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臺中市政府為辦理「龍井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西南向聯外道路工程之臺灣大道與中興路口道路截角改善工程」用地需要,擬徵收坐落臺中市龍井區新庄段 24-1 地號土地,面積 0.036194 公頃,並
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
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請准予照案徵收。此 請
內政部
一、 徵收土地原因
本案用地係屬 107 年報准徵收「龍井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西南向聯外道路工程」之新闢道路與臺灣大道與中興路車輛匯流轉圜處,為提升多面向車輛行駛通行安全性及便利性,需改善臺灣大道與中興路口道路截角,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 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 擬徵收坐落臺中市龍井區新庄段 24-1 地號土地,面積
0.036194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徵收土地圖說及土地使用計畫圖。
(二) 本案係都市計畫土地,且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依該要點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情形辦理,並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劃設。
三、 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 興辦事業之種類: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之交通事業。
(二) 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
規定、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
(三) 奉 准 興 辦 事 業 文 件 : 臺 中 市 政 府 107 年 9月 6 日簽呈暨 107 年 10 月 2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70233213 號函,本府依權責辦理。四、 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 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1. 本案道路屬本府 61 年 1 月 1 日公告「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內道路用地,並經 100 年 2 月 11 日「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 (第三次通盤檢討)-有關計畫圖重製、
油庫專用區及部分公墓用地恢復原分區」維持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案,合先敘明。
2. 另「龍井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西南向聯外道路工程之新闢道路」道路規劃設計係經內政部營建署中區工程處、本府建設局、本府交通局、本府水利局及公路總局於「106 年 1 月 19 日方案擇定會議」結論:考量捷運藍線綜坡未來可配合本案採高架型式調整下,綜合考量成本、工期、行車安全、施工期間交通衝擊…等因素,將採高架橋橫跨臺灣大道下接至中興路辦理。因該工程高架橋跨越臺灣大道下接至中興路,導致中興路既有截角路寬不足,爰本工程臺灣大道與中興路口道路規劃以截角改善原中興路既有截角,採單一十字交通號誌管制路口,另佈設 2 線側車道及右轉槽化車道,以提供由中興路截角北向汽機車轉入臺灣大道五段之行車用地,可提升道路服務水準。
3. 嗣後以「內政部營建署中區工程處 107 年 7 月 27 日
營署中道字第 1073203869 號函之現況交通流量數據及評估報告」結論:由整體交通量、路口延滯及車道配置等綜合檢討後,臺灣大道/中興路口仍有用地取得需求。
綜上相關評估,本案道路截角改善工程實有之開闢必要。
(二) 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範圍內勘選之土地已考量道路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行車安全通行便利性之效益進行設計規劃,為配合本地區未來整體發展,使用之土地為道路開闢必須使用之最小使用限度範圍。
(三) 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x道路截角工程完工後,將提升用路人通行安全及車輛流暢度,落實市政建設,並可促進xx土地之發展,整體而言對居民及用路人之通行安全有正面之影響,故用地範圍無其他區域可供替代。
(四) 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工程開闢為永久作道路使用,若以其他方式取得,如 1.設定地上權、2.聯合開發、3.捐贈、4.租用、5.公
私有土地交換、6.容積移轉等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理由如下:
1. 設定地上權:本案道路用地係以平面道路型式設計施工,並非以上空或地下穿越之方式使用,倘採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原土地所有權人仍無法有效使用土地。另該筆土地設有抵押權,依民法 866 條規定:
「不動產所有權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若該筆土地抵押權人為實行抵押權權利,聲請法院除去或終止地上權設定後拍賣,將造成本案公共設施無法永久使用,故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是以,徵收該筆土地所有權,對於所有物永久全面與整體支配,可達成本案徵收目的與用途。
