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将根据相应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乙方通过在华夏银行网站(www.hxb.com.cn)上发出的理财产品项下的所有相关通知应被视为已 有效送达至甲方,且对甲方具有约束力。
华夏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电子渠道)
《华夏盈理财产品协议书》(以下简称为“本协议”),在本协议中甲方为客户,乙方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银行”),在甲方做出投资决定和签署本协议之前应认真阅读本协议、理财产品说明书以及其他与本理财产品相关的全部条款与内容,了解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和投资风险并自主做出是否认(申)购本理财产品的决定,同意将资金按照本协议委托给银行运作。
由于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投资者选择认(申)购本理财产品前,请甲方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由于各种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等)的存在,投资者所预期的规避风险、获利等交易目标不一定能够实现,而上述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银行对此不提供担保也不承担任何责任。每期理财产品的具体风险提示详见相应的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每期理财产品的具体服务收费事项详见相应的理财产品说明书。
为满足甲方对资金理财的需求,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认(申)购华夏盈理财产品相关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如下协议内容:
服务条款
1、华夏盈理财产品是指由乙方发售的人民币或外币理财产品系列(具体理财产品信息详见相应的理财产品说明书)。该产品系列不同于一般银行存款,其投资收益取决于所投资的资产收益。
2、若甲方拟认(申)购乙方的相关理财产品,甲乙双方须签署本协议。本协议自甲方通过代销银行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行确认后生效。
3、甲方向乙方做出如下xx与保证:
● 甲方对华夏盈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撤单必须以乙方的最终确认为准,乙方保留在特定情形下取消甲方认(申)购、赎回、撤单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募集期间的募集金额未能达到最低规模总额、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的存续金额达到产品额度上限、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的存续金额低于产品额度下限、理财产品触发巨额赎回、理财产品的提前终止、甲方指定的理财交易账户状态异常等原因。
● 甲方以本人身份,而不是以受托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进行华夏盈理财产品交易,且是根据自己的判断自行做出对华夏盈理财产品的投资和交易的决定,未依赖任何来自乙方或其任何雇员推荐或投资建议的(无论书面或口头)信息。
● 甲方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收及履行本协议条款以及以其为一方的其他任何有关文件。且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完整、有效和准确。
● 甲方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能够自行识别、判断和承担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产品的各种情形,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亦未违反任何相关合同及其他文件等的限制性规定,熟悉理财产品类型特征及不同销售渠道的相关规定。
● 甲方确保以其本人在代销银行存入的资金办理认(申)购理财产品,保证进行委托时在代销银行存入足够的资金,账户中的资金是其合法持有,并具有完全处置权。
4、乙方或代销银行在产品成立日/确认日/资金到账日/到期日将按照甲方在购买理财产品时指定的账号和交易申请的金额/份额进行理财产品投资资金的划拨,不再在划款前与甲方进行逐一沟通。
5、甲方同意乙方通过其任何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就甲方购买华夏盈理财产品的资金采取理财投资管理。若产品交易条款因任何原因出现变更,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被双方所接受的,即构成具有约束力的交易,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条款进行投资。如甲方未能遵守本协议或因甲方的任何原因取消协议,甲方应承担乙方就上述投资管理而支付的相关费用。
6、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将根据相应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乙方通过在华夏银行网站(xxx.xxx.xxx.xx)上发出的理财产品项下的所有相关通知应被视为已有效送达至甲方,且对甲方具有约束力。
7、乙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市场状况或其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正常运作或投资目标实现的情形决定理财产品能否按照相应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列明的成立日开始投资运作。
8、乙方作为理财产品的管理人,具有开办理财业务的经营资质,保证以诚实信用、勤勉谨慎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资金。乙方依照相应的理财产品说明书载明的投资范围、资产种类和比例进行投资,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如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投资人预期收益或产品净值产生重大影响,乙方将根据约定的披露方式及时进行披露。
9、甲方所得收益的税负由甲方自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若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要求乙方对甲方所得收益代扣代缴的,届时乙方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10、甲方违反本协议声明或保证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代销银行存入资金不足、甲方在代销银行指定的理财交易账户状态异常等情况),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乙方对由此导致的理财业务交易延误、中断、终止及甲方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单方终止双方的理财业务关系。因甲方违反双方约定解除本协议或赎回理财产品,给乙方或理财产品的全体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甲方以所持有理财产品设定担保时,须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乙方的有关规定办理。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认(申)购成功的理财产品份额。
12、甲方应妥善保管有关银行卡、账号、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的密码,凡使用电子渠道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的有关证件、资料、银行卡遗失或被盗,以及密码遗忘或被盗,应按照代销银行规定及时向代销银行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因甲方未能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导致的一切责任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3、甲方通过代销银行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进行的相关交易须遵守代销银行相关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的约定条款。
14、免责内容
●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而给甲方的投资造成风险及损失,乙方、代销银行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甲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 乙方有权按照相应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提前终止条件单方面提前终止理财产品。
