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EGANCE OPTICAL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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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GANCE OPTICAL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高雅光學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907)
組織章程大綱
表格二號
百慕達
一九八一年公司法
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章程大綱
(第7(1)及(2)條)
ELEGANCE OPTICAL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高雅光學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高雅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下文統稱為「本公司」)(附注)
之
組織章程大綱
1. 本公司股東的責任受限於當時彼等各自持有之未繳股款(如有)。
2. 吾等,即下方簽署人,
姓名 | 地址 | 百慕達身份 (是/否) | 國藉 | 認購股份數目 |
Xxxxxxx X. Whaley |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Bermuda | 是 | 英國 | 一股 |
C.F. Xxxxxxxxx Xxxxxx | 同上 | 是 | 英國 | 一股 |
Xxxx X.X. | 同上 | 是 | 英國 | 一股 |
Collis |
附注: 本公司,前稱 Elegance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高雅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於2013年8月29日通過的特別決議案採納並更改其目前的企業名稱。
謹此分別同意承購本公司臨時董事可能分別向吾等配發之本公司股份數目,該數目不得超逾吾等各自認購之股份數目,並同意繳清本公司董事、臨時董事或發起人就已向吾等配發之股份作出的催繳股款。
3. 本公司為一九八一年公司法所界定之獲豁免公司。
4. 本公司有權持有位於百慕達之土地,惟面積合共(包括下列地塊)不超過─不適用
5. 本公司之法定股本為100,000.00港元,分為每股0.10港元之股份。本公司最低認購股本為100,000.00港元 (附註)。
6. 本公司設立及註冊成立之宗旨為─請參閱附件
附註: 藉一九九六年二月八日及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一日通過的決議案,本公司法定股本由100,000.00港元分別增至200,000.00港元及100,000,000.00港元。
藉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通過的決議案,本公司每股的面值由0.10港元削減至0.01港元。
一九八一年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 組織章程大綱
(第7(1)及(2)條)
表格二之附件
x公司之宗旨/權力
6. 本公司之宗旨:
1) 在其所有分公司中行使及履行控股公司之一切職能,以及協調在任何地點註冊成立或開展業務之任何附屬公司或本公司或任何附屬公司為當中之任何成員公司或本公司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任何一組公司之政策及管理;
2) 作為一家投資公司,並就此在任何條款規限下以本公司名義或任何代名人名義收購及持有由在任何地點註冊成立地點或開展業務之任何公司或或由任何最高級、市政級或地方級政府、主權、管治者、專員、公共組織或機關以最初認購、招標、購買、交換、包銷、加入財團或透過任何其他方式發行或擔保之股份、股票、債權證、債務股份、年金、票據、按揭、債券、債務及證券、外匯、外幣存款及商品(不論是否已繳足款項),以及就有關事項於催繳或預先催繳或其他情況下支付款項,以及認購有關事項(不論有條件或絕對),以及作為投資而持有有關事項,惟有權更改任何投資,以及行使及執行有關事項所賦予或所屬之一切權利及權力,以及按可不時釐定之方式投資及處置本公司無須即時用於該等證券之金額;
