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债务人为履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与债权人签订的一系列
合同编号:
质权人(即债权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出质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出质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出质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出质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鉴于:
出质人应 (证件名称及号码
,以下简称“债务人”)的要求,为确保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的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自愿为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质权人与出质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质押担保范围
一、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务为( )。
A、债务人为履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与债权人签订的一系列
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 其中债务本金余额的最高额折合人民币( 小写) (大写) (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当日债权人的内部折算价折算)。
B、债务人为履行与债权人签订的以下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
编号为 的《 》;编号为 的《 》;编号为 的《 》。二、本合同的质押担保范围为:每份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债务
x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罚息、挪用罚息和复利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质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三、质权人办理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项下融资业务时,无需再与出质人逐笔办理质押担保手续。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及相关文件均无需经出质人同意或通知出质人,出质人同意将该等主合同及相关文件项下的债务均纳入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范围内。
四、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项下每笔融资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主合同及主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五、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融资业务,币种不限,出质人按实际债务的币种承担担保责任。因汇率变化而导致实际债务超出最高本金余额的部分,出质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六、本合同有效期内质权人、债务人双方就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利率调整方式、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内容进行变更的,无需另行通知出质人,出质人仍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条 质押担保方式
一、出质人同意以质物清单中所列的财产、财产权利作为质物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质物的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二、质物以质权人实际占有、监管的质物为准,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主物、从物、主权利、从权利、附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
三、出质人承诺:不论债务人或第三方是否为主债权提供何种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信用证等任何形式的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不论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债权人(即“质权人”,下同)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存在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等任何情形,出质人均对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并且同意由债权人在各项人的担保和/或物的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和金额。无论债权人过去、现在或将来是否已经、将要或可能放弃(包括但不限于放弃担保、担保顺位等)、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担保权利的顺位、担保金额或范围等)、减免债务人或任何第三方过去、现在或将来已经、将要或可能提供的任何担保,出质人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而减少或免除,出质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担保。债权人作出的所有关于担保权利的放弃、减少或免除均应书面形式做出。
四、出质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质权人行使质押权时有权自由选择处置任一或多个出质人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质物。
第三条 质物的登记及注销
一、以质物设置质权依法应当办理质押登记的,或者质权人要求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应及时备
妥办理质押登记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应当按照质权人的要求及在质权人规定的期限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依法办妥质押登记。出质人应将质物的他项权利证书、质物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质权人持有。
二、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履行完毕后,质权人同意配合出质人办理质押登记的注销、解除等手续。
第四条 质物的保管
一、本合同项下质物(动产质押的为质物、权利质押的为权利凭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
二、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的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正本原件均应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确认后,由出质人交与质权人保管。
三、质物为动产的,自出质人将质物交付质权人之日起由质权人进行监管,质权人可自行派员监管或委托第三方监管,监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四、 质权存续期间,如出质人因实际需要而需提取、置换、增加已由质权人监管的质物的,出质人应提前最少一个工作日向质权人提出申请,经质权人核定和批准后方可进行,如因出质人擅自提取、置换导致质物损毁、灭失的,出质人应按质权人的要求恢复质物价值或重新提供获质权人认可的质物,并对由此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五、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如因质权人过错原因保管不善而导致质物灭失、毁损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向出质人赔偿因此而给出质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六、质权存续期间,如非质权人过错原因致使质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质物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时,质权人及时通知出质人并有权采取合理措施进行维护、修缮和挽救,并有权要求出质人在七天内向质权人提供与质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因此而发生的费用一概由出质人承担。
七、质权存续期间,如因保险事故发生或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物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损害赔偿金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约定处理。质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然作为债权的担保。
八、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该收取的孳息首先用于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保管质物的费用,如有剩余的,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约定处理。
九、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务全部清偿后,质权人应根据出质人的要求及时将质押物及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返还出质人。
第五条 质物的保险
一、质权人如有要求,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必须按质权人指定的险种为质物办理足额保险并承担费用,同时指定质权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至少应长于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所列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保单的正本原件交质权人保管。如果保险期届满时,被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出质人应对保险期限作相应延长,否则质权人有权作为第一受益人办理续保手续,保险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二、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质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及利息由出质人承担,质权人有权向出质人追偿并有权直接从出质人在质权人所属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划收上述费用。