●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本协议失效、被撤销、终止及其他对甲方造成的损害,或乙方严格按照相应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 在乙方或代销银行系统发生故障期间或非乙方或代销银行所能控制的情况下,乙方或代销银行不能接收有关指示,则乙方或代销银行无需就此而对甲方所受损失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乙方或代销银行有绝对酌情权拒绝或接受有关指示。
● 本协议项下的理财资金涉及司法部门等有权机构查询、冻结、扣划的,乙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和有权机关要求执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6、附则
●本协议与《华夏盈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个人客户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表》以及相应的华夏盈理财产品说明书、华夏盈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并取代双方在此之前做出的其它一切书面和口头的协议、承诺。
●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协议下的任何内容成为无效或依法被撤销,本协议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 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乙方有权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本协议时,乙方应于华夏银行网站(xxx.xxx.xxx.xx)公告修改的内容,而不另对甲方进行个别通知。经补充或修改后的条款将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 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时,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的有
管辖权的法院提请诉讼。
客户投诉及联络方式
投资者对银行理财产品有任何意见或异议,请致电代销银行苏州银行客服电话96067,也可致电华夏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7)。甲方向乙方做出如下认(申)购xx:
本人已仔细阅读本协议、贵行提供的《个人客户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表》、《华夏盈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以及相应的华夏盈理财产品说明书、华夏盈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对所购买产品蕴含的风险已充分认识,本人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与银行认识一致,认同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本人认可本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已清楚知悉本人应注意查询的事项和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责任,同意银行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相关通知和披露。本人接受本协议以及其他相应的销售文件所有文本的约束及不同销售渠道的相关规定,愿意承担所购买产品交易导致的一切市场风险、财务损益和法律责任。本人保证在办理该产品交易时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和准确。
一、 银行的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本理财产品适合于:√ 无投资经验投资者 √ 有投资经验投资者。
三、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不保证理财产品本金及理财收益,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除非本说明书约定的特殊情况外,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投资本理财产品所面临的风险请详细阅读本说明书第四部分风险揭示内容。投资者应在对本理财产品相关风险有充分认识基础上,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谨慎投资。
四、 华夏银行xx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预期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五、 本理财产品不提供账单,产品的信息披露将通过华夏银行官方网站进行公告;同时,代销机构通过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等渠道发布公告或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告知客户。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后,应随时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而未能及时了解本理财产品信息,因此产生的责任和
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一、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 华夏盈·增盈 112 号 180 天理财产品 |
□ A 款:5 万元及以上个人客户 产品代码:1818111011205登记编码:C1030418019762 | |
产品风险评级 | 根据华夏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本产品为PR2(稳健型)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风险分级为:PR1(谨慎型)、PR2(稳健型)、PR3(xx型)、PR4(进取型)、 PR5(激进型))。 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为华夏银行自主评定,仅供参考。 |
适合投资者 | 经华夏银行提供的风险评估,评定为 CR2(稳健型)、CR3(xx型)、CR4(进取型)、 CR5(激进型))的个人客户。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类型为 CR1(谨慎型)、CR2(稳健型)、CR3(xx型)、CR4(进取型)、CR5(激进型))。 代销机构根据客户自身提供的信息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因客户提供信息不准确或不 完整,导致其购买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类型不匹配的理财产品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承担。 |
产品期限 | 180 天(实际产品期限受制于银行提前终止条款及延期条款) |
投资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收益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
发行规模下限 | 200 万元 |
募集期 | 2018 年 9 月 25 日-2018 年 9 月 28 日(含) (募集期最后一日 17:30(含)后不可认购) |
产品不成立 | 募集期结束,如本理财产品募集总金额未达到发行规模下限;或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华夏银行无法或者经其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说明书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或者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按照本说明书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的,华夏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如本理财产品不成立的,华夏银行将于募集期结束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发布本理 财产品不成立的公告;同时,代销机构通过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等渠道发布公告或通过手机短信 |
方式告知客户。代销机构将于原定成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将已募集资金及自认购确认日至退回资 金到账日期间的利息一并退回投资者签约账户。 | |
成立日 | 2018 年 9 月 29 日,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计算收益 |
到期日 | 2019 年 3 月 28 日,理财产品正常到期;如理财产品因故提前或延迟到期的,则到期日以华夏银行和代销机构公告为准。 理财产品到期日当日不计算收益,代销机构于到期日当日的 22:30 时至 24:00 一次性支付本金 及理财收益。 |
销售手续费率 | 0.3%/年 |
托管人 | 华夏银行 |
托管费率 | 0.03%/年 |
