幣升值而相關投資的價值下跌,則投資者所持人民幣計價類別的投資價值可能會承擔額外虧損。
對沖人民幣計價類別會盡力將對有關子基金的基礎貨幣與人民幣作對沖,目標是令對沖人民幣計價類別的表現與有關子基金基礎貨幣計價的同等類別的表現達到一致水平。此策略將限制對沖人民幣計價類別受惠於基礎貨幣兌人民幣升值時帶來的潛在收益。
5.11 流通性及波動風險
子基金可能投資之某些市場,其成交額可能遠低於世界主要股票市場。因此,累積及處置某些投資股份可能較為費時,而交易可能需以較不利之價格作出。由於市值及成交量高度集中於少數公司,與主要市場相比,該等市場之股份流通量亦可能偏低,價格之波幅亦較大。
該等子基金可能投資於基礎較不穩固或仍在發展初期的公司。該等公司可能會面對股價大幅波動,以及由於其證券交投量偏低而流通性較弱的情況。
特定證券在特定時期或特定市場條件下於欲出售的時刻難以出售時,亦可能出現流動性不足的情況。在跌市中,較高風險的證券及衍生工具會較難估值亦較難按公平價格出售。流動性風險有加重其他風險的傾向。例如,如子基金投資於一項無流動性資產,該等投資獲短期通知時的有限變現能力會加重其市場風險。
投資者亦請留意:若接獲大量贖回份要求,有關子基金可能須要為投資變現而接受投資價值的大幅折讓,以滿足該等要求,而子基金或會因買賣該等投資而蒙受虧損。有關子基金及其投資者會因而蒙受不利影響。
如子基金專注於特定的地理區域或市場╱行業,與擁有廣泛多元化投資的子基金相比,可能會有較大集中投資的風險。
如此投資者應留意,對任何子基金的投資均非銀行存款,並無任何存款保險或政府機構加以保險或擔保。價格可能上升迅速,但下跌可以一樣迅速,而在如此下跌時該等證券不總是能出售。
5.12 投 資 風 險 評 級
不能保證各評級機構的評級將繼續按本售股章程所述基準計算及公佈,亦不能保證其不會有明顯修改。評級機構對投資評級過去的成績不一定可作為將來的成績的指引。
5.13 稅 務 風 險
各子基金可投資於所產生的收入需繳納預扣稅及╱或所得稅的證券。該稅項可能對各子基金造成不利影響。茲忠告股東及有意的投資者就認購、持有、出售、轉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子基金的股份可能的稅務或其他後果徵詢專業顧問意見。可能適用本公司的某些稅務後果的摘要列載於本售股章程第10.2 節。然而股東及有意的投資者須注意,該節所含資料並非旨在述明適用本公司或所有各種投資者的所有稅務後果,其中有些投資者將會受特別規則的規限。
5.14 自動清盤及提早終止風險
雖然本公司註冊和成立均屬無限期的,但是董事會可隨時按章程在股東大會上動議將本公司解散。如本公司的公司資本降低到2010 年法律規定的最低資本下限(現時為1,250,000 歐元或其等值的任何主要貨幣)的三分之二以下,必須向股東大會提出將本公司清盤的決議。如本公司或某一子基金的資產淨值分別降低到 US$5,000,000 及US$2,000,000 以下,董事會亦會決議將本公司自動清盤或者將該子基金的所有已發行的股份強制贖回以終止該子基金。另外,在附件三第7 段(強制贖回)或第8 段(子基金的終止╱合併)所討論的情況,董事會還可要求將本公司自動清盤或將子基金提前終止(或將其與另一子基金或盧森堡UCITS 合併)。若所有已發行的股份被強制贖回,應付的贖回價應反映將本公司或有關子基金清盤的預期的變現及清盤費用,但是任何贖回費概不適用。
發生上述自動清盤或提前終止時,股東有權按比例收到本公司或子基金(依情況而定)的資產的利益。於該等資產的任何出售、變現、處置或分派時,本公司或子基金所持有的某些投資價值可能比其原來的成本低,以致股東遭受相當大的損失。另外,本公司或子基金(依情況而定)的任何尚未完全攤銷的組織費用屆時將從本公司或子基金的帳戶中扣除。
5.15 FDIs 風 險
為了達致其投資目標或作為其部分投資策略,而不僅僅是為了有效管理其投資組合及作對沖之用,某些子基金如其有關的投資目標及策略述明,可不時利用認股證、期貨、期權、遠期及其他衍生工具或合約等 FDIs。
這可能導致子基金的資產淨值較大的波動。證券的波動不是固定發生的。例如,波動性的改變會影響某些期權,尤其是價外的期權的價值。波動性有回復中間值的傾向。當波動性達到非常高的程度,其更可能降低而不是增加。相反,當波動性達到非常低的程度,其更可能增加而不是降低。
與上述技巧和工具相關的風險的類型和程度依具體FDI 及子基金總體資產的特點而有所不同。利用該等工具的投資風險可能比其成本所顯示的大,即FDIs 的小量投資可能對子基金的表現有重大影響。
在適用法例不時准許的範圍內,子基金可參與持有FDIs,不論是為了對沖還是其他目的。此種參與會使子基金承受較高的風險,而若子基金不使用此種投資工具就不會受到或遭受此種風險。
雖然利用FDIs 一般會是有利或有益的,但是其所涉風險有別於而且可能大於傳統的證券投資所涉風險。 FDIs 所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管理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變現風險及槓桿風險。
5.15.1 管理風險:管理風險是使用該等工具的投資效果取決於投資管理人根據通行市場條件所作投資決定是否成功的那種對子基金的風險。子基金成功利用FDIs 的能力取決於投資管理人準確預測股價、利率、貨幣匯率或其他經濟因素動向的能力及是否有可變現的市場。如投資管理人的預測不準確,或者如FDIs 的表現不如預期,子基金可能遭受的損失,比其不利用該等FDIs 大。
5.15.2 市場風險:市場風險是指子基金因其FDIs 的市值改變而遭受的風險。子基金如被迫在不利的條件下將其FDIs 出售或平倉,有令其投資組合價值下降之風險。在跌市中,高風險的證券及FDIs 可能較難估值或者子基金可能不能變現該等證券的真正價值。如此投資者應留意,對任何子基金的投資均非銀行存款,並無任何存款保險或政府機構加以保險或擔保。價格可能迅速上升,但下跌可能一樣迅速,而在如此下跌時該等證券不總是能出售。
5.15.3 信用風險:信用風險是因子基金交易對手的無償債能力、破產或違約之可能性而發生的對子基金的風險。它能造成重大損失,甚至使子基金的FDIs 損失全部價值。子基金可能有與其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對於不在認可的市場交易的FDIs 尤其如此。子基金所持有的有關FDIs 的交易對手或發行機構未能履行其合約義務時,這種工具沒有與組織完善的交易所提供給交易參與者的相同的保障,例如交易結算所的履約保證。
5.15.4 變現風險:有關的投資難於迅速購買或出售時存在變現風險,這就限制了投資的機會。如子基金投資策略涉及金融衍生工具,子基金的表現可能由於其不能在有利時間及╱或按有利價格出售或平倉而受到不利影響。交易對手的變現能力會因降低信用評級而減小,而大量現金外流及追加按金的要求會增加子基金的變現風險。如子基金所持投資難以變現,該等投資在短期通知時有限的變現能力將加重其市場風險。
5.15.5 槓桿風險:使用FDIs 會導致某種形式的槓桿作用。使用槓桿能增加回報,但損失的可能亦增大。 FDIs 投資通常需要提供初始按金,其款額與合約的規模相比一般較小,因此交易起槓桿作用。如市埸變動對投資者所持投資部位不利,會有通知要投資者在短期內追加按金。如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追加所需按金,投資可能被平倉而遭到損失。槓桿作用往往會擴大FDIs 價格或作為其基準的證券的價值的任何上升或下跌的作用,因此,市場相對性較小的變動可能對FDIs 會有比普通債券或股票大的影響。
為管理因使用FDIs 而發生的風險,本公司有意密切監控對該等工具的參與和持倉,並將確保採用適合於有關子基金的風險情況適當的風險管理程序。
5.16 非為投資目的而投資於FDIs
子基金的投資策略一般並不包括使用FDIs,而且子基金不為了達致其投資目標或為了投資而廣泛使用 FDIs,但是在正常情況下為了有效管理投資組合和對沖,可不時利用FDIs。子基金為上述目的可使用的 FDIs 主要包括(但不限於)認股證、期權、期貨、掉期及遠期合約。雖然利用FDIs 一般會是有利或有益的,但是如此利用FDIs 使子基金涉及額外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上文第5.15 節所概述的風險,即管理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變現風險及槓桿風險。
最終發生上述任何風險皆會對子基金的資產淨值有不利影響。在不利的情況下,子基金使用FDIs 對於有效管理投資組合或對沖可能是無效的,而子基金可能因此遭受重大損失。
5.17 證 券 借 貸
子基金可從事證券借貸。從事證券借貸的子基金將被涉及任何證券借貸合約的對手的信用風險。子基金的投資可能會借給對手一段時間。對手違約而抵押品的價值又低於借出的證券的價值就會導致有關子基金價值降低。本公司有意確保借出的所有證券都有足夠的抵押,但是,如果任何借出的證券沒有足夠的抵押(例如,由於由支付延遲而發生的時間上的問題),有關子基金將相應涉及有任何證券借貸合約的對手的信用風險。
本公司現時不從事任何證券借貸交易,而在本公司開始從事此類交易前,本售股章程將於適當時候作出修訂。
5.18 回購及反向回購協議
子基金可訂立回購及反向回購協議。
根據回購協議,子基金向對手出售證券,同時同意按議定的價格和日期購回證券。出售價與回購價之差額即交易的成本。再出售價一般高於購買價,反映議定的協議期間的市場利率。
反向回購協議規定,子基金從對手購買投資,而對手承諾按議定的再售價格於議定的未來日期回購證券。如果賣方違約,而由於市場波動,出售有關證券連同子基金就有關協議持有的任何其他抵押品所得款額可能會低於回購價,子基金因此會遭受損失,子基金就如此承擔風險。唯有在合約期限屆滿後,或者對手行使回購證券的權利時,子基金方能出售作為回購協議標的證券。
本公司現時不從事任何回購或反向回購交易,而在本公司開始從事此類交易前,本售股章程將於適當時候作出修訂。
5.19 業績表現費風險
除了收取管理費外,有關的投資管理人亦可根據股份資產淨值的升值收取業績表現費。
投資者應注意,除非另有指明,否則本公司的長期政策是有權收取業績表現費的有關子基金不為了確定應付給投資管理人的業績表現費而實行均衡或發行不同系列的股份。由於計算每股資產淨值會不僅計入變現的收益亦計入未變現的升值,因此,可能會就後來從未變現的收益支付業績表現費。會有即使贖回的股東遭受投資資本損失,贖回股份的股東可能仍承擔業績表現費的風險。
業績表現費計算的詳情,請參見第9.5.2 節。
5.20 債 券 基 金
債券基金可投資於承擔下述基本風險的證券:
5.20.1 信貸風險:這是指公司債券的發行人因不及時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而違約的風險,或者對發行機構支付上述款項的能力的負面看法會使該債券的價格下跌的風險。信貸風險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對債券發行機構的財政穩健狀況的看法。一般而言,高回報的債券信貸風險較高。其價格會因經濟、一個行業或一間公司的壞消息而下跌。股份價格,收益及總回報與較不進取的債券子基金相比波動較大。子基金持有的債券如信用評級被降級或無力償還,子基金可能有虧損。如某些行業或投資表現不如子基金所預期,子基金可能比同類子基金表現差或者有虧損。
5.20.2 利率風險:當債券結算貨幣的利率上升,債券的價值會下降,使有關投資組合的價值降低。如利率變動使子基金的可通知償還的證券比預期早或延期很多繳清,該子基金股份價格會貶值。子基金平均償還期限加長會使其對利率風險更為敏感。
5.20.3 新興市場風險:與發達市場相比,新興市場的市場風險可能較大,尤其是在那些具有專制政府,政治不穩定或高稅收等特點的市場。這些市場中的證券或許比較反覆,較不易變現,參與費用較大,而且有關投資的資料或許不完全或者不可靠。由於這些市場條件,子基金的策略分析或其執行可能有瑕疵。某些證券可能變得難以估值或難以在合意的時間按合意的價格出售。此種投資環境可能給子基金的資產淨值帶來負面影響。
5.20.4 交易對手風險:這是指與發行機構或交易對手無清償能力及╱或其未能履行其合約義務有關的損失風險。
5.20.5 高息債券風險:影響高息債券表現的主要風險因素是利率和信貸風險。兩者上文均有更詳細的說明。
5.20.6 抵押╱證券化產品風險:以下的xx旨在向投資者提供有關ABS、MBS、CMBS、CMO 及轉付證券的基本特點及投資於此等工具的風險的資料。
(i) ABS: ABS 是由能變現的金融資產的不相關聯的組合抵押發行(或證券化)的證券。以資產抵押並證券化是一種融資技術。它將在許多情況下本身較少流動性的金融資產集合在一起轉換成為可在資本市場提呈發售和出售的票據。
在一個基本證券化結構中,一個實體(經常是一個金融機構,一般稱為「發起人」),產生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透過關聯實體取得金融資產(例如按揭貸款)的一個組合,然後再將該等金融資產直接或透過關聯實體出售給發行由該等金融資產「抵押」或支持的證券的特別設立的投資載體。因此被稱為「資產抵押證券」。
(ii) MBS: MBS 是代表對來自按揭貸款(最常見為住宅房地產按揭貸款)集合的現金流的所有權的債務債券。按揭貸款是從銀行、按揭公司及其他提供按揭貸款者購得,然後由政府、半政府或私人實體組成集合。證券化的過程如上所述,而證券由該實體發行,代表對集合中貸款的借款人的本金及利息的支付的申索權。
大部分於美國發行的MBS 由Ginnie Mae 或房利美及房地美提供。Xxxxxx Xxx 有美國政府支持,擔保投資者定期收到付款。房利美和房地美,也提供某些擔保,而且,雖然沒有美國政府支持,但有向美國國庫2 借款的特別權力。某些私人機構如經紀行、銀行及住宅建築商也將按揭貸款證券化,其證券被稱為「私人標籤」的按揭證券。
(iii) CMO: CMO 乃MBS 之一種,是代表對來自大批住宅按揭貸款集合的特定現金流的申索權的債券。按揭貸款的本金還款及利息付款的現金流被分割成稱為不同層次的不同類別的 CMO 權益。各層次可有不同的信貸評級、本金餘額、票面息率、提前還款風險及到期日期(可為幾個月至二十年)。
2 2008 年9 月7 日,房利美和房地美被美國政府置於聯邦住房金融局(「FHFA」)的法定保護之下。國庫及FHFA 設立了優先股購買協議。此乃國庫與被保護的實體之間的合同性協議。根據該等協議,國庫將確保兩家公司均維持正資產淨值。此等協議向政府資助企業(「GSE」)的債務(優先及次項債務)持有人提供額外的擔保和清淅度,以此支持市場的穩定,而且向GSE 按揭支持的證券之投資者提供額外的信心,以支持按揭的提供。此一承諾消除了一切強制接收的威脅,而且確保受保護的實體有能力履行其財務義務。
(iv) CMBS: 與住宅MBS 不同,CMBS 是由產生入息的商業房地產支持。在CMBS 交易中,大小不同、地產類型及地點不同的許多單一的按揭貸款被集合在一起轉讓給一項信託。信託發行一系列收益率、存續期及付款優先次序不同的債券。然後全國公認的信貸評級機構對各債券類別作出信貸評級,範圍從投資級別(AAA/Aaa 至BBB-/Baa3) 至低於投資級別 (BB+/Ba1 至B-/B3) 及比最低債券評級還要低的無評級的類別。
(v) 轉付證券:此類證券是按將各種按揭貸款集合一起用作擔保轉付證券的抵押結構發行,該結構將被抵押的集合所產生的現金流(扣除費用)的按比例的份額「轉付」給持有人。此類證券可由不同的機構如GinnieMae、房利美及房地美發行。
上述證券提供合成或其他形式的參與相關資產。其風險╱回報情況由來自該等資產的現金流決定。按其本質,這些證券不一定是性質相同的,而其相關資產可以有許多形式,包括(但不限於)住宅或商業按揭貸款。它們可能採用槓桿,這會使票據波動性比不採用槓桿的大。在市場波動時期,此等證券承受流動性或信用降級問題的風險會增高。
資產抵押證券(ABS、MBS 及CMBS) 的結構主旨,除了別的以外,是要使投資者完全不用承受產生或取得金融資產的發起人的公司信貸風險。然而,該等結構項下的付款主要取決於在其所基於的為確保定期付款而策劃的相關滙集及其他權利(例如流動性機制、擔保或一般稱為信用增強的其他特點)中的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例如,MBS 貸款由住宅業主償還,而CMBS 貸款由依賴租戶和顧客提供現金流償還按揭貸款的房地產投資者償還。如此則可能影響借款人及房地產的一般經濟活動或現金流的任何因素都造成一項風險(例如借款人及房地產信貸風險)。
CMBS及CMO的結構會根據信貸風險╱收益╱期限的水平將所基於的現金流分層使用。這就形成了一般稱為「分層順序」的順序支付結構。每一個月從所有貸款集合收到的現金流量從持有最高評級證券的投資者開始向投資者支付,直至該等證券應計的所有利息均已付清。然後,利息支付給較次一層次的證券持有人,依次逐級如此。收到的本金還款亦如此照辦。如借款人合同約定的貸款的付款有短缺,或者如貸款的抵押品被變現而不能產生足夠的收入以滿足所有各層次的付款,最低層次類別的投資者將蒙受損失,而若仍有損失,則由較高層次逐次由低向上承受。
一般而言,利率上升勢必使與固定利率按揭貸款有關的證券的期限延長並使其對利率變動更為敏感。結果,在利率上升期間,持有與按揭貸款有關的證券之子基金波動性可能增加(延期風險)。與按揭貸款有關的證券還有提前還款風險。利率下降時,借款人可能比預期早償還其按揭貸款。若無保護,該提前償還款項將恰恰在其再投資於該等子基金之選擇權相對地沒有吸引力時向投資者償還本金。這有機會因子基金可能需要按當時通行的較低利率再投資該筆資金而使子基金的回報下降。另外,證券化或結構性信貸產品的投資流動性可能比其他證券低。缺乏流動性會使資產現時的市價脫離其所基於的資產之價值,因此,投資於證券化產品的子基金會更易受流動性風險的影響。
在跌市中,較高風險的證券和衍生工具可能較難按公平價格作價或出售。
5.20.7 通脹指數債券:美國國庫1997年開始發行通脹指數債券(一般稱為「TIPS」或「國庫抗通脹證券」)。這是固定收入證券,其主要價值按通脹率定期調整。此等債券的實際(按通脹調整)利率在發行時通常確定在比一般債券低的水平。然而,在通脹指數債券的存續期內,利息將每半年支付一次,而款額固定在隨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改變的經通脹調整的本金款額之一個固定的百分數。CPI每月計算一次,衡量生活費的改變。不能保證CPI將準確衡量商品和服務價格的真正通脹率。
如CPI數值降低,通脹指數債券的本金價值將向下調整,而其上應付的利息(就較低的本金款額計算)亦降低。原來發行的本金款額於到期時的還款由美國國庫擔保,但是不能保證美國國庫會發行任何特定款額的通脹指數債券。債券現時的市值沒有擔保而將會有波動。某些子基金可能還投資於其他會或不會提供類似擔保的與通脹掛鈎的債券。如沒有提供對本金的上述擔保,在到期時償還債券的經調整的本金價值可能少於原來的本金。
即使投資者直到到期時才會收到本金,通脹指數債券的本金款額的任何增加仍會如普通收入那樣納稅。
5.20.8 銀行債務:這是指存款證、銀行擔保的票據及其他短期債務。存款證是商業銀行的短期債務。銀行擔保的票據是借款人向商業銀行開出的定期匯票,通常與國際商業交易有關。存款證利率可能是固定或可變的。某些子基金會投資於銀行債務,而因此有發行者的交易對手及信用風險。
6. 經營管理
6.1 管 理 公 司
x公司已根據2019 年4 月11 日所簽定的管理公司服務協議(可不時修訂)(「管理公司服務協議」)委任Carne Global Fund Managers (Luxembourg) S.A. 擔任其管理公司。
管理公司乃於2009 年9 月17 日在盧森堡註冊成立,不設限期,須受2010 年法律第15 章的規定約束。管理公司的註冊辦事處設於盧森堡大公國,地址為6B, route de Trèves, L-2633 Senningerberg。管理公司組織章程於2015 年12 月11 日作最近期更新, 此項修訂已於2016 年2 月17 日在《Mémorial, Recueil des Sociétés et Associations》刊載。管理公司的組織章程經以其綜合、具法律約束力的形式向盧森堡商業及公司註冊處備案,編號B148258。
管理公司股本為1,525,000 歐元。xxxxCarne Global Fund Managers (Ireland) Ltd 持有。管理公司董事會可全權代表管理公司,並促使及承諾採取達致管理公司目標而必要的行動及條文(有關管理本公司資產、行政管理和股份分銷者尤甚)。
管理公司董事會現由以下成員組成:
• Xxxx Xxxxxx, 主 席
• Xxxx Xxxxxxx, 董 事
• Xxxx Xxxxxxxxx, 董 事
• Xxxxx Xxxxx, 董 事
管理公司已委任一名獨立核數師。現時此項職能乃由KPMG Luxembourg 執行, 地址為Société Coopérative, 39, avenue Xxxx X. Xxxxxxx, L-1855 Luxembourg。
除本公司外,管理公司亦管理其他UCITS。
根據管理公司服務協議,管理公司獲交託本公司的日常管理,有責任直接或以委託方式來執行有關本公司投資管理與行政以及股份的市場推廣及分銷的運作職能。
經本公司同意,管理公司已決定交託其數項職能(進一步詳情載於本售股章程)。
管理公司須採用程序,藉以控制已交予不同代理人的委託的執行乃遵從協定條件,並符合有效規則和規例。
6.2 存管處、執行人、過戶處及支付代理
6.2.1 存管處及支付代理
簡介及主要職責
x公司已根據日期為2016 年8 月3 日(於2016 年3 月18 日生效(經修訂) 的存管服務協議(「存管協議」)的條款,委聘Citibank Europe plc, Luxembourg Branch(「存管處」)為本公司資產的存管處,並擔任收取認購款項及支付股息和贖回款項的支付代理。存管處亦有責任根據及依照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的規定,監督本公司。存管處應依照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以及存管協議,行使監督職責。
存管處的主要職責是代表本公司履行2010 年法律所述的存管處職責,主要包括:
(i) 監察及驗證本公司的現金流量;
(ii) 保管本公司的資產,除其他事項外包括以託管方式持有(可以託管方式持有)金融工具,以及驗證其他資產的擁有權;及
(iii) 下列新增的監督職責:
a) 確保依照組織章程以及適用的盧森堡法律、規則及規例執行股份出售、發行、購回、贖回及註銷;
b) 確保依照組織章程以及適用的盧森堡法律、規則及規例計算股份的價值;
c) 確保涉及本公司資產的交易的任何作價均在正常時限內匯付本公司;
d) 確保依照組織章程以及適用的盧森堡法律、規則及規例運用本公司的收入;及
e) 執行本公司的指示,除非其與組織章程或適用的盧森堡法律、規則及規例相抵觸則作別論。
作為支付代理,Citibank Europe plc, Luxembourg Branch 應負責支付股息(如有)予股東。此外,存管處亦應負責處理股份贖回款項的過戶。
存管處及支付代理的背景
Citibank Europe plc, Luxembourg branch 為本公司的存管處。
存管處是在愛爾蘭註冊的公眾有限公司,註冊編號為132781,其註冊辦事處位於1 Nor thWall Quay, Dublin 1。存管處在其辦事處經營其在盧森堡的主要業務,地址為31, Z.A.I. Bourmicht, L-8070 Bertrange,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其盧森堡分支於2015 年8 月28 日成立,並已向盧森堡Registre de Commerce et des Sociétés 註冊,註冊編號為B0200204。其盧森堡分支依照1993 年4 月5 日有關金融業的盧森堡法律(經修訂)獲授權提供有關服務,並專門從事資金託管和管理服務。
存管處獲愛爾蘭央行授權,但就其在盧森堡擔任存管處的服務而言,則受CSSF 規管。
委託
根據存管協議的條款及依照2010 年法律,存管處有權委託他人執行其某些存管處職能。存管處已訂立之書面協議委託執行其有關本公司若干資產的保管職能的代表以及已獲委任的任何分代表名單,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網站的「存管處的代表及分代表」項內可供查閱。該名單可能不時更新。如欲取得包含所有獲委任的代表及分代表的完整名單,可向存管處免費索取。
在委託其保管職能時以及為了履行其在此方面的責任,存管處必須採取適當的謹慎、審慎及盡職以挑選、持續委任及不斷監察擔任保管代理的第三方,務求確保該第三方具備及維持適當的專業知識、能力和地位以履行有關責任;對保管代理維持適當程度的監督;及不時作出適當的調查以確認該代理持續獲妥善履行義務。即使存管處已委託第三方執行其對本公司資產的某些保管職能,其責任亦將不受影響。
在不損害下文「利益衝突」一節的前提下,存管處與其代表或分代表之間不時可能出現實際或潛在衝突,例如倘若一名獲委任的代表或分代表是一家聯屬集團公司並就其向本公司提供的另一項託管服務收取酬金。
存管處的利益衝突政策包含持續識別、管理和監察任何涉及其代表或分代表的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的程序。
存管處將確保身為其聯屬公司的任何該等代表或分代表均按並非對本公司重大不利(與倘無該項衝突或潛在衝突相比)的條款委任。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倘當地法律規定金融工具須由當地實體持有,而並無當地實體符合存管處所須遵守的委託要求,則存管處可委託當地實體履行其職能直至有當地實體符合有關要求。存管處僅會在本公司已有所指示,且股東已在彼等作出投資前獲事先告知有關委託、委託理由及委託涉及的風險的情況下,才會進行有關委託。
