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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人寿[2020]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06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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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附加惠选Ⅱ保险费豁免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理解《中宏附加惠选Ⅱ保险费豁免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合同条款,本附加合同的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犹豫期(签收本附加合同后的15日)内您可以按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1.2
⮚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1
⮚ 犹豫期满后您有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权利 5.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请您注意 详见条款正文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您应当如何缴纳保险费 3.1
⮚ 犹豫期满后解除本附加合同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 您有及时向本公司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 4.1
⮚ 主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请您注意 5.5
⮚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详见条款正文下方的注释内容
⮚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约定做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详见条款及注释中加粗显示的内容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的构成
1.2 犹豫期
第二部分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费豁免
4.1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费豁免的申请第五部分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
5.1 投保人解除附加合同的处理
2.1 | 保险责任 | 5.2 | 现金价值权益 |
2.2 | 责任免除 | 5.3 | 附加合同的中止及复效 |
2.3 | 其他免责条款 | 5.4 | 未还款项 |
2.4 | 附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5.5 | 附加合同的终止 |
2.5 | 保险期间 |
第三部分 如何缴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
3.2 宽限期
中宏附加惠选Ⅱ保险费豁免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 附加合同的构成 |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附加在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缴费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
1.2 | 犹豫期 | 自投保人签收本附加合同当日(含当日)起的 15 日为犹豫期。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由投保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份证明及保险费发票(如有),本公司将退还已收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对于本附加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第二部分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1,经市级或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本公司将自被保险人被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的首个保险费应缴日起,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保险合同应缴的保险费,直至到达以下任意一个较早的日期,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1) 主合同缴费期满日; (2) 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3; (3) 被保险人可以从事任何工作以获得任何报酬之日。 二、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全残4,本公司将自被保险人被 |
1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全残。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残疾,从而持续一百八十天或以上不能参与或继续从事任何
工作以获得任何报酬。
3 保险合同周年日:指自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的周年日期。如保险合同生效日为 2 月 29 日,则在非闰年的时候其保险合同周年日为 2 月 28 日。
4 全残:指被保险人符合下述残疾项目中的一项或多项:
(1)双目永久完全(注 1)失明的(注 2);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4);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5)。
注 1:所谓永久完全是指上述残疾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所有可能恢复机能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 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注 2: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我们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专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 3: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 4: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 5: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认定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应缴日起,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保险合同应 缴的保险费,直至到达以下任意一个较早的日期,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1) 主合同缴费期满日; (2) 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 上述两项豁免保险费期间,本公司将不再接受任何选择性的保险费增加或更改缴费方式的申请。 | ||
2.2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 注射药物;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 证8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接受妊娠(含异位妊娠)及其并发症、流产、分娩、节 育、不孕不育、绝育的手术和医疗性服务; (6) 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0,或 在投保前已患的疾病(投保时已向本公司作书面声明并被本公司 接受的除外); (7) 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2.3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上述“2.2 责任免除”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本附加合同中其他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2.4 | 附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并缴纳首期保险费,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公司签发本附加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 除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 |
5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照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 处方药品。
6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8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能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9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0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
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本附加合同自成立当日 24 时生效。 | ||
2.5 | 保险期间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 |
第三部分 如何缴纳保险费
3.1 | 保险费 | 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保险费应缴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保险单上注明的缴费期满日为止。保险费应缴日为保险合同生效日依据投保人选择的缴费周期所对应的日期。当月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应缴日。 |
3.2 | 宽限期 |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的,自保险费应缴日的次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缴付且未能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 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费豁免
4.1 |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费豁免的申请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豁免保险费的申请应由被保险人填写申请书,并向本公司递交本附加合同要求的证明和资料。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文件: (1)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2) 市级或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或者本公司和被保险人认可的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根据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进行鉴定并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书; (3) 医院11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病理、血液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等诊断证明文件; (4) 被保险人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含首诊病历)和出院小结;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除有关法律、法规不允许外,本公司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的权利,其费用将由本公司承担。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第五部分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
5.1 | 投保人解除附加合同的处理 | 犹豫期满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由投保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当日的 24 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投保人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
11 医院:是指经国家卫生部门审核的二级或以上的综合性或专科医院,但不包括作为诊所、康复、联合病房、家庭病 床、护理、休养或戒酒、戒毒等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提供二十四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
投保人在犹豫期满后解除本附加合同会受到一定的损失。 | ||
5.2 | 现金价值权益 |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随主合同的现金价值参与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和保险合同贷款。保险合同贷款最高可贷款金额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申请当时现金价值的 80%。 |
5.3 | 附加合同的中止及复效 | 若主合同效力中止,则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主合同效力恢复,则本附加合同随之恢复效力。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投保人本附加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
5.4 | 未还款项 |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若投保人有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
5.5 | 附加合同的终止 | 本附加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1) 主合同终止或减额缴清(若适用); (2) 本附加合同解除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本附加合同因主合同终止或主合同减额交清(若适用)而终止的,本公司将退还投保人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