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出行航班延误保险条款
1 总则
1.1 投保附加险的条件
本条款为本保险单约定的出行类意外健康险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1.2 主险与附加险关系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1.3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从以下 2.1.1-2.1.3 三项保险责任中选择投保一项或多项,并分别
约定保险金额。如投保人同时投保 2.1.1 和 2.1.3 两项保险责任的,如被保险人实际搭乘的航班在延误后发生备降或返航,保险人仅在本航班备降或返航保险责任下给付保险金。航班延误、航班取消、航班备降或返航以航空公司发布的最终状态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以书面形式在保险单中载明,并分别约定保险金额,保险人以此为依据给付保险金。保险单中未载明的保险责任,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1.1 航班延误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见释义)之日起在出行期间,因任何外部原因而导致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航班(见释义)延误,且延误时数达到延误单位时间或起赔延误时间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外部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恶劣天气、劫持、自然灾害、机械故障、航空公司雇员罢工、怠工或其他劳工行动,恐怖分子行为(见释义)、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见释义)。
2.1.1.1 保险金给付标准
投保人选择下列方式之一作为保险金给付标准,具体方式以保险单中载明为准:
(1) 按延误单位时间给付保险金:延误时数达到延误单位时间,每达一个延误单位时间按延误单位时间给付标准给付保险金。延误单位时间、延误单位时间给付标准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 按起赔延误时间给付保险金:延误时数达到起赔延误时间即为一次延误,按每次延误给付标准给付。起赔延误时间、每次延误给付标准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所负给付航班延误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航班延误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航班延误保险金达到保险单所载的航班延误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航班延误保险责任终止。
2.1.1.2 延误时数
延误时数以下列两者较长者为准:
(1) 自原计划搭乘的航班的原定开出时间开始计算,直至被保险人搭乘航空公司安排的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的实际开出时间为止;
(2) 自原计划搭乘的航班的原定到达时间开始计算,直至被保险人搭乘航空公司安排的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实际抵达原计划目的地为止。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乘坐多个航班,则不同班次的延误时数不累计计算;若被保险人有连续的接驳航班,因上述事件而导致不能顺利搭乘原定接驳
之航班,其轮候时间(见释义)不计入延误时数。
2.1.2 航班取消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出行期间,原计划搭乘的航班,因恶劣天气、劫持、自然灾害、机械故障、航空公司雇员罢工、怠工或其他劳工行动,恐怖分子行为、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等原因导致被宣布取消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航班取消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1.3 航班备降或返航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开始其出行行程,发生下列任一情况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航班备降或返航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航班不能或不宜飞往飞行计划中的目的地机场或目的地机场不适合着陆,而降落在其他机场,发生备降;
(2)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航班飞回出发地,发生返航。
2.2 责任免除
2.2.1 通用责任免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航班延误、航班取消、航班备降或返航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2) 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班;
(3) 被保险人未能从原计划搭乘的航空公司处取得航班最终状态证明,如:航班延误时数的证明、航班取消的证明、航班备降或返航证明;
(4) 被保险人在购买此保险前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航班延误、取消、备降或返航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以及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
(5) 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
(6)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
2.2.2 不同保险责任的责任免除
2.2.2.1 航班延误的责任免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航班延误保险金责任:
(1) 航班承运人在被保险人原定搭乘航班起飞时间前取消该次航班;
(2) 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机手续;
(3) 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误机、漏乘原计划搭乘的航班或错乘其他航班,比如被保险人办理完登机手续后,因自身原因未能准时搭乘原计划搭乘的航班;
(4) 被保险人未能搭乘原计划搭乘的航空公司所安排的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
2.2.2.2 航班备降或返航的责任免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航班备降或返航保险金责任:
(1) 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机手续;
(2) 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误机、漏乘原计划搭乘的航班或错乘其他航班,比如被保险人办理完登机手续后,因自身原因未能准时搭乘原计划搭乘的航班。
2.3 保险金额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航班延误保险责任、航班取消保险责任、航班备降或返航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3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见释义)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
请书,并按照出行类型,相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1 通用申请材料
(1) 保险单原件;
(2)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 被保险人的机票复印件及登机牌复印件;
(4) 如申请航班延误保险金,需提供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航班延误时数证明;
(5) 如申请航班取消保险金,需提供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航班取消证明;
(6) 如申请航班备降或返航保险金,需提供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航班备降或返航证明;
(7) 接收赔款的银行账户信息;
(8)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2 不同出行类型的申请材料
3.2.1 商务旅行
由雇主出具的商务旅行证明。
3.2.2 其他旅行
(1) 境内旅行:被保险人境内旅行的证明,如旅游费用收据、机票或车船
票。
(2) 境外旅行:被保险人境外旅行的护照、签证及机票或车船票。
3.2.3 境外工作
(1) 被保险人的境外工作签证;
(2) 如投保人为雇主的,须提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资料;
(3) 如投保人为雇主的,须提供投保人出具的事故证明。
3.2.4 境外留学
被保险人的留学证明,包括录取通知书或学校开具的注册证明。
4 释义
4.1 被保资格
无论本附加险合同为首次投保、续保还是非续保的,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均以以下两者中较晚的日期为准:(1)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起始日;
(2)本附加险合同项下增加该被保险人批单所载生效日,有多张批单增加该被保险人的,以最晚批单所载生效日为准。
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则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则自解除之日起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4.2 航班
指任何航空公司持有航班注册国家的有关权力机关发出的证明书、牌照或同类批文,批准经营定期客运航班。航机需行驶于固定航线、路线,并以大众运输为目的,提供旅客运送服务的商用机动客机,但不包括仅提供特定团体或个人航行服务的非固定航班包机。
4.3 恐怖分子行为
指声称或未声称其以取得经济、种族、民族主义的、政治、人种或宗教利益
为目的,无论是否宣布该利益,而对任何自然人,财产或政府实施的任何实际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直接造成或导致其损害、伤害、危害或破坏,或危及人类生命或财产的行为。抢劫或其他主要为私人利益的犯罪行为,或任何主要起因于受害者与加害者之间先前的私人关系的犯罪行为应不被视为恐怖行为。恐怖分子行为应包括任何由当地国家政府证实或认定为恐怖分子行为的任何行动。
4.4 航空公司超售
指由于航空公司出售的机票数目多于实际座位数,而导致被保险人不能搭乘原计划搭乘的飞机。
4.5 替代公共交通工具
除了航班以外,还包括领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不包括四轮以下机动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合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4.6 轮候时间
指当被保险人因乘坐的上一航班发生延误,导致其未能按计划搭乘原定接驳的航班,而不得不搭乘后续替代公共交通工具的情况下的等候时间,该等候时间不包括该替代公共交通工具自身的延误时间。
4.7 保险金申请人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申请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