利益衝突
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亦可能在本公司或股東(作為一方)與存管處(作為另一方)之間發生。
舉例而言,該等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可能因為存管處是一家法律實體的一部分或與一家法律實體有關聯,而該法律實體向本公司提供其他產品或服務而產生。尤其是,存管及管理服務是由同一家法律實體Citibank Europe plc, Luxembourg Branch 提供。但實際上,存管和管理的業務線在職能和層級架構上是分開的,並按公平原則經營。此外,存管處在提供該等產品或服務時可能有財務或業務利益,或就本公司所獲提供的相關產品或服務收取酬金,或可能有其他客戶的利益與本公司或股東的利益可能存在衝突。
存管處及其任何聯屬公司可能執行交易並從中產生盈利,而該等交易乃存管處(或其聯屬公司,或存管處或其聯屬公司的另一名客戶)(直接或間接)擁有重大權益或任何一種關係,以及涉及或可能涉及存管處對本公司的職責的潛在衝突。這包括存管處或其任何聯屬公司或關連人士處於下列情況時:擔任本公司投資的市場作價者;向本公司及╱或其他基金或公司從事經紀業務;擔任本公司投資發行人的財務顧問、往來銀行、衍生工具交易對手或以其他方式向該發行人提供服務;在同一項交易中擔任多於一名客戶的代理;於本公司的投資發行事項中擁有重大權益;或自任何該等活動賺取盈利或於其中有著財務或業務利益。
整個集團的利益衝突政策訂明Citi 透過各種政策、程序及╱或流程管理衝突,視乎衝突而言,這可能包括預防或避免衝突,或作出適當披露、建立資訊屏障、重組交易、產品或流程,及╱或修改報酬獎勵。
存管處設有利益衝突政策以持續識別、管理及監察任何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存管處在職能及層級架構上分開執行其存管工作和其他具潛在衝突的工作。內部監控系統、不同的報告渠道、工作分配及管理層報告,使潛在利益衝突和存管處問題得到妥善識別、管理及監察。
有關存管處身份、其職責及存管處委託他人執行的任何保管職能的說明,以及相關利益衝突的最新資料,可由股東向存管處索取。
終止存管協議
存管協議訂明協議將一直有效,除非及直至任何訂約方向對方發出不少於90 日事先書面通知予以終止,但在若干情況下可立即終止,例如存管處無力償債。於(預期)罷免存管處或其退任時,本公司應適當遵守CSSF 的適用規定及依照適用的法律、規則及規例,委任繼任存管處。存管處不可未經CSSF 批准而被更換。
存管處的責任
就存管處或已受委託託管金融工具(可以託管方式持有)的第三方造成的損失,存管處須向本公司或股東承擔責任。就以託管方式持有的金融工具的損失而言,存管處應向本公司退還相同類型的金融工具或相應的金額,不得無故延誤。倘若可以證明有關損失是由於非其所能合理控制的外部事件引致,而儘管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其後果仍將無可避免,則存管處無需承擔責任。
就因存管處疏忽或故意不妥善履行其義務而導致本公司或股東蒙受的一切損失,存管處也亦須向彼等承擔責任。存管協議包含有利於存管處的彌償,惟因其未能履行採取適當的謹慎、審慎及盡職的義務,或因其疏忽、故意不履行義務或欺詐引致的事宜除外。
存管協議的其他條文
存管協議受盧森堡法律管轄,而盧森堡法院享有專屬司法管轄區聆訊任何由於存管協議而產生或與存管協議有關的爭議或申索。
6.2.2 執行人及過戶處
根據2019 年4 月12 日所簽定的基金管理服務協議(可不時修訂),管理公司與本公司委任 Citibank Europe plc, Luxembourg Branch 擔任本公司的執行代理。以此身份,該公司(除了別的以外)處理股份的認購、贖回、轉換和轉讓並將該等交易記錄在本公司的股東名冊。它還向本公司提供有關記取本公司帳目、於各估值點確定各子基金的各類別股份的資產淨值、向登記在冊的股東派發股息款項及編製和分發法定報告的服務,以及其他管理服務。
6.3 分 銷 商
x公司與管理公司已委任 Manulife Investment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Manulife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MIMIHL」)的全資附屬公司,而該母公司本身又是世界最大的保險公司之一Manulife Financial Corporation(「宏利金融」)的全資附屬公司)為分銷商,就股份在國際上出售,轉換、贖回及推銷向本公司與管理公司提供分銷商服務。
宏利金融為國際性主要的金融服務集團,協助人們更加客易作出決定,達致更美好生活。集團主要以恆康 (John Hancock) 於美國、並以宏利名義於其他地區營運,超過150 年來為個人、團體及機構提供理財意見、保險以及財富及資產管理方案,照顧客戶需要。於 2019 年6 月30 日,宏利金融及其子公司管理及提供行政服務的資金超過 11,000 億加元(約為65,600 億港元)。
宏利金融在多倫多證券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及菲律賓證券交易所的股份代號為「MFC」,在香港交易所的股份代號則為「0945」。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網頁。
6.4 投資管理人及分投資管理人
就各子基金委任的投資管理人及╱或分投資管理人,請參閱附錄一。
投資管理人及╱或分投資管理人負責按本公司組織章程及本售股章程以及有關投資管理協議及╱或分投資管理協議規定的投資參數管理各子基金的資產。投資管理人及╱或分投資管理人可不時就有關投資組合與投資顧問磋商及徵詢其意見。
7. 股份類型
x公司只接受申購記名股份的申請。各子基金的基礎貨幣為美元。所有股份均以美元為結算貨幣單位,但下列除外︰
股份類別名稱 | 結算貨幣 |
• AA(澳元對沖)、AA(澳元對沖)收益及AA(澳元對沖)每月派息(G) 類別股份 • P(澳元對沖)收益及P(澳元對沖)每月派息(G) 類別股份 | 澳元 |
• AA(加元)、AA(加元對沖)、AA(加元對沖)收益及AA(加元對沖)每月派息(G) 類別股份 | 加元 |
• AA(港元)、AA(港元)收益及AA(港元)每月派息(G) 類別股份 • P(港元)收益及P(港元)每月派息(G) 類別股份 • R(港元)每月派息(G) | 港元 |
• I4(人民幣對沖)收益 | 人民幣 |
• AA(新加坡元對沖)收益及AA(新加坡元對沖)每月派息(G) 類別股份 • I2 新加坡元對沖類別股份 • I3(新加坡元)累積類別股份 • P(新加坡元)收益、P(新加坡元對沖)收益、P(新加坡元)每月派息(G) 及P(新加坡元對沖)每月派息(G) 類別股份 • S、S 收益、S 每月派息(G) 及S(對沖)每月派息(G) 類別股份 • S 對沖類別股份 | 新加坡元 |
股份可分記名有股票或記名無股票形式。然而,自2015 年2 月2 日起,分銷商不再就任何記名股票接納發出股票的任何指示,因此,將不再發出額外股票予現有或未來投資者。在適當情況下,本公司可發出至小數點後三位的記名股份碎股。本公司建議投資者以無股票形式持有記名股份,以便更容易轉換或贖回股份。
記名股票股份的持有人可要求將其持有的股份轉換為記名無股票形式。此等轉換而產生的所有費用將由有關股東承擔。
雖然以前曾發出不記名股票,本公司將不再發出此類股票。以前發出的不記名股票須存放於不記名股票存管處。本公司已委任Arendt Services S.A. 作為不記名股票存管處,該項委任已於2015 年3 月13 日於 Recueil des Sociétés et Associations(「Mémorial」)上發佈。
不記名股票存管處在盧森堡設有股份登記冊,其包括(i) 準確指定每位不記名股票的股東,並顯示相關股份或息票數目;(ii) 進行存放的相關日期及(iii) 任何股份轉讓或轉換為記名股票的相關日期。每位不記名股票的股東均具有專有權利查閱登記冊上有關該股東之資料。不記名股票的擁有權將以相關股份於不記名股票登記冊上的登記所印證。
倘有關股東發出書面要求,不記名股票存管處將發出證書,確認該股東於不記名股票登記冊上之登記資料。僅可由本公司及第三方透過有關由不記名股票存管處將相關不記名股份記錄於不記名股票登記冊以轉讓通知方式,方可轉讓任何擁有權。
不記名股票的附帶權利僅可於不記名股票已存放於不記名股票存管處及不記名股票登記冊已就相關不記名股票記錄有關上述資料後方可行使。
不記名股票必須不遲於2016 年2 月18 日實際存放於不記名股票存管處,否則將予以取消,有關該項取消之款項將存放於盧森堡的Caisse de Consignation。
於2015 年2 月18 日或以前尚未存放的不記名股票所附帶之投票權將被自動中斷至存放為止。倘於2015 年2月18 日或以前尚未存放該等股份,在不影響任何訴訟時效及對該等派息不產生任何利息,有關股息之付款將予遞延至存放為止。
投票權如上所述被中止之不記名股票將不就法定人數及多數規定的目的計入股東大會。該等不記名股票的持有人將不會獲許參加該等股東大會。
不記名股票股東僅有權要求將其股份轉換為記名無股票股份。此等轉換而產生的所有費用將由有關股東承擔。
8. 交易程序
不是直接透過本公司或分銷商而是透過其他分銷商提交的任何交易(即認購、轉換或贖回)指令可能依照與此處所述不同的程序。投資者在提出任何指令以前應向他們的分銷商查詢。
若干子基金設有投資上限,如超過此上限,則可能影響相關投資管理人及╱或分投資管理人為該等子基金尋求合適投資或有效管理該等子基金現有投資的能力。因此,本公司可決定限制認購受該上限所影響子基金的股份。倘子基金到達此投資上限,將通知股東,而在該封閉期間將不再准許對子基金的更多認購申請。股東於該封閉期間將不會受阻於贖回相關子基金。倘再出現可用投資額(例如由市場變動或贖回所致),本公司或會在短期或長期的基礎上重新開放該子基金。有關可否於指定時間點認購特定子基金股份之資料可向本公司註冊辦事處索取。
8.1 認 購 及 贖 回 價
各類別每股股份的認購價及贖回價由按附錄三第4 段所述方式計算的各營業日有關子基金有關類別每股的資產淨值確定。
如果發行股份繼續沒有盧森堡財政收費,每股的認購價將與其贖回價相同。交易價格(四捨五入到小數點後四位),即認購及贖回每一類別股份的價格,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並可於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外索取。投資者應注意該網站上的任何資料及內容並非售股章程的一部分。該網站上的所有內容僅供資訊之用,並不構成購買或出售股份的要約或招攬。本公司的網站未經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監管機構審閱或認可。公佈的交易價不包括下文第9.5.1 節所述應付的任何初次或贖回費用的款額。
8.2 如 何 申 請 股 份
8.2.1 申 請 程 序
申請表可交給本公司或分銷商。關於本公司的查詢亦應向本公司(於其位於31, 2.A. Bourmicht, L - 8070 Ber trange,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的註冊辦事處)或分銷商(於其位於The Goddard Building, Haggatt Hall, St. Xxxxxxx, Xxrbados 的註冊辦事處)提出。各子基金的最低初次投資額、隨後最低投資額及最低持股額列載於附錄一。
除非已與本公司或分銷商事先作出安排,否則,首次購買有關類別的投資者,如購買AA類別組、 R 類別組及A 類別應填妥隨同本售股章程派發的股東開戶申請表,而如購買所有其他類別則須簽訂投資╱配售╱認購協議(依情況而定)及╱或有關各方同意或本公司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本公司或分銷商可酌情決定是否接受以圖文傳真提交的簽妥申請表、協議或文件,惟其正本須於隨後即時補交。
如未收到所有必需的經簽署的文件之原件及本公司可要求的任何進一步的詳細身份證明,本公司保留取消有關股份的配售之權利。在此情況下,本公司有權向申請人追討原來的認購價超出取消當日通行的贖回價的差額(如有),連同本公司可能遭受的任何其他損失及贖回費用。
其後股東可以圖文傳真(風險自負)或書面交易。對因以圖文傳真發送但未被本公司或分銷商(依情況而定)收到的申請而發生的任何損失,無論本公司、分銷商或是過戶處均概不負責。
對於其後的申請,股東可以圖文傳真(風險自負)或書面申請。對因以圖文傳真發送但未被本公司或分銷商收到的申請而發生的任何損失,無論本公司、分銷商或是過戶處均概不負責。
本公司保留拒絕全部或部份申請之權利。若申請被拒,本公司將在拒絕申請日後五個交易日之內退回申請款項或其餘額,但不會補付利息,且退款引起之一切風險概由申請人承擔。退款將採用支票方式或電匯方式,電匯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8.2.2 交 易 時 限
分銷商於盧森堡時間下午一時以前接納的有效申請將按於該日稍後按盧森堡時間下午四時計算的認購價辦理,惟該日應為交易日。有關認購價按評估有關子基金的有關類別於有關交易日的每股資產淨值計算。董事會已按組織章程規定的其酌情權決定,現時不在認購價中為稅項和收費作撥備。
8.2.3 逾時交易、及市場選時交易
逾時交易被董事會定義為接受於相關交易日的截止時間後的交易(即認購、轉換或贖回)指示,而有關指示亦會以根據截止時間前適用的資產淨值計算的價格執行。逾時交易是被嚴格禁止的。
市場選時交易被董事會定義為一種套戥方法。據此投資者利用相關子基金資產淨值釐定方法的時差及╱或市場不完善或不足之處,於短時間內有系統地認購及贖回或轉換股份。市場選時交易行為會影響投資組合管理,及對相關子基金表現構成不利影響。
為防止以上行為,股份會以未知價格的方式發行,而本公司及分銷商亦不會接受於相關截止時間後的交易指示。
本公司保留拒絕任何懷疑進行市場選時交易人士之認購及轉換子基金股份的指示的權利。
8.2.4 結 算 貨 幣
申請人可以港元、美元或所認購股份類別的相關結算貨幣的支票或匯票或電匯支付認購款項。
倘申請人希望以其他主要貨幣付款,請先與本公司或分銷商聯絡。該等認購申請將在本公司及╱或分銷商確認收到已結算妥當之資金,並將資金兌換為相關類別結算貨幣當日作收訖論。申請將按相關交易日的估值時間計算的認購價辦理。
8.2.5 支 付 詳 情
x公司概不接受現金或第三方付款。付款應以下列方式作出:
(i) 如以電匯付款,付入:美元:
Citibank New York – XXXXXX00
帳 戶 : 10957463
收 款 人 : CITIBANK LUXEMBOURG – CITILULX
帳 戶 : 0280151005 (CIPL RE MGF SUB/RED ACCOUNT)
參照資料: 〔投資者姓名及子基金名稱〕
港元:
Citibank Hong Kong – CITIHKHX
帳 戶 : 5889719003
收 款 人 : CITIBANK LUXEMBOURG – CITILULX
帳 戶 : 0280151009 (CIPL RE MGF SUB/RED ACCOUNT)
參照資料: 〔投資者姓名及子基金名稱〕
加元:
Citibank Canada – XXXXXXXX
帳 戶 : 2184382019
收 款 人 : CITIBANK LUXEMBOURG – CITILULX
帳 戶 : 0280151002 (CIPL RE MGF SUB/RED ACCOUNT)
參照資料: 〔投資者姓名及子基金名稱〕
新加坡元:
Citibank Singapore – CITISGSG
帳 戶 : 703363008
收 款 人 : CITIBANK LUXEMBOURG – CITILULX
帳 戶 : XX000000000000000000 (CIPL RE MGF SUB/RED ACCOUNT)
參照資料: 〔投資者姓名及子基金名稱〕
澳元:
Citibank Sydney – XXXXXX0X
帳 戶 : 912057003
收 款 人 : CITIBANK LUXEMBOURG – CITILULX
帳 戶 : 280151610 (CIPL RE MGF SUB/RED ACCOUNT)
參照資料: 〔投資者姓名及子基金名稱〕
人民幣:
收款人通匯銀行:CITIHKHX
中介銀行:CITIGB2L收款人銀行:CITILULX帳戶:00000000
收款人:MANULIFE GLOBAL FUND – COLLECTION
收款人帳戶:280151858
參照資料:〔投資者姓名及子基金名稱〕
(ii) 如以支票或銀行匯票支付:
支票和銀行匯票抬頭人為「Manulife Global Fund」(具有「ACCOUNT PAYEE ONLY NOT NEGOTIABLE」劃線)背面書明子基金名稱及申請人姓名。
8.2.6 股 份 之 分 配
對於以港元、美元或相關股份類別結算的相同貨幣付款的認購申請,有關股份將於申請獲得接受的同一交易日分配。港元、美元或相關股份類別結算的相同貨幣認購申請則必須於申請提交後三個交易日內完成結算。如支票或匯票未能成功結算,或者電匯款項未能於限期內匯到,或當日自動轉帳銀行帳戶內沒有足夠的資金,本公司可在款項全數收妥前對欠款按日計息,息率由本公司釐定。不論徵收利息與否,本公司均有權取消配售股份。在該情況下,本公司有權向投資者追討原來認購價加上應計利息超過取消配售當日之贖回價的差額。此外,本公司並有權因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收到或根本未有收到投資者支付完成結算的款項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損失追討賠償(包括贖回費)。
以其他主要貨幣認購將在確認收到已結算妥當之資金,並將資金兌換為相關類別的適用結算貨幣當日作為收訖。那時申請將按該日的估值時間計算的認購價辦理,惟該日須為交易日。
為確定將予發行之股份數目,本公司將按本公司認為適當的匯率計算認購款項之相關類別適用結算貨幣(如認購並非以該貨幣進行)等值。兌換相關結算貨幣引起之一切銀行費用和支出將從認購款項中扣除,而扣除後的相關結算貨幣餘額則作投資本公司之用。
8.2.7 初次認購及發售期
下表所載的股份初次認購將為收到初次認購後初次發行相關類別股份的日期,其後本售股章程將相應修改。每股初次認購價將為下表所載的相關類別價格(不包括任何初次收費)。發行股份將按照相關認購價徵收最多5% 的初次收費,惟以下除外:(i) 各債券基金的S 對沖類別股份將按照相關認購價徵收最多3.5% 的初次收費;及(ii) 以下I 類股份將不會徵收任何初次收費。
股份類別名稱 | 初次收費 | 初次認購費(每股) |
以下基金的AA(澳元對沖)類別股份: 亞洲總回報基金、亞洲小型公司基金、巨龍增長 | 相關認購價的最多5% | 1.00 澳元 |
基金、環球房地產基金、策略收益基金、美國債 | ||
券基金及美國特別機會基金 | ||
以下基金的AA(澳元對沖)收益類別股份: | ||
亞洲總回報基金、亞太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 | ||
金、中國總回報債券基金、環球多元資產入息基 | ||
金、優先證券收益基金、策略收益基金、美國債 | ||
券基金及美國特別機會基金 | ||
以下基金的AA(澳元對沖)每月派息(G) 類別股份: | ||
巨龍增長基金及環球房地產基金 | ||
以下基金的P(澳元對沖)收益類別股份: | ||
環球多元資產入息基金及亞洲高收益基金 | ||
以下基金的P(澳元對沖)每月派息(G)類別股份: | ||
環球房地產基金及亞洲高收益基金 | ||
以下基金的AA(加元對沖)類別股份: | 1.00 加元 | |
亞洲總回報基金、亞洲小型公司基金、中國總回 | ||
報債券基金、環球房地產基金、優先證券收益基 | ||
金、策略收益基金、美國債券基金及美國特別機 會基金 |
以下基金的AA(加元對沖)收益類別股份: 亞洲總回報基金、亞太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 | 相關認購價的最多5% | 1.00 加元 |
x、中國總回報債券基金、環球多元資產入息基 | ||
金、優先證券收益基金、策略收益基金、美國債 | ||
券基金及美國特別機會基金 | ||
以下基金的AA(加元對沖)每月派息(G) 類別股份: | ||
亞太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中國總回報債券 | ||
基金、環球多元資產入息基金及優先證券收益基 | ||
金 | ||
以下基金的AA(港元)類別股份: | 10.00 港元 | |
策略收益基金 | ||
以下基金的AA(港元)收益類別股份: | ||
策略收益基金 | ||
以下基金的AA(港元)每月派息(G) 類別股份: | ||
環球房地產基金 | ||
以下基金的P(港元)收益類別股份: | ||
亞太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亞洲高收益基 | ||
金、中國總回報債劵基金及環球多元資產入息基 | ||
金 | ||
以下基金的P(港元)每月派息(G) 類別股份: | ||
亞太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亞洲高收益基 | ||
金、中國總回報債券基金、環球多元資產入息基 | ||
金及環球房地產基金 | ||
以下基金的R(港元)每月派息(G) 類別股份: | ||
亞太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環球多元資產入 | ||
息基金及優先證券收益基金 | ||
以下基金的AA(新加坡元對沖)收益類別股份: | 1.00 新加坡元 | |
環球多元資產入息基金 | ||
以下基金的AA(新加坡元對沖)每月派息(G) 類別股份: | ||
環球房地產基金 | ||
以下基金的I2(新加坡元對沖)類別股份: | ||
亞洲總回報基金 | ||
以下基金的I3(新加坡元)累積類別股份: | ||
亞太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環球多元資產入 | ||
息基金及優先證券收益基金 | ||
以下基金的P(新加坡元對沖)收益類別股份: | ||
環球多元資產入息基金及亞洲高收益基金 |
以下基金的P(新加坡元)收益類別股份: 亞太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 | 相關認購價的最多5% | 1.00 新加坡元 |
以下基金的P(新加坡元對沖)每月派息(G) 類別股份: | ||
環球房地產基金及亞洲高收益基金 | ||
以下基金的S 對沖類別股份: | ||
亞太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中國總回報債券 | ||
基金、巨龍增長基金及印度股票基金 | ||
以下基金的S(對沖)每月派息(G) 類別股份: | ||
中國總回報債劵基金及巨龍增長基金 | ||
以下基金的S 類別股份: | ||
亞洲小型公司基金 | ||
以下基金的S 收益類別股份: | ||
亞太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 | ||
以下基金的AA 類別股份: | 1.00 美元 | |
東協股票基金 | ||
以下基金的AA 收益類別股份: | ||
策略收益基金 | ||
以下基金的AA 累積類別股份: | ||
東協股票基金、亞太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 | ||
亞洲總回報基金、亞洲威力股息股票基金、亞洲 | ||
股票基金、亞洲高收益基金、亞洲小型公司基 | ||
金、中國總回報債券基金、中華威力基金、巨龍 | ||
增長基金、新興東歐基金、歐洲增長基金、環球 | ||
股票基金、環球多元資產入息基金、環球房地產 | ||
基金、環球資源基金、xx護理基金、印度股票 | ||
基金、日本股票基金、拉丁美洲股票基金、優先 | ||
證券收益基金、台灣股票基金、美國債券基金、 | ||
美國股票基金、美國小型公司基金及美國特別機 | ||
會基金 | ||
以下基金的AA(美元)每月派息(G) 類別股份: | ||
環球房地產基金 | ||
以下基金的R(美元)每月派息(G) 類別股份: | ||
亞太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環球多元資產入 | ||
息基金及優先證券收益基金 | ||
以下基金的I2 類別股份: | ||
亞洲小型公司基金、亞洲總回報基金、美國股票 | ||
基金及美國特別機會基金 | ||
以下基金的P(美元)收益類別股份: | ||
環球多元資產入息基金及亞洲高收益基金 | ||
以下基金的P(美元)每月派息(G) 類別股份: | ||
環球房地產基金及亞洲高收益基金 |
以下基金的I 類別股份: | 現時不收取初次收費 | 1.00 美元 |
環球房地產基金及環球資源基金 | ||
以下基金的I 累積類別股份: | ||
東協股票基金、亞太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 | ||
亞洲威力股息股票基金、亞洲股票基金、亞洲小 | ||
