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号码:88888888 合同生效日期:2023年08月10日零时 合同成立日期:2023年08月09日 承保日期: 2023年08月09日 交费方式: 年交 投保人 姓名:测试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93-03-21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 88888888 被保人 姓名:测试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93-03-21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 88888888身故受益人 受益顺序 受益比例法定受益人 1 100.0% 险种名称 保险期间 交费期间 保险责任 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比例...
尊敬的客户:
客户须知
您好!感谢您对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的信任和支持,我公司将信守承诺,为您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您与我公司订立的具有法律意义的重要契约,为了您自身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在收到本合同时,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尤其是如下内容:
1. 请您仔细阅读所附条款的保险责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了解所购买产品的保障范围。
2. 请您全面理解所购买的产品,确定选择了适合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
3. 请您根据自身财务状况,确定选择了适合的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无法持续交纳保险费有可能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或保险合同解除。
4. 请您仔细检查和核对电子投保单的内容是否正确,尤其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指定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以及投保人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等必填项,请您务必确认上述信息真实完整。
5. 您提供的客户信息,特别是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等信息,主要用于计算保费、核保、寄送保险合同和客户回访等用途。我公司承诺未经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同意,不会将您的信息用于我公司和第三方机构的销售活动。
6. 请您提供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如果您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可能会影响您的保险合同效力和理赔结果,并且不能及时收到我公司关于保险合同权益的各类通知及交费提醒等。
7. 您与被保险人之间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以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
8. 本合同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电子保单效力等同于纸质保单。
9. 请您注意保险期间在一年期以上的保险合同我公司为您提供犹豫期,如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犹豫期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电子保险合同,电子保险合同承保日视为您的保险合同签收日。自电子保险合同承保日起 20日内为犹豫期,您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我公司在扣除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您所支付保险费。若您在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的,我公司将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您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您购买了新型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的测算数字只是对未来收益的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收益是不保证的。
再次感谢您选择我公司保险产品,如果您对本合同有疑虑或需求,您可以拨打我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 或至我公司柜面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保险单
(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保险合同号码:88888888 合同生效日期:2023年08月10日零时 合同成立日期:2023年08月09日 承保日期: 2023年08月09日 交费方式: 年交 | ||||||||
投保人 姓名:测试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93-03-21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 88888888 被保人 姓名:测试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93-03-21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 88888888 身故受益人 受益顺序 受益比例 法定受益人 1 100.0% | ||||||||
险种名称 | 保险期间 | 交费期间 | 保险责任 | 基本保险金额 | 给付比例 | 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比例 | 每期保险费 | |
华贵大麦旗舰版A款定期寿险(互联网专属) | 10年 | 10年 | 基本责任 |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10x | 100% | 10x | 24.9元 |
可选责任 | 航空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10x | 100% | 10x | 0.43元 |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10x | 100% | 10x | 1.19元 | ||||
华贵附加麦芽糖2023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互联网专属) | 失能关爱金 | 10000元 |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 80.6元 | ||||
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 | 100% | 10000元 | ||||||
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 | 200% | 20000元 | ||||||
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 | 30% | 3000元 | ||||||
每期保险费合计:(大写)人民币壹佰零柒元壹角贰分 (小写)RMB107.12元 | ||||||||
特别约定: 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电子保险合同,电子保险合同承保日视为您的保险合同签收日。自电子保险合同承保日起20日内为犹豫期,您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本公司在扣除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您所支付保险费。若您在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 的 ,本公司将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您会遭受一定损失。 华贵附加麦芽糖2023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互联网专属):您选择最高给付期限为 60 个月。 | ||||||||
董事长: |
承保机构名称:公司地址:
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xxxxxxxxxxxxx000xxxxxxxxxXx00x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0000-00000000
销售机构名称: 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88888888
保险合同号码:
88888888
(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险种名称:华贵大麦旗舰版A款定期寿险(互 责任: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测试 联网专属) 保险金额:100000元 交费期间:10年 每期保险费:24.9元 | ||
保单年度 年末现金价值 1 0 2 0 3 0 4 0 5 0 6 0 7 0 8 1.6 9 2.1 10 0 (以下空白) | 保单年度 年末现金价值 (以下空白) | 保单年度 年末现金价值 (以下空白) |
*现金价值表中给出的现金价值为客户已足额交纳保单年度内所有保险费的情况下,各保单年度末所对应的现金价值额。投保后所做的各项变更可能使本表不再适用。
*对于本现金价值表中未列出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及两个保单年度中间任意一天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可向我公司来电咨询 。
保险合同号码:
88888888
(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险种名称:华贵大麦旗舰版A款定期寿险(互 责任:航空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测试 联网专属) 保险金额:100000元 交费期间:10年 每期保险费:0.43元 | ||
保单年度 年末现金价值 1 0 2 0 3 0 4 0 5 0 6 0 7 0 8 0 9 0 10 0 (以下空白) | 保单年度 年末现金价值 (以下空白) | 保单年度 年末现金价值 (以下空白) |
*现金价值表中给出的现金价值为客户已足额交纳保单年度内所有保险费的情况下,各保单年度末所对应的现金价值额。投保后所做的各项变更可能使本表不再适用。
*对于本现金价值表中未列出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及两个保单年度中间任意一天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可向我公司来电咨询 。
保险合同号码:
88888888
(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险种名称:华贵大麦旗舰版A款定期寿险(互 责任: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测试 联网专属) 保险金额:100000元 交费期间:10年 每期保险费:1.19元 | ||
保单年度 年末现金价值 1 0 2 0 3 0 4 0 5 0 6 0 7 0 8 0 9 0 10 0 (以下空白) | 保单年度 年末现金价值 (以下空白) | 保单年度 年末现金价值 (以下空白) |
*现金价值表中给出的现金价值为客户已足额交纳保单年度内所有保险费的情况下,各保单年度末所对应的现金价值额。投保后所做的各项变更可能使本表不再适用。
*对于本现金价值表中未列出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及两个保单年度中间任意一天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可向我公司来电咨询 。
保险合同号码:88888888
(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险种名称:华贵附加麦芽糖2023失能收入损失保 被保险人:测试 保险金额:10000元 险(互联网专属) 交费期间:10年 每期保险费:80.6元 | ||
保单年度 年末现金价值 1 0 2 0 3 0 4 0 5 0 6 0 7 0 8 5.1 9 7.3 10 0 (以下空白) | 保单年度 年末现金价值 (以下空白) | 保单年度 年末现金价值 (以下空白) |
*现金价值表中给出的现金价值为客户已足额交纳保单年度内所有保险费的情况下,各保单年度末所对应的现金价值额。投保后所做的各项变更可能使本表不再适用。
*对于本现金价值表中未列出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及两个保单年度中间任意一天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可向我公司来电咨询 。
投保人资料 | 姓名:测试 | 性别:女 | 出生日期:1993-03-21 | 国籍:中国 | 职业:行政业务办公人员(内勤) | |||
证件类型: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88888888 | ||||||
证件有效期: 2039-10-19止 | 手机号码:88888888 | |||||||
通讯地址: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0x00x | 邮编: | |||||||
被保险人资料 | 投保人与被保人(关系):本人 (如关系为"本人",则免填"被保险人资料"栏以下信息) | |||||||
姓名:测试 | 性别:女 | 出生日期:1993-03-21 | 国籍:中国 | 职业:行政业务办公人员(内勤) | ||||
证件类型: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88888888 | ||||||
证件有效期:2039-10-19止 | 手机号码:88888888 | |||||||
通讯地址: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0x00x | 邮编: | |||||||
社会保险 | 有 | 所在地: | ||||||
身故受益人资料 | 说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是被保险人的父母、子女、配偶或法定监护人 | |||||||
姓名 | 与被保险人关系 | 性别 | 受益顺序 | 受益比例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出生日期\证件有效期 | ||
法定受益人 | 1 | 100.0% | ||||||
投保险种及交费信息
投保险种 | 保险期间 | 交费期间 | 保险责任 | 基本保险金额 | 给付比例 | 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比例 | 每期保险费 | |
华贵大麦旗舰版A款定期寿险(互联网专属) | 10年 | 10年 | 基本责任 |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10x | 100% | 10x | 24.9元 |
可选责任 | 航空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10x | 100% | 10x | 0.43元 |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10x | 100% | 10x | 1.19元 | ||||
华贵附加麦芽糖2023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互联网专属) | 失能关爱金 | 10000元 |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 80.6元 | ||||
