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名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護照/居留證號碼/稅籍編號 英文名稱 (同護照) 國籍 出生日期/設立日期 西元 年 月 日 教育程度 □博士 □研究所 □大學 □專科 □高中 □其他 性 別 □ 男 □ 女 是否為 美國人士 □是 □否本人確認於開戶契約書基本資料所提供資訊正確無誤,並同意由 貴公司自動更新本人原於 貴公司登記之相關資料。本人保證所提供的任何資料如有變更,會於三十日內主動通知 貴公司。 戶籍地址 □□□ Add: 市縣 市區鄉鎮 村里 鄰 街路 段 巷 弄 號 樓 通訊地址...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開戶契約書
公司別:__ ___ _ ___
帳 號:_ _ _ ___ _
姓 名:_ _ _ ___ _
開戶日期:_ 年_ _月 日
委託人身分證、外僑居留證或護照及他種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影本(委託人應提示證件正本以供核對) | |
正面黏貼處 | 反面黏貼處 |
被授權人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影本(被授權人應提示證件正本以供核對) | |
委託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合法之授權書並交付影本留存。請另行浮貼於本頁首。 |
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請浮貼)或 檢附銀行款項劃撥委託書
台幣 / 外匯存款交割帳戶
請加蓋
騎縫章
客戶基本資料黏貼處
壹、客戶基本資料
戶名 |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護照/居留證號 碼/稅籍編號 | ||||||||||||
英文名稱 (同護照) | 國籍 | 出生日期/設立日期 | 西元 | 年 | 月 | 日 | |||||||
教育程度 | □博士 | □研究所 | □大學 | □專科 | □高中 □其他 | 性 別 | □ 男 | □ 女 | |||||
是否為 美國人士 | □是 □否 本人確認於開戶契約書基本資料所提供資訊正確無誤,並同意由 貴公司自動更新本人原於 貴公司登記之相關資料。本人保證所提供的任何資料如有變更,會於三十日內主動通知 貴公司。 | ||||||||||||
戶籍地址 | □□□ Add: | 市縣 | 市區鄉鎮 | 村里 | 鄰 | 街路 | 段 | 巷 | 弄 | 號 | 樓 | ||
通訊地址 | □□□ □同戶籍 | 市縣 | 市區鄉鎮 | 村里 | 鄰 | 街路 | 段 | 巷 | 弄 | 號 | 樓 | ||
聯絡電話 | 行動電話 | ||||||||||||
電子信箱 E-mail | 傳真電話 | ||||||||||||
服務機構 | 職務/職稱 | ||||||||||||
機構地址 | □同通訊 | □ | 機構電話 | ||||||||||
緊急聯絡人 | 聯絡電話 (請填與開戶人不同之電話) | 與開戶人關係 | |||||||||||
法人機構代表人姓名 | 身分證字號 | ||||||||||||
有指價定證交券割交銀 易行 | 臺幣 | 臺幣圈存帳號 | 銀行 | 分行,帳號: | |||||||||
外幣 | 外幣圈存帳號 | 銀行 | 分行,帳號: | ||||||||||
及通知函領取方式 買賣報告書、對帳單 | □ 郵寄: □ 同通訊地址 □ 同戶籍地址 □ Email(寄送電子信箱同上述留存資料) □ 親自領取 ※注意事項: 1.採郵寄方式時,若嗣後委託人地址有申請變更時,對帳單郵寄地址除經特別聲明外一併變更之。 2.上述約定之領取方式,如遇法令修正或本公司另有其他規範時,則改依修正後規範作業。 | ||||||||||||
開戶營業員 | □ 未指定,依分配 □ 指定營業員 |
貳、客戶自填徵信資料表
一、 基本資料:
有無退票紀錄:□有 □無 (除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受託買賣有價證券瞭解委託人
及徵信與額度管理自律規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外,評估單日買賣額度達xx萬元以上之客戶,應向票據交換所查詢票據退票資料)
開戶原因:□長期投資 □資金運用 □其他
二、 資產狀況:
個人年收入(公司年營業收益):□50 萬以下 □50 萬至 100 萬 □100 萬以上個人(公司)財產總值: □60 萬以下 □60 萬至 500 萬 □500 萬以上
三、 投資經驗:
投資經歷:□新開戶 □1 年以下 □1 年至 2 年 □2 年至 5 年 □5 年以上投資期限:□短期 □中期 □長期 □不定期
交易頻率:□每日 □每週 □每月 □每季 □半年 □1 年以上四、 希望單日買賣最高額度:(請擇一勾填)
□ 500 萬以下、□ 500 萬至 1000 萬、□ 1000 萬至 2000 萬、□ 2000 萬以上、□ 其他: 萬元
□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受託買賣有價證券瞭解委託人及徵信與額度管理自律規則」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之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或外國機構投資人、國內機構投資人並經由保管機構保管款券者,得予免填。
[除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受託買賣有價證券瞭解委託人及徵信與額度管理自律規則第12 條第 1 項規定外,希望額度在xx萬元以上者,請提示下列資力影本資料。]
動 產:□銀行存款 □定存單 □有價證券持有證明 □其他
不動產:□土地 □建 物 □其他 上開不動產:□已移轉所有權或辦理中
□未移轉所有權
□有設定他項權利,設定金額 元
□無設定他項權利註:本表各項資料本公司將予妥善保密
最終受益人聲明書
□本人為最終受益人
□本人非為此帳戶最終受益人,此帳戶最終受益人為:
姓名: 國籍: 出生日期:
戶籍地址:
現居住址:
通訊地址:
如最終受益人有變動,本人負通知 貴公司之義務。
參、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
委託人茲為委託者(以下簡稱甲方)委託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制定之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辦法」(以下簡稱作業辦法),以及「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規定,訂定「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以下簡稱受託契約),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第 一 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暨相關法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函釋命令、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規約、外國證券市場當地法令及其交易所與自律機構之相關規章暨其隨時公告事項及修正章則(以下簡稱「相關規定」),均為本受託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前項法令規章等嗣經修正者,就該修正部分視同本契約條款變更。第 二 條:甲方應確實填具開戶契約及檢附相關文件:
(一) 如甲方為自然人者,應持身分證、華僑身分證明書、外僑居留證或護照正本及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正本,親自填妥開戶資料卡並簽訂委託契約,且留存身分證明影本。
(二) 由代理人辦理開戶者,應持本人及甲方前揭所定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辦理,並交付身分證明影本留存。
(三) 甲方為未成年者,應由法定代理人親持本人及甲方前揭所定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辦理開戶,除於開戶資料卡註明親屬關係外,並應當場簽章,並交付身分證明影本留存。
(四) 甲方為法人者,應檢附董事會議紀錄或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證明文件,暨由被授權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稅捐機構發給之設立扣繳單位編配統一編號通知單影本
(若屬營利事業得免檢附上開通知單影本)、授權書暨法人代表人及被授權人身分證影本辦理;公司並應以函證方式確認係屬授權開戶。甲方委由保管機構代為開戶或出具由保管機構代辦交割證明者,得免函證確認係屬授權開戶。
第 三 條:外國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得以當面、書信、電話、電報、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或其他電傳視訊為之。當面委託者,應由甲方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當面填具委託書並簽章;以書信、電話、電報或其他電傳視訊之委託,應由乙方業務人員依甲方或其代表人、代理人表示之內容填具書面委託書並簽章或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並留存紀錄,迅速執行之。
甲方或其代表人、代理人亦得以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依該方式委託者,乙方得免製作、代填委託書,乙方受理非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且採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或受理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以憑核對。
甲方以當面、書信、電話、電報、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或其他電傳視訊通知委託買賣,如有錯誤,其錯誤之原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應由甲方負責。
買賣委託事項尚未全部成交前,甲方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得通知乙方撤銷或變更未成交部分之委託,惟應留存撤銷或變更之紀錄。但依外國證券市場通常交易流程或因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不能撤銷或變更者,甲方仍應依約辦理交割。
第 四 條:甲方於委託買賣時應按委託單之種類,就委託買賣之價格、數量等必要條件為意思表示。委託單之有效期間依委託單之種類及條件定之。未聲明委託有效期間者視為當日有效之委託。
第 五 條: 乙方對於甲方委託買賣證券事宜,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乙方接受委託時,應就其執行方式、內容及結果,留存相關紀錄憑證備查。
(二) 乙方將不同委託人所為同種有價證券之委託予以合併執行,應就交易結果,依誠信原則為公平分配,分配時不得為所屬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或其配偶等作較其他客戶有利之分配。
(三) 乙方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如期與甲方履行交割,不得違背本契約。乙方受託買賣成交之交易相對人違約,或其委任之保管機構違約者,乙方應協助甲方向違約之ㄧ方追訴違約責任。
(四) 乙方寄託保管之有價證券,遭證券商、保管機構或複受託證券商之債權人聲請法院查封、扣押或為其他限制、禁止命令者,乙方應負責予以排除解決並準用前項規定。
(五) 有關乙方受託買進並送存保管之外國有價證券權益之行使,除各交易市場當地法規、交易所與自律機構之規章或本受託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有辦理過戶或股權登記之必要者,乙方應負責使保管機構及時以乙方或複受託金融機構之名義辦理之。
2.現金股息、股利、債券本息、無償配股、合併或減資換發新股,發行人行使買回權之對價、發行公司解散、破產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終止可得分配之賸餘財產、或其他因證券權益可得收取之孳息或對價,乙方應負責使保管機構及時收取。
3.認股權證或其他應支付對價始得行使之權益,乙方應通知甲方,並於取得甲方交付之行使對價後,轉交保管機構認購並存入保管帳戶;或依甲方之指示,出售該權利,並將所得價款交付甲方。
4.證券買回權、轉換權或其他應由甲方決定行使與否之權益,乙方應依其指示通知保管機構辦理之。
5.證券表決權之行使,除受託契約另有約定外,由乙方或其代理人,依甲方指示之內容行使之,甲方未為指示者,應本於誠信原則為甲方之利益行使之。
6.乙方就前五款證券權益行使所生之費用,由甲方負擔;所得款項扣除稅捐、費用後
之淨額應即交付甲方,所得證券存入保管帳戶。
7.乙方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對於證券發行人或複受託金融機構所交付有關證券發行人之通知書或其他有關甲方權益事項之資料,應於取得時儘速據實轉達甲方。
(六) 乙方應按月編製買賣對帳單,於次月十日前送達甲方供其核對。
(七) 乙方或甲方因本契約交易所生之損害,受損害之ㄧ方得向可歸責之他方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其賠償範圍及有關事項之處理,依本契約之規定。但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所生損害,他方免負賠償責任。
(八) 本受託契約條款得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增修變更之,但不得牴觸管理辦法有關契約規定事項及本外國法令與自律規章。並約定以管理規則、相關法規、金管會函釋命令、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規約、外國證券監管機構及其交易所與自律機構之法令、相關規章,悉為受託契約內容之ㄧ部分。
前款所定為受託契約內容之一部之各項本外國法令及自律規章嗣經修正者,就該修正部分視同受託契約條款變更,其有重大影響甲方權益者,乙方應即將修正變更後之內容以中文書面通知甲方。