型公司基金、中國總回報債券基金、中華威力基 | ||
金、巨龍增長基金、新興東歐基金、歐洲增長基 | ||
金、環球股票基金、環球多元資產入息基金、環球 | ||
房地產基金、環球資源基金、xx護理基金、印 | ||
度股票基金、日本股票基金、拉丁美洲股票基金、 | ||
優先證券收益基金、台灣股票基金、美國股票基 | ||
金、美國小型公司基金、亞洲總回報基金、亞洲高 | ||
收益基金、美國債券基金及美國特別機會基金 | ||
以下基金的I3 類別股份: | ||
環球股票基金 | ||
以下基金的I3 累積類別股份: | ||
東協股票基金、亞太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 | ||
亞洲總回報基金、亞洲威力股息股票基金、亞洲 | ||
股票基金、亞洲高收益基金、亞洲小型公司基 | ||
金、中國總回報債券基金、中華威力基金、巨龍增長基金、新興東歐基金、歐洲增長基金、環球 股票基金、環球多元資產入息基金、環球房地產基 | ||
金、環球資源基金、xx護理基金、印度股票基 | ||
金、日本股票基金、拉丁美洲股票基金、優先證券 | ||
收益基金、台灣股票基金、美國債券基金、美國股 | ||
票基金、美國小型公司基金及美國特別機會基金 | ||
以下基金的I3 收益類別股份: | ||
環球房地產基金及亞洲高收益基金 | ||
以下基金的I4(人民幣對沖)收益類別股份: | 人民幣10 元 | |
亞太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 |
8.3 如 何 轉 換 子 基 金
8.3.1 轉 換 程 序
唯有在同一類別或分類內,股東方可將其在一個子基金中的部份或全部股份轉換成為另一子基金的股份,惟就轉換而言,任何子基金的AA 類別組及R 類別組(統稱「AA ╱ R 類別」)及P 類別組的股份須被視為屬於同一分類,並可分別轉換成為同一子基金或另一子基金任何AA ╱R類別組及 P 類別組的股份。一個類別的股份不可轉換成為另一類別或分類的股份(不論是在同一還是另一子基金),惟就轉換而言,AA ╱R類別組及P 類別組的股份須各自被視為屬於同一分類。由於不同子基金的最低初次投資額不同,因此,茲提醒股東在提出任何轉換要求以前檢查其持有量。轉換股份的指示可以傳真或書面發送給本公司或分銷商,但必須由股東或(如為多於一名股東)所有聯名股東給予。傳真傳送的風險由有關的股東承擔。
本公司保留權利拒絕任何無效或不適當的全部或部分轉換股份申請(包括本公司知悉或有理由認為屬與市場選時有關或來自其認為是過度交易人士的任何申請)。股東僅可將其所持股份轉換成為同一類別或分類的股份(惟就轉換而言,AA ╱R類別及P 類別組的股份須各自被視為屬於同一分類),而且該等股份是依照本售股章程規定在該特定的司法管轄區發售或出售的,而任何轉換均受所有適用的最低初次投資額及最低持股要求的限制,並須符合投資者資格的標準。可能應付的轉換費(如有)請參閱附錄一。
於2007 年12 月29 日前認購股份的股東若於上述日期以後將其全部或部份現有股份轉換為新子基金股份應注意,附錄一列明的新子基金最低持股額將適用其對新子基金的持股。
持有記名有股票股份之股東如以傳真給予轉換指示應立即將妥為背書(如為聯名股東,必須由所有股東背書)的股票退還給本公司或分銷商。
至於持有記名無股票股份的股東,除非股東已在股東開戶申請表中的選擇以傳真作出其後的指示選項,否則,如其以傳真發出轉換股份指示,須隨即向分銷商發送經簽署的書面指示正本,其上應載明股東姓名、地址、其有關個人客戶號碼、轉換涉及的子基金名稱和股份數目等全部詳情。在股東開戶申請表中選擇以傳真作出其後的指示選項的股東可自己承擔風險以傳真發出轉換指示
(不必補交書面指示的正本),亦可通過電話發出轉換指示,但必須隨即以書面正本或傳真確認。無論本公司、分銷商還是過戶處,對因以傳真發送但分銷商沒有收到的申請而發生的任何損失,概不負任何責任。
股份將按附錄三所載列的公式轉換。當收到的申請是將一個AA ╱R類別或P 類別組的股份(「舊股」)分別轉換成以不同貨幣結算的另一AA ╱R類別或P 類別組(「新股」),本公司會將按其認為適當的匯率將贖回款項轉換成新股的適用結算貨幣。兌換相關結算貨幣引起之一切銀行費用和支出將從贖回款項中扣除,而扣除後的相關結算貨幣餘額則作投資新股之用。
8.3.2 交 易 時 限
分銷商於盧森堡時間下午一時以前接納的轉換指示將通常按該日稍後盧森堡時間下午四時計算的有關價格辦理,惟該日應為交易日。轉換股份的價格,按使用原有子基金的贖回價參照轉換日通行的新子基金的認購價購買新子基金股份之方式確定。
投資者應注意如本公司先後收到兩套指示,其間隔時間不夠長,而前一個交易尚未完成,就按前一個交易轉換的股份收到的指示將不會被處理。
8.4 如 何 贖 回 股 份
8.4.1 贖 回 程 序
贖回股份之指示應以發出書面正本或圖文傳真之方式提交本公司或分銷商,並必須載明股東名稱、地址、其有關的特定客戶號碼、有關子基金及類別之名稱、贖回股份數目以及贖回所得款項應存入之銀行帳戶資料、貨幣、戶名、帳號等詳細資料。簽署必須經銀行、股票經紀或律師核實。圖文傳真傳送之任何失敗的風險應由股東承擔。
持有記名有股票股份的股東如已通過圖文傳真發出贖回股份指示,應隨即將正確背書(如屬聯名股東,所有股東均應在股票上背書)的股票交回本公司或分銷商。
至於持有無股票記名股份的股東,除非股東已在股東開戶申請表中選擇以傳真作出其後的指示選項,否則,以圖文傳真發出贖回股份指示後,須隨即向分銷商發出正確地簽署的贖回表格或有關的書面指示的正本,當中應載明上述資料。在股東開戶申請表中選擇以傳真作出其後的指示選項的股東可通過圖文傳真發出贖回指示,而且不必補交書面指示的正本,惟以圖文傳真傳送所涉及的風險應由股東自行承擔。採用該選項的股東亦可通過電話發出贖回指示,惟必須隨即以書面正本或圖文傳真確認。本公司、分銷商或過戶處將不會就因經圖文傳真發送但分銷商沒有收到的申請所引致的任何損失負上任何責任。
除A 類別股份倘於其認購日期後兩年內贖回,仍須支付最高為贖回所得金額1% 的贖回費外,任何類別股份免收任何贖回費。
8.4.2 贖 回 時 限
分銷商於盧森堡時間下午一時以前接納的贖回指示將通常按該日稍後盧森堡時間下午四時計算的有關價格辦理,惟該日應為交易日。
贖回價按附錄三題為「認購價及贖回價」一分段中所述方式計算。
贖回款項通常會以電匯方式支付,但如贖回款項金額少於港元40,000(或等值之任何其他主要貨幣),則通常會以支票支付。付款貨幣通常為美元,但亦可為分銷商批准的任何貨幣。匯款或兌換貨幣之任何費用應由有關股東承擔。除非獲相關股東事先同意及相關分銷商酌情允許,並符合相關分銷商不時決定的所有相關程序,否則本公司概不向任何第三方支付贖回款項。
贖回款項一般於本公司或分銷商收到所有要求的贖回文件後三個交易日內支付,無論如何不超過三十日。因此,茲提醒投資者,如不遵照上文規定的贖回程序,贖回款項付款時間將會延誤。
投資者應注意如本公司先後收到兩套指示,其間隔時間不夠長,而前一個交易尚未完成,就前一個交易產生的贖回款項收到指示將不會被處理。
8.4.3 贖 回 限 制
x公司無義務於任何交易日贖回超過任何子基金當時已發行的股份10% 的股份。如本公司於任何交易日收到多於有關子基金當時已發行股份總數10% 的贖回要求,可將超過10% 限額的贖回要求順延到下一個交易日,屆時上述贖回要求的辦理將優先於其後的要求。
此外,如單一股東贖回金額超過US$500,000,可延遲到有關結算日以後最多七個交易日支付。
8.5 成 交 單 據
各指示將以成交單據認收(由過戶處發出),提供個人客戶號碼的詳情。如以美元或港元以外的主要貨幣申請,成交單據將於收到已結算妥當的資金並將其兌換為美元後發出。其後與本公司的所有通訊中都必須引用個人客戶號碼。
9. 費用及收費
9.1 管 理 公 司
管理公司有權就其服務而向本公司收取管理公司費,上限為每項子基金年率0.015%。此等費用按月支付,並按每項子基金於有關月份的平均淨資產計算。
9.2 本 公 司 與 Manulife Investment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本公司應收取並有權保留本售股章程所述的管理費及業績表現費,並須負責將該等費用支付予管理公司及相關的投資管理人。在適用法律和規例容許範圍內,本公司並可全權酌情決定按其絕對酌情權而將其收到的該等經收取的費用的一部分轉交MIMIHL(以其分銷商身份及作為本公司平台行政服務提供者身份)及任何服務供應商或其他人士。
在適用法律及規例允許範圍內,MIMIHL 可依次以其全權酌情權將其有權收取的全部或部分該等費用支付予 MIMIHL 可絕對酌情指定的任何投資者或其他分銷商或服務供應商或其他人士。該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就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代MIMIHL 向本公司履行若干平台行政服務而向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項。
9.3 存 管 處
x公司向存管處支付的費用主要參考本公司每個營業日的資產淨值計算,並於每月期後支付。存管處與本公司不時因應於盧森堡適用的市場收費率釐定收費水平。本公司為此服務所支付的費用依公司的資產所投資及被保管的市場而不同。其範圍一般為由每年為在發達市場持有的本公司子基金資產價值的0.003% 至每年為在新興市場持有的此等子基金資產價值的0.40%(扣除交易收費、合理支出及償還墊支的費用)。交收費跟隨逐個交易計收,因交收證券的國家而異,其範圍由發達國家的每個交易US$6 至新興市場的每個交易 US$130。
由存管處或受託保管本公司資產的其他銀行及金融機構所產生的合理開支,均於存管處費用以外另行計算,並由本公司支付。一般而言,存管處費用包括託管費,以及其他銀行及金融機構的若干交易費用。每個財政年度向存管處支付的費用及其他收費將於本公司的年報中披露。存管處負責如此委任的其他當地代表的費用及開支。
9.4 執行人、過戶處、上市代理、支付代理及轉讓代理
x公司所支付的執行人、過戶處、上市代理、支付代理及轉讓代理費用,按各方與本公司同意的商業收費及彼等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恰當地產生的合理墊支費用而釐定。本公司為這些服務支付的費用最高為每年其資產淨值的0.5%(合理墊支費用除外)。
9.5 投資管理人╱分投資管理人收費
9.5.1 各子基金應付的管理年費詳情載列附錄一。任何分投資管理人的收費由投資管理人承擔。
在最少提前三個月給予存管處及有關子基金的股東擬加費之通知後,子基金須支付的管理年費可增加最多至相關子基金的資產淨值的6%。任何增加倘若超逾組織章程所規定的6% 允許上限,需要有關子基金的股東以特別決議批准。
管理費每日累計並逐個營業日計算。
9.5.2 業 績 表 現 費
9.5.2.1 計算方法
除了管理費外,凡某一業績表現期結束時附錄一所載若干A、AA 及AA 收益類別股份各自之每股資產淨值(在計及該業績表現期應計的未繳付業績表現費以後)超過該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目標(「超額回報」),可就每一該類別的股份收取業績表現年費。
儘管現時對各AA(澳元對沖)、AA(加元對沖)、AA(加元)、AA(港元)、AA(澳元對沖)收益、AA(加元對沖)收益、AA(港元)收益、AA(新加坡元對沖)收益、AA(美元)每月派息(G)、AA(澳元對沖)每月派息(G)、AA(加元對沖)每月派息(G)、AA(港元)每月派息(G)、AA(新加坡元對沖)每月派息(G)、R 類別組、HI、I 類別組、I2 類別組、I3類別組、I4 類別組、P 類別組、S 類別組、及T 類別股份不收取業績表現費,但可就任何此等類別收取業績表現費。如對任何此等類別收取該等業績表現費(按董事會日後酌情釐定的收費率及計算方法),將給予至少一個月(或與有關類別的有關股東商定的較短的通知期)的通知。對J 類別股份不收取任何業績表現費。
相關A 類別、AA 類別及AA 收益類別股份可能需支付業績表現費,其款額將最高為上述超額回報乘以在應支付該費用的參照業績表現期內已發行的該有關類別之平均股數所得乘積之20%。如建議將業績表現費從目前費率增加至最高20%,受影響股東將獲得至少一個月的事先通知。
各類別於任何業績表現期結束時的每股資產淨值目標將為下列兩項之一:
(a) (僅適用於亞洲威力股息股票基金)下列兩項中較高者:(i) 緊接的上一個業績表現期的每股資產淨值目標;及(ii) 在緊接的上一個業績表現期最後一個營業日營業時間結束時每股資產淨值(在計及就該業績表現期已支付的業績表現費以後)(「下限水平」);或
(b) (適用於所有其他子基金)上述下限水平之110%(對於任何不足十二個月的期限則按比例調整()「10% 回報下限」),
(「每股資產淨值目標」)。
某一類別的每股初始資產淨值目標為其每股初次發售價的110%(對於任何不足十二個月的期限則按比例調整)。
各子基金每個類別股份現時應付的業績表現費及其適用的每股資產淨值目標載列於附錄一。
各子基金每個類別股份的業績表現費應就有關業績表現期全年的每一個營業日計算,而且應於該業績表現期結束後盡可能盡快支付。累計金額則根據各營業日之每股資產淨值計算。如果累計金額超過該類別之每股資產淨值目標,則應計取業績表現費。如未超過,則不會計取業績表現費。在每一個營業日,前一營業日計取的款額將扣除,按上述方式計算得出新的應累算業績表現費款額。若某一營業日的每股資產淨值低於或相等於每股資產淨值目標,則之前累計的全部業績表現費將會撤銷,且不會累計業績表現費。
在有關業績表現期期間認購及贖回股份之價格將根據每股資產淨值(累計業績表現費按上述方式計算以後),而且不會作出任何調整(即不會就各有關子基金在進行認購或贖回之業績表現期的表現退回或增加任何收費)。取決於各有關子基金在業績表現期內的表現,在該業績表現期期間不同時間的認購及贖回價將受各有關子基金之表現影響,而這可能對股東所承擔的業績表現費有正面或負面的影響。
9.5.2.2 無平準調整
x公司的標準政策是有權收取業績表現費的有關子基金不為了確定應付給投資管理人的業績表現費而實行平準調整或發行不同系列的股份。由於計算每股資產淨值會不僅計入變現的收益亦計入未變現的升值,因此,可能會就後來從未變現的收益支付業績表現費。
採用平準調整或發行不同類別的股份確保投資者應付的業績表現費直接可參照該個別投資者在有關子基金中所持股份的具體表現。本公司計算業績表現費的方法(既無平準調整,亦不發行不同系列的股份)涉及調節每股股份的發行及贖回價,以為在有關業績表現期中股份的發行及贖回時為應計的業績表現費作出撥備。
因此,本計算方法可能會對投資者有利或不利,視乎一個投資者認購或贖回時股份每股的資產淨值相對於有關業績表現期內子基金的整體表現的情況,及對該業績表現期間的過程中認購及贖回子基金的時間。
這可能意味著,例如,一個投資者在一個每股股份的資產淨值低於每股資產淨值目標的特定的業績表現期內,認購子基金,後來在該業績表現期尚未結束而每股股份的資產淨值增加到(但不超過)有關的每股資產淨值目標時贖回其股份,由於在此情況下不可收取業績表現費,其情況將因此而有利。
相反,一個投資者在一個每股股份的資產淨值高於每股資產淨值目標的特定的業績表現期內,認購子基金,由於在計算認購價時的應計及計入撥備,其支付的認購價將因對業績表現費的撥備而減少。如其後來在該業績表現期結束前或結束時而每股股份的資產淨值減少(但不低於有關的每股資產淨值目標)時贖回其股份,由於在此情況下他仍需支付按高於有關每股資產淨值目標的每股股份的資產淨值計算的業績表現費,其情況將因此而不利。
即使贖回的股東遭受投資資本損失,股東贖回股份仍可能就股份承擔業績表現費的風險。如計算業績表現費的條款有任何改變,將給予任何受影響A、AA或AA收益類別股份的股東至少一個月事先通知。
9.5.2.3 說明示例
以下例子僅為說明而載列,可能含有簡化成份。假設:
• 有關股份的初次認購價為100 港元。
• 應付業績表現費為每股資產淨值於業績表現期間升穿每股資產淨值目標的差額(即超額回報)的15%。
• 子基金並非亞洲威力股息股票基金。
(I) 第一段業績表現期(在業績表現期末每股資產淨值高於每股資產淨值目標 - 應支付業績表現費)
「投資者甲」於首次招股期內按初次認購價認購一股股份。其後,「投資者乙」於第一段業績表現期內按120 港元的認購價認購一股股份。每股資產淨值目標為初次認購價的 110%(即110 港元)。
到第一段業績表現期末,每股資產淨值為115 港元。因此,超額回報為5 港元。該估值日的已發行股份平均股數為兩股。
應付業績表現費總額計算辦法如下:
(115 港元 – 110 港元) x 15% x 兩股 = 1.5 港元
於第一段業績表現期末,每股資產淨值將會減少0.75 港元。實際上,「投資者甲」及「投資者乙」將各須就第一段業績表現期承擔0.75 港元的業績表現費。
(II) 第二段業績表現期(某一估值日的每股資產淨值低於每股資產淨值目標 - 不會累計業績表現費;並且資產淨值在該業績表現期末低於每股資產淨值目標 — 毋須支付業績表現費):
第二段業績表現期開始時的每股資產淨值為114.25 港元(即上一段業績表現期末已支付業績表現費的每股資產淨值(經扣除業績表現費)。因此,下限水平為114.25 港元,而第二段業績表現期的資產淨值目標為125.68 港元(即下限水平的110%)。
第二段業績表現期中段,每股資產淨值為98.50 港元。投資者甲贖回其股份,「投資者丙」則認購一股股份。於該估值日的每股資產淨值低於每股資產淨值目標。因此,「投資者甲」所贖回的股份毋須累計業績表現費。
於第二段業績表現期末,每股資產淨值成為102.50 港元。每股資產淨值並無超越每股資產淨值目標。因此,第二段業績表現期毋須支付業績表現費。
9.5.3 現 金 佣 金 等
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分投資管理人或投資顧問或其任何關連人士如收到由買賣本公司的投資項目而衍生的現金佣金,均會存入該投資管理人或分投資管理人管理的或該投資顧問擔任顧問的有關子基金之帳戶。但是,若有關規則許可,這些人士可從經紀及通過其進行投資交易的其他人士收取並可保留明顯地對股東有利的貨品及服務及其他非金錢利益。這些貨品及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合資格的研究服務,為加強投資決策而獲得的電腦硬件及軟件,以及適當的執行交易服務。
為盡量減輕利益衝突,凡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分投資管理人或投資顧問任何一方或其任何關連人士保留上述貨品、服務及其他非金錢利益,該人士須確保(i) 交易之執行符合最佳執行標準; (ii) 有關子基金承擔的任何經紀人佣金不會超過機構投資者慣常就上述交易提供全面服務所收取的經紀費率;及(iii) 非金錢利益並非與該經紀或交易商進行或安排進行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
管理公司、各投資管理人或各分投資管理人或任何上述人士行事的代表概不得就目標基金或該等目標基金的管理公司所徵收的任何費用或收費而取得任何回佣,或就對任何目標基金的投資收取任何可量化的金錢利益。
9.6 其 他 收 費 及 費 用
9.6.1 初次收費、贖回費和轉換費
雖然本公司可從投資者繳付的任何認購款項中扣取最高為6% 的初次收費,但現時對A、HI、I 類別、I3 類別、I4 類別及J 類別股份的股東並無收取上述初次收費。對各債券基金S 對沖類別股份的所有申請收取最高為認購款項3.5% 的初次收費。對AA 類別組、R 類別組、I2 類別組、P 類別組、S 類別組(S 對沖類別股份除外)及T 類別股份的所有申請將收取最高為認購款項5% 的初次收費。
投資者如在認購的A類別股份後首兩年內贖回其有關股份,會被徵收最高為贖回價1% 的贖回費。此舉乃為阻止以子基金作為短期投機。因此,投資者如持有其A 類別股份兩年或以上,則毋須繳付任何銷售費或贖回費。不過,本公司可能在日後(經給予股東和存管處至少三個月事先通知)增加或(毋須經任何事先通知)降低或豁免贖回費。在任何情況下,贖回費用最高不會超過贖回價的 1%。AA 類別組、I 類別組、I2 類別組、I3 類別組、I4 類別組、P 類別組、S 類別組以及HI、J 及T類別股份目前免收贖回費。
除非與有關的股東另有商定,否則,對本公司或分銷商收到的所有轉換請求,將會徵收不超過正被贖回的股份應付的全部贖回價1% 的轉換費用。
分銷商有權保留本售股章程所述股東支付的初次收費、轉換費及贖回費(如有)。
9.6.2 成 立 費 用
各子基金各類別的成立費詳情列載於附錄一。
一項子基金終止時,與其有關尚未攤銷的費用(如有)將被本公司撇帳,由該子基金的帳戶承擔。
9.6.3 其 他 費 用
x公司將支付其經營所發生的所有其他費用,包括其核數師、律師及顧問的收費,以及印刷和派發售股章程和年報的費用。本公司亦將承擔所有經紀費、稅項、政府徵費及收費、董事袍金及董事合理墊支的費用及其他附帶營運開支,以及管理公司任何合理墊支的費用及其他附帶營運開支。但是,本公司不負責其任何銷售代理所招致的任何推銷費用,而且無權獲取(不論全部還是部分)該等銷售代理向其客戶徵收的任何費用。
10. 派息和稅項
10.1 派 息
派息類型 | 類別 | 股息成份 |
累積 | AA 累積 | 該等類別不會獲派發股息。 |
I 累積 | ||
I3 累積 | ||
I3(新加坡元)累積 | ||
每年淨額派息 | A | 扣除屬各子基金的費用、收費及其他費用後,各子基金可提供的投資收益淨額的至少 85% 會分派給股東。 |
AA | ||
AA(澳元對沖) | ||
AA(加元對沖) | ||
AA(港元) | ||
S | ||
HI | ||
I | ||
I2 | ||
I3 | ||
每季淨額派息 | J | |
I4(人民幣對沖)收益 | 扣除屬各子基金的費用、收費及其他費用後,各子基金可提供的投資收益淨額的至少85% 會分派給股東。 董事會可酌情從收益、已變現資本收益及╱或資本撥付股息。 就對沖類別股份而言,股息或會按股份類別貨幣對沖所產生的息差計算。該等股息或因而包括股份類別貨幣對沖盈虧所產生的息差,或會令派付的任何股息增加或減少。 該等股份類別符合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 (「ESMA」)在2017 年1 月30 日有關UCITS 股份類別的意見(ESMA34-43-296) 所訂定的原則。 | |
每月淨額派息( 非對沖) | AA 收益 | |
AA(港元)收益 | ||
P(美元)收益 | ||
P(港元)收益 | ||
P(新加坡元)收益 | ||
S 收益 | ||
T | ||
I3 收益 | ||
每月淨額派息(對沖) | AA(澳元對沖)收益 | |
AA(加元對沖)收益 | ||
AA(新加坡元對沖)收益 | ||
P(澳元對沖)收益 | ||
P(新加坡元對沖)收益 | ||
S 對沖 | ||
I2(新加坡元)對沖 |
每月總額派息(非對沖) | AA(美元)每月派息(G) | 扣除屬各子基金的費用、收費及其他費用後,各子基金可提供的投資收益淨額的至少85% 會分派給股東。 董事會可酌情從已變現資本收益、資本及╱或總收益撥付股息,並從資本扣除子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費用及開支 (即從資本撥付費用及開支)。 就對沖類別股份而言,股息或會按股份類別貨幣對沖所產生的息差計算。該等股息或因而包括股份類別貨幣對沖盈虧所產生的息差,或會令派付的任何股息增加或減少。該等股份類別符合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 (「ESMA」)在2017 年1 月30 日有關UCITS 股份類別的意見(ESMA34-43-296) 所訂定的原則。 |
AA(港元)每月派息(G) | ||
P(美元)每月派息(G) | ||
P(港元)每月派息(G) | ||
P(新加坡元)每月派息(G) | ||
S 每月派息(G) | ||
每月總額派息(對沖) | AA(澳元對沖)每月派息(G) | |
AA(加元對沖)每月派息(G) | ||
AA(新加坡元對沖)每月派息(G) | ||
P(澳元對沖)每月派息(G) | ||
P(新加坡元對沖)每月派息(G) | ||
S(對沖)每月派息(G) | ||
特別每月派息(非對沖) | R(美元)每月派息(G) | 董事會可酌情從已變現資本收益、資本及╱或總收益撥付股息,並從資本扣除子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費用及開支 (即從資本撥付費用及開支)。 扣除屬各子基金的費用、收費及其他費用後,各子基金可提供的投資收益淨額的至少85% 會分派給股東。 在釐定適用於該類別的派息率時,董事會將會考慮有關子基金投資組合所持證券以及該等證券於未來一年應可賺取的投資收益總額,以計算恰當的每股資產淨值的收益率(百分比(%))。 除該收益率外,子基金並會按每股資產淨值*的2%至5% 固定年率(該固定比率將由董事會於有關子基金推出該類別當時釐定,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披露)從已變現資本收益及╱或資本作額外分派,以達致高於預期總投資收益的整體派息率。 股東務請留意,若並無足夠的已變現資本收益作額外分派,任何差額將會從資本撥付。 * 根據成立當年的初次認購價,以及其後每曆年首個營業日的每股資產淨值,或在市場極端波動或嚴重不利市況下,則根據董事(或其代表)在事先通知投資者的前提下,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進一步披露的其他營業日每股資產淨值。 |
R(港元)每月派息(G) |