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 | 100% | 10000元 | ||||||
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 | 200% | 20000元 | ||||||
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 | 30% | 3000元 | ||||||
每期保险费合计:(大写)人民币壹佰零柒元壹角贰分 (小写)RMB107.12元 | ||||||||
首期/续期保险费付款方式 | 银行转账 (选择"转账"方式,请务必填写保险费转账付款账户信息) | |||||||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 | 账号:88888888 |
告知事项
1. | 5 | |||
2. | 165 | 58 | ||
3. 被保险人是否患有或曾经患有或已经被告知有下列疾病: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淋巴瘤、原位癌)、脑血管 | ||||
疾病、心脏疾病(心功能不全Ⅱ级及以上 )、II级及以上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糖 | ||||
尿病、冠心病、心肌梗塞、呼吸衰竭、肺心病、乙型肝炎、肝硬化、慢性肾脏疾病、肾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 | ||||
血、癫痫、系统性红斑狼疮、性传播疾病、神经系统疾病、精神疾病、智力障碍、xx兹海默氏病(老年痴呆或早 | ||||
华贵大麦旗舰版A款定期寿险(互联 网专属) | 老年痴呆症)、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多发性硬化症、失明、瘫痪、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接受器官移植;身体畸形(除外兔唇、腭裂、多指)、残疾(除外单一肢体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下、下肢在踝关节以下);艾滋病患者或艾滋病毒携带者;曾经或正在吸毒? 4 被保险人过去两年内投保人寿保险或复效申请时是否被保险公司拒x、延期?是否曾申请或获得癌症或重大疾 | 否 | ||
病保险理赔? | ||||
5. 被保险人是否有危险嗜好或从事危险活动,如赛车、赛马、滑雪、攀岩、蹦极、潜水、跳水、拳击、武术、摔 | ||||
跤、探险或特技活动及其他高风险活动? | ||||
6.就医行为和保险情况 | ||||
被保险人过去2年内,在医院就诊后,被医生建议需要住院、或手术、或药物治疗30天以上;被保险人过去2年曾被保 | 否 | |||
险公司拒保、延期、加费或者附加条件承保或获得过重大疾病理赔? | ||||
7.被保险人目前或曾经患有下列疾病或症状 | ||||
被保险人 | 肿瘤:恶性肿瘤(含原位癌、白血病)、颅内的肿瘤或占位、椎管内的肿瘤或占位、神经系统的肿瘤或占位。 血压血糖:糖尿病,2级及以上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 | |||
脑和神经系统疾病:脑出血、脑栓塞或脑梗塞、脑炎、脑膜炎、脑血管畸形或脑血管瘤、帕金森病、xx茨海默病( | ||||
老年痴呆)、肌营养不良症、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多发性硬化、弥漫性硬化、脊髓炎或脑脊髓炎、脊髓空洞 | ||||
症、脑积水、脑瘫、共济失调、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癫痫。 | ||||
心肺疾病: 冠心病、心肌疾病、肺动脉高血压、心肌梗死、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功能不 | ||||
华贵附加 麦芽糖 2023失能 收入损失 保险(互 联网专属) | 全2级及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病、支气管扩张、肺栓塞、呼吸衰竭。 消化疾病:肝炎、肝硬化、肝性脑病、重度脂肪肝、多囊肝、慢性萎缩性胃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肾病: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多囊肾、肾功能不全。 血液风湿病:骨髓增生异常、再生障碍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干燥综合征、强直性脊柱炎。 其他:艾滋病或艾滋病毒携带、梅毒、精神疾病、瘫痪、残疾、运动功能障碍、肌力异常、服食成瘾药物(含吸食毒 | 否 | ||
品)或酒精依赖。 | ||||
下述情况仍可投保本产品: | ||||
(1)门诊曾经行切除术/穿刺术且经组织病理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为良性病变、痔手术、剖宫产/剖腹产手术、角膜屈 | ||||
光手术、激光美容手术; | ||||
(2)曾罹患妊娠期糖尿病,生产后空腹血糖及糖化血红蛋白检查结果均恢复到正常范围内,并且未被诊断为糖尿病 | ||||
或者糖耐量异常; | ||||
(3)曾罹患甲肝和或戊肝,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情况: | ||||
1)经过治疗已痊愈且无任何后遗症、并且未被要求继续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服用药物治疗)。 | ||||
2)目前转氨酶检查结果、肝功能检查结果无任何异常。 | ||||
3)肝脏B超检查无任何异常结果。 |
投保须知
特别提示:
1.关于正式合同。此投保书不是正式的保险合同,只作为正式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保险责任以我公司所签发的正式保险合同为准。
2.关于交费。请务必选择银行转账方式交纳保险费。
3.关于必填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指定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型、国籍、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以及投保人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为必填项,请您按照真实信息逐项填写完整。
4.您提供的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等信息,主要用于计算保费、核保、寄送保单和客户回访等用途。我公司承诺未经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同意,不会将您的信息用于我公司和第三方机构的销售活动。
5.请您提供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如果您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可能会影响您的保单效力和理赔结果,并且不能及时收到我公司关于保单权益的各类通知及交费提醒等。
6.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15】90 号文规定: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限额执行:(1)对于被保险人不满 10 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 20 万元。(2)对于被
保险人已满 10 周岁但未满 18 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
7.投保提示。为了使您详知所投保的保险内容并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投保之前请认真阅读并签署《投保提示书》;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并确认已了解保险条款的各项内容(注意“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犹豫期”、“退保”等关键信息)。
8.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故意隐瞒或不实告知,我公司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及本保险合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所有告知事项均以书面告知为准,口头告知无效。
9.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有保险利益。如为未成年人投保以身故为保险金给付责任的保险,投保人须为未成年人的父母,且累计身故保险金不能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额度。
10.请选择合乎自己财务状况的保险计划。如果您选择分期交费,请您知晓若不能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会导致保单失效,给您带来损失和不便。
11.临时保障。在收到您的投保书和首期保险费之后,您享有我公司提供的临时保障,至我公司同意承保或拒保并退还保险费为止。临时保障仅限于条款规定的意外身故责任,且保障额度取投保保额和 20 万元人民币之中的较小者。
感谢您选择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为您服务,请在填写投保书前仔细阅读以下提示: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授权和声明
1.本人确认:本投保书和相关问卷以及对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体检医生的各项声明与xx真实准确。若不属实,且该不如实告知足以影响贵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贵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且对合同解除前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2.本人已阅读并同意本投保书、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投保须知中列明的各类事项。
3.贵公司已向本人提供了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本人已经阅读并理解,知晓所有保险责任以正式合同所载为准,除贵公司经正式程序修改或批注的内容外,其他任何人的口头及书面xx、报告或附约,贵公司无需负责。
4.本人已知晓附加险的保险期间,并知晓所购产品是否提供保证续保及续保有效时间。本人已知晓一年期附加险续期交费方式为自动续保,经贵公司审核后同意续保的,收取保险费后附加险保险合同延续有效一年;如贵公司审核后不同意续保的,不再收取保险费附加险合同期满终止。
5.本人已知晓在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6.本人授权贵公司就有关保险事宜,可以向任何医生、医院、诊所、保险公司或任何组织机构查询有关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资料或索取其他证明,本人同意贵公司持有、使用该资料处理与本人保险合同相关的审核、服务、理赔事宜。
7.本人已知晓在审核本人的投保申请过程中,贵公司可能会要求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体检或补充其他材料;贵公司可能会在此合同成立前面见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贵公司可能会对投保申请做出提高费率、降低保额、附加条件、延期承保、拒保等处理;在附加险续保时,贵公司有权进行重新核保。
8.本投保书中转账付款账户所有人、开户银行和账号均真实准确,特授权贵公司和经办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公司)从该账户中划扣本保险合同所需缴纳的各
期保险费。如因账户错误或金额不足而引起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尊敬的客户: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风险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为帮助您更好地认识和购买人身保险产品,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请您在填写投保书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请您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请您从持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保险许可证》或《保险中介许可证》的合法机构或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如需要查询销售人员的销售资格, 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告知具体查询方式, 或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网址: xxxx://xxx.xxxx.xxx.xx)。
二、 请您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
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您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建议您使用银行划账等非现金方式交纳保费。
三、请您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请您不要将保险产品的广告、公告、招贴画等宣传材料视同为保险合同,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向您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请您认真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内容。您若对条款内容有疑问,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进行解释。
如您是通过互联网投保我公司互联网保险产品,请您详细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投保链接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内容。您若对条款内容有疑问,您可以拨打我公司客服电话咨询。
四、请您了解“犹豫期”的有关约定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电子保险合同承保日起 20 日内)的有关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我公司除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成本费以外,退还您全部保费并不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请您慎重
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我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30日内,将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表附在正式保险合同之中,您若存在疑问,可要求我公司予以解释)。
六、请您充分认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风险和特点
