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國能財務向本集團提供的貸款服務乃按照一般商業條款進 行,且對本集團而言與獨立第三方在中國提供類似服務的條款相若或屬 更佳,而且本集團不會就貸款服務抵押任何資產,故貸款服務根據上 市規則第14A.90 條獲豁免遵守有關年度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的 規定。 由於新金融服務協議項下存款服務所適用的各項百分比 率(定義見上 市規則第14.07 條)超 過0.1% 但低於5%,國能財務向本集團提供之存款 服務及其年度上限僅須遵守上市規則 第14A.35 條項下有關年度申報 及公告的規...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 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 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持續關連交易
修訂金融服務協議項下存款服務之年度上限
修訂金融服務協議項下存款服務之年度上限
兹提 述本 公司日 期為二 零二 二年四 月二 十七日 的公 告,內容 有關 x公司 與國 能財務 已訂 立金 融服 務協議 及其 項下 年度上 限,據 此,國能財務同意向本 集團提供貸款服 務、存款服務及其 他金融服 務(「金融 服 務 協 議」)。金融服務協議及相應的年度上限自二零二二年四月 二十七日起生效,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鑒於 x公 告內所 述原 因,董事 會已 於二零 二二年 五月 三十一 日批 准對金 融服 務協議 項下存 款服 務之現 有年 度上限 進行 修 訂。本 公司 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與國能財務重新訂立了金融服務協 議(「新金融服務協議」)。除 修訂存款服務之年度上限外,新金融服務協議項 下的服務範圍及其他年度上限較金融服務協議而言並無變化。
根據本公司須遵守 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 則》的有關規 定,新金融 服務 協議及 其項下 年度 上限須 取得 x公司 股東 大會批 准。新 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年度上限的有效期自其獲本公司股東大會批准 之日起生效,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經本公司與國能財務 協商 確 定,雙方 於二零 二二年 四月 二十七 日簽訂 的金 融服務 協議 及其項 下年 度上 限,自新 金融服 務協 議及其 項下年 度上 限生效 之日 起終止。
上市規則的涵義
由於國家能源集團直接及間接持有本公司約58.56% 的已發行股本,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及關連人士,國能財務為國家能源集團的附屬公司,為國家能源集團的聯繫人,故國能財務亦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新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於上市規則項下 的持續關連交易。
鑒於國能財務向本集團提供的貸款服務乃按照一般商業條款進 行,且對本集團而言與獨立第三方在中國提供類似服務的條款相若或屬 更佳,而且本集團不會就貸款服務抵押任何資產,故貸款服務根據上 市規則第14A.90 條獲豁免遵守有關年度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的 規定。
由於新金融服務協議項下存款服務所適用的各項百分比 率(定義見上 市規則第14.07 條)超 過0.1% 但低於5%,國能財務向本集團提供之存款 服務及其年度上限僅須遵守上市規則 第14A.35 條項下有關年度申報 及公告的規 定,但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 第14A.36 至14A.39 條項下有關 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由於新金融服務協議項下國能財務向本集團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務所 適用的各項百分比 率(定義見上市規則 第14.07 條)均低 於0.1%,國能財 務向本集團提供之其他金融服務及其年度上限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 項下有關年度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董 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 事)認為新金融服務協議及其經修訂年度上 限乃於本集團日常業務中按一般商務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並符合 x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本公司關連董事xxxxx、xxx先生、xxx先生和xxx先生已就批准新金融服務協議及其年度上限的 議案迴避投票表決。除上述外,本公司概無其他董事於新金融服務協 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中擁有重大權益。
背景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的公 告,內容有關本公 司與國能財務已訂立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年度上限,據此,國能財務 同意向本集團提供貸款服務、存款服務及其他金融服務(「金融服務協議」)。金 融服務 協議 及相 應的 年度 上限 自二零 二二 年四 月二 十七 日起 生 效,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鑒於本公告內所述原 因,董事會已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批准對 金融服務協議項下存款服務之現有年度上限進行修 訂。本公司於二零 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與國能財務重新訂立了金融服務協 議(「新 金 融 服 務協議」)。除修訂存款服務之年度上限 外,新金融服務協議項下的服務 範圍及其他年度上限較金融服務協議而言並無變化。
