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以電腦系統、軟體有限度自動產出、PDA 手機、簡訊、書面、電話、傳真、網站、網路影音、電子郵件其它通訊介面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報告應載明分析基礎及根據。
華南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期貨顧問委任契約
會員編號 :
立契約書人 (委任人,以下簡稱甲方) ,期貨顧問事業:華南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受任人,以下簡稱乙方),茲因甲方就期貨交易有關事項委任乙方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乙方已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前交付本契約供甲方審閱,並由乙方登記合格可從事顧問業務推廣、招攬、出版、講習之業務人員 告知甲方各種期貨交易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受任人提供期貨顧問服務之範圍與變更
乙方提供甲方之期貨顧問服務範圍,僅限於中華民國法令主管機關公告核淮之期權商品限定範圍,於前述所稱之範圍內,在符合相關法令之情形下,得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後,依本契約第七條約定方式變更之。
第二條 受任人提供期貨顧問服務之方式
乙方除於訂定本契約時交付甲方相關資料外,就前條約定之期貨顧問服務範圍,得以下列方式提供甲方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一. 以電腦系統、軟體有限度自動產出、PDA 手機、簡訊、書面、電話、傳真、網站、網路影音、電子郵件其它通訊介面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報告應載明分析基礎及根據。
二. 定期或不定期舉辦講習會、寄送電子報。三. 於營業時間內接受甲方機動性之諮詢。
第三條 委任人應負擔之報酬及費用
一. 本契約之各項顧問報酬,詳列於乙方就顧問商品價格明細之公告或表單,甲方將訂購商品之金額,以匯款、轉帳或信用卡等方式支付乙方,俟乙方收到款項後,始分別提供相關服務,除前項報酬外,倘發生其他必要之相關費用,甲方應於乙方請求後,依實際金額給付乙方。
二. 甲方於本契約有效存續期間內,如擬委任乙方提供本契約約定範圍以外之顧問服務,則應另行與乙方簽訂書面文件,並支付相關費用。
第四條 受任人之義務及責任
乙方及其負責人與從業人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誠實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期貨顧問業務,除應遵守法令及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函令外,並應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一. 不得收受甲方資金,代理從事期貨交易行為。
二. 除法令另有規定、主管機關(包含但不限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期貨交易所等)之要求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對因業務關係所獲悉甲方之基本資料、信用與財產狀況及其他業務往來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三. 不得另與甲方為期貨交易收益共用、損失分擔之約定。
第五條 委任人之注意義務事項
甲方在簽訂本契約前已詳細閱讀本契約書之內容,並瞭解及同意下列事項:一. 甲方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交易之期貨交易商品。
二. 乙方提供之本契約內容中,關於期貨顧問服務商品之過往績效僅供參考,並非獲利之保證。
三. 甲方之期貨交易行為,係甲方與期貨商間之關係。乙方僅係提供期貨交易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代理甲方決定或處理期貨交易事務。
四. 甲方從事期貨交易所衍生之風險及利益,悉由甲方自行承擔與享有,乙方不保證獲利亦不承擔損失。
五. 甲方未得乙方之書面同意,不得將乙方所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與第三人共享。甲方為專業投資機構者,不得將乙方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內容再提供予他人。
第六條 存續期間
一. 本契約之有效存續期間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共計為期三年,任一方於本契約到期日之三十日前,未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再續約者,期滿將自動續約三年,爾後亦同。
二. 甲方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於有效存續期間內,皆為乙方之有效會員,其會員資格不因其它期貨顧問服務商品之有效期間到期而終止。三. 甲方可於本契約有效存續期間內,以期貨顧問服務商品訂購單之相關表單進行購買期貨顧問相關服務。
四. 本契約附屬之各項顧問服務及商品,依其個別訂購單所載之有效期間為存續期間。
五. 於上開期間,如因乙方之因素致暫時無法提供顧問服務時,乙方應將上開暫時停止服務之事由及期間通知甲方。
第七條 契約之變更
