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儿童收容中心
(中文譯本)
I 服务定义
简介
儿童收容中心是一种院舍式的儿童住宿照顾服务, 为主要因种种家庭问题或危机而未能得到家人充分照顾的初生至 18 岁的幼儿、儿童及青少年,提供紧急及短期的家居以外照顾服务。
目的及目标
儿童收容中心服务旨为有紧急住宿照顾需要的儿童, 提供即时短期照顾, 直至他们获安排其他长期住宿为止。
儿童收容中心的目标为:
⚫ 根据个别儿童的福利计划,, 在有关人士一致同意下, 在稳定及安全的环境中为儿童提供为期不超过六个月的替补照顾服务;
⚫ 为儿童提供住宿照顾计划;
⚫ 保障和促进儿童的福祉, 并培育他们的整体成长及发展, 包括他们在体能、社交、情绪及智力方面的需要; 以及
⚫ 鼓励留宿儿童发展社交技巧, 并培养他们的责任感、自尊心和自理能力。
服务性质及内容
服务必须符合《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 第 213 章) 中有关收容所的章节及附属法例订明的法定要求。
6 岁以下的幼儿为儿童收容中心的服务对象。就此, 服务应符合《幼儿服务条例》( 第 243 章)及其附属法例,以及最新版本的《学前机构办学手册》的要求。
服务内容包括:
(a) 提供生理及基本照顾,包括:
⚫ | 在院舍现有资源下,提供小组生活形式的住宿服务,既让儿 童有私人空间,亦可获得个别关注和督导,以及与其他儿童和院舍工作人员建立更融洽的关系; |
⚫ | 24 小时照顾; |
⚫ | 按儿童的年龄和需要,提供充足及不同种类的食物; |
⚫ | 安排适当的基本衣物; 以及 |
⚫ | 按儿童的年龄及需要, 安排或陪同他们参加活动及节目。 |
(b) 满足个别儿童需要的服务, 包括:
⚫ 督导日常活动及起居生活, 包括学业及家课;
⚫ 就儿童的福利事宜, 与涉及儿童住宿安排的其他重要人士
( 包括学校、其他机构、父母/ 监护人/ 家人, 以及转介机构或工作员) 联络; 以及
⚫ 鼓励及协助父母/ 监护人/ 家人与儿童联络,并与转介机构紧密合作, 协助儿童与家人团聚或转至其他宿位。
适用于 6 岁以下幼儿的额外服务
(c) 安排私家医生外展到诊服务, 包括:
⚫ 为幼儿( 包括已🎧院或需接受专科照顾的幼儿)提供即场治疗及处理他们的偶发性疾病及次紧急问题,并在有需要时联系驻院服务;
⚫ 定期为幼儿进行健康评估和身体检查;
⚫ 就如何妥善保存幼儿的病人记录和病历,以及储存和管理药物提供意见/ 协助;
⚫ 就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措施,以及儿童收容中心的环境卫生提供意见;
⚫ 以电话形式指导如何管理儿童的紧急情况;
⚫ 为儿童收容中心的员工提供健康护理和感染控制等方面的训练;
⚫ 为父母/ 监护人/ 家人提供有关促进健康和管理长期病患 的讲座; 以及
⚫ 提供儿童收容中心和相关医生认为合适的其他协定服务。
(d) 安排临床心理学家服务, 包括:
⚫ 提供临床/ 智力评估;
⚫ 提供临床谘询/ 治疗;
⚫ 为留宿幼儿的父母/ 监护人/ 家人提供教育;
⚫ 为员工提供训练;
⚫ 为留宿幼儿及/ 或其父母/ 监护人/ 家人提供小组活动以满足其特殊需要; 以及
⚫ 为留宿幼儿及/ 或其父母/ 监护人/ 家人提供社交及康乐活动以满足其特殊需要。
(e) 制订福利计划及提供辅导,包括:
⚫ 透过定期个案讨论或检讨会议,与涉及儿童住宿安排的转介工作员及相关人士制订及检讨个别儿童的福利计划;
⚫ 就儿童的情绪及行为问题作🎧辅导; 以及
⚫ 提供活动及支援以配合儿童的发展需要。
(f) 安排社交及康乐活动, 包括:
⚫ 安排各类适龄的社交及康乐活动,培养儿童的社交能力;以及
⚫ 让儿童有机会培养个人才能和兴趣。
延展中心的运作
(g) 提供护送留宿儿童往返儿童收容中心及延展中心的服务。
(h) 在合适情况下或应社会福利署( 社署)要求,安排儿童直接入住延展中心。
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为未能得到家人适当照顾的初生至 18 岁的儿童及青少年,当中或包括正接受法定监管、学习迟缓、智力有限、有轻微行为或情绪问题, 或有轻微健康问题并经医生评估为适合于儿童收容中心接受照顾的儿童。
个案工作员可直接联络儿童收容中心作转介, 并把转介文件的副本送交社署的儿童住宿照顾服务中央转介系统。
II 表现标准
基本服务规定
⚫ 须提供每日 24 小时照顾, 并在任何时间至少有 1 名职员当值。
⚫ 须确保接受儿童住宿照顾服务的儿童不会受到虐待,而儿童收容中心须安排相关专业人员( 包括社工、幼儿工作员、护士、心理学家及治疗师等), 因应每名儿童的个别情况及发展需要制订个人照顾计划。
⚫ 服务营办者须按院长登记制度注 1 进行登记, 并定期向社署提供院长的最新资料。
⚫ 所需人手包括注册社工、幼儿中心主任、高级幼儿工作员、幼儿工作员、合资格护士及支援员工。