2. 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
建設方式之一,但本案工程未來係作公共設施供大眾使用,並無報酬及收入,故不適合聯合開發。
3. 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須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並主動提出,本案迄今尚未接獲有願意捐贈土地之意思表示。
4. 租用:依民法第 449 條第 1 項規定:「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依該條規定,租賃契約之期限,原則上至多僅為 20年,超過者即縮短成 20 年。本案為道路截角改善工程,係以永久取得土地所有權供道路使用為目的;如採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由於土地租賃並非物權,且租賃期間頂多為 20 年,不利於土地永久使用或管理,故一般多用於臨時性公共工程,或於徵收前急需使用時之權宜措施。再依民法第 421 條以下規定,其要求出租人之應負擔之義務甚多,諸如交付及保持義務(第 423 條)、修繕義務(第 429 條)、瑕疵擔保義務(第 435 條)等,惟本案為公共工程,倘以租賃方式使用土地,恐使租賃雙方權利義務關係複雜
化,倘生賠償責任難以釐清責任歸屬,不利於出租人、承租人(市府)雙方未來使用管理及維護。另就預算部分,本案係永久使用,如採租賃方式,則逐年編列預算恐無上限造成財政負擔。
又本案土地上有抵押權,如本府僅以租賃取得使用權,因抵押權人已聲明於聲請拍賣抵押物時,將依民法第 866 條第 2 項之規定,請求法院除去租賃關係後拍賣該筆土地,嗣後將造成本府無權占用土地,面臨後續已興闢道路被拆除之可能,危害大眾通行安全、損害公共利益;再者,抵押權人聲稱本案土地有借名登記、當事人對本案土地使用利益或處分利益應由三方均分等情云云,已涉及私權爭執。且經本府於 109 年 3 月 9 日召會協調(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均未出席),綜上,本案土地有複雜法律關係,本府如僅取得租賃權將造成權利動盪,導致公共設施無法持續使用。是以,本案以租用方式不可行。
5.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
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 7 條規定,執行機關接獲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清冊後,應於每年 6 月底前整理成適當之交換標的後公告,再由土地所有權人於交換標的投標期間投標,本案土地所有權人並無提出申請。
6. 容積移轉: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積時,以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用地建築使用為限」,且容積移轉需由申請人提出申請,非本府得主動要求辦理,且有礙於範圍限制,確難以採行。
7. 再次研析非以徵收方式取得之可行性,並再召開協議價購會議詳予說明:
(1) 本案經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以設定地上權或租賃方式取得用地,本府於109年2月19日邀集府內各相關機關(地政局、法制局、財政局、都市發展局、建設局)研議非以徵收方式取得之可行性,獲致結論以設定地上權或租賃方式不具可行性,其理由說明如
下:
甲、 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及第58條雖規定需用土地人得以設定地上權為徵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惟本案道路截角改善工程,係以平面方式開闢,非以上空或地下穿越之方式使用,且本案道路截角主要佈設 2線側車道及右轉槽化車道,以提供由中興路截角北向汽機車轉入臺灣大道五段之行車用地,倘採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原土地所有權人勢必無法於該公共設施用地之上空或地下有效使用該地,故對地主並無實益。如僅取得本案土地之使用權,有不利於機關及民眾永久性使用,亦不足以達成需地機關所為公用及公益之目的。
乙、 依民法第866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
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第1項)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第2項)」如本府以設定地上權或租賃方式取得系爭土地之使用權,恐將發生抵押權人實行其抵押權時,受有遭司法機關除去地上權或租賃債權之可能,勢必造成後續該道路通行受阻,致生對地區交通通行之重大影響。
丙、 本府開闢平面道路,因涉及永久性使用,大部分以
協議價購或徵收方式以取得土地所有權,惟倘公共設施之開闢有急迫性,如用地取得費用龐大,無法於開闢前編足用地取得經費,且用地權屬為公營事業所有者,始例外按當期申報地價4%-5%計算年租金取得使用土地,並儘速籌編預算以取得土地所有權。
丁、 依民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依該條規定,租賃契約之期限,原則上至多僅為20年,超過者即縮短成20年,再依民法第452、453條規定,出租人得隨時終止租賃契約,爰倘使用租賃方式取
得土地,有可能隨時被終止之不確定因素,並將造成機關負擔租金給付及維護管理義務,因此造本府權利甚不確定,違反本案開闢道路應為永久使用之目的。
(2) 為與土地所有權人妥予溝通,本府續於109年3月9日邀集所有權人及抵押權人召開協議價購及以非徵收方式取得土地研商會議,詳細說明本案開闢必要性及非徵收收方式取得土地之可行性,惟所有權人及抵押權人均未出席。土地所有權人嗣後以109年3月9日建字第109030901號函檢附xx意見書表示意見,又抵押權人亦委任正雅法律事務所以109年3月6日雄109民025號函表示意見「有借名登記之實,出名人xxx無法同意以應有部分比例拆分完成協議價購,故抵押權人礙難同意塗銷本土地之抵押權設定。」對於上述xx意見,本府均依規定以 109年3月13日局授建新地字第1090009444號函及 109年3月13日局授建新地字第1090009432號函回復土地所有權人及抵押權人。
