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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责任保险附加个人财产损失保险条款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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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备-普通家财险)【2023】(附) 002 号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是《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责任保险(互联网)》(以下均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条款,在投保主险合同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被保险人所有或合法使用的下列财产,可以成为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保险标的:
(一)主险合同承保的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所配置的电池;
(二)保单中列明的、被保险人依法单独所有的其他财产。
以上标的投保人可自由选择投保,未选择投保的财产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第三条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不属于本附加险
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保管的财产,根据第二条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标的除外;
(二)非保单中列明的其他财产。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其他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以及存放在上述区域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明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电动自行车在充电过程中引发的火灾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主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以内的损失、费用;
(二)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条款列明的原因引起财产受损的。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第七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
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赔偿处理
第十条 除主险合同相关约定外,被保险人就本附加险合同提出索赔时,还应提供保险标的购置发票,如无法提供,对于可以核实的财产损失,保险人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对于无法核实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