(九) 乙方不能依約履行其對甲方之款券交付、移轉義務,或有難以履行之虞者,應即委任其他得辦理外國有價證券受託買賣業務之證券商,代辦有關款券收付、交割、領回、匯撥或轉存之作業手續或其他聯繫協調事宜。
(十) 乙方已收取之待交割或待轉存款券,應撥入代辦證券商於金融機構及證券保管機構開立之款券保管專戶;尚未收取之款券,並由代辦證券商逕行收取存入該專戶,以憑代辦前項事宜。
(十一)乙方及其人員對於甲方之個人資料、一切委託事項、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有嚴守秘密之義務,但法令另有規定暨答覆主管機關或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之查詢案件時,不在此限。
(十二)乙方受託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證券投資後,由國外執行下單之證券機構將買賣價金轉投資於另一種甲方事前約定符合當地國巿場規定之貨幣市場基金或債券型基金。
乙方辦理前款現金投資管理帳戶,應與甲方簽訂委託人同意書,約定相關權益事項、揭露投資風險並交付轉投資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第 六 條: 乙方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或處理與外國有價證券相關事宜,向甲方收取之金額包含下列款項:
(一)有價證券成交價金。
(二)乙方受託交易手續費:乙方接受甲方委託買賣所生之交易手續費。 (三)代收代付手續費及其他費用:可能包含但不限於以下費用項目:
1.上手機構交易手續費:透過複受託金融機構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所生之交易手續費,由乙方代為向甲方收取。
2.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之稅捐或規費:包含各類可能之交易稅、印花稅、資本利得稅、股利稅、交易所費用及集保費等。
3.保管費及各項雜費:包含保管機構保管費及各類可能之存撥券手續費、匯費等。 第 七 條: 乙方就其受託買進之外國有價證券,除甲方為專業機構投資人外,應於交易當地保管機構開
設保管專戶,以乙方自己之名義或複受託金融機構之名義寄託存入該帳戶保管。該帳戶應標明係甲方證券專戶,並於保管契約載明係受託買進並為甲方之利益送存保管之意旨,但無須出示甲方姓名及其個別買賣紀錄。
前項寄託保管之有價證券,應依原買進甲方之指示,乙方限於甲方委託買進及送存保管之同種證券數量餘額範圍內,受託賣出。
乙方受託買賣應交割之證券,應由第一項保管機構依乙方或最終執行委託內容之複受託金融機構之指示收付之。
第 八 條: 甲方委託買賣之數量、金額逾越乙方對甲方之徵信評估額度者,除補提適當擔保外,乙方得不受理其委託。
第 九 條: 委託事項經成交者,以成交日後第一個營業日為確認成交日,乙方應於確認成交日,製作買賣報告書交付甲方,以憑辦理交割。但經甲方簽具同意書且於確認成交日當天將委託買賣相關資料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甲方者,不在此限。
第 十 條: 甲方與乙方間應收應付之交割款項及費用,得以新臺幣或甲方與乙方雙方合意指定之外幣為之,並以甲方在乙方所指定金融機構開立之新臺幣或甲方在乙方所指定之指定銀行開立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或由甲方直接將外幣匯至乙方於各證券市場所在地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其交割結匯事項。
由甲方指定以新臺幣或外幣交割者,其交割結匯事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甲方應於委託買賣時指定交割幣別為新臺幣或外幣。惟甲方為國外自然人、國外法人或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之政府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其交割幣別應以外幣為之。
(二) 甲方買進外國有價證券成交後,應依照買進報告書所載應付金額,於交割日前將款項劃撥至乙方之交割專戶。
(三) 甲方賣出外國有價證券成交後,乙方應按賣出報告書所載甲方應收金額,於交割日將款項撥入甲方在乙方所指定金融機構開立之新臺幣存款帳戶或存入甲方在乙方所指定之
指定銀行開立之外匯存款帳戶。
(四) 甲方同一帳戶同日買進賣出或先行賣出並於交割日前買進外國有價證券所產生之收付 款項,乙方得依甲方之指定,將同一幣別之應收(付)金額合併沖抵後,以應收(付)淨額存撥之。
(五) 交割款項及國外費用經甲方指定以外幣交割者,相關款項之收付,應以外幣為之,不得以新臺幣支付。如須辦理結匯,應由甲方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向銀行業辦理結匯,並得由甲方以其在國外持有之外匯,直接匯至乙方於各證券交易市場所在地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若甲方以其在國外持有之外匯,直接匯至乙方於各證券交易巿場所在地指定之金融機構者,乙方對甲方因而產生應付款項(包括交割款項、應配股息、利息、強制買回款、改帳退回手續費等)時,乙方亦得將該款項匯入甲方指定之本人帳戶。
(六) 交割款項及國外費用經甲方指定以新臺幣交割者,相關款項之收付,應以新臺幣為之,不得以外幣支付。其涉及結匯事項,應由乙方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向銀行業辦理結匯。
(七) 交割款項及國外費用經甲方指定以新臺幣收付者,其匯率之計算由甲方與乙方依市場水準議定之。
第 十一 條: 甲方於開立帳戶所載甲方、代理人或代表人姓名、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通訊地址及連絡電話變更時,應即時以書面通知乙方;倘未及通知,致乙方應行通知事項無法及時轉達者,以其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發生效力,乙方並得暫停或限制其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第 十二 條:甲方授權乙方進行查詢或調查甲方信用資料以確定甲方財務狀況與投資目的。
第 十三 條:甲方同意乙方有權得將甲方有關委託事項之通話紀錄錄音留存(保留期限依相關法規或乙方內控規定),以便證實甲方各項指示。甲方同意接受以上錄音內容為最終確實證據。
第 十四 條: 甲方不如期履行交割,即為違約,乙方因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或代價,應於確定甲方違約之日開始,於外國證券市場予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函知甲方。處理所得抵充甲方因違約所生債務、費用及相當成交金額百分之二違約金後,應將賸餘部分返還甲方,如尚有不足,得處分因其他委託買賣關係所收或應付甲方之財物或款項扣抵取償,如仍有不足,得向甲方追償。
第 十五 條: 乙方因受託買賣關係所收受之甲方財物,及交易計算上應付與甲方之款項,得視為甲方對於乙方委託買賣交易所生之債務而留置,非至甲方清償其債務後不返還之;其合於民法抵銷之規定者,並得逕予抵銷。
第 十六 條: 甲方或乙方一方因受託買賣關係受有損害者,得向可歸責之他方請求損害賠償。天災、戰爭、罷工、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公告暫停買賣交易,或其他不受乙方控制的因素致無法執行受託事項,係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乙方無須負責。
第 十七 條: 乙方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所提供予甲方之資料或對證券市場、產業或個別證券之研究報告,應以乙方公司或經授權乙方使用者為限,並應以乙方名義提供,並摘譯為中文,以利甲方閱覽。但經甲方書面同意者,得不摘譯為中文。
第 十八 條: 本受託契約之一部經管轄法院、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認定為無效或不能執行者,他部仍繼續有效。乙方得保留依本受託契約條款所得主張之各項權利,為一部行使或先後行使。未行使或後行使之他部不得解釋為權利之拋棄。
第 十九 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單方終止或解除本受託契約: (一)違約不履行交割義務者。
(二)於開戶文件上為不實登載或有虛偽、隱匿、詐欺之情事者。 (三)交付偽造、變造之身分證件、授權書或其他文書者。
(四)連續三年未曾委託買賣者。
(五)本受託契約之變更,自知悉時起或變更通知送達時起三日內以書面表示拒絕接受變更者。
(六)合於其他法定之契約解除或終止事由者。
第 二十 條: 本受託契約經解除或終止後,帳戶應即註銷,甲方並應於乙方通知之期日結清所有債務,於甲方結清債務後,乙方應即返還其因受託買賣所收受甲方之財物及因交易計算應付與甲方之款項。
第二十一條: 除有合理證明有重大錯誤或過失之情況下,乙方或複受託金融機構之交易紀錄、報表、交割憑證、保管機構出具之證券保管進出紀錄與餘額明細資料、金融機構之單據等,將為甲方帳戶所有買賣交易往來之全部依據,甲方負有依該等依據履行交割結算之義務。
第二十二條: 甲方與乙方因本受託契約所生之爭議,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雙方亦得另行書面協議,依證券交易法關於仲裁之規定交付仲裁,或向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申請調處。
第二十三條: 甲方於簽訂本受託契約前,對本受託契約所載各項內容,均已閱讀且充分明瞭其規定事項。甲方願自本受託契約生效日起,遵守本受託契約暨相關規範行使權利負擔義務。
第二十四條: 本受託契約自甲方完成簽署,經乙方審核接受開戶之日起生效,迄甲方或乙方終止或解除本受託契約時止。
肆、切結書
本人茲聲明與貴公司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時,絕無下列情形:一、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
二、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三、受監護宣告未經撤銷者。
四、受輔助宣告未經輔助人同意或法院許可。
五、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者。六、曾因證券交易違背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
七、曾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八、非經中華民國或外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團體。
以上切結如有不實情事,除應自負法律責任外,對於因此所衍生之一切紛爭,以及貴公司或第三人受之直接間接損害,悉由本人負最終責任。
本人於契約存續期間有第一項各款事由發生者,負有即時據實通知之義務,於事實發生時起十日內,應以書面通知貴公司,並依照本受託契約有關之約定辦理註銷帳戶與結清債務等事宜。
x、免交付買賣報告書同意書
茲同意甲方委託乙方所為一切外國有價證券買賣,經乙方與甲方於確認成交當日將委託買賣相關資料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甲方者,乙方得免為交付買賣報告書。
陸、同意書
一、甲方同意,凡以甲方留存之同式印鑑或簽名辦理之有價證券委託買賣、交割及契約有關事項之變更(如變更地址、電話等)均視同甲方之行為;該印鑑若生遺失或變更等情事時,甲方願向乙方辦理變更手續,於未完成變更前就上開事項所生之問題,甲方願自行負責。
二、甲方同意乙方、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票交所、證期局、交易所、集保結算所、櫃檯買賣中心、證金公司及其他與乙方業務相關機構及甲方已有往來之金融機構於符合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
三、 甲方同意於乙方交易往來之對帳單製發作業得採委外方式處理。
柒、匯款指示授權同意書
甲方同意乙方得將甲方買賣國外有價證券相關款項或其他應付甲方之款項,除約定交割銀行帳戶外,匯入於前列客戶基本資料表之甲方指定帳戶。但如甲方指定匯入甲方其他帳戶者,以乙方收到書面匯款指示正本時始生效。匯費同意由應付甲方款項扣除。
對抗乙方或拒絕受傳真指示之拘束,乙方亦無需對於甲方因不實傳真指示所遭致之損害負責。
捌、交割結匯授權書
茲為委託乙方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特立本交割結(換)匯暨轉帳授權書:
一、甲方授權乙方於甲方存於乙方所指定之指定銀行之外國股票交易專戶餘額不足時,乙方得將甲方交易專戶之其他貨幣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及「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之約定,依市場價格議定之匯率結匯所需之貨幣金額,以供支付交割價金、佣金及相關收費。
二、指定交割幣別為新臺幣,其結匯事項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由乙方向指定銀行辦理結匯。甲方了解並同意承擔結匯匯率變化之風險及相關費用。
玖、客戶申購境外基金增訂之事項
甲方同意本款項收付作業,除本約定外,應遵守「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訂定之業務操作辦法及相關規定。
甲方同意以乙方名義為甲方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境外基金,應將申購款項匯予集保結算所指定之款項收付專戶,或於集保結算所指定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扣款行)開戶辦理扣款事宜;其買回、孳息分派及清算等款項,並同意由集保結算所指定之款項收付專戶匯至甲方指定之金融機構款項帳戶。
繳款方式: 一、匯款方式
(一)甲方同意應於單筆匯款申購當日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以甲方名義於集保結算所規定時間前匯達集保結算所指定之款項收付專戶。
(二)甲方同意應於每次單筆匯款申購境外基金時提交有關匯款收據予乙方核對,並瞭解本項申購須經集保結算所比對匯入款項及申購資料相符後,始能提供予總代理人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申購作業;對於單筆匯款申購款項未能於申購日依集保結算所規定時間前匯達者,集保結算所將於次一營業日辦理相關申購作業。
二、扣款方式
