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sac.net.cn)查询有关合法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证券从业人员的信息,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开户分支机构及所属证券公司经营范围。
一、证券经纪业务协议书文件 1、客户须知
客户开户协议文件阅读及签署指南
您好!在您从事证券投资前,需要先在证券公司办理开户手续。为此,您需要认真阅读并选择签署以下文件:《客户须知》、《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指定交易协议》、
《市价委托协议》、《电子签名约定书》、《债券通用质押式融券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授权委托书》。鉴于以上文件的内容对您非常重要,请您在填写和签署前务必认真阅读。
1、投资者开立账户必须提供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并保证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
2、投资者保证填写内容属实,并在填写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证券公司,按证券公司要求办理相关资料变更手续。
3、如证券公司有证据证明投资者提供的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虚假、无效、过期且未及时更新或其它可疑情形的,证券公司有权对客户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注销客户账户、限制账户交易或取款等)。
4、本协议文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乙方在公司网站对外公告,无需另行通知甲方。若甲方在规定日期内不提出异议,则修改、增补内容实时生效。
1、客户须知
尊敬的客户:
当您投资金融市场的时候,请您务必了解以下事项:一、充分知晓金融市场法规知识
当您自愿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应充分知晓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如您委托他人代理开立客户账户的,代理人也应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审慎选择合法的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当您准备进行证券交易等金融投资时,请与合法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签订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以及其他业务协议等, 您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 以下简称“ 协会”) 网站
(xxx.xxx.xxx.xx)查询有关合法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证券从业人员的信息,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开户分支机构及所属证券公司经营范围。
三、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定
当您开立客户账户时,应当出示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相关规定,保证开户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证资金来源合法。证券公司如发现您涉嫌违规借用他人账户或将本人账户违规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您的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等措施,甚至暂停或终止与您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如您的身份信息发生变更,您应当及时与所委托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联系进行变更。如果您授权代理人代您进行账户操作,您应审慎授权代理人。在选择代理人以前,应对
其进行充分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审慎授权。操作代理人在代理操作权限内以您的名义进行的账户操作行为即视为您本人的行为,您对操作代理人在代理操作权限内的行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特别提醒您不得委托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包括证券经纪人)作为您的操作代理人。
四、严禁参与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
根据《反洗钱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配合金融机构为履行反洗钱义务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请您按规定登记您的身份基本信息,及时更新真实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配合金融机构核查身份背景、资金来源和用途、经济状况或经营状况,以便我们了解您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和性质。
如您未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提供相关信息,或者证券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您先前提
交的证件信息、职业、地址、联系方式等身份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无效的,或您因信息变更不再符合协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账户开户条件的,亦或您先前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或失效,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证券公司有权对您的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等限制措施,甚至暂停或终止与您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如证券公司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您的账户、资产或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证券公司将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有权在合理评估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后续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暂停或终止与您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五、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账户密码
为确保您账户的安全性,我们特此提醒您,在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您应自行设置相关密码,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并建议您采取定期修改密码、输入密码时注意遮挡等措施,防止计算机或手机等网上交易终端感染木马、病毒,避免被恶意程序窃取密码。您应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账户密码、数字证书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
由于您对自己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账户密码、数字证书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六、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金融市场中可供投资的产品或选择的服务有很多,其特点、潜在风险、交易或参与规则也有很大不同,请您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尽量选择相对熟悉的、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在投资产品或接受服务之前,请您务必详细了解该产品或服务的特点、潜在的风险、交易或参与规则,由于您投资决策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证券公司认为您参与特定交易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是否适当的,可以拒绝提供相关服务。若您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或证券公司针对特定市场、产品、交易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证券公司无法为您提供相关服务。
此外,除依法代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在境内发行并允许代销的各类金融产品外,证券公司不会授权任何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或个人(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擅自销售金融产品。因此,在购买金融产品时,请您核实该产品的合法性,不要私下与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签署协议或向其交付资金。
在任何情况下,证券公司不会主动向您推介与您投资目标不适当或高于您风险承受能力
的产品及服务。当您的各项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证券公司对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认定,您应当主动告知证券公司,以便证券公司做出调整。若您未能及时有效告知证券公司,则可能存在您所投资的产品或服务适当性匹配意见与实际不符的风险,您将可能承担不必要的风险或损失。证券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您提供的适当性信息发生变化,导致您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所选择投资的产品或接受的服务风险等级不匹配,证券公司有权暂停或终止向您销售相应产品或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七、选择熟悉的委托方式
证券公司为您提供的委托方式有柜台、自助以及您与证券公司约定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其中,自助方式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请您尽量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委托方式,并建议您开通两种以上委托方式。请您详细了解各种委托方式的具体操作步骤,由于您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对于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的方式,您应特别防范网络中断、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风险,避免造成损失。
八、切勿全权委托投资
证券公司不会授权任何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或个人(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接受您的全权委托。建议您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与任何机构或个人签订全权委托投资协议、约定承诺收益或赔偿损失,或将账户全权委托、私下委托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风险和损失将由您本人自行承担。
九、防范信息欺诈
十、防范非法证券活动
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您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警惕非法证券活动陷阱,远离非法证券活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一、证券公司客户投诉方式
当您与签订协议的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发生纠纷时,可拨打证券公司客户投诉电话,或通过传真、电子邮箱等方式进行投诉。
咨询和投诉电话:95579 或 0000-000-000传真:027-85481511
网站:xxx.00000.xxx“投诉建议”栏目
十二、知晓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禁止行为” 1、违背投资者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私下接受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
3、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对投资者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
诺;
4、未经投资者的委托,擅自为投资者买卖证券,或者假借投资者的名义买卖证券;
5、诱导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7、明知投资者实施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仍为其提供服务;
8、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不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开立账户、参与证券交易活
动;
9、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10、直接或者变相向投资者返还佣金、赠送礼品礼券或者提供其他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
务;
11、采用诋毁其他证券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投资者;
12、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13、违规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或者机构进行投资者招揽、服务活动;
14、将投资者的证券和资金归入自有财产、擅自划出投资者账户;
15、违规将投资者的证券和资金冻结、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16、违规为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投资者与他人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和服务;
17、损害投资者证券和资金安全的其他行为;
18、违背投资者意愿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您应知晓工作人员从事上述“禁止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请您不要求、不配合工作人员从事上述“禁止行为”,一旦发现工作人员从事上述“禁止行为”,立即向证券公司投诉举报。如果您要求或配合工作人员从事上述“禁止行为”,导致遭受损失的,您须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工作人员向您推荐或销售产品时存在上述“禁止行为”,您仍购买相关产品的,若后续因购买该等产品遭受损失,您须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人/机构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了《客户须知》的各项内容。
(请抄写以上内容)
客户(个人签字/机构盖章)机构经办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2、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证券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账户业务指南》《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等,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开立证券公司客户账户(以下简称“客户账户”或“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金融投资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禁止或限制进行金融投资的任何情形,并保证用于进行金融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
2、甲方已经充分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客户账户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
3、甲方已经充分了解证券交易场所对证券交易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已如实提供以往交易合规情况,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甲方承诺其在签署本协议及账户使用存续期间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修改。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处理、合法验证和依法报送,甲方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5、甲方承诺配合乙方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乙方业务规则开展的适当性管理工作,审慎评估自身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充分了解产品和服务的情况,自行承担其所参与金融活动的风险。当甲方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
6、甲方承诺配合乙方根据《证券法》《反洗钱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开展的账户核查、尽职调查、反洗钱等工作,并自行承担未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规定的全部责任和风险。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有效、完整的反洗钱尽职调查信息,并在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乙方更新;
7、甲方承诺合规合法使用账户或参与交易,不通过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进行违规交易,不从事违规融资、借贷、场外股票配资等行为,不利用该账户从事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所禁止的一切行为;
8、如甲方为基金管理人,甲方承诺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中国证券业、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如有)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条款等相关内容,向乙方申请开通权限或提供服务,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
9、甲方确认,其已阅读并充分理解和接受《客户须知》和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双方权利、义务和免责条款。
第二x xxx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乙方的经营范围以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经营内容为限;
2、乙方具有开展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提供本协议下约定的金融服务;
3、乙方已按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4、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