(1)如果您选择购买分红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我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如果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我公司会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您。如果实际经营成果差于定价假设,我公司可能不会派发红利。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如果您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您应当详细了解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投资可能赢利或者出现亏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3)如果您选择购买万能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万能保险产品通常有最低保证利率的约定,最低保证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资金。您应当详细了解万能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万能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万能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您要承担部分投资风险。我公司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只能代表一个月的投资情况,不能理解为对全年的预期,结算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不针对全部保险费。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七、请您正确认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
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不同保险产品对于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侧重不同,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您不宜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
八、选择健康保险产品时请您注意产品特性和条款具体约定
健康保险产品是具有较强风险保障功能的产品,既有定额给付性质的,也有费用补偿性质的。定额给付性质的健康保险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与被保险人是否获得其他医疗费用补偿无关;对于费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我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会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请您注意条款中有关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疾病观察期约定。如果投保我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其保险期限不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九、为未成年子女选择保险产品时保险金额应适当
如果您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产品,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止道德风险;同时,从整个家庭看,父母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支柱,以父母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可以使整个家庭获得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
十、请您如实填写投保资料、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并亲笔签名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投保时,您填写的投保书内容应当属实;对于销售人员询问的有关被保险人的问题,您也应当如实回答,否则可能影响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为了有效保障自身权益,请您在投保提示书、投保书等相关文件亲笔签
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如您是通过互联网投保我公司互联网保险产品,您通过保险产品投保链接中设置的身份验证的,视为您对该互联网保险产品的投保提示书、投保书等相关文件亲笔签名。
十一、请您配合我公司做好客户回访工作
我公司按规定开展客户回访工作,一般通过电话、信函和上门回访等形式进行。为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您应对回访问题进行如实答复,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立即提出,要求我公司进行详细解释。请您投保时准确、完整填写家庭住址、邮编、常用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以便我公司能够对您及时回访。
十二、请您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我公司反映(公司投诉电话 400-684-1888/0851-88574001);也可以向您所在地银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投诉,投诉电话已打印在您的保单正页或投保书上;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十三、您投保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等人身保险产品,存在以下情况的,请您签名确认投保声明后我公司方可承保:
1.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 4 倍;
2.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 20%,或月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 20%;
3.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 60;
4.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 150%。
十四、请您了解公司偿付能力状况
请您阅读以下有关我公司偿付能力的相关信息,在及时、充分了解我公司偿付能力的状况下进行投保或续保决策:
我公司2023 年第二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18.01%,该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达到监管要求;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 B 类。 我公司最近一期偿付能力报告已经公布在官网
(www.huaguilife.cn)公开信息披露栏目中,请您及时查阅。
客户确认栏
本人已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对所述内容已完全理解,特此确认。
银保监局和保险行业协会电话列表
序号 | 投保所在地区 | 所在地银保监局和保险行业协会电话 |
1 | 贵州 | 12378/ 0851-85878315 |
2 | 河北 | 12378/ 0311-66007872 |
注:若我公司在其他地区新开设机构或以上列表中银保监局电话有所变动,请以所在地银保监局和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上列示的投诉电话为准。
华贵保险[2023]定期寿险 005 号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华贵大麦旗舰版A款定期寿险(互联网专属)合同”。
为了更好的了解本产品,请阅读以下条款摘要
您有20日全额退保(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的权利。
本产品为定期寿险,我们为被保险人提供下列保障:
基本责任: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可选责任:航空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如您确有需要,可以申请减保,但各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应同比例减少且减保后各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6.1 减保 |
1.1 基本保险金额 |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 | 7.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
1.2 保险责任 | 和变更 | 7.1 合同构成 |
1.3 保险期间 | 4.2 保险事故通知 | 7.2 投保范围 |
2.我们不保什么 | 4.3 保险金的申请 | 7.3 合同成立与生效 |
2.1 责任免除 | 4.4 保险金的给付 | 7.4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2.2 其他免责条款 | 4.5 司法鉴定 | 7.5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
3.如何交纳保险费 | 4.6 诉讼时效 | 7.6 合同内容变更 |
3.1 保险费的交纳 | 5.如何退保 | 7.7 合同终止 |
3.2 续期保险费的交纳、 | 5.1 犹豫期 | 7.8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 |
宽限期 | 5.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 | 项的扣除 |
3.3 合同效力中止 | 续及风险 | 7.9 失踪处理 |
3.4 合同效力恢复 | 6.其他权益 | 7.10 争议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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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贵大麦旗舰版 A 款定期寿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基 本 保 险金额
本合同项下各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您后续申请减少各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则我们将按减少后各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2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
1.2.1 基本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基本责任的保险责任:
1.2.1.1 身故 或 身 体全 残 保 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含)非因意外伤害 1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 2,本公司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3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当时本合同的身故或身体全残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2.2 可选责任 在投保时,您可以选择下列任意一种或多种可选责任作为本合同项下的
1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
伤害。
猝死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属于疾病身故。猝死的认定,如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2身体全残指下列情形之一:(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3)一上肢
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永久完全指自上述“身体全残”情形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治疗,机能仍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本公司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
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3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指您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减保情形,则实际交纳的保
险费为扣除每次减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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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若您选择投保下列任意一种或多种可选责任的,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相应可选责任的保险责任:
1.2.2.1 航空 意 外 身故 或 身 体全 残 保 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 4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民航班机期间 5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同时,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当时本合同的航空意外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2.2.2 水陆 公 共 交通 意 外 身故 或 身 体全 残 保 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6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同时,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当时本合同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2.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 1-3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4乘客指持有有效客票乘坐民航班机的旅客,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的执行该次航班任务的空
勤人员(适用 1.2.2.1);或指持有有效客票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的旅客,不包括该水陆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适用 1.2.2.2)。
5乘坐合法商业运营民航班机期间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飞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
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飞机客舱时起至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飞机客舱的期间。民航班机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飞机。
6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列车和客运汽车时,该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