(一)甲方同意辦理單筆扣款申購或定期定額扣款申購作業,應於扣款行開設款項帳戶,填具境外基金扣款轉帳授權書(以下簡稱扣款授權書),並於扣款授權書簽蓋原留印鑑後交予乙方轉送扣款行完成核印作業,授權扣款行於甲方申購境外基金時,依集保結算所通知辦理扣款事宜;倘扣款行核印不符時,甲方經乙方通知後,須重新填具扣款授權書。
(二)單筆扣款申購之扣款日為申購日;定期定額扣款作業之指定扣款日,為每月 6、16 及 26 日,倘遇例假日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扣款作業。
(三)甲方同意變更扣款帳戶時,新填寫之扣款授權書未經扣款行完成核印作業前,仍以原扣款帳戶辦理扣款作業。
三、扣款失敗之處理:
(一)單筆扣款申購:甲方同意如扣款行無法於申購當日完成扣款作業,即取消該筆申購資料。
定期定額扣款申購:甲方同意如同一基金依集保結算所規定扣款失敗達一定次數者,即停止辦理該筆基金之扣款。 6
(二)NAV 之計算:有關甲方申購之境外基金 NAV 之計算,甲方同意依境外基金機構規定辦理。
(三)約定留存帳戶及匯費負擔:甲方於辦理申購前,約定留存甲方之金融機構款項帳戶,俾供集保結算所辦理買回、孳息分派、清算、募集銷售不成立及客戶申購不足或溢繳款項之退款等款項收付作業,上述匯款相關費用,甲方同意負擔,集保結算所並得逕行於款項中扣除。如應付款項不足支付匯款相關費用者,同意甲方暫不予匯款,併未來其他應付款項處理。
四、貨幣種類:
(一)該次申購所支付款項之貨幣種類為新臺幣者,爾後其買回、孳息分派、清算、募集不成立退款等款項,集保結算所均以新臺幣支付;境外基金經轉換他種境外基金後,仍以新臺幣支付。
(二)甲方該次申購所支付款項之貨幣種類為外幣者,爾後其買回、孳息分派、清算、募集不成立退款等款項,集保結算所均以基金計價之外幣支付;如將基金轉換為他種外幣計價之境外基金時,集保結算所則以轉換後基金之計價外幣支付。
五、結匯授權:甲方同意授權集保結算所辦理境外基金申購、買回或孳息分派等款項之結匯事宜,並同意授權集保結算所得與銀行議定單一之買進或賣出匯率,辦理結匯作業。
六、個資法授權:甲方同意乙方在乙方為從事登記營業項目的需要,得向交割股款代收付銀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金融資訊服務中心或其他與乙方有業務往來之機構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
壹拾、電子式交易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同意書
甲方於乙方開立本帳戶使用電子交易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六條所規範之商品),甲方兹聲明確已充分認知訂定下列條款,俾資遵守。
一、電子交易係指甲方採行以網際網路等電子交易型態,甲方同意以下約定內容為一般性共通約定,如有其他約定事項時,甲方同意自行查閱乙方電子交易之系統公告。
二、本同意書名詞定義如下:
(一)「主管機關」: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
(三)「電子訊息」:指甲方或乙方經由電腦及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四)「加密」:指利用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法,將電子文件以亂碼方式處理。
(五)「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六)「憑證機構」:指簽發憑證之機關、法人。
三、 甲方同意並了解以網際網路委託時,所開立之帳戶需經取得使用密碼及下載安裝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憑證後,始得進行電子式交易委託買賣,且委託買賣之電子訊息,乙方將依規記錄其網路位址 (IP)及電子簽章。
四、 乙方與甲方間之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均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
五、 甲方同意並了解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一) 甲方傳送之電子訊息無法完整辨識其內容。
(二) 有相當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 (三) 依據電子訊息執行或處理業務,將違反相關法律或命令。
(四) 甲方有無法履行所委託事項交割義務之事實。
六、 乙方對於甲方之買賣委託紀錄至少應保存五年,買賣有爭議者應保留至爭議消除為止。
七、 甲方委託買賣下單應詳閱乙方電子交易之下單使用說明,於網際網路委託下單時,應注意乙方電子交易之系統公告。
八、 乙方對於其資訊系統之維護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保電子訊息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業務記錄及資料,並採加密機制傳送甲方之委託資料。
甲方同意妥為保管個人密碼、電子憑證 (CA 憑證) 等個人安控機密資料,如有遺失或遭竊,對於遺失或遭竊所致生之自身損害,甲方願自負其責。
九、 乙方對於執行本同意書服務而取得之甲方資料,當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並遵守個人資料有關法令暨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不得洩漏予無關之第三者。甲方同意主管機關、乙方、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機構,及甲方已有往來之金融機構於符合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
十、 甲方同意並了解因網路傳輸電子式交易在傳送資料上有著先天上的不可靠與不安全,透過網路傳送資料隱含著中斷、延遲等危險,假如電子式交易服務在任何時候無法使用或有所延遲,甲方同意使用其它管道,例如電話或親臨乙方營業處所等方式確認。
十一、甲方同意並了解透過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因電子訊息的傳送過程必須花費一些時間,並非即時完成,故在市場價格快速變動時,不能保證下單撮合時間或更改、取消委託的結果與甲方預期相符。
十二、甲方以網際網路電子交易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應約定該委託之有效期限,並應於網頁之委託輸入畫面顯示該有效期限,如為事先委託(交易開盤前之有效委託),則其有效委託期限僅限於委託交易之當日,若該委託實際交易日發生不可預期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股市休市,該筆委託即視為無效,甲方絕無異議。
十三、甲方委託乙方買賣事項如因乙方風險管理之目的、資金額度、持股或其他有價證券投資法令限制等,乙方得拒絕該項委託,甲方絕無異議。乙方得應甲方要求,提供甲方查詢委託額度。
十四、甲方確實了解電子交易方式與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所列舉之委託方式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應依證券交易相關法令履行交割義務,如有違約交割情事,甲方願負擔相關之法律責任。
十五、甲方以電子交易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確認內容及系統回報之各項訊息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及於營業時間內通知乙方查明。
十六、國外證券交易市場或因無漲跌幅限制或因交易習慣或規則與我國證券交易規則不同,甲方於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前應充分了解交易習慣及投資風險;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之損益外,尚需負擔匯率風險,故甲方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前,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審慎評估,以免遭受損失。
十七、甲方充分了解電子交易之網路報價系統,常因時差等因素而發生報價時間延遲之情事,甲方因報價時間遲延所導致之誤差,不得向乙方主張任何損害賠償。
十八、乙方對於其處理甲方從事電子式交易之相關設備軟硬體,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在乙方合理的安全管理範圍外,因不可抗力事由 (包括但不限於天然災害、戰爭)致委託或更改委託遲延、造成無法接收或傳送,而不可歸責於乙方者,乙方不負賠償責任,甲方仍應依原委託買賣事項之實際成交結果履行交割義務。
十九、本同意書為開戶契約之ㄧ部分,本同意書未特別規定之事項,除開戶契約有其補充效力之外,乙方得援引現行之相關法規、主管機關之函令解釋、國內外金融業務慣例及乙方內部控制規範補充為本同意書之ㄧ部分,如前述法令函釋有所變更,自該法令函釋變更生效之日起,視為契約變更。
壹拾壹、電子對帳單寄送同意書
甲方於乙方開立之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交易帳戶,除法令另有規範外,甲方同意乙方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買賣報告書、對帳單或其他之交易資料予甲方,並取代現行規定每日或每月以實體郵件寄送之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甲方已詳閱並同意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一、乙方得將甲方於乙方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買賣報告書、對帳單或其他之交易資料等,寄送至甲方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位址。
二、 乙方本項作業之網路安全機制,係自行建立符合網路交易認證機制之寄送平台,並採加密方式傳送,以確保資料安全,前項資料寄送紀錄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期限予以保存,惟網際網路傳送仍有一定風險,甲方在此聲明已確實瞭解其風險,並同意承擔此風險。
三、電子對帳單與委託買賣之交易內容如有差異,甲方應於送達後五個營業日內向乙方查明原因,逾期視同確認無誤,甲方並同意以乙方帳載資料為最後依據。
四、甲方了解並同意倘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下列事由發生,致寄送作業遲延或無法完成傳輸作業時, 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1) 網路傳輸通訊遭受不可抗力事由(包括但不限於天然災害、戰爭)之破壞或干擾者。
(2) 乙方、其他協力廠商或相關電信業者網路系統軟體設備發生故障者。
(3) 甲方之電子郵件信箱空間不足者。
(4) 提供乙方電子郵件信箱服務之公司發生異常者。
(5) 有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發生者。
經甲方通知無法接收之事實後, 乙方得再行補寄。
五、本申請書相關事項,乙方得依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規定及證券之相關規定辦理。本申請書規定之事項,如因主管機關法令規定變更有修改之需要時,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或以公告方式修改之,甲方絕無異議。
六、若日後甲方之電子郵件信箱位址變更或終止時,甲方同意依乙方規定親自辦理之
壹拾貳、共同行銷
甲方茲聲明就乙方下列有關共同行銷所為之聲明事項均已詳閱並充分瞭解:
一、甲方明瞭本受託買賣服務係由乙方所提供,乙方並得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暨相關法令規定,共用國泰金融控股公司暨子公司所屬人員(下稱共同行銷人員)辦理證券經紀業務之開戶,甲方倘係透過共同行銷人員辦理上開開戶之行為,直接對乙方發生效力,相關契約責任之履行,均由乙方負責,但國泰金融控股公司暨子公司有故意或過失者,亦應負責;如因營業場所之設備失當致生損害時,其賠償責任由提供營業場所之國泰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負責,但乙方對於損害之發生有故意或過失者,應按雙方責任比例分擔之。甲方倘因共同行銷與乙方發生爭議,則負責辦理上開共同行銷之國泰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或其人員應協助甲方與乙方進行聯繫協商。但國泰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或其人員因處理共同行銷之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行為對甲方所生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二、乙方依法令就甲方之基本資料進行交互運用之對象分別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甲方資料如有變更,可隨時通知乙方或上開公司修正變更資料,並得隨時通知乙方或上開公司停止甲方資料之交互運用(乙方客戶服務專線:0000-000-000)。
三、甲方明瞭乙方提供本受託買賣服務,無受存款保險及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
壹拾參、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應告知事項
乙方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 8 條規定,向甲方等告知下列事項,甲方倘依法應置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或其他具有代表權限之人者,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乙方有與各代表人為必要之接觸、磋商或聯繫行為等,故亦請各有權代表之人詳閱下列告知內容:
一、 蒐集的目的:包括下列「壹、往來業務之特定目的代號及項目」及「貳、共通性之特定目的代號與項目範圍」全部,「特定目的」的代號及項目係參照法務部公告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
料之類別」,代號及項目名稱變更者,隨同變更。壹、往來業務之特定目的代號及項目