5、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任何全权交易委托,不对甲方进行的金融活动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甲方,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金融市场投资或任何其他投资行为;
6、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
第二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享有乙方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2、有权获知有关甲方账户的功能、委托方式、操作方法、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率、利率、交易明细、资产余额等信息;
3、有权在乙方的营业时间或与乙方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在乙方经营场所或通过乙方提供的自助方式,查询和核对其客户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的余额和变动情况;
4、有权监督乙方的服务质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进行意见反馈或投诉;
5、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义务
1、确保客户账户仅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借本人账户或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2、严格遵守本协议及乙方公布的所有相关服务规则、业务规定等,由于甲方未遵守本协议或乙方的服务规则和业务规定等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3、对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甲方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失效、过期的,应及时以乙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修改。如因甲方未能及时以乙方认可方式对甲方信息进行修改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4、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账户密码、数字证书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由于甲方对上述信息、账户密码、数字证书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5、及时关注和核对客户账户中各项交易、资金记录等。如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按照乙方的业务规定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在甲方办妥上述相关手续前已发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6、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要求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对甲方身份和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验证和审核,决定是否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等;采取必要措施对客户强化身份识别。发现甲方信息存疑的,要求甲方补充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无法核实甲方真实身份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开户、交易合规性的重要信息,或者
核实后发现不符合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规定的,拒绝为甲方开立账户、开通交易权限或者提供交易服务;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制定账户管理相关的业务规定和流程,并要求甲方遵守和执行;
3、如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账户服务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提供账户服务;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要求甲方提供真实、准确、有效、完整的反洗钱尽职调查信息。当认为甲方所提供的尽职调查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且甲方不前来更新的,乙方有权限制账户使用权利、中止账户使用或注销账户;
5、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向国家有权机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报送或报告账户的信息和相关数据;
6、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义务
1、告知甲方账户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则和规定,并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2、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及甲方以乙方认可的方式发出的指令,及时、准确地为甲方办理账户开立、查询、变更和注销等手续;
3、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对甲方的咨询和投诉及时答复和办理;
4、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业务记录和其他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传播及违背客户意愿使用客户信息,但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提供、披露上述信息的除外。由于乙方过错导致甲方提供的上述信息、账户密码、数字证书的泄露、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投资者教育、适当性管理、客户回访、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有关职责和义务;
6、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要求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
第五条 乙方可以在营业场所内为甲方现场开立账户,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见证、网上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甲方开立账户。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确认的其他机构,为甲方开立证券账户或其他账户的,应遵循相关规定。
第六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须出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按照乙方业务规定,
如实提供和填写有关信息资料,配合乙方留存相关复印件或影印件、采集影像资料等工作。甲方委托他人代理开户时,代理人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文件。其中,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开户的(仅限现场开户方式),代理人还应当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文件。
乙方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按照账户实名制要求,依法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
第七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应自行设置密码并妥善保管,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甲方应当定期修改密码,并充分认识由于密码设置过于简单而可能导致的风险。
第八条 甲方须配合乙方就账户开立等有关事宜对甲方进行回访。甲方申请开立的账户须在回访确认后方可使用。甲方若通过双向视频见证开户,回访结果以电子问卷回访为准。甲方若通过单向视频见证开户,回访结果以电话回访为准。如回访时出现异常(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拒绝接听乙方电话导致回访失败等异常情形),乙方有权限制甲方账户的开通或使用,有权对甲方已开账户进行销户,由此导致的风险及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当甲方存在账户交易权限新增、账户使用异常、资金划转异常、证券交易异常等情形时,甲方须配合乙方对甲方进行的回访。如因甲方未能及时以乙方认可方式接受回访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如甲方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系统关闭期间内申请开户的,证券账户将无法成功开立,乙方将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系统开放期间及时对甲方进行身份核验以及报送开户申请。若经检验,甲方身份信息存疑,且未按时办理规范手续的,乙方可对甲方在乙方营业部开立的资金账户做销户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乙方根据适当性管理规定对甲方进行分类,甲方(如为普通投资者)须配合乙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定期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乙方须将评估的结果告知甲方,评估方式可以采用纸质或电子方式。甲方可向乙方查询评估的结果。
第十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应当如实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如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收入来源、金融资产状况、债务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交易需求、投资期限及品种、期望收益、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诚信状况及以往交易合规等情况。
若甲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其业务性质、股权及控制权结构、受益所有人等信息。若甲方为金融产品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产品结构、产品期限、收益特征,以及委托人、投资顾问、受益所有人信息、金融产品的审批或者备案信息。若甲方未
如实提供上述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有权拒绝为其开户、限制账户使用或中止账户使用。
第十一条 甲方变更上述相关信息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甲方申请变更客户姓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等基本信息时,采用
临柜方式办理,应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和审核后办理。在以下所有条件均满足时,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注销其客户账户:
1. 账户内托管资产余额为零;
2. 账户内交易的结算、交收等均已经完成;
3. 账户不存在任何未解除的限制措施;
4. 账户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债权债务;
5. 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转户、销户的,应按乙方业务规定,并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和审核后,采取临柜、见证或网上方式办理。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后,甲方不得再使用注销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甲方使用注销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所产生的后果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申请注销其客户账户,或办理撤销上海证券指定交易或北京、深圳证券转托管手续,应经过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和审核后,按乙方业务规定办理。乙方对于非现场开户(见证开户和网上开户)的投资者,至少提供与开户方式一致的非现场销户(见证销户和网上销户)服务。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注销客户账户时,也适用同样规则。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就对甲方信息收集约定如下:
1、乙方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出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目的,处理甲方的用户信息:履行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要求履行法定义务、国家有权机关调查或检查要求、用于外部监管报送、客户身份识别、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根据合同为甲方提供服务所必需、向甲方发送重要通知和服务信息、客户服务、与甲方取得联系、用户个人信息数据统计、登录和委托记录留痕、产品优化升级、了解用户使用习惯以提升产品的操作体验、识别用户所在地区等。
2、乙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收集甲方的用户信息:由甲方填写或上传、系统自动识别读取、程序接口或 SDK 获取、客户操作行为跟踪、客户端信息采集、第三方合作平台采集、自主研发的 H5 网页采集等。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甲方同意乙方可依法收集并使用甲方个人信息无需
另行征得同意:
(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2)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3)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4)出于维护甲方或他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甲方本人同意的;
(5)所收集的个人信息是甲方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
(6)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例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7)根据甲方要求签订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
(8)用于维护所提供的服务的安全稳定运行所必需的,例如:发现、处置服务的故障;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于甲方本人同意处理的个人信息,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部、退出账户登录、关闭设备功能等方式,改变授权乙方继续收集该个人信息的范围或撤回授权。甲方也可以通过注销账户的方式,撤回乙方继续收集甲方个人信息的全部授权。由于监管要求,需要保留证券交易身份信息、交易记录 20 年,因此甲方在注销账户时,乙方无法立即对甲方的个人身份信息、交易信息进行删除,且在该依法保存的时间内有权机关仍可依法查询。
4、甲方授权乙方向依法成立的合法认证机构提供甲方的信息,包括甲方在业务中产生的不良信息,且无须另行告知。甲方授权乙方通过依法成立的合法认证机构认证甲方的信息,授权期限为业务存续期。
5、甲方授权依法成立的合法采集机构或认证机构向有关机构采集甲方的个人信息,可依法整理、保存,加工、使用、提供,并出具个人信息认证结果。甲方授权拥有其不良信息的信息提供者可以向依法成立的认证机构提供甲方的不良信息,且无须另行告知。
第四章 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乙方为甲方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甲方所参与金融活动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金融投资等金融活动产生的清算交收、收益分配、支付结算、计付利息等。
第十六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双方约定,对甲方账户计付利息,收取交易佣金并代收印花税等其他相关税费。
乙方有权依法制定上述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并可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上述收取标准,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有关备案及公示程序。
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甲方账户自行确定并计付利息,具体
以乙方实际划付给甲方账户的金额为准。
第十七条 甲方存取资金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为保护甲方权益,甲方在操作账户时,如果连续输错密码等达到乙方规定次数的,乙方有权限制密码输入、暂时冻结该委托方式甚至冻结账户。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为境内自然人,可以通过网上自助办理的方式进行密码重置恢复正常委托。甲方为机构或境外自然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柜台申请密码重置,乙方进行身份校验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甲方账户的解冻事宜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账户密码、数字证书、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甲方使用密码或数字证书进行的操作视为本人操作。甲方使用密码或数字证书办理的文件签署、信息变更等行为和转账、交易等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视为上述各项行为或交易的合法有效凭证。甲方使用密码或数字证书签署的表单和协议与手写签署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当甲方遗失账户资料、账户密码、数字证书,或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或密码重置,在挂失或密码重置生效前已经发生的交易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未及时办理,造成甲方损失扩大的,乙方应对损失扩大的部分做出赔偿。
第二十一条 甲方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及乙方业务规定,授权代理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或下达交易指令,并可以乙方认可的方式撤销上述授权。甲方授权代理人在授权期限及范围内办理的相关业务或下达的交易指令,视同甲方本人所为。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全权委托乙方工作人员代理其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留存的账户资料规范性、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监测与核查。第二十三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
限制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暂停或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风险和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1、有证据表明甲方已开立的账户存在虚假姓名/名称、虚假证件或冒名开立的情况;