(3) 綜上,本案新庄段24-1地號土地未能達成協議,協
議價購不成之理由,係所有權人廖○智君提以租賃或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惟本府考量本案採平面方式開闢道路,土地所有權人無法有效使用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對其並無實益;且土地所有權人最多僅取得約70%徵收市價之地上權補償費用 (參閱交通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相較之下,設定地上權對土地所有權人較為不利;另該筆土地經查有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間借名登記之約定,亦因雙方權利人間之私權爭執,造成無法達成協議價金分配,因此視為協議價購不成立,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相用關規定陳報徵收。本案已依內政部108年11月11日台內地字第 1080266231號函檢附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第193次會議決議理由,有關本案以徵收方式辦理用地取得之必要性及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本府已再具體評估
並與土地所有權人妥為溝通完畢。
(五) 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x府「龍井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西南向聯外道路工程」奉貴部 107 年 11 月 12 日台內地字地 1071306786 號函
核准徵收,並經本府 107 年 11 月 12 日府授地用字地
1070279863 號公告徵收在案,該道路為西屯區西側、龍井區、沙鹿區等之重要道路,本案用地範圍係為上述工程之臺灣大道與中興路口道路截角改善工程。
五、 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 社會因素:
1. 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本案道路截角改善工程範圍內,私有土地 1 筆,面積 361.94 平方公尺;影響私有土地所有權人 1 人,占新庄里全體人口 7,566 人之 0.01%。本截角工程改善後,能增進土地利用,未來對於周圍人口結構有正面影響。有助於該地區居民與用路人通行,有益於xx地區之整體發展,故有開闢之必要。
2. 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本案工程完成後,
可改善各方至中興路與臺灣大道相互間通行安全,提高鄰近居民安全性,對周圍社會現況具正面之影響。
3. 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xx:本案徵收範圍內僅有放置非合法畜養雞隻臨時性設備,不影響居住權益,也無影響弱勢族群之生活型態。
4. 徵收計畫對健康風險之影響xx:本案道路開闢工程將以完善之整體規劃設計,確保地方行車安全,降低車禍發生。同時施工採環保、節能綠色工法與技術,加強周圍環境監測,以減少對環境之衝擊,故本工程施作不致影響居民身心健康風險。
(二) 經濟因素:
1. 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本道路截角改善工程完工後,將改善工程範圍交通路網系統,提升鄰近土地利用價值,間接增加稅收。
2. 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本案工程範圍內現況多
為喬木類雜木,不影響糧食安全。
3. 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本案係屬截角改善工程,範圍內並無營業或生產場所,不影響增減就業人口。
4. 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本案土地費用列於 108 年度「基層建設道路橋樑工程、公園新闢暨整建等建設經費」,總計 9,640,940 元整,本案徵收補償費 8,633,506元,足敷支應徵收價款本案(業已簽奉保留至 109 年底)。
5. 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本案工程範圍內現況多為喬木類樹木,非生產性質之雜木,且無漁牧產業,不影響農林漁牧產業鏈。
6. 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本案道路用地係依都市計畫劃設,已考量交通系統與土地使用之完整性。
(三) 文化及生態因素:
1. 因徵收計畫導致城鄉自然風貌發生改變:本案用地範圍內現況多為喬木類樹木,且地形平緩無特殊自然景觀,屬道路截角改善工程,無大規模改變地形或破壞地表植被,對環境衝擊甚小。
2. 因徵收計畫導致文化古蹟發生改變:本工程鄰近範圍內無歷史古蹟,因此不發生影響。
3.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本道 路截角改善工程完成後可提升本區的交通運輸效能,落實市政建設,並可促進xx土地之發展,整體而言 對居民之生活模式及用路人之通行安全有正面之影 響。
4. 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本案係為龍井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西南向聯外道路工程之臺灣大道與中興路口道路截角改善範圍,依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7 年 4 月 18 日中市環綜字第 1070037849號函說明本案道路之開發規模未達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長度 2.5 公里),認定本案不用
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範圍內無特殊生態,非進行大範圍土地開發及變更使用,故無影響。
5. 徵收計畫對該地區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本案開發範圍內無居住型之建築改良物,對鄰近居民生活條件與模式不發生改變,本截角改善工程完工後,提高居民出入及鄰近區域車流之順暢性,對社會整體有實質正面上的助益。