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轮船时,该期间自被保险人检票踏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时止;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约车时,该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网约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走出网约车车厢时止。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轮船、列车(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网约车、旅游大巴、单位给员工租赁的上下班班车、景区摆渡车、租用车)。
网约车又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中的车辆,并须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3)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且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4)车主为合法汽车租赁企业或个人;
(5)驾驶人员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正式签署服务合同,其中,网约车平台公司需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6)网约车辆和驾驶员需要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网约车辆和驾驶员未取得资质和证书的,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网约车。顺风车(也称私人小客车合乘)也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网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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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7。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 2-3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2 其 他 免 责条款
除“2.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3.3 合同效力中止”“4.2 保险事故通知”“5.1 犹豫期”“7.4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5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等条款中加粗的内容。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如何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3.1 保 险 费 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3.2 续 期 保 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如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8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宽限期届满您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3.3 合 同 效 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4 合 同 效 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谁来领取保险金、怎么领取保险金。
4.1 保 险 金 受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和
7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
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金额在现金价值表上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金额您可以向我们查询。
保单年度:从保单生效日或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指保单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如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当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8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单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
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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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人 的 指定和变更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上述保险金的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您在指定和变更上述保险金的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述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现行有效的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身体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身体全残保险金和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 险 事 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 险 金 的申请
1.申请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由上述保险金的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上述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应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2.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身体全残保险金和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由上述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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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金申请。
4.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于 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4 保 险 金 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
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同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4.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随时申请退保,退保可能会有损失。
5.1 犹豫期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 20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电子保险合同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 20 日的期间。请您在犹豫期内认真审阅本合同,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条款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除另有约定外,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公司自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即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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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 投 保 人 解 | 1.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
除 合 同 的 |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 | |
手 续 及 风 | 损失。 | |
险 | 2.除另有约定外,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 |
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公司自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6. 其他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您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
6.1 减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减保,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各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且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减保后的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减保所对应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减保比例
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减保所对应的保险费 本公司按减保后各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7.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7.1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本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双方认可的书面协议构成。
7.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除另有约定外,凡年满 18 周岁 9,不满 61 周岁且符合本公司投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7.3 合 同 成 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且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7.4 明 确 说 明与 如 实 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
9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
的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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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5 年 龄 确 定与 错 误 处理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合同第 7.4 条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已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7.6 合 同 内 容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本公司。如您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7.7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被保险人身故的;
3.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4.本合同因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终止的。
7.8 欠 交 保 险费 及 未 还款 项 的 扣除
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或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等事项时,若您有欠交的保险费、其他未还清款项的,我们将扣除上述款项及相应利息,再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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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7.10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页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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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贵大麦旗舰版 A 款定期寿险(互联网专属)产 品 说 明 书
本产品说明书中所称“本合同”指“华贵大麦旗舰版A款定期寿险(互联网专属)合同”, “您”指投保人,“本产品”指“华贵大麦旗舰版A款定期寿险(互联网专属)”,“本公司”指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便于您了解本产品,本公司就本产品作如下说明: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投保须知 1.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18-60 周岁,且符合本公司投保条件的人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2.交费方式:
(1)交费频率:月交,季交,半年交,年交
(2)交费期间:一次交清,5 年,10 年,20 年,30 年,至 60 周岁,至 65 周岁,至 70 周岁 3.保险期间:10 年,20 年,30 年,至被保险人 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至被保险人 65 周岁保单生效
对应日,至被保险人 7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4.等待期:90 天
5.犹豫期:20 天
(二)保单利益
本合同的保单利益为:身故或身体全残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给付、退保金和减保,其中退保金为解除合同时向您退还的保单现金价值。