⚫ 服务营办者或可向合资格专业人员或有关机构采购外展到诊私家 医生及临床心理学家提供的专业服务。
⚫ 按儿童的年龄和需要, 提供充足及不同种类的食物。
⚫ 按儿童的年龄提供玩具、书籍及设备。
⚫ 所有服务均须符合《幼儿服务条例》( 第 243 章) 及其附属法例,以及最新版本的《学前机构办学手册》及《儿童住宿照顾服务中央转介系统程序手册》的规定。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表现标准:
服务量
服务量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
1 | 1 年内的宿位使用率注 2 | 80% |
2 | 1 年内接受转介的比率注 3 | 95% |
3 | 1 年内在指定处理时间注 4 ( 即 8 小时) 内 完成处理转介的比率 | 90% |
4 | 1 年内完成定期个案检讨会议注 5 的比率 ( 适用于入住中心 3 个月或以上的儿童) | 85% |
5 | 1 年内为 6 岁以下儿童提供的活动/ 小组 注 6 数目 | 4 个 |
6 | 1 年内为加强员工服务 6 岁以下并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所需的知识和技巧而举行的内部训练次数 | 2 次 |
7 | 1 年内外展到诊私家医生到访为 6 岁以下儿童提供临床谘询/ 医疗评估/ 训练/健康讲座注 7 的次数 | 36 次 |
8 | 1 年内由临床心理学家进行个案评估注 8 /智力评估注 9 / 临床谘询注 10 / 临床治疗注 11 / 为 6 岁以下儿童及其父母/ 监护人/ 家 人及员工提供训练注 12 的节数 | 178 次 |
服务成效
服务成效 标准 | 服务成效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1 年内儿童对儿童收容中心的照顾表示满意的百分比注 13 | 75% |
2 | 1 年内父母/ 监护人/ 家人对儿童收容中心服务表示满意的百分比注 14 | 75% |
3 | 1 年内父母/ 监护人/ 家人对私家医生外展到诊服务表示满意的百分比注 15 | 75% |
4 | 1 年内父母/ 监护人/ 家人对临床心理学家服务表示满意的百分比注 16 | 75% |
( 主要定义的注释载于本《协议》结尾。)
质素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协议》)通用章节所载的「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一般责任」履行职责。
此外, 社署会符合以下特定表现标准:
⚫ 儿童住宿照顾服务中央转介系统若接获备有最新及齐全资料的转介申请,会在收到宿位空缺的书面通知后 7 个工作天内,以书面形式转介有关申请。
社署履行这些责任的实际表现, 预期会影响服务营办者符合本身规定表现标准的能力。
XX xx基准
xx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津贴
服务营办者将在指定时限内,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津助。整笔拨款已考虑个人薪酬,包括供聘用注册社工、合资格专业人士及支援人员的公积金,以及其他适用于营办服务项目的「其他费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关运作开支, 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及认可收费(如有)。获社署认可提供津助活动的处所的租金及差饷,将按实际费用另行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整笔拨款手册》、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 以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及程序发🎧的有效管理建议书和相关通函所载列的指引。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 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薪金调整,以及因应物价调整因素(现时为综合消费物价指数)而调整「其他费用」。政府不会承担因项目所引致而超🎧核准津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如服务营办者接纳《协议》,将会每月获发整笔拨款津助。