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 | 依据本理财产品所配置的各类基础资产平均加权收益率(预期),扣除本理财产品销售手续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根据投资者认购金额不同,本理财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 A 款:购买金额在 5 万元及以上的个人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 5.15%。 预期最高年化收益不等于实际年化收益率,投资需谨慎。若本理财产品扣除销售手续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的实际年化收益率未超过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华夏银行不收取理财管理费;在超过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的情况下,华夏银行按照本说明书约定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支付投资者收益后,将超额部分作为华夏银行理财管理费收取。 |
认购起点金额 | 个人客户认购起点金额为 5 万元,以 10000 元的整数倍递增。 |
认购交易撤销 | 募集期内,客户可对已经提交的认购交易进行撤销,具体规定如下: 1、客户对认购交易进行撤销,其投资资金实时划至投资者签约账户。 2、客户对本理财产品进行多笔认购时,只能每笔认购交易单独进行全额撤销,且撤销后客户剩余认购金额合计不得低于认购起点金额。 3、募集期最后一日 17:30(含)之后不能进行撤销。 |
提前终止权 | 一、客户提前终止权 1、除非出现如下任一情形,否则客户无权提前终止(赎回)本产品: (1)华夏银行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市场重大变动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客户不接受上述调整的; (2)华夏银行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国家政策规定,对本理财产品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客户不接受上述调整的; 2、华夏银行对本理财产品做调整的,将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告;同时,代销机构通过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等渠道发布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公告或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告知客户。客户不接受调整的,应在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向代销机构申请提前赎回并办理相关手续;若投资者在公告期限届满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则视为接受对本理财产品的调整。 二、华夏银行提前终止权 1、出现下列情形,华夏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1)遇国家法律法规或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本理财产品正常运作; (2)根据市场及投资运作情况经华夏银行合理判断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2、华夏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在提前终止日前 3 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告;同时,代销机构通过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等渠道发布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公告或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告知客户。 由于华夏银行在特定情况下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本理财产品的实际理财期限可能小于预定 期限。如果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则投资者将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 |
工作日 | 国家法定工作日(本说明书中所述日期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预期收益计算方法 | 预期期末收益=投资本金×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产品期限÷365 |
税款 |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但若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或税务等国家机关 的命令或要求,华夏银行有义务代扣代缴投资者承担的税费时,华夏银行将进行代扣代缴。 |
其他规定 | 1、认购申请日(含)至认购撤销日(不含),客户资金按代销机构每日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2、认购申请日(含)至成立日(不含),客户资金按代销机构每日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 息,且该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 |
二、投资对象
资产 | 投资比例 |
货币市场类、债券市 场类 | 20% -- 100% |
本理财产品募集的理财资金将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包括但不仅限于银行存款、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以及其它资产等。各类资产投资比例如下:
非标准资产类 | 0% -- 70% | ||
其他类 | 0% -- 50% |
如遇市场变化导致各类投资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以上范围,但不会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影响,华夏银行将在 20 个工作日内调整至上述比例范围。
三、理财产品费用、收益分析与计算
(一)理财产品所承担的相关费用 1、销售手续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x理财产品销售手续费率为 0.3%/年,托管费率为 0.03%/年。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在理财资金运作期间以及追索理财资金可能产生的信托费用、保管费用、投资顾问费用、税费、审计费、律师费、公证费、清算费用等费用,上述费用按其实际发生数额从理财资产中支取。
2、理财管理费
产品到期,如本理财产品扣除销售手续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的实际年化收益率超过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则超过的部分为华夏银行收取的理财管理费;如本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扣除销售手续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低于或等于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则华夏银行不收取理财管理费。理财管理费由华夏银行于产品到期日一次性收取。
(二)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
客户类型 | 类别 | 购买金额 | 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 |
个人客户 | A 款 | 5 万元及以上 | 5.15% |
依据本理财产品所配置的各类基础资产平均加权收益率(预期),扣除销售手续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根据投资者认购金额不同,本理财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如下表所示:
在产品存续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本产品不相应调整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
(三)收益计算方法
期末收益=投资本金×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与实际收益率较低者×产品期限÷365
(四)情景分析(为方便起见,本说明书中所涉及的数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两位后舍位。)
情景 1:某个人客户投资 5 万元,如果实际理财天数为 180 天,产品正常运作到期,其实际年化收益率扣除销售手续费后为 5.90%,已超过理财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 5.15%,超过部分为华夏银行收取的理财管理费,故产品最终年化收益率为 5.15%。客户收益的具体金额为:
50,000 ×5.15%×180÷365=1,269.86 元
情景 2:某个人客户投资 5 万元,如果实际理财天数为 180 天,产品运作到期,其实际年化收益率扣除销售手续费后为 3.00%,低于理财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 5.15%,华夏银行不收取理财管理费,故产品最终年化收益率为 3.00%。客户收益的具体金额为:
50,000 ×3.00%×180÷365=739.72 元
上述理财产品收益测算中所有数据仅为示例假设水平,仅供参考。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华夏银行xx提示:本理财产品是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不保证理财本金和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如果本理财产品投资组合内所配置资产到期无法按时足额偿付本息,则理财产品到期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甚至损失全部理财本金,投资者应在对此风险有充分认识基础上谨慎投资。
本说明书中的任何预计收益、预期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华夏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仅供投资者期初进行投资决定时参考。
(五)理财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1、本理财产品到期后,代销机构将于到期日当日的22:30至24:00向投资者一次性支付本金及理财收益。如本理财产品因故提前或延迟到期的,则到期日以华夏银行和代销机构公告为准。
2、理财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如果与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相关的信托受托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债务人、担保人(如有)等主体发生违约,则华夏银行将在尽责继续追偿或寻找其他合理方式回收资产,扣除销售手续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向客户支付理财收益及理财本金(以回收资产为限)。在这种情况下,可适当延长理财产品期限。
四、风险揭示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客户可能主要面临以下风险,请谨慎投资:
(一)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及理财收益,理财产品收益来源于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企业信用状况变化、市场利率的变化、投资组合的运作情况以及投资管理方投资能力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理财收益率可能为零,并有可能损失本金,由此产生的本金和理财收益不确定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信用风险:如理财资金投资的信托受托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债务人、担保人
(如有)等相关主体发生违约,可能导致无法按时支付本金及理财收益,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为零以至本金遭受损失。
(三)利率风险:如果在产品存续期内,市场利率上升,本理财产品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
(四)流动性风险:除非出现本说明书规定的情况,投资者没有提前终止权或赎回权,可能导致投资者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丧失其他投资机会。
(五)投资风险:本理财产品的实际年化收益率取决于所投资金融工具的实际收益率,投资者应对此有充分的认识。除本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或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计收益、预期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华夏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仅供投资者期初进行投资决定时参考。
(六)法律及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
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
而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率为零甚至损失理财本金。
(七)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募集期结束,如理财产品募集总金额未达到发行规模下限;或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华夏银行无法或者经其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说明书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或者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按照本说明书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的,华夏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八)提前终止风险:遇国家法律法规或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本理财产品正常运作,或根据市场及投资运作情况经华夏银行合理判断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等情形,华夏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收益为零,甚至损失理财本金。
(九)延期风险:如因与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相关的信托受托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债务人、担保人(如有)等主体发生违约,导致本理财产品不能按时偿还本金及理财收益,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
(十)信息传递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说明书所载明的披露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华夏银行和代销机构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发布理财产品的信息。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而未能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代销机构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代销机构。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代销机构联系方式变更的,代销机构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一)其他风险:指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华夏银行或代销机构原因发生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导致理财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理财产品的资金收益和本金安全。
五、主要风险管控措施
(一)本理财产品投资的信托/资管计划将选择资信状况良好的信托受托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债务人、担保人(如有)等相关主体。华夏银行将及时跟踪所投资产的运行情况,严格管理投资资金的运用,以控制信用风险。
(二)华夏银行选择国内知名且具有较好行业信誉的证券公司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公司及基金公司子公司、信托公司等作为资产的管理人/受托人,要求合作方内部建立岗位分离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一系列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以控制管理 风险。
(三)华夏银行专门制订了具体的业务规章制度,规定了业务开展、职责分工、业务管理及风险管理等原则,明确了各业务环节的业务操作标准和要求以及会计管理要求和核算规则,以控制操作风险。
六、信息披露
(一)华夏银行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对本理财产品进行信息披露,披露事项包括理财产品成立、不成立、日常运行、到期、提前终止、延期、重大调整等内容。有关信息披露将通过华夏银行官方网站(xxx.xxx.xxx.xx)进行公告。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上述相关渠道获知有关信息或主动致电华夏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7)进行查询。同时,代销机构通过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等渠道发布本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情况、风险状况和对投资者权益或者投资收益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等信息或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告知客户。如果投资者因未及时查询而未能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二)本理财产品已经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投资者可依据“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该产品信息。