1.「○三七 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
2.「一五四 徵信」
3.「一六六 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貳、共通性之特定目的代號與項目範圍
「○三○ 仲裁」、「○四○ 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四四投資管理」、「○五九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六○ 金融爭議處理」、「○六一 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六三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六九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九○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九一 消費者保護」、「○九八 商業與技術資訊」、「一○四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一一三xx、請願、檢舉案件處理」、「一二九 會計與相關服務」、「一三五 資(通)訊服務」、「一三六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一三七 資通安全與管理」、「一五七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一七七 其他金融管理業務」、「一八一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一八二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包括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提供之資料等,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乙方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地區:本國、乙方海外分支機構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與乙方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三)對象:乙方、乙方海外分支機構、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臺灣票據交換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 者、乙方所屬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合作推廣之單位、其他與乙方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四)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甲方就乙方保有甲方的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乙方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乙方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乙方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向乙方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乙方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五、甲方若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甲方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但是,甲方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乙方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甲方相關服務。
壹拾肆、風險預告書
x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甲方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係於外國證券交易所或外國店頭市場,買賣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證、存託憑證、債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標的,涉及「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各交易市場當地法令規章、交易所及自律機構規章。甲方應瞭解開立交易帳戶從事外國有價證券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應詳讀及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一、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投資風險,依其投資標的及所投資交易市場而有所差異,甲方應就所投資標的為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證(包括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債券及存託憑證等,分別瞭解其特性及風險,並注意所投資外國證券交易市場國家主權評等變動情形。
二、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應遵照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市場之規定辦理,其或與我國證券交易法之法規不同(如:部分外國交易所無漲跌幅之限制等),對於甲方之保障程度亦與我國法令有所差別,甲方及乙方除有義務遵守我國政府及自律機構之法律、規則及規範外,亦有義務遵守當地法令及交易市場規定、規章及慣例。
三、甲方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基於獨立審慎之判斷後自行決定,並應於投資前明瞭所投資標的可能產生之(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動性、提前解約、匯兌、通貨膨脹、交割、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受連結標的影響等風險,乙方對外國有價證券不為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四、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以外國貨幣交易,因此,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且投資標的可能因利率、匯率、有價證券市價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甚至發生損失超過投資本金之虞。
五、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乙方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自基金管理公司或交易相對人所取得而提供於甲方之資料或自行對證券市場、產業或個別證券之研究報告,或證券發行人所交付之通知書或其他有關甲方權益事項之資料,均係依各該外國法令規定辦理,甲方應自行瞭解判斷。
六、乙方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與甲方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甲方就其中對交割款項及費用之幣別、匯率及其計算等事項之約定,應明確瞭解其內容,並同意承擔結匯匯率變化之風險及相關費用。
七、投資海外特別股相關風險如下:
(一)甲方確知特別股投資將面臨與發行公司相關之業務及其他風險。
(二)甲方確知此項投資之投資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市場風險、匯率風險及流動性風險等,並願意承擔相關風險。
(三)甲方確知特別股不一定為永續證券,部分特別股有到期日。
(四)甲方確知發行公司有可能提前買回特別股。且發行公司買回時,亦有可能不依據當時次級市場之成交價買回。
(五)甲方確知發行公司並未保證特別股每年固定配息,仍須視發行公司獲利狀況,由發行公司宣告配息與否。
(六)甲方確知交易特別股及其相關所得之稅務事宜。八、投資外國債券相關風險如下:
(一)最低收益風險(Minimum Return risk):依債券條件由發行機構於存續期間配付利息,並於到期日支付債券面額,且依據不同類型債券定義出產品之最低收益風險。例如一:公司債券可能有附註條款,發行機構可選擇在某一期間後將債券現金票息由固定改為浮動而影響收益。例如二:永續債券之發行機構有權延遲票息的發放,或以其他方式為之(例如發行股份或其他適合的證券)。此外,永續債券之發行機構並無義務發放票息,並有權在不附任何理由的情況下無限期延遲發放永續債券的票息,或是在某些條件滿足情況下才發放票息。
(二)利率風險(Interest Rate Risk):債券自正式交割發行後,存續期間之市場價格將受發行幣別利率變動所影響;當該幣別利率調升時,債券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下降,並有可能低於票面價格而損及原始投資金額;當該幣別利率調降時,債券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上漲,並有可能高於票面價格而獲得額外收益。
(三)流動性風險(Liquidity Risk):債券不保證充分之市場流動性,甲方之提前賣出指示單依當時次級市場狀況決定,無法保證成交,在流動性缺乏或交易量不足的情況下,債券之實際交易價格可能會與債券本身之單位資產價值產生顯著的價差(Spread),將造成甲方若於債券到期前提前賣 出,會發生可能損及原始投資金額的狀況,甚至在一旦市場完全喪失流動性後,甲方必須持有本債券直到滿期。
(四)提前賣出的風險(Early Redemption Risk):發行機構未發生違約及提前終止事件之狀況下,於到期日時,將償還 100%原始本金。惟如甲方提前賣出時,必須以賣出當時之實際成交價格賣出,此情況可能導致本金之損失。亦即當市場價格下跌(受利率、匯率等影響),而甲方又選擇提前賣出時,可能會產生本金損失。
(五)信用風險(Credit Risk):甲方須承擔本債券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而信用風險之評估,端視甲方對於債券發行機構之信用評等價值之評估;亦即保本與保息係由發行機構所承諾,而非乙方之承諾或保證。一旦發行機構在發生違約事件時,甲方將可能無法領回到期投資本金及/或任何債券利息/配息。不同的債券儘管是由相同發行機構發行,仍可能會有不同的信用評等。
(六)無到期日風險:債券若為永續債券,除另有約定外,發行機構無義務贖回該債券,甲方無權利要求發行機構贖回債券,即贖回日是否執行贖回係發行機構之權利,發行機構若決定不贖回或延期執行贖回,甲方即有無法如期取回資金之風險,甲方應特別注意。持有永續債券期間愈久,甲方將承受較大之價格波動之風險,且將受到與發行機構相關的金融市場內在風險的影響。永續債券的價值,可能會急速地上漲或滑落,產品過去的表現,不能成為對其未來表現之指標。
(七)發行機構行使提前贖回債券權利風險(Call Risk)及再投資風險(Re-investment Risk):發行機構若行使提前贖回債券權利,將縮短預期的投資期限。有些債券的條件賦予發行機構得於債券到期前執行提前贖回或「強制提前贖回」之權利。當發行機構選擇贖回,或是當某些特定事件發生時,債券可能被贖回;此外,部分債券雖有預定贖回日期,惟當發行機構選擇不贖回,即使於贖回日亦可能不被贖回。又若永續債券訂有預定贖回日,發行機構仍有可能提前贖回永續債券。發行機構辦理贖回時,亦有可能不依據當時次級市場之成交價贖回。發行機構可以寄發贖回永續債券之通知,但是發行機構並無義務一定要如此辦理,發行機構對於贖回擁有絕對的自主權。當永續債券不論以任何理由,包括被發行機構行使贖回或被強制轉換時,甲方將可能無法就甲方所取得的金額,在該時間點上以相同的報酬率或是投資報酬再進行投資(再投資風險)。利率下跌時,可能會促使可贖回債券的提前贖回,而使得甲方本金回收較預期為早。在此情形下,甲方僅能將其本金再投資於其他固定收益債券。另外,若債券提前贖回通常係以接近或票面價值執行,投資溢價債券之甲方將承擔本金損失之風險。
(八)匯率風險(Exchange Rate Risk):債券屬外幣計價之投資產品,若甲方於投資之初係以新臺幣資金或非本產品計價幣別之外幣資金承作債券者,須留意外幣之孳息及原始投資金額返還時,轉換回新臺幣資產時將可能產生低於投資本金之匯兌風險。
(九)國家風險(Country Risk):債券之發行或保證機構之註冊國如發生戰亂等不可抗力之事件時,將可能導致甲方損失。
(十)事件風險(Event Risk):如遇發行機構發生重大事件,有可能導致債券評等下降(bond downgrades)。
(十一)交割風險(Settlement Risk):債券發行機構之註冊國或款券交割清算機構所在地,如遇緊急特殊情形、市場變動因素或逢例假日而改變交割規定,將導致暫時無法交割或交割延誤。
(十二)通貨膨脹風險 (Inflation Risk):通貨膨脹將導致債券的實質收益下降。
(十三)稅務風險:在不同司法管轄區將有不同的稅務處理方式,外國債券累計收益可能分散於債券年限內,而稅款的支付可能發生在債券到期前。債券贖回或在到期日前出售,亦可能涉及有關之稅負。甲方須完全承擔債券在司法管轄區及政府法令規定的稅負,包括(但不限於)印花稅或其他因債券所生之稅款或可能被收取之費用。甲方在申購外國債券前,應尋求獨立稅務顧問建議。
(十四)甲方瞭解外國債券非屬存款,亦不受存款保險及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最壞之情形下,最大損失可能為全部投資本金金額及利息。
(十五)債息及本金之支付,需待乙方實際收到配息或交割款後才能將之轉入交割帳戶,一般入帳日約為配息或賣出交易日後 7 至 10 個營業日,惟仍須視發行機構配息入帳時間而調整。
(十六)一般情況下,甲方於次級市場購買債券時,需支付「前手息」,「前手息」為支付前手債券持有人從上次配息日後至本次於次級市場交易日(即債券交割日且不含交割日當日)間之應計票息,乙方將於交易時依據xx資訊系統計算實際前手息,一切依據國際市場慣例及xx資訊為主。