一. 本契約內容,遇有法律、函令、主管機關、期交所或期貨商業同業公會所為之內容變更或終止時,甲方同意乙方逕行修訂並生效。 二. 本契約生效後,除前項情形外,本契約條款如有增刪修訂或就與本合約有關之服務項目有增刪修訂時,乙方得於30日內以書面或其他
電子方式(包括但不限簡訊、電子郵件、傳真等)通知甲方,或於乙方營業處所、公司網站公告以為通知,甲方未於通知或公告之變更生效日前表示異議者,即視同承認該增刪修訂之約款或自動享有該變更後之服務項目,但自動享有變更後之服務項目之權益,如法律規章或乙方另有規定必須由甲方另行申請者,則不適用前開之規定。
三. 本契約生效後,任何經正式書面方式所為之添加附件約定或備忘錄等變更或修正,該變更或修正之文書均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其生效後之效力均與本契約相同,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其相關規定,對於該等規定之違反仍視為對本契約之違反。
第八條 重要事項變更之通知及其方式
一. 甲方之姓名或名稱、印鑑、組織或代表人等基本資料發生變更時,應儘速以之書面方式通知乙方,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或)印鑑辦理相關手續。
二. 本契約甲乙雙方當事人之通訊地址、電話或傳真號碼,詳如本契約所載。於本契約有效存續期間,甲方之通訊地址、電話或傳真號碼如有變更時,應儘速以書面通知乙方,並以變更後之通訊資料作為約定之通訊資料;如甲方未通知者,不得以其變更對抗乙方。
三. 本契約任一方當事人就有關本契約所為之觀念通知及意思表示,應按前項約定之通訊資料,以郵寄、其他電子方式(包括但不限簡訊、電子郵件、傳真等)或其他經雙方當事人約定之方式,向他方當事人為之。
四. 本契約任一方當事人依本契約或相關法令向他方當事人以書面方式所為之通知,約定於下列時點視為送達:
(1) 以郵寄函件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通訊地址發出後,並經通常之郵遞期間時,視為送達。
(2) 以電子郵件方式為之者,於電子郵件發出後即視為送達。
(3) 以傳真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傳真號碼發出,並收到傳真機通訊紀錄之確認時,視為送達。
(4) 以親送方式為之者,以送交時視為送達。
第九條 契約之解除
一. 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得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
二. 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解除本契約者,免付顧問報酬(收費課程及收費講座除外)。
第十條 顧問商品服務之暫停
甲方因故向乙方申請暫停本契約約定之期貨顧問商品服務,甲方應以書面方式填寫華南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顧問商品終止/暫停/轉換暨會員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書,通知乙方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契約之終止
一. 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
(1) 當事人雙方以書面合意終止本契約者。
(2) 當事人任一方有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經他方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違約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不改善者。
二. 本契約於有前項第二款情形時,得終止契約之一方應於事實發生或知悉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並在送達他方之次日起,本契約終止。
三. 本契約終止時,當事人雙方同意依下列約定處理:
(1) 因當事人雙方合意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於本契約終止之日起30天內,按依乙方公告、表單詳列之顧問商品價格明細所訂相關辦法辦理。
(2) 因本契約終止而受損害之一方如無過失時,得向有故意或過失之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3)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本契約時,甲方得按乙方公告、表單詳列之顧問商品價格明細所訂相關辦法辦理。
(4) 本契約於存續期間屆滿前終止者,乙方向甲方提供期貨顧問服務所必要之傳輸設備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由甲方負擔,相 關費用計算方式依乙方公告、表單詳列之顧問商品價格明細所訂相關辦法,乙方得自應退還之顧問報酬中扣減或向甲方請求給付。
第十二條運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就乙方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甲方的個人資料事宜,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向甲方告知下列事項:一. 乙方係基於下列特定目的, 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甲方的個人資料:
(1) 為經營期貨顧問及其他合於法規、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相關業務,並包含執行該等業務所需之相關行政作業或管理行為,例如辦理顧問服務、投資管理、財產管理、資通安全與管理、憑證業務管理、客戶管理與服務、內部控制及稽核之風險管理等。