(四) 永續發展因素:
1. 國家永續發展政策:交通發展為永續發展政策綱領中「永續的經濟」層面之面向之一,本府依永續發展的理念,透過道路工程開發運輸需求及提升xx交通網路,預計工程完工後改善交通服務水準,健全都市功能與配合土地發展,落實市政建設,以達到國家永續發展之目標。
2. 永續指標:道路開闢供公共使用,透過開闢可增加民眾通行進而帶動地方繁榮與促進經濟發展,為落實環境永續發展之目標,道路開闢施工工法採順應地形、地勢,環保節能,配合地方特色以降低環境衝擊,確保地方永續發展。
3. 國土計畫:本案符合 61 年 1 月 1 日公告「台中港特定區計畫」,並經 100 年 2 月 11 日「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 (第三次通盤檢討)-有關計畫圖重製、油庫專用區及部分公墓用地恢復原分區」維持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案,且係屬龍井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西南向聯外道路工程之新闢道路與多方向車輛轉圜截角範圍;土地使用都市計畫屬國土計畫之一環,將有效改善公共設施之服務水準、滿足經濟及社會文化發展之需要,提升生活環境品質作為辦理之目標。
(五) 綜合評估分析:
1. 公益性:本道路截角改善工程開闢後將提高居民出入及鄰近區域車流之順暢性,確保地方居住安全,進而促進地方生活居住及產業發展條件,建構完善交通網絡。
2. 必要性:
(1)工程之必要性:本府辦理「龍井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西南向聯外道路工程」奉貴部 107 年 11 月 12
日台內地字地 1071306786 號函核准徵收,並經本
府 107 年 11 月 12 日府授地用字地 1070279863 號公告徵收在案,上開工程為中興路通行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使用本案土地,續再辦理「龍井區中部科學園區西南向聯外道路工程之臺灣大道中興路口道路截角改善工程」。「龍井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西南向聯外道路工程」道路規劃設計係經內政部營建署中區工程處、本府建設局、本府交通局、本府水利局及公路總局於「106 年 1 月 19 日方案擇定會議」結論:考量捷運藍線綜坡未來可配合本案採高架型式調整下,綜合考量成本、工期、行車安全、施工期間交通衝擊…等因素將採高架橋橫跨臺灣大道下接至中興路口辦理。另以「內政部營建署中區工程處 107 年 7 月 27 日營署中道字
第1073203869 號函之現況交通流量數據及評估報
告」結論:由整體交通量、路口延滯及車道配置等綜合檢討後,中興路口/臺灣大道仍有用地取得需求,實有開闢本工程之必要性。
(2)徵收之必要性:本案工程為中興路通行至xxxxxx,xxx 0 xx車道及右轉槽化車道,以提供由中興路截角北向汽機車轉入臺灣大道五段之行車用地,必須使用本案土地。本府業經 107 年
11 月 29 日召開協議價購會,除新庄段 24-1 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人未能塗銷抵押權設定外,其餘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協議價購。本府再次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及土地所有權人提出協議設定地上權及租賃情形,經本府於 109 年 3 月月 9 日召開本工程協議價購及以非徵收方式取得土地研商會議,但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均未出席,亦未能依期限於 109 年 3 月 23 日前,完成價金協議分配方式達成協議價購及塗銷抵押權,且涉有借名登
記法律關係存在問題,因此視為協議價購不成立,且經評估以其他方式皆不可行,因此本案僅能以徵收方式取得私有土地。
3. 適當性:
(1)道路規劃之適當性:本範圍內勘選之土地已考量用地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區域安全性、便利性及公共開放活動空間改善之效益進行設計規劃,且計畫範圍未經過環境敏感地區。本案均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交通改善效益必使用之最小使用限度範圍。
(2)計畫目的之適當性:本案工程係為 61 年 1 月 1 日
發布「擬定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內道路用地,並經 100 年 2 月 11 日發布實施「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 (第三次通盤檢討)-有關計畫圖重製、油庫專用區及部份公墓用地恢復原分區」維持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案,且係屬龍井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西南向聯外道路工程之延伸道路,中興路與臺灣大道五段截角改善工程,在提升地區通行安全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需要下所進行都市計畫道路開闢。
(3)用地取得之適當性:本案工程將依都市計畫規劃
之道路用地辦理用地取得作業,道路完成後將永久供交通運輸使用,為土地合理利用及增進公共利益,因此必須取得範圍內之私有土地。
4. 合法性: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及「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兩場以上公聽會,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後續用地取得事宜。