根據本公司須遵守 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 則》的有關規定 ,新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年度上限須取得本公司股東大會批 准。新金融服 務協議及其項下年度上限的有效期自其獲本公司股東大會批准之日起 生效,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經本公司與國能財務協商確定,雙方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簽訂的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年度上限,自新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年度上限生效之日起終止。
新金融服務協議
日期: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訂約方:本公 司(作為服務接受 方);及國能財 務(作為服務提供 方)
主要條款:
根據新金融服務協議,國能財務可向本集團提供的服務包括:提供綜合 授信額度、集團內轉賬及結算服務、協助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辦理委 託貸款及委託投資服務、票據承兌及貼現服務、存款服務、為本集團提 供融資租賃服務、財務和融資顧問服務、信用鑒證及相關的諮詢代理服 務、承銷服務、金融諮詢服務、循環委貸服務以及其他服務。
其 中,國能財務向本集團提供循環委貸服務是指國能財務以委託貸款 的形式管理本公司與其附屬公司之間的資金歸集和劃撥。具體而言,本集團進行的循環委貸業務為在國能財務新核心系統現金管理模塊實現 x公司子分公司通過委託貸款的形式向本公司歸集資 金,本公司通過 委託貸款還款的形式向本公司所屬各成員單位劃撥資 金。國能財務向 x集團提供循環委貸服務收取的服務 費,計入國能財務向本集團提供 其他金融服務收取的服務費用總額之年度上限。
國能財務應確保其資金管理網絡安全運 行、保障資金安全以及控制資 產負債風險,從而滿足本集團的支付需求。
新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年度上限的有效期自其獲本公司股東大會批 准之日起生效,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定價原則:
國能財務已承諾根據下列定價原則向本集團提供上述金融服務:
1. 本集團在國能財務的存款利率原則上不xxxxxxxxx x(xxxxxxx,xxxx:xx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向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同種類存款服務所確定的利 率並按一般商業條款釐定;
2. 國能財務對本集團的貸款利率應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利率管理 的規定,原則上不高於國內主要商業銀行向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同 種類貸款服務所確定的利率並按一般商業條款釐定;
3. 除存款和貸款外的其他各項金融服務的收費標準應不高於國內主 要商業銀行同等業務費用水平。
經修訂年度上限及基準
貸款服務:
新金融服務協議有效期內,國能財務向本集團提供貸款每日最高餘 額(包括貸款、信貸、票據承兌和貼現、擔保、保函、透支、開立信用證等),不高於人民幣220 億元。
存款服務:
新金融服務協議有效期內,本集團在國能財務的每日最高存款餘 額(含已發生應計利息)不高於人民 幣75 億 元。該上限涵蓋本集團根據新金融 服務協議進行現金存款、票據承兌、循環委貸業務等在國能財務新核心 系統現金管理模塊下產生的存放在國能財務的相關總資金餘額。
該上限乃經考慮:
(1) 本集團的新增存款需求;
近期,本公司收到部分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 信 息,本公司後續將陸續收到新的可再生能源補貼資 金。據 此,本公司對國能財務提供之存款服務的需求將大幅增加。
根據本集團與國能財務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訂立的金融服 務協議,金融服務協議有效期內,本集團在國能財務的每日最高存 款 餘 額(含 已 發 生 應 計 利 息)不 高 於 人 民 幣30 億 元。經 考 慮(i) 以 上 x集團預計新增的存款需 求,及(ii) 國能財務一直為本集團提供具備 相對良好商業條款的存款服務,本公司現對金融服務協議項下存款 服務之年度上限進行適當調整,以滿足本集團未來的資金存款需求。
(2) 本集團每日存款餘額的過往上限及金額;
根據本集團與國能財 務(或其前身國電財 務,下同)簽訂的過往金融 服務協議,本集團於國能財務每日最高存款餘 額(包括其應計利 息)的過往年度上限列載如下:
(單位:人民幣百萬元)
自二零一九年 | 自二零二零年 | 自二零二一年 | 自二零二二年 |
一月一日 | 十月二十八日 | 十月二十八日 | 四月二十七日 |
至二零二零年 | 至二零二一年 | 至二零二二年 | 至新金融服務 |
十月二十七日 | 十月二十七日 | 四月二十六日 | 協議生效 |
止期間 | 止期間 | 止期間 | 止期間 |
1,990 | 1,871 | 5,500 | 3,000 |
本集團於國能財務每日最高存款餘額(包括其應計利息)之年度上限
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及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止期 間、自二零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至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及自二零二二年四月 二十七日至二零二二年四月三十日止期 間,本集團於國能財務每日最 高存款餘 額(包括其應計利 息)的詳情列載如 下:
