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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招商信诺[2018]意外伤害保险 006 号
招商信诺附加顺心天天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 主合同的共同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条款有不一致的,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1.
⯎ 如果被保险人的伤害程度未达到或不属于伤残标准中所列明的伤残类别与等级,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4.
⯎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
⯎ 请留意本附加合同中关于合同效力和保险期间的条款。 2. 6.
⯎ 请留意保险条款中特定用语的脚注及其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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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目录
第一章 合同的构成与效力
1. 合同的构成
2. 合同的效力
第二章 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
3. 投保范围
4. 保险责任
5. 责任免除
第三章 保险期间、续保、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6. 保险期间
7. 续保
8. 基本保险金额 9.保险费的支付
第四章 保险金申领
10. 诉讼时效
11. 受益人
12. 保险金申领资料第五章 其他规定
13. 手续费
1
招商信诺附加顺心天天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章 合同的构成与效力
1. 合同的构成 《招商信诺附加顺心天天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方的申请,经我方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共同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条款有不一致的,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2. 合同的效力 主合同效力终止的,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主合同无效的,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二章 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
3.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投保范围同主合同投保范围。
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1时,因该交通运输工具发生交通工具意外事故2而致使身体遭受意外伤害3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方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二、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运输时,因该交通运输工具发生交通工具意外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4(以下简称“伤残标准”)中所列举的伤残,我方按伤残标准中所列明的伤残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应在对该意外伤害的治疗完全结束后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如果被保险人在遭受伤害之日起第 180 天仍未结束治疗,应在第 180 天向司法
1 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指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获得运输乘客营运的许可,并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章、管理制度运营,以收费方式合法搭载乘客的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飞机、轮船、火车、公共汽车、公共电车、地铁、轻轨、高铁、客运出租车、网约车。若以上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目的,则该交通运输工具不再符合主合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定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不包括电梯、自动马路、缆车、旅游包车、包船、包机、个人自驾租车、气球、飞艇及用于观光、游览、学习或体验飞行的飞行器等。网约车: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同时符合以下规定:(1)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行驶证,且行驶证上登记的名字是合法汽车租赁企业或私人;(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中“乘用车”的定义;(3)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4)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7 个座位且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5)驾驶人员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正式签署服务合同;(6)政府主管部门或法律对网约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交通工具意外事故:指交通工具因意外事故而发生紧急制动、碰撞、冲撞、砸压、翻侧、坠毁、沉没、燃烧
或爆炸等。
3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4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为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并通过审查(标准
编号为 JR/T 0083-2013),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我方将根据鉴定结果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对于第 180 天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发生的变化,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伤残标准完成前述伤残鉴定。如果被保险人的伤害程度未达到或不属于伤残标准中所列明的伤残类别与等级,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三)伤残标准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伤残标准相对应的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1. 如果不同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肢体或同一组织器官,且导致不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我方将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后次伤残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给付后次意外伤残保险金减去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余额;若前次伤残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 如果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不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我方将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相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我方将按照该伤残等级的上一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三、有关保险金给付的其他规定
在保险期间内,本附加合同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附加合同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5.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猝死;
五、被保险人非遵医嘱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物不在此限);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5、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六、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规定;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三章 保险期间、续保、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6.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届满,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7. 续保 一、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将自动续保,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6之前,如果我方未收到您方停止续保的申请,在您方符合续保条件的情况下,我方将为您方办理续保,但我方拒绝续保或本附加合同按约定终止的除外。
二、在符合上述续保条件的情况下,如果您方自保单周年日起60天内成功支付续保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自保单周年日起续保一年。
5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 保单周年日:指每年与主合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日期。如果该月份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其最后一日作为保
单周年日。
8.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方和我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9.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章 保险金申领
10.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方请求给付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1. 受益人 一、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主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
二、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12. 保险金申领资
料
一、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申领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领人需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证明、报告和文件。二、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申领意外伤残保险金时,申领人需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
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及住院病历;
4.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需自费提供);
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证明、报告和文件。
第五章 其他规定
13. 手续费 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的手续费比例为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