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建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 包括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及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订明的规定, 提交经《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查的周年财务报告及审核的整间机构年度财务报表,而有关报告及报表须经 2 名机构的授权代表(即董事会主席/ 机构主管/ 机构社会福利服务主管) 签署。周年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而折旧和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
防贪及诚信规定
服务营办者有责任确保其管理层、董事会成员及员工遵守《防止贿赂条例》(第 201 章)及相关规定。服务营办者须禁止其董事会成员、员工、代理人及承办商在按照《协议》履行职责时提供、索取或接受利益。服务营办者提供津助服务时,须避免及申报任何利益冲突。
服务营办者亦须参照防贪及诚信规定的相关指引,在各范畴秉持诚信, 包括但不限于廉政公署制定的《防贪锦囊— 非政府机构的管治与内部监控》及《与公职人员往来的诚信防贪指南》所载的管治架构、内部监控、财务/ 资金管理、采购、人事管理、服务/ 活动提供和维修工程管理等。
V 有效期
本《协议》于指定时限内有效。如服务营办者违反本《协议》条件的任何条款而又未有按社署发🎧的书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时间内作🎧相应的补救,社署可在该通知到期后,向服务营办者发🎧通知期为 30 天的书面通知, 以终止本《协议》。
如表现标准在协议期内有任何改变, 社署会寻求与服务营办者达成共识,而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指定的推行时间表达至新的要求。
服务营办者是否可继续提供下一期服务,须视乎当时的政策指引、服务需要及服务营办者的表现等相关考虑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编配项目的权利。
若🎧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社署可立即终止《协议》:
(a) 服务营办者曾经或正在作🎧可能会构成或导致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不利于国家安全的行为或活动;
(b) 服务营办者继续营办服务或继续履行《协议》不利于国家安全; 或
(c) 社署合理地认为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即将🎧现。
VI 其他资料
除本《协议》外, 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相关《服务规格》所载列的规定/承诺,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和补充资料的内容(如有)。如这些文件的内容与本《协议》有矛盾,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
注释
索引 | 说明/定义 |
注 1 |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院长登记制度进行登记 ,并向社署提供院长的最新资料,包括: (a) 院长的个人资料; (b) 院长在首次登记( 即首次进行登记) 前 1 年内完成不少于 6 小时有关保护儿童培训的资料;以及 (c) 院长在登记后每年( 即登记后每年作🎧报告) 参与不少于 6 小时有关保护儿童培训的资料。 |
注 2 | 宿位使用指由入住日期起至正式离开当日所使用的宿位数目。 |
宿位使用率 = [ 1 年内每日入住人数总和 ÷ (名额 × 1 年内营运日数)] x 100% | |
(「每日入住人数」包括因患病/返家渡假而暂时离院, 以及离院前回家试住的儿童。) | |
(如使用率未达议定水平,社署会考虑到可供转介的数 目。) |
注 3 | 接受转介比率指接受合资格个案入住的百分比。计算方法 如下: ( 1 年内接受的转介数目 ÷1 年内接获的转介数目) x 100% | |
注 4 | 指定处理时间指在获得齐全资料及文件作甄选的情况下, 向转介人明确回复前的最长许可时间。 在指定处理时间内完成的比率 指在指定处理时间内给予明确回复的转介百分比。计算方法如下: ( 在指定处理时间内给予明确回复的转介数目 ÷1 年内接获的转介总数) x 100% (议定水平的 90%将按照实际经验进行检讨。) | |
注 5 | 定期个案检讨会议*指由收容中心提议举行的个案会议,并须符合以下标准: | |
