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食堂小卖部租赁合同
(正本正本)
出租方: 石狮市妇幼保健院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权责,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含空地、场地等,下同)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房屋概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xxxxxx000xxxxxxx ,建筑面积为 建筑面积为 450 ㎡,占地面积为 ㎡。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 租赁期限为 3 年,即自 即自202 年 年月 月 日起至 日起至 202 年 年 月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赁用途:
乙方承租该房屋仅作 食堂、小卖部经营 食堂 使用。
第四条 租赁费用及结算、支付方式:
一、租金标准、结算及支付方式:
(一)租金为每年人民币 租金为每年人民币 (¥ ¥ 元 );。
(二)租金自租赁期开始时计付(如因甲方原因推迟交房的,租金计付时间则从实际交房日开始计算),结算按每一年度为一个计付周期结算按 半年 为一个计付周期。
(三)第一次租金应在本合同签订前付清,以后各次租金应于每一个计付周期开始的五日内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指定账户单位名称: 石狮市妇幼保健院,开户银行: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坑分理处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坑支行 ,账号: 9070611100010900146739 )。
二、租赁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及结算:
(一)乙方应按本合同2个月租金向甲方交付人民币 个月租金向甲方交付人民币 整(¥ (¥ )作为履约保证金,并于本合同签订前交清。
(二)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三)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退租部分房屋,但其履约保证金不予调整。
(四)合同终止,乙方完成本合同第七条约定内容且无任何违约和欠费、税行为,甲方应于合同终止后十日内如数返还履约保证金。否则,该履约保证金优先用于支付乙方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
三、税费负担:
(一)租赁期间,与甲方产权有关的房产税等相关税费由甲方承担。
(二)租赁期间,与乙方生产经营、使用有关的营业税、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直接向相关部门交纳。
第五条 房屋的交付及验收:
一、甲方应于 甲方应于 年 年 月 月 日前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乙方使用。
二、房屋交付使用时,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符合双方确认的状态。交付使用时双方共同参与,并对房屋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应当场作出书面记录一式两份,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当场难以检测判断其完好状态的,乙方应在三日内向甲方提出主张并经甲方确认签字,否则视其处于完好状态。
第六条 房屋维护与修缮:
一、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根据需要,在不影响房屋建筑安全性的前提下进行装修(店铺门面广告牌应按甲方要求设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租赁合同终止,依附于房屋的装修不计残值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有意破坏及拆除。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与修缮工作;除不可抗力及甲方责任外,由于乙方及其他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损坏,由乙方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第七条 房屋的收回及验收:
一、乙方应在租赁合同终止后两天内将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并由双方当事人当场记录签字确认。
二、乙方交还甲方房屋时应保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交付使用时(乙方进行装修的,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移交)的完好状态,并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如交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没有处于完好状态的,甲方进行维修、更换所产生的费用有权优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
三、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乙方弃物,甲方有权在房屋收回后自行处置,处置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优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检查并督促乙方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
(二)乙方因生产、经营等需要所租赁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甲方有义务出具。
(三)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有意向对外出租的,应在租期届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二、乙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因生产、经营等需要,有权要求甲方出具所租赁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
(二)乙方不得将所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三)乙方应遵纪守法,不得利用所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四)乙方应按有关部门规定做好所承租房屋的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用电、用汽、防火防盗等事故责任,并对事故给甲方及其他相邻方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五)乙方不得占用公用面积或在公共区域内随意摆放物品,如有特殊需要,需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六)租赁期满,乙方有意向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届满前两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续租及优先承租权。
(七)承租方必须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及时对其所租赁区域进行装修、添置设备等,确保食堂于中标后一个月内达到开业条件;必须严格按照医院规定的开业时间开业经营,否则视同违约。出租方将有权终止合同,承租方已缴纳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八)承租方不得擅自将食堂转租给他人经营,若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因经营不善而导致确须将经营权转租他人的,须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出租方,并经出租方同意,否则视同违约。出租方将有权主张其转租行为无效,并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承租方已缴纳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九)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食堂的租赁用途,不得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损坏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否则视同违约。出租方将有权终止合同,承租方须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同时承租方已缴纳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承租方须按租赁合同规定的交租时间,准时缴纳租金。若承租方拖欠房租超过一个月的,出租方将有权终止合同,承租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一)若因承租方违约或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将经营权转让他人而造成合同终止的,承租方须在合同终止之日起2日内将其所租赁区域添置的所有设备予以清空(不包含承租方转让经营权时一并转让的设备),否则视同承租方自动放弃该区域内所有设备的所有权,出租方将有权予以处置。
(十二)承租方须按市物价部门出台的物价标准合理制定价格,不得随意哄抬物价;须按照市消防、环保、卫生监督等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安全等事项,否则视同违约。出租方将有权终止合同,承租方已缴纳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三)承租方须按市税收主管部门规定的收税标准,主动按时缴纳税收。
(十四)根据医院业务新要求,需协助单位进行各项有关食堂的工作(食材费由医院承担)。
(十五)承租方必须使用出租方提供的本院职工就餐卡管理系统。
(十六)合同期间,承租方自负盈亏,与承租方经营相关的人工费、办证费、保险费、营业税、水电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食堂水电费按产生的实际额(按电厂规定的非居民用电收费标准)向承租方收取。
(十七)工作服、帽的配置:必须规范食堂工作服、帽的统一性、协调性、齐全性等特点,参照国家相应标准。
(十八)承租方应保证医院食堂全年(不分工作日、节假日)全天提供早餐、午餐、晚餐及相关服务。