(十七)乙方是以受託買賣方式接受甲方之指示進行交易,故無法對於認購狀況及交易價格做任何承諾,甲方並了解其投資風險與認購狀況之不確定性。
(十八)若債券為永續債券,甲方確實了解本商品為無到期日之永續債券且發行機構有權依本身之狀況或若發生不可抗力之事件等決定是否於配息日發放票息,或是延遲發放。
(十九)若本債券為永續債券,甲方確實了解本商品之次級市場流動性不佳,且持有人之清算求償順位僅優於股票,並不適合所有投資人。
(二十)甲方已充分閱讀及瞭解且接受風險預告,並經乙方指派業務人員解說,對投資外國債券交易之風險已充分明瞭,且同意於交易前自行詳閱相關債券英文版之公開說明書或相關說明文件,謹慎評估相關證券交易風險,並知悉乙方已備置相關產品說明文件,甲方若有需要,可向乙方索取。
(二十一)甲方瞭解債券交易價格將有波動,而永續債券交易價格波動較大,任何時點報價僅供參考,在從事次級市場交易時,實際成交價格以市場之供需狀況決定。乙方將會盡最大努力,依交易市場之規範與慣例,為甲方從事買賣,但交易不保證成交,且甲方應自負本金虧損之風險。
九、投資債券型基金相關風險如下:
(一)信用風險: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可能面臨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之風險。
(二)利率風險:由於債券易受利率之變動而影響其價格,故可能因利率上升導致債券價格下跌,而蒙受虧損之風險,高收益債亦然。
(三)流動性風險:高收益債券可能因市場交易不活絡而造成流動性下降,而有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出售的風險。
(四)甲方投資以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且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五)若高收益債券基金為配息型,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六)高收益債券基金可能投資美國 144A 債券(境內基金投資比例最高可達基金總資產 10%;境外基金不限),該債券屬私募性質,易發生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價格不透明導致高波動性之風險。
(七)另其他債券基金之配息來源亦可能為本金,故甲方應於申購前詳閱投資人須知,於充分了解所申購之基金後始能進行投資。
十、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亦僅為列示性質,因此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逐項詳述,甲方於交易前,除已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析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評估風險,以免因交易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
十一、甲方瞭解乙方得隨時修改風險預告書,並於公司網站公告,該修改或增訂事項應於公告所列生效日期生效。倘甲方不同意該修改或增訂事項,得於前述公告所列生效日期前終止與乙方之契約關係,否則視為同意該修改或增訂事項。
十二、甲方係完全依本身之獨立判斷決定投資標的,並承諾將自行負責證券交易之一切風險,特請乙方予以受理,倘日後就投資產品發生任何風險或甲方損失,將完全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將不負責任何交易所產生之任何損失,亦不擔保商品發行機構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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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一項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甲方聲明:
甲方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已收到乙方交付本風險預告書,並經乙方指派業務人員解說,對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交易之風險已充分明瞭,茲承諾投資風險自行負責,包括所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在某些狀況下,將毫無價值,特此聲明。
此致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委託人)簽章: 業務人員簽章:
(風險預告書為一式兩份,一份由乙方留存備查;另一份交由甲方存執)
壹拾伍、聲明書(含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應告知事項)
一、 茲聲明甲方於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前,乙方已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六條之規定,指派合格之業務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告知其得受託買賣之外國有價證券種類、範圍、交易場所。
(二)出示受託契約,講解契約權利義務內容及開戶、交易、交割、結匯暨證券保管與權利行使之流程、期限、方法。
(三)說明有關外國有價證券資訊取得來源及其傳輸設備方法。
(四)告知各種外國有價證券可能風險,並由負責解說之業務人員與甲方於風險預告書簽章,且由甲方聲明已取得風險預告書存執。
甲方知悉應自己妥善保管留存印鑑、存摺及買賣交易資料,並承諾絕不將印鑑、存摺及買賣交易資料、委託買進之股票或委託賣出之價金等應收付款券,寄託乙方所屬員工保管,且不得與乙方所屬員工有借貸款券之情事。如有違背致生糾紛或損害,悉由甲方自行負責。凡以開戶印鑑卡同式印鑑或簽名辦理之委託買賣、交割及其他有關事項,甲方基於帳戶持有人之身分,對於乙方即負有契約責任,不得以任何得對抗第三人之事由抗辯之,除可歸責乙方之事由,仍應由乙方負責外,甲方願自行負責,概與乙方無涉。
二、 甲方了解並願意遵守下列事項:本開戶契約所指之交易,除應依乙方或其代理人執行該項交易之所在地之交易市場或證券市場及交割結算所之規章、規則、規定、習慣及慣例外,並須遵循中華民國及(或)外國有價證券交易之所有政府及自律機構之法律、規則及規定為之,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乙方依法不得受託買賣之國外有價證券。甲方若違反上述買賣之外國有價證券範圍者應自行負擔風險及責任,不得將此風險及責任轉嫁乙方。
三、 茲聲明甲方於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前,乙方已依「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向甲方充分說明本契約提供服務之重要內容:
第五條 金融服務業應依各類金 融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向金融消費者說明之重要內容如下: | 項目 | |
一、 | 金融消費者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權利行使、變 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 | 參、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第三條 |
參、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第四條 | ||
參、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第五條 | ||
參、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第十一條 | ||
參、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第十六條 | ||
參、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第二十條 | ||
參、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第二十四條 | ||
二、 | 金融服務業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 | 參、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第五條 |
參、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第九條 | ||
參、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第十五條 | ||
參、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第十六條 | ||
參、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第十九條 | ||
三、 | 金融消費者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 點、計算及收取方式。 | 參、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第五條 |
參、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第六條 | ||
參、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第十條 | ||
參、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第十四條 | ||
四、 | 金融商品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 障。 | 壹拾壹、共同行銷 (二)、甲方明瞭乙方提供本受託買賣服務,無 受存款保險及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 |
五、 | 因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 | 參、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第二十二條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倘若甲方對於乙方提供受託買賣服務有任何疑義,或是對乙方的服務有申訴的需求時,可撥打乙方免付費申訴客服專線(電話號碼:0000-000-000)。乙方將自收受甲方的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函覆或以其他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不接受或是有異議時,得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 評議或依其他法律規定請求解決紛爭。 |
六、 | 其他法令就各該金融商品或服務所定應說明之事 項。 | 壹拾參、風險預告書 |
壹拾壹、共同行銷 |
甲方確認經乙方指派專人詳細說明,已充分瞭解上述事項內容。
甲方簽署: (簽章)
日期:
業務人員:
壹拾陸、客戶同意書
甲方同意由乙方提供予甲方有關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資料或對證券市場、產業或個別證券之研究報告,得不摘譯為中文。
甲方簽署: (簽章)
客戶簽署聯
本人(即委託人)對下列開戶契約及相關文件均已詳細審閱,並明瞭全部內容後始簽訂。同時,對本人所提供之資料之正確性及真實性負其全責,特此聲明。
本開戶契約包括下列文件:壹、 客戶基本資料
貳、 客戶自填徵信資料表
參、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肆、 切結書
伍、 免交付買賣報告書同意書陸、 同意書
柒、 匯款指示授權同意書捌、 交割結匯授權書
玖、 客戶申購境外基金增訂之事項
壹拾、 電子交易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同意書壹拾壹、電子對帳單寄送同意書
壹拾貳、共同行銷
壹拾參、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應告知事項壹拾肆、風險預告書
壹拾伍、聲明書(含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應告知事項)壹拾陸、客戶同意書
其他、 W-8BEN、印鑑卡、客戶投資屬性分析表、專業投資人聲明書(非申請專業投資人者得免填)
此致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 託 人 : (簽名及蓋章)
代理(表)人 : (簽名及xx)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客戶來源 | 客戶往來單位及服務人員 | 共同行銷人員開戶核驗 |
□ 銀行 、 □ 國壽 、 □ 其他關係企業 | 分行(處)代號:人員 ID: |
親愛的客戶您好:
自 2001 年一月份起,為因應美國新制稅法,若不具美國公民身分之投資人必須填寫 W8-XXX 表格建議附上個人護 照影本(若為法人戶,請附上負責人之個人護照影本),藉以聲明符合不須繳納資本利得等相關稅賦之資格;如為美國公民則須填寫 W9,為維護您個人的權益請確實填寫。
目前美國有價證券配息(指債息&現金股利)實務狀況如下: 1、 凡交易美國股票者,現金股利一律扣 30%。
2、 凡交易美國債券者,若客戶提供 W8-XXX,則債券免息,否則債息將予以扣 30%。以上適用於美國新制稅法的規定,未來如遇美國稅法之修訂不另行通知。
【W-8BEN 列印於後】
Form W-8BEN (Rev. February 2006)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Do not use this form for:
Certificate of Foreign Status of Beneficial Owner for United States Tax Withholding
(Section references are to the Internal Revenue Code.(See separate instructions. (Give this form to the withholding agent or payer. Do not send to the IRS.