從資本中撥付或實際上從資本中撥付股息等於退回或提取投資者原本投資額的一部分或屬該原本投資額所產生的任何資本增值。從子基金的資本作出涉及支付或實際支付股息的任何分派,可能導致該子基金上述相關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即時減少。在獲得監管機構事先批准及事先向相關股東發出一個月通知的前提下,本公司董事會可隨時修訂子基金的股息政策。
董事會酌情決定亦可就任何子基金宣派中期股息,但以不抵觸組織章程的規定為限。
類別 | 股息支付類型 | 宣布及派付頻率 | |
AA 累積 | x公司不會就該等類別派發股息。 | ||
I 累積 | |||
I3 累積 | |||
I3(新加坡元)累積 | |||
A | 除非相關股東(在執行人或相關分銷商不時制定的相關程序的規限下)曾以書面向執行人或相關分銷商作出其他指示, 否則股息均會自動再投資於有關賺取該等再投資股息的類別的額外股份。 | 末期股息(如有)每年於本公司股東周年大會批准後15 天內宣派,並(如應付) 於宣派後三個星期內派付。 | |
AA | |||
AA(澳元對沖) | |||
AA(加元對沖) | |||
AA(港元) | |||
S | |||
HI | |||
I | |||
I2 | |||
I3 | |||
J | 中期股息(如有)將於每一日曆季度結束後宣派, 並於宣派後三個星期內支付。派息數額(如有)並無保證。 | ||
I4(人民幣對沖)收益 | |||
T | 中期股息(如有)會於此等類別開始買賣後的每一曆月結束後又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時間宣派, 並於宣派後三個星期內支付。 | ||
S 對沖 | |||
I2(新加坡元對沖) | |||
AA 收益 | 除非相關股東(在執行人或相關分銷商不時制定的相關程序的規限下)曾以書面向執行人或相關分銷商表示要求將其應收的任何股息再投資於相關已收取該等現金股息的類別的額外股份, 否則相關子基金類別的股息將以現金支付予相關股東。 | ||
AA(港元)收益 | |||
AA(澳元對沖)收益 | |||
AA(加元對沖)收益 | |||
AA( 新加坡元對沖)收益 | |||
AA( 美元)每月派息 (G) | |||
AA( 港元)每月派息 (G) | |||
AA( 澳元對沖)每月派息(G) |
AA( 加元對沖)每月派息(G) | |||
AA( 新加坡元對沖)每月派息(G) | |||
P(美元)收益 | |||
P(港元)收益 | |||
P(新加坡元)收益 | |||
P(澳元對沖)收益 | |||
P(新加坡元對沖)收益 | |||
P(美元)每月派息(G) | |||
P(港元)每月派息(G) | |||
P(新加坡元)每月派息(G) | |||
P(澳元對沖)每月派息(G) | |||
P(新加坡元對沖)每月派息(G) | |||
S 收益 | |||
S 每月派息(G) | |||
S( 對沖)每月派息(G) | |||
I3 收益 | |||
R(美元)每月派息(G) | |||
R(港元)每月派息(G) |
除相關分銷商另有決定外,任何宣派及應付股息一般將以相關類別的結算貨幣支付,但亦可以相關股東指示的任何其他主要貨幣支付,惟該股東首先須聯絡執行人或相關分銷商,以作出一切所需安排。支付股息時所產生的任何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與電匯及匯兌交易有關的費用)以及與支付股息有關的任何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外匯匯兌風險)將由相關股東承擔。如應付的股息金額少於US$50.00,不論客戶先前已表示要收取現金,股息仍將再投資於相關類別的額外股份。任何該等股份將於派付股息之日發行。
有關本公司派付股息的所有信息應按盧森堡法律的規定公佈,並在董事會決定的報紙上刊登廣告。
所有子基金全部類別均採用收益均減安排。該等收益均減安排適用於在某類別的有關分派期間內認購該類別股份並於該期間記錄日期仍持有股份的股東。該等安排尤其旨在確保就某段分派期間而分派的每股收益不會受到該段期間內已發行股份數目的變動(即因股份認購及╱或贖回)影響,從而平等對待該類別的全體股東。股東於購入某子基金股份後所收到第一筆股息的款額一部分為分享該子基金收取的收益,一部分則為資本退還(「均減款額」)。一般而言,均減款額指已包括在有關期間內所發行每股股份資產淨值內的平均收益款額。預料該均減款額將毋須被視作股東所獲收益而課稅,但在計算資本增值時應會被用作削減股份的基本購入成本。雖然如此,均減款額在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稅務待遇可能有所不同。股東如欲瞭解彼等所收到屬其分派一部分的均減款額,可按有關註冊地址與分銷商或本公司聯絡。
10.2 稅 項
投資者應就其作為公民、居民、普通居住者、作為住所或註冊的國家之法律下認購、購買、持有、收取股息分派、轉換、交易、出售、贖回或以其他方式獲得或處置股份可能的稅務後果徵詢專業顧問的意見。
10.2.1 盧 森 堡
x公司毋須繳納任何盧森堡所得稅、資本增值稅或財富淨值稅,而本公司派發之股息亦無須繳納任何預扣稅。
現時本公司在盧森堡須就所有子基金的AA 類別組、R 類別組、I2 類別組、P 類別組、S 類別組以及A 及T 類別股份的合計資產淨值繳納每年0.05% 的認購稅(taxe d’abonnement)。
如屬只向機構投資者銷售並由機構投資者持有的類別,該稅率則下調至有關季度末的合計資產淨值年率0.01%,須按季計算及支付。此外,若子基金遵照2010 年法例而僅投資於存款及貨幣市場工具,亦須按該已下調稅率繳稅,稅款按年按其淨資產計算。現時有關類別包括:I 類別組、I3 類別組、I4 類別組以及HI 及HI 及J 類別。敬請留意:能否受惠於該已下調的0.01% 稅率,須受主管機關對機構投資者身份的詮釋規限。主管機關若對投資者身份重新分類,則I 類別組、I3 類別組、 I4 類別組以及HI 及J 類別將可能會全部按0.05% 稅率繳稅。在盧森堡毋須就發行股份繳納印花稅或任何其他稅項。
除身為盧森堡居民、在盧森堡擁有本籍或永久處所的股東外,現時股東毋須繳納任何盧森堡所得稅、資本增值稅、預扣稅、遺產稅、承繼稅或其他稅項。2011 年1 月1 日起,非居民股東毋須就處置股份所產生的任何已變現資本增值而繳納盧森堡稅項。
外國收入、資本增值、股息及利息或會被有關來源國徵收預扣稅或其他稅項(適用稅率或會根據來源國與盧森堡之間訂立的雙重課稅協定而下調)。本公司或其股東未必可討回該等稅項。若有合理可能會招致稅務責任,則會從資產淨值就該應付稅項作出撥備。
10.2.2 英 國
董事會管理和經營本公司的業務的前提,是令本公司不會就英國稅務而言擁有英國公民身份。就此,如果本公司不透過就公司稅而言位於英國的永久性機構而且亦不透過可能使本公司承擔所得稅負而位於英國的分支或代理在英國從事交易,則除了下文註明關於對某些來源於英國的收入可能會有的預扣稅外,本公司無須就由其發生的收入及資本增值繳納英國公司稅或所得稅稅項。董事會的意向是,只要在其所控制的範圍內,本公司業務的經營前提,是使上述永久性機構、分支或代理不會出現,但不能保證,防止上述永久性機構、分支或代理出現的必要條件可一直符合。
本公司收到的來源於英國的某些股息、利息及其他收入可能須繳納英國預扣稅。
英國離岸基金法例及申報基金
各類別就2010 年稅務(國際及其他規定)法第8 部分內的離岸基金法例而言,將被視為構成「離岸基金」。與此同時,申報基金制度(可選擇是否採用)為已選擇遵從制度作為申報基金的離岸基金的稅務提供架構。申報基金投資者須就所持申報基金應佔的申報基金收入(不論有否分派)部份繳納英國公司稅。處置該等所持投資所得獲利將須繳納資本增值稅。
目前具備申報基金資格的股份類別名單載於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offshore-funds-list-of-reporting-funds。
各相關類別應佔的須予申報收入( 如有)將於相關會計期結束後六個月內在本公司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上公佈,而資料副本可以書面聯絡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索取。
英國居民股東(公司及個人)將須就從申報基金獲得的申報收入於相關分派日課稅。來自交易活動
(有別於投資活動)的任何溢利將被視為須予申報收益。英國保險公司、投資信託、認可單位信託及開放式投資公司按特別規則辦理。
如本公司就上述各類別股份於每段期間均獲得申報基金資格證明,除屬處置期間累計收益的任何款項(在計算應課稅增值額時,該等款項可列作資本開支處理)外,英國納稅人處置該等類別股份變現的增值,除非其為證券經紀,否則將視作資本(而非收入)而按當時的資本增值稅稅率納稅。就稅務而言擁有英國居民身份的公司股東將須按當時的公司稅稅率而就處置所得任何增值繳稅。該等股東或會因指數寬免受惠,指數寬免一般指任何資產的資本增值稅基數原值因應零售物價指數而提高所生產的寬免。任何上述增值可按股東可獲得的任何一般或特定英國豁免作相應寬減,而某些股東所承擔英國稅負可因而按比例減輕。
股東應注意,凡某一在期限中有申報基金資格的類別未有就其所有收益宣派實際股息,申報基金規則項下的可進一步申報的收益僅屬於在有關會計期限結束時仍為股東的有關類別股東。這或會有增加有英國稅責的股東支付的所得(而不是資本增值)稅的作用。規例規定,申報基金可選擇實行收入平準或作出其他收入調整以消除須予申報收入的認購及贖回的影響。董事會保留就有申報基金資格的任何類別作出上述一項選擇的權利。
2009 年離岸基金(稅)條例(「條例」)第3部分第6 章規定,UCITS 基金(如本公司)若從事特定交易,在計算符合真正分散擁有權條件的申報基金的須予申報收益而言,一般不會被當作交易收入。
10.2.3 中 國
按照中國現行法例,外國投資者在中國一般可透過下列渠道來投資於在上交所及深交所上市的A
股及某些其他投資產品(包括債券):
(a) 獲得QFII 或RQFII 資格的機構,或透過投資於由具備QFII 或RQFII 資格的機構所發行參與票據及其他連接產品。既然只有QFII 或RQFII 對A 股及某些其他投資產品的權益得到中國法律承認,任何稅負(如有發生)應由QFII或RQFII 支付;
(b) 滬港通;
(c) 深港通;及╱或
(d) 債券通。
企業所得稅
按照現行中國企業所得稅法(「中國企業所得稅法」)及規例,任何子基金若被視為中國稅務居民,將須按其全球應課稅收入之25% 繳納中國企業所得稅。若任何子基金被視為於中國內地設有「永久機構」的非居民企業,則須就永久機構所佔利潤按25% 稅率繳納中國企業所得稅。本公司連同有關子基金之投資管理人旨在以避免被當作中國稅務居民對待及避免在中國設有永久機構的方式來運作子基金,惟不能就此作出保證。然而,中國有機會不同意此評估,或中國稅務法之變更可能影響相關子基金的中國企業所得稅地位。
除非根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法或有關徵稅條約而獲豁免或寬減,若子基金為在中國內地並無永久機構的非中國稅務居民企業,則須就彼等從投資於中國證券所得的中國境內收入(包括現金股息、分派、利息及資本增值)按10% 稅率預扣所得稅。
由2014 年11 月17 日起,根據財稅〔2014〕79 號(「第79 號通知」),由QFII 或RQFI(I 即於中國並無成立或經營業務或於中國有成立或經營業務但其由中國產生之收益與該成立或經營並無有效關係)出售股份及其他股權投資(包括A 股)所產生來源自中國之收益將暫免徵收中國企業所得稅。為免產生疑問,QFII 及RQFII 凡於2014 年11 月17 日前所得的增值均須遵照現行法規繳納中國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稅〔2018〕108 號(「第108 號通知」),外國機構投資者於2018 年11 月7 日至2021 年11 月6日期間獲得的債券利息收入可獲豁免企業所得稅。若所得債券利息與外國機構投資者在中國的成立或經營有關連,該項企業所得稅豁免即不適用。
增值稅及附加稅
子基金亦可能須就買賣A 股所得資本增值而按6% 稅率繳納中國增值稅。然而,根據財稅〔2016〕 36 號(「第36 號通知」)及財稅〔2016〕70 號(「第70 號通知」),QFII 及RQFII 可就買賣中國證券所得收益而獲豁免繳納增值稅。
此外,城鄉維護建設稅(現時稅率為1% 至7% 不等)、教育費附加(現時稅率為3%)及地方教育費附加(現時稅率為2%)(統稱為「附加稅」)乃按增值稅負徵收。由於QFII 或RQFII 獲豁免繳納增值稅,故將同時獲豁免適用的附加稅。
根據第108 號通知,外國機構投資者於2018 年11 月7 日至2021 年11 月6 日期間獲得的債券利息收入可獲豁免增值稅。
印花稅
中國法律下的印花稅(「印花稅」)一般適用於執行及收取應課稅文件,其中包括出售於中國交易所買賣的中國A 股和中國B 股的合約。就此等合約而言,目前應由賣方而非買方以0.1% 的稅率繳納中國印花稅。因此,子基金出售或轉讓A股或B股將須繳納中國印花稅,但在子基金購買A股及B股時不須繳納中國印花稅。
互聯互通稅務考慮因素
根據財稅〔2014〕81 號(「第81 號通知」)、第36 號通知及財稅〔2016〕127 號(「第127 號通知」),外國投資者若透過滬港通投資於上交所上市之中國A 股及透過深港通投資於深交所上市之中國A股,將就出售該等A 股所得收益暫免徵收中國所得稅及增值稅。股息或會按10% 預扣基礎計算,徵收中國所得稅,惟根據雙重徵稅條約,經向主管稅務當局申請及獲准許予以減少除外。
債券通稅務考慮因素
引進債券通計劃後,合資格外國投資者可xxxxxxxxxxxx提供的債券。
除了上述一般規則及第108 號通知外,中國稅務當局未曾澄清QFII、RQFII 及其他投資者透過債券通買賣並不構成股份或其他股權投資的證券(例如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所得收益是否要繳納所得稅及其他類別的稅項。因此,有關稅務當局將來可能對稅務情況作出澄清,對從中國固定收益證券交易變現的收益徵收所得稅或預扣稅。
稅項條款-出售債券及固定收益證券所得增值
根據所獲得的專業獨立稅務意見,有關子基金的投資管理人目前並無就有關出售股票、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所得增值的任何潛在中國預扣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及附加稅作出任何稅務撥備。然而,鑒於上述不明朗因素,為了承擔由出售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所得收益而產生的任何潛在稅務負債,有關子基金的投資管理人保留權利為上述收益或所得作出預扣所得稅撥備,並就已變現及未變現資本增值總額所產生的任何潛在稅項,為該等子基金賬戶預扣10% 稅款。將來上述不明朗因素得到澄清或稅務法律或政策有進一步改變後,投資管理人會盡實際可能盡快對稅務撥備(如有)作出其認為必需的調整。上述任何稅務撥備的款額將在有關子基金的賬目中披露。
按出售固定收益證券所得收益徵收任何該等預扣所得稅可能減少有關子基金的收益,及╱或對其表現產生不利影響。由於稅務狀況存有不明朗因素,QFII 及RQFII 應將會預留若干金額應對就有關子基金出售於中國的固定收益證券投資所得收益而預期繳納中國預扣所得稅。預留金額將由相關QFII 及╱或RQFII 留置,直至有關QFII 及╱或RQFII 及子基金就其收益及溢利的中國稅項狀況予以澄清。如果有關狀況予以澄清,其結果有利QFII、RQFII 及╱或子基金,QFII 或RQFII 可能會退回全部或部分預留的金額。退回預留的金額應由有關子基金留置,並於其股份價值反映。儘管有上述規定,於退回任何預留金額前贖回其股份的股東概無權申索任何退回之金額。
還應注意,中國稅務當局徵收的實際適用稅項可能不同而且不時改變。有可能改變規則適用有追溯性的稅收。如此則有關子基金的投資管理人所作任何稅務撥備可能超出或不足承擔最終的中國稅負。因此,有關子基金的股東會因最終稅負、撥備高低及其認購及╱或贖回其有關子基金的股份之時間而得益或受損。
如中國稅務局實際徵收的稅項比投資管理人的撥備高,以致於稅務撥備不足,投資者應注意,有關的子基金的資產淨值,由於它將最終承擔額外稅負,可能會因此遭受比稅收撥備大的損失。在此情況下,當時存在的及新的股東會受損。相反,如中國稅務局實際適用的稅率較投資管理人的撥備為低,以致於有超額撥備,在中國稅務局就此作出規定、決定或指引以前贖回股份股東將在此一方面受損,因為他們承擔投資管理人過度撥備的損失。在此情況下,如果稅收撥備與較低稅款的實際稅負之間的差額可退還給子基金賬戶,作為其資產,則當時及新的股東可能得益。
股東須知
股東務請注意,上述披露乃根據於本售股章程日期有效的法規、規例及慣例的理解而編列。
中國現時的稅務法規及實務有可能會改變,包括有稅項會追溯適用的可能,而如此改變將導致中國投資的稅項較現時擬議者為高。
股東應就本身對有關子基金的投資的稅務狀況而自行徵詢稅務意見。
10.2.4 美 國
10.2.4.1 外國賬戶稅務遵從法(「FATCA」)
根據美國外國賬戶納稅遵從法(「FATCA」),除非本公司遵從(或獲視作遵從)廣泛的報告及預扣規定,否則本公司將須就某個數目的獲支付款項(「可預扣付款」)繳納美國聯邦預扣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30%)。可預扣付款一般包括利息(包括原有發行折扣)、股息、地租、年金及其他固定或可釐定的年度或定期收益、利潤或收益(若該等付款源自美國來源)。不過,實際上與經營美國貿易或業務有關的收益並不包括在此定義範圍內。
除非已獲視作遵從,為避免預扣稅,本公司將須與美國訂立協議,以確定及披露每位對本公司作出投資的美國納稅人(或由美國人擁有大量股權的外國實體)的身份鑑定及財務資訊,並(按百分之三十(30%) 的稅率)就任何未能提供本公司所要求資料的投資者所獲支付的可預扣付款及相關付款而預扣稅項,以履行協議下的責任。根據一項美國與盧森堡訂立的政府間協議,若本公司確定並直接向盧森堡政府匯報美國納稅人資料,則本公司或會被視作遵從規定,並因而毋須扣除預扣稅。某些類別的美國投資者(一般包括(但不限於)免稅投資者、上市公司、銀行、受監管投資公司、房地產投資信託、共同信託基金、經紀、交易商及中間人、以及州政府及聯邦政府實體)均獲豁免該項申報。有關此項申報及預扣制度的機制及範圍的詳盡指引仍在持續發展。本公司對任何該等指引何時發表以及對公司未來業務運作的影響均不能作出任何保證。
FATCA 條文的基本條款現時似乎將本公司(或各子基金)列作「金融機構」,因此,為了合規,本公司(或各子基金)可能要求所有股東提供美國及╱或非美國地位的強制性文件證據。
按照本公司迄今已獲取的法律及稅務意見,為了保障股東免受任何FATCA 預扣稅的影響,本公司擬遵守FATCA 的規定。因此,本公司及╱或任何股份分銷商及╱或本公司正式指定的任何其他實體可能需要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向稅務局及╱或任何其他相關政府或監管機構收集、儲存、使用、處理、披露及報告FATCA 所規定有關任何股東的資料,包括有關持有或投資回報的資料,而子基金可能就股東在若干情況下持有的股份強制贖回及╱ 或預扣支付予股東的任何款項, 該等情況包括該等股東未能提供 FATCA 所規定的資料及文件,或屬於不遵守FATCA 的金融機構,或屬於FATCA 條文及法規列明的其他類別,惟子基金須已本著真誠行事、依據合理理由並獲得適用法例及法規允許。
本公司完全有意遵守FATCA 向其實施的責任。為此,本公司已委任宏利投資管理(xx)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已於稅務局註冊作為本公司保薦實體。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作為本公司的保薦實體已同意執行本公司的所有FATCA 義務。萬一本公司(或作為本公司保薦實體的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無法遵守本公司就FATCA 的義務,如本公司來自美國的收益佔一大比例,實施任何預扣稅可能對本公司造成重大虧損。
盧森堡與美國已訂立一份FATCA 政府間模式1 協議(「IGA」),意思是來自盧森堡的外國金融機構(「FFI」)(例如本公司(或(如適用)其保薦實體作為代表)將須直接向盧森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美國可申報賬戶(」定義見IGA)的稅務資料,而盧森堡稅務機關將向稅務局轉交有關資料。預期根據IGA,本公司將被視為非報告FFI 對待,因此在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作為本公司的保薦實體其根據IGA 如被視為報告FFI 將適用於本公司須遵守的FATCA 責任時,並無「嚴重不遵守」(根據相關美國機關決定),本公司將無須根據FATCA 進行預扣。
由於遵守FATCA,本公司的行政成本可能增加。股東應就彼等本身的情況所涉及有關 FATCA 規定諮詢其稅務顧問的意見。尤其如股東透過中介人持有股份,應確認該等中介人的FATCA 合規地位,以確保彼等的投資回報無須繳付美國預扣稅。
10.2.5 總 則
由於就稅收而言,股東為許多不同的國家的居民,因此,本售股章程並不試圖概述適用於各投資者的對稅務可能須作出的考慮。上述考慮按股東為公民、居民或普通居住者的、作為住所或註冊的國家當時有效的法律和慣例及其個人的情況而異。
投資者應就其為公民、居民、普通居住者的、作為住所或註冊的國家之法律項下認購、購買、持有、收取派息、轉換、交易、出售、贖回或以其他方式獲得或處置股份可能的稅務後果或外匯控制規定徵詢專業顧問的意見。
11. 會議和報告
11.1 會 議
x公司股東周年大會每年於十月第三個星期五(或者,如該日非營業日,則在其後緊接的營業日)盧森堡時間上午十一時在盧森堡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舉行。
股東的其他大會將在其大會通知所指明的時間和地點舉行。股東大會通知將在大會日期前至少八天送交股東名冊上股東的地址。如有任何不記名股份發行,還須按盧森堡法律要求將通知公佈,在董事會決定的報紙上廣告。關於所有股東大會的出席、法定人數及多數的規定均為盧森堡法律項下的規定。
11.2 報 告
x公司的財政年度每年六月三十日結束。本公司的年報及帳目連同投資管理報告將於有關財政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可提供予股東。含有本公司以美元為單位的及子基金以相關貨幣為單位的經審核的綜合帳目的帳目編製到每年六月三十日。未經審核的中期報告將於有關財政半年結束後兩個月內可提供。所有報告將以電子形式提供給登記在冊的股份的股東。在收到登記在冊的股份的股東的書面請求後,將向該股東提供報告的硬拷貝。所有報告的副本亦在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有所提供。
本公司無意派發各子基金個別股東持股價值的個別股東報表。
附錄一-關於子基金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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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收益 AA(澳元對沖)收益 AA(加元對沖)收益 AA(港元)收益
AA(新加坡元對沖)收益 AA(美元)每月派息(G) AA(澳元對沖)每月派息(G) AA(加元對沖)每月派息(G) AA(港元)每月派息(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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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J
P(美元)收益
P(澳元對沖)收益 P(港元)收益 P(新加坡元)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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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新加坡元對沖)收益 P(美元)每月派息(G)
P(澳元對沖)每月派息(G) P(港元)每月派息(G)
P(新加坡元)每月派息(G) P(新加坡元對沖)每月派息(G)
I
I 累積 I2
I2(新加坡元對沖)
I3
I3 累積 I3(新加坡元)累積
I3 收益 I4(人民幣對沖)收益
子基金名稱 | 東協股票基金 |
基金類型 | 股票基金 |
投資目標 | 子基金的投資目標是通過將其最少70% 的淨資產投資於東協成員國上市或註冊成立的公司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以及於東協以外國家註冊成立的公司,但其業務受東協地區經濟的重大影響,或其收益相當大部分來自東協地區,從而獲得長期資本增長。 「東協」地區被界定為東南亞國家協會的成員,目前包括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印尼、文萊、菲律賓、越南、柬埔寨、老撾和緬甸。 該等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包括普通股、優先股及預託證券。 |