(單位:人民幣百萬元)
截至 | 截至 | 自二零二一年 | 自二零二一年 | 自二零二二年 | |
二零一九年 | 二零二零年 | 一月一日 | 十月二十八日 | 四月二十七日 | |
十二月 | 十二月 | 至二零二一年 | 至二零二二年 | 至二零二二年 | |
三十一日 | 三十一日 | 十月二十七日 | 四月二十六日 | 四月三十日 | |
止年度 | 止年度 | 止期間 | 止期間 | 止期間 | |
x集團於國能財務每日最高存款餘額(包括其應計利息) | 約1,960 | 約1,741 | 約1,848 | 約4,282 | 約2,665 |
(3) 預期未來本集團每日存款餘額;及
(4) 國能財務受中國銀保監會監管。本集團與國能財務合作可以降低財 務費用,增加存款利息收入,降低結算成本並控制風險。
其他金融服務:
除貸款服務、存款服務外,新金融服務協議有效期內,國能財務向本集 團提供其他金融服 務(包 括但不限於提供諮詢、代理、結算、轉賬、投資、信用 證、網上銀 行、委託貸 款、擔 保、票據承兌等服 務)收取的代理 費、手續費、諮詢費或其他服務費用總額每年不高於人民幣1,000 萬元。
本公司確認,在此安排下本公司不會向國能財務提供任何財務資助。根據新金融服務協議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務將按正常商業條款進 行,且對 本集團而言與獨立第三方在中國提供類似服務的條款相若或屬更佳。
該上限乃經考慮:
(1) 國能財務向本集團提供其他金融服務的過往服務費用總額;
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 度及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止期間,國能財務向本集團提供其他金融服務的過往服務費用總額分別為零元。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至二零二二年四月三十日止期間,國能 財務向本集團提供其他金融服務的過往服務費用總額為約人民幣 11,395.417 元。
(2) 國能財務將持續向本集團提供金融服務,未來國能財務將充分發揮 金融平台功能,大規模開展委託貸款、銀團貸款、票據業務,預計手 續費、諮詢費收入大幅增加。預期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期間,國能財務向本集團提供其他金融服務的服務費用總額每年不 超過人民幣1,000 萬元。
進行持續關連交易的理由及益處
(1) 機構風險情況:國能財務是國家能源集團授權進行資金歸集、結算、監控、服務的平台公司,註冊資本金為人民幣125 億元。國能財務必 須遵守中國銀保監會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所有相關法律、規定、要求及指引。這些規則包括對國能財務的資本充足性、撥備覆蓋面、流動性及擔保比率的要 求。此 外,根據中國銀保監會的要 求,若國 能財務面對任何流動資金問題,國家能源集團作為其母公司,必須 為國能財務提供充足的資本。此外,國能財務不被允許有超過其總 資本的銀行間借款餘額。國能財務的經營業績及財務狀況一直令人 滿 意,設有規定的風險監 控,監管 管理方面表現良 好,其結算系統 的安全水平達國內商業銀行的水平。較一般商業銀行,國能財務的 賬戶監管如在大額支付方面更為嚴格,使用其存款服務,資金安全 性更高。
(2) 實現資金集中管理,提高資金管理效率:存款於國能財務便於本集 團附屬公司之間及與國家能源集團附屬公司間進行結算,縮短資金 轉賬和週轉的時間。國能財務通過提高內部結算效率等措施為本公 司降低了資金成本,有助於實現成本和運營效率的最大化。此外,將資金存放在國能財務可實現本集團附屬公司資金的集中管理,可以滿足本集團資金的靈活需求。
(3) 良好的商業條款:相較國內商業銀行,國能財務為本集團提供相對 良好的商業條款。例如:國能財務不向本集團收取中國的商業銀行 一般都收取的結算費。本集團從國能財務處收到的存款利率亦不遜 於從國內主要商業銀行處收到的利率。
(4) 與一般中國的商業銀行相比,國能財務對本集團的支持力度更大,能提供更寬鬆的貸款條件。本集團與國能財務合作,可為本集團降 低融資成本、保障資金鏈安全並有助監控風險。
(5) 熟悉本公司的業務,服務更靈活便捷:國能財務熟悉本集團各附屬 公司的資本結 構、業務運 營、資金 需求及 現金流模 式,使其得以更 好預見本集團的資金需求。因此,國能財務可隨時為本集團提供靈 活便捷且低成本的服務;及
(6) 本集團選擇服務提供商的能力:通過與國能財務訂立新金融服務協議,本集團打開了服務提供商的另一條通道。本集團不僅能與國能財務 合作,亦未被禁止選擇其他金融及保險機構,包括中國的商業銀行。本集團有自由與其選擇的任何一個機構合作,並有自由取得其提供 的任何最佳條款。且國能財務為本集團提供的信貸服務能夠對國內 商業銀行為本集團提供的信貸起到增信作用。
董事認為訂立新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不會對本集團的資產 或負債構成不利影響。
董 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 事)認為新金融服務協議及其經修訂年度上限 乃於本集團日常業務中按一般商務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 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本公司關連董事xxxxx、xxx先生、xxx先生和xxx先生已就批准新金融服務協議及其年度上限的議案 迴避投票表決。除上述外,本公司概無其他董事於新金融服務協議及其 項下擬進行交易中擁有重大權益。
內控措施
為確保國能財務提供的條款不遜於國內主要商業銀行就同類金融服務 所提供的條款,每進行一項存款交易前,本公司或相關附屬公司財務部 門將向為本集團提供存款服務的國內四大商業銀行查詢同類存款利率、期限等相關信息。每進行一項貸款交易或使用其他金融服務前,本公司 或相關附屬公司財務部門將向為本集團提供金融服務的國內四大商業 銀行查詢同等條件下的同類貸款利率╱費用、規模及期限等相關信息。
為確保國能財務提供的存款條款不遜於其為國家能源集團其他成員單 位提供的條款,由於國能財務制定有統一的利率定價方案,成員單位登 陸國能財務的網銀平台即可查詢。該定價方案根據市場情況不時更新。為確保國能財務提供的貸款或使用其他金融服務條款不遜於其為國家 能源集團其他成員單位提供的條 款,本公司或相關附屬公司財務部門 將在交易前,向國能財務瞭解同等條件下的其他成員單位同類貸款利率╱費用、規模及期限等相關信息。
