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与
辽宁恒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
中国.本溪
2018 年 月 日
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
甲 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
乙 方:辽宁恒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住 所:本溪市平山区人民路 16 号(1-4 层)法定代表人:xxx
xx:
1. 甲方是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拟与乙方进行合作,由乙方为其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2. 乙方作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融资租赁公司,愿意与甲方进行合作并为甲方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3.甲乙双方均为本钢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子公司,甲方与乙方构成关联方,甲方与乙方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须遵守关联交易相关规定。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未来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原则
1.1 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1.2 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
1.3 甲乙双方的合作为非独家合作,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其他租赁公司提供的服务。
第二条 内容及定价
2.1 融资租赁主要内容
乙方根据甲方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甲方,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甲方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
2.2 融资额度
每年发生额不高于人民币 50 亿元。
2.3 租赁利率
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租赁期内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变动动态调整。
2.4 租赁保证金
租赁保证金比例不高于租赁本金额度的 30%。
2.5 租赁方式
融资租赁
2.6 租赁期限不高于 12 年
2.7 支付方式
租金按三个月为一期,按期支付,本金与最后一期租金一次性同时支付。
2.8 租赁物所有权
在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甲方从乙方购回全部租赁物的所有权。
2.9 回购方式
租赁期满,公司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
2.10 担保措施无担保。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3.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协助提供甲方信息披露所需的相关资料。
3.2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乙方为完成本协议所述融资租赁服务必须的各种法律文件、协议、政府批文,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4.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4.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为乙方履行本协议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4.3 乙方应根据甲方接受监管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提供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件、协议、相关存贷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4.4 乙方对在融资租赁服务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五条 不可抗力
5.1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或需延期履行本协议,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尽可能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损失。
5.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十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按照事故对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6.1 除本协议约定及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外,任何一方不可单方变更本协议。
6.2 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6.2.1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6.2.2 由于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严重损失,另一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
6.2.3 因情势发生变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6.2.4 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情形出现。第七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及本协议的履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三十日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协议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八条 协议生效
8.1 本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 甲、乙双方有权机构批准,同意签署本协议;
8.2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8.3 本协议在辽宁省本溪市签署。
8.4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协议期限
x协议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满前三十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动展期,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除本协议特别明示外,本协议与甲方有关的内容同样适用于甲方的控股子公司。
2、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持有二份,乙方持有二份;其余二份供相关机构审批之用。
(此页无正文,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恒亿融资租赁有限公
司《融资租赁协议》之签字签章页)
甲 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权人)签字:xx
乙 方:辽宁恒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权人)签字:xxx
2018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