(2) 為履行法定義務、甲方與乙方間契約義務或類似契約關係、提供乙方各項客戶服務,例如徵信、行銷、相關諮詢與顧問服務等。
(3) 為遵循金融監理、司法、稅務與其他具有司法、檢調或行政調查權機關之命令、調查及檢查,以及為處理訴訟、非訟、仲裁或其他金融爭議案件之目的。
二. 乙方於上述目的或所涉業務執行之必要範圍內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包括甲方的基本資料(例如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 住所/居所/工作/電子郵件地址、電話/手機/傳真號碼、教育程度、 職業、任職公司名稱、家庭情形等)、帳務資料、 信用資料、收入資料、資產或財務資料、授信資料、投資資料及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所載之其他任何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之資料。
三. 乙方將於前述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主管機關許可乙方業務經營之期間、因執行業務所需或依法令規定或契約(或類似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間、或經甲方同意之期間內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甲方的個人資料,另於法令許可或所涉業務執行之必要範圍內,提供下列公司、機構或機關由其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包括:
(1) 乙方、乙方之分公司及關係企業暨其分公司、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甲方指定之金融機構、與乙方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或顧問(如律師)、獲主管機關許可受讓乙方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2) 金融監理、司法、稅務或依法有調查權之機關或爭議處理及徵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結算所、證券商業或期貨商業同業公會或其他相關商業同業公會、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交割銀行等機構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買賣、徵信、交易、交割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前述第1點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司法機關或其他相關政府機關。
四. 於法令許可或所涉業務執行之必要範圍內,乙方及前項所述之人將在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目的所須使用之相關地區,包括本國、海外機構所在地、往來銀行及通匯行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乙方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乙方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透過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
(包含但不限於書面、電子方式或國際傳輸等)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甲方的個人資料。五. 就乙方保有甲方的個人資料,甲方可以行使以下權利:
(1) 查詢或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乙方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甲方應為適當之釋明)。
(3)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國際傳輸或請求刪除(惟乙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其他法規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得不依甲方的請求為之)。如甲方欲行使上述權利,可於乙方的官方網站上或乙方寄發給甲方的資料中找到聯繫乙方的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或營業單位地址。
第十三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蒐集、處理暨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甲方於乙方開立期貨交易帳戶,從事國內外期貨交易,甲方的相關個人資料會因為交易與結算之需要,由乙方提供予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交所)。爰乙方受期交所之委託,代期交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9 條規定告知甲方下列事項:
一. 機關名稱: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 蒐集之目的:係為期貨市場交易、結算、監理及稽核等特定目的蒐集。