OMB No. 1545-1621
Instead, use Form:
●A U.S. citizen or other U.S. person, including a resident alien individual.............................W-9
● A person claiming that income is effectively connected with the conduct
of a trade or business in the United States........................................W-8ECI
● A foreign partnership, a foreign simple trust, or a foreign grantor trust (see instructions for exceptions).........W-8ECI or W-8IMY
● A foreign government,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eign central bank of issue, foreign tax-exempt organization, foreign private foundation, or government of a U.S. possession that received effectively connected income or that is
claiming the applicability of section(s) 115(2), 501(c), 892, 895, or 1443(b) (see instructions).............W-8ECI or W-8EXP
Note: These entities should use Form W-8BEN if they are claiming treaty benefits or are providing the form only to claim they are a foreign person exempt from backup withholding.
● A person acting as an intermediary..........................................W-8IMY
Note: See instructions for additional exceptions.
Part I | Identification of Beneficial Owner (See instructions.) | |
1 Name of individual or organization that is the beneficial owner | 2 Country of incorporation or organization |
3 Type of beneficial owner: □ Individual □ Corporation □ Disregarded entity □ Partnership □ Simple trust
□ Grantor trust □ Complex trust □ Estate □ Government □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 Central bank of issue □ Tax-exempt organization □ Private foundation
4 Permanent residence address (street, apt. or suite no., or rural route) Do not use a P.O. box or in-care-of address.
City or town, state or province. Include postal code where appropriate.
Country (do not abbreviate)
5 Mailing address (if different from above)
City or town, state or province. Include postal code where appropriate. | Country (do not abbreviate) |
6 U.S. 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if required (see instructions) □ SNN or ITIN □ EIN | 7 Foreign tax identifying number,if any (optional) |
8 Reference number(s) (see instructions)
Claim of Tax Treaty Benefits (if applicable)
Part II
9 I certify that (check all that apply):
a □ The beneficial owner is a resident of within the meaning of the income tax 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at country. b □ If required, the U.S. 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is stated on line 6 (see instructions).
c □ The beneficial owner is not an individual, derives the item (or items) of income for which the treaty benefits are claimed, and, if applicable,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treaty provision dealing with limitation on benefits (see instructions).
d □ The beneficial owner is not an individual, is claiming treaty benefits for dividends received from a foreign corporation or interest from a
U.S. trade or business of a foreign corporation, and meets qualified resident status (see instructions).
e □ The beneficial owner is related to the person obligated to pay the income within the meaning of section 267(b) or 707(b), and will file Form 8833 if the amount subject to withholding received during a calendar year exceeds, in the aggregate, $500,000.
10. Special rates and conditions (if applicable—see instructions): The beneficial owner is claiming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of the
treaty identified on line 9a above to claim a % rate of withholding on (specify type of income): . Explain the reasons the beneficial owner meets the terms of the treaty article:
Notional Principal Contracts
Part III
11 □ I have provided or will provide a statement that identifies those notional principal contracts from which the income is not effectively
connected with the conduct of a trade or business in the United States. I agree to update this statement as required.
Certification
Part IV
Under penalties of perjury, I declare that I have examined the information on this form and to the best of my knowledge and belief it is true, correct, and complete. I further certify under penalties of perjury that:
1 I am the beneficial owner (or am authorized to sign for the beneficial owner) of all the income to which this form relates,
2 The beneficial owner is not a U.S. person,
3 The income to which this form relates is (a) not effectively connected with the conduct of a trade or business in the United States, (b) effectively connected but is not subject to tax under an income tax treaty, or (c) the partner’s share of a partnership’s effectively connected income, and
4 For broker transactions or barter exchanges, the beneficial owner is an exempt foreign person as defined in the instructions.
Furthermore, I authorize this form to be provided to any withholding agent that has control, receipt, or custody of the income of which I am the beneficial owner or any withholding agent that can disburse or make payments of the income of which I am the beneficial owner.
Sign Here⏵ Signature of beneficial owner (or individual authorized to sign for beneficial owner) Date (MM-DD-YYYY) Capacity in which acting
For Paperwork Reduction Act Notice, see separate instructions. Cat. No. 25047Z Form W-8BEN (Rev. 2-2006)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戶投資屬性分析(自然人適用)
委託人姓名 | 身分證字號 | 填寫日期 | 年 | 月 | 日 | |||||||||||
一、風險承擔能力 | ||||||||||||||||
您的年齡區間 | □ 30 歲以下 □ 30~39 歲 □ 40~49 歲 □ 65 歲以上 | □ 50~64 歲 | ||||||||||||||
需負擔幾人的 生活家計 | □ 1 人或以下 □ 2 人 □ 3 人 □ 4 人 | □ 5 人以上 | ||||||||||||||
資產項目 (可複選) | □定存 □股票 □基金 □債券 □期貨、選擇權 □保險 □連動債 □海外投資 □不動產 □其它 | □外匯非保本連結商品 | ||||||||||||||
資產狀況 | □ 我的收入大於支出很多, 資產狀況頗有餘裕, 每年都能存下一筆資金 □ 我的收入比支出多, 雖然每年可以存一些錢, 但未達十分充裕 □ 我的收入幾乎等於支出, 且手頭上沒有多餘的閒錢 □ 我的收入小於支出, 必須依賴其他收入來貼補家用 | |||||||||||||||
負債情形 | 負債項目包括下列勾選者約計 萬元。 □房屋貸款 □汽車貸款 □信用貸款 □擔保貸款 | □其他 | ||||||||||||||
您每月要償還的負債約佔您每月收入的多少百分比? □ 無負債 □ 1~25% □ 25~50% □ 大於 50% | ||||||||||||||||
未來五年 收入情形 | □ 收入會增加很多 □ 收入會增加, 但幅度不大 □ 收入持平 □ 收入可能會減少或沒有收入 | |||||||||||||||
收入概況 | 除想投資的金額外, 手中所持有的現金或有價證券可以支應多久的生活開銷? □ 少於 3 個月 □ 3~6 個月 □ 6~12 個月 □ 1 年以上 | |||||||||||||||
二、風險承擔意願 | ||||||||||||||||
1.您最喜歡哪種投資工具(可複選): □ 股票、期貨、選擇權 □ 基金 □ 債券 □ 銀行存款、定存 | ||||||||||||||||
