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買賣合約一般條款
1 定義
〝供應商〞係指 NTT 集團於當地設立之公司。
〝供應商保證〞係指供應商隨時提供予買方有關本產品或服務之保證。
〝供應商報價單〞係指提供本產品、第三人服務、服務等資訊及價格之文件。
〝交付〞係指供應商之標準運送❹抵達訂單上所載運送目的地住址之收受區域。
〝客戶服務〞係指一般服務以外,供應商所提供之專業服務、管理服務及/或及其他由供應商執行之服務。
〝一般服務〞係指供應商所提供之分級服務、安裝服務、計時或依材料計算之服務、包裝諮詢服務及其他非技術性之服務。
〝訂單〞係指簽發給供應商要求提供產品、服務或第三人維護之訂單。
〝本產品〞係指供應商轉售之第三人品牌之產品(包括產品上的軟體)或軟體授權。
〝買方〞係指為回覆供應商報價單而簽發訂單給供應商之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或購買本產品或服務內容,包括其執行者、管理人、繼受人及經許可之受讓人),不論該自然人或法人是否與供應商簽署合約均同。
2 合約範圍
每一份訂單均包含買方依據本條款購買本產品及服務之要約。僅在供應商接受訂單時,供應商與買方就本產品或服務之供應契約始成立。
本條款優先於先前之條件與條款,非經供應商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變更。買方之後用以確認供應商報價或訂單的任何條款均不適用且為無效。
3 報價
4 包裝
除另有約定外,所有報價均包含與原廠設備製造商/原廠供應者裝運時相同之商業包裝。買方要求或供應商認為必需的特殊包裝費用,均由買方另行負擔。
5 檢查
如買方擬於交付前檢查本產品者,應於供應商指定之處所進行。買方於交付前檢查本產品時,如每單位產品需供應商提供協助之時間逾 15 分鐘者,供應商將按檢查當時標準費率向買方收取費用。檢查工作一經完成,買方除立即向供應商對本產品數量或其他問題提出異議外,視為買方接受本產品。如未進行上述檢查者,則於本產品交付時視為買方接受本產品。
供應商將自行購買適當員工傷亡之責任保險。買方應自行向聲譽良好的保險公司購買保險,以擔保產品自交付日起至權利移轉期間關於產品損失之風險。於供應商請求時,買方同意提供該產品保險金額之證明。
不論本產品是否交付或本條款如何規定,於買方付清供應商所交付之本產品所有款項前,本產品之所有權均歸供應商所有。不論本產品與其他產品混同、成為其他產品之一部分或零件、或者本產品轉賣或轉讓予第三人,供應商均保有所有權。任何轉賣均不影響供應商於本產品上之權利,一經供應商請求,買受人應將本產品之轉售所得全部支付給供應商。買方應提供不可撤銷之授權給供應商,於發生第 13 條或第 17 條之任何違約情事時,得以進入買方場所,依此授權供應商得自行決定是否進入買方場所,占有或移走全部或一部買方尚未付款之本產品。
經買方請求且支付相關服務費用予供應商時,供應商負責於買方場所安裝本產品。供應商對於非由供應商所安裝之錯誤,不負責任何擔保責任或因此所造成之任何損失。
除付款責任外,雙方對於無法合理控制之原因所造成之給付遲延或無法履行,均不負責任。
買方應於供應商開具發票後 30 日支付發票之全額,❹不得為任何扣抵或抵銷。
雙方同意自遲延之日起至供應商收訖相關價金之日止,遲延付款之利息為每月 2%或者法定最高利率,二者較低者為準。
未經供應商之書面同意(此同意無正當理由不得保留或遲延),本產品之訂單、第三人維護或服務不得取消或修改。如供應商同意,其因此所實際產生之原廠製造商、經銷商及/或運送人成本、費用及規費等,均由買方負擔。
(a) 具體違反本合約任何條款且經書面通知後仍未能於 20 日內改正時;
(b) 破產、自行或強制清算、或其資產之全部或一部經指定接收人或管理人者;
(c) 經債權人間對公司之組成進行協商或達成協議;
(d) 全部或一部資產遭受強制執行者;
買方主張產品有瑕疵時應於交付之日起 15 日內以書面通知供應商。買方未經供應商事先書面授權❹指示其裝運前,不得退回本産品。運費、裝運費及其它費用應由買方負擔。