2、乙方发现甲方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号码等基本信息、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过期需要变更的,甲方未在 6 个月内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或未在身份证明文件过期
90 个自然日内办理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变更手续,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
3、乙方发现甲方存在非实名使用账户、或出借本人账户、或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异常交易行为、或者拒绝配合乙方账户核查工作的;
4、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涉嫌违法、资金来源不明、大额资金划转异常,且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开展客户身份重新识别工作的;甲方不按乙方规定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
5、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规定的乙方可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 若甲方账户长期不交易使用,并达到监管部门规定的休眠条件的,乙方可
对甲方给予特别保护,对账户进行休眠处理措施。账户被休眠处理后,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办理该休眠账户激活后恢复正常使用。休眠账户属于不合格账户的,应当规范为合格账户后方可激活。
第五章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二十六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一方损失,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第二十六、二十七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可能。
第六章 纠纷解决
第二十九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将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证券纠纷调解
机构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一致同意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七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双方电子签名或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电子签名
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或客户端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五条 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以向甲方发送通知(以下称为“解除通知”)的方式告知甲方,并在该解除通知中说明理由。如乙方是依照本协议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解除本协议,则在乙方发出解除通知到达甲方预留的联系方式之时,本协议即解除。解除通知的方式适用本协议第三十八条的约定。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后应按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约定的账户注销方式办理销户手续。在甲方收到乙方解除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期间,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外的其他委托指令。
第三十六条 如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依照本协议第十二条、十三条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在甲方办理完账户注销手续后,本协议即告终止。甲方的销户申请应以双方事前约定或乙方认可的方式提出。在甲方提出销户申请时起,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以外的所有其他委托指令。
若甲方提出异议的,乙方有权解除与甲方的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第三十七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调整,导致乙方在本协议下为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本协议将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在此情况下,乙方无须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所指乙方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还可以是书面、电话、短信、邮件、客户端或公告等方式。
邮寄的书面通知自送达甲方联系地址时生效,因甲方自己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乙方、甲方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拒绝签收,导致书面通知未能被甲方实
际接收的,书面通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邮件通知和客户端通知即时生效;公告通知在乙方公告(公告内容由乙方在其公司网站、营业场所或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发布)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甲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没有解释的,适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协会等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行业惯例。
甲方(个人签字/机构盖章): 乙方(签章):
机构经办人(签字): 乙方经办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3、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证券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包括证券衍生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证券市场投资活动(以下称为“证券投资”)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禁止或限制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情形;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和其他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保证其用于证券投资活动的资金来源合法;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告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认可的方式重新提供或者进行修改;
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和报送,并承担因不按规定提供、资料不实、不全或失效引致的一切后果、风险和损失;
3、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
条款,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和接受乙方向其提供的《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在清楚认识证券交易规则,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乙方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乙方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4、甲方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监管规定或乙方要求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若甲方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
5、甲方承诺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约定,不实施异常交易行为,不影响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合规交易,并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6、甲方承诺申请开立的账户用途合法,不存在违规借用他人账户或将本人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等情形。如果将账户交给亲属操作的,甲方承诺将如实告知,并根据乙方的要求出具授权文书;
7、甲方同意配合乙方通过调查、回访等方式了解、核实甲方账户使用情况,并提供核实账户使用情况的必要资料;
8、甲方同意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自律规则等规定处理甲方信息;
9、甲方确认,阅知所有将参与的业务规则和协议内容,并确认风险揭示书全部内容。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已按相关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2、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依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不违背甲方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不接受甲方的全权交易委托、私下交易委托,未经甲方委托,不擅自为甲方买卖证券,或者假借甲方的名义买卖证券;不对甲方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甲方,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不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损毁甲方交易记录;
4、乙方承诺将按照甲方发出的合法有效的委托,向证券交易场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委托指令;乙方承诺采取可靠的措施,采集、记录、排序和处理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妥善保存客户交易委托指令与成交记录;
5、乙方承诺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托凭证等资料(即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自助委托所形成的乙方电脑记录资料);
6、乙方承诺将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委托代理服务。
第二章 委托代理
第三条 双方同意,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代理提供以下服务:
1、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2、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及其他利益分配;
5、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7、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规定的、乙方可以代甲方进行的其他活动。
如无特别约定,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委托代理服务的期限与本协议期限相同,自甲乙双方解除委托代理协议关系为止。
第四条 甲方在证券投资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在乙方开立账户用于甲方的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上述机构的有关规定。
乙方根据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自律组织的规定或规则的要求,以及适当性管理要求,有权对证券市场的具体交易品种规定适当性要求,甲方的投资者分类、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交易经验、资产规模、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投资认购最低金额等方面应符合乙方规定的适当性要求,接受账户交易权限管理,并按乙方业务规定办理。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手机委托、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甲方应充分了解各种委托系统的操作方法。
乙方接受甲方证券买卖委托时,有权核对甲方身份及其账户交易权限,检查确认甲方委托符合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开通或修改委托交易方式或证券业务品种、认购金融产品或办理其它证券业务时,应当按照乙方指定的流程输入资金账号(或股东账号)、交易密码和其他身份校验信息。凡经乙方验证其输入无误的,乙方即视其为甲方本人操作办理,通过网上委托系统签署的申请表单或协议即视为甲方本人签署,与书面签署具有同等效力。甲方按照上述电子方式签署的表单或协议,一经签署即生效,
并且对甲方构成合法有效的约束,由甲方据此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第六条 甲乙双方就甲方下达委托指令约定如下:
1、甲方通过本条约定的委托交易方式下达的委托指令均以乙方电脑记录资料为准。柜台委托的方式仅用于甲方无法正常进行自助委托等特殊情况,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委托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填写委托单,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委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市场投资或参与其他金融投资所发出的交易指令,应符合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的交易规则,并应符合本协议以及甲乙双方达成的其他有关协议的约定。甲方发出的交易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按照相关交易规则和结算规则代理甲方进行清算交收。
3、甲方通过其账户下达的交易指令及下达指令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如甲方的交易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乙方有权按照证券交易所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或自律性组织的要求对甲方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时间限制、数量限制、金额限制、品种限制等,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甲方进行网上委托时,只能使用乙方直接提供给甲方的软件,或甲方依照乙方指示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网上委托所产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网上委托是指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向乙方网上委托系统下达委托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服务方式。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等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连接乙方委托系统的设备。账户密码校验、短信验证、数字证书认证等是网上委托的身份验证方式。凡使用甲方的网上交易密码、资金账号、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委托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网上委托方式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共有的风险外,甲方还应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存在且不限于以下风险:
1、由于互联网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甲方账号及密码信息泄露或客户身份可能被仿冒;
3、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4、甲方的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5、甲方的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乙方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6、如甲方不具备一定的网上委托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7、由于网络故障,甲方通过网上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甲方电脑界面已显示委托成功,而乙方服务器未接到其委托指令,从而存在甲方不能买入和卖出的风险;甲方电脑界面对其委托未显示成功,甲方再次发出委托指令,而乙方服务器已收到甲方两次委托指令,并按其指令进行交易,使甲方由此产生重复买卖的风险;
上述风险可能导致甲方发生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八条 甲乙双方可以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就第五条约定的委托方式之外的其他委托方式进行约定,并约定该委托方式的执行程序、身份验证方式等内容。其他委托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规定。
甲方应知晓,乙方提供的电话委托只有语音提示和按键输入,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包括不限于:对于不同证券交易场所产品代码相同的特殊情况(如债券代码存在代码段重复的情况),无法通过电话委托方式输入并识别代码,乙方对相关品种不提供电话委托方式;对于存在特定风险的证券品种,无法通过电话语音方式充分提示相关风险,甲方在电话委托前应通过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仔细阅读相关公告并确认知晓风险后方可发起委托,同时乙方可视情况调整电话委托支持的证券品种范围。甲方应知晓电话委托的局限性和相关风险,当电话委托不支持时立即用其他方式提交委托。如果甲方未及时采用其他方式下达委托指令,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甲方应当同时开通多种委托方式。甲方在办理网上委托的同时,应当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乙方某种委托系统出现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如网上证券委托系统出现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委托被冻结等异常情况),甲方可采用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乙方提供的网上证券委托系统包括手机、电脑等多种交易终端,甲方应通过乙方认可的正规渠道下载使用。甲方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如果遇到其中某个交易终端无法使用时,应及时切换到乙方提供的其他交易终端继续使用。如果甲方在某种委托方式或某个交易终端无法使用时未立即采用其他委托方式或其他交易终端下达委托指令,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进行证券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上述规则或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受理且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系统受理的,则该委托应视为有效委托。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否则可能会导致交易日内甲方的资金或证券冻结。