(十九)承租方在接收院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后,其它不足日常使用的工具、用具和设备由承租方自行按需配齐,餐具必须是全新食品级环保材料制作。
(二十)承租方要爱护单位提供的房产和固定设施,并负责保管和维修,若丢失或损坏,负赔偿责任,在履约保证金中扣减。
(二十一)合同期满,出租方的固定设施不得破坏、物品要如数归还,并能正常使用,如有损坏须按价赔偿或维修至能正常使用。承租方在本期新投入的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和设备维修不计残值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有意破坏及拆除;自行出资购置的经营设备及剩余的食品、物品等,在承包期结束或终止合同后自行处置。
(二十二)承租方在经营期内不得变更房产结构,不得变换基本设施,若因经营服务需要欲对经营场所进行改造装修,须书面报告征得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承担所有费用。
(二十三)采购渠道来源情况:所有的食材及调味品必须由正规渠道采购,并结合质量的可追溯性历史,承租方每月向出租方管理部门提供采购凭证,保证食品的可追溯。
(二十四)承租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从事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的卫生防疫相关规定和健康标准,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健康体检并督促其做好个人卫生;保持承包区域内环境卫生干爽整洁;做好餐用具的清洁消毒工作;做好员工劳动保护工作,所有上岗员工必须按要求统一着工作服,佩戴工作帽、口罩和手套;
(二十五)承租方负责承包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服从出租方职能部门的统一管理,确保消防安全无事故。承租方对承包区域内的安保、防火、防盗等工作负完全责任,承包期内如发生上述事故均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负完全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十六)承租方必须按出租方的要求对食堂管理实行“明厨亮灶”,接受出租方多角度、全方位的监督,确保食堂餐饮安全。
(二十七)承租方必须与出租方签订廉政协议,规范、约束双方的行为,防止违法违纪和不xx问题的发生,维护双方合法利益。
承租方必须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及时对其所租赁区域进行装修、添置设备等,确保食堂于中标后一个月内达到开业条件;必须严格按照医院规定的开业时间开业经营,否则视同违约。出租方将有权终止合同,承租方已缴纳的租金和押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八)承租方不得擅自将食堂转租给他人经营,若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因经营不善而导致确须将经营权转租他人的,须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出租方,并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否则视同违约。出租方将有权主张其转租行为无效,并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承租方已缴纳的租金和押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九)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食堂的租赁用途,不得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损坏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否则视同违约。出租方将有权终止合同,承租方须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同时承租方已缴纳的租金和押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承租方须按租赁合同规定的交租时间,准时缴纳租金。若承租方拖欠房租超过一个月的,出租方将有权终止合同,承租方已缴纳的押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一)承租方须按出租方的规定,配备标准化的设备设施;须按出租方规定的食堂油烟处理标准,装设油水分离器,有效处理食堂油烟问题,否则视同违约。出租方将有权终止合同,承租方已缴纳的租金和押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二)若因承租方违约或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将经营权转让他人而造成合同终止的,承租方须在合同终止之日起2日内将其所租赁区域添置的所有设备予以清空(不包含承租方转让经营权时一并转让的设备),否则视同承租方自动放弃该区域内所有设备的所有权,出租方将有权予以处置。
(十三)承租方须按市物价部门出台的物价标准合理制定价格,不得随意哄抬物价;须按照市消防、环保、卫生监督等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安全等事项,否则视同违约。出租方将有权终止合同,承租方已缴纳的租金和押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四)承租方须按市税收主管部门规定的收税标准,主动按时缴纳税收。
(十五)根据医院业务需求,需免费协助单位执行“妇幼喜蛋”、夜班职工夜宵的供应(食材费由医院承担)。
(十六)根据医院业务新要求,需协助单位进行各项有关食堂的工作(食材费由医院承担)。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租赁期间,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事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为有效)。
二、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一)未能及时提供所出租的房屋,超过约定期限两个月的。
(二)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且在两个月内不能修复提供,严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房屋:
(一)逾期两个月未支付租金或未支付租金数额达到应支付数额50 %的。
(二)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的。
(四)擅自改变租赁用途,或存放危险物品,或经营、使用不符合消防要求,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六)逾期两个月未交付应当由乙方支付的各项费用,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因国家政策、市政府决策发生变化需另作他用或需要拆除(改造)该房屋,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收回该房屋,但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可按该拆除(改造)片区的拆迁补偿方案得到适当的经济补偿。
五、租赁期满,本合同约定的经济事项履行结束后自然终止。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终止。
第十条 双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因甲方过错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给乙方使用并解除本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10 %的违约金,并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租赁期间,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租金总额的1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日收取所欠租金3 ‰的滞纳金违约金。
(三)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已付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应按本合同租金总额的1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因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租赁终止,乙方逾期交还房屋,则应按日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双倍的房屋占用费;逾期交还房屋超过两个月的,除按原租金的双倍支付房屋占用费外,还应按本合同租金总额的10 %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逾期交还房屋给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免责条件: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二、因国家政策、市政府决策发生变化需要拆除或改造该房屋,使双方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三、因上述一、二款原因而终止本合同的,其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
四、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不可抗力发生后,遭遇事故的一方应迅速通知对方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由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 。
二、 。
三、 。
第十四条 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需修订补充事项,由双方协商修订补充,修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送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备案市卫生健康局备案。
甲方(盖章):石狮市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联系地址: xxxxxx000x
联系电话: 00000000 邮政编码: 362700
乙方(xx)方(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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