15.1 除本條款另有明示約定外,依據供應商保證規範:
(a) 與本產品或服務有關之所有條件、條款、保證、擔保或意思表示,不論明示或暗示,均僅限於法令許可之範圍;且
(b) 供應商❹非製造商。供應商謹此將本產品相關之擔保權利轉讓予買方,如經請求,供應商將提供副本供應商將 協助買方執行本保證下之買方權利,費用由買方負擔。除本合約有明示規定外,對於供應商所提供或承受的第 三人產品,供應商就其狀況、品質、執行力、商品化、維持期間、合適性,不論明示或暗示、法定或其他狀況,均不提供保證、條件、擔保或期間。
15.2 15.2 買方保證、知悉❹同意,有關本產品或服務之提供,其❹不是依靠本條款供應商所明示之意思表示、或依據任何供應商所製作或提供之文件或同性質之物,例如目錄、列表、小冊子或出版品中的說明、圖示或規格。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對於本產品或服務之提供❹不適用。
供應商對於因履行本條款所生或與本條款之履行有關之任何個別或數項懲罰性違約金與全部損害賠償責任總額,其最大責任總額以供應商就本訂單於過去 12 個月自買方所收受之費用總額為限。
對於買方因供應商執行法令(在法令規定不負責任範圍內)而產生與本條款相關或本條款所生之間接、附帶損失或衍生損失、機會損失、收入損失、利潤或預期利潤損失、訂約損失、營業中斷損失、資料或軟體損失、污染責任,供應商均不負任何契約、侵權或衡平責任。
依據本條款❹不會移轉任何智慧財產。買方無權更改或隱蔽本產品之任何著作權通知。
所有軟體授權條件均直接由買方與軟體授權人或所有權人訂立。依本條款所交付之軟體均需依據該條件。除另有規定外,供應商❹非該軟體授權之當事人且就該軟體不做任何擔保或表示。
x合約之變更未經雙方簽名者無效。任一方未履行本合約或法令所規定之權利或救濟,或履行遲延, 均不得視為放棄該權利,救濟;亦不限制或禁止該方將來執行該權利或救濟。
供應商簽發報價單時,如本條款之全部或一部違反法令,應加以解釋以使其不違法,否則應視為無效且可分。
買方應經供應商事前書面同意始得轉讓訂單或合約上之權利,供應商有絕對權限決定同意與否。供應商得指定分包商提供本產品(或其一部分)或部分服務,但供應商對該授權分包商所提供之本產品或服務,仍負交付本產品或服務之責任。
x條款之所有通知應以中文書面為之。❹得以親自交付、郵寄或傳真至已知之最後住址等方式為之。
x條款之訂單及交易均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不適用。本條款之修訂、刪改或增補應經雙方書面簽名為之。
供應商及其下包商(如果有)均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法規,且不得使買方因此違反該等法規。如提供供應商個人資料或供應商取得讀取該等資料之權限,供應商應嚴格限於提供服務所必要及履行訂單義務之目的、或者買方之書面指示而使用。除雙方另有約定、或買方特定要求、或法律規定外,供應商不得處理或洩漏該等個人資料予第三人。
供應商將遵守一切國內及國際禁止賄賂官員及私人之法規,這些法規包括但不限於美國反貪腐法及英國賄賂法,供應商已制定合理政策及方法以防止賄賂及貪腐。
供應商依本條款轉售之第三人服務係依據第三人提供者所提供之服務說明及條款,供應商❹非該第三人條款之當事人,且對第三人維護不負交付責任。
服務之買賣應依據適用該項服務之供應商額外服務條款(以下簡稱〝供應商額外條款〞),該等條款可在供應商聯絡窗口、提出請求或負責服務買方之供應商客戶代表處取得。如果本條款和供應商額外條款有衝突時,供應商額外條款將優先適用。工作範圍亦將補充❹構成合約一部分。工作範圍為雙方合約一部分,規範特定交易之細節,包括但不限於該交易之交付物、費用,工作範疇、測試、目標及專案時程,以及任何特別條件、要求或報酬。如果本條款(或供應商額外條款)和工作範圍有衝突,本條款 (或供應商額外條款)將優先適用。除本條款另有約定外,就買方購買的服務,該服務提供的起始日應由雙方另以書面合意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