1.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
(1)基本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基本责任的保险责任:
①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当时本合同的身故或身体全残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可选责任
在投保时,您可以选择下列任意一种或多种可选责任作为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若您选择投保下列任意一种或多种可选责任的,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相应可选责任的保险责任:
①航空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同时,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当时本合同的航空意外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含)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同时,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当时本合同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退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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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退保金为现金价值,即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金额在现金价值表上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金额您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3.您享有的其他重要权益
(1)减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减保,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各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且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减保后的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减保所对应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减保比例
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减保所对应的保险费 本公司按减保后各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 1-3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
值。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 2-3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利益演示(示例)
华先生,30 岁,投保了华贵大麦旗舰版 A 款定期寿险(互联网专属),同时选择投保两项可选责任,航空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责任及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责任。
单位:人民币元
华贵大麦旗舰版 A 款定期寿险(互联网专属) | ||||||
性别:男 | 投保年龄:30 周岁 | 健康状态 1 身故或身体全残基本保险金额:1000000 元航空意外基本保险金额:4000000 元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基本保险金额:2000000 元 | ||||
保险期间: 30 年 | 交费方式:30 年交 | |||||
保单年度末 | 当年保险费 | 累计保险费 |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航空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 险金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身 体全残保险金 | 现金价值(退保金) |
1 | 1160.8 | 1160.8 | 1000000 | 4000000 | 2000000 | 0 |
2 | 1160.8 | 2321.6 | 1000000 | 4000000 | 2000000 | 0 |
3 | 1160.8 | 3482.4 | 1000000 | 4000000 | 2000000 | 0 |
4 | 1160.8 | 4643.2 | 1000000 | 4000000 | 2000000 | 200 |
5 | 1160.8 | 5804.0 | 1000000 | 4000000 | 2000000 | 769 |
6 | 1160.8 | 6964.8 | 1000000 | 4000000 | 2000000 | 1353 |
7 | 1160.8 | 8125.6 | 1000000 | 4000000 | 2000000 | 1949 |
8 | 1160.8 | 9286.4 | 1000000 | 4000000 | 2000000 | 2552 |
9 | 1160.8 | 10447.2 | 1000000 | 4000000 | 2000000 | 3159 |
10 | 1160.8 | 11608.0 | 1000000 | 4000000 | 2000000 | 3762 |
11 | 1160.8 | 12768.8 | 1000000 | 4000000 | 2000000 | 4357 |
12 | 1160.8 | 13929.6 | 1000000 | 4000000 | 2000000 | 4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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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160.8 | 15090.4 | 1000000 | 4000000 | 2000000 | 5510 | |
14 | 1160.8 | 16251.2 | 1000000 | 4000000 | 2000000 | 6062 | |
15 | 1160.8 | 17412.0 | 1000000 | 4000000 | 2000000 | 6591 | |
16 | 1160.8 | 18572.8 | 1000000 | 4000000 | 2000000 | 7089 | |
17 | 1160.8 | 19733.6 | 1000000 | 4000000 | 2000000 | 7541 | |
18 | 1160.8 | 20894.4 | 1000000 | 4000000 | 2000000 | 7932 | |
19 | 1160.8 | 22055.2 | 1000000 | 4000000 | 2000000 | 8243 | |
20 | 1160.8 | 23216.0 | 1000000 | 4000000 | 2000000 | 8460 | |
21 | 1160.8 | 24376.8 | 1000000 | 4000000 | 2000000 | 8484 | |
22 | 1160.8 | 25537.6 | 1000000 | 4000000 | 2000000 | 8389 | |
23 | 1160.8 | 26698.4 | 1000000 | 4000000 | 2000000 | 8166 | |
24 | 1160.8 | 27859.2 | 1000000 | 4000000 | 2000000 | 7800 | |
25 | 1160.8 | 29020.0 | 1000000 | 4000000 | 2000000 | 7266 | |
26 | 1160.8 | 30180.8 | 1000000 | 4000000 | 2000000 | 6521 | |
27 | 1160.8 | 31341.6 | 1000000 | 4000000 | 2000000 | 5501 | |
28 | 1160.8 | 32502.4 | 1000000 | 4000000 | 2000000 | 4131 | |
29 | 1160.8 | 33663.2 | 1000000 | 4000000 | 2000000 | 2325 | |
30 | 1160.8 | 34824.0 | 1000000 | 4000000 | 2000000 | 0 |
说明:
1.上述演示数据经过四舍五入处理。
2.犹豫期结束后,本合同退保金为“现金价值”。
3.健康状态分为 11 档(健康状态 1-健康状态 11),将在您投保时根据健康告知评定,评定结果将影响保险费。
三、犹豫期及退保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 20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电子保险合同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
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 20 日的期间。请您在犹豫期内认真审阅本合同,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条款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400-684-1888、0851-88574001、0851-886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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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华贵保险[2023]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006 号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华贵附加麦芽糖2023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互联网专属)合
同”。
为了更好的了解本产品,请阅读以下条款摘要
您有20日全额退保(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的权利。
本产品为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我们承担失能关爱金、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和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1.1 基本保险金额
1.2 保险责任
1.3 最高给付期限
1.4 功能损伤失能状态的鉴定频率
1.5 失能状态的争议处理
2.我们不保什么 | 6.1 | 合同构成 |
2.1 责任免除 | 6.2 | 投保范围 |
2.2 其他免责条款 | 6.3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3.如何交纳保险费 | 6.4 | 合同效力 |
3.1 保险费的交纳 | 6.5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3.2 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 6.6 | 合同终止 |
1.6 保险期间
4.2 保险金的申请
4.3 保险金的给付
4.4 诉讼时效 5.如何退保
5.1 犹豫期
5.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3.3 合同效力恢复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
附表 本合同约定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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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贵附加麦芽糖 2023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基 本 保 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您办理减少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须将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相同比例减少,并领取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须符合我们的约定,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2.1 失能关爱金
1.功能损伤失能关爱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就诊并被本公司认可医院 1的专科医生 2首次确诊 3达到本合同附表所定义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本公司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功能损伤失能关爱金,同时本合同终止。我们仍按照约定承担给付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约定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与需满足的相应要求可于本合同附表中查询。同时或先后达到多种功能损伤失能状态时,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功能损伤失能关爱金。
2.意外伤残失能关爱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4 中 1-3 级等级的伤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意外伤残失能关爱金,同时本合同终止。我们仍按照约定承担给付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和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功能损伤失能关爱金与意外伤残失能关爱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1认可医院指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或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但不包括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性
质的医疗机构。
2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3首次确诊指被保险人首次确诊达到本合同附表所定义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
