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下属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恩捷股份”)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恩捷”)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时代”)签订《预付款协议》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恩捷股份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其所提供的
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4.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恩捷股份及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恩捷股份信息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交易对手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预付款协议》以及恩捷股份的说明,与上海恩捷签署《预付款协议》的交易对方为宁德时代。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德时代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900587527783P |
公司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注册地址 | xxxxxxxxxxxxxxx 0 x |
法定代表人 | xx |
注册资本 | 232,900.7802 万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锂离子电池、锂聚合物电池、燃料电池、动力电池、超大容量储能电池、超级电容器、电池管理系统及可充电电池包、风光电储能系统、相关设备仪器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及售后服务;对新能源行业的投资;锂电池及相关产品的技术服务、测试服务以及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11 年 12 月 16 日 |
营业期限 | 2011 年 12 月 16 日至长期 |
x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宁德时代为依据中国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交易对方具备签署协议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所律师认为,宁德时代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与上海恩捷签署《预付款协议》的主体资格。
三、合同的签署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一)合同的签署
根据公司提供《预付款协议》及公司xx,恩捷股份控股子公司上海恩捷与宁德时代已合法签署《预付款协议》。
本所律师认为,《预付款协议》系交易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的签署真实、合法、有效
(二)合同的内容
根据公司提供的《预付款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主体
甲方: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合同标的
动力电池湿法隔膜产品。
3、合同主要条款
《预付款协议》就合作内容、预付款、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的变更及终止、争议解决、协议生效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预付款协议》的内容未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宁德时代和上海恩捷均为依据中国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具备签署合同的主体资格;《预付款协议》已经宁德时代和上海恩捷签署,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下属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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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