三. 個人資料之類別項目: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或僑外投資身分編號)、職業、聯絡方式、往來金融機構帳號、期貨交易帳號、委任代為交易之代理人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聯絡人姓名及電話等開戶資料、期貨買賣委託紀錄、成交紀錄、國內外期貨市場違約紀錄以及結算交割紀錄(含甲方的權益數、未平倉部位資料、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資料、支付公債利息資料等)及其他期貨交易與結算相關資料。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期交所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
五.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期交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稅務機關、司法檢調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指定之機構,以及其他依法得向期交所取得甲方個人資料之機構。
六.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臺灣。
七.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書面、電子檔案。八. 其他:
(1) 期交所為市場監理等執行職務所必須,期交所無法應甲方的要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及刪除甲方的個人資料。
(2) 個人資料查詢、閱覽及製給複製本:
① 甲方的開戶資料、期貨買賣委託紀錄、成交紀錄、結算交割紀錄及您的國內外期貨市場違約紀錄,得於期交所營業時間內查詢、閱覽及請求製給複製本。
② 甲方的其他交易資料原則上仍須至開戶交易之期貨商處請求。
(3) 個人資料更正、補充:您的個人資料若有錯誤,原則上仍須至開戶交易之期貨商處請求補正或更正。
第十四條 受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處分後之處理方式
乙方因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等事由,致不能履行本契約者,乙方應即通知甲方,自乙方不能執行業務之日起,本契約當然終止,並依本契約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三款約定辦理。
第十五條 特別約定事項
一. 本契約相關有效表單包括:期貨顧問委任契約、交易輔助系統使用風險預告暨聲明書、顧問商品訂購單、顧問商品終止/暫停/轉換暨會員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書及相關表單等。
二. 甲方同意如因行動電話業者、網際網路及電子媒體經營業者等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甲方所在區域無基地台可供收訊、電子信箱容量不足、有線及無線傳輸受阻礙等),致甲方無法正常接受手機簡訊、電子報或諮詢服務者,乙方無庸負責。
三. 甲方於本契約內所約定之權利,受「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其相關法令之保障,但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若甲方為專業投資人(甲方為自然人者,應簽署專業投資人聲明書始能成為專業投資人),即不受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保護。
四. 本契約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爭議處理程序,但甲方如為專業投資人,即不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爭議處理程序。
五. 乙方所有員工依法均不得保管甲方之款項、印鑑、存摺或密碼,亦不得與甲方有私下金錢往來(如款項借貸) 或代客操作之情事,如甲方有此類狀況致衍生糾紛時,應自行負責,概與乙方無涉;如乙方員工向甲方提出前揭不法需求,或甲方發現有疑似前開情 事者,應立即通知乙方。
第十六條 準據法及補充規範
一.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本契約之效力、解釋、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均依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
二. 本契約未約定之事項,依期貨交易法、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之相關規章及其他相關法令、主管機關所發布函令之規定辦理。前開所提或其它相關之法令、規章及函令均未規定者,由當事人雙方依誠實信用原則協議之。
第十七條 紛爭處理及合意管轄約定
凡因本契約所生爭議,甲方同意先向乙方提出申訴【受理申訴電話:00-00000000】,乙方應於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妥適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甲方。甲方不接受乙方之處理結果或乙方未於前述期限內回覆甲方者,當事人雙方同意先向第三公正機構(如:期貨公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其他依法成立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評議或其他相當程序。前項爭議,無法經由申訴、調處、評議或其他相當程序解決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或排除合意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契約份數