4《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 JR/T 0083-2013)是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并由原中国保监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的国家金融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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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功能损 伤 失 能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含)非因意外伤害就诊并被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达到本合同附表所定义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本公司给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我们不再承担给付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就诊并被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达到本合同附表所定义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则被保险人首次符合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在每月的失能保险金给付日 5给付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每月的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金额等于被保险人首次符合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再给付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
(1)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不再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要求,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再次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要求;
(2)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的给付次数达到约定的最高给付期限;
(3)被保险人身故。
本合同约定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与需满足的相应要求可于本合同附表中查询。同时或先后确诊达到多种功能损伤失能状态时,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
1.2.3 意外伤 残 失 能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 1-3 级等级的伤残,则被保险人符合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在每月的失能保险金给付日给付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每月的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金额等于被保险人首次符合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但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再给付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
(1)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的给付次数达到约定的最高给付期限;
(2)被保险人身故。
上述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与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如同时满足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与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按照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给付。
1.2.4 特定骨 折 失 能额 外 给 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椎骨(颈椎、胸椎、腰椎,但不包括骶骨和尾骨)椎体的骨折,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导致《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 1-3 级等级的伤残,则被保险人符合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在每月的失能保险金给付日给付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的同时,额外给付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每月的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金额等于被保险人首次符合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但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再给付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
5失能保险金给付日为首个失能保险金给付日及首个失能保险金给付日以后每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
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首个失能保险金给付日即为被保险人首次符合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或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条件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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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达到最高给付期限;
(2)被保险人身故。
1.3 最 高 给 付期限
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和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最高给付期限分为 60 个月、120 个月两种,最高给付期限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4 功 能 损 伤失 能 状 态的 鉴 定 频率
我们享有对被保险人是否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进行复核的权利。
我们有权自首次给付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之日起根据被保险人的状态每年定期就被保险人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进行重新鉴定,直至本合同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给付完毕,您、被保险人及其他照料被保险人的人员应予以配合。如果因您、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照料被保险人的人员的原因,导致我们无法对被保险人进行功能损伤失能状态鉴定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的责任。
1.5 失 能 状 态的 争 议 处理
本合同所约定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或伤残等级均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或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并出具证明。若我们或相关权利人 6对医生诊断结果或鉴定结果有异议,则由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7进行再次鉴定。
1.6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 1-7 项情形之一达到本合同附表所定义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功能损伤失能关爱金和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 1-6 项情形或第 8-12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 1-3 级等级的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失能关爱金、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和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8;
6相关权利人指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7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依法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且鉴定业务范围包
含法医临床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
8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
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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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11的机动车 12;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3;
7.遗传性疾病 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5;
8.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10.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1.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摔跤比、特技表演、马、车等高风险活动 16期间。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附表所定义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或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 1-3 级等级的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 2-7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附表所定义的功能损伤
失能状态或因下列第 2-6 项情形或第 8-12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 1-3 级等级的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2 其 他 免 责条款
除“2.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1.4 功能损伤失能状态的鉴定频率”“5.1 犹豫期”“6.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附表 本合同约定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要求”等条款中加粗的内容。
9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
准,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1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验。
12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
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4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
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
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16高风险活动包括: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摔跤比、特技表演、马、车等。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 。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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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何交纳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如何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3.1 保 险 费 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支付。
3.2 续 期 保 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如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宽限期届满您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3.3 合 同 效 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主险合同效力中止的,本合同不得单独复效。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谁来领取保险金、怎么领取保险金。
4.1 保 险 金 受益 人 的 指定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失能关爱金、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和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 险 金 的申请
1.申请功能损伤失能关爱金和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时,由上述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4)由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达到该功能损伤失能状态的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申请意外伤残失能关爱金和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时,由上述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等级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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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证明和资料。
3.申请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时,由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的疾病诊断书;
(4)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等级鉴定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金申请。