2. 一般而言, 投資天期較長, 投資人須承受之的投資風險較高。請問您若投資於具價格波動性的產品時, 通常您可以接受的持有期間是多久? □ 1 年以下 □ 1-3 年 □ 4-5 年 □ 6-10 年 □ 10 年以上 | ||||||||||||||||
3. 您的投資目標是? □ 保存本金 □ 賺取平穩的利息收入 □ 期望賺取利息之餘可達到長期資本增值 □ 期望賺取最高的潛力的回報及達到長期的資本增值 | ||||||||||||||||
4. 您的投資態度是? □ 不放過每個投資機會 □ 跟隨市場大趨勢 □ 細心分析及跟進每項投資決定 □ 只選擇如定期儲蓄等定息投資工具 | ||||||||||||||||
5. 下面是五種虛擬投資組合在未來一年內可能產生的最好與最壞的投資結果。假設您並不知道這些投資組合的標的物內容, 單由投資報酬率來看, 您會選擇那一種投資組合? □ -1%~14% □ -4%~18% □ -6%~20% □ -10%~24% □ -25%~33% |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戶投資屬性分析(法人適用)
公司機構名稱 | 統一編號 | 填寫日期 | 年 月 日 | |||||||||||
一、風險承擔能力 | ||||||||||||||
公司月營收 | □ 1 億元以上 □ 5000 萬~1 億元以下 □ 1000 萬~5000 萬以下 □ 500 萬~1000 萬以下 □ 500 萬以下 | |||||||||||||
投資經驗 | □ 5 年以上 □ 3~5 年 □ 1~3 年 □ 1 年以下 □ 無投資經驗 | |||||||||||||
資產項目 (可複選) | □定存 □股票 □基金 □債券 □期貨、選擇權 □保險 □外匯非保本連結商品 □連動債 □海外投資 □不動產 □其它 | |||||||||||||
資產狀況 | □ 公司營收大於支出很多, 資產狀況有餘裕, 每年都能有較多盈餘 □ 公司營收比支出多, 雖然每年有部分盈餘, 但未達十分充裕 □ 公司營收幾乎等於支出, 且公司無多餘的閒錢 □ 公司營收小於支出 | |||||||||||||
負債情形 | 負債項目包括下列勾選者約計 萬元。 □信用貸款 □擔保貸款 □其他 | |||||||||||||
公司每月要償還的負債約佔公司每月收入的多少百分比? □ 無負債 □ 1~25% □ 25~50% □ 大於 50% | ||||||||||||||
未來五年 收入情形 | □ 收入會增加很多 □ 收入會增加, 但幅度不大 □ 收入持平 □ 收入可能會減少或沒有收入 | |||||||||||||
可投資金額 | □ 3000 萬以上 □ 1000 萬~3000 萬以下 □ 300 萬~1000 萬以下 □ 100 萬~300 萬以下 □ 100 萬以下 | |||||||||||||
二、風險承擔意願 | ||||||||||||||
1.您最喜歡哪種投資工具(可複選): □ 股票、期貨、選擇權 □ 基金 □ 債券 □ 銀行存款、定存 | ||||||||||||||
2. 一般而言, 投資天期較長, 投資人須承受之的投資風險較高。請問您若投資於具價格波動性的產品時, 通常您可以接受的持有期間是多久? □ 1 年以下 □ 1-3 年 □ 4-5 年 □ 6-10 年 □ 10 年以上 | ||||||||||||||
3. 您的投資目標是? □ 保存本金 □ 賺取平穩的利息收入 □ 期望賺取利息之餘可達到長期資本增值 □ 期望賺取最高的潛力的回報及達到長期的資本增值 | ||||||||||||||
4. 您的投資態度是? □ 不放過每個投資機會 □ 跟隨市場大趨勢 □ 細心分析及跟進每項投資決定 □ 只選擇如定期儲蓄等定息投資工具 | ||||||||||||||
5. 下面是五種虛擬投資組合在未來一年內可能產生的最好與最壞的投資結果。假設您並不知道這些投資組合的標的物內容, 單由投資報酬率來看, 您會選擇那一種投資組合? □ -1%~14% □ -4%~18% □ -6%~20% □ -10%~24% □ -25%~33% |
客戶屬性 | 建議商品風險等級 |
保守型 | RR1 |
穩健型 | RR1、RR2 |
均衡型 | RR1、RR2、RR3 |
成長型 | RR1、RR2、RR3、RR4 |
積極型 | RR1、RR2、RR3、RR4、RR5 |
風險報酬等級 | 投資風險 | 主要產品類型 |
RR1 | 低 | ⯀貨幣型基金 ⯀保本型基金 |
RR2 | 中低 | ⯀已開發國家政府公債債券型基金 ⯀投資等級公司債券基金 ⯀複合債券基金 ⯀全球型債券基金 ⯀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絕對報酬債券基金 ⯀金融資產證券化基金 ⯀保本型基金 |
RR3 | 中 | ⯀xx型基金 ⯀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全球型債券基金 ⯀高收益債券基金 ⯀複合債券基金 ⯀絕對報酬債券基金 ⯀金融資產證券化基金 ⯀全球型或已開發國家之公共事業、電訊等產業類股型基金 ⯀一般全球型股票基金 |
RR4 | 中高 | ⯀除一般全球型之全球型股票基金 ⯀已開發之單一國家或區域型股票基金 ⯀亞洲、大中華之區域型股票基金 ⯀國內一般股票型/價值型股票型基金 ⯀不動產證券化型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有價證券(ETF 商品限以投資股票、債券為主,且不具槓桿或放空效果者為限) |
RR5 | 高 | ⯀除一般股票型/價值型股票型基金之國內股票型基金 ⯀新市場之單一國家或區域型股票基金 ⯀產業類股型基金 ⯀不動產證券化型基金 ⯀具槓桿或放空效果之 ETF(需同時具備專業投資人資格,才可承作) |
1.本人瞭解基金投資之風險並做適當之風險評估,基於個人財務規劃及理財目標仍依自己的判斷決定申購本基金並自行承擔風險。
2.本委託人茲聲明已經詳細閱讀了解及同意本「客戶投適性分析」所有全部內容,正本交付 貴公司存查,並已自行影印留存。 注意事項:若客戶投資適性分析表,所填資料與所附證明文件不符或勾選項目遺漏未勾選,則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得依所
附之證件建檔處理,並得再以電話與申請人進行確認。
委託人: (簽名及xx)
國泰綜合證券填寫 | 主管 | 營業員 | 經辦 |
委託授權/受任承諾 代理開戶及買賣證券等授權書(法人帳戶專用)
委任人茲授權受任人代理本人自簽約日起,受任人有以本人名義與 貴公司訂立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及相關文件,並自簽約日起,授予全權,由其委託 貴公司買賣有價證券、辦理交割及其他有關之行為之全權代理權,受任人之行為悉由委任人負責,委任人絕無異議。
因代理委任人處理上開特別委任事務,對上開代理範圍內所生之責任,受任人願對貴公司與委任人負一切法律責任。受任人與委任人間如有任何爭執,概與 貴公司無涉。
此致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任人 : (簽章) 身分證字號或證照字號:
受任人 : (簽章) 身分證字號:
受任人電話:
受任人地址:
※請檢附公司相關證照暨受任人之身分證。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同意書(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委託買賣專用)
立書人(即委託人之法定代理人)茲此聲明並同意倘立書人之任一方因單獨代理委託人委託貴公司代為辦理有關外國有價證券之買賣申購、買回、轉換、辦理各項資料之變更及其他相關之行為,其所生之一切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立書人之他方願無條件承認該代理行為之效力並依法負法定代理人之責任。
此致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書人: (簽章)身分證字號: 與委託人之關係:□父 □母
電 話:
地 址:
立書人: (簽章)身分證字號: 與委託人之關係:□父 □母
電 話:
地 址:
※請檢附立書人之身分證影本、外僑居留證或護照,正本驗後奉還。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委任授權/受任承諾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授權書(授權委託買賣專用)
委任人茲授權受任人代理委任人於 貴公司所訂立之帳戶,以委任人名義從事買賣證券、辦理交割及其他有關之行為,在委任人以書面終止本委任關係前,上開行為均由委任人負其全責,絕無異議。
受任人並承諾,因代理委任人在處理上開委任事務,願對 貴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受任人與委託人間如有任何爭執,概與 貴公司無涉。為昭信守,特聯名出其委任授權/受任承諾授權書如上。
此致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任人: (簽章)身分證字號或證照字號:
受任人 1.: (簽章)身分證字號:
受任人電話:
受任人住址:
受任人 2.: (簽章)身分證字號:
受任人電話:
受任人住址:
受任人 3.: (簽章)身分證字號:
受任人電話:
受任人住址:
※請檢附受任人之身分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徵信與額度審核表
徵信完成日期: 年 月 日
萬元
評估單日買賣最高額度:
交易帳號:戶 名:
業務員填寫 | 與客戶往來時 間 | □新客戶 □1 年以下 □1 年以上 | |
徵信方法 | □面談 □電話訪問 □家庭訪問 □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或中華徵信系統 □其他: | ||
業務員簡述客戶投資暨資產狀況 | 1.有無投資海外經驗:□有 □無 (勾無者,請填第 5 項)投資時間 □一年以下 □一年以上 投資金額 □100 萬以下 □100 至 300 萬 □300 萬至 500 萬 □500 萬至 1000 萬 □1000 萬以上 2.欲投資何項海外金融商品及合適之建議範圍:□股票 □海外基金 □固定收益型商品 □其他 3.預估投資金額 □100 萬以下 □100 至 300 萬 □300 萬至 500 萬 □500 萬至 1000 萬 □1000 萬以上 4.目前居住住所 □自有 □配偶所有 □親戚所有 □租賃 5.徵信說明 | ||
開戶經辦確認事項 | 壹、客戶是否已詳填開戶契約書及留存印鑑卡。 | □是 □否 | |
貳、是否已檢附證明文件。 自然人客戶:是否檢附身分證影本,並完成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及資力證明文件(□留存影本 □抄錄資料 □其他: ) 法 人 客 戶:是否檢附被授權人身分證影本,並完成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及資力證明文件(□留存影本 □抄錄資料 □其他: )是否檢附公司登記事項表 |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 ||
參、違約紀錄:透過〝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或票據交換所〞查詢客戶是否有開戶異常或違約交易之情形,或客戶是否有票據異常等信用紀錄(註:若透過〝證券商聯合徵信 系統或中華徵信系統〞查詢有異常,應具體說明評估客戶單日買賣最高額度之標準) | □是 □否 | ||
核准人員(業務主管) 簽章: | 徵信(營業員)簽章: | ||
聯徵資料黏貼處 | |||
基本資料變更申請登記欄
變更項目 | 申請日期 | 變更後資料 | 經辦 | 主管核准 |
風 險 預 告 書
x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委託人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係於外國證券交易所或外國店頭市場,買賣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證、存託憑證、債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標的,涉及「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各交易市場當地法令規章、交易所及自律機構規章。委託人應瞭解開立交易帳戶從事外國有價證券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應詳讀及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一、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投資風險,依其投資標的及所投資交易市場而有所差異,委託人應就所投資標的為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證(包括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債券及存託憑證等,分別瞭解其特性及風險,並注意所投資外國證券交易市場國家主權評等變動情形。
二、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應遵照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市場之規定辦理,其或與我國證券交易法之法規不同
(如:部分外國交易所無漲跌幅之限制等),對於投資人之保障程度亦與我國法令有所差別,委託人及證券商除有義務遵守我國政府及自律機構之法律、規則及規範外,亦有義務遵守當地法令及交易市場規定、規章及慣例。