乙方对根据甲方有效委托而完成的代理买卖交易所引起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由于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方新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 甲方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但若乙方根据该委托已向证券交易场所提交申报,相关申报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规定不可撤销的除外。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乙方虽根据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发出撤销申报指令,但甲方委托所对应的申报可能已成交,此时甲方应承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
第十四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交的申报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高于甲方委托卖出价格或者低于甲方委托买入价格的成交价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交的申报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情况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第十五条 乙方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对甲方委托指令要素的齐备性进行核查。甲方保证其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乙方按规定对甲方账户内的资金、证券是否充足进行审查。甲方账户资金不足时,乙方按规定拒绝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及其他根据业务规则需要校验资金是否足额的委托指令;甲方账户内证券不足时,乙方按规定拒绝甲方的卖出委托指令及其他根据业务规则需要校验证券是否足额的委托指令。
甲方进行交易委托前,应按照相关交易规则或乙方的要求,确保账户中有足额用于完成交收的资金或证券,乙方有权在清算交收完成前对上述资金或证券实施冻结。若甲方资金或证券不足,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交易委托。如甲方账户资金金额不准确,乙方有权按照甲方实
际资金金额进行调整。由于甲方账户资金不足,导致乙方资金金额调整后出现透支风险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相应资金进行冻结并保留向甲方追索相关金额的权利。
由于证券交易所分笔撮合成交及对费用四舍五入技术处理机制的存在,为避免发生交易费用透支,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每笔交易在合理额度内预冻结少量资金,并根据实际清算交收结果进行扣除或返还。
第十六条 甲方应特别注意证券市场有关证券的公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配股缴款、红利领取、红股上市、转板上市、强制赎回、转股回售、退市、重新上市、跨市场转登记、B股转 A 股等已发布信息,并应在相关时间节点前做好合理安排。
第十七条 甲方发现以下异常情形时,应立即通知乙方:
1、证券交易场所已开市,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2、甲方发现账户中资产余额、委托记录有异常;
3、甲方发现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账户密码或数字证书;
4、甲方发现其他影响其正常交易的异常情形。
出现上述异常情形时,如甲方未能立即通知乙方,由此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如甲方对委托结果有异议或发现任何系统异常情况,须在查询当日以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对该委托结果无异议。
第十九条 甲方可要求乙方为其提供对账单或资产证明材料等,甲方可在乙方营业场所临柜查询和打印,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双方另行通过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约定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的,乙方应按约定执行。乙方在系统测试维护升级等特殊时段不提供对账单服务。
乙方通过本协议约定的委托交易方式提供给甲方的各种信息、数据仅供甲方参考,甲方对其全部证券交易的查询及资金和证券对账均以乙方盖章的对账单为准;若乙方提供的对账单信息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不一致的,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甲方不得因此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二十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等规定。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发布的异常交易行为管理规定或账户核查工作指引,对甲方的证
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和管理,对甲方下达的委托交易指令进行核查。对于甲方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交易委托采取限制账户、拒绝接受委托、终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等限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如甲方证券账户被证券交易所列入重点监控账户的,甲方应配合乙方开展的客户交易行为投资者教育活动和账户核查工作,并按乙方要求书面签署《证券交易委托补充协议》及《合规交易承诺函》。如甲方拒绝配合完成前述工作、或甲方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或者涉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时,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证券交易委托,并有权采取包括与甲方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在内的其他措施。
上述所称重点监控账户指因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或发生严重异常交易行为,被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结算采取“列为重点监控账户”监管措施的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以及被乙方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账户。
第二十一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向甲方收取交易佣金及代收印花税等其他相关税费。佣金收取标准不得超过监管要求的费用标准,以电子或纸质方式另行约定。代收的印花税等其他相关税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标准收取。乙方将交易佣金与印花税等其他相关税费分开列示,在网站、营业场所、客户端等进行公示。
甲方需要调整交易佣金及其他费用收取标准、方式的,应向乙方申请办理调整事宜,经乙方通过后,适用新的收取标准、方式。甲方未申请或者其申请未被乙方通过的,仍适用原收取标准、方式。
第二十二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根据成交结果完成与甲方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并承担相应的交收责任;甲方知晓并同意,甲乙双方之间的证券划付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办理。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就交易委托代理其他事项约定如下:
1、交易的成本价受股份转托管、撤指定、缩股、扩股、历史持仓、限售转流通等方面的影响,可能存在展示价格不准确的情况,成本价仅供甲方参考,甲方交易的最终成本价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成交价格数据计算为准。
2、乙方在技术条件与系统功能允许的情况下,向甲方提供夜市委托服务。乙方系统的夜市委托,由于存在诸多限制,不作出服务承诺,甲方应谨慎决策使用。使用夜市委托功能前,甲方须认真阅读并同意乙方夜市委托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夜市委托是指乙方延长接受甲方委托时间,即于当前交易日闭市后 18:00 至下一
交易日的 8:30,接受甲方的关于下个交易日的委托指令并储存在乙方的电脑主机中,待下一交易日开市,乙方将所存储的指令发送到证券交易所。
(2)夜市委托时段:
从当前交易日的 18:00 至下一交易日的 8:30 为夜市委托时间;其中周末及节假日等非交易日的 15:01-18:00 不接受夜市委托。
信用交易的夜市委托需要在清算完成并进行初始化后进行。
如因系统测试、升级、维护等原因,以及在结息日、国家法定节假日,甲方交易系统可能延迟开启夜市委托、缩短夜市委托开放时长,或不开启夜市委托。
(3)夜市委托方式:
网上交易委托、手机委托、电话委托等委托方式。
(4)支持夜市委托的品种:
沪深 A 股(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存托凭证、风险警示板等)、沪深 B 股。
注:对于新股申购日、新股上市首日、增发上市首日、配股认购首日等特殊证券代码,以及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的首日等特殊情形,需在下一交易日乙方成功接收交易所行情代码库后才能对该证券标的进行夜市委托。
(5)夜市委托价格类型:
夜市委托期间,由于行情信息没有更新,乙方系统只接受限价委托,同时系统放开涨跌停板幅度限制,需要投资者以最新收盘价格为基准,考虑或有除权除息因素,并根据沪、深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自行计算有效的涨跌幅板价格;不接受市价委托。
(6)夜市委托撤单:
夜市委托在下一交易日 8:30 之前提交的委托订单可以立即撤销,在 8:30-9:15 之间提交的撤单申请需要待交易所返回撤单结果。
(7)相关风险提醒:
乙方系统的夜市委托,由于存在很多的限制,不能确保功能有效,不构成证券服务,乙方不作出服务承诺,请投资者谨慎决策使用。使用夜市委托功能前,甲方须知晓并同意以下事项:
①夜市委托时间为交易所非正常开市时间,乙方系统接受夜市委托后,不会即时反馈该委托向交易所申报成功或失败的相关信息,且不保证委托能被交易所按有效订单接收,请甲方务必于下个交易日 9:15 开市后自行查看夜市委托的委托结果。
②甲方应清楚夜市委托可能会因股票价格走势与自身预期有较大偏差而导致的投资风
险。
③夜市委托后的证券如全天停牌,则该笔委托将被交易所系统作废单处理。
④夜市委托价格若超出该证券的价格区间限制,则该笔委托将被交易所系统作废单处
理。
⑤委托订单中未成交且未撤单的股份和资金,将在清算完成后才能可用。
⑥乙方记载委托的时间信息以乙方后台服务器时间为准。
⑦夜市委托时间为交易所非正常开市时间,存在其他很多无法预见的风险,请甲方慎重选择使用夜市委托功能,并自行承担相关业务风险。
⑧乙方有权调整夜市委托功能开启时间、可委托证券品种、相关规则等,在发生变化时乙方将尽量提前公告,但不对通知义务作出承诺。
⑨夜市委托须遵守交易规则,具备相应业务权限,具体以交易所相关规则为准。
甲方使用夜市委托功能,即视作清楚知晓并同意以上事项,了解夜市委托相关风险,并自行承担相关后果和责任。若不能完整理解和完全接受本条款内容,或有不清晰事项,请勿使用夜市委托功能,敬请在交易时间进行委托。
3、乙方官方微信、交易网站、手机端长江 e 号、电脑终端等平台(包括但不限于长江证券官网、微信公众号、电脑端财智版、长牛股票投资终端等)上的任何数据及衍生产品仅供甲方参考。各平台依据交易所公开数据以及外购或自有的行情数据源作为计算的基础数据,乙方会尽力但并不保证基础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不承担因任何数据不准确、遗漏等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责任。投资有风险,甲方依据相关数据或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所导致的盈亏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通过乙方网上委托系统获得的乙方提供的相关证券信息参考资料。甲方应单独使用网上委托系统,不得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用该网上委托系统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当甲方有违反本条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并采取适当的方式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甲方不得将证券交易信息用于自身证券交易以外的其他活动,乙方有权对甲方使用证券交易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当甲方有使用证券交易信息时存在损害证券交易所或乙方利益的行为,乙方有权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向交易所报告。
4、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买卖证券,可以采取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等方式。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交易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13:00 至 15:00。每个交易日 9:20 至 9:25 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14:57至 15:00 的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交易所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交易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各证券品种交易时间以交易所发布的最新交易规则为准。
在交易所中午休市时间,乙方接受甲方下达的委托指令,并于交易所开市后将委托指令发送到证券交易所。每个交易日 11:30-13:00 交易所休市期间,乙方接受甲方下达的委托指令,将于 13:00 按委托号顺序向交易所申报。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交易所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
每个交易日 11:32-12:49,乙方接受甲方下达的撤单指令,在此时间段内,甲方可对该时间段的委托指令进行撤单,撤单后乙方交易系统内部确认撤单指令成功,并即时返回相应的资金或股份。11:30-11:32,12:49-13:00 时间段的撤单指令,将在 13 点开市后交由交易所系统进行判断处理。
5、为了帮助甲方中签后依规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 T+1 日(中签日)清算后根据中签结果数据在甲方资金账户中预冻结中签缴款资金,用于 T+2 日(交收日)缴款。其中,对于资金账户预冻结的资金,甲方在 T+2 日的交易时段若需要临时使用,可通过甲方指定方式提出解冻申请,同时自行保证 T+2 日日终交收资金足额。T+2 日日终甲方资金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分红、股息、利息、赎回款以及甲方申请乙方解冻的资金在内的各类解冻资金等其他资金)均用于认购资金缴款,由乙方核验后予以扣款。
6、甲方参与证券交易所可转债程序化交易,应当根据交易所规定,在首次进行可转债程序化交易前主动向乙方报告程序化交易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程序化交易策略、软件名称、开发主体、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并配合乙方核查。报告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乙方进行变更报告。甲方若不履行报告义务、或拒绝配合核查、或报告内容虚假、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形,乙方可根据相关规定拒绝其程序化交易委托,同时可以采取其他限制措施,相关风险及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第三章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二十五条 甲方出现资金、证券交收违约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补足资
金及证券,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乙方因甲方违约行为为甲方垫付资金的,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归还垫付资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未及时履行归还责任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证券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和限制交易、扣划、强制平仓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追偿。
第二十六条 乙方发现甲方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号码等基本信息、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过期需要变更的,甲方未在 6 个月内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或未在身份证明
文件过期 90 个自然日内办理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变更手续,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暂停或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风险和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如果甲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委托,暂停提供交易服务或终止与甲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违法违规使用账户;
2、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或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
3、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
4、拒绝按规定、约定向监管机关或乙方提供身份信息、交易信息、账户实际控制人信息、受益所有人信息等;
5、乙方发现甲方不适合继续参与相关交易、资金使用异常的,或者拒绝配合乙方工作
的;
6、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规定或者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账户密码,由于密码泄露、保管不当或使用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二十九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因甲方保管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一方损失,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信息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第三十条、三十一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四章 纠纷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甲方违约而使乙方遭受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对甲方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及其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享有优先受偿权。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均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甲方同意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规则等规定,申报“可售交收锁定”“待处置交收锁定”证券、提交交收担保物、申报待处置证券、申请中国结算公司协助划转违约客户证券。甲方同意并认可中国结算公司违约处置的结果和效力,甲方承诺不就此提出任何异议,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追偿。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协商解决。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证券纠纷调解