5.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6.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于 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3 保 险 金 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
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同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随时申请退保,退保可能会有损失。
5.1 犹豫期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 20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电子保险合同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 20 日的期间。请您在犹豫期内认真审阅本合同,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条款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除另有约定外,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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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公司自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 投 保 人 解 | 1.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
除 合 同 的 |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 | |
手 续 及 风 | 损失。 | |
险 | 2.除另有约定外,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 |
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公司自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6.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6.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本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双方认可的书面协议构成。
6.2 投保范围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6.3 合 同 成 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且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6.4 合同效力 主险合同中的合同效力中止、保险事故通知、司法鉴定、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合同内容变更、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争议处理等条款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中止,本合同中止。 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
6.5 明 确 说 明与 如 实 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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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6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被保险人身故的;
3.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4.本合同因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终止的。
附表 本合同约定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要求
序号 | 功能损伤 状态分类 | 功能损伤状态要求 |
1 | 心脏特定功能损伤 | 因器质性心脏病经系统治疗 6 周后,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 17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18IV 级,即心脏病病 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
2 | 呼吸特定功能损伤 | 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
3 | 肾脏特定功能损伤 | 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 GFR ( 肾小球滤过率, 单位为 ml/min/1.73m^2)<15,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九十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首次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
4 | 消化系统特定功能损伤(满足肝脏严重损伤或 肠道严重 | 1.肝脏特定严重损伤 慢性肝部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
17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18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
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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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 |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急性或病毒性肝部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2.肠道特定严重损伤 (1)因克罗恩病(Crohn 病)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克罗恩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 (2)或因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 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 |
5 | 运动特定功能损伤 |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含)以上肢体 19的运动功能丧失,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永久不可逆地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 20在 2 级(含)以 下。 |
6 | 神经系统特定功能损伤 | 因脑出血、脑栓塞、脑梗塞、脑炎或脑膜炎、或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的长期功能障碍。 上述脑出血、脑栓塞、脑梗塞、脑炎或脑膜炎或因机械性外力而导致的脑部损伤须经专科医生诊断和CT、MRI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长期功能障碍指自上述疾病确诊或脑部损伤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经专科医生诊断或本公司认可的鉴定机构鉴定仍存在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21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和未诊断的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围内。 |
7 | 骨髓特定功能损伤 | 指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再生障碍性贫血,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 25%;如≥正常的 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②网织红细胞计数 <20×10^9/L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
(本页内容结束)
19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0肌力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 0-5 级,具体为: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21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
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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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贵附加麦芽糖 2023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互联网专属)产 品 说 明 书
本产品说明书中所称“本合同”指“华贵附加麦芽糖2023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互联网专属)合同”,“您”指投保人,“本产品”指“华贵附加麦芽糖2023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互联网专属)”,“本公司”指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便于您了解本产品,本公司就本产品作如下说明: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投保须知 1.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18-60 周岁,身体健康者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2.交费方式:
(1)交费频率:月交,季交,半年交,年交
(2)交费期间:一次交清,5 年,10 年,20 年,30 年,至 60 周岁,至 65 周岁,至 70 周岁
3.保险期间:10 年,20 年,30 年,至被保险人 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至被保险人 6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至被保险人 7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4.等待期:90 天
5.犹豫期:20 天
6.失能保险金最高给付期限:60 个月,120 个月
(二)保单利益
本合同的保单利益为:功能损伤失能给付、意外伤残失能给付、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和退保金,其中退保金为解除合同时向您退还的保单现金价值。
1.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失能关爱金
①功能损伤失能关爱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就诊并被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达到本合同附表所定义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本公司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功能损伤失能关爱金,同时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仍按照约定承担给付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约定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与需满足的相应要求可于本合同附表中查询。同时或先后达到多种功能损伤失能状态时,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功能损伤失能关爱金。
②意外伤残失能关爱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1-3级等级的伤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意外伤残失能关爱金,同时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仍按照约定承担给付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和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功能损伤失能关爱金与意外伤残失能关爱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2)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非因意外伤害就诊并被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达到本合同附表所定义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本公司给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就诊并被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达到本合同附表所定义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则被保险人首次符合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在每月的失能保险金给付日给付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每月的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金额等于被保险人首次符合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再给付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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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不再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要求,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再次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要求;
②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的给付次数达到约定的最高给付期限;
○3 被保险人身故。
本合同约定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与需满足的相应要求可于本合同附表中查询。同时或先后确诊达到多种功能损伤失能状态时,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
