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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货物和服务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西南财经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x细则所称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服务的行为,包括
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第三条 x细则所称货物指:
(一)仪器、设备。包括教学、科研、教学辅助、行政办公和后勤服务使用的设备及其附件等;
(二)软件系统;
(三)教材、图书期刊、电子资源等;
(四)药品、植物、食堂大宗物资、材料等。
第四条 x细则所称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绿化养护、维修保养、印刷、租赁、检测、咨询、评估、审计、委托、雇佣、软件开发及网站(网页)制作、使用权、安保服务及资产处置等。
第五条 项目管理单位是指项目申报单位。既可是使用单位、归口管理单位,也可是学校指定的牵头单位。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货物和服务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管理部门,未经授权校内单位不得自行组织采购。
第二章 集中采购范围
第七条 校内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学校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目录外限额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均纳入学校统一集中采购范畴。
财政性资金指财政拨款、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银行贷
款、捐赠资金等纳入学校统一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八条 集中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
(一)西南财经大学(货物、服务)集中采购目录内的;
(二)目录外,采购货物单次预算在 5 万元以上的;
(三)目录外,采购服务单次预算在 10 万元以上的;
第九条 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服务项目。
单位采购同一服务项目同时满足:使用同一来源资金、年度预算在 200 万元以下、直接与服务提供商签订合同等条件的下列服务项目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一)学术会议、学院(中心)举办培训班等需要采购住宿、餐饮、场地、会务服务等服务项目的;
(二)在公开发行刊物、网站等媒体宣传学校或部门的;
(三)在出版机构出版书籍等出版物的。
委托会议服务公司、培训公司、公告公司等第三方中介机构采购的,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学校审批同意的除外。
采购上述(一)、(二)、(三)项服务,单次采购预算在 10 万元以上的,应由党政联系会、处(部)务会审议确定服务提供商。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条 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三类。
第十一条 中央预算单位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其中,科研用计算机、打印设备、复印设备等货物,由学校根据情况采用集中或自行方式采购
第十二条 《西南财经大学货物(服务)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目录外限额以上的,学校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以下的单位自行采购。
第十三条 100 万元以下的招标(简称“校内招标”) 采购,由学校物资设备和服务招标办公室组织;100 万元以上的招标采购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
第十四条 采购学校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凡网
上竞价系统涵盖的,原则上应通过网上竞价系统采购。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采购方式由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组成。招标方式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货物非招标方式分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协议供货、网上竞价、网上商城;服务非招标方式分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
第十六条 招标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是指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学校按相关规定从中选择供应商的采购行为。
公开招标应作为学校招标采购的主要方式。
(二)邀请招标
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 3 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邀请招标采购: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
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十七条 非招标采购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
是指邀请 3 家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竞争性谈判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学校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竞争性磋商
是指邀请 3 家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
磋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竞争性磋商采购: 1.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因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三)单一来源
是指在适当条件下学校向单一的供应商征求建议或报价来采购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单一来源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公开招标失败,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的;
4.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 10%的;
5.经学校批准由校内单位承担的自制设备、软件开发和服务。
(四)询价
是指学校向 3 家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文件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货物的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以通过询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五章 采购方式确定
第十八条 集中采购范围外的货物、服务除学校有规定的外,其采购方式由采购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集中采购范围内的货物,其采购方式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目录内的。按《西南财经大学货物集中采购目录》内相关方式执行。
(二)目录外的:
1.预算金额 30 万元以下的,应通过国采中心网上竞价系统或学校网上竞价系统采购。如以上方式无法实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确定采购方式。
2.预算金额 30 万元以上的,应采用招标方式。
(三)采购的货物属于“国采中心确定的 18 类产品”,且单次预
算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可在国采中心指定的网上商城采购。如不通过国采中心指定的网上商城采购,其采购方式应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集中采购范围内的服务,其采购方式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100 万元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确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等;
(二)100 万以上的应采用招标方式。
第六章 采购方式变更