机构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五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1、双方已签署了《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且已生效。
2、双方均已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其中,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双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网站、客户端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
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若甲方提出异议的,乙方有权解除与甲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除前款规定以外,双方就证券交易委托代理事宜经协商一致后进行的修改和增补,应当经双方签署并加盖乙方或乙方营业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乙方、乙方营业部或乙方工作人员加盖除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外的其它印章,或仅仅签字未经加盖上述约定印章所签署的协议、承诺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任何文件均不能生效,对双方均不构成任何约束力,甲方不得据此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四十条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理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资产转托管业务,但甲方账户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甲方账户为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的;
2、甲方账户上存在未完成清算或交收的;
3、甲方账户上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的;
4、账户上存在未解除的限制措施
5、甲方账户为异常状态(如司法冻结等情形)的;
6、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的。甲乙双方约定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资产转托管按临柜方式办理。
第四十一条 甲乙双方签署的《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终止或依照相关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解除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他金融产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务的,如未另有协议约定,则参照本协议约定执行。
本协议未作约定的,参照《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的约定执行。本协议有关资金存管、撤销资金账户条款与第三方存管协议不一致的,以第三方存管协议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没有解释的,适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和协会等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行业惯例。
甲方(个人签字/机构盖章): 乙方(签章):
机构经办人(签字): 乙方经办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4、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没有只涨不跌的市场,也没有包赚不赔的投资。在您进入证券市场之前,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相关风险,根据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
参与证券投资活动,请您知悉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1、参与该业务可能导致本金亏损,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证券市场相关投资标的价格出现大幅波动;(2)证券市场相关投资标的进入退市整理期甚至终止上市。
2、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暂未发现因参与该业务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3、因本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暂未发现因本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导致参与该业务出现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4、因本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暂未发现因本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导致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5、限制您权力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情况的事项:本公司将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相关政府机关及其他公共部门的指示和要求,本公司关于客户适当性管理、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等相关规定,本公司与您之间的任何相关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对您的权利做出相应限制或者取消。
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政策风险: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经营风险:由于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
化;由于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由于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于会导致该公司被停牌、摘牌,这些都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
4、技术风险:由于交易撮合、清算交收、行情揭示及银证转账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同时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具有存在缺陷或不兼容的可能,这些风险可能给您带来损失或导致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
由于证券交易场所主机和证券公司主机客观上存在时间差,若您的委托时间早于或晚于证券交易场所服务器时间,将会产生不利于您的委托成交或不成交的风险。
5、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证券交易场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证券交易场所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瘫痪;证券公司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证券公司和银行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银证转账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您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或者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不便。
6、投资证券品种的风险
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承受能力和对投资品种的了解程度,认真决定证券投资品种及策略。本公司向您履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适当性义务,并不能取代您自己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当您有意投资风险警示类、退市整理类股票或者其他有较大潜在风险的证券品种(如衍生品)时,尤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该类证券品种可能蕴含着更大的投资风险。
7、其他风险
由于您密码失密、投资决策失误、操作不当、保管不当等原因可能会使您遭受损失;网上委托、热键委托等自助委托方式操作完毕后未及时退出,他人进行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网上交易还可能遭遇黑客攻击,从而造成损失;委托他人代理证券交易,致使他人违背您的意愿操作或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由于您疏于防范而轻信非法网络证券欺诈活动,可能会使您遭受损失,上述损失都将由您自行承担。在您进行证券交易时,他人给予您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您发生亏损的可能。
在您进入证券市场之前,我们郑重地提醒您,请理性管理您的个人财富,慎重考虑以下问题:
一、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将全部身家投入股市。
二、请理性管理个人财富,不要拿生活必需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投入股
市。
三、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投资品种。四、请认真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五、请认真了解投资的股票对应的上市公司,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六、请认真了解为您提供代理服务的证券公司、了解并掌握证券投资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七、请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识别判断能力,坚持理性投资,远离非法证券陷阱。
特别提示:本公司敬告投资者,请您配合证券公司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客观判断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证券交易涉及的各类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是否相匹配,审慎进行投资。
如您是具备证券投资资格的境外投资者,在参与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前,应充分知晓境内证券市场的相关法规知识、境内证券市场风险特征,了解并遵守境内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相关规定等。
除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本公司未授权任何个人或组织进行证券委托理财业务;除依法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证券经纪人和员工不得向您融资融券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证券经纪人和员工均不得在证券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进行证券投资;本公司的证券经纪人和员工均不得代理客户办理开销户、交易指令下达、资金存取、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或变更密码等应由客户本人办理的手续;本公司未授权任何证券经纪人和员工个人以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署协议或承诺;本公司和本公司的证券经纪人和员工均无权向您承诺投资收益或赔偿投资损失;本公司和本公司的证券经纪人和员工均不得为您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不要参与或接受以上违规行为,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将由您本人自行承担。
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您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揭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证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务
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参与证券交易。当您决定参与证券交易时,请您务必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并签字。
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以上《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愿意承担证券市场的各种风险。
(请抄写以上内容)
甲方(个人签字/机构盖章): 乙方(签章):
机构经办人(签字): 乙方经办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5、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以下简称深交所)主板的相关风险,本公司特制定《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向参与主板股票、存托凭证(以下统称股票)申购、交易的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敬请仔细阅读。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主板投资的风险和损失。
一、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后,主板股票发行、上市、交易、持续监管等相关制度安排发生一定变化,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并关注相关规则。
二、主板上市公司可能存在有累计未弥补亏损、最近 3 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等情形;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具有差异化上市标准,投资者应当关注。
三、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可能采用直接定价或者询价定价方式。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除了证券公司等八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外,还包括符合一定条件的其他法人和组织、个人投资者。
四、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五、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可能存在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全部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等六类产品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情况;可能存在发行价格超过境外市场价格或者其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等情形,投资者参与申购前应关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等与定价合理性相关的信息,注意投资风险。
六、根据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发行后总股本差异等情形,网上初始发行比例可能有所差别;根据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差异,可能存在不同的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投资者应当关注。
七、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存在发行人增发主板股票的可能性。投资者应关注发行公告中披露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证券的具体数量。
八、主板股票可能主动终止上市,也可能因触及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主动退市或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主板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直接予以摘牌;因触及重大违法类、财务类或者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主板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15 个交易日后予以摘牌。投资者应当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和规定,密切关注退市风险。九、主板上市公司可能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
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十、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 1:1 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
十一、主板普通股票及退市整理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风险警示股票为 5%,但主板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日、退市后重新上市首日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下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发生的股价波动风险。
十二、投资者应当关注主板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竞价交易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机制。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 30%、60%,以及出现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单次临时停牌时间为 10 分钟,停牌时间跨越
14:57 且须于当日复牌的,于当日 14:57 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
收盘集合竞价。
十三、投资者应当关注股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相关要求,避免影响申报。申报时超过涨跌幅限制价格或者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十四、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主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投资者应当注意相关风险。