六、 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現況範圍內部分土地為多為喬木類樹木,其土地改良物之使用人姓名、住所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七、 土地改良物情形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八、 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九、 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用地四鄰土地皆為保護區,係屬 107 年核准徵收「龍井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西南向聯外道路工程」新闢路段之延伸工程,本案用地位於中興路與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路。
十、 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案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 業於 107 年 6 月 8 日、107 年 8 月 28 日、107 年 10 月 30 日將舉辦第 1、2、3 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中市政府、龍井區公所、新庄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及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並依土地登記簿所載地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於新聞紙(中國時報中彰投版 107 年 6 月 13
日、107 年 8 月 29 日、107 年 11 月 1 日)及張貼於臺中
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網站,並於 107 年 6 月 28
日、107 年 9 月 7 日、107 年 11 月 13 日於龍井區公所 1樓會議室舉行第 1、2、3 場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及 3 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 公聽會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分析,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
(三) 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7 年 7
月 23 日、107 年 10 月 1 日、107 年 11 月 30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中市政府、龍井區公所、新庄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及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臺中市政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公聽會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證明文件影本。
(四) 已於 107 年 11 月 13 日第 3 場公聽會針對 107 年 6 月 28日、107 年 9 月 7 日第 1、2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7
年 11 月 30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70297228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 以 107 年 11 月 19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70286011 號函,
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並於 107 年 11 月
29 日於臺中市龍井區公所 1 樓會議室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召開協議價購會議,詳如后附協議價購通知單及 107 年 12 月 4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70299738 號函協議價購會議紀錄影本。
(二) 申請徵收前已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所有權人xxx等人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詳如后附xx書及xx意見回覆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三) 本案協議價購價格:本案協議價購土地之價格係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
1. 本案勘估標的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故參酌同一供需圈內之保護區及農業區買賣實例價格,並考量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間有關交易日期、交易情況、區域條件及個別條件等影響價格因素差異,經比較、分析及調整,推定勘估標的適當之協議價購價格。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資訊,本案工程xx成交實例,交易單價為 10,955~27,809 元/㎡,顯示本區市場行情受土地個別因素影響甚大;基於尊重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臺中市政府考量綜合評估本案範圍內宗地,並經臺中市政府協議價購價格審查會議審查完成,冀以與土地所有權人以價購方式取得。
2. 歷次協議價購金額如下所示:
(1) 107 年 11 月 19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70286011 號函
及 107 年 12 月 19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70314171 號