3) 誠如一九八一年公司法附件二第(b)至(n)段及(p)至(u)段所載。
第二頁
表格二之附件
x公司之宗旨/權力
7. 本公司之權力
1) 根據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第42條,本公司有權發行可按持有人之選擇予以贖回之優先股;
2) 根據一九八年一公司法第42A條,本公司有權購買其本身股份;
3) 本公司有權向本公司或任何現屬或曾屬本公司附屬公司或控股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公司另一附屬公司或與本公司有關連之公司或任何該等公司之前身公司之任何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或前任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及向與任何該等人士有關係、有關連或依賴於該等人士者,以及向其服務直接或間接有利於本公司或本公司認為可對本公司提出任何道義索償之其他人士或向與該等人士有關係、有關連或依賴於該等人士者,或以該等人士為受益人授出退休金、年金或其他津貼(包括死亡津貼);亦有權設立或支援或協助設立或支援任何協會、機構、會所、學校、建築及住房計劃、基金及信託;及有權支付保險金或其他安排,旨在令該等人士受益或提高本公司或其股東之利益;以及有權就任何可能直接或間接提高本公司或其股東利益之目的或出於任何國家、慈善、仁愛、教育、宗教、社會、公眾、一般或實用之目的而進行認購、作出擔保或支付費用。
4) 本公司無權行使一九八一年公司法附件一第8段所載之權力。
由各認購人在最少一名見證人見證下簽署─
(簽署) (簽署)
(簽署) (簽署)
(簽署) (簽署)
(認購人) (見證人)
認購日期為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一九八一年公司法
附表一
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據法律或其章程之任何條文,行使以下全部或任何權力:
1. [已刪除]
2. 向任何經營本公司獲授權經營之任何業務之人士收購或承擔全部或任何部分業務、財產及負債;
3. 申請註冊、購買、租賃、收購、持有、使用、控制、許可、出售、轉易或處置專利、專利權、版權、商標、公式、牌照、發明、工藝、顯著標記及類似權利;
4. 與任何經營或從事或將會經營或從事本公司獲授權經營或從事之任何業務或交易或任何可經營而有利於公司之任何業務或交易之人士訂立合夥關係或任何利潤分享、利益聯盟、合作、聯營、互惠特許權或其他安排;
5. 承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及持有任何其他法人團體之證券,該公司之宗旨與本公司完全或部分相同或所經營之任何業務可令本公司獲益;
6. 根據第96條向任何僱員或與本公司交易或本公司擬與其進行交易之任何人士或本公司持有其任何股份之任何其他法人團體提供借款;
7. 申請、獲得、透過授出、立法頒佈、轉易、轉讓、購買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及行使、開展及享有任何政府或主管部門或任何法人團體或其他公共機構可能獲授權授出之任何特許、牌照、權力、權限、特許經營權、特許權、權利或特權;並就上述各項之生效付款、援助及出資;並承擔上述各項附帶之任何負債或責任;
8. 成立及支持或協助成立及支持可對本公司之僱員或前任僱員或其前任人,或該 等僱員或前任僱員之受養人或親屬有益之社團、組織、基金或信託,並發放退休金及津貼,支付保險費用,或用於與本段所載者類似之任何目的,並為慈善、仁愛、教育或宗教目的或任何展覽,或為任何公共、大眾或有用之目的而認捐或擔保款項;
9. 發起任何公司,以收購或接管本公司任何資產及負債,或作可令本公司獲益之任何其他用途;
-2-
10. 購買、租賃、換取、租用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任何個人財產及本公司認為對其業務屬必要或適宜之任何權利或特權;
11. 建造、維護、改建、裝修及拆除對本公司宗旨而言屬必要或適宜之任何大廈或工程;
12. 透過租期不超過21年之租賃或出租協議於百慕達取得對本公司業務而言屬「真誠」之土地,並在部長按其酌情授出之同意下,以類似的年期透過租賃或出租協議於百慕達取得土地,以為其高級職員及僱員提供住宿或休閒設施,並於對上述任何用途而言不再必要時終止或轉讓租賃或出租協議;
13. 除在其註冊成立之法案或章程另有明確規定之範圍(如有)外及在本法案條文之規限下,各公司有權透過按揭於百慕達或其他地方之各類土地或個人財產將本公司資金用以投資,並以本公司不時釐定之方式出售、交換、變更或處置該等按揭;