三、委託人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基於獨立審慎之判斷後自行決定,並應於投資前明瞭所投資標的可能產生之(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動性、提前解約、匯兌、通貨膨脹、交割、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受連結標的影響等風險,證券商對外國有價證券不為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四、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以外國貨幣交易,因此,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且投資標的可能因利率、匯率、有價證券市價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甚至發生損失超過投資本金之虞。
五、投資外國有價證券,證券商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提供於委託人之資料
或自行對證券市場、產業或個別證券之研究報告,或證券發行人所交付之通知書或其他有關委託人權益事項之資料,均係依各
風 該外國法令規定辦理,委託人應自行瞭解判斷。
六、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與委託人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委託人就其中對交割款項及費用之幣別、匯率及其計算等事項之約定,應明確瞭解其內容,並同意承擔結匯匯率變化之風險及相關費用。
險 七、投資海外特別股相關風險如下:
(一)委託人確知特別股投資將面臨與發行公司相關之業務及其他風險。
(二)委託人確知此項投資之投資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市場風險、匯率風險及流動性風險等,並願意承擔相關風險。
預 (三)委託人確知特別股不一定為永續證券,部分特別股有到期日。
(四)委託人確知發行公司有可能提前買回特別股。且發行公司買回時,亦有可能不依據當時次級市場之成交價買回。 (五)委託人確知發行公司並未保證特別股每年固定配息,仍須視發行公司獲利狀況,由發行公司宣告配息與否。
告 (六)委託人確知交易特別股及其相關所得之稅務事宜。
八、投資外國債券相關風險如下:
(一)最低收益風險(Minimum Return risk):依債券條件由發行機構於存續期間配付利息,並於到期日支付債券面額,且依據不同
書 類型債券定義出產品之最低收益風險。例如一:公司債券可能有附註條款,發行機構可選擇在某一期間後將債券現金票息由
固定改為浮動而影響收益。例如二:永續債券之發行機構有權延遲票息的發放,或以其他方式為之(例如發行股份或其他適合的證券)。此外,永續債券之發行機構並無義務發放票息,並有權在不附任何理由的情況下無限期延遲發放永續債券的票息,
交 或是在某些條件滿足情況下才發放票息。
(二)利率風險(Interest Rate Risk):債券自正式交割發行後,存續期間之市場價格將受發行幣別利率變動所影響;當該幣別利率調升時,債券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下降,並有可能低於票面價格而損及原始投資金額;當該幣別利率調降時,債券之市場價
付 格有可能上漲,並有可能高於票面價格而獲得額外收益。
(三)流動性風險(Liquidity Risk):債券不保證充分之市場流動性,委託人之提前賣出指示單依當時次級市場狀況決定,無法保證成交,在流動性缺乏或交易量不足的情況下,債券之實際交易價格可能會與債券本身之單位資產價值產生顯著的價差
客 (Spread),將造成委託人若於債券到期前提前賣出,會發生可能損及原始投資金額的狀況,甚至在一旦市場完全喪失流動性
後,委託人必須持有本債券直到滿期。
(四)提前賣出的風險(Early Redemption Risk):發行機構未發生違約及提前終止事件之狀況下,於到期日時,將償還 100%原始
戶 x金。惟如委託人提前賣出時,必須以賣出當時之實際成交價格賣出,此情況可能導致本金之損失。亦即當市場價格下跌(受
利率、匯率等影響),而委託人又選擇提前賣出時,可能會產生本金損失。
(五)信用風險(Credit Risk):委託人須承擔本債券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而信用風險之評估,端視委託人對於債券發行機構之信
聯 用評等價值之評估;亦即保本與保息係由發行機構所承諾,而非證券商之承諾或保證。一旦發行機構在發生違約事件時,委
託人將可能無法領回到期投資本金及/或任何債券利息/配息。不同的債券儘管是由相同發行機構發行,仍可能會有不同的信用評等。
(六)無到期日風險:債券若為永續債券,除另有約定外,發行機構無義務贖回該債券,委託人無權利要求發行機構贖回債券,即贖回日是否執行贖回係發行機構之權利,發行機構若決定不贖回或延期執行贖回,委託人即有無法如期取回資金之風險,委託人應特別注意。持有永續債券期間愈久,委託人將承受較大之價格波動之風險,且將受到與發行機構相關的金融市場內在風險的影響。永續債券的價值,可能會急速地上漲或滑落,產品過去的表現,不能成為對其未來表現之指標。
(七)發行機構行使提前贖回債券權利風險(Call Risk)及再投資風險(Re-investment Risk):發行機構若行使提前贖回債券權利,將縮短預期的投資期限。有些債券的條件賦予發行機構得於債券到期前執行提前贖回或「強制提前贖回」之權利。當發行機構選擇贖回,或是當某些特定事件發生時,債券可能被贖回;此外,部分債券雖有預定贖回日期,惟當發行機構選擇不贖回,即使於贖回日亦可能不被贖回。又若永續債券訂有預定贖回日,發行機構仍有可能提前贖回永續債券。發行機構辦理贖回時,亦有可能不依據當時次級市場之成交價贖回。發行機構可以寄發贖回永續債券之通知,但是發行機構並無義務一定要如此辦理,發行機構對於贖回擁有絕對的自主權。當永續債券不論以任何理由,包括被發行機構行使贖回或被強制轉換時,委託人將可能無法就委託人所取得的金額,在該時間點上以相同的報酬率或是投資報酬再進行投資(再投資風險)。利率下跌時,可能會促使可贖回債券的提前贖回,而使得委託人本金回收較預期為早。在此情形下,委託人僅能將其本金再投資於其他固定收益債券。另外,若債券提前贖回通常係以接近或票面價值執行,投資溢價債券之委託人將承擔本金損失之風險。
(八)匯率風險(Exchange Rate Risk):債券屬外幣計價之投資產品,若委託人於投資之初係以新臺幣資金或非本產品計價幣別之
外幣資金承作債券者,須留意外幣之孳息及原始投資金額返還時,轉換回新臺幣資產時將可能產生低於投資本金之匯兌風險。
(九)國家風險(Country Risk):債券之發行或保證機構之註冊國如發生戰亂等不可抗力之事件時,將可能導致委託人損失。 (十)事件風險(Event Risk):如遇發行機構發生重大事件,有可能導致債券評等下降(bond downgrades)。
(十一)交割風險(Settlement Risk):債券發行機構之註冊國或款券交割清算機構所在地,如遇緊急特殊情形、市場變動因素或逢例假日而改變交割規定,將導致暫時無法交割或交割延誤。
(十二)通貨膨脹風險 (Inflation Risk):通貨膨脹將導致債券的實質收益下降。
(十三)稅務風險:在不同司法管轄區將有不同的稅務處理方式,外國債券累計收益可能分散於債券年限內,而稅款的支付可能發生在債券到期前。債券贖回或在到期日前出售,亦可能涉及有關之稅負。委託人須完全承擔債券在司法管轄區及政府法令規定的稅負,包括(但不限於)印花稅或其他因債券所生之稅款或可能被收取之費用。委託人在申購外國債券前,應尋求獨立稅務顧問建議。
(十四)委託人瞭解外國債券非屬存款,亦不受存款保險及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最壞之情形下,最大損失可能為全部投資本金金額及利息。
(十五)債息及本金之支付,需待證券商實際收到配息或交割款後才能將之轉入交割帳戶,一般入帳日約為配息或賣出交易日後 7至 10 個營業日,惟仍須視發行機構配息入帳時間而調整。
(十六)一般情況下,委託人於次級市場購買債券時,需支付「前手息」,「前手息」為支付前手債券持有人從上次配息日後至本次於次級市場交易日(即債券交割日且不含交割日當日)間之應計票息,證券商將於交易時依據xx資訊系統計算實際前手息,一切依據國際市場慣例及xx資訊為主。
(十七)證券商是以受託買賣方式接受委託人之指示進行交易,故無法對於認購狀況及交易價格做任何承諾,委託人並了解其投資風險與認購狀況之不確定性。
(十八)若債券為永續債券,委託人確實了解本商品為無到期日之永續債券且發行機構有權依本身之狀況或若發生不可抗力之事件等決定是否於配息日發放票息,或是延遲發放。
(十九)若本債券為永續債券,委託人確實了解本商品之次級市場流動性不佳,且持有人之清算求償順位僅優於股票,並不適合所有投資人。
(二十)委託人已充分閱讀及瞭解且接受風險預告,並經證券商指派業務人員解說,對投資外國債券交易之風險已充分明瞭,且同意於交易前自行詳閱相關債券英文版之公開說明書或相關說明文件,謹慎評估相關證券交易風險,並知悉證券商已備置相關產品說明文件,委託人若有需要,可向證券商索取。
(二十一)委託人瞭解債券交易價格將有波動,而永續債券交易價格波動較大,任何時點報價僅供參考,在從事次級市場交易時,實際成交價格以市場之供需狀況決定。證券商將會盡最大努力,依交易市場之規範與慣例,為委託人從事買賣,但交易不保證成交,且委託人應自負本金虧損之風險。
九、投資債券型基金相關風險如下:
(一)信用風險: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可能面臨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之風險。
(二)利率風險:由於債券易受利率之變動而影響其價格,故可能因利率上升導致債券價格下跌,而蒙受虧損之風險,高收益債亦然。
(三)流動性風險:高收益債券可能因市場交易不活絡而造成流動性下降,而有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出售的風險。 (四)委託人投資以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且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五)若高收益債券基金為配息型,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六)高收益債券基金可能投資美國 144A 債券(境內基金投資比例最高可達基金總資產 10%;境外基金不限),該債券屬私募性質,易發生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價格不透明導致高波動性之風險。
(七)另其他債券基金之配息來源亦可能為本金,故委託人應於申購前詳閱投資人須知,於充分了解所申購之基金後始能進行投資。十、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亦僅為列示性質,因此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逐項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
除已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析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評估風險,以免因交易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 十一、委託人瞭解證券商得隨時修改風險預告書,並於公司網站公告,該修改或增訂事項應於公告所列生效日期生效。倘委託人不同
意該修改或增訂事項,得於前述公告所列生效日期前終止與證券商之契約關係,否則視為同意該修改或增訂事項。
十二、委託人係完全依本身之獨立判斷決定投資標的,並承諾將自行負責證券交易之一切風險,特請證券商予以受理,倘日後就投資產品發生任何風險或委託人損失,將完全由委託人自行承擔,證券商將不負責任何交易所產生之任何損失,亦不擔保商品發行機構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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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一項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本人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已收到 貴公司交付本風險預告書,並經 貴公司指派業務人員解說,對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交易之風險已充分明瞭,茲承諾投資風險自行負責,包括所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在某些狀況下,將毫無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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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版 2014.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