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以電腦系統、軟體有限度自動產出、PDA 手機、簡訊、書面、電話、傳真、網站、網路影音、電子郵件其它通訊介面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報告應載明分析基礎及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