投資策略 | 儘管子基金將會在適用法規規限下遵照其投資目標及策略進行投資,惟子基金對於其淨資產投資於任何一個國家或行業及任何市值的發行機構的比例卻並無任何限制。因此,子基金可將其超過30% 的淨資產投資於位於新加坡、印尼、馬來西亞及泰國任何一個國家的發行機構,而基於子基金投資組合的本質,中小型公司證券所佔子基金淨資產的比例有時可超過30%。子基金的投資可以任何貨幣計價。 子基金並不擬將其超過10% 的淨資產投資於由任何信用評級低於投資級別(即低於穆迪的Baa3 或標準普爾或惠譽的BBB-)的單一主權國(包括有關政府、公共或地方當局)所發行或擔保的證券。 該子基金的投資管理人採用多重準則由下而上的研究程序選股以確定其投資的公平價值,目的在於建立一個由價格偏低證券所組成的多元化而盈利增長潛力良好的投資組合。多重準則由下而上的研究程序涉及定量及定性分析,以識別擁有競爭優勢、管理專業知識及強勁財政狀況,專注於提高盈利增長等因素,而管理團隊曾為股東創造價值的公司。 促使該子基金採取此投資程序的理念是:相對於其盈利增長潛力其股價偏低的公司長期表現會優於大市。子基金尋求投資於比其目標大市有較佳價值和增長特點的公司。 子基金採用MSCI 明晟所有地區東協淨回報美元指數,而該指數只用於業績表現比較的基礎。子基金奉行主動管理投資策略,並可能不時顯著偏離基準指數。雖然此項偏離可能導致 子基金表現與基準指數的表現相去頗遠,子基金投資策略將傾向投資於與基準指數成份股範圍相若的證券。 |
具體風險因素 | 除第5 節的一般風險因素外,亦請參閱以下具體風險因素(進一步詳情載於該節): • 新興市場風險 • 政治及監管風險 • 託管、結算及交收風險 • 貨 幣 風 險 • 流通性及波動風險 • 稅 務 風 險 • 非為投資目的而投資於FDIs • 小型公司風險 |
子基金名稱 | 東協股票基金 | |||||
可供投資的類別 | AA,AA 累積、I,I 累積、I3、I3 累積 | |||||
投資管理人╱分投資管理人 | 該子基金的投資管理人為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該公司是分銷商的全資附屬公司,並受香港證監會監管。 本公司、管理公司及投資管理人之間於2019 年4 月12 日訂立投資管理協議(可不時修訂);根據該協議,投資管理人同意就該子基金提供投資管理服務。 該子基金未有委任分投資管理人。 | |||||
管理費及業績表現費 | ||||||
類別 | AA | AA 累積 | I | I 累積 | I3 | I3 累積 |
管理費(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數) | 1.75% | 1.75% | 最高為 1% | 最高為 1.10% | 將與相關宏利實體另行協定 | 將與相關宏利實體另行協定 |
業績表現費(超額回報的百分數)及每股資產淨值目標(參見第9.5.2 節)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成立費用 | 子基金的AA 類別及I 類別的成立費用約為US$500,自成立日期起分五年攤銷,或由董事會另行決定之其他期間。 子基金的I3 類別的成立費用總計約為US$1,000,自成立日期起分五年攤銷,或由董事會另行決定之其他期間。 子基金的AA 累積、I 累積及I3 累積類別並無專屬成立費用。 |
子基金名稱 | 亞洲威力股息股票基金 |
基金類型 | 股票基金 |
投資目標 | 亞洲威力股息股票基金旨在透過將其最少70% 的淨資產投資於有股息派發、以遠東除日本以外地區為註冊地、或其主要收入來自該地區或在該地區有重大業務的公司的股票及與股票相關證券的投資組合,達致資本增長。(此處「遠東」與MSCI 的MSCI AC遠東(日本除外)指數(MSCI AC Far East ex-Japan Index) 所屬的指數區域相同。它包括泰國、台灣、南韓、新加坡、菲律賓、馬來西亞、印尼、香港和中國等國家或市場)。該等公司在遠東除日本以外的地區的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買賣。該等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包括普通股、優先股、中國A 股連接產品(定義見下文)及預託證券。 |
投資策略 | 子基金的投資理念是根據此信念,即雖然市場在短時期內會沒有效率及存在差異,但是長遠而言價格最終會反映相關價值。此基金尋求甄選出組成MSCI AC 遠東(日本除外)指數的價值被低估的證券,該等證券將於市場從短期無效率轉為長期有效率的向上調整中受惠。 儘管子基金將會在適用法規規限下遵照其投資目標及策略進行投資,惟子基金對於其淨資產投資於任何一個國家或行業及任何市值的發行機構的比例卻並無任何限制。因此,子基金可將其超過30% 的淨資產投資於設於中國及香港任何一地的發行機構,而基於子基金投資組合的本質,中小型公司證券所佔子基金淨資產的比例有時可超過30%。子基金的投資可以任何貨幣計價。 子基金可通過滬港通或深港通(統稱「互聯互通」)而分別直接投資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的若干中國A 股。子基金亦可通過連接產品(「中國A股連接產品」)間接投資於中國A 股,例如從中國證監會獲得QFII 及╱或RQFII 許可的機構在其外管局批准的某些投資限制範圍(「限額」)內發行的股票掛鈎票據、參與證書、參與票據、掉期及其他類似工具。在子基金投資中國A 股的任何情況下,預計子基金持有(直接或間接)中國A 股總計將不會超過其淨資產的30%。 子基金並不擬將其超過10% 的淨資產投資於由任何信用評級低於投資級別(即低於穆迪的Baa3 或標準普爾或惠譽的BBB-)的單一主權國(包括有關政府、公共或地方當局)所發行或擔保的證券。 子基金採用MSCI 明晟所有地區遠東(日本除外)淨回報美元指數,而該指數只用於業績表現比較的基礎。子基金奉行主動管理投資策略,並可能不時顯著偏離基準指數。雖然此項偏離可能導致子基金表現與基準指數的表現相去頗遠,子基金投資策略將傾向投資於與基準指數成份股範圍相若的證券。 |
子基金名稱 | 亞洲威力股息股票基金 |
具體風險因素 | (a) 中國內地投資風險: 在中國內地證券市場的投資既有投資於新興市場的一般風險,亦有與中國內地市場有關的特定風險。 投資者應注意,中國內地的法律制度及監管框架尚在發展之中,使其較難獲得及╱或強制執行判決,而這可能限制投資者可得到的法律保障。內部或與他國的軍事衝突亦是一項風險。另外,貨幣波動、貨幣兌換能力以及通脹率和利率波動已經,而且會繼續對中國內地經濟及證券市場有負面影響。中國內地的經濟增長歷來是靠大量向美國及其他主要出口市場的出口驅動。因此,全球經濟放緩會對中國經濟的持續增長有負面影響。 中國內地現時許多經濟改革是空前的,可能會有調整及修正。對於外資在中國內地的合營有限公司、或「A」股、「B」股及「H」股的投資,未必一定有正面影響。近年中國內地金融市場所受到的政府干預有所增加,或會導致金融工具價格劇烈波動。 鑑於中國內地現時可提供的「A」股、「B」股及「H」股發行量相對較小,與其他較發達的市場可提供的選擇相比,可供亞洲威力股息股票基金的投資選擇有限,而且,對中國內地資本市場及合營公司的國家規管及法律框架也不如發達的市場般發展完備。中國內地「A」股及「B」股市場的流動性可能較低,無論全部總市值還是可供投資的「A」股和 「B」股的數量都相對較小。在某些情況下,這可能導致價格劇烈波動。 中國公司被要求遵守中國內地的會計標準和慣例,此等標準和慣例在某種程度上跟從國際會計標準。然而,會計師遵照中國內地會計標準和慣例編製的財務報表與按照國際會計標準編製的可能有相當大的不同。 上海及深圳證券市場都在發展和改變過程之中。這會導致買賣波動、交易難以交收和記錄及有關規例難以解釋和適用。 在中國內地的投資可能對中國內地的政治、社會及經濟情況的任何重大改變敏感。中國內地的經濟在過去四十年處於從計劃經濟轉向較為市場導向型的經濟過渡的狀態。其與發達國家的經濟在許多方面有所不同,例如政府介入的程度、外匯控制及資源分配。中國政府在經濟改革中起重大作用,而且將繼續對中國內地的經濟實行相當大的控制,包括可能採取矯正措施去控制經濟增長,而這可能對中國內地的證券市場有不利影響,而因此影響子基金的業績表現。 中國政府嚴格規管以外幣為單位的債務的支付並制訂貨幣政策。透過其政策,政府可向特定的工業或公司提供優惠待遇。政府所制訂的政策可能對中國經濟及子基金有重大影響。 中國內地的政治改變、社會不穩定及不利的外交事態發展可能導致實施額外的政府限制,包括沒收資產、沒收性徵稅或將股份相關發行人所持有的部分或所有財產收歸國有。 基於上述因素,中國公司股份的價格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大幅下跌。 (b) 中國內地稅務:有關中國內地稅務風險的一般資料,請參閱本章程第10.2.3 節。 子基金的投資管理人就任何潛在中國預扣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及附加稅,目前並無作出任何稅務撥備。然而,投資管理人可酌情決定保留如此撥備的權利。上述任何稅務撥備的款額將在有關子基金的賬目中披露。 中國內地的稅務法律、法規和慣例不斷變化,可能會變成具有追溯效力。在此方面, 子基金可能會承受在本文件日期或當作出有關投資,估值或出售時,預期以外的額外徵稅。子基金的收入和╱或有關投資的價值可能因為此等更改而減少。 |
子基金名稱 | 亞洲威力股息股票基金 |
(c) 有關投資中國A股連接產品的風險:如果及當投資管理人作出投資決定,以將子基金的資產分配至中國A 股連接產品,並無保證子基金將能夠妥善分配子基金旗下全部或主要資產作投資該中國A 股連接產品。 QFII 及RQFII 須遵守各自的執照限制,QFII 及RQFII 未必能履行投資管理人就中國A 股連接產品提出的投資要求,或倘有關法律或法規出現不利變化時,能及時處理贖回要求,變化包括QFII 及RQFII 匯出限制的改變。有關QFII 及RQFII 執照的任何風險或限制將構成子基金的風險或限制。例如,QFII 或RQFII 可能會因以下事項(但不限於)被暫停或撤銷執照:(a) QFII 或RQFII 在既定時間內未能申請適用的投資額度;(b) QFII 或RQFII 破產、清盤或被接管;及(c) QFII 或RQFII 於擔任QFII 或RQFII 投資者的過程中涉及違規行為。 此外,投資管理人將依據QFII 及╱或RQFII 與其各自之中國託管人(有關託管其(及因此為子基金)於中國證券的資產)及中國經紀(有關於中國市場執行中國證券的交易)訂立的現有安排。因此,子基金可能因中國經紀或中國託管人於執行或結算任何交易, 或於轉讓任何基金或證券之行事或疏忽而產生損失。 由於QFII 和RQFII 的投資限制,中國證券市場的流動性不足,以及╱或執行或結算交易出現任何延遲或中斷,則子基金可能因投資能力受到限制,或可能無法完全執行或採納其投資目標或策略而產生損失。此外,子基金可能在投資中國A 股連接產品因有關產品的供應有限及產品在市場上的需求較大而產生額外成本。 投資中國A股連接產品並非直接投資中國A股,因此不會賦予產品持有人(如子基金)中國A股的任何直接實益擁有權或對中國A股發行人的任何直接索償權。相反,中國A股連接產品乃是產品發行人的責任,向子基金支付相關中國A股產品的經濟回報。中國A 股連接產品的發行人可能會從產品的價格,扣除各種支出、費用或潛在負債。因此,與直接投資相關中國A股相比,投資中國A股連接產品可能導致攤薄子基金的表現。 子基金通過投資中國證券所產生的溢利以人民幣結算,可能須待QFII 將人民幣兌換為中國A 股連接產品的計價貨幣後,方會支付予投資者。由於中國的外匯管制機關可能會規定執行有關兌換的時間、數量和次數,故子基金可能無法及時取得溢利。中國當局可能會改變目前的外匯管理機制,或改變方式以致不利影響中國A 股連接產品的支付流程。儘管人民幣需要匯至中國作投資之用,但RQFII 可以人民幣或外幣結算將投資本金及溢利匯出。QFII 只可以外幣結算將投資本金及溢利匯出。此外,人民幣兌中國A 股連接產品的計價貨幣之間的匯率如有任何變動,可能會不利影響中國A 股連接產品的價值。 此外,由於中國A 股連接產品屬於FDIs 類型,投資這類產品也會使子基金涉及載於本售股章程第5.15 節有關投資FDIs的風險,其中包括(但不限於)(i) 因產品發行人無力償 債、破產或違約而產生的一般信貸風險;(ii)因產品市場價值的變化而產生的估價風險; 及(iii)因產品並非固定及產品的價格可能很大程度上受相關證券影響而產生的波動風險。 |
子基金名稱 | 亞洲威力股息股票基金 |
(d) 有關通過互聯互通投資的風險: 亞洲威力股息股票基金可透過港交所投資於上交所或深交所,致力執行其投資計劃。透過滬港通的「滬股交易通」或深港通的「深股交易通」,香港和國際投資者(包括子基金)將可透過香港經紀分別買賣若干合資格的上交所上市股票(「上交所證券」)或深交所上市股票(「深交所證券」)(合資格證券名單將不時檢討),而香港經紀將透過港交所傳遞交易至上交所或深交所(視情況而定)。投資者可根據滬港通及深港通各自的每日額度(人民幣130 億元)進行買賣中國A 股。 投資互聯互通的證券涉及有關互聯互通法律和技術框架的不同風險。 投資者應注意,互聯互通是一個試點方案,聯交所與上交所或深交所之間的雙向股票交易渠道相對歷史尚短。因此,有關規定的應用和詮釋相對未經驗證,不能確定將會如何應用。現有互聯互通規定可予變動,並可能具追溯效力。此外,不能保證將不會取消互聯互通規定。因此,不能保證有關子基金能透過雙向股票交易渠道獲得投資機會。 通過互聯互通交易的股票,可因各種原因被剔出上交所證券或深交所證券(視情況而定)範疇,在這種情況下,股票只可賣出,禁止買入。因此,投資管理人執行投資策略的能力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由香港結算與中國中央結算公司中國結算代表香港投資者進行結算。在結算過程中,香港結算為代表香港執行經紀的代理人行事;因此,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於此段時間內並非以子基金、其存管處或其任何經紀的名稱存入。子基金可能就中國結算而涉及交易對手風險。如果中國結算無力償債,有關子基金能直接採取行動收回有關子基金財產的能力將會受到限制。香港結算作為名義持有人, 將有專有權利(而非義務)採取任何法律行動或法院程序以執行投資者的任何權利。收回有關子基金的財產可能會出現延誤和須承擔費用,其可能為重大的。 雖然子基金擁有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的所有權已載於存管處的賬目,但子基金僅實益擁有相關證券。互聯互通的法規訂明投資者(如子基金)享有通過互聯互通買入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而帶來的權利和收益。然而,互聯互通為試點計劃,子基金在通過互聯互通買入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的實益權益之地位未經驗證。倘香港結算視作履行通過其持有資產的保管職能,應知悉存管處和子基金與香港結算並無法律關係,倘子基金因香港結算的表現或破產而造成損失,也沒有對香港結算的直接法律追索權。 同樣,香港結算將負責就企業行動行使任何股東的權利(包括所有股息、供股、合併建議或其他股東投票)。香港結算將盡力促使有關子基金等實益擁有人通過其經紀知悉有關通過互聯互通買入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的企業行動,並提供機會以提供投票指示,而該實益擁有人將須遵守相關安排和訂明的最後期限,因此,未必有足夠時間考慮建議或提供指示。進行有關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的企業行動須受限於地方法規、規例和慣例。根據中國內地目前的市場慣例,並無多重代理人。此舉可能會限制子基金委任代理人出席或參加有關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股東大會的能力。 根據互聯互通,買賣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須受限於中國股市的市場規則和披露要求。倘A 股市場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或有關互聯互通的規則有任何變動,可能會影響股價。投資管理人亦應知悉適用於A 股的外資持股限制和披露責任。由於子基金於A 股持有權益,受買賣A股的限制(包括保留所得款項的限制)。投資管理人全權負責遵守A 股權益的所有有關通知、報告及相關要求。根據目前中國內地的規則一旦投資者持有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5%,投資者須在三個工作日內披露其權益,在此期間不能買賣該公司的股票。投資者亦須披露其持股量的任何變動,並遵守中國內地規則的相關交易限制。 |
子基金名稱 | 亞洲威力股息股票基金 |
互聯互通交易過程中的某些方面須遵守香港法律,適用於股份擁有權的中國內地規則也將適用。此外,使用互聯互通進行的交易並不獲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或中國證券投資者保障基金保障。 通用互聯互通投資的先決條件是相關市場參與者的操作系統須能運作。由此,該市場參與者能否參與互聯互通則取決於是否具備滿足某些有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指定的資訊科技的能力,以及風險管理及其他要求。此外,互聯互通計劃需要跨界傳遞買賣指令。雖然聯交所及市場參與者努力開發新的資訊科技系統,以促進跨境傳遞買賣指令,但並無保證聯交所及市場參與者的系統將正常運行或將繼續因應中國和香港市場的變化和發展作出調整,因此,通過互聯互通買賣可能會被中斷,因而影響子基金參與A 股市場(及因而執行投資策略)的能力。 互聯互通一般僅於中國及香港兩地股票市場開市而且兩地市場於相應結算日有提供銀行服務的營業日操作。倘聯交所和上交所或深交所任何一方或三方休市,投資者將無法在有利進行交易的時間通過滬港通或深港通買賣。由於該計劃是嶄新方案,互聯互通的技術框架僅透過模擬市場狀況進行測試。一旦出現高交易量或意料不及的市場狀況,互聯互通可能停止,或以有限的基礎操作。中國和香港監管機構均可(獨立於另一方)因應若干市場狀況暫停滬港通及╱或深港通。此外,滬港通及深港通均受每日額度限制,即透過有關互聯互通買賣證券的總額度。買入指令和賣出指令均計入相互抵消額度。若超出每日額度,進一步買盤將被拒絕,直至下一個交易日為止。該等額度並非針對子基金或投資管理人,而是一般適用於所有市場參與者。因此,投資管理人將無法控制額度的使用或可用性。如果投資管理人不能買入額外的互聯互通證券,可能會影響投資管理人執行子基金投資策略的能力。 由於子基金的基礎貨幣並非人民幣,並有需要兌換人民幣通過互聯互通投資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故亦可能涉及貨幣風險。於兌換時,子基金可能承擔貨幣兌換成本。貨幣匯率可予變動,而人民幣已經貶值,子基金在將出售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的所得款項兌換為基礎貨幣時,可能會產生損失。 除第5 節的一般風險因素外,亦請參閱以下具體風險因素(進一步詳情載於該節): • 新興市場風險 • 政治及監管風險 • 天然資源行業風險 • 小型公司風險 • 貨 幣 風 險 • 流通性及波動風險 • 稅 務 風 險 • 非為投資目的而投資於FDIs • 表 現 費 風 險 |
子基金名稱 | 亞洲威力股息股票基金 | ||||
可供投資的類別 | AA,AA 累積、AA 收益、I 累積、I3 累積 | ||||
投資管理人╱分投資管理人 | 該子基金的投資管理人為盛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該公司的最終控股公司是惠理集團有限公司,並受香港證監會及英屬維爾京群島金融服務委員會監管。 本公司、管理公司及投資管理人之間於2019 年4 月12 日訂立投資管理協議(可不時修訂);根據該協議,投資管理人同意就該子基金提供投資管理服務。 該子基金的分投資管理人為惠理基金管理公司,並受香港證監會及英屬維爾京群島金融服務委員會監管。 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及分投資管理人之間於2019 年4 月12 日訂立分投資管理協議(可不時修訂);根據該協議,分投資管理人同意就該子基金提供分投資管理服務。 | ||||
管理費及業績表現費 | |||||
類別 | AA | AA 收益 | AA 累積 | I 累積 | I3 累積 |
管理費(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數) | 1.75% | 1.75% | 1.75% | 最高為 1.10% | 將與相關宏利實體另行協定 |
業績表現費(超額回報的百分數)及每股資產淨值目標(參見第9.5.2 節) | 15% 但有下限水平 | 15% 但有下限水平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成立費用 | 該子基金AA 類別股份的成立費用已完全攤銷。 亞洲威力股息股票基金、亞洲總回報基金、策略收益基金、美國債券基金及美國特別機會基金的AA 收益類別的成立費用總計約為US$6,000,自成立日期起分五年攤銷。 子基金的AA 累積、I 累積及I3 累積類別並無專屬成立費用。 |
子基金名稱 | 亞太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 |
基金類型 | 股票基金 |
投資目標 | 本子基金旨在主要透過投資於亞太( 日本除外)地區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REITs」),以提供長期資產增值和賺取收入。 |
投資策略 | 亞太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會將其最少70% 的淨資產投資於在亞太(日本除外) 地區組成及╱或買賣及╱或主要投資於當地相關資產的REITs,該等REITs 須為封閉式,並在任何受監管市場上市。子基金其餘資產可投資於在亞太(日本除外)地區任何受監管市場上市的房地產相關證券(定義見下文)、在任何受監管市場上市的非亞太(日本除外)封閉式REITs 以及現金和等同現金。房地產相關證券包括其重大部分盈利來自任何房地產範疇的公司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以及房地產相關的業務信託、物業信託、酒店信託,以及包含構成上述證券的合訂證券(包括REITs)*。該等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包括普通股、優先股及預託證券。 儘管子基金將會在適用法規規限下遵照其投資目標及策略進行投資,惟子基金對於其淨資產投資於任何一個國家及任何市值的發行機構的比例卻並無任何限制。因此,子基金可將其超過30% 的淨資產投資於位於新加坡及香港的發行機構。子基金的投資可以任何貨幣計價。 子基金並不擬將其超過10% 的淨資產投資於由任何信用評級低於投資級別(即低於穆迪的Baa3 或標準普爾或惠譽的BBB-)的單一主權國(包括有關政府、公共或地方當局)所發行或擔保的證券。子基金亦無意訂立任何證券借貸、回購、反向回購協議或相似的場外交易。 * 該等業務信託、物業信託、酒店信託屬於經營房地產相關業務或投資於房地產相關投資項目的不同種類信託。合訂證券為混合證券,由兩項或以上的REITs 及╱或房地產相關證券組成相關資產,乃為結構或稅務效益目的而創立。 子基金並不將其表現與任何基準指數作比較,亦不參照任何基準指數來管理。子基金可自由選擇所投資的證券。 |
具體風險因素 | 與投資房地產相關資產有關的風險: 亞太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可投資於REITs、房地產公司及其他受到與直接擁有房地產相關風險影響的其他實體的證券。主要風險可歸因於房地產價值下跌、房地產擁有人因拖欠按揭付款導致失去產業的可能性、環境責任及利率上升。子基金的價值會因應地產市場走勢而波動。由於本子基金集中於單一經濟範疇,其表現大部分倚賴房地產行業的表現。 除第5 節的一般風險因素外,亦請參閱以下具體風險因素(進一步詳情載於該節): • 新興市場風險 • 政治及監管風險 • 貨幣風險(包括人民幣貨幣及兌換風險以及人民幣類別相關風險) • 流通性及波動風險 • 稅 務 風 險 • 非為投資目的而投資於FDIs |
子基金名稱 | 亞太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 | |||||
可供投資的類別 | AA、AA 累積、AA(港元)、AA 收益、AA(澳元對沖)收益、AA(加元對沖)收益、 AA(港元)收益、AA(美元)每月派息(G)、AA(澳元對沖)每月派息(G)、AA(加 元對沖)每月派息(G)、AA(港元)每月派息(G)、R(美元)每月派息(G)、R(港元) 每月派息(G)、P(美元)收益、P(澳元對沖)收益、P(港元)收益、P(新加坡元)收益、P(新加坡元對沖)收益、P(美元)每月派息(G)、P(澳元對沖)每月派息(G)、P(港元)每月派息(G)、P(新加坡元)每月派息(G)、P(新加坡元對沖)每月派息 (G)、I、I 累積、I3、I3 累積、I3(新加坡元)累積、I3 收益、I4(人民幣對沖)收益、S 對沖、S 收益、S 每月派息(G)、S(對沖)每月派息(G) | |||||