十五、投资者应当关注主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
十六、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主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上市标准、信息披露、分红派息、退市标准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企业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其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等要求,但可能与境内法律法规等要求为境内投资者权益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十七、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主板上市。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 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关注交易和持有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十八、主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十九、若您后续开立信用账户并通过信用账户参与主板股票交易,还可能具备融资融券交易的相关风险。
1、鉴于融资融券交易的特殊性,在杠杆倍数下,您操作主板股票进行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时,可能将面临更大的风险。为防范风险,本公司有权采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标的证券准入、持仓集中度、担保品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信用账户警戒维持担保比例、信用账户平仓维持担保比例等指标;同时对于以主板股票作为担保品的,可以该股票的市值为基础,按照一定折扣比率计入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上述调整可能影响您账户交易,导致您信用账户资产被强制平仓,并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2、本公司有权因您信用账户内担保证券所属主板上市公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等特殊情形的,或发生连续跌停、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公告退市风险等重大风险事项情形的,而采取调整该证券公允价格、账户限制、要求提前归还负债、解除合同等措施,并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主板股票交易的所有风险,且未来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修订时可能不会要求投资者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并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阅读信息披露公告、业务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控制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主板股票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风险和损失。投资者阅读并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即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主板股票交易的风险和损失。投资者为机构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权代理人签署。投资者为资产管理、理财等产品的,由产品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署。
6、指定交易协议
甲乙双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定,经过自愿协商,就指定交易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选择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其证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并以乙方为指定交易点,乙方经审核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甲方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及甲方身份信息为开户申请表中列示的上海市场账户及信息。
第二条 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为限。
第三条 本协议书签订当日,乙方应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知甲方,并最迟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
第四条 甲方已知晓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上海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当天,竞价平台、新债券交易平台、综合业务平台所有业务指定关系实时生效,其他平台指定关系生效时间不变。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最新规则为准。
第五条 甲方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即同时在乙方处托管。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
券账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账,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第六条 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证券买卖均需通过乙方代理,并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证券交易查询、代领证券红利、证券余额对账等服务。乙方提供其他服务项目的,应与甲方另订协议。
第七条 甲方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余额一经托管在乙方处,须遵守乙方有关严禁证券账户 “卖空”的规定。
第八条 甲方证券账户一旦遗失,应先行向乙方挂失,由乙方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该账户再被他人使用。甲方持乙方挂失证明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开户代理机构补办证券账户。账户一经补办,甲方应持补办账户在乙方处办理证券余额的转户手续。
第九条 甲方根据需要可申请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甲方如需要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需根据乙方的业务办理流程进行申请。乙方应尽量在甲方申请后及时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
第十一条 甲方若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之前已经在其他券商处办理指定交易,甲方应及时在原指定处撤销指定。乙方对甲方因在原指定处有关手续办理不妥影响甲方在乙方处的正常交易而遭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并按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直至被撤销指定交易止。
第十四条 甲方若为个人投资者,甲方应保证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中的各项内容(附件)。
《指定交易协议书》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
第一条 为引导个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理性参与证券交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根据《证券法》及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交易所为投资者提供教育、引导和服务,依法监管其证券交易行为,保护其合
法权益。
第三条 投资者应当不断增强理性投资意识,提高对证券投资风险的防范控制能力,合法参与证券交易,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守证券市场“买者自负”原则。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应当根据相关市场信息理性判断、自主决策,并自行承担交易后果。
第五条 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前,应当掌握证券市场基本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充分了解证券交易风险,掌握必要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技巧。
第六条 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第七条 投资者与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应当了解受托证券公司资质情况、仔细阅读协议条款,并根据要求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
第八条 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前,应当结合自身的家庭情况、收入状况、投资目的及知识结构等因素,合理评估自身的产品认知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理性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投资品种、投资时机。
第九条 投资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受托证券公司提供有关其知识结构、资信状况、交易习惯、证券投资经验等方面的个人信息,配合受托证券公司对其风险承受能力作出客观评估,以便受托证券公司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 投资者应当积极参加交易所或受托证券公司组织的投资者培训,详细了解并掌握有关证券产品的特点、风险、交易规则等信息。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参与高风险证券产品交易或业务前,应当充分认识其特殊风险和交易规则,书面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
第十二条 投资者参与交易所设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的产品或业务前,应当根据交易所要求,通过相关测试或认证,取得相应的合格个人投资者资格。
第十三条 投资者参与特定证券产品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其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等公开资料,全面了解该证券产品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投资者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其他相关权威媒体,获取证券市场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交易所网站或公众咨询服务热线,获取交易所提供的证券交易知识、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六条 投资者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范信息欺诈,不偏信盲从通过非正常渠道传播的各类传闻。
第十七条 投资者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第十八条 投资者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被交易所限制交易或列为监管关注账户的,交易所将要求其受托证券公司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九条 投资者应当积极配合交易所证券交易监管工作,接受交易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的调查,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投资者遇有其他市场参与人在证券交易中实施不当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等合法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交易所等有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实施不正当行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有关单位工作秩序的,交易所可通报其受托证券公司对其证券交易账户予以特别关注,并可依据相关规则,采取取消其特定证券产品或业务合格个人投资者资格等处理措施。投资者证券交易及相关行为涉嫌违法的,交易所可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
7、市价委托协议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甲方申请在乙方营业部开通证券账户的市价委托方式,自愿接受甲方本人(法人)按市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的全部后果,并自行承担相应的全部责任。
市价委托的风险提示:
1、一旦采用市价委托,投资者将无法控制成交价格,最终成交价格将由市场确定,存在不确定性;特别是在行情波动较大的情况下,成交价格尤其不确定,可能导致投资者损失。
2、市价申报适用证券范围、类型等由交易所规定,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相关规则,在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填报市价申报指令。
3、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投资者应完整、正确的填报申报指令,否则市价申报将无法成交。
4、市价委托由于无申报价格,投资者在申报买入时,交易系统参考当前价或投资者输入的保护限价上浮一定的百分比冻结资金。如果计算的冻结价格超过涨停价格,则按涨停板价格冻结买入资金。该委托成交后,系统将按实际成交的价格重新计算冻结资金。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8、电子签名约定书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就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订协议、风险揭示书、承诺书等相关电子文件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约定书所指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即通过密码或其他验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其法律效力与手写签名或印章相同。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自本约定书签订之日起,甲方在乙方指定的网络系统和乙方及乙方所属分支机构业务办理渠道(包括现场办理、非现场办理)进行证券投资过程中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者乙方及/或除甲方以外的其他合同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可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的除外。
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身份验证方式在乙方指定的网络系统和乙方及乙方所属分支机构业务办理渠道,以在线阅读并点击确认同意接受、线下手写签字板签署或其他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相关电子合同或文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揭示书、承诺书、确认书及任何其他形式的文件)的,均视为甲方本人或本机构亲自办理和签署,与在纸质文件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文书。
乙方提供的身份验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法定身份证明文件核验、账户密码校验、数字证书认证、短信验证、人脸识别、视频见证等方式,乙方有权根据不同业务的要求设置不同的身份验证方式。
乙方郑重提示甲方:甲方应当充分知晓电子签名的签署过程和法律效力,妥善保管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账户密码、数字证书、个人手机等与身份认证有关的设备、资料,经身份验证措施登录甲方账户后的所有操作均视同甲方本人或本机构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必须通过乙方官网(www.95579.com)或乙方指定的其他站点(指定站点详见乙方官网),上述站点下载的客户端,以及乙方及乙方所属分支机构业务办理渠道进行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签署。甲方使用其他网站、软件或其他机构渠道实施电子签名的,由此产生的任何
法律责任、风险和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甲方确认并已充分知悉和了解电子签名的签署过程和法律效力,了解电子签名除具有以书面方式签署文件的所有风险外,还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具有以下风险:
1、甲方密码泄露或身份可能被仿冒;
2、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合同签署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3、因甲方的身份验证失败或甲方的上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无法签署合同或合同签署失败;
4、如甲方不具备一定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无法签署合同或合同签署失
败;
5、甲方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的合同内容以乙方技术系统记录的文本为准,甲方不得以缺乏纸质合同文本或其他理由否认所签署的电子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6、甲方电脑系统感染电脑病毒或被非法入侵。
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甲方发生损失,甲方已经完全知晓并自愿承担上述风险,且承诺不因此而追究乙方的任何责任。
第四条 甲方为在证券交易合法场所开户的投资者,乙方为具有合法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分支机构。
第五条 甲方须知道,随着信息技术发展、证券市场创新和乙方业务扩展,新的委托方式和新的业务品种将不断增加,对于新的委托交易方式和新的业务品种,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前提下,乙方将视该等新业务的具体情况,为甲方适时提供电子签名服务。甲方通过电子签名方式开通新的委托交易方式或进行新的品种交易和业务办理时,应当按照乙方指定的流程通过账户密码校验或者其他身份验证。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身份验证方式登陆乙方指定的网络系统,确认同意接受相关新业务所涉电子合同或文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揭示书、承诺书、确认书及任何其他形式的文件)的,均视为甲方本人或本机构签署,与在纸质文件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文书。
第六条 乙方在推广相关产品时,应勤勉尽责地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乙方应向甲方介绍产品的基本业务规则,揭示证券投资风险,并向甲方详细说明产品的基本条款、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甲方咨询与处理投诉等,引导甲方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