本集團定期召開資金協調會,由本公司分管財務領導主持,各附屬公司 財務部門參會,集中審議本集團在國能財務存款情況,及時掌握其貸款 發放情況,合理統籌本公司近期資金存放和融資安排,並報告本公司管 理層作決策。
如此,本集團保證,其從金融機構取得的均為最佳價格,不論該等金融 機構為關連人士或獨立第三方。
國能財務將協助監控本集團每日最高存款餘 額(包括其應計利 息)以及 發生的服務費用總額,以確保相關數額不超過年度上限。若預計本集團 在國能財務存款將超過限額,國能財務將及時通知本公司,並配合本公 司將超限額存款轉入本公司指定銀行賬 戶。如國能財務提供服務的費 用達到當年的有關上 限,本公司成員單位在該年度餘下的時間將暫停 與國能財務進行該等服務,除非獲得本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 會(如 適用)的另行批准。
當國能財務發生可能影響其正常經營的重大機構變 動、股權交易或者 經營風險等事項、或發生擠提存款、到期債務不能支付、大額貸款逾期 或擔保墊款、計算機系統嚴重故障、被搶劫或詐騙、董事或高級管理人 員涉及嚴重違紀、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項時,國能財務應及時通知本集團,如有必要,本集團有權終止在國能財務的業務,並與國能財務協商處理 後續事宜。
國能財務的資產負債比例等指標應符合適用法律規 章(包 括《企業集團 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及中國銀保監會的要 求。
國能財務同意本集團及其審計師核查國能財務涉及新金融服務協議項 下交易的記錄,以便本集團履行其在上市規則下的披露義務。
本集團根據以上措施來確保在國能財務的資金安全。
上市規則涵義
由於國家能源集團直接及間接持有本公司約58.56% 的已發行股本,為本 公司的控股股東及關連人士,國能財務為國家能源集團的附屬公司,為國家能源集團的聯繫人,故國能財務亦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新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於上市規則項下的持 續關連交易。
鑒於國能財務向本集團提供的貸款服務乃按照一般商業條款進 行,且對本集團而言與獨立第三方在中國提供類似服務的條款相若或屬更佳,而且本集團不會就貸款服務抵押任何資 產,故貸款服務根據上市規則 第14A.90 條獲豁免遵守有關年度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由於新金融服務協議項下存款服務所適用的各項百分比 率(定義見上市 規則第14.07 條)超 過0.1% 但低於5%,國能財務向本集團提供之存款服務 及其年度上限僅須遵守上市規則 第14A.35 條項下有關年度申報及公告 的規 定,但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 第14A.36 至14A.39 條項下有關獨立股東 批准的規定。
由於新金融服務協議項下國能財務向本集團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務所適 用的各項百分比 率(定義見上市規則 第14.07 條)均低 於0.1%,國能財務向 x集團提供之其他金融服務及其年度上限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項下有 關年度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董 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 事)認為新金融服務協議乃於本集團日常業務 中按一般商務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本公司關連董事xxxxx、xxx先生、xxx先生和xxx先生已 就批准新金融服務協議及其年度上限的議案迴避投票表決。除上述外,本公司概無其他董事於新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中擁有重 大權益。
一般資料
有關本公司的資料
x公司為中國領先的風力發電公司,主要從事風電場之設計、開發、建設、管理及運 營。除風電業務 外,本公司還經營其他電力項 目,如火 電、太陽能發電、潮汐、生物質及地熱能源。同時,本公司也向風電場提供諮詢、維修及保養、培訓及其他專業服務,及製造及銷售用於電網、風電場及 火電廠的電力設備。本公司的最終實益擁有人為國家能源集團。
有關國能財務的資料
國能財務是一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 立,以向國家能源集團成員單 位提供金融服務為主營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 構。國能財務成立於二零 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目前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25 億元,經營範圍 為「本外幣業務範圍: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諮詢、代理業務;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經批准的保險代理業務;對成員單位提供擔保;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委託貸款及委託投資;對成 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 現;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及相 應的結算、清算方案的設計;吸收成員單位的存款;對成員單位辦理貸 款及融資租賃;從事同業拆借;經批准發行財務公司債券;承銷成員單 位的企業債券;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有價證券投資;成員單位產品 的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
