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保监发〔2014〕6 号 标准编号 JR/T 0083—2013,如有修订,以最新标准为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所列伤残条目。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特定场景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龄在 18 周岁(含)以上、65 周岁(含)以下,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即投保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的非过失行为,发生以下列明情形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或多项责任进行投保。
(一)法定传染病感染事故抚慰责任(身故或残疾)
保险期间内,挚友受到被保险人的邀请参加活动,因在同一活动空间内有密切接触事实,后经国家公告(含省级)显示该空间有本合同约定的法定传染病确诊病例,造成挚友感染前述法定传染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由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法定传染病感染事故抚慰责任(确诊)
保险期间内,挚友受到被保险人的邀请参加活动,因在同一活动空间内有密切接触事实,后经国家公告(含省级)显示该空间有本合同约定的法定传染病确诊病例,造成挚友感染前述法定传染病确诊为患者的,由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共同旅游意外事故抚慰责任
保险期间内,挚友受到被保险人的邀请离开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进行共同旅游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挚友身故、残疾或在医院住院超过本合同约定天数的,由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四)家庭自用车出借损失抚慰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个人事由向挚友借用家庭自用车期间,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该家庭自用车过程中,发生双车事故且车险赔款金额超过本合同约定金额的,由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五)聚餐意外事故抚慰责任
保险期间内,挚友受到被保险人的邀请参加聚餐,因在聚餐场所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挚友身故或残疾的,由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六)高风险运动意外事故抚慰责任
保险期间内,挚友受到被保险人的邀请参加高风险运动的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挚友身故或残疾的,由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七)非高风险运动意外事故抚慰责任
保险期间内,挚友受到被保险人的邀请参加非高风险运动的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挚友身故或残疾的,由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当各项责任赔偿金额达到该项责任的累计赔偿限额,该项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受邀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自身疾病而对其自身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挚友处于精神错乱、智障状态;
(x)挚友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挚友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第七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挚友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导致的任何赔偿责任;
(二)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保险事故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第八条 各种特定场景责任免除
(一)法定传染病感染事故
1、挚友在应被保险人邀请参加活动前已确诊本合同约定的法定传染病,或已疑似感染或与疑似罹患本合同约定法定传染病人员密切接触的;
2、国家(含省级)公告未显示在保险期间内有传染病确诊患者和被保险人、挚友在同一空间内的;
3、挚友违反隔离相关规定和要求而造成的扩大损失;
4、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作为该次活动的具有法人单位性质的组织方、承办方或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企业的工作人员。
(二)共同旅游意外事故
1、挚友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2、挚友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3、挚友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4、挚友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5、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作为该次旅游的具有法人单位性质的组织方、承办方或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企业的工作人员。
(三)家庭自用车出借损失
1、交通事故发生时,借用的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
2、未发生交通事故,仅因第三者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
3、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4、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5、借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借用车辆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
(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
(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5)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或挚友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借用车辆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6)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使用挚友出借车辆用于营运的。
(四)聚餐意外事故
1、意外事故发生时,受害挚友的年龄未满 18 周岁或超过 65 周岁的;
2、挚友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非必须的手术,药物过敏、性传播疾病、脊椎病、扁桃腺、腺样体、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先天性疾病、精神疾 病、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视力矫正、人体试验、美容手术、外 科整形手术、手术过程中的医疗事故;
3、意外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作为该次聚餐活动的具有法人单位性质的组织方、承办方或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企业的工作人员。
(五)非高风险运动情景和高风险运动情景
1、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性体育活动或表演,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运动或表演;
2、被保险人违反相关的运动设施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规定;
3、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人不承保的任何运动;
4、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作为该次活动的具有法人单位性质的组织方、承办方或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企业的工作人员。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合同保险金额分为各项责任的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或其他约定赔偿限额。
第十条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和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本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清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未生效前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对应赔偿限额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处理索赔过程中,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涉及挚友身故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若为宣告死亡,被保险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四)涉及挚友残疾的,应提供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部门授予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书;
(五)涉及挚友医疗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
(六)被保险人和挚友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七)被保险人和挚友的关系证明;
(八)保险人认可的被保险人向挚友提供补偿的支付凭证。
(九)各保障情景的其他材料要求如下:
1、法定传染病感染事故抚慰责任(身故或残疾)
(1)显示该空间有本合同约定的法定传染病确诊病例的国家公告(含省级);
(2)应提供相关部门、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出具的以感染法定传染病为直接原因导致确诊的诊断证明和资料;
(3)被保险人邀请挚友一同参加活动的证明。 2、法定传染病感染事故抚慰责任(确诊)
(1)显示该空间有本合同约定的法定传染病确诊病例的国家公告(含省级);
(2)应提供相关部门、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出具的以感染法定传染病为直接原因导致确诊的诊断证明和资料;
(3)被保险人邀请挚友一同参加活动的证明。 3、共同旅游意外事故抚慰责任
(1)被保险人邀请挚友共同旅游的证明;
(2)组织方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4、家庭自用车出借损失抚慰责任
(1)车辆行驶证;
(2)车辆已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
(3)如有能反映第三者死亡、残疾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理赔确认书、事故认定书或查勘定损单,则可以替代本条款第(2)项索赔材料;
(4)由保险公司出具的包含事故类型和赔款金额等理赔资料。 5、聚餐意外事故抚慰责任
被保险人邀请挚友一同聚餐的证明。 6、高风险运动意外事故抚慰责任
(1)被保险人、挚友与高风险运动的组织方签订的运动合同或相关凭证如门票等,用于证明一起参加高风险运动;
(2)高风险运动的组织方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7、非高风险运动意外事故抚慰责任
(1)被保险人、挚友与非高风险运动的组织方签订的运动合同或相关凭证如门票等,用于证明一起参加非高风险运动;
(2)非高风险运动的组织方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各特定场景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向挚友实际支付的金额与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二者中的小值;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本扣除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按相关法律执行,自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条 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扣除 5%手续费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人亦可解除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 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累计赔偿限额扣除累计已赔偿金额后剩 余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保费后,退还投保人。
释义
【非过失行为】非被保险人和挚友的故意行为造成挚友自身损害,但被保险人的行为与挚友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关联性,且在行为活动过程中被保险人不存在过失或过错。
【挚友】本合同中的挚友是指与被保险人建立密切的非近亲属、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且非家庭成员的社会人际关系及该挚友的近亲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条所指的近亲属是指近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xxx、外孙子女。
【法定传染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列明的甲、乙两类传染病,包括该法未列明但在发生后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甲、乙两类法定传染病的疾病。本保险约定的法定传染病病种以保单载明为准。
【医院】指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含)及以上公立医院或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法定传染病诊治定点医院。
【住院】指被保险人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家庭病床或其它非正式病房、挂床住院或入住门诊观察室。
【残疾】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保监发〔2014〕6 号 标准编号 JR/T 0083—2013,如有修订,以最新标准为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所列伤残条目。
【双车事故】指属于机动车商业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且事故双方均为机动车辆。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拉松、越野跑、驾驶或乘坐热气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