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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人寿〔2020〕养老年金保险 014 号
国华真爱全民保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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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投.保.人.理.解.条.款.,.对.“.国.华.真.爱.全.民.保.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国华真爱全民保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提供养老及身故保障
为了帮助投保人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即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受本合同保障的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1.4
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 3.4
投保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7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赔付 2.1
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要及时通知我们 4.2
投保人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5.1
解除合同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 7.1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阅 读 指 引(续)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投.保.人.理.解.条.款.,.对.“.国.华.真.爱.全.民.保.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条款目录
1.我们保什么 4.6 诉讼时效
1.1 | 保险期间 | 5.如何支付保险费 |
1.2 | 基本保险金额 | 5.1 保险费的支付 |
1.3 | 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 | 5.2 保险费的分配 |
1.4 | 保险责任 | 6.保单价值权益 |
2.我们不保什么
2.1 责任免除
3.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3.1 保险合同构成
3.2 投保条件
3.3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4 犹豫期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1 保单价值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3 投保年龄
8.4 被保险人变动
4.1 | 受益人 | 8.5 | 年龄性别错误 |
4.2 | 保险事故通知 | 8.6 | 合同内容变更 |
4.3 | 保险金申请 | 8.7 | 联系方式变更 |
4.4 | 保险金给付 | 8.8 | 争议处理 |
4.5 | 失踪处理 | 8.9 | 货币单位 |
国华真爱全民保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本保险合同”均指投保人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华真爱全民保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
以下内容是本条款的核心内容,描述了被保险人所能获得的保障内容,请投保人认真阅读
我们保什么:这部分主要讲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保障时间
1.1 保险期间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所有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止。
其中,各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生效日起至该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各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1.2 基本保险金额 x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人投保时可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批注上载明,投保时各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本合同项下的各被保险人名下基本保险金额分为“投保人交费部分”和“个人交费部分”,分别根据本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名下的“投保人交费部分”保险费和“个人交费部分”保险费计算。
1.3 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
x被保险人为男性,则本合同的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为该被保险人 60 周岁1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若被保险人为女性,则本合同的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为该被保险人 5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1.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养老保险金 自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含)起,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x被保险人于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已交保险费与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身故时其名下的保单价值3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上述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已交保险费及保单价值分别指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投保人交费部分”和“个人交费部分”合计的基本保
1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 保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本合同生效日当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 保单价值:也称现金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险金额、已交保险费及保单价值。
我们不保什么:这部分主要讲哪些情况下我们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单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该被保险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投保人交费部分”保单价值,我们向该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交费部分”保单价值。
以下内容是我们的标准条款内容,为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请投保人认真阅读
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这部分主要讲保险合同的构成和成立
3.1 保险合同构成 x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被保险人知悉投保的证明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共同构成。
3.2 投保条件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投保人条件 凡中国境内的合法团体都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等,且该团体非仅为购买保险而组织成立。投保人也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时,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应不少于 3 人。
3.3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本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名下的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周年日和保单年度4均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3.4 犹豫期 从投保人首次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经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向被保险人无息退还本合同项下各自名下的“个人交费部分”保险费,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本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合计的“投保人交费部分”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5或有效证明。自我们收到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这部分主要讲发生本合同的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请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慎重选择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养老保险金受益人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人。
关于受益人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4 保单年度: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从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5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4.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养 老 保 险 x申请
在申请养老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身 故 保 险 x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6、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和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
6 医疗机构:指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任何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医疗机构还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同时还能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医疗机构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该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4.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何支付保险费:这部分主要讲投保人应当按时缴费
5.1 保险费的支付 x合同的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费。投保人需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整个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5.2 保险费的分配 x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投保人交费部分”和“个人交费部分”。
投保人在投保时交纳保险费,该保险费将按一定方式分配到本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名下的“投保人交费部分”,该保险费具体的分配方式由投保人在交纳保险费时与我们约定。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通过投保人自行交纳的保险费,计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交费部分”。
保单价值权益:这部分主要讲保单价值可以干什么
6.1 保单价值 x合同的保单价值分为“投保人交费部分”和“个人交费部分”,分别根据本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名下的“投保人交费部分”保险费和“个人交费部分”保险费计算。
本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名下的保单年度末“投保人交费部分”和“个人交费部分”保单价值,会在保险单或批单、批注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保单价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我们咨询。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这部分主要讲解除合同的方式以及相应风险
7.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经被保险人同意,申请解除本合同(也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证明;
(3)被保险人知悉退保的有效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对尚未达到 8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日(不含)
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前述被保险人退还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本合同项下各自名下的 “个人交费部分”保单价值,向投保人退还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本合同项下前述被保险人合计的 “投保人交费部分”保单价值;对已达到 8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日(含)的被保险人,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❽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或部分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或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我们对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所涉及的全部或者部分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对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所涉及的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全部或者部分被保险人退还其名下的“个人交费部分”的保险费,向投保人退还上述被保险人名下的“投保人交费部分”的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或部分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投保人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8.4 被保险人变动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团体成员变动需申请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我们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我们,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于保险单或批单、批注上载明的生效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收到减少被保险人申请,若相应被保险人尚未达到
8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则我们对相应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终止,并向前述被保险人退还收到减少被保险人申请之日本合同项下各自名下的“个人交费部分”保单价值,向投保人退还收到减少被保险人申请之日本合同项下前述被保险人合计的“投保人交费部分”保单价值,如申请时相应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交费部分”保险费大于零,则该申请须经过相应被保险人同意;若相应被保险人已达到 8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日(含),则我们不再接受对相应被保险人的减少被保险人申请。
8.5 年龄性别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或者部分解除合同,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向该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交费部分”保单价值,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投保人交费部分”保单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8.6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7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8.8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8.9 货币单位 x合同所用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