三、出质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保险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保险人索赔。
第六条 出质人义务
一、出质人承诺和保证: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成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组织,或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出质人拥有合法、充分和绝对的权利签署及履行本合同,其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授权程序(包括内部授权)已经完成。出质人已获得有关本合同及相关文件之订立、有效、履行和执行等所必要的所有授权、同意、批准或许可,并且该等授权、同意、批准或许可是完全合法有效的。作为代表出质人签署本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签字人,是出质人的有效授权代表,且已获得出质人合法、充分的授权。
二、出质人保证质物产权清晰,来源合法,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出租等情况,且出质人依法对质物拥有充分、合法、有效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有绝对的权利依本合同约定对质物设置质押担保物权。
三、出质人没有隐瞒质物项下拖欠税款等任何款项及质物出租的情况。
四、如质物有共有人的,出质人已就本合同项下质押事宜征得质物共有人同意,且质物共有人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五、出质人保证质物在本合同签订及办理质押登记之时,并没有被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担保物权。出质人与质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质物不存在其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
七、出质人承担本合同项下质物有关的公证、保险、评估、鉴定、运输及保管、维修、提存等费用。八、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在出质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可以就出质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
披露,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且无需对由此而可能给出质人带来的影响承担任何责任。
九、质权人无需征得债务人及出质人同意,可将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并有权采取质权人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等方式通知债务人及出质人转让事宜。质权人转让债权的,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从权利一同转让,出质人应协助办理质押登记的变更手续。
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出质人同意并授权质权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
(含不良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经国务院或其他政府有权机关批准合法设立的其他征信机构等,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质权人也有权在本条款约定期间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经国务院或其他政府有权机关批准合法设立的其他征信机构查询出质人的相关信息,用于授信后管理、检查及监督等用途。
第七条 质物的处分
一、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擅自改变质物现状或者以出租、转让、置换、变现、再抵/质押、赠与、迁移、抵偿债务、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许可他人使用或其他任何方式处分质物。
二、质权存续期间,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而足以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或者质物价
值非因质权人原因减少的,出质人须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担保或恢复质物的价值。出质人不提供或拒绝恢复的,质权人可以依法以拍卖或者变卖等任何方式处置质物,所得价款按本条第五款约定处理。
三、本合同项下质物不得列入破产财产范围。但在质权人行使质权处分质物时,在所得价款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之全部债务后,剩余财产价值或所取得的款项可列入破产财产范围。
四、质权存续期内,质物如被征用的,出质人应及时书面通知质权人。出质人由此而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等,按照本条第五款约定处理。
五、出质人同意:如出质人、债务人不能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担保,质权人有权采用下列任意一种或多种方式处理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保险赔偿金、损害赔偿金及补偿金等: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质押担保的贷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相关费用等债务人应向质权人偿付的款项;
(二)转为保证金,保证金用于质押;
(三)根据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向质权人指定的第三人办理提存;
(四)经质权人同意,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价值;
(五)其他合法有效的处理方式。
第八条 质权的行使
一、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质权人有权以协议折价、变卖、拍卖或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处置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一)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债务本息;
(二)债务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四)债务人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债务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五)质权人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借款,债务人未予清偿的;
(六)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法规之规定,可能影响质权人实现债权或质权的;
(七)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导致质权人解除主合同的;
(八)其他足以影响或可能影响质权人实现债权或质权的情况。二、质权人依法处分质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质物的有关费用;
(二)支付质物的保管费;
(三)清偿债务人及出质人应给付质权人而未给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质权人实现债权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等;
(四)清偿债务人所欠质权人融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等);
(五)清偿债务人所欠质权人融资本金。
三、在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全部受清偿前,质权人依法处分质物所得的价款在按照本条第二款进行分配后仍有剩余的价款,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约定处理。在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全部受清偿后,质权人依法处分质物所得的价款在按照本条第二款进行分配后的剩余部分,质权人应按出质人的要求予以返还。
第九条 质押方式转换
一、出质人同意:如以银行承兑汇票、应收账款等财产权利出质,且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应收账款回款日等财产权利的收款日先于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的,出质人同意质权人采用下列任意一种或多种方式处置到期收取的款项:
(一)直接将到期收取的款项转为保证金,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用于质押;
(二)清偿或提前清偿质押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三)由质权人指定的第三人办理提存;
(四)其他合法有效的处理方式。
二、本合同项下“保证金”是指质权人将相应到期收取的款项转入指定保证金账户,由质权人占有,特定作为债务人清偿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约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质押担保范围与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约定范围一致,保证金的性质为动产质押。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账户”是特定化账户,有关款项一旦进入保证金账户就自然特定化,即视为已移交质权人占有。保证金账户仅用于质押担保项下的支付,未经质权人允许,出质人不得随意转出或支配,不得作为日常结算账户使用,不得支取现金。当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违约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直接扣划保证金用于清偿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债务。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质权人和出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的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质物。