(a) | 参与者包括收容中心社工、儿童( 视乎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而定)、转介工作员及第三方(即父母/监护人 /家人/家舍家长/教师/临床心理学家等); | |
(b) | 会议谈及一些与儿童有关的具体范畴,包括住宿计划、家庭团聚计划,或在住宿期间🎧现的任何问题; | |
(c) | 检讨须记录在案, 即备存有关记录; | |
(d) | 制订跟进行动;以及 | |
(e) | 就入住超过 3 个月的儿童而言,每名儿童的个案检讨 会议频次为每 3 个月一次。第一次检讨将于每名儿童入住 3 个月后完成。第二次及其后的检讨会由上一次 检讨会议当日起计每 3 个月进行一次。 |
完成定期个案检讨会议指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定期个案检讨会议。
完成定期个案检讨会议比率 = ( 1 年内完成个案检讨会议次数 ÷ 1 年内须完成的个 案检讨会议次数) x 100% | |
注 6 | 活动/ 小组指符合「服务性质」的活动/小组,并需有人手投放、设定目标、活动内容、检讨和文件记录。活动/小组并非按节数计算。 |
注 7 | 外展到诊私家医生到访 指由注册医生( 而非由政府或医院管理局辖下的社区外展服务团队或诊所)到访以提供临床谘询/医疗评估/训练/健康讲座。 |
[备注:根据《幼儿服务规例》,「留宿中心经营人须确保每名留宿儿童每隔 6 个月接受最少 1 次医学检验。」] | |
注 8 | 个案评估指: (a) 通过临床面谈及/或心理测验,作🎧诊断评估和建议,协助制订适合及切实可行的治疗方案;以及 (b) 个案首次评估面谈,藉初步评估厘清问题本质、需要的迫切性、服务使用者寻求治疗的动机及服务使用者是否适合小组治疗及/或个案谘询服务。 |
注 9 | 智力评估指采用认可的智力及适应能力测验去评估服务使用者的智力及适应能力,以确定其智力障碍的严重程度,从而为他们安排复康和职业计划及/ 或作其他用途。每名服务使用者作一次智力评估计算。 |
注 10 | 临床咨询指就制订和推行个人或小组治疗计划提🎧建议和作🎧示范。 |
注 11 | 临床治疗包括个别( 1 对 1)和小组( 2 至 10 名服务使用 者)治疗时段,其间会利用明确而具目标的活动/方法进行亲身直接治疗,以保持、发展及改善服务使用者的行为管理及认知功能。每节临床服务为时应不少于 30 分钟,准备时间及跟进工作不包括在内,亦不能累积计算。 | |
注 12 | 为 6 岁以下儿童及其父母/监护人/家人及员工提供训练指有特定题目或主题的工作坊/研讨会/讲座。每节训练为时应不少于 1.5 小时。全日训练作 2 节计算。 | |
注 13 | 年内儿童对收容中心的照顾表示满意的百分比是每年按服务营办者所提供的专用问卷调查结果计算。经转介工作员与收容中心社工协商后,年幼或被认定为心智能力不足的儿童无须填写问卷。 年内儿童对收容中心的照顾表示满意的百分比的计算方法如下: | |
1 年内儿童在填妥的问卷中 对收容中心的照顾表示满意的数目 = | x 100% | |
1 年内由儿童填妥的专用问卷总数 | ||
注 14 | 年内父母/监护人/ 家人对收容中心服务表示满意的百分比是每年按服务营办者所提供的专用问卷调查结果计算。经转介工作员与收容中心社工协商后, 被认定为心智能力不足或不适宜为儿童作🎧决定的父母/ 监护人/家人无须填写问卷。 年内父母/监护人/ 家人对收容中心服务表示满意的百分比的计算方法如下: |
1 年内父母/监护人/家人在填妥的问卷中 对收容中心服务表示满意的数目 | |||
= | 1 年内由父母/监护人/家人填妥的专用问卷总数 | x 100% | |
注 15 | 年内父母/监护人/家人对私家医生外展到诊服务表示满意的百分比是每年按服务营办者所提供的专用问卷调查结果计算。经转介工作员与收容中心社工协商后,被认定为心智能力不足或不适宜为儿童作🎧决定的父母/监护人/家人无须填写问卷。 | ||
年内父母/监护人/家人对私家医生外展到诊服务表示满意的百分比的计算方法如下: | |||
1 年内父母/监护人/家人在填妥的问卷中对私家医生外展到诊服务表示满意的数目 | |||
= | 1 年内由父母/监护人/家人填妥的专用问卷总数 | x 100% | |
注 16 | 年内父母/监护人/家人对临床心理学家服务表示满意的百分比是每年按服务营办者所提供的专用问卷调查结果计算。经转介工作员与收容中心社工协商后,被认定为心智能力不足或不适宜为儿童作🎧决定的父母/监护人/家人无须填写问卷。 | ||
年内父母/监护人/家人对临床心理学家服务表示满意的百分比的计算方法如下: |
1 年内父母/监护人/家人在填妥的问卷中 对临床心理学家服务表示满意的数目 |
= |
1 年内由父母/监护人/家人填妥的 专用问卷总数 |
x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