(3)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1-3级等级的伤残,则被保险人符合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在每月的失能保险金给付日给付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每月的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金额等于被保险人首次符合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但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再给付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
①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的给付次数达到约定的最高给付期限;
②被保险人身故。
上述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与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如同时满足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与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按照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给付。
(4)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椎骨(颈椎、胸椎、腰椎,但不包括骶骨和尾骨)椎体的骨折,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1-3级等级的伤残,则被保险人符合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在每月的失能保险金给付日给付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的同时,额外给付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每月的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金额等于被保险人首次符合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但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再给付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
①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达到最高给付期限;
②被保险人身故。 2.退保金
本合同退保金为现金价值,即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金额在现金价值表上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金额您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三)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 1-7 项情形之一达到本合同附表所定义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功能
损伤失能关爱金和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 1-6 项情形或第 8-12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 1-3 级等级的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失能关爱金、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和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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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1.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附表所定义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或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
定标准及代码》中 1-3 级等级的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 2-7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附表所定义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或因下列第 2-6 项情形或
第 8-12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 1-3 级等级的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您办理减少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须将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相同比例减少,并领取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须符合本公司的约定,本公司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利益演示(示例)
单位:人民币元
华贵附加麦芽糖 2023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互联网专属) | |||||||
性别:男 | 投保年龄:30 周岁 | 最高给付期限 120 个月 | 基本保险金额:20000 元 | ||||
保险期间:30 年 | 交费方式:30 年交 | ||||||
保单年度末 | 当年保险费 | 累计保险费 | 失能关爱金 | 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 | 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 | 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 | 现金价值(退保金) |
1 | 2376.4 | 2376.4 | 2376.4 | 20000 | 40000 | 6000 | 0 |
2 | 2376.4 | 4752.8 | 4752.8 | 20000 | 40000 | 6000 | 0 |
3 | 2376.4 | 7129.2 | 7129.2 | 20000 | 40000 | 6000 | 0 |
4 | 2376.4 | 9505.6 | 9505.6 | 20000 | 40000 | 6000 | 1243.4 |
5 | 2376.4 | 11882.0 | 11882.0 | 20000 | 40000 | 6000 | 2674.0 |
6 | 2376.4 | 14258.4 | 14258.4 | 20000 | 40000 | 6000 | 4144.6 |
7 | 2376.4 | 16634.8 | 16634.8 | 20000 | 40000 | 6000 | 5641.8 |
8 | 2376.4 | 19011.2 | 19011.2 | 20000 | 40000 | 6000 | 7154.6 |
9 | 2376.4 | 21387.6 | 21387.6 | 20000 | 40000 | 6000 | 8672.4 |
10 | 2376.4 | 23764.0 | 23764.0 | 20000 | 40000 | 6000 | 10183.8 |
11 | 2376.4 | 26140.4 | 26140.4 | 20000 | 40000 | 6000 | 11691.4 |
12 | 2376.4 | 28516.8 | 28516.8 | 20000 | 40000 | 6000 | 13161.8 |
13 | 2376.4 | 30893.2 | 30893.2 | 20000 | 40000 | 6000 | 14571.2 |
14 | 2376.4 | 33269.6 | 33269.6 | 20000 | 40000 | 6000 | 15889.2 |
15 | 2376.4 | 35646.0 | 35646.0 | 20000 | 40000 | 6000 | 17082.8 |
16 | 2376.4 | 38022.4 | 38022.4 | 20000 | 40000 | 6000 | 18161.6 |
17 | 2376.4 | 40398.8 | 40398.8 | 20000 | 40000 | 6000 | 19064.8 |
18 | 2376.4 | 42775.2 | 42775.2 | 20000 | 40000 | 6000 | 197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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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376.4 | 45151.6 | 45151.6 | 20000 | 40000 | 6000 | 20253.4 |
20 | 2376.4 | 47528.0 | 47528.0 | 20000 | 40000 | 6000 | 20485.4 |
21 | 2376.4 | 49904.4 | 49904.4 | 20000 | 40000 | 6000 | 20329.2 |
22 | 2376.4 | 52280.8 | 52280.8 | 20000 | 40000 | 6000 | 19863.6 |
23 | 2376.4 | 54657.2 | 54657.2 | 20000 | 40000 | 6000 | 19044.0 |
24 | 2376.4 | 57033.6 | 57033.6 | 20000 | 40000 | 6000 | 17807.4 |
25 | 2376.4 | 59410.0 | 59410.0 | 20000 | 40000 | 6000 | 16087.0 |
26 | 2376.4 | 61786.4 | 61786.4 | 20000 | 40000 | 6000 | 14036.8 |
27 | 2376.4 | 64162.8 | 64162.8 | 20000 | 40000 | 6000 | 11430.4 |
28 | 2376.4 | 66539.2 | 66539.2 | 20000 | 40000 | 6000 | 8240.8 |
29 | 2376.4 | 68915.6 | 68915.6 | 20000 | 40000 | 6000 | 4443.0 |
30 | 2376.4 | 71292.0 | 71292.0 | 20000 | 40000 | 6000 | 0 |
说明:
1.上述演示数据经过四舍五入处理。
2.犹豫期结束后,本合同退保金为“现金价值”。
3.上述利益演示中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和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金额为按月给付金额,具体给付方式详见保险责任部分。
4.上述利益演示中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与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如同时满足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与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按照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给付,具体情况详见保险责任部分。
三、犹豫期及退保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 20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电子保险合同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
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 20 日的期间。请您在犹豫期内认真审阅本合同,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条款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400-684-1888、0851-88574001、0851-886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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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指南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对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的信赖与支持!我们为您提供了如下服务指南,希望能协助您办理各项业务。
一、 华贵人寿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如果您对于我公司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有任何问题需要咨询,请拨打我们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684-1888,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我公司将在您的保险合同生效后通过 400-684-1888 回访您,敬请留意。二、 保全服务指南
互联网时代享受 E 服务, 您可以通过关注我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或者访问官方网站 http://www.huaguilife.cn/,轻松查询保单相关信息,同时可以完成犹豫期退保、退保和客户联系资料变更等多项保全服务,方便、快捷,为您免去奔波之苦。
同时,您也可以选择到我公司分支机构柜台提交保全服务申请,同样可以享受贴心、周到的服务体验。
三、 理赔服务指南
1. 理赔报案: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请您及时拨打我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684-1888 报案。我们的服务人员会及时记录报案信息,并告知索赔注意事项。您也可以通过关注我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或访问官方网站完成自助报案。
2. 理赔申请资料递交:您备齐理赔所需申请资料后,可亲自或交由代办人到我公司分支机构递交申请资料,也可以通过官方微信或官方网站“理赔申请”功能进行理赔申请及资料上传,并将理赔资料邮寄至我公司。
3. 理赔结论通知:理赔案件审批通过后,我们的服务人员会及时将理赔结论通知您,并通过
400-684-1888 对您进行理赔回访。
4. 我公司认可医院指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或我公司认可的其他医院,但不包括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性质的医疗机构。
四、 续期服务指南
1. 交纳续期保费:选择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交费的,请您在保险费应交日之前把足额保费存入约定的交费账户,且账户上的金额要比当期应交保费多十元钱以上(注:如果当地银行对保留账户所需的最低存款额度另有规定,则按照当地银行的规定留足账户余额)。
2. 变更续期交费账户:如果您需要更换交费账户,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后,即可通过新账户交费。如果您在我公司投保多份保单,打算使用新的账户进行续期转账交费,则需要对这些保单全部进行账户变更。如果变更时,您的保单已接近交费宽限期末,请先将保费存入续期账户中,便于我们进行续期扣款,以免错过扣款时间,影响您的保单效力。
3. 恢复保单效力:如果您的保单没有及时交费而效力中止,请于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复效,两年内未完成复效的,则保单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