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特定疾病保险(A 款)条款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特定疾病保险(A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❶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x附加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健康险类产品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见 7.1)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并签发电子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电子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1.3 合同约定事项 x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❷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2.1 投保条件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与主险合同一致。
2.2 等待期 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续保(见 7.2)本保险时,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含)为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医院(见 7.3)专科医生(见 7.4)初次确诊(见 7.5)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见 7.6)(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赔偿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您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我们指定的互联网医院(见 7.7)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见 7.8)诊断并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见 7.9)对条款约定的指定检查项目
(见 7.10)进行检查,我们不承担赔偿指定检查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但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您为被保险人续保本保险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2.3 保险责任 x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下列两项,其中特定疾病保险金为必选责任,指定检查费用保险金为可选责任,具体保险责任由您在投保时选择并与我们约定,以保险xxx的保障计划为准。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根据保险xxx的保障计划对应的保险责任进行赔偿:
特定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医院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
指定检查费用
(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依照本附加险合同保险xxx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的互联网医院具
保险金 | 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须进行医学检查检验(见 7.11),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指 定的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符合条款约定的指定检查项目所支出的费用,在扣除 | |
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赔偿比例赔偿指定检查费用保险金,同时本项 | ||
保险责任终止。保险期间内,我们仅承担一次指定检查费用赔偿责任,且该 | ||
次指定检查费用保险金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指定检查费用保险金额。 | ||
被保险人于同一日(当日零时起至二十四时止)在同一所医疗机构接受检查 | ||
项目的视为一次。 | ||
2.4 | 保险金额 | 保险金额是我们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由您在 |
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指定检查费用保险金额由您在订立 | ||
本附加险合同时所选的保险计划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
2.5 | 补偿原则 | x附加险合同指定检查费用保险金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见 7.12)、公费医疗、工作单 |
位、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本附加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医疗 | ||
费用补偿,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 | ||
扣除其从上述其他途径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 | ||
进行赔偿。被保险人社保卡个人账户支出部分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 | ||
的医疗费用补偿,不进行前述扣除。 | ||
2.6 | 免赔额及赔偿 | 指定检查费用保险金的赔偿比例由您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所选的保险计划 |
比例 | 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 |
指定检查费用保险金的免赔额为 0 元。 | ||
2.7 | 犹豫期 |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犹豫期与主险合同一致。 |
2.8 | 保险期间 |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
❷ | 我们不保什么 | |
3.1 | 责任免除 | (一)因以下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险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的, |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1)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罹患的在投保时尚未治愈的疾病、被保险人在投保时 | ||
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疾病; | ||
(2)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见7.1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见7.14); | ||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犯罪; | ||
(4)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
(5)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7.15); | ||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7.16); | ||
(7)被保险人醉酒驾驶(见7.1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18)或驾 |
驶无有效行驶证照(见7.19)的机动车(见7.20)导致交通意外。
(二)对于被保险人因以下任何情形而发生的任何费用,我们不承担赔偿指定检查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未经我们指定的互联网医院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而接受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2)被保险人未在我们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所发生的任何医疗费用;
(3)被保险人进行本附加险合同指定检查项目以外的检查所产生的费用;
(4)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罹患的在投保时尚未治愈的疾病、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疾病产生的检查费用。
❹ 如何申请保险金
4.1 特定疾病保险金申请及给付
保险金申请人(见 7.21)向我们申请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我们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我们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7.22);
(3)医院出具的完整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处方,住院病历或出院记录以及检查报告);
(4)由医院专科医生出具的被保险人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我们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您、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4.2 指定检查费用保险金申请及赔偿
保险金申请人向我们申请赔偿指定检查费用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我们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我们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指定的互联网医院的医生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医学检查申请单;
(4)若被保险人未从其他途径获得指定检查项目相关的医疗费用补偿,需提
供指定检查项目相关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指定检查项目相关的医疗费用补偿,需提供指定检查项目相关的医疗费用收据复印件、医疗费用分割单原始凭证(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结算单、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出具的理赔分割单、与工作单位及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达成的赔偿协议或和解协议或法院判决、调解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取得指定检查项目相关的医疗费用补偿的xx);
(0)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指定检查费用由我们指定的服务商(见 7.23)垫付的,保险金申请人应将申请和领取指定检查费用保险金的权利转让给我们指定的服务商,由我们与我们指定的服务商直接结算指定检查费用,我们不再接受保险金申请人对该部分保险金的申请。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检查费用超过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的,超出部分的费用由保险金申请人自行与医疗机构结算。
❺ 如何支付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支付 x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的年龄和所选保障计划确定。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计划由您和我们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支付方式与主险合同一致。
5.2 续保 x产品为不保证续保合同。本产品保险期间为 1 年(或不超过 1 年)。保险期间届满或保险期间届满前 30 日内,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➏ 如何退保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❼ 释义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如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见 7.24)。
如主险合同解除,本附加险合同须同时解除。
7.1 合法有效 x附加险合同所指合法有效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判定依据。
7.2 续保 指您为被保险人不间断投保同一险种,且续保保单的生效日为原保单到期日的次日。
7.3 医院 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及我们扩展承保的医院普通部,但不包括观察室、特需医疗、国际医疗、联合病房、康复病房和干部病房以及附属于前述医院或单独作为诊所、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等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或我们不予承保的医院。同时该医院必须
