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新北市立海山高級中學 108 年警衛(臨時人員)勞動契約(草案)
新北市立海山高級中學(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人 雙方同意訂立勞動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君(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共同遵守履行。
一、契約期間:
甲方自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僱用乙方為駐校警衛,僱用期間如須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二、工作性質及項目:
(一)駐校警衛之進用係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核定之工作者,符合其第 1 項第 2 款所稱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二)乙方接受甲方之指揮監督,並服從甲方工作規則與紀律,從事下列工作: 1.本校校園門禁安全管理。
2.校園安全定點定時巡視。
3.學童上下學時交通指揮協助。
4.蒞校賓客之登記及通報事宜。
5.校園停車指揮事宜。
6.其他交辦事項。
7.
三、工資:
(一)工資按月給付,甲方每月給付乙方薪資,自 108.02.01~108.12.31 止:每月新台幣 2 萬 5,870 元整(本金額為估算,實際金額依當時法規定之基本薪資為基準)。
(二)前項之平均時薪為 2 萬 5,870 元除以【240+(每月核備之正常工作時數 208 小時-174
小時)】時計,而日薪為 2 萬 5,870 元除以 30 日計。
(三)甲方給付乙方工資,依勞資雙方約定之日期,每月發給 1 次,如遇例假日或休假日
則提前 1 天發給。
(四)除非法律另有約定,甲方不得預扣乙方工資作為賠償之用。
四、工作地點:
乙方勞務提供地點為:警衛室,必要時得配合甲方之需要,接受甲方於其相關機構或單位合理之調動。
五、工作時間:
各輪班警衛人員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 8 小時,工作時間事先以班表排定之。因實行輪班制另行調配休息時間。每月總出勤 (包含正常工時、延長工時、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第 38 條規定應休假日出勤之時數)至多 260 小時,雙方協議調配如下:
(一)週休一日暨輪班制,並依學校行事曆調整之
(星期一~五)早班:06:00~14:00,休息時間:10:00~10:30。 午晚班:14:00~22:00,休息時間:18:00~18:30。
(星期六、日)週末班:07:30~15:30,休息時間:11:30~12:00。
每週輪調一次。乙方若遇要事需調班則請於三日前確實填寫調班單,並交至甲方處核章
(二)延長工作時間及延長工資之計算:
1.乙方為配合甲方公務需要,同意於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
2.乙方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4 小時。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至多
12 小時〈遇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至多 14 小時〉,之
後須至少休息 12 小時才能再工作。
3.乙方每日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再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三)例假日及應休假日工資計算:
1.乙方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得經由彈性約定,每 2 週至少應
有 2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非因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經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其在該例假日工作〉,乙方同意甲方以排班方式將例假日、其他應放假之日及特別休假平均排訂於每月輪值表中。
2.乙方為配合甲方公務需要,在不影響個人健康及福祉之前提下,同意於輪值表排定之例假日以外之其他應放假日出勤。乙方於輪值表排定之休假日〈含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之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與同法第 38 條之特別休假日〉出勤者,工資加倍發給。惟不宜年度休假全部改採工作,加發工資。
六、休假及特別休假:
(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二)乙方在甲方處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六個月以上未滿ㄧ年 3 日。
2.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 7 日。
3.二年以上未滿三年 10 日。
2.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 14 日。
3.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 15 日。
4.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 30 日為止(滿 24 年)。
七、給假及請假:
甲方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相關規定給假,乙方並依相關事實且有請假之必要時,得依甲方所要求之請假程序,辦理請假手續。
八、終止勞動契約:
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資遣乙方或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勞動基準法或勞資雙方議定之工