投資管理人╱分投資管理人 | 該子基金的投資管理人為宏利投資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該公司是Manulife Investment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的全資附屬公司,並受香港證監會監管。 本公司、管理公司及投資管理人之間於2019 年4 月12 日訂立投資管理協議(可不時修訂);根據該協議,投資管理人同意就該子基金提供投資管理服務。 該子基金未有委任分投資管理人。 | |||||
管理費及業績表現費 | ||||||
類別 | AA | AA 累積 | AA(港元) | AA 收益 | AA(澳元對沖)收益 | AA(加元對沖)收益 |
管理費(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數) | 1.50% | 1.50% | 1.50% | 1.50% | 1.50% | 1.50% |
業績表現費(超額回報的百分數) 及每股資產淨值目標(參見第 9.5.2 節)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類別 | AA(港元)收益 | AA(美元)每月派息(G) | AA(澳元對沖)每月派息(G) | AA(加元對沖)每月派息(G) | ||
管理費(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數) | 1.50% | 1.50% | 1.50% | 1.50% | ||
業績表現費(超額回報的百分數) 及每股資產淨值目標(參見第 9.5.2 節)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類別 | AA(港元) 每月派息(G) | R(美元)每月派息(G) | R(港元)每月派息(G) | P(美元) 收益 | P(澳元對沖)收益 | P(新加坡元對沖)收益 |
管理費(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數) | 1.50% | 1.50% | 1.50% | 1.00% | 1.00% | 1.00% |
業績表現費(超額回報的百分數) 及每股資產淨值目標(參見第 9.5.2 節)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類別 | P(美元)每月派息(G) | P(澳元對沖)每月派息(G) | P(新加坡元對沖)每月派息(G) | P(港元) 收益 | P(港元)每月派息(G) | P(新加坡元)每月派息(G) |
管理費(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數)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業績表現費(超額回報的百分數) 及每股資產淨值目標(參見第 9.5.2 節)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子基金名稱 | 亞太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 | |||||
類別 | P(新加坡元)每月派息(G) | I | I 累積 | I3 | I3 累積 | I3(新加坡元)累積 |
管理費(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數) | 1.00% | 最高為 1.10% | 最高為 1.10% | 將與相關宏利實體另行協定 | 將與相關宏利實體另行協定 | 將與相關宏利實體另行協定 |
業績表現費(超額回報的百分數) 及每股資產淨值目標(參見第 9.5.2 節)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類別 | I3 收益 | I4(人民幣對沖)收益 | S 對沖 | S 收益 | S 每月派息(G) | S(對沖)每月派息(G) |
管理費(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數) | 將與相關宏利實體另行協定 | 最高為0.9% | 1.25% | 1.25% | 1.25% | 1.25% |
業績表現費(超額回報的百分數) 及每股資產淨值目標(參見第 9.5.2 節)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成立費用 | 子基金AA、AA(港元)、AA 收益、AA(澳元對沖)收益、AA(加元對沖)收益、AA (港元)收益、AA(美元)每月派息(G)、AA(澳元對沖)每月派息(G)、AA(加元對沖)每月派息(G)、AA(港元)每月派息(G)、P(美元)收益、P(澳元對沖)收益、P (新加坡元對沖)收益、P(美元)每月派息(G)、P(澳元對沖)每月派息(G)、P(新加坡元對沖)每月派息(G)、I、I3 及I3 收益的成立費用約為US$30,000,將自成立日期起分五年(或董事會可決定的其他期間)攤銷。 亞太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的P(港元)收益、P(港元)每月派息(G)、P(新加坡元)收益、P(新加坡元)每月派息(G)、S 對沖、S 收益、S 每月派息(G) 及S(對沖) 每月派息(G) 類別股份沒有專屬該等類別的成立費用。 子基金的AA 累積、I 累積、I3 累積及I3(新加坡元)累積類別並無專屬成立費用。 子基金的I4(人民幣對沖)收益類別的成立費用總計約為*US$3,300,將自成立日期起分五年(或由董事會可決定的其他期間)攤銷。 亞太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環球多元資產入息基金及優先證券收益基金的R (美元)每月派息(G) 及R(港元)每月派息(G) 類別的成立費用約為US$2,200,自成立日期起分五年(或由董事會另行決定之其他期間)攤銷。 |
子基金名稱 | 亞洲股票基金 |
基金類型 | 股票基金 |
投資目標 | 亞洲股票基金旨在將其最少70% 的淨資產投資於多元化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組合,以達致資本增長;有關公司於亞洲各地股票市場上市,包括澳洲、香港、印尼、馬來西亞、新西蘭、中國、菲律賓、新加坡、南韓、台灣及泰國的股票市場,但不包括日本任何證券交易所。該等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包括普通股、優先股及預託證券。 |
投資策略 | 儘管子基金將會在適用法規規限下遵照其投資目標及策略進行投資,惟子基金對於其淨資產投資於任何一個國家或行業及任何市值的發行機構的比例卻並無任何限制。因此,子基金可將其超過30% 的淨資產投資於設於中國、南韓及台灣任何一地的發行機構。子基金的投資可以任何貨幣計價。 子基金可分別通過滬港通或深港通(統稱「互聯互通」)直接投資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的若干中國A 股。在子基金投資中國A 股的任何情況下,預計子基金持有中國A 股將不會超過淨資產的30%。 子基金並不擬將其超過10% 的淨資產投資於由任何信用評級低於投資級別(即低於穆迪的Baa3 或標準普爾或惠譽的BBB-)的單一主權國(包括有關政府、公共或地方當局)所發行或擔保的證券。 在市場極端波動或嚴重不利市況下,子基金可暫時以現金或等同現金形式持有重大部分(不超過30%)的淨資產,又或投資於短期貨幣市場票據,以維持子基金投資組合內資產的價值。 子基金採用MSCI 明晟所有地區亞洲(日本除外)淨回報美元指數,而該指數只用於業績表現比較的基礎。子基金奉行主動管理投資策略,並可能不時顯著偏離基準指數。雖然此項偏離可能導致子基金表現與基準指數的表現相去頗遠,子基金投資策略將傾向投資於與基準指數成份股範圍相若的證券。 |
具體風險因素 | (a) 中國內地投資風險: 在中國內地證券市場的投資既有投資於新興市場的一般風險,亦有與中國內地市場有關的特定風險。 投資者應注意,中國內地的法律制度及監管框架尚在發展之中,使其較難獲得及╱或強制執行判決,而這可能限制投資者可得到的法律保障。內部或與他國的軍事衝突亦是一項風險。另外,貨幣波動、貨幣兌換能力以及通脹率和利率波動已經,而且會繼續對中國內地經濟及證券市場有負面影響。中國內地的經濟增長歷來是靠大量向美國及其他主要出口市場的出口驅動。因此,全球經濟放緩會對中國經濟的持續增長有負面影響。 中國內地現時許多經濟改革是空前的,可能會有調整及修正。對於外資在中國內地的合營有限公司、或「A」股、「B」股及「H」股的投資,未必一定有正面影響。近年中國內地金融市場所受到的政府干預有所增加,或會導致金融工具價格劇烈波動。 鑑於中國內地現時可提供的「A」股、「B」股及「H」股發行量相對較小,與其他較發達的市場可提供的選擇相比,可供亞洲股票基金的投資選擇有限,而且,對中國內地資本 市場及合營公司的國家規管及法律框架也不如發達的市場般發展完備。中國內地「A」股及「B」股市場的流動性可能較低,無論全部總市值還是可供投資的「A」股和「B」股的數量都相對較小。在某些情況下,這可能導致價格劇烈波動。 中國公司被要求遵守中國內地的會計標準和慣例,此等標準和慣例在某種程度上跟從國際會計標準。然而,會計師遵照中國內地會計標準和慣例編製的財務報表與按照國際會計標準編製的可能有相當大的不同。 上海及深圳證券市場都在發展和改變過程之中。這會導致買賣波動、交易難以交收和記錄及有關規例難以解釋和適用。 |
子基金名稱 | 亞洲股票基金 |
在中國內地的投資可能對中國內地的政治、社會及經濟情況的任何重大改變敏感。中國內地的經濟在過去四十年處於從計劃經濟轉向較為市場導向型的經濟過渡的狀態。其與發達國家的經濟在許多方面有所不同,例如政府介入的程度、外匯控制及資源分配。中國政府在經濟改革中起重大作用,而且將繼續對中國內地的經濟實行相當大的控制,包括可能採取矯正措施去控制經濟增長,而這可能對中國內地的證券市場有不利影響,而因此影響子基金的業績表現。 中國政府嚴格規管以外幣為單位的債務的支付並制訂貨幣政策。透過其政策,政府可向特定的工業或公司提供優惠待遇。政府所制訂的政策可能對中國經濟及子基金有重大影響。 中國內地的政治改變、社會不穩定及不利的外交事態發展可能導致實施額外的政府限制,包括沒收資產、沒收性徵稅或將股份相關發行人所持有的部分或所有財產收歸國有。 基於上述因素,中國公司股份的價格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大幅下跌。 (b) 中國內地稅務:有關中國內地稅務風險的一般資料,請參閱本章程第10.2.3 節。 子基金的投資管理人就任何潛在中國預扣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及附加稅,目前並無作出任何稅務撥備。然而,投資管理人可酌情決定保留如此撥備的權利。上述任何稅務撥備的款額將在有關子基金的賬目中披露。 中國內地的稅務法律、法規和慣例不斷變化,可能會變成具有追溯效力。在此方面, 子基金可能會承受在本文件日期或當作出有關投資,估值或出售時,預期以外的額外徵稅。子基金的收入和╱或有關投資的價值可能因為此等更改而減少。 (c) 有關通過互聯互通投資的風險: 亞洲股票基金可透過港交所投資於上交所或深交所, 致力執行其投資計劃。透過滬港通的「滬股交易通」或深港通的「深股交易通」,香港和國際投資者(包括子基金)將可透過香港經紀分別買賣若干合資格的上交所上市股票 (「上交所證券」)或深交所上市股票(「深交所證券」)(合資格證券名單將不時檢討),而香港經紀將透過港交所傳遞交易至上交所或深交所(視情況而定)。投資者可根據滬港通及深港通各自的每日額度(人民幣130 億元)進行買賣中國A 股。 投資互聯互通的證券涉及有關互聯互通法律和技術框架的不同風險。 投資者應注意,互聯互通是一個試點方案,聯交所與上交所或深交所之間的雙向股票交易渠道相對歷史尚短。因此,有關規定的應用和詮釋相對未經驗證,不能確定將會如何應用。現有互聯互通規定可予變動,並可能具追溯效力。此外,不能保證將不會取消互聯互通規定。因此,不能保證有關子基金能透過雙向股票交易渠道獲得投資機會。 通過互聯互通交易的股票,可因各種原因被剔出上交所證券或深交所證券(視情況而定)範疇,在這種情況下,股票只可賣出,禁止買入。因此,投資管理人執行投資策略的能力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由香港結算與中國中央結算公司中國結算代表香港投資者進行結算。在結算過程中,香港結算為代表香港執行經紀的代理人行事;因此,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於此段時間內並非以子基金、其存管處或其任何經紀的名稱存入。子基金可能就中國結算而涉及交易對手風險。如果中國結算無力償債,有關子基金能直接採取行動收回有關子基金財產的能力將會受到限制。香港結算作為名義持有人, 將有專有權利(而非義務)採取任何法律行動或法院程序以執行投資者的任何權利。收 回有關子基金的財產可能會出現延誤和須承擔費用,其可能為重大的。 |
子基金名稱 | 亞洲股票基金 |
雖然子基金擁有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的所有權已載於存管處的賬目,但子基金僅實益擁有相關證券。互聯互通的法規訂明投資者(如子基金)享有通過互聯互通買入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而帶來的權利和收益。然而,互聯互通為試點計劃,子基金在通過互聯互通買入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的實益權益之地位未經驗證。倘香港結算視作履行通過其持有資產的保管職能,應知悉存管處和子基金與香港結算並無法律關係,倘子基金因香港結算的表現或破產而造成損失,也沒有對香港結算的直接法律追索權。 同樣,香港結算將負責就企業行動行使任何股東的權利(包括所有股息、供股、合併建議或其他股東投票)。香港結算將盡力促使有關子基金等實益擁有人通過其經紀知悉有關通過互聯互通買入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的企業行動,並提供機會以提供投票指示,而該實益擁有人將須遵守相關安排和訂明的最後期限,因此,未必有足夠時間考慮建議或提供指示。進行有關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的企業行動須受限於地方法規、規例和慣例。根據中國內地目前的市場慣例,並無多重代理人。此舉可能會限制子基金委任代理人出席或參加有關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股東大會的能力。 根據互聯互通,買賣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須受限於中國股市的市場規則和披露要求。倘A 股市場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或有關互聯互通的規則有任何變動,可能會影響股價。投資管理人亦應知悉適用於A 股的外資持股限制和披露責任。由於子基金於A 股持有權益,受買賣A 股的限制(包括保留所得款項的限制)。投資管理人全權負責遵守A 股權益的所有有關通知、報告及相關要求。根據目前中國內地的規則一旦投資者持有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5%,投資者須在三個工作日內披露其權益, 在此期間不能買賣該公司的股票。投資者亦須披露其持股量的任何變動,並遵守中國內地規則的相關交易限制。 互聯互通交易過程中的某些方面須遵守香港法律,適用於股份擁有權的中國內地規則也將適用。此外,使用互聯互通進行的交易並不獲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或中國證券投資者保障基金保障。 通用互聯互通投資的先決條件是相關市場參與者的操作系統須能運作。由此,該市場參與者能否參與互聯互通則取決於是否具備滿足某些有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指定的資訊科技的能力,以及風險管理及其他要求。此外,互聯互通計劃需要跨界傳遞買賣指令。雖然聯交所及市場參與者努力開發新的資訊科技系統,以促進跨境傳遞買賣指令,但並無保證聯交所及市場參與者的系統將正常運行或將繼續因應中國和香港市場的變化和發展作出調整,因此,通過互聯互通買賣可能會被中斷,因而影響子基金參與A 股市場(及因而執行投資策略)的能力。 互聯互通一般僅於中國及香港兩地股票市場開市而且兩地市場於相應結算日有提供銀行服務的營業日操作。倘聯交所和上交所或深交所任何一方或三方休市,投資者將無法在有利進行交易的時間通過滬港通或深港通買賣。由於該計劃是嶄新方案,互聯互通的技術框架僅透過模擬市場狀況進行測試。一旦出現高交易量或意料不及的市場狀況,互聯互通可能停止,或以有限的基礎操作。中國和香港監管機構均可(獨立於另一方)因應若干市場狀況暫停滬港通及╱或深港通。此外,滬港通及深港通均受每日額度限制,即透過有關互聯互通買賣證券的總額度。買入指令和賣出指令均計入相互抵消額度。若超出每日額度,進一步買盤將被拒絕,直至下一個交易日為止。該等額度並非針對子基金或投資管理人,而是一般適用於所有市場參與者。因此,投資管理人將無法控制額度的使用或可用性。如果投資管理人不能買入額外的互聯互通證券,可能會影響投資管理人執行子基金投資策略的能力。 由於子基金的基礎貨幣並非人民幣,並有需要兌換人民幣通過互聯互通投資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故亦可能涉及貨幣風險。於兌換時,子基金可能承擔貨幣兌換成本。貨幣匯率可予變動,而人民幣已經貶值,子基金在將出售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 券的所得款項兌換為基礎貨幣時,可能會產生損失。 |
子基金名稱 | 亞洲股票基金 | ||||
除第5 節的一般風險因素外,亦請參閱以下具體風險因素(進一步詳情載於該節): • 新興市場風險 • 政治及監管風險 • 天然資源行業風險 • 小型公司風險 • 貨 幣 風 險 • 流通性及波動風險 • 稅 務 風 險 • 非為投資目的而投資於FDIs | |||||
可供投資的類別 | A,AA,AA 累積、I,I 累積,I3、I3 累積 | ||||
類別 | A | AA | I | I3 | |
投資管理人╱分投資管理人 | 該子基金的投資管理人為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該公司是Manulife Investment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的全資附屬公司,並受香港證監會監管。 本公司、管理公司及投資管理人之間於2019 年4 月12 日訂立投資管理協議(可不時修訂);根據該協議,投資管理人同意就該子基金提供投資管理服務。 該子基金未有委任分投資管理人。 | ||||
管理費及業績表現費 | |||||
類別 | A | AA | AA累積 | I | I3 |
管理費(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數) | 1.5% | 1.75% | 1.75% | 最高為1.10% | 將與相關宏利實體另行協定 |
業績表現費(超額回報的百分數)及每股資產淨值目標(參見第9.5.2 節)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類別 | I累積 | I3 累積 | |||
管理費(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數) | 最高為1.10% | 將與相關宏利實體另行協定 | |||
業績表現費(超額回報的百分數)及每股資產淨值目標(參見第9.5.2 節) | 不適用 | 不適用 |
子基金名稱 | 亞洲股票基金 |
成立費用 | A 類別的成立費用已完全攤銷。 亞洲股票基金、歐洲增長基金、環球股票基金、日本股票基金及美國股票基金的AA 類別股份及巨龍增長基金的AA(港元)類別股份的成立費用已完全攤銷。 子基金的I 類的成立費用總計約為US$2,000,將自成立日期起分五年攤銷。 上述費用應由本公司承擔,按有關子基金各自的資產淨值的比例由各有關子基金的帳戶分擔。 亞洲總回報基金、亞洲股票基金、亞洲小型公司基金、巨龍增長基金、歐洲增長基金、環球股票基金、環球房地產基金、環球資源基金、大中華機會基金、xx護理基金、印度股票基金、日本股票基金、策略收益基金、美國債券基金、美國股票基金、美國小型公司基金及美國特別機會基金的I3 類別的成立費用總計約為US$19,000,自成立日期起分五年(或由董事會另行決定之其他期間)攤銷。 子基金的AA 累積、I 累積及I3 累積類別並無專屬成立費用。 |
子基金名稱 | 亞洲小型公司基金 |
基金類型 | 股票基金 |
投資目標 | 亞洲小型公司基金旨在為打算作長線投資並準備接受其投資價值有較大波幅的投資者提供長期資本增長。 該子基金的投資組合建於多元化的基礎上,其最少70% 的淨資產將會投資於亞洲及╱或太平洋地區較小型公司的股票及股票相關投資。該等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包括普通股、優先股及預託證券。 |
投資策略 | 儘管子基金將會在適用法規規限下遵照其投資目標及策略進行投資,惟子基金對於其淨資產投資於任何一個國家或行業的比例卻並無任何限制。因此,子基金可將其超過30% 的淨資產投資於設於中國、南韓、澳洲、台灣及香港任何一地的發行機構。子基金的投資可以任何貨幣計價。 子基金可通過滬港通或深港通(統稱「互聯互通」)直接投資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的若干中國A 股。在子基金投資中國A 股的任何情況下,預計子基金持有中國A 股將不會超過淨資產的30%。 子基金並不擬將其超過10% 的淨資產投資於由任何信用評級低於投資級別(即低於穆迪的Baa3 或標準普爾或惠譽的BBB-)的單一主權國(包括有關政府、公共或地方當局)所發行或擔保的證券。 子基金採用MSCI 明晟所有地區亞太(日本除外)小型股淨回報美元指數,而該指數只用於業績表現比較的基礎。子基金奉行主動管理投資策略,並可能不時顯著偏離基準指數。雖然此項偏離可能導致子基金表現與基準指數的表現相去頗遠,子基金投資策略將傾向投資於與基準指數成份股範圍相若的證券。 |
子基金名稱 | 亞洲小型公司基金 |
具體風險因素 | (a) 中國內地投資風險: 在中國內地證券市場的投資既有投資於新興市場的一般風險,亦有與中國內地市場有關的特定風險。 投資者應注意,中國內地的法律制度及監管框架尚在發展之中,使其較難獲得及╱或強制執行判決,而這可能限制投資者可得到的法律保障。內部或與他國的軍事衝突亦是一項風險。另外,貨幣波動、貨幣兌換能力以及通脹率和利率波動已經,而且會繼續對中國內地經濟及證券市場有負面影響。中國內地的經濟增長歷來是靠大量向美國及其他主要出口市場的出口驅動。因此,全球經濟放緩會對中國經濟的持續增長有負面影響。 中國內地現時許多經濟改革是空前的,可能會有調整及修正。對於外資在中國內地的合營有限公司、或「A」股、「B」股及「H」股的投資,未必一定有正面影響。近年中國內地金融市場所受到的政府干預有所增加,或會導致金融工具價格劇烈波動。 鑑於中國內地現時可提供的「A」股、「B」股及「H」股發行量相對較小,與其他較發達的市場可提供的選擇相比,可供子基金的投資選擇有限,而且,對中國內地資本市場及 合營公司的國家規管及法律框架也不如發達的市場般發展完備。中國內地「A」股及「B」股市場的流動性可能較低,無論全部總市值還是可供投資的「A」股和「B」股的數量都相對較小。在某些情況下,這可能導致價格劇烈波動。 中國公司被要求遵守中國內地的會計標準和慣例,此等標準和慣例在某種程度上跟從國際會計標準。然而,會計師遵照中國內地會計標準和慣例編製的財務報表與按照國際會計標準編製的可能有相當大的不同。 上海及深圳證券市場都在發展和改變過程之中。這會導致買賣波動、交易難以交收和記錄及有關規例難以解釋和適用。 在中國內地的投資可能對中國內地的政治、社會及經濟情況的任何重大改變敏感。中國內地的經濟在過去四十年處於從計劃經濟轉向較為市場導向型的經濟過渡的狀態。其與發達國家的經濟在許多方面有所不同,例如政府介入的程度、外匯控制及資源分配。中國政府在經濟改革中起重大作用,而且將繼續對中國內地的經濟實行相當大的控制,包括可能採取矯正措施去控制經濟增長,而這可能對中國內地的證券市場有不利影響,而因此影響子基金的業績表現。 中國政府嚴格規管以外幣為單位的債務的支付並制訂貨幣政策。透過其政策,政府可向特定的工業或公司提供優惠待遇。政府所制訂的政策可能對中國經濟及子基金有重大影響。 中國內地的政治改變、社會不穩定及不利的外交事態發展可能導致實施額外的政府限制,包括沒收資產、沒收性徵稅或將股份相關發行人所持有的部分或所有財產收歸國有。 基於上述因素,中國公司股份的價格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大幅下跌。 |
子基金名稱 | 亞洲小型公司基金 |