第七条 乙方在推广相关产品前,应充分了解客户信息,对客户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客户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或服务。
第八条 甲方在签署电子文件前,应自行认真阅读乙方按约定方式公示的合同文本、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认真填写《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等法律文件,明确了解相关产品的风险等级,并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
第九条 甲方已经明确知悉,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包括但不限于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等。甲方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
第十条 本约定书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约定书的,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身份验证方式在乙方指定的网络系统和乙方及乙方所属分支机构业务办理渠道,以在线阅读并点击确认同意接受、线下手写签字板签署或其他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约定书后,本约定书即告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与在纸质《电子签名约定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需另行签署纸质《电子签名约定书》。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约定书的,本约定书经甲方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加盖公章或乙方分支机构业务专用章并由经办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后生效。本约定书内容嵌入客户开户协议文本内的,以协议文本中甲方签字或盖章视为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约定。
第十一条 甲方签署本约定书,即表示甲方同意并充分理解和接受本约定书的各项约定,并自愿接受其效力约束。若甲方不同意本约定书的全部或部分条款,甲方不应使用电子签名形式与乙方签署任何电子合同或文书,甲方可与乙方或乙方所属分支机构现场签署相关纸质文件。
第十二条 乙方如对本约定书进行变更,乙方将通过乙方官网或乙方指定的网络系统等服务渠道以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若甲方在公布后三日内不提出异议,变更后的电子签名约定书即自第八个交易日起生效。甲方如在变更后的电子签名约定书生效后继续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的,视为甲方同意接受变更后的电子签名约定书,并愿意遵守变更后的协议条款内容。甲方如无法同意变更后的电子签名约定书条款内容,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停止使用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 乙方有权在特定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律或监管规则做出禁止性规定、监管部门要求、交易系统因客观因素无法运行等)决定中止或终止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合同,
届时乙方将采取官网或指定的网络系统公告等方式进行披露。乙方决定终止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合同,不影响甲方依据本约定书约定通过电子签名方式已签署的电子合同和文书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给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9、债券通用质押式融券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 2 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临时停市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结算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等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实施标准券制度的债券通用质押式融券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融券回购交易”)及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质押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作为通用回购交易担保品的债券。
(二)通用回购交易:资金融入方将符合要求的债券申报质押,以相应折算率计算出的质押券价值为融资额度进行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的交易。通用回购交易中,出质债券并融入资金的交易方为正回购方,融出资金的交易方为逆回购方。
(三)融券回购交易:是指在通用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的交易方,即逆回购方所申报的交易类型,又称逆回购交易。
(四)透支:是指资金账户内资金不足以履行清算交收义务的情形。
(五)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
(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七)临时停市:是指证券交易所依据相关规定实施临时停市,在原定正常交易日全天或部分交易时段暂停全部证券交易。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一)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回购融券主体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甲方自愿遵守有关融券回购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以及乙方指定的相关业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协议、风险揭示、业务须知、通知公告等形式,下同);
(三)甲方已阅读《债券通用质押式融券回购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和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融券回购教育各类风险,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四)甲方未被证券监管机构、证券行业自律组织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近三年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融券回购交易业务资格。
(二)乙方具有办理融券回购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融券回购交易提供相应的服
务;
(三)乙方遵守有关融券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规定。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做如下保证:
(一)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账户内的债券来源合法;
(二)在回购到期完成清算交收前不撤销指定交易或者转托管。
第五条 甲方委托并授权乙方按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债券交易、清算、交收以及其他与融券回购交易有关的事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和授权。
第六条 甲方的权益和义务
1、使用自有资金账户的资金和证券账户的债券进行融券回购交易。
2、向乙方或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查询系统查询融券回购交易的相关信息;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1、对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且在上述文件、资料发生变更或甲方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提供的前述资料引起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相关条款,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交易费用、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3、妥善保管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各种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妥善保管融券回购交易所使用的各种密码;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委托均视为有效的甲方委托(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委托、资金转账指令)。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遗失给其造成的损失。
4、甲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查询关于融券回购交易的所有公告情况,如乙方已按协议约定方式发布相关通知公告,甲方不得以不知晓相关情况主张赔偿或不履行相关义务。
5、在回购到期日履行到期结算义务。
6、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向甲方收取交易费用、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2、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1、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为甲方办理委托事项;
2、为甲方建立融券回购交易明细账,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
3、乙方有义务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关于融券回购交易的所有公告,通过乙方网站、或网上证券交易系统(长江 e 号、财智版等)、或其他方式向甲方发送相关通知公告。
4、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融券回购
甲方申请融券回购的,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相应申报,并及时冻结甲方资金账户内的相应资金。
第九条 甲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融券回购交易申请:
(一)乙方发现甲方的实际情况已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或者其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参与融券回购交易的;
(二)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规定,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或本协议有关条款约定的。
第十条 其他约定:
(一)甲方的融券回购交易是否成交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数据为准;
(二)融券回购交易成交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撤销或变更融券回购交易的数量、价格和期限等;
(三)甲方应自行掌握融券回购到期日期,乙方在融券回购到期日前并无提醒甲方的义
务。
第十一条 甲方应在资金账户内存入足够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并按时、足额履行交收义务。
第十二条 甲方有义务密切关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的临时停市、恢复交易、融券回购业务结算应对安排等公告以及乙方提供的相关信息,做好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证券交易所发布临时停市公告之后,应及时停止提前使用临时停市当日融券回购业务到期的在途应收资金;
(二)在证券交易所发布临时停市公告之后,应及时按要求补足账户资金,否则须承担因账户透支给乙方带来的损失,包括垫付资金利息、罚款等。
第十三条 乙方有义务密切关注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的临时停市、恢复交易、融券回购业务结算应对安排等公告,并及时通过乙方网站、或网上证券交易系统(长江 e 号、财智版等)、或其他方式向甲方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乙方在交易场所发布临时停市公告之后,有权利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做好防范相关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及时冻结临时停市当日甲方融券回购业务到期的在途应收资金,防止将其纳入甲方可用资金头寸;
(二)保留对因临时停市造成甲方透支后的非实时交易进行撤单或做无效处理的权利。第十五条 乙方应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和本协议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与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进行集中清算交收,并及时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清算交收。
第十六条 甲方对成交和清算交收有异议的,须在成交后三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否则视为甲方确认成交和清算交收结果,乙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 协议双方须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造成甲方或乙方账户发生透支等情况,或使得乙方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的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罚、处理等各类不利结果的,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相应款项、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追索费用等,甲方对此完全理解并同意。
第十九条 乙方未按甲方的委托进行回购交易或结算,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甲方要求乙方赔偿的,不影响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其业务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协议双方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透露或提供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或内容。违反本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查询或要求提供与本协议有关内容的,不受前款约束。
第二十一条 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二十二条 因临时停市导致乙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以免
除。
第二十三条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二十四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章、规则。本协议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则修订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乙方在其官方网站(www.95579.com)或通过乙方交易系统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三日内不提出异议的,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下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给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前所作的宣传、广告、说明、承诺、证明、意向或其他交易条件,无论是否已经协议各方口头或书面确认,均以本协议相关条款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签订的《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补充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执行《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协商不一致或未签署补充协议之前,扔按本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之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本协议自甲方签署(机构投资者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盖章后成立,自甲方通过资格审查、取得合格投资者资格后生效,在甲方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或撤销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丧失合格投资者资格或双方协议解除本协议之日起生效。乙方有权在认为自身不适合继续代理债券回购业务时,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通过乙方官方网站或其他系统通知甲方。
附件:
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临时停市时通过网上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融券回购交易等特殊情形下的相关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则以及监管规定,本公司向您进行如下风险揭示,请认真阅读并签署。
一、投资者申请通过长江证券交易系统(长江 e 号、财智版等)参与融券回购交易,签署并确认本风险揭示书,即视为接受交易所实施临时停市规定及交易规则,接受长江证券有关交易规定,并接受:
1、因临时停市等特殊情形导致到期资金无法及时到账或委托失败的风险;
2、承担及时存入账户资金以防止账户因临时停市发生透支的义务;
3、因临时停市等特殊情形导致的交收顺延并可能持续顺延的风险;
4、长江证券保留对因临时停市等特殊情形造成融券回购交易客户透支后的非实时交易进行撤单或做无效单处理的权利;
5、若未及时按要求补足账户资金,须承担因账户透支给长江证券带来的损失,包括违约金、罚息等。
二、长江证券为您提供的融券回购交易委托方式有网上委托等,请您详细了解网上委托方式的具体操作步骤,特别注意保管好您的账号和密码,由于您操作不当或密码泄露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三、网上委托交易方式的风险:网上委托交易方式在具有证券交易一般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签署的《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客户须知》、《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及相关开户文件所列)外,还存在其特定的风险,包括数据传输的中断、延迟、错误和泄露、交易的中断、计算机病毒发作、黑客入侵、电信部门网络故障、政府禁令、其他非人力所能控制的网络风险等,这些网络风险可能导致您无法下达委托、重复委托、委托失败或您的账号和密码被恶意程序窃取等,由于这些风险给您造成