第二十一条 采购方式变更指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需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以及已确定了采购方式需调整为其他采购方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招标限额以下的变更,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二十三条 招标限额以上的变更,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 达到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1.预算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批;
2.预算金额 50—200 万元的货物、100—200 万元的服务采购,校务会审批;
3.预算金额 200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学校审核报教育部同意后,财政部审批。
(二)已按招标方式开展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但招标未成立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
1.报名参与招标项目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2.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3.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其审批权限为:
1.预算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2.预算金额在 50—100 万元的,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批;
3.预算金额在 100--200 万元的,校务会审批;
4.预算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学校审核报教育部同意后,财政部审批。
第七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四条 凡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应按下列程序开展采购活动。
(一)申 请。项目管理单位通过”国资系统”提出采购申请,填写《西南财经大学物资申购单》,并提供相关资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确定采购方式。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国家及学校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项目大小、技术要求、市场行情和时间需求等因素,确定具体采购方式;
(三)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制由物资设备和服务招标办公室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采购文件分为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其中技术部分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商务部分由物资设备和服务招标办公室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项目管理单位配合;
(四)发布采购公告。由物资设备和服务招标办公室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
1.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的招标,由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国家指定媒体和学校招标采购网发布,公告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校内招标、非招标采购等,由物资设备和服务招标办公室在学校招标采购网发布,公告期原则上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五)发出采购文件:
1.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校内招标”原则上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非招标采购按每一具体采购方式规定的时限执行;
3.发出起始时间可从公告期满后开始,也可从公告之日开始,时限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
(六)踏勘现场。物资设备和服务招标办公室可根据项目情况与
项目管理单位对潜在供应商集中统一组织踏勘项目现场;
(七)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小组。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由项目管理单位代表和评审专家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小组成员数的 2/3。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预算在 100 万元以上的,评标
委员会或谈判小组应当由 5 人以上单数组成;
(八)开标、评标和谈判。由物资设备和服务招标办公室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九)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物资设备和服务招标办公室在收
到评标(审)报告或自行组织采购结束 5 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十)公示。招标采购项目,在中标人确定后,中标结果由招标组织机构负责公示:
1.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招标在国家指定媒体及学校招标采购网上公布,公告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校内招标”在学校招标网上公布,公告期为 1 个工作日;
3.在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招标组织机构应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学校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签订合同。项目管理单位及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采购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书面承诺等订立书面合同,并将经审核的书面合同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加盖“物质设备和服务采购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在规定期限内签订书面合同或自动放弃中标(成交)的,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可与排位在中标(成交)供应商之后第 1 位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以此类推。最终确定的中标供应商应在发布招标文件的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六条 招标采购程序
(一)招标文件编制。技术部分: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商务部分: “校内招标”采购的由物资设备和服务招标办公室负责,代理机构招标采购的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
(二)招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
3.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4.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5.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等;
6.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7.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8.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9.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0.其他事项。
(三)招标文件审签。文件编制完成后,“校内招标”的,由项目管理单位审签;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由项目管理单位和物资设备和服务招标办公室会签。
(四)公告及发出招标文件
经审签后的招标文件,“校内招标”在“西南财经大学招标网”上发布公告;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西南财经大学招标网”上发布公告。
(五)投标文件提交期限
1.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20 日;
2.“校内招标”,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10 日。
(六)澄清或修改。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
改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
间至少 15 日前、“校内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