(b) 中國內地稅務:有關中國內地稅務風險的一般資料,請參閱本章程第10.2.3 節。 子基金的投資管理人就任何潛在中國預扣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及附加稅,目前並無作出任何稅務撥備。然而,投資管理人可酌情決定保留如此撥備的權利。上述任何稅務撥備的款額將在有關子基金的賬目中披露。 中國內地的稅務法律、法規和慣例不斷變化,可能會變成具有追溯效力。在這方面, 子基金可能會承受在本文件日期或當作出有關投資,估值或出售時,預期以外的額外徵稅。子基金的收入和╱或有關投資的價值可能因為此等更改而減少。 (c) 有關通過互聯互通投資的風險: 子基金可透過港交所投資於上交所或深交所,致力執行其投資計劃。透過滬港通的「滬股交易通」或深港通的「深股交易通」,香港和國際投資者(包括子基金)將可透過香港經紀分別買賣若干合資格的上交所上市股票(「上交所證券」)或深交所上市股票(「深交所證券」)(合資格證券名單將不時檢討),而香港經紀將透過港交所傳遞交易至上交所或深交所(視情況而定)。投資者可根據滬港通及深港通各自的每日額度(人民幣130 億元)進行買賣中國A 股。 投資互聯互通的證券涉及有關互聯互通法律和技術框架的不同風險。 投資者應注意,互聯互通是一個試點方案,聯交所與上交所或深交所之間的雙向股票交易渠道相對歷史尚短。因此,有關規定的應用和詮釋相對未經驗證,不能確定將會如何應用。現有互聯互通規定可予變動,並可能具追溯效力。此外,不能保證將不會取消互聯互通規定。因此,不能保證有關子基金能透過雙向股票交易渠道獲得投資機會。 通過互聯互通交易的股票,可因各種原因被剔出上交所證券或深交所證券(視情況而定)範疇,在這種情況下,股票只可賣出,禁止買入。因此,投資管理人執行投資策略的能力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由香港結算與中國中央結算公司中國結算代表香港投資者進行結算。在結算過程中,香港結算為代表香港執行經紀的代理人行事;因此,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於此段時間內並非以子基金、其存管處或其任何經紀的名稱存入。子基金可能就中國結算而涉及交易對手風險。如果中國結算無力償債,有關子基金能直接採取行動收回有關子基金財產的能力將會受到限制。香港結算作為名義持有人, 將有專有權利(而非義務)採取任何法律行動或法院程序以執行投資者的任何權利。收回有關子基金的財產可能會出現延誤和須承擔費用,其可能為重大的。 雖然子基金擁有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的所有權已載於存管處的賬目,但子基金僅實益擁有相關證券。互聯互通的法規訂明投資者(如子基金)享有通過互聯互通買入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而帶來的權利和收益。然而,互聯互通為試點計劃,子基金在通過互聯互通買入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的實益權益之地位未經驗證。倘香港結算視作履行通過其持有資產的保管職能,應知悉存管處和子基金與香港結算並無法律關係,倘子基金因香港結算的表現或破產而造成損失,也沒有對香港結算的直接法律追索權。 同樣,香港結算將負責就企業行動行使任何股東的權利(包括所有股息、供股、合併建議或其他股東投票)。香港結算將盡力促使有關子基金等實益擁有人通過其經紀知悉有關通過互聯互通買入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的企業行動,並提供機會以提供投票指示,而該實益擁有人將須遵守相關安排和訂明的最後期限,因此,未必有足夠時間考慮建議或提供指示。進行有關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的企業行動須受限於地方法規、規例和慣例。根據中國內地目前的市場慣例,並無多重代理人。此舉可能會限制子基金委任代理人出席或參加有關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股東大會的能力。 |
子基金名稱 | 亞洲小型公司基金 |
根據互聯互通,買賣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須受限於中國股市的市場規則和披露要求。倘A 股市場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或有關互聯互通的規則有任何變動,可能會影響股價。投資管理人亦應知悉適用於A 股的外資持股限制和披露責任。由於子基金於A 股持有權益,受買賣A 股的限制(包括保留所得款項的限制)。投資管理人全權負責遵守A 股權益的所有有關通知、報告及相關要求。根據目前中國內地的規則一旦投資者持有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5%,投資者須在三個工作日內披露其權益, 在此期間不能買賣該公司的股票。投資者亦須披露其持股量的任何變動,並遵守中國內地規則的相關交易限制。 互聯互通交易過程中的某些方面須遵守香港法律,適用於股份擁有權的中國內地規則也將適用。此外,使用互聯互通進行的交易並不獲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或中國證券投資者保障基金保障。 通用互聯互通投資的先決條件是相關市場參與者的操作系統須能運作。由此,該市場參與者能否參與互聯互通則取決於是否具備滿足某些有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指定的資訊科技的能力,以及風險管理及其他要求。此外,互聯互通計劃需要跨界傳遞買賣指令。雖然聯交所及市場參與者努力開發新的資訊科技系統,以促進跨境傳遞買賣指令,但並無保證聯交所及市場參與者的系統將正常運行或將繼續因應中國和香港市場的變化和發展作出調整,因此,通過互聯互通買賣可能會被中斷,因而影響子基金參與A 股市場(及因而執行投資策略)的能力。 互聯互通一般僅於中國及香港兩地股票市場開市而且兩地市場於相應結算日有提供銀行服務的營業日操作。倘聯交所和上交所或深交所任何一方或三方休市,投資者將無法在有利進行交易的時間通過滬港通或深港通買賣。由於該計劃是嶄新方案,互聯互通的技術框架僅透過模擬市場狀況進行測試。一旦出現高交易量或意料不及的市場狀況,互聯互通可能停止,或以有限的基礎操作。中國和香港監管機構均可(獨立於另一方)因應若干市場狀況暫停滬港通及╱或深港通。此外,滬港通及深港通均受每日額度限制,即透過有關互聯互通買賣證券的總額度。買入指令和賣出指令均計入相互抵消額度。若超出每日額度,進一步買盤將被拒絕,直至下一個交易日為止。該等額度並非針對子基金或投資管理人,而是一般適用於所有市場參與者。因此,投資管理人將無法控制額度的使用或可用性。如果投資管理人不能買入額外的互聯互通證券,可能會影響投資管理人執行子基金投資策略的能力。 由於子基金的基礎貨幣並非人民幣,並有需要兌換人民幣通過互聯互通投資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故亦可能涉及貨幣風險。於兌換時,子基金可能承擔貨幣兌換成本。貨幣匯率可予變動,而人民幣已經貶值,子基金在將出售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的所得款項兌換為基礎貨幣時,可能會產生損失。 除第5 節的一般風險因素外,亦請參閱以下具體風險因素(進一步詳情載於該節): • 新興市場風險 • 政治及監管風險 • 天然資源行業風險 • 小型公司風險 • 貨 幣 風 險 • 流通性及波動風險 • 稅 務 風 險 • 非為投資目的而投資於FDIs。 |
子基金名稱 | 亞洲小型公司基金 | ||||
可供投資的類別 | AA,AA 累積、AA(澳元對沖),AA(加元對沖),AA(港元),I,I 累積、I2,I3、I3 累積、 S | ||||
投資管理人╱分投資管理人 | 該子基金的投資管理人為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該公司是Manulife Investment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的全資附屬公司,並受香港證監會監管。 本公司、管理公司及投資管理人之間於2019 年4 月12 日訂立投資管理協議(可不時修訂);根據該協議,投資管理人同意就該子基金提供投資管理服務。 該子基金未有委任分投資管理人。 | ||||
管理費及業績表現費 | |||||
類別 | AA | AA 累積 | AA(澳元對沖) | AA(加元對沖) | AA(港元) |
管理費(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數) | 1.75% | 1.75% | 1.75% | 1.75% | 1.75% |
業績表現費(超額回報的百分數)及每股資產淨值目標(參見第9.5.2 節)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類別 | I | I2 | I3 | ||
最低持股額 | 最高為1.10% | 最高為0.90% | 將與相關宏利實體另行協定 | ||
最低隨後投資額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類別 | I 累積 | I3 累積 | S | ||
管理費(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數) | 最高為1.10% | 將與相關宏利實體另行協定 | 1.5% | ||
業績表現費(超額回報的百分數)及每股資產淨值目標(參見第9.5.2 節)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成立費用 | 與設立亞洲小型公司基金、印度股票基金、拉丁美洲股票基金及美國小型公司基金各自的 AA 類別股份有關發生的成立費用已完全攤銷。 子基金的I 類的成立費用總計約為US$2,000,將自成立日期起分五年攤銷。亞洲小型公司基金、印度股票基金、美國股票基金、亞洲總回報基金及美國特別機會基金的I2 類別的成立費用總計約為US$6,000,自成立日期起分五年攤銷。 亞洲小型公司基金、環球房地產基金、亞洲總回報基金、策略收益基金、美國債券基金、美國股票基金及美國特別機會基金的AA(澳元對沖)、AA(加元對沖)、AA(港元)、AA(澳元對沖)收益、AA(加元對沖)收益、AA(港元)收益類別的成立費用總計約為US$42,000, 自成立日期起分五年攤銷。 亞洲總回報基金、亞洲股票基金、亞洲小型公司基金、巨龍增長基金、歐洲增長基金、環球股票基金、環球房地產基金、環球資源基金、大中華機會基金、xx護理基金、印度股票基金、日本股票基金、策略收益基金、美國債券基金、美國股票基金、美國小型公司基金及美國特別機會基金的I3 類別的成立費用總計約為US$19,000,自成立日期起分五年(或由董事會另行決定之其他期間)攤銷。 子基金的AA 累積、I 累積、I3 累積及S 類別並無專屬成立費用。 |
子基金名稱 | 中華威力基金 |
基金類型 | 股票基金 |
投資目標 | 中華威力基金旨在透過將其最少70% 的淨資產投資於多元化證券組合,有關公司須在大中華地區(包括中國內地、香港及台灣)擁有重大業務權益,並在上海、深圳、香港、台北或其他海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現時價值被低估而具長期升值潛力的公司,以達致長期資本增長。 |
投資策略 | 該子基金的投資(如上文所述)通常會是目標公司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包括普通股、優先股、中國A 股連接產品和預託證券),惟在任何情況下,將會在本售股章程規定的投資限度、借貸權力和限制下進行投資。 該子基金的投資也可包括在中國內地上交所及深交所上市的A股及╱或B股。子基金可通過滬港通及深港通(統稱「互聯互通」)直接投資在上交所及深交所上市的若干中國A 股。子基金亦可通過中國A 股連接產品間接投資於中國A 股,例如從中國證監會獲得QFII 及╱或RQFII許可的機構在其外管局批准的限額內發行的股票掛鈎票據、參與證書、參與票據、掉期及其他類似工具。在子基金投資中國A 股的任何情況下,預計子基金持有(直接或間接) 中國A 股總計將不會超過其淨資產的30%。此外,子基金持有(直接或間接)中國B 股總計將不會超過其淨資產的10%。 儘管子基金將會在適用法規規限下遵照其投資目標及策略進行投資,惟子基金對於其淨資產投資於任何一個國家或行業及任何市值的發行機構的比例卻並無任何限制。因此,子基金可將其超過30% 的淨資產投資於設於中國大陸、香港及台灣任何一地的發行機構,而基於子基金投資組合的本質,中小型公司證券所佔子基金淨資產的比例有時可超過30%。子基金的投資可以任何貨幣計價。 投資管理人如認為合適,子基金亦可以固定收入證券形式持有餘下資產並輔之以持有現金。 對於中華威力基金,本公司力求主要投資於被低估價值的公司,務求令該子基金有別於市場上已有提供的其他投資於中國內地的基金。被低估價值的股份是指交易價值低於其內在價值的股份。投資管理人將應用其公司內部的財務模型來計算一家公司的內在價值。 投資管理人認為,此等公司具有極佳的潛力,但通常不獲普遍認同,因此能以低廉的價格購買,或者此等公司現時不合市場口味,但投資管理人的研究顯示其有大幅增長的潛力。重點將放在選擇這種股份,而結果投資組合含有的上市證券可能與其他較主流的中國內地股票沒有高度的相關性。 該子基金被准許,在符合有關限制的前提下,為了有效管理投資組合和為投資組合的風險進行對沖而使用衍生工具,而且,如投資管理人認為合適,該子基金可不時採用指數╱股份期權或期貨合約以達致此目的。 子基金並不擬將其超過10% 的淨資產投資於由任何信用評級低於投資級別(即低於穆迪的Baa3 或標準普爾或惠譽的BBB-)的單一主權國(包括有關政府、公共或地方當局)所發行或擔保的證券。 子基金採用MSCI 明晟金龍淨回報美元指數,而該指數只用於業績表現比較的基礎。子基金奉行主動管理投資策略,並可能不時顯著偏離基準指數。雖然此項偏離可能導致子基金表 現與基準指數的表現相去頗遠,子基金投資策略將傾向投資於與基準指數成份股範圍相若的證券。 |
子基金名稱 | 中華威力基金 |
具體風險因素 | (a) 中國內地投資風險: 在中國內地證券市場的投資既有投資於新興市場的一般風險,亦有與中國內地市場有關的特定風險。 投資者應注意,中國內地的法律制度及監管框架尚在發展之中,使其較難獲得及╱或強制執行判決,而這可能限制投資者可得到的法律保障。內部或與他國的軍事衝突亦是一項風險。另外,貨幣波動、貨幣兌換能力以及通脹率和利率波動已經,而且會繼續對中國內地經濟及證券市場有負面影響。中國內地的經濟增長歷來是靠大量向美國及其他主要出口市場的出口驅動。因此,全球經濟放緩會對中國經濟的持續增長有負面影響。 中國內地現時許多經濟改革是空前的,可能會有調整及修正。對於外資在中國內地的合營有限公司、或「A」股、「B」股及「H」股的投資,未必一定有正面影響。近年中國內地金融市場所受到的政府干預有所增加,或會導致金融工具價格劇烈波動。 鑑於中國內地現時可提供的「A」股、「B」股及「H」股發行量相對較小,與其他較發達的市場可提供的選擇相比,可供中華威力基金的投資選擇有限,而且,對中國內地資本 市場及合營公司的國家規管及法律框架也不如發達的市場般發展完備。中國內地「A」股及「B」股市場的流動性可能較低,無論全部總市值還是可供投資的「A」股和「B」股的數量都相對較小。在某些情況下,這可能導致價格劇烈波動。 中國公司被要求遵守中國內地的會計標準和慣例,此等標準和慣例在某種程度上跟從國際會計標準。然而,會計師遵照中國內地會計標準和慣例編製的財務報表與按照國際會計標準編製的可能有相當大的不同。 上海及深圳證券市場都在發展和改變過程之中。這會導致買賣波動、交易難以交收和記錄及有關規例難以解釋和適用。 在中國內地的投資可能對中國內地的政治、社會及經濟情況的任何重大改變敏感。中國內地的經濟在過去四十年處於從計劃經濟轉向較為市場導向型的經濟過渡的狀態。其與發達國家的經濟在許多方面有所不同,例如政府介入的程度、外匯控制及資源分配。中國政府在經濟改革中起重大作用,而且將繼續對中國內地的經濟實行相當大的控制,包括可能採取矯正措施去控制經濟增長,而這可能對中國內地的證券市場有不利影響,而因此影響子基金的業績表現。 中國政府嚴格規管以外幣為單位的債務的支付並制訂貨幣政策。透過其政策,政府可向特定的工業或公司提供優惠待遇。政府所制訂的政策可能對中國經濟及子基金有重大影響。 中國內地的政治改變、社會不穩定及不利的外交事態發展可能導致實施額外的政府限制,包括沒收資產、沒收性徵稅或將股份相關發行人所持有的部分或所有財產收歸國有。 基於上述因素,中國公司股份的價格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大幅下跌。 (b) 中國內地稅務:有關中國內地稅務風險的一般資料,請參閱本章程第10.2.3 節。 子基金的投資管理人就任何潛在中國預扣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及附加稅,目前並無作出任何稅務撥備。然而,投資管理人可酌情決定保留如此撥備的權利。上述任何稅務撥備的款額將在有關子基金的賬目中披露。 中國內地的稅務法律、法規和慣例不斷變化,可能會變成具有追溯效力。在此方面, 子基金可能會承受在本文件日期或當作出有關投資,估值或出售時,預期以外的額外徵稅。子基金的收入和╱或有關投資的價值可能因為此等更改而減少。 |
子基金名稱 | 中華威力基金 |
(c) 有關投資中國A股連接產品的風險:如果及當投資管理人作出投資決定,以將子基金的資產分配至中國A 股連接產品,並無保證子基金將能夠妥善分配子基金旗下全部或主要資產作投資該中國A 股連接產品。 QFII 及RQFII 須遵守各自的執照限制,QFII 及RQFII 未必能履行投資管理人就中國A 股連接產品提出的投資要求,或倘有關法律或法規出現不利變化時,能及時處理贖回 要求,變化包括QFII 及RQFII 匯出限制的改變。有關QFII 及RQFII 執照的任何風險或限制將構成子基金的風險或限制。例如,QFII 或RQFII 可能會因以下事項(但不限於) 被暫停或撤銷執照:(a) QFII 或RQFII 在既定時間內未能申請適用的投資額度; (b) QFII 或RQFII 破產、清盤或被接管;及(c) QFII 或RQFII 於擔任QFII 或RQFII 投資者的過程中涉及違規行為。 此外,投資管理人將依據QFII 及╱或RQFII 與其各自之中國託管人(有關託管其(及因此為子基金)於中國證券的資產)及中國經紀(有關於中國市場執行中國證券的交易)訂立的現有安排。因此,子基金可能因中國經紀或中國託管人於執行或結算任何交易, 或於轉讓任何基金或證券之行事或疏忽而產生損失。 由於QFII 和RQFII 的投資限制,中國證券市場的流動性不足,以及╱或執行或結算交易出現任何延遲或中斷,則子基金可能因投資能力受到限制,或可能無法完全執行或採納其投資目標或策略而產生損失。此外,子基金可能在投資中國A 股連接產品因有關產品的供應有限及產品在市場上的需求較大而產生額外成本。 投資中國A股連接產品並非直接投資中國A股,因此不會賦予產品持有人(如子基金)中國A股的任何直接實益擁有權或對中國A股發行人的任何直接索償權。相反,中國A股連接產品乃是產品發行人的責任,向子基金支付相關中國A股產品的經濟回報。中國A 股連接產品的發行人可能會從產品的價格,扣除各種支出、費用或潛在負債。因此,與直接投資相關中國A股相比,投資中國A股連接產品可能導致攤薄子基金的表現。 子基金通過投資中國證券所產生的溢利以人民幣結算,可能須待QFII 將人民幣兌換為中國A 股連接產品的計價貨幣後,方會支付予投資者。由於中國的外匯管制機關可能會規定執行有關兌換的時間、數量和次數,故子基金可能無法及時取得溢利。中國當局可能會改變目前的外匯管理機制,或改變方式以致不利影響中國A 股連接產品的支付流程。儘管人民幣需要匯至中國作投資之用,但RQFII 可以人民幣或外幣結算將投資本金及溢利匯出。QFII 只可以外幣結算將投資本金及溢利匯出。此外,人民幣兌中國A 股連接產品的計價貨幣之間的匯率如有任何變動,可能會不利影響中國A 股連接產品的價值。 此外,由於中國A 股連接產品屬於FDIs 類型,投資這類產品也會使子基金涉及載於本售股章程第5.15 節有關投資FDIs的風險,其中包括(但不限於)(i) 因產品發行人無力償債、破產或違約而產生的一般信貸風險;(ii) 因產品市場價值的變化而產生的估價風險;及(iii) 因產品並非固定及產品的價格可能很大程度上受相關證券影響而產生的波動風險。 (d) 有關通過互聯互通投資的風險: 中華威力基金可透過港交所投資於上交所或深交所, 致力執行其投資計劃。透過滬港通的「滬股交易通」或深港通的「深股交易通」,香港和國際投資者(包括子基金)將可透過香港經紀分別買賣若干合資格的上交所上市股票 (「上交所證券」)或深交所上市股票(「深交所證券」)(合資格證券名單將不時檢討),而香港經紀將透過港交所傳遞交易至上交所或深交所(視情況而定)。投資者可根據滬港通及深港通各自的每日額度(人民幣130 億元)進行買賣中國A 股。 投資互聯互通的證券涉及有關互聯互通法律和技術框架的不同風險。 |
子基金名稱 | 中華威力基金 |
投資者應注意,互聯互通是一個試點方案,聯交所與上交所或深交所之間的雙向股票交易渠道相對歷史尚短。因此,有關規定的應用和詮釋相對未經驗證,不能確定將會如何應用。現有互聯互通規定可予變動,並可能具追溯效力。此外,不能保證將不會取消互聯互通規定。因此,不能保證有關子基金能透過雙向股票交易渠道獲得投資機會。 通過互聯互通交易的股票,可因各種原因被剔出上交所證券或深交所證券(視情況而定)範疇,在這種情況下,股票只可賣出,禁止買入。因此,投資管理人執行投資策略的能力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由香港結算與中國中央結算公司中國結算代表香港投資者進行結算。在結算過程中,香港結算為代表香港執行經紀的代理人行事;因此,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於此段時間內並非以子基金、其存管處或其任何經紀的名稱存入。子基金可能就中國結算而涉及交易對手風險。如果中國結算無力償債,有關子基金能直接採取行動收回有關子基金財產的能力將會受到限制。香港結算作為名義持有人, 將有專有權利(而非義務)採取任何法律行動或法院程序以執行投資者的任何權利。收回有關子基金的財產可能會出現延誤和須承擔費用,其可能為重大的。 雖然子基金擁有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的所有權已載於存管處的賬目,但子基金僅實益擁有相關證券。互聯互通的法規訂明投資者(如子基金)享有通過互聯互通買入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而帶來的權利和收益。然而,互聯互通為試點計劃,子基金在通過互聯互通買入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的實益權益之地位未經驗證。倘香港結算視作履行通過其持有資產的保管職能,應知悉存管處和子基金與香港結算並無法律關係,倘子基金因香港結算的表現或破產而造成損失,也沒有對香港結算的直接法律追索權。 同樣,香港結算將負責就企業行動行使任何股東的權利(包括所有股息、供股、合併建議或其他股東投票)。香港結算將盡力促使有關子基金等實益擁有人通過其經紀知悉有關通過互聯互通買入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的企業行動,並提供機會以提供投票指示,而該實益擁有人將須遵守相關安排和訂明的最後期限,因此,未必有足夠時間考慮建議或提供指示。進行有關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的企業行動須受限於地方法規、規例和慣例。根據中國內地目前的市場慣例,並無多重代理人。此舉可能會限制子基金委任代理人出席或參加有關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股東大會的能力。 根據互聯互通,買賣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須受限於中國股市的市場規則和披露要求。倘A 股市場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或有關互聯互通的規則有任何變動,可能會影響股價。投資管理人亦應知悉適用於A 股的外資持股限制和披露責任。由於子基金於A 股持有權益,受買賣A 股的限制(包括保留所得款項的限制)。投資管理人全權負責遵守A 股權益的所有有關通知、報告及相關要求。根據目前中國內地的規則一旦投資者持有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5%,投資者須在三個工作日內披露其權益, 在此期間不能買賣該公司的股票。投資者亦須披露其持股量的任何變動,並遵守中國內地規則的相關交易限制。 互聯互通交易過程中的某些方面須遵守香港法律,適用於股份擁有權的中國內地規則也將適用。此外,使用互聯互通進行的交易並不獲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或中國證券投資者保障基金保障。 通用互聯互通投資的先決條件是相關市場參與者的操作系統須能運作。由此,該市場參與者能否參與互聯互通則取決於是否具備滿足某些有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指定的資訊科技的能力,以及風險管理及其他要求。此外,互聯互通計劃需要跨界傳遞買賣指令。雖然聯交所及市場參與者努力開發新的資訊科技系統,以促進跨境傳遞買賣指令,但並無保證聯交所及市場參與者的系統將正常運行或將繼續因應中國和香港市場的變化和發展作出調整,因此,通過互聯互通買賣可能會被中斷,因而影響子基金參與A 股市場(及因而執行投資策略)的能力。 |
