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館校區設置行動餐車租賃切結書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甲方)茲同意 (以下簡稱乙方)
於本校公館校區,設置行動餐車,雙方特別約定如下:
一、租賃期間
(一)本同意書期間自民國 111 年 2 月 日起至民國 111 年 6 月 日每星期 ,實際時間依據甲方核准同意申請時間營運。
(二)承租期間無法如期營業所繳場地使用費不予退費。
(三)場地開放營業時間為上午 7 時起至晚間 8 時止,行動餐車營業時間,應事先向公館總務組報備。
二、各項費用
(一)場地使用費:每車(日)新臺幣 350 元整(含水電),應於甲方開立
繳款通知日起算 7 日內繳清(含例假日)。
(一)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2,500 元整,應於甲方開立繳款通知日起算 7日內繳清(含例假日)。甲方請求損害賠償時得為優先扣抵之。前項保證金於租賃期滿或終止時,經甲方查核無損害應賠償情事後,由甲方無息退回。
三、租賃場地應由乙方自行營運,非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轉讓、出租、分租、出借,違者甲方得解除租賃,並沒收全額履約保證金。
四、乙方所欲販售產品價格應以低於市價優惠甲方教職員工生。
五、場地使用範圍內之管理、清潔及設備工作,概由乙方自行負責。六、甲方如需調整營運位置,乙方應同意配合,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七、其他影響環境衛生、民眾健康安全之食品及經法令禁止或限制販賣之物品或食品。
八、乙方加熱食材及調製飲料之廚具用品均應擺放於行動餐車或料理台上,不得直接擺放於校園地面上進行烹煮。
九、乙方不得於現場有散發油煙或濃厚氣味之烹調行為,且應確保烹煮及食品之安全與衛生,並應維持攤位周圍環境之清潔。如有違反,每次得計罰違約金新臺幣 500 元整,如因此造成他人人身安全之危害,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乙方應於當日營業時間結束後,將營業點及xx環境恢復清潔,將車輛駛離校區。對於場地使用範圍內所有之財產或文件及安全應自行負責,如有任何
被竊或損失時,甲方概不負責。如需隔夜或暫為停放,應另提申請,經甲方同意後,需繳交停車管理費 300 元/次,停放期間甲方不負保管責任。
十一、 甲方如認為有用電安全之虞,乙方應配合移除相關電器設備。
十二、 乙方於使用期間有關營業場地之人員、環境衛生、公共安全及防災避難等之管理,應接受甲方督導,並配合甲方辦理防災演練及消防(乙方需設置滅火器)、公安等相關事宜。
十三、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責任(義務),並切實遵守建築、水電、公共安全、甲方安全用電等相關規定。如有違反因而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之權益受損害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十四、 本切結書得經雙方同意後,以書面修正或補充之。十五、 本切結書一式二份,由甲方、乙方各執乙份。
此致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公司及負責人/申請人(自然人、農民、身心障礙、原住民身份)統一編號/身份證字號:
公司章
住址:
電話:
負責人/申請人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月 日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館校區設置行動餐車租賃申請表 | |||
申請單位 | 統一編號或其他證號 | ||
負責人 | 電子信箱 | ||
連絡電話 | 室內電話: | ||
行動電話: | |||
申請日期 | 111 年 月 日至 111 年 月 日 □每星期一(日期 : ) □每星期二(日期 : ) □每星期三(日期 : ) □每星期四(日期 : ) □每星期五(日期 : ) | ||
繳交費用 | 新台幣 元整(每車 350 元/日* 日) | ||
經營項目 | |||
申請單位簽章(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 |||
公館校區總務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