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1.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标准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检测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检测的条款。
2.专用条件:双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3.委托人: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工程检测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本合同甲方。
4.检测机构:承担工程检测业务和检测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本合同乙方。
5.第三人:除甲、乙方以外与本检测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6.日: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7.月: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市地方法规、地方规
章。
双方应约定检测依据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和方法;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
准、规范的,约定依据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和方法;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依据的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和方法。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甲方向乙方提出检测要求,经乙方认可后执行。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乙方义务
第四条 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和检测能力,向甲方提供与建设工程检测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检测资质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及其附表、检测机构评估认可证书及其附表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开展检测工作。
第五条 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甲方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检测,按本合同专用条件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交质量合格的检测报告,并对其准确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六条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建设工程检测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乙方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七条 现场检测应遵守工程现场安全等管理制度,承担因自身防范措施不力而造成的
损失和相应责任。
第八条 参加建设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提供《建设工程检测报告确认证明》,并对检测内容、数量和不合格项等情况作出说明。
第九条 除附加协议中另有约定外,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有关材料以及地基基础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乙方在提交检测报告后保存检测报告副本 10 年。其余项目的检测报告副本,保存时间为 5 年。
甲方义务
第十条 委托见证取样类样品检测前,甲方应将本工程授权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 委托检测前应填写“检测委托单”,明确被检测样品(对象)的信息、检测要求、检测方法、领取报告方式等,确保检测样品(对象)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委托单应采用本市统一格式,甲方可授权监理单位实施具体委托工作。
第十二条 甲方应当负责与本建设工程检测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乙方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十三条 甲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工程资料,并对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第十四条 甲方应当授权胜任本检测业务的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第十五条 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向乙方支付检测费用。
第十六条 除附加协议中另有约定外,检测样品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检测后的样品由乙方作废弃处理。
第十七条 甲方应保护乙方提供的检测报告的版权,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作为非本工程的范围使用。
第十八条 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由甲方在检测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开展检测活动之前,将检测合同报送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登记,
检测业务的报酬
第十九条 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的报酬,按照检测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条 如果甲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检测报酬,自规定支付之日起,还应向乙方补偿应支付的报酬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中央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一条 支付检测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当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
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当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因乙方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向甲方进行赔偿。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赔偿,仅限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失或损害数额,而不牵连其他方面。
第二十五条 累计赔偿金额不应超过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最高赔偿数额。
合同生效、变更和中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xx之日起生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第二十七条 当甲方或乙方一方提出要求,对方书面同意时,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并签订补充协议书。甲方提出要求的,应作为本合同的附加服务。
第二十八条 由于甲方或第三人的原因使检测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乙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检测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二十九条 乙方由于非自身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检测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检测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报酬。
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一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其 他
第三十二条 乙方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十三条 乙方及检测人员不得接受建设工程检测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第三十四条 乙方不得参与可能影响检测公正性和独立性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未经双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当检测工作的一部分需要分包时,乙方应确保分包方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并将分包事项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
第三十六条 甲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乙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难以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决定相应解决方案。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可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若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专家论证解决。
第四十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调解,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的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第四条 委托检测业务范围包括以下内容:2019~2021 年“三达标一美丽”水利建设项目全部批复建设内容跟踪和竣工检测服务。检测内容和数量等应满足工程竣工验收要求。
第五条 乙方向甲方提交检测报告的时限:
序号 | 检测报告名称 | 份数 | 提交时间 | 备注 |
1 | 第三方检测报告 | 8 | 竣工验收前一个 月内 | 关键部位和分部、单位工程验 收根据需要提供检测成果。 |
第十条 删除本条不采用。
.第十一条. 删除本条不采用。
第十二条 外部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1)甲方提供乙方开展现场检测工作所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为驻现场检测人员提供帮助。
(2)对于检测人员在工程现场工作中发生的工伤事故,由乙方按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分析和处理。
第十三条 甲方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本合同签订后 7 天内,甲方将下列有关文件、资料提交乙方: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备注 |
1 | 初步设计报告 | 1 | |
2 | 施工图纸 | 1 |
第十五条 甲方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乙方的正常服务酬金:
1.甲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支付检测报酬:
(1)根据检测委托单按实际检测数量计算总检测费用。
(2)检测总费用为合同价。
2.甲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支付检测报酬:
(1)进度付款: 按月支付,与工程款同期同比例支付,拨付检测中标价 80%时停止拨付。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工程决算及竣工资料,并经审计后,3 个月内付至检测完成额审计价的 97%,3%的余款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支付完毕(无息)。
(2)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前缴纳约定的履约保证金(现金),待竣工验收后无息
返还。
第十六条 删除本条款,增加以下内容: 检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二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报酬。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应限于完成正常服务甲方付给乙方的最高费用。
第二十八条 删除本条不采用。
第二十九条 . 删除本条不采用。
第三十五条 本款增加:检测内容如出现超出承包方检测资质资质范围的,经招标人书面同意,由中标人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且招标人必须对所有检测成果负总责,所有费用包含在本次投标报价中。
第三十九条、四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加协议条款:
1、合同签定后 14 天内乙方提供检测方案。
2、检测活动必须由发包人或监理人全程见证,否则检测结果发包人有权认定为无效评
价。
3、承包人有义务应发包人要求对工程进行跟踪检测,接到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监理人检测 通知后,未在要求的时间内到达检测地点,每次将扣违约金 2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