子基金名稱 | 中華威力基金 |
互聯互通一般僅於中國及香港兩地股票市場開市而且兩地市場於相應結算日有提供銀行服務的營業日操作。倘聯交所和上交所或深交所任何一方或三方休市,投資者將無法在有利進行交易的時間通過滬港通或深港通買賣。由於該計劃是嶄新方案,互聯互通的技術框架僅透過模擬市場狀況進行測試。一旦出現高交易量或意料不及的市場狀況,互聯互通可能停止,或以有限的基礎操作。中國和香港監管機構均可(獨立於另一方)因應若干市場狀況暫停滬港通及╱或深港通。此外,滬港通及深港通均受每日額度限制,即透過有關互聯互通買賣證券的總額度。買入指令和賣出指令均計入相互抵消額度。若超出每日額度,進一步買盤將被拒絕,直至下一個交易日為止。該等額度並非針對子基金或投資管理人,而是一般適用於所有市場參與者。因此,投資管理人將無法控制額度的使用或可用性。如果投資管理人不能買入額外的互聯互通證券,可能會影響投資管理人執行子基金投資策略的能力。 由於子基金的基礎貨幣並非人民幣,並有需要兌換人民幣通過互聯互通投資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故亦可能涉及貨幣風險。於兌換時,子基金可能承擔貨幣兌換成本。貨幣匯率可予變動,而人民幣已經貶值,子基金在將出售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的所得款項兌換為基礎貨幣時,可能會產生損失。 (e) 宏觀經濟風險因素:經濟增長較慢或利率增加會影響大中華地區的股價。 (f) 環球商品價格: 大中華地區可能是商品的主要進口國,而商品價格上漲可能影響當地公司的利潤。 (g) 油價風險: 大中華地區可能有相當大的能源短缺,而油價大幅持續上漲會對貿易和競爭力有重大影響。 (h) 政府政策風險: 大中華地區的某些政府可能採取自由化及解除控制的經濟政策。此一傾向逆轉會影響該地區的風險溢價。 (i) 價格控制風險: 大中華地區的某些政府確實控制某些資產的價格,而且將來可能出乎意料地採取控制貨物或服務價格的行動。這可能對被投資的公司的利潤有不利的影響。 (j) 控制股市的風險: 某些市場或經濟體系對股市的規管正逐步實施。這有可能引入對交易成本或交易自由有不利影響的監管,從而限制子基金有成本效益地部署其投資的能力。 (k) 新興市場風險: 除了大中華地區內某些較先進的市場或經濟體系外,某些市場或經濟體系一般被視為新興市場。在某種程度上,會影響一般新興市場的情緒的全球金融市場不穩定也會影響同屬新興市場的地區。 (l) 地緣政治風險: 除了大中華地區內某些較先進的市場或經濟體系外,某些地區歷史上被認為是世界經濟不穩定的部分。偶而會有地區性衝突,也會有全球恐怖份子的威脅的影響。這是未必存在的風險,但是地緣政治不穩定可能影響地區市場的股價。 (m) 信用評級降級: 大中華地區內任何市場或經濟體系的主權評級的任何降級會影響子基金會投資的特定地理區域或市場與投資有關的風險溢價。 (n) 外匯風險: 特定大中華地區可能既進口大量原料,又出口相當多的人力資本、貨物及服務。外匯市場的任何波動都可能影響子基金的投資之價值。 (o) 勞動力市場風險: 對於許多在新興的市場或經濟體系的公司,低工資成本是主要的競爭優勢,也是資本輸入的動力。工資法規改變可能影響該等公司的盈利能力,從而影響其股價。 (p) 環境法規風險: 在多數新興市場或經濟體系,環境法規可被認為是相對寬鬆的。環境法規若有任何收緊,可能影響該等市場或經濟體系的工業經濟部門。 |
子基金名稱 | 中華威力基金 | |||
除第5 節的一般風險因素外,亦請參閱以下具體風險因素(進一步詳情載於該節): • 新興市場風險 • 政治及監管風險 • 天然資源行業風險 • 小型公司風險 • 貨 幣 風 險 • 流通性及波動風險 • 稅 務 風 險 • 非為投資目的而投資於FDIs | ||||
可供投資的類別 | A, AA, AA 累積、HI、I 累積、I3 累積 | |||
投資管理人╱分投資管理人 | 該子基金的投資管理人為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後者為Manulife Investment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的全資附屬公司,並受香港證監會監管。 本公司、管理公司及投資管理人之間於2019 年4 月12 日訂立投資管理協議(可不時修訂);根據該協議,投資管理人同意就該子基金提供投資管理服務。 該子基金未有委任分投資管理人。 | |||
管理費及業績表現費 | ||||
類別 | A | AA | AA 累積 | HI |
管理費(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數) | 1.50% | 1.50% | 1.50% | 1.60% |
業績表現費(超額回報的百分數)及每股資產淨值目標(參見第9.5.2 節)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類別 | I 累積 | I3 累積 | ||
管理費(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數) | 最高為1.10% | 將與相關宏利實體另行協定 | ||
業績表現費(超額回報的百分數)及每股資產淨值目標(參見第9.5.2 節)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成立費用 | 成立費用已完全攤銷。 HI 類別的成立費用總計約為US$1,000,自成立日期起分五年攤銷。子基金的AA 累積、I 累積及I3 累積類別並無專屬成立費用。 |
子基金名稱 | 巨龍增長基金 |
基金類型 | 股票基金 |
投資目標 | 巨龍增長基金旨在透過將其最少70% 的淨資產投資於多元化的公眾公司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組合,以達致資本增長。該等公司須在香港上市及╱或儘管不在香港上市,亦須於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並在香港及╱或中國有實質業務權益。該等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包括普通股、優先股及預託證券。 |
投資策略 | 儘管子基金將會在適用法規規限下遵照其投資目標及策略進行投資,惟子基金對於其淨資產投資於任何一個國家或行業及任何市值的發行機構的比例卻並無任何限制。因此,子基金可將其超過30% 的淨資產投資於設於中國和香港任何一地的發行機構。子基金的投資可以任何貨幣計價。 子基金可通過滬港通及深港通(統稱「互聯互通」)直接投資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的若干中國A 股。在子基金投資中國A 股的任何情況下,預計子基金持有中國A 股將不會超過淨資產的30%。 子基金並不擬將其超過10% 的淨資產投資於由任何信用評級低於投資級別(即低於穆迪的Baa3 或標準普爾或惠譽的BBB-)的單一主權國(包括有關政府、公共或地方當局)所發行或擔保的證券。 子基金採用MSCI 明晟中華淨回報美元指數,而該指數只用於業績表現比較的基礎。子基金奉行主動管理投資策略,並可能不時顯著偏離基準指數。雖然此項偏離可能導致子基金表現與基準指數的表現相去頗遠,子基金投資策略將傾向投資於與基準指數成份股範圍相若的證券。 |
子基金名稱 | 巨龍增長基金 |
具體風險因素 | (a) 中國內地投資風險: 在中國內地證券市場的投資既有投資於新興市場的一般風險,亦有與中國內地市場有關的特定風險。 投資者應注意,中國內地的法律制度及監管框架尚在發展之中,使其較難獲得及╱或強制執行判決,而這可能限制投資者可得到的法律保障。內部或與他國的軍事衝突亦是一項風險。另外,貨幣波動、貨幣兌換能力以及通脹率和利率波動已經,而且會繼續對中國內地經濟及證券市場有負面影響。中國內地的經濟增長歷來是靠大量向美國及其他主要出口市場的出口驅動。因此,全球經濟放緩會對中國經濟的持續增長有負面影響。 中國內地現時許多經濟改革是空前的,可能會有調整及修正。對於外資在中國內地的合營有限公司、或「A」股、「B」股及「H」股的投資,未必一定有正面影響。近年中國內地金融市場所受到的政府干預有所增加,或會導致金融工具價格劇烈波動。 鑑於中國內地現時可提供的「A」股、「B」股及「H」股發行量相對較小,與其他較發達的市場可提供的選擇相比,可供子基金的投資選擇有限,而且,對中國內地資本市場及 合營公司的國家規管及法律框架也不如發達的市場般發展完備。中國內地「A」股及「B」股市場的流動性可能較低,無論全部總市值還是可供投資的「A」股和「B」股的數量都相對較小。在某些情況下,這可能導致價格劇烈波動。 中國公司被要求遵守中國內地的會計標準和慣例,此等標準和慣例在某種程度上跟從國際會計標準。然而,會計師遵照中國內地會計標準和慣例編製的財務報表與按照國際會計標準編製的可能有相當大的不同。 上海及深圳證券市場都在發展和改變過程之中。這會導致買賣波動、交易難以交收和記錄及有關規例難以解釋和適用。 在中國內地的投資可能對中國內地的政治、社會及經濟情況的任何重大改變敏感。中國內地的經濟在過去四十年處於從計劃經濟轉向較為市場導向型的經濟過渡的狀態。其與發達國家的經濟在許多方面有所不同,例如政府介入的程度、外匯控制及資源分配。中國政府在經濟改革中起重大作用,而且將繼續對中國內地的經濟實行相當大的控制,包括可能採取矯正措施去控制經濟增長,而這可能對中國內地的證券市場有不利影響,而因此影響子基金的業績表現。 中國政府嚴格規管以外幣為單位的債務的支付並制訂貨幣政策。透過其政策,政府可向特定的工業或公司提供優惠待遇。政府所制訂的政策可能對中國經濟及子基金有重大影響。 中國內地的政治改變、社會不穩定及不利的外交事態發展可能導致實施額外的政府限制,包括沒收資產、沒收性徵稅或將股份相關發行人所持有的部分或所有財產收歸國有。 基於上述因素,中國公司股份的價格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大幅下跌。 |
子基金名稱 | 巨龍增長基金 |
(b) 中國內地稅務:有關中國內地稅務風險的一般資料,請參閱本章程第10.2.3 節。 子基金的投資管理人就任何潛在中國預扣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及附加稅,目前並無作出任何稅務撥備。然而,投資管理人可酌情決定保留如此撥備的權利。上述任何稅務撥備的款額將在有關子基金的賬目中披露。 中國內地的稅務法律、法規和慣例不斷變化,可能會變成具有追溯效力。在這方面, 子基金可能會承受在本文件日期或當作出有關投資,估值或出售時,預期以外的額外徵稅。子基金的收入和╱或有關投資的價值可能因為此等更改而減少。 (c) 有關通過互聯互通投資的風險: 子基金可透過港交所投資於上交所或深交所,致力執行其投資計劃。透過滬港通的「滬股交易通」或深港通的「深股交易通」,香港和國際投資者(包括子基金)將可透過香港經紀分別買賣若干合資格的上交所上市股票(「上交所證券」)或深交所上市股票(「深交所證券」)(合資格證券名單將不時檢討),而香港經紀將透過港交所傳遞交易至上交所或深交所(視情況而定)。投資者可根據滬港通及深港通各自的每日額度(人民幣130 億元)進行買賣中國A 股。 投資互聯互通的證券涉及有關互聯互通法律和技術框架的不同風險。 投資者應注意,互聯互通是一個試點方案,聯交所與上交所或深交所之間的雙向股票交易渠道相對歷史尚短。因此,有關規定的應用和詮釋相對未經驗證,不能確定將會如何應用。現有互聯互通規定可予變動,並可能具追溯效力。此外,不能保證將不會取消互聯互通規定。因此,不能保證有關子基金能透過雙向股票交易渠道獲得投資機會。 通過互聯互通交易的股票,可因各種原因被剔出上交所證券或深交所證券(視情況而定)範疇,在這種情況下,股票只可賣出,禁止買入。因此,投資管理人執行投資策略的能力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由香港結算與中國中央結算公司中國結算代表香港投資者進行結算。在結算過程中,香港結算為代表香港執行經紀的代理人行事;因此,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於此段時間內並非以子基金、其存管處或其任何經紀的名稱存入。子基金可能就中國結算而涉及交易對手風險。如果中國結算無力償債,有關子基金能直接採取行動收回有關子基金財產的能力將會受到限制。香港結算作為名義持有人, 將有專有權利(而非義務)採取任何法律行動或法院程序以執行投資者的任何權利。收回有關子基金的財產可能會出現延誤和須承擔費用,其可能為重大的。 雖然子基金擁有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的所有權已載於存管處的賬目,但子基金僅實益擁有相關證券。互聯互通的法規訂明投資者(如子基金)享有通過互聯互通買入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而帶來的權利和收益。然而,互聯互通為試點計劃,子基金在通過互聯互通買入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的實益權益之地位未經驗證。倘香港結算視作履行通過其持有資產的保管職能,應知悉存管處和子基金與香港結算並無法律關係,倘子基金因香港結算的表現或破產而造成損失,也沒有對香港結算的直接法律追索權。 同樣,香港結算將負責就企業行動行使任何股東的權利(包括所有股息、供股、合併建議或其他股東投票)。香港結算將盡力促使有關子基金等實益擁有人通過其經紀知悉有關通過互聯互通買入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的企業行動,並提供機會以提供投票指示,而該實益擁有人將須遵守相關安排和訂明的最後期限,因此,未必有足夠時間考慮建議或提供指示。進行有關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的企業行動須受限於地方法規、規例和慣例。根據中國內地目前的市場慣例,並無多重代理人。此舉可能會限制子基金委任代理人出席或參加有關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股東大會的能力。 |
子基金名稱 | 巨龍增長基金 |
根據互聯互通,買賣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須受限於中國股市的市場規則和披露要求。倘A 股市場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或有關互聯互通的規則有任何變動,可能會影響股價。投資管理人亦應知悉適用於A 股的外資持股限制和披露責任。由於子基金於A 股持有權益,受買賣A 股的限制(包括保留所得款項的限制)。投資管理人全權負責遵守A 股權益的所有有關通知、報告及相關要求。根據目前中國內地的規則一旦投資者持有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5%,投資者須在三個工作日內披露其權益, 在此期間不能買賣該公司的股票。投資者亦須披露其持股量的任何變動,並遵守中國內地規則的相關交易限制。 互聯互通交易過程中的某些方面須遵守香港法律,適用於股份擁有權的中國內地規則也將適用。此外,使用互聯互通進行的交易並不獲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或中國證券投資者保障基金保障。 通用互聯互通投資的先決條件是相關市場參與者的操作系統須能運作。由此,該市場參與者能否參與互聯互通則取決於是否具備滿足某些有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指定的資訊科技的能力,以及風險管理及其他要求。此外,互聯互通計劃需要跨界傳遞買賣指令。雖然聯交所及市場參與者努力開發新的資訊科技系統,以促進跨境傳遞買賣指令,但並無保證聯交所及市場參與者的系統將正常運行或將繼續因應中國和香港市場的變化和發展作出調整,因此,通過互聯互通買賣可能會被中斷,因而影響子基金參與A 股市場(及因而執行投資策略)的能力。 互聯互通一般僅於中國及香港兩地股票市場開市而且兩地市場於相應結算日有提供銀行服務的營業日操作。倘聯交所和上交所或深交所任何一方或三方休市,投資者將無法在有利進行交易的時間通過滬港通或深港通買賣。由於該計劃是嶄新方案,互聯互通的技術框架僅透過模擬市場狀況進行測試。一旦出現高交易量或意料不及的市場狀況,互聯互通可能停止,或以有限的基礎操作。中國和香港監管機構均可(獨立於另一方)因應若干市場狀況暫停滬港通及╱或深港通。此外,滬港通及深港通均受每日額度限制,即透過有關互聯互通買賣證券的總額度。買入指令和賣出指令均計入相互抵消額度。若超出每日額度,進一步買盤將被拒絕,直至下一個交易日為止。該等額度並非針對子基金或投資管理人,而是一般適用於所有市場參與者。因此,投資管理人將無法控制額度的使用或可用性。如果投資管理人不能買入額外的互聯互通證券,可能會影響投資管理人執行子基金投資策略的能力。 由於子基金的基礎貨幣並非人民幣,並有需要兌換人民幣通過互聯互通投資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故亦可能涉及貨幣風險。於兌換時,子基金可能承擔貨幣兌換成本。貨幣匯率可予變動,而人民幣已經貶值,子基金在將出售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的所得款項兌換為基礎貨幣時,可能會產生損失。 除第5 節的一般風險因素外,亦請參閱以下具體風險因素(進一步詳情載於該節): • 新興市場風險 • 政治及監管風險 • 天然資源行業風險 • 貨 幣 風 險 • 流通性及波動風險 • 稅 務 風 險 • 非為投資目的而投資於FDIs |
子基金名稱 | 巨龍增長基金 | ||||
可供投資的類別 | A,AA,AA 累積,AA(澳元對沖)、AA(港元),AA(美元)每月派息(G)、AA(澳元對沖)每月派息(G)、AA(港元)每月派息(G)、I 累積、I3、I3 累積、S對沖、S(對沖)每月派息(G) | ||||
投資管理人╱分投資管理人 | 該子基金的投資管理人為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該公司是Manulife Investment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的全資附屬公司,並受香港證監會監管。 本公司、管理公司及投資管理人之間於2019 年4 月12 日訂立投資管理協議(可不時修訂);根據該協議,投資管理人同意就該子基金提供投資管理服務。 該子基金未有委任分投資管理人。 | ||||
管理費及業績表現費 | |||||
A | AA | AA 累積 | AA(澳元對沖) | AA(港元) | |
管理費(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數) | 1.5% | 1.75% | 1.75% | 1.75% | 1.75% |
業績表現費(超額回報的百分數)及每股資產淨值目標(參見第9.5.2 節)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類別 | AA(美元)每月派息(G) | AA(澳元對沖) 每月派息(G) | AA(港元)每月派息(G) | I3 | I3 累積 |
管理費(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數) | 1.75% | 1.75% | 1.75% | 將與相關宏利實體另行協定 | 將與相關宏利實體另行協定 |
業績表現費(超額回報的百分數)及每股資產淨值目標(參見第9.5.2 節)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類別 | I 累積 | S 對沖 | S(對沖)每月派息(G) | ||
管理費(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數) | 最高為1.10% | 1.50% | 1.50% | ||
業績表現費(超額回報的百分數)及每股資產淨值目標(參見第9.5.2 節)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子基金名稱 | 巨龍增長基金 |
成立費用 | A 類別的成立費用已完全攤銷。 亞洲股票基金、歐洲增長基金、環球股票基金、日本股票基金、美國股票基金的AA 類別股份及巨龍增長基金的AA(港元)類別的成立費用已完全攤銷。 成立費用應由本公司承擔,按有關子基金各自的資產淨值的比例由各有關子基金的帳戶分擔。 巨龍增長基金的AA 類別並無專屬該類別的成立費用。 亞洲總回報基金、亞洲股票基金、亞洲小型公司基金、巨龍增長基金、歐洲增長基金、環球股票基金、環球房地產基金、環球資源基金、大中華機會基金、xx護理基金、印度股票基金、日本股票基金、策略收益基金、美國債券基金、美國股票基金、美國小型公司基金及美國特別機會基金的I3 類別的成立費用總計約為US$19,000,自成立日期起分五年(或由董事會另行決定之其他期間)攤銷。 本子基金的AA(澳元對沖)、AA(美元)每月派息(G)、AA(澳元對沖)每月派息(G) 及AA(港元)每月派息(G) 類別並無專屬該類別的成立費用。 子基金的AA累積、I累積、I3累積、S對沖及S(對沖)每月派息(G)類別並無專屬成立費用。 |
子基金名稱 | 新興東歐基金 |
基金類型 | 股票基金 |
投資目標 | 新興東歐基金旨在透過將其最少70% 的淨資產投資於中歐和東歐國家(包括(但不限於)奧地利、保加利亞、克羅地亞、捷克共和國、愛沙尼亞、希臘、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波蘭、羅馬尼亞、俄羅斯、斯洛伐克共和國、斯洛文尼亞及土耳其)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以達致資本增長。該等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包括普通股、優先股及預託證券。 |
投資策略 | 對僅在俄羅斯交易的俄羅斯證券的投資(不屬在Russian Trading Stock Exchange 或Moscow Interbank Currency Exchange 上市或交易的證券)在任何時候均不超過該子基金淨資產的10%,並按照本售股章程附錄三第3 段的規定作投資。儘管子基金將會在適用法規規限下遵照其投資目標及策略進行投資,惟子基金對於其淨資產投資於任何一個國家或行業及任何市值的發行機構的比例卻並無任何限制。因此,子基金可將其超過30% 的淨資產投資於位於俄羅斯及土耳其的發行機構,而基於子基金投資組合的本質,中小型公司證券所佔子基金淨資產的比例有時可超過30%。子基金的投資可以任何貨幣計價。 子基金並不擬將其超過10% 的淨資產投資於由任何信用評級低於投資級別(即低於穆迪的Baa3 或標準普爾或惠譽的BBB-)的單一主權國(包括有關政府、公共或地方當局)所發行或擔保的證券。 子基金採用MSCI 明晟新興市場東歐10/40 淨回報美元指數,而該指數只用於業績表現比較的基礎。子基金奉行主動管理投資策略,並可能不時顯著偏離基準指數。雖然此項偏離可能導致子基金表現與基準指數的表現相去頗遠,子基金投資策略將傾向投資於與基準指數成份股範圍相若的證券。 |
具體風險因素 | 除第5 節的一般風險因素外,亦請參閱以下具體風險因素(進一步詳情載於該節): • 新興市場風險 • 政治及監管風險 • 天然資源行業風險 • 存管、清算及交收風險 • 小型公司風險 • 貨 幣 風 險 • 流通性及波動風險 • 稅 務 風 險 • 非為投資目的而投資於FDIs |
子基金名稱 | 新興東歐基金 | ||||
可供投資的類別 | A,AA、AA 累積、I 累積、I3 累積 | ||||
投資管理人╱分投資管理人 | 該子基金的投資管理人為Fiera Capital (UK) Limited,並受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監管。 本公司、管理公司及投資管理人之間於2019 年4 月11 日訂立投資管理協議(可不時修訂);根據該協議,投資管理人同意就該子基金提供投資管理服務。 該子基金未有委任分投資管理人。 | ||||
管理費及業績表現費 | |||||
類別 | A | AA | AA 累積 | I 累積 | I3 累積 |
管理費(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數) | 1.5% | 1.75% | 1.75% | 最高為1.10% | 將與相關宏利實體另行協定 |
業績表現費(超額回報的百分數)及每股資產淨值目標(參見第9.5.2 節)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成立費用 | 子基金A 及AA 類別的成立費用已完全攤銷。 子基金的AA 累積、I 累積及I3 累積類別並無專屬成立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