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四、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回购双方的交易、履约、存续期间相关权利的要求与义务的履行产生不利影响或经济损失。
五、在回购的存续期间,如果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
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可能会给回购双方造成经济损失。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债券通用质押式融券回购交易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融券回购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协议条款,对融券回购所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自愿遵守,并确信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融券回购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10、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尊敬的基金投资人:
基金投资在追求收益的同时存在投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基金的基本知识
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基金 | 股票 | 债券 | 银行储蓄存款 | |
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 | 信托关系, 是一种受益凭证,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后成为基金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只是替投资者管理资金, 并不承担投资损失风险 | 所有权关系,是一种所有权凭证,投资者购买后成为公司股东 | 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债权凭证,投资者购买后成为该公司债权人 | 表现为银行的负债,是一种信用凭证,银行对存款者负有法定的保本 付息责任 |
所筹资金的投向不 同 | 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 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实业领域 | 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实业领域 | 间接投资工具,银行负责资金用途 和投向 |
投资收益与风险大小不同 | 投资于众多有价证券,能有效分散风险, 风险相对适中,收益相对稳健 | 价格波动性大,高风险、高收益 | 价格波动较股票小,低风险、低收益 | 银行存款利率相对固定,损失本金的可能性很小,投 资比较安全 |
收益来源 | 利息收入、股利收入、资本 利得 | 股利收入、资本利 得 | 利息收入、资本利 得 | 利息收入 |
投资渠道 | 基金管理公司及银行、证券公司等代销机构 | 证券公司 | 债券发行机构、证券公司及银行等 代销机构 | 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 |
1、依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运作方式的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2、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基金、基金中基金。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基金类别的分类标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基金份额,但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3、特殊类型基金
(1)系列基金。又被称为伞型基金,是指多个基金共用一个基金合同,子基金独立运作,子基金之间可以进行相互转换的一种基金结构形式。
(2)避险策略基金。是指通过一定的避险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相关保障机制,以在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时,力求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本金出现亏损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避险策略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目前基金市场中存在的“保本基金”是“避险策略基金”的前身,采取特定的投资策略运作,并通过引入担保机构为到期保本进行担保。)
(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与 ETF 联接基金以及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通常又被称为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简称“ETF”),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可变的一种开放式基金。ETF 联接基金是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ETF 联接基金是一种特殊的基金中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isted Open-ended Funds,简称“LOF”)是一种既可以在场外市场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又可以在交易所(场内市场)进行基金份额交易、申购或赎回的开放式基金。
(4)QDII 基金。QDII 是 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的首字母缩写。是一种以境外证券市场为主要投资区域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以用人民币或美元等外汇进行认购和申购,在承担境外市场相应投资风险的同时获取相应的投资收益。QDII 基金与普通证券投资基金的最大区别在于投资范围不同。
(5)REITs 基金(基础设施基金)。属上市交易的封闭式公募基金,同时符合下列特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基金管理人主动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采取封闭式运作,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 90%。
(6)个人养老金基金。是指投资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基金产品。个人养老金基金投资者为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个人养老金账户封闭运行,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将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者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具有自愿参加、自主选择、自担风险等业务属性,个人养老基金产品具有不保证本金、不保证收益、追求长期收益等风险收益特征。基金产品名称中的“养老”并不代表本金无风险和收益保障的承诺。
基金评级是依据一定标准对基金产品进行分析从而做出优劣评价。投资人在投资基金时,可以适当参考基金评级结果,但切不可把基金评级作为选择基金的唯一依据。此外,基金评级是对基金管理人过往的业绩表现做出评价,并不代表基金未来长期业绩的表现。
本公司将根据销售适当性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并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
价。
基金费用一般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由基金投资人自己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和基金转换费。这些费用一般直接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时收取。其中申购费可在投资人购买基金时收取,即前端申购费;也可在投资人卖出基金时收取,即后端申购费,其费率一般按持有期限递减。另一类是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信息披露费等,这些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对于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和部分债券基金,还可按相关规定从基金资产中计提一定的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和对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 46 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三、基金投资风险提示
(一)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理财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二)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三)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
式。投资者切记,投资有风险,基金投资有可能出现亏损,甚至可能损失本金。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旗下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有可能出现亏损,在少数极端情况下可能损失全部本金。旗下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五)本公司将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并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相应的基金品种,但我公司所做的推荐仅供投资人参考,投资人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基金产品并自行承担投资基金的风险和损失。
四、服务内容和收费方式
我公司向基金投资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二)基金销售业务,包括基金(资金)账户开户、基金申(认)购、基金赎回、基金转换(可选项)、定额定投(可选项)、修改基金分红方式等。我公司根据每只基金的发行公告及基金管理公司发布的其它相关公告收取相应的申(认)购、赎回费和转换费。
(三)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四)基金投资咨询服务(可选项)。
(五)电话咨询、电话自助交易服务(可选项)。
(六)基金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
五、基金交易业务流程
1、投资者在一个基金管理公司可申请开立一个基金账户,该基金账户可用于相应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所有基金品种的交易(包括认购、申购、赎回、权益分配等)。
2、投资者可申请开立中国结算提供的 99-沪市TA的基金账户,该基金账户可用于 99-沪市TA下的所有基金(须与我公司签订基金代销协议的);投资者也可申请开立中国结算提供的 98-深市TA的基金账户,该基金账户可用于 98-深市TA下的所有基金(须与我公司签订基金代销协议的)。
3、投资者可通过临柜、见证或网上方式开立首个场外开放式基金账户。首个基金账户
开立后,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交易方式开立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账户。
(二)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分红方式设置等业务流程
1、认购是指开放式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基金的行为。基金申购是指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开放日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基金申购按“未知价”原则和“金额申购”原则办理。“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基金赎回是指基金持有人卖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未知价法”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以申请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基金转换是指将投资者持有的某只基金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行为。基金转换涉及的新基金申购和原基金赎回视为当日交易,新基金余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
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时无法选择基金分红方式,各基金品种分红方式为相应基金品种默认分红方式,投资者如需变更开放式基金品种的分红方式,可以申请办理“分红方式变更”。货币基金实行单一的“份额分红方式”,不允许变更分红方式。
2、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时须符合各基金公司对认购金额限额的有关要求。
3、基金账户开户当日即可进行基金认购、申购。
4、T 日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信息,除特殊的货币市场基金外,一般在 T+2 日返回, T+3 日可通过本公司营业网点柜台、网上交易等方式查询。赎回资金实际到账日根据基金品种、各基金公司不同,以基金公司公告为准。
5、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营业网点柜台、网上交易等方式进行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分红方式设置。
6、投资人 T 日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可以在 T 日交易时间撤销。
1、原封闭式基金在“封转开”过程中转换成为场外开放式基金(非深圳 LOF 基金、“上证基金通”基金)时,基金持有者需办理确权手续。
2、基金确权时,投资者应开立相应基金公司的基金账户。
3、基金确权业务只能通过本公司各营业网点柜台办理。
1、转托管业务是指投资者将自己在某一代销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转入另一代销机构的
业务。投资者办理转托管业务需先在转出机构办理转出申请,再到转入机构办理转入申请。
2、投资者转托管的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营业部不得受理投资者对该部分基金份额提交的转托管申请。
3、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转托管业务只能通过本公司各营业网点柜台办理。
(五)投资人在本公司营业网点柜台办理基金相关业务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申请人 | 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
个人投资者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
机构投资者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
六、投诉处理和联系方式
(一)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我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对营业网点所提供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投诉。公司高度重视客户合法权益保护,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指引(试行)》,规范做好投诉受理、处理和回复。
(二)基金投资人也可通过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联系方式如下:
中国证监会:网址 www.csrc.gov.cn,证监会热线 12386,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邮编:100033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址 www.amac.org.cn,电子邮箱 tousu@amac.org.cn,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2 号交通银行大厦 B 座 9 层,邮编:100033,电话:010-58352888
(中国证券投资者呼叫中心),www.sipf.com(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三)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基金投资人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基金合同约定的地点。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我公司和基金管理人承诺投资人利益优先,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提供服务,但不能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能保证基金的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有可能出现亏损,在少数极端情况下可能损失全部本金。投资人可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s://www.amac.org.cn/)查询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核实我公司基金销售资格。
基金销售机构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销资格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25 号负责人:金才玖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95579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长江证券大厦邮编:430023
本人/本机构具有合法的证券市场投资资格,本人/本机构已经听取长江证券工作人员讲解业务规则、开户协议重要内容,并以书面方式揭示投资风险,本人/本机构在开户协议文件上签字,即表明已仔细阅读、完整知悉并充分理解《客户须知》《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指定交易协议》《市价委托协议》《电子签名约定书》《债券通用质押式融券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内容,完全同意和接受全部条款和内容,愿意承担证券市场的各种风险和损失,自愿与乙方就上述内容达成一致。本人/本机构了解并愿意遵守国家有关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本机构承诺资金来源合法合规,资产系自有资产或合法管理的资产;提供资料及证明等信息全部真实、合法、有效、完整;承诺合法合规参与证券投资,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如发生交易所认定的异常交易行为、提供资料虚假、资金来源不合法等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本人/本机构同意长江证券对其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或卖出、取消权限或账户冻结等措施。
如甲方为基金管理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相关自律规则,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如有)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条款等相关内容,向长江证券申请开通权限或提供服务,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自行承担。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按手印)或盖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