止时间至少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踏勘或答疑。根据项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答疑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八)投标时间、地点。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中指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标书。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九)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地点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十)评标委员会组成:
1.“校内招标”:评标委员会由项目管理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3 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
2.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招标:评标委员会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成。
(十一)评标。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标过程中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十二)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方法所对应的排序规定,按顺序排列投标供应商,并按排列顺序推荐 3 个中标候选供应商,确因情况特殊,也可推荐少于 3 个中标候选供应商。
(十三)定 标。物资设备和服务办公室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评标结果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并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非招标采购程序
(一)竞争性谈判
1.准备谈判。谈判小组在谈判前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等事项;
2.确定邀请参加谈判供应商。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 3 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至之日止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
3.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另一供应商的相关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4.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 3 个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5.确定成交供应商。物资设备和服务招标办公室或其授权的项目管理单位,应在收到评审报告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二)竞争性磋商
1.确定参加磋商供应商名单。通过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 3 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活动;
2.发出磋商文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实际需求编制磋商文件,并将其提供给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磋商文件发售期限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
截至之日止不得少于 10 日。
3.磋商。磋商小组对供应商首次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并与参加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文件有实质性
变动的,磋商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4.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不多于 3 个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5.确定成交供应商。物资设备和服务招标办公室或其授权的项目管理单位,应在收到评审报告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三)单一来源
确因客观条件制约,需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的,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批后,由谈判小组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基础上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合理价格。
1.单一来源必要性论述;
2.专家论证报告;
(1)10 万元以上的货物、软件系统等采购;
(2)30 万元以上的数据库使用权、软件使用权等服务采购。 3.单位党政联席会、处(部)务会审核材料;
4.公示;
(1)公示标准
单次采购预算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
(2)公示方式
200 万元以下的在西南财经大学招标网公示;200 万元以上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四)询价
1.确定询价标准。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供应商名单。根据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 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 3 家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至之日止不
得少于 3 个工作日。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按照询价通知书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询价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 3 个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5.确定成交供应商。物资设备和服务招标办公室或其授权的项目管理单位,应在收到评审报告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八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合同
合同双方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洽谈、签订合同,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
(一)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确定;
(二)在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后进行合同谈判;
(三)合同签署、审定按《西南财经大学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合
同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四)服务合同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确因实际情况需超三年的,由学校审批后签订。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
(一)项目管理单位应按合同要求组织项目建设;
(二)项目管理单位应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做好现场记录,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反馈项目建设情况及对供应商的评价;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履行项目监管职责,协调与项目相关的事项。
第三十条 验收
(一)自行采购的物资设备和服务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
(二)集中采购项目,按《西南财经大学物资设备和服务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履约保证金
(一)合同签订前,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二)在满足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后,供应商持履约保证金收据到项目管理单位确认项目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情况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退款手续。
第三十二条 付款