作規則或勞工退休金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九、退休:
(一)乙方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規定,自請退休時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甲方依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規定,強制乙方退休時,應按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甲方每月負擔乙方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為乙方每月工資 6%,乙方得依其每月工資總額 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十、職業災害及普通傷病補助:
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保險與福利:
(一)甲方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及相關法規,為乙方辦理保險。
(二)乙方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得享受由甲方單位訂定之福利設施及相關規定。
十二、考核及獎懲:
乙方之考核及獎懲依甲方所訂之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規定辦理,並於每年十二月底前由甲方主管人員辦理服務評量,以為改進建議之依據。
十三、服務與紀律:
(一)乙方應遵守甲方訂定之工作規則(如附件)或人事規章,並應重視倫理與主動積極參與工作。
(二)乙方所獲悉甲方關於業務、技術、服務對象個人資料之秘密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三)乙方於工作上應接受甲方各級主管之指揮監督。
(四)乙方在工作時間內非經其單位主管或首長同意,不得擅離職守。
(五)乙方應接受甲方所舉辦之相關勞工教育、訓練及集會。
(六)乙方於契約期間所從事甲方所辦理之相關研究所得之智慧財產權,除非另有約定,則應屬甲方所有。
十四、安全衛生:甲、乙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規規定。
十五、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甲乙雙方僱用受雇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悉依本契約規定辦理,本契約未規定事項,依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或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法令及團體協約之補充效力:
本契約所規定之事項與團體協約或政府有關法令規章相違背時,依團體協約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七、契約修訂:本契約經雙方同意,得以書面隨時修訂之。十八、契約爭議之處理:
甲乙雙方對於本契約之履行發生爭議時,同意以服務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為協調調解單位,並同意以勞務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訴訟管轄之所在。
十九、契約之存執:本契約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新北市立海山高級中學校長:xxx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 215 號
乙方: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
中 華 民 國 1 0 7 年 1 月 1 日
警衛勤務作業實施要點
一、警勤工作人員:
1. 值勤人員必須服裝儀容整齊、配備齊全、精神飽滿、高度警覺、態度和善、勤奮機警、服務熱忱、言行舉止有禮。
2. 值勤人員不得有言行粗暴、怠忽職守、品行不端、賭博、酗酒、嚼食檳榔等不良嗜好及行為。
3. 值勤人員於例假日或非上班時間,不得擅入本校辦公處所逗留,更嚴禁留宿外人在值班室內。
4. 值勤人員應接受本校主管人員之指揮督導及查察。
5. 值勤人員值勤時間嚴禁擅離工作崗位。
6. 值勤人員交接班應提前 15 分鐘到班,不得延誤。二、勤務規定:
1. 值勤人員應於本校指定地點值勤,疏導校內交通,保持車道順暢不堵塞,指揮汽機車停放在停車場內,態度必須和善。
2. 警衛責任區域內車道之管制必須徹底執行,嚴格執行臨時停車管制,注意態度技巧,避免無謂糾紛。
3. 可疑人、物之查察與盤詰;防止不法份子侵入,維護警衛責任區域內之安全。
4. 注意本校身安全之防護,嚴防歹徒襲擊及傷害。
5. 遇政府高級長官或外賓蒞臨,以及本校首長進出時,加強安全維護。
6. 注意進出門口路邊紅、黃線區嚴禁停放車輛,以維護交通順暢。
7. 每月值班輪值表應按時送交本校備查。
8. 值勤人員若遇緊急狀況發生,除應適時處理外,並即通知本校相關人員及單位。
9. 值勤人員應定時至其警衛責任區域內巡邏,並不定時在警衛責任區域四週環境巡邏,以維安全。
10. 值勤人員必須按時詳細填寫勤務日誌,並隨時接受查察。
11. 嚴禁小販、義賣、勸募、傳教、推銷人員等進入警衛責任區域。
12. 依照本校各門口出入開放時間嚴格執行管制。
13. 下班後應即巡視本校各辦公處所,以做好門禁及燈火管制工作,如有加班人員應逐一登記列管。
14. 值班人員不得打瞌睡,必須按時巡邏並注意本校身安全。
15. 值勤時間值勤人員應以站姿為主,並應隨時走動巡視,不得靜坐警衛室內。
16. 值勤人員應多接近本校人員,以確實掌握人員動態。
17. 本校首長及單位主管進出門口時給予禮貌招呼。
附錄:特別注意事項
1. 執勤時隨時注意警衛室、側門及圍牆週遭環境之整潔,並立即清理。
2. 巡視校區時將不必要之燈關閉(包括廁所、走廊),傍晚天黑時將圖書館兩側通道用燈、停車棚之燈打開以維校園安全。
3. 對於本校全體教職員工必須能分辨認識,進出車輛亦能確認是否為本校同仁所有,並確實管制人車之進出。
4. 服裝儀容要整齊、與人應對要態度和緩有禮貌。
5. 來賓訪客依規定辦理會客,嚴禁保險、書商、補習班人員入校推銷業務,若與本校同仁有約請電話確認無誤後始可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