函與全部土地所有權人以 24,200 元/㎡作為協議價格金額。
(2) 於 107 年 12 月 25 日後僅餘廖○智所有之 1 筆土地無法移轉,為本案順利推行 108 年 1 月 11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80010820 號函提高以 24,926 元/㎡作為協議價格金額,雖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價購但仍無法與抵押權人達成共識,土地依然無法完成移轉。嗣後 108 年 4 月 16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80086216號函、108 年 6 月 4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80130757號函、108 年 9 月 23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80228471號函及109 年2 月27 日局授建新地字第1090007190號函皆以 24,200 元/㎡作為協議價格金額。
3. 土地改良物則依據臺中市政府所訂查估補償標準計
算,均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
(四) 經協議結果,全數土地所有權人皆以書面表示同意協議價購,惟土地所有權人xxx因抵押權無法塗銷,多次向本府申請展延協議價購期限,期間本府以 107 年 12 月
19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70314171 號函、108 年 1 月 11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80010820 號函、108 年 4 月 16 日
府授建新地字第 1080086216 號函、108 年 6 月 4 日府授
建新地字第 1080130757 號函、108 年 9 月 23 日府授建
新地字第 1080228471 號函多次配合當事人請求,但所
有權人仍未完成抵押權塗銷程序。為配合內政部 108 年
11 月 11 日台內地字第 1080266231 號函檢附土地徵收
審議小組第 193 次會議決議理由,經本府於 109 年 2 月
19 日邀集府內各相關機關(地政局、法制局、財政局、都市發展局、建設局)研討以非徵收方式取得之方案,並訂於 109 年 3 月 9 日與土地所有權人及抵押權人等研商以徵收方式辦理用地取得之必要性及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該會中已妥為說明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並針對內政部上開號意旨再具體評估其他取得方式,並踐行與
土地所有權人妥為溝通,但土地所有權人及抵押權人均未出席,惟土地所有權人以書面xx意見及抵押權人以書面表示「有借名登記之實,出名人x○智無法同意以應有部分比例拆分完成協議價購,故抵押權人礙難同意塗銷本土地之抵押權設定。」本府皆已詳予回應。嗣後,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仍未於 109 年 3 月 23 日前就協議價金達成分配,並完成抵押權塗銷程序,故該筆土地僅能視為協議價購不成立。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徵收土地清冊及土地改良物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
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案內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十六、安置計畫
無,本案徵收範圍內無合法建築改良物亦無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故無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之需安置情形,無需向社政單位查詢。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 計畫目的:本案道路屬本府 61 年 1 月 1 日公告「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內道路用地,經三次通盤檢討維持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案,且係屬 107 年核准徵收「龍井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西南向聯外道路工程」新闢路段之延伸工程之道路截角改善工程,為促進xx土地利用及強化道路通行安全,進行都市計畫道路之開闢。
(二) 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 計畫進度:預定 109 年 8 月開工, 111 年 6 月底完工。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 應需補償金額總數:新台幣 8,633,506 元。
(二) 地價補償金額:新台幣 8,610,915 元。
(三) 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新台幣 22,591 元。
(四) 遷移費金額:新台幣 0 元。
(五) 其他補償費:新台幣 0 元。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 準備金額總數:本案地價、土地改良物及其他補償費計新台幣 8,633,506 元,工程由營建署設計施作,本府編列配合款依營建署工程施作進度撥付。
(二) 經費來源及概算:本案土地費用列於 108 年度「基層建設道路橋樑工程、公園新闢暨整建等建設經費」,總計 9,640,940 元整,足敷支應徵收價款本案。(業已簽奉保
留至 109 年底)。
(三) 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市價證明文件。
需用土地人:臺 中 市 政 府代 表 人:市 長 盧 秀 燕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