(一)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进度、付款方式等进行,合同约定的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不得变更。
(二)项目完工验收通过后,达到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物资设备,项目管理单位应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并按合同规定办理尾款结算。
第三十三条 档案管理
(一)采购档案包括纸质文档、电子文档及评审过程中产生的音视频等资料。
(二)采购组织部门应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中形成的采购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其中自行采购档案由单位自行整理 存档;国有资产管理处授权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将采购资料整理齐备,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存档。
(三)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 15 年;
音视频资料保存不得少于 1 年。
(四)采购档案主要包括:学校的批准文件、采购申请、报名资料、招标文件、澄清说明、评审资料、合同、验收报告及其他相关的文件资料等。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对
不在规定期限内签订书面合同或自动放弃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
第三十五条 对于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项目,捐赠人有特殊要求的,按学校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办理;未有特殊要求的,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采购合同签订后,合同金额原则上不得追加,如因 情况特殊或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追加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其追加的项目金额不得超过原中标(成交)金额的 10%,并签订补充 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确定采购方式的程序
(一)50 万元以下的,经办人员审核—分管采购领导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50 万元以上的,经办人员审核—分管采购领导审核—处务会审批。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x细则所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x办法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学校集中采购目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实际适时调整,经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x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 2014 年颁布的《西南财经大学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实施细则》予以废止。
附表 1:西南财经大学货物类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西南财经大学服务类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附表 1:
西南财经大学货物类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货物类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须按规定进行集中采购:
序号 | 品目类别 | 预算 | 采购方式 | 备注 |
1 | 台式计算机 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 打印设备 | 不论金额大小 | 批量集中采购 | 1、各单位按要求编报采购计划 2、打印设备: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不包括针式打印机和条码专用打印机。 3、台式计算机不包括图形工作站。 4、便携式计算机不包括移动工作站。 5、复印机不包括印刷机。 |
2 |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网络设备 | 50 万(含)以下 | 协议供货 | 1、软件:指非定制的通用商业软件,不包括行业专用软件。 2、计算机网络设备: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 网络交换机、网络路由器、网络存储设备、网络安全产品, 10 万元以下的系统集成项目除外。 |
网上竞价(国采中心) | ||||
50 万(不含)--150 万(不含) | 协议供货 | |||
150 万(含)以上 | 国采中心 | |||
3 | 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 | 5 万(含)-20 万(不含) | 协议供货 |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 (MCU)、视频会议终端、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平台、录播服务器、中控系统、会议室音频设备、信号处理设备、会议室视频显示设备、图像采集系统。 |
网上商城(国采中心、学校) | ||||
网上竞价(国采中心、学校) | ||||
国资处确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 ||||
20 万(含)--50 万(含)以下 | 协议供货 | |||
网上商城(国采中心) | ||||
网上竞价(国采中心) | ||||
50 万(不含)-150 万(不含) | 协议供货 | |||
网上商城(国采中心) | ||||
150 万(含)以上 | 国采中心 |
4 | 服务器 | 50 万(含)以下 | 协议供货 | 10 万元以下的系统集成项目除外。 |
网上商城(国采中心) | ||||
网上竞价(国采中心) | ||||
50 万(不含)--150 万(不含) | 协议供货 | |||
网上商城(国采中心) | ||||
150 万(含)以上 | 国采中心 | |||
5 | 多功能一体机投影仪 | 5 万(含)--50 万(含)以下 | 网上商城(国采中心) | 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指单项或批量在 5 万元以上的。 |
网上竞价(国采中心) | ||||
50 万(不含)--100 万(不含) | 网上商城(国采中心) | |||
100 万(含)以上 | 国采中心 | |||
6 | 扫描仪 | 50 万(含)以下 | 网上商城(国采中心) | 扫描仪:指平板式扫描仪、高速文档扫描仪、书刊扫描仪和胶片扫描仪,不包括档案、工程专用的大幅面扫描仪。 |
网上竞价(国采中心) | ||||
50 万(不含)--100 万(不含) | 网上商城(国采中心) | |||
100 万(含)以上 | 国采中心 | |||
7 | 乘用车客车 | 200 万(不含)以下 | 协议供货 | 1、乘用车:指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皮卡,包含新能源汽车。 2、客车:指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包含新能源汽车。 |
200 万(含)以上 | 国采中心 |
注:1.除批量集中采购外,若以上采购方式均不能满足采购需求,则应委托国采中心进行采购,学校无权自行采购; 2. 购目录内科研用仪器设备,自行采购;达到集中采购❹额标准的( 5 万元以上),须按规定执行集中采购。
二、目录外货物项目采购
1.5 万(不含)以下的,单位自行采购
2.5-30 万元的,单位采取校内竞争性磋商、校内竞争性谈判或校内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
3.30 万元以上,招标采购。
附表 2:
西南财经大学服务类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须由学校集中采购:
服务类别 | 具体内容 | 适用范围 |
打印复印类 | 打印、复印、印刷装订 | 图书馆、继续(教育)学院 |
租车 | 公务用车(科研经费用车除外) | 继续(教育)学院 |
工程审计、财务审计类 | 造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 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处 |
设备维修、维护保养 | 指大宗设备 | |
云计算服务 |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100 万以上的基 础设施服务,包括云主机、块存储,对象存储等,系统集成项目除外 | 委托央采采购 |
二、目录外服务项目采购:
1.10 万(不含)以下的,单位自行采购
2.10-100 万元的,单位采取校内竞争性磋商、校内竞争性谈判或校内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
3.100 万元以上,招标采购。
其中举办会议和培训涉及的食宿等相关服务(会务公司服务范围外)金额在 200 万(不含)以下,由用户单位自行采购。
本目录所指培训是指由各部门直接举办的,不包含委托第三方中介公司进行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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