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T16180-1996 )(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个人购置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商业银行申请商品住房抵押贷款的借款个人均可参加本保险。
本条款的投保人指申请住房抵押贷款的借款人;被保险人指贷款人,即贷款银行。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相关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保险人按以下偿付比例承担保险事故发生时相关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余额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
死亡或伤残等级 | 偿付比例 |
死亡 | 100% |
一级伤残 | 100% |
二级伤残 | 75% |
三级伤残 | 50% |
四级伤残 | 30% |
五级伤残 | 20% |
六级伤残 | 15% |
七级伤残 | 10% |
八级伤残 | 5% |
上表中伤残等级对照国家发布的《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GB/ T16180-1996 )(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以级别高者为伤残等级;如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三项以上者
(含三项),以该等级中的最高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高于上表中所规定的一级。
责任免除
第四条 投保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二)投保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投保人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的,保险人不负
责赔偿:
(一)投保人、投保人的家庭成员或继承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投保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六)因投保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七)投保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八)投保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九)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前已拖欠银行的贷款本息及罚息;
(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发生第四、五条中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短期费率系数表的标准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给投保人。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八条 x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以事故发生时相关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项下的未了还贷责任为限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x保险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约定的起始日、时起至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履行期
届满之日、时止。
保险费
第十一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的交纳方式可以为趸缴、期缴。
第十二条 约定趸缴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期缴保险费的,在交纳了首期保费后,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余期保险费,自期缴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仍承担保险责任,但赔偿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投保人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
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投保人向被保险人抵押的房屋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需严格按银行贷款的有关规定对投保人进行资格审核。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根据相关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规定,及时有效催收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四)有效的意外伤害事故的证明;
(五)投保人身故的,需提交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投保人残疾的,需提交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
(六)未了还贷责任证明;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多于一人时,如其中一人遭受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
按照投保人人数比例赔偿。
如投保人中有夫妻的,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遭受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均负责承担夫妻双
方相应的还贷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
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x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
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投保人提前清偿相关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或将抵押商品住房的产权转让给第三者后,本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可凭身份证和保险单正本、贷款银行的还清贷款证明等有关单证,向保险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申请,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解除之日起终止。保险人按本保险费率表的规定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退还保险费时,必须本人亲自前来办理,如非本人前来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须另外
提供委托授权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第三十一条 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保险人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余额 100%比例给予偿付后,保险合同终止。
释义
【意外伤害】指由于外来的、明显的、不可预料的、非疾病的、突然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
【地震次生原因】指xx震动后,以震动的破坏后果为导因引起的一系列其他灾害,诸
如火灾、水灾、海啸、滑坡和泥石流以及毒气、细菌、放射性污染等。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家庭成员】指近亲属和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没有亲属关系但在同一家庭长期共同生活的人视为家庭成员。
【期缴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期缴保单的保险起期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附录:
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个 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年费率的比例(%)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