一. 本契約經雙方當事人簽署後正式生效。本契約紙本共壹式貳份,由當事人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二. 若甲方選擇於華南期貨官網線上簽署本契約,其簽署之契約電子檔將寄送至甲方於契約內書明之電子郵件,供甲方留存。
【風險須知】
一. 期貨交易具低保證金之財務槓桿特性,可能產生極大損失(包含交易條件變動與匯率變動之風險、無法反向沖銷之損失)。原始保證金有可能完全損失,超過原始保證金之損失部份,甲方仍須自行負擔。
二. 乙方提供之顧問產品或服務(包含但不限於分析報告、電子訊號提示、交易課程、交易技巧及交易策略),皆不代表未來獲利之保證,甲方務須特別留意風險控管與交易風險。
三. 甲方如擬委託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於進行期貨交易前,應審慎考慮本身之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能否承受期貨交易之風險,並據以衡酌本身是否適合從事期貨交易。
四. 甲方如擬於期貨商開立期貨交易帳號時,除本風險須知外,亦應詳細審閱期貨交易之風險預告書,並對自身從事該交易之風險願意自行負責。
五. 甲方於使用乙方提供之期貨顧問產品或服務前,已充分瞭解以下之狀況:
(1) 如有圖表、公式、電腦軟體或其他期貨技術分析工具或交易策略時,甲方應事前充分瞭解其內容與功能後再行設定、使用,並應視個人承擔風險之能力與資金狀況而定,避免因操作不當或不正確、設定錯誤或認知錯誤,而導致交易 損失。
(2) 乙方提供之服務,絕不保證獲利且運用於期貨交易具有一定之風險,若有出現預設警示提醒,務必慎思後再執行。
(3) 乙方提供之所有服務,在價格極活絡並變動迅速的市場行情下,可能產生延遲、錯誤或無法執行交易及成交價位與原先所設價位差距甚大之風險,甲方務必慎思後再執行並自行承擔其風險。
(4) 電子交易有委託買賣無法傳遞或遲延風險,或因市場波動、流動性不足、報價遲延、電腦軟體錯誤或操作不當,而有導致錯誤、遲延或失敗之風險,甲方務必慎思後再執行並自行承擔其風險。
【聲明事項】
一. 甲方已確實瞭解前述期貨交易之風險,及使用顧問商品或服務可能面臨之狀況,並對該交易直接或間接相關之風險願意自行負責。
二. 甲方特此聲明,乙方人員已向甲方告知各種期貨交易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並說明本契約之內容及受理申訴專線電話。
三. 甲方向乙方訂購期貨顧問產品或服務,已確實了解乙方並未提供免費教學。
四. 甲方已確實瞭解本契約第十二條運用個人資料告知書及第十三條臺灣期貨交易所蒐集、處理暨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所提之內容,甲方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如甲方選擇不提供,乙方及期交所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乙方即得拒絕受理與甲方的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
五. 甲方已確實瞭解乙方往後將依本契約第十二條運用個人資料告知書、第十三條臺灣期貨交易所蒐集、處理暨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所提方式進行內容蒐集、處理、利用甲方的個人資料,並於此告知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甲方的個人資料時,將不再逐一或重複告知。若甲方提供予本公司之資料包含本人以外第三人之個人資料時,甲方聲明已以適當方式使該第三人知悉其個人資料會提供予乙方,由乙方於上開告知內容範圍內進行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甲方並應使該第三人同意得為上述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該第三人之個人資料,並使其理解所有依法應告知之內容及其權利,故乙方得免再告知該第三人。
六. 甲方已於合理期間(三日)審閱本契約,其中包含第十二條運用個人資料告知書、第十三條臺灣期貨交易所蒐集、處理暨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及風險需知,並同意契約內容。甲方於簽訂本契約前,業經乙方依據「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相關規定,指派專人佐以相關書面文件向甲方說明本契約之重要條款及上述內容,甲方已確實了解上述風險及聲明事項並對投資或交易之風險願意自行負責。甲方確認就本契約相關資料欄位均係親自填寫或經甲方授意填具無誤。
(甲方簽章)
顧問商品使用風險預告暨聲明書
一、會員於華南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申請使用顧問商品,會員應自行審慎保管顧問商品之登入密碼或加密工具,會員就自己之不當操作或遭他人盜用、冒用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所成交之委託買賣須自負其責;會員如有前述事由所致而生之損害,或致第三人對本公司有所請求,應負損害損償責任。