三、出质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一)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重复质押、出租、拖欠税款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
(二)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质物。
(三)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行为。
四、若因出质人原因致使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全部或部分无效的,出质人应对本合同第一条所述担保范围内债务人应向质权人清偿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质权人有权就出质人应承担的赔偿金,直接从出质人在质权人所属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予以扣划。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的签署、变更、修改、补充、有效、解释、履行和执行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A、向质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提交佛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C、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D、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三、在争议未解决之前,除争议事项外,不影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的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自出质人和质权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 份,出质人及质权人各执一份,其余暂由质权人保存,以交相关部门或人士登记、备案或存档;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附件
下列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质物清单;
(二)合同双方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送达地址确认
一、 出质人同意并确认:
(一)本合同附件《送达地址确认表》所列出质人的详细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电子邮箱、微信号均为出质人真实有效的送达地址,且已经出质人确认其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以下称 “出质人已确认的送达地址”)。
(二)出质人已确认的送达地址为本合同发生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或仲裁阶段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出质人送达各类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质权人向出质人送达催收通知书、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等文书同样适用该出质人已确认的送达地址。质权人或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出质人已确认的送达地址,以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或电子送达方式向出质人发送各类法律文书的,即视为已有效送达出质人。
二、出质人已确认的送达地址发生变更后,出质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质权人要求的格式向质权人发出书面通知,重新确认新的送达地址,出质人未向质权人发出变更地址的书面通知或书面通知格式不符合质权人要求的,视为送达地址未变更,相关法律文书送达附件《送达地址确认表》所列出质人已确认的送达地址的,仍视为有效送达。
三、本合同项下文书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电子送达(传真、电子邮箱、微信)。就本合同项下质权人或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出质人已确认的送达地址向出质人送达的任何文书,以电子方式送达的,一经发送成功即视为已送达出质人;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于投寄之日起第三个自然日即视为已送达出质人;如直接送达的,自出质人签收即视为已送达出质人。
因出质人已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质权人另行确认送达地址、出质人拒绝签收等情形,导致质权人或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出质人已确认的送达地址向出质人送达的任何文书未能被出质人实际接收的,仍视为有效送达,由出质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其中,电子方式送达不成功的,以邮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不成功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不成功的,可以采用留置或张贴文书的方式送达,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四、进入民事诉讼/仲裁程序后,如出质人直接向法院/仲裁委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已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法院/仲裁委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在出质人向法院/仲裁委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之前,仍以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已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
第十五条 其他条款
一、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任何主合同的解除或无效而解除或无效。如主合同被确认为全部或部分无效,则出质人以质物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仍承担担保责任。
二、出质人在此同意,质权人与债务人对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进行变更、修改或补充无需取得出质人的同意,出质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但主合同的修改加重出质人责任义务的情况除外。
三、质权人、债务人、出质人可为办理本合同的质押登记手续按登记机关的要求另行分别或共同签订相关协议;该等相关协议仅为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而签订。质权人与债务人另行签署相关协议与主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主合同为准,本合同双方另行签定的相关协议的约定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因前述情形为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而另行签订的相关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出质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放弃主张本合同无效、可撤销、可变更的权利和抗辩,出质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所有义务并承担责任,且不得以上述不一致为理由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所有义务并承担责任。
四、若出质人为本合同提供数个质物担保的,各出质人的各个质物所担保的债务均为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约定的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如办理质押登记时,质押登记机关要求填写的各个质物所担保的债务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则质押登记机关要求注明的各个质物所担保的债务金额仅为顺利办理质押登记而填写的金额,不视为对质权的限制,质权人就各个质物仍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受各质物办理质押登记时注明的债务金额(如主债权本金金额/主债权金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等类似金额表述)的限制。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法律法规没有相应规定的,由各方协商解决。
六、本合同的解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习惯进行。
七、补充约定(本款约定与本合同其他条款有冲突时,依本款约定的内容为准):
x、出质人声明:
出质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出质人要求,质权人已就本合同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出质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愿意接受合同内容并受其约束。
(以下为本合同附件及签字盖章栏,无正文)
A、车辆质押适用
质物清单
品牌及型号 | 车牌号码 | 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 车架号 | 发动机号码 | 质物价值(元) | 车辆所有人 |
B、机器设备质押适用
名称 | 品牌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单位 | 质物价值(元) | 权利凭证名称及编号 | 权属人 |
C、其他质押适用
质物清单
质物名称 | 权利凭证名称 | 权利凭证编号 | 质物价值(元) | 质物权属人 |
送达地址确认表
主体全称 | 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 | 电话号码 | 传真号 | 电子邮箱 | 微信号 |
质权人(盖章):
有权签章人:
出质人(签章): 出质人(签章):
有权签章人: 有权签章人:
出质人(签章): 出质人(签章):
有权签章人: 有权签章人:
出质人声明:本人/单位已核实并确认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系由本人/单位提供,已知晓送达地址确认的法律后果,保证送达地址合法、真实、有效、准确,并同意质权人或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送达各类文书。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