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全日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注:我们扩展承保的医院名单和我们不予承保的医院名单将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保留新增扩展承保医院的权利。对于新增后的扩展承保医院名单,我们将会在泰康在线官方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官微)公示。
7.4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7.5 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7.6 特定疾病 x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特定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下列疾病或初次达到下列疾病状态或在医院初次接受下列手术。特定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特定恶性肿瘤:本附加险合同所指的特定恶性肿瘤仅包括:肺恶性肿瘤、肝恶性肿瘤、胃恶性肿瘤、食道恶性肿瘤、结直肠恶性肿瘤、胰腺恶性肿瘤、白血病、脑瘤、骨恶性肿瘤、肾恶性肿瘤和膀胱恶性肿瘤。
恶性肿瘤包含:
1.恶性肿瘤——重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见 7.25)(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见 7.26))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见 7.27))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
等;
(2)TNM 分期(见 7.28)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xxx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
<10/50 HPF 和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2.恶性肿瘤——轻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Health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分期为T1N0M0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xxx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和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 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项或一项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 7.29);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 7.30);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
7.31)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1)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2)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八)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九)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十一)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截肢:是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标准;
(2)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
(3)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十二)1 型糖尿病严重并发症:1 型糖尿病的特征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严重胰岛素缺乏导致慢性血糖升高,需要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被保险人的 1 型糖尿病必须明确诊断,而且有血胰岛素测定及血 C 肽或尿 C 肽测定结果支持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已经持续性地接受外源性胰岛素注射治疗连续 180 天以上;
(2)因需要已经接受了下列治疗:
①因严重心律失常植入了心脏起搏器;或
②因坏疽自跖趾关节或以上切除了一趾或多趾。
(十三)严重心肌炎:指被保人因严重心肌炎症性病变导致心功能损害造成持续的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 IV
级,或左室射血分数低于 30%;
(2)持续不间断 180 天以上;
(3)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
动。
(十四)严重克隆病:克隆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病理检查结果证实。被保险人所患的克隆病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十五)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
(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项或一项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六)肾髓质囊性病:肾髓质囊性病是一种遗传性肾脏疾病,特点为肾髓质多发大小不等的囊肿并且伴有小管炎症和间质性肾炎。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经肾组织活检明确诊断;
(2)临床有肾脏衰竭和肾小管功能障碍表现;
(3)影像学证据显示肾髓质多发囊肿。
其他肾脏囊性病变不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障范围内。
(十七)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治疗通常采取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结肠切除和/或回肠造瘘术。
(十八)严重肌营养不良症:肌营养不良症是一组遗传性肌肉变性性病变,临床特征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九)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以骨髓纤维增生和髓外造血为特点,表现为进行性贫血、脾肿大、外周血幼稚细胞等。
被保险人须经由骨髓活检明确诊断为原发性骨髓纤维化,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且持续 180 天:
(1)血红蛋白<100g/l;
(2)白细胞计数>25×109/l;
(3)外周血原始细胞≥1%;
(4)血小板计数<100×109/l。
恶性肿瘤、中毒、放射线和感染所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障范围内。
(二十)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1%;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7.7 | 指定的互联网 医院 | 指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同时该医院必须符合有关医 疗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指定的互联网医院以我们提供的名单为准,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7.8 | 医生 | 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医生: |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 ||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 ||
(3)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 3 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 | ||
7.9 | 指定的医疗机构 | 指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合法从事医学检查检验的机构。保险期间内我们有权调整指定医疗机构名单, 指定医疗机构名单及其变更将在泰康在线官网 |
xxxx://xxx.xx.xx 公示。 |
7.10 指定检查项目 指我们在承保时与您约定的属于保险责任且在检查项目清单内的项目。检查项目清单由您和我们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7.11 医学检查检验 指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的检查及检验:包括X光、心电图、B超、脑电图、内窥镜、分子生化检验和血、尿、便常规检验等。
7.12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指《社会保险法》第三章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险。
7.13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7.14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7.15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16 感染艾滋病病
毒或者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7.17 醉酒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醉酒驾驶。
7.18 无合法有效驾
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或驾驶证载明的有效期已届满,被保险人未及时更换新驾驶证。
7.19 无有效行驶证
照
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号牌;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20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7.21 保险金申请人 指被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继承人或其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的其他自然人。
7.22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7.23 服务商 指我们认可的为被保险人提供指定检查费用垫付服务的机构。
7.24 未满期保险费 指本附加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犹豫期内退保的,未满期保险费=您已交纳保险费。犹豫期后退保的,若保险费为一次性支付的:
未满期保险费=您已交纳保险费×[1-(保险单已生效天数/保险期间天数)]若保险费为分期支付的:
未满期保险费=您已交纳当期保险费×[1-(当期已经过天数/当期总天数)]
已生效或已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若本附加险合同已发生保险金赔偿,未满期保险费为零。
7.25 组织病理学检查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7.26 ICD-10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
7.27 ICD-O-3 《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 WHO发布的针对 ICD
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
0 代表良性肿瘤;1 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 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 ICD-10 与 ICD-O-3 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O-3 为准。
7.28 TNM 分期 TNM 分期采用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 TNM 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 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 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 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7.29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7.30 语言能力或咀
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是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是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7.31 六项基本日常
生活活动
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者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者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
进行淋浴或者盆浴。
本附加险合同的未释义名词,以本附加险合同所附属主险合同中的释义为准。
附表:保险计划表
保险计划一 | |
保险金额 | 指定检查费用保险金:5000 元 |
赔偿比例 | 指定检查费用保险金:50% |
保险计划二 | |
保险金额 | 指定检查费用保险金:10000 元 |
赔偿比例 | 指定检查费用保险金: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