二、會員在使用顧問商品時,因電子傳輸通訊(包括但不限於手機簡訊、手機APP或任何籍由網際網路所傳送之電子訊息或商品訊息)發生不可抗力事由(包括但不限於天然災害、斷電、斷線、網路壅塞、網路瞬斷、電信公司設備異常、或其它任何因素所造成傳輸之阻礙,其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因素等)導致電子訊息傳送失敗、接收時間延遲或無法傳送或接收等情事,不論有無成交,均由會員自負其責,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會員如欲更改已下單原委託買賣內容,卻因前述因素無法即時更改,會員需自行以其它方式通知期貨經紀商,並對原委託之成交結果自負其責。
三、本公司已依相關控管程序進行顧問商品之開發、維護,惟無法保證完全不發生任何問題,會員須自負交易風險;可能影響顧問商品之因素無法逐一列舉詳述,一旦有前條情事或系統異常,本公司將依異常處理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且對本公司不定時發佈之最新訊息及其他注意事項應詳加注意及遵守之。
四、會員使用顧問商品成交而有發生上述第三條或第四條相關情事時,應負結算交割義務不得異議;成交查詢及相關資料僅供參考,會員一切成交之部位及財務狀況皆以期交所回報及實際數字為準。
五、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一)會員傳送之電子訊息無法完整辨識其內容。
(二)有相當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
(三)依據電子訊息執行或處理業務,將違反相關法令。
(四)會員有無法履行所委託事項結算交割義務之虞。
上述所稱電子訊息係指會員經電子下單方式所傳送之交易相關訊息。
六、會員已瞭解並應具備至少符合本公司建議使用顧問商品之交易環境及效能需求,且已瞭解倘其電腦系統未達本公司所訂建議,可能導致顧問商品無法正常運作,會員不得向本公司主張顧問商品與其個人電腦環境相容性之擔保責任;會員應安裝防毒防駭相關資安軟體,並維持該等軟體之更新持續有效。
七、本風險預告暨聲明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因此對所有顧問商品可能發生之風險、投資風險或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逐項詳述甚至全部涵蓋,會員於使用顧問商品做成投資或交易決定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暨聲明書詳加研析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做好財務規劃及風險評估,以免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
八、如因法令、主管機關規定或函釋變動、本公司認為本風險預告暨聲明書有修改之需要時,得以公告方式於合法範圍內修訂調整後逕予適用;如因法令、主管機關規定變動情事,而其變動後之內容與本風險預告暨聲明書有所不同者,悉依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為準。
九、會員因違反受託契約或本風險預告暨聲明書致本人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會員應負全責,與本公司無涉。十、會員申請使用各項顧問商品已瞭解以下應注意及遵守事項:
(一)會員使用各項顧問商品,勾選設定各項參數條件時,已先行知悉並確認各項勾選項目之使用功能與限制,再依會員之獨立判斷審慎勾選使用,如有疑問,應立即洽詢所屬營業員。
(二)如會員自行勾選『全部接受』之欄位,即代表會員同意依照期貨顧問事業所提供之策略建議訊號內容執行委託單 (即不執行逐筆確認功能),且委託單執行送出前將不會再顯示是否要送出委託單之詢問視窗。
(三)在勾選『執行下單』之欄位前,會員若自行調整各項欄位之設定值,以致策略訊號建議內容與會員現有部位產生差異時,系統會跳出警示視窗提醒會員再次確認是否願意執行下單,若會員勾選『執行下單』欄位,即表示願意下單,系統會依調整過後之設定值執行相關程序。
(四)會員使用各項顧問商品進行電子式委託買賣所顯示之訊息,與當下揭示之市場成交價格可能產生偏離情形,其偏離幅度可能超出預期,會員使用顧問商品前已充分瞭解及評估可能面臨成交價格差異之風險。
(五)各項顧問商品必須在會員的電腦及應用程式開啟運作正常及設定完成之前提下,方生效力,如會員持續未關閉(登出)該系統時,則所勾選之功能將持續被執行,如會員關閉(登出)該系統、將個人電腦關機登出或因斷電、斷線等其他外力致與本公司連線關閉時,商品之相關功能即行中止。會員再次連線登入系統時,須重新檢視確認各項下單參數條件之設定欄位內容符合會員所需。
(六)會員應檢視帳戶保證金是否足夠執行交易委託,因保證金不足致交易策略無法執行,將自行承擔風險。
會員(本人) 對「華南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顧問商品使用風險預告暨聲明書」之所有內容均已充分認知、完全瞭解並同意,且確認華南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或所屬期貨交易輔助人已指派專人 .充分解說上述所有風險,經會員本人審慎評估後,承諾任何投資及交易風險將自行負責,特此聲明。
(會員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姓名(名稱):
聯 絡電 話:
(簽章)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傳 真號 碼: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
電 子信 箱:
期 貨帳 號:
通 訊地 址:
乙 方
名稱:華南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84892292
代 表 人: 董事長xxxxx總公司
台中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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