14. 建造、改良、維護、施工、管理、敷設或控制任何公路、道路、軌道、支路或旁軌、橋樑、水庫、水道、碼頭、工廠、倉庫、電力工程、商舖、店舖及可推進本公司利益之其他工程及便利設施,並出資、資助或以其他方式協助或參與其建造、改良、維護、施工、管理、敷設或控制;
15. 籌集及協助籌集資金及透過紅利、貸款、承兌、背書、擔保或其他方式協助任何人士,及擔保任何人士履行或執行任何合約或義務,尤其是擔保任何該等人士支付債務承擔之本金及利息;
16. 以本公司認為適當之方式借入或籌集或保證支付款項;
17. 開出、訂立、承兌、背書、貼現、簽立及發出匯票、承兌票據、提單、授權證及其他可流轉或可轉讓票據;
18. 於獲適當授權時出售、租賃、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本公司之事業或其任何部份(作為一個整體或基本作為一個整體),以換取本公司認為適當之代價;
19. 於本公司日常業務過程中出售、改良、管理、開發、交換、租賃、處置、利用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其財產;
-3-
20. 採納本公司認為適當之方式公開其產品、尤其是透過廣告、購買及展覽藝術或興趣作品、透過出版書籍及期刊及透過頒發獎品及獎項及捐款;
21. 促致本公司於任何境外司法管轄區註冊及獲得承認,並根據該境外司法管轄區法律於該司法管轄區指定有關人士代表本公司接收任何法律程序或訴訟之文件;
22. 配發及發行本公司繳足股份,以支付或部分支付本公司購買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任何財產或本公司所獲提供之任何過往服務;
23. 透過股息、紅利或視為合適之任何其他方式,將本公司之任何財產以現金、實物或所議決之其他形式分派給公司股東,但不得削減本公司股本,惟該分派出於令本公司解散之目的或分派(本段所述者除外)屬合法則另當別論;
24. 成立代理及分公司;
25. 承購或持有按揭、抵押、留置權及押記,以保證支付本公司出售之本公司任何種類之任何部分財產購買價格或購買價格之任何未付結餘,或買方及他人欠付本公司之任何款項,並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任何該等按揭、抵押、留置權或押記;
26. 支付公司註冊成立及組成或當中所附帶之所有費用及開支;
27. 將本公司出於其宗旨而毋須即時應用之款項以所釐定之方式投資及處理;
28. 以當事人、代理、承包商、受託人或其他身份,作出本分條授權之任何事項及其章程大綱授權之所有事項(無論單獨或與其他人士共同作出);
29. 作出附帶於或有助於達致本公司宗旨及行使其權力之所有其他事項。
於行使權力所依據之有效法律允許之範圍內,各公司均可於百慕達境外行使其權力。
一九八一年公司法
附表二
公司可以提述方式於其章程大綱內納入下列任何宗旨,即以下各項業務:
(a) 各類保險及再保險;
(b) 各類商品包裝;
(c) 購買、出售及買賣各類商品;
(d) 設計及製造各類商品;
(e) 開採、發掘及勘探各類金屬、礦物、燃料及寶石,及為其銷售或使用作準備;
(f) 勘探、鑽探、移動、運輸及提煉石油及碳氫化合物,包括石油及石油產品;
(g) 科學研究,包括改良、發現及開發工藝、發明、專利及設計,並建造、維護及營運實驗室及研究中心;
(h) 陸地、航海及航空業務,包括陸運、船運及空運乘客、郵件及各類商品;
(i) 船隻及飛機擁有人、管理人、營運商、代理、承建商及維修商;
(j) 購買、擁有、出售、租賃、維修或買賣船隻及飛機;
(k) 旅行代理、貨運承包商及運輸代理;
(l) 碼頭擁有人、碼頭管理人、倉庫管理人;
(m) 船隻經銷商及買賣繩索、帆布、石油及各類船用物料;
(n) 各種形式之工程;
(o) 開發、經營、推廣或擔任任何其他企業或業務之技術顧問;
(p) 農民、牲畜繁育人及飼養人、畜牧業者、屠夫、皮匠及各類家畜、肉類、羊毛、皮革、油脂、穀物、蔬菜及其他產品加工商及經銷商;
- 2 -
(q) 透過購買或其他方式取得發明、專利、商標、商號、商業機密、設計及類似事項並持有作為投資;
(r) 購買、出售、租用、出租及買賣各類運輸工具;及
(s) 聘用、提供、僱用及擔任藝術家、表演者、作家、作曲家、製片人、工程師及各類專家或專業人士之代理人。
(t) 透過購買取得,或以其他方式持有、出售、處置及買賣位於百慕達境外之土地財產及無論位於何地之各類個人財產。
(u) 訂立任何擔保、彌償或保證合約,並確保、支持或保證(無論有否代價及是否有利於履行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之任何責任)及擔保正在或將予提交信任或信譽狀況之人士之誠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