於本公告日期,國家能源集團持有國能財 務60% 股 權,中國神華及其附 屬公司合計持有國能財 務40% 股 權(其 中,中國神華直接持有國能財務 32.57% 股權,中國神華的附屬公司國能朔黃鐵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神華準格爾能源有限責任公 司、神華包神鐵路有限責任公司分別持有國 能財務2.86%、2.86%、1.71% 股權)。
有關國家能源集團的資料
國家能源集團為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一家國有企業,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擁有煤 炭、火 電、新能 源、水 電、運 輸、化 工、科技環 保、金融等八個產 業板塊,是全球最大的煤炭生產公司、火力發電公司、風力發電公司和 煤製油煤化工公司。
釋義
在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聯繫人」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
「董事會」 | 指 | x公司董事會 |
「中國銀保監會」 | 指 |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國能財務」 | 指 | 國家能源集團財務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註冊 |
成立的有限公司 | ||
「中國神華」 | 指 | 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註冊 |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其H 股在香港聯交所上 市( 股份代 號:01088),A 股在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 市( 股份代 號:601088), 為國家能源集團的 附屬公司 | ||
「國家能源集團」 | 指 | 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於本公告日 |
期,國家能源集 團(直接及間 接)合計持有本公 | ||
司4,908,598,141 股股 份(約佔本公司已發行總股 本的58.56%),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 | ||
「本公司」 | 指 | 龍源電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國註冊成立 |
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 股於香港聯交所上 市(股份代號:00916),其A 股於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 (股份代號:001289) | ||
「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
「持續關連交易」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
「控股股東」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金融服務協議」 | 指 | x公司與國能財務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 |
日訂立的金融服務協議 |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國電財務」 | 指 | 國電財務有限公 司。根 據《中國銀保監會非銀 |
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 法》要 求, 原 | ||
中國國電集團有限公 司(「國電集 團」)與原神華 | ||
集團有限責任公 司(「神華集 團」)兩家集團重組 | ||
為國家能源集團後,國家能源集團只能保留一 | ||
家財務公 司。因 此,原國電集團附屬財務公司 | ||
國電財務註銷,由國家能源集團對原神華集團 | ||
附屬財務公司神華財務有限公司進行增資並 | ||
取得控制權,並將其更名為國家能源集團財務 | ||
有限公司,面向全集團提供服務 | ||
「香港」 | 指 |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香港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H 股」 | 指 | x公司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00 元的境外上市外 資股,在香港聯交所上市 |
「上市規則」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 則(經不 |
時修訂) | ||
「新金融服務協議」 | 指 | x公司與國能財務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 |
日訂立的新金融服務協議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人民幣」 | 指 |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
「股東」 | 指 | x公司股份持有人 |
「附屬公司」 | 指 | 具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
「%」 | 指 | 百分比 |
承董事會命
龍源電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xxx
董事長
中國北京,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為xxxxx和xx先生;非執行董 事為xxxxx、xxx先生、xxx先生和xxx先生;及獨立非執 行董事為xxxxx、xxx先生和xx女士。
* 僅供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