(三)本理财产品运行期间,对本理财产品有关事宜的说明,华夏银行将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告;同时,代销机构通过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等渠道发布公告或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告知客户。
(四)本理财产品运行期间,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理财产品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的,华夏银行将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告;同时,代销机构通过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等渠道发布公告或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告知客户。客户不接受调整的,应在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向代销机构申请提前赎回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的,华夏银行将于提前终止日前 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发布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公告;同时,代销机构通过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等渠道发布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公告或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告知客户。
(六)华夏银行出具的到期清算报告无需审计,如监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则相关审计费用由理财资产承担。
七、特别提示
x说明书为《华夏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若投资者对本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华夏银行或代销机构咨询。
投资者在签署本说明书前已阅读本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充分了解并知晓本理财产品的风险,自愿承担相关风险,并授权华夏银行根据本说明书进行投资。
甲方(签字): 乙方(发行人签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一、理财产品基本内容:
重要确认事项
1、本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产品”)名称为:_xxx·增盈 112 号 180 天理财产品
_代码为:_1818111011205 ,登记编码为:_C1030418019762 。本产品详细情况见本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即相同代码产品说明书)。如本产品是开放式产品,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申购和赎回。
您认购/预约认购/申购/预约申购上述理财产品的金额:
金额(大写):
二、投资者风险确认:
金额(小写)
1、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是(您在我行最近一次且未超过一年期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
□ CR1(谨慎型) □ CR2(稳健型) □ CR3(xx型) □ CR4(进取型) □ CR5(激进型)
2、本人收到并详细阅读了本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客户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产品销售人员已根据文件内容,向本人清楚解释有关产品的特点、投资风险和最不利的投资情形,本人已清楚了解该产品的特点和理财风险,独立做出投资决策并确认如下:(客户需全文抄录风险确认语句并签字确认)
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提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 □ □ □ □ □ □ □ □ □,□ □ □ □ □ □ □ □
客户(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华夏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和客户权益须知
风险揭示书部分
尊敬的客户: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由于理财资金在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在您选择购买我行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1.产品特点确认:请您确认已经了解产品的特点,包括投资期限、到期日、风险要素、投资情况等;请您确认已经了解产品的预期收益及发行/募集期撤销购买申请、资金到账相关规定;请您确认已了解产品流动性,包括产品是否允许客户提前赎回、银行是否有权提前终止、产品交易日、交易时间、收益计算依据等要点。
2.产品类型风险告知: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理财资金本金和合同明确承诺的理财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最不利投资情形下您将只能获得理财资金本金和合同明确承诺的理财收益。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证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最不利投资情形下您将无法获得理财产品预期收益,只能获取理财资金本金。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不保证理财资金本金和理财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最不利投资情形下您将无法获得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甚至损失全部理财资金本金。
3.独立投资决定:代销机构理财经理仅向您提供产品信息和投资建议,请您确定本次购买时自行判断并独立做出投资决定。
风险揭示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尊敬的客户:
客户权益须知部分
为方便您在我行办理理财业务,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代销机构理财经理、致电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热线 96067 或我行客户服务热线 95577 咨询。
一、您通过代销机构办理我行理财业务需要首先进行银行卡签约,签约后进行风险评估,填写《华夏银行个人理财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签署理财产品协议书。您购买具体的理财产品,还应签署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客户权益须知等文件。如您再次购买同一代码开放式理财产品,您只须填写代销机构出具的《个人理财业务申请表》。
二、您通过代销机构首次购买我行理财产品前,需要在代销机构营业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该评估结果有效期一年,并将作为评价您是否适合购买相应理财产品的重要因素,您可以通过代销机构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您的评估结果超过一年后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必须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如您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未准确、完整地填写《华夏银行个人理财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可能对产品购买带来不利影响,我行及代销机构对因此产生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有关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将通过华夏银行网站(xxx.xxx.xxx.xx)、代销机构营业场所、网站通知客户,双方各自的披露内容、方式、渠道及频率以产品说明书为准,相关信息在发布或发出之日视为通知送达,请您及时查询。
四、您对理财产品有任何意见或异议,请联系代销机构理财经理或反馈至代销机构营业网点,也可致电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热